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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流動資金擔保借款合同范本流動資金擔保借款合同范本 貸 款 人 借 款 人 共同借款人 擔 保 人 擔 保 人 擔保人是指保證人 抵押權人和質押權人 各方根據有關 法律法規 在平等 自愿的基礎上 為明確責任 恪守信用 簽訂本合同 并承諾共同遵守 第一條借款人承諾 一 依法合規借款 借款人為依法設立并經有權部門核準登記的企 事 業法人 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 符合國家對擬投資項 目的投資主體資格和經營資質的要求 借款人及其控股 股東 新設項目法人 信用良好 無重大不良記錄 借款用途 合規 還款 明確 合法 借款項目符合國家的產業 土地 環保等相關政策 并按規定履行了投資項目的合法管理程序 租售程序 符合國家有關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規定 已經依據法 律法規或者按照合同約定繳納了相關費用 借款人經營活動不 存在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二 簽訂合同的行為無瑕疵 借款人為簽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已經 依據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履行了必要的手續 在本合同上簽字或 者簽章的是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 不存在其他由于借款 人原因可能導致借款合同存在效力瑕疵的情形 三 誠實信用地履行合同權利義務 保證向貸款人所提供的關于借款人 擔保人 股東以及項 目 財務等文件 身份證明資料等真實 完整 準確 合法 有效 依據合同約定的期限 用途 方式等依法使用貸款 不利 用貸款從事違法違規的活動 積極配合貸款人對貸款進行支付管 理 貸后管理及相關檢查 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貸款 不 采用任何方式逃避債務 不存在其他違反合同義務的情形 四 提供的擔保合法有效 借款人確保擔保人為簽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 義務 已經依據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履行了必要的手續 擔保 人有權以該擔保物設立擔保 在擔保合同上簽字的是有權簽字人 督促擔保人積極辦理或者配合貸款人辦理擔保合同核準 登記 或者備案手續擔保不存在其他效力瑕疵或者可能產生重大不利 變動的情形 五 發生重大事項前征求貸款人意見 借款人對外投資 實質性增加債務融資 以及進行合并 分立 股權轉讓 實施承包 租賃 股份制改造 聯營 兼并 并購 減少注冊資本 合資 主要資產轉讓 發行債權等重大 事項前應征得貸款人同意 六 貸款人可根據借款人資金回籠情況提前收回貸款 貸款人有權根據借款人資金回籠情況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 貸款 不受貸款尚未到期條款的約束 七 發生重大不利事項時及時通知貸款人 借款人在貸款期內若發生足以引起本合同債權債務關系發 生重大變化或者影響貸款人債權實現的其他重大不利情形應及 時通知貸款人 貸款人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合理采取保全債權的 措施或提前收回貸款 第二條 借款條款 一 借款種類 二 借款金額 人民幣大寫 三 借款用途 四 借款利率 執行月利率 五 借款期限 月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記載的借款金額 發放日期 到期日期與借款憑證 不相一致時 以借款憑證為主 借款憑證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 效力 六 擔保方式 本合同項下借款的擔保方式為 保證 抵押 質押 按照本合同第 條執行 七 結息 采用按月結息 結息日為貸款實際發放日的每月 對應日 借款人須于每一結息日前付息 八 還款方式 還款方式為 一次或分期 還款計劃如 下 九 罰息及復利 1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 貸款人有權對違 約使用部分在本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利息 并提 前收回未按規定用途使用的借款 20 一 50 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規定日期歸還貸款本息 貸款人有權 對逾期貸款在本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利息 20 一 50 3 借款人未按期支付利息的 貸款人從未按期支付之日起 計收復利 借款到期之日前未按期支付利息的 按合同約定的 借款利率計收復利 借款到期之日后 按合同約定的逾期罰息利 率計收 對違約使用或借款逾期期間未按期支付利息的 按合同 約定的相應的罰息利率計收 十 放款條件 借款人符合下列條件 貸款人方可放款 1 借款人已提交符合規定的書面 提款申請書 2 借款審批過程中要求提交的合規性證明文件已審查合規 3 貸款批復中提出的限制性條款己逐項落實 包括 按比 例交納的保證金 對外提供的擔保履約情況核實 對外擔保的 限制 賬戶的開立 資產的出售 資本性支出的限制 對財務 指標的限制性要求 擔保保證金到賬情況 配合貸后管理的要 求 落實還款 監督賬戶資金使用 其他限制性條款等 4 擔保相關法律手續已辦妥 且擔保合法 有效 5 貸款審批日至放款日 期間 借款人的經營情況等未出現重大風險變化 6 借款款項用途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借款合同及交易合 同的約定 7 未發生可能影響本合同履行的其他重大不利情形 8 其他約定 第三條 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 按照合同約定條件提取和使用借款 二 按合同約定及時 足額歸還借款本息 三 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和方式使用借款 四 接受并積極配合貸款人對借款使用情況 借款人經營情 況 財務情況及其他相關事宜進行監督 檢查 按貸款人要求提 供資產負債表 損益表等財務會計資料和反映借款人償債能力 的其他資料 五 本合同項下擔保發生了不利于貸款人債權的變化時 借 款人要提供貸款人認可的其他擔保 六 借款人實施下列行為的 應提前 10 天以書面方式通知 貸款人 并經貸款人同意 1 申請停業整頓 申請解散 申請破產等 2 為他人債務提供大額保證擔保或以其主要財產向第三人 抵押 質押 可能影響借款人償債能力的 3 項目實施過程中 建設方案或項日概算發生重大調整 七 借款人發生以下事項時 應于事項發生 5 日內書面通知 貸款人 貸款人可視情況有權決定隨時終止合同 提前收回部 分或全部貸款 1 借款人及其法定代表人 主要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從 事違法活動 2 停產 歇業 注銷 被吊銷營業執照 被撤銷等 3 財務狀況惡化 資產負債率高于 70 以上 流動比低于 100 速動比低于 50 連續六個月以上利潤總額為負值 生 產經營嚴重困難或發生重大不利糾紛 4 借款人可能對債權實現有不利影響的其他事項 八 借款人發生以下事項時 應于事項發生 7 日內書面通知 貸款人 貸款人可視情況有權決定隨時終止合同 提前收回部 分或全部貸款 1 隸屬關系變更 高層人事重大變動 組織結構重大調整 2 名稱 住所地 經營范圍等工商登記事項或者特許事項 發生重大變更 3 增加注冊資本 對公司章程內容進行實質性修改 4 借款人可能影響債務履行的其他重要事項的變更 九 借款人及其投資者不以抽逃資金 轉移資產或擅自轉讓 股份等任何方式逃避對貸款人的債務 不從事損害貸款人利益 的其他行為 十 借款人發生重大交叉違約事件時 貸款人也可視為對貸 款人的違約 并可根據情況有權決定隨時終止合同 提前收回 部分或全部貸款 十一 借款人承擔與本合同及本合同項下擔保有關的律師服 務 保險 運輸 評估 登記 保管 鑒定 公證等必要費用 十二 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四條 貸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 按期 足額向借款人發放借款 但因借款人自身原因或 其他非貸款人原因造成遲延的除外 二 有權以現場與非現場檢查方式檢查借款人的生產經營 財務狀況 物資庫存 有權監督檢查借款人借款用途及資金使 用等情況 有權要求借款人提供相關的文件 資料和信息 三 借款用于項目建設配套流動資金的 貸款人有權對借款 人的項目資本金 自籌資金及其他配套資金按期到位情況 項 目進度與項目累計財務支出的合理性進行分析 檢查及監督 四 對借款人可能影響借款安全或者債務履行的情形 貸款 人可以要求借款人限期改正 落實債權保障措施 提供其他有 效擔保 或者停止發放借款 宣布本合同及其他合同項下借款 提前到期 提前收回借款 要求借款人賠償因其違約給貸款人 造成的損失等 五 擔保人出現停產 歇業 注銷登記 被吊銷營業執照 破產 被撤銷以及重大經營虧損等 可能導致其部分或全部喪 失相應的擔保能力 或者作為借款擔保的抵押物 質押物價值 減少 意外毀損或滅失等危及擔保實現情形的 貸款人可以要 求借款人提供其他有效擔保 六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償還到期 包括提前到期 貸款 本金 利息 罰息 違約金 補償金或其他費用的 貸款人可 從借款人開立于所有銀行任何一家分支機構的任何一個賬戶中 劃收 七 借款人未按照規定程序提款或未達到發放條件 支付條 件的 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和支付貸款 八 借款人未履行還款義務 貸款人可以就借款人的違約行 為對外進行公開披露 有權通過新聞媒體實行公告催收 九 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五條 借貸雙方的其他義務 一 各方對合同簽訂 履行過程中獲得的對方商業秘密以及 其他與利益相關的信息等負有保密義務 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 未經對方同意 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泄露上述信息 二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后 各方均應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履行 必要的告知義務 第六條 提前還款 借款人在征得貸款人同意的條件下 可以提前償還貸款本 金 未征得貸款人同意的 提前還款時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承 擔違約責任 第七條 貸款展期 借款人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時 應在貸款到期前 30 日內向貸款人提出書面申請 經貸款人審查同意后 簽訂展 期協議書 如貸款人不同意展期 借款人應無條件按期歸還貸 款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一 借款人的下列行為 均構成違約 1 違反合同約定的義務 2 未履行本合同第一條所作的承諾 3 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愿清償其已到期或未到期債 務 4 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借款人與貸款人簽訂的其他合同 項下義務 5 借款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 借款人違約的 貸款人可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 要求借款人限期糾正違約行為 2 停止依據本合同和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的其他合同向借 款人發放借款和其他融資款項 部分或全部收回借款人未提取 的款項 3 宣布本合同和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其他合同項下未償還 的借款和其他融資款項立即到期 收回未償還款項 4 要求借款人賠償因其違約行為給貸款人造成的損失 5 法律法規規定 本合同約定或貸款人認為必要的其他措 施 三 因借款人違約致使貸款人采取訴訟或仲裁等方式實現債 權的 貸款人為此支付的訴訟費律師費 差旅費 執行費 評 估費及其他實現債權的必要費用由借款人承擔 第九條 共同借款人的義務 借款合同中對借款人的責任和約定同樣適用于共同借款人 且責任和義務相等 保證 條 款 本合同項下貸款由第三方提供保證擔保時 保證人承諾并 遵守如下條款 第十條 保證方式 本筆貸款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一條 保證范圍 保證擔保范圍包括 本合同項下 元貸款本金 大寫 利息 罰息 復利 違約金 損害賠償金 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和 借款人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第十二條 保證期問 保證期間為合同項下貸款到期之日起二年 貸款人依據合同 約定宣布貸款提前到期的 保證期間為貸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二 年 如貸款展期后 保證人以書面方式同意后繼續承擔保證責 任 保證期限延止展期借款到期日之后二年 第十三條 扣收 保證人未按本合同約定履行保證擔保責任的 貸款人均可 從保證人開立于所有銀行的任何一家分支機構的任何一個賬戶 中劃收 第十四條 借貸條款部分或全部無效 被撤銷或被解除 不 影響保證條款的效力 保證人仍應按照約定承擔擔保責任 抵押 條 款 本合同項下貸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抵押擔保時 抵押 人承諾并遵守如下條款 第十五條 抵押物 一 抵押人同意以編號為 抵押物清單所列財產作為抵押物 該抵押物清單為本合同組成部分 抵押物暫作價人民幣 大寫 其最終價值以抵押權實現時實際處理抵押物的凈收入為準 二 貸款人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產生的孳息 抵押物的 從物 從權利 附屬物 添附物 以及因抵押物毀損 滅失或 被征用而產生的保險金 賠償金 補償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三 抵押人應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物 保證抵押物的完好 貸款人有權隨時檢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況 抵押權存續期間 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 應當通知貸款人并將抵押事實告知承租 人 以其他方式處分抵押物的 應事先征得貸款人書面同意 四 抵押物發生或可能發生毀損 滅失的 抵押人應及時告 知貸款人 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及時向貸款人提交 有關主管機關出具的毀損 滅失證明 五 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 應立即停止其 行為 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時 抵押人應及時恢復抵押物的價 值 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六 抵押人所獲得的抵押物的賠償金 補償金 保險金以及 處分抵押物所得收益 應清償或提前清償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 的債務 七 抵押人因隱瞞抵押物存在權屬爭議 被查封 被扣押 已設定抵押或已出租等情況而給貸款人造成損失的 應向貸款 人予以足額賠償 第十六條 抵押擔保范圍 抵押擔保范網包括 木合同項下 元貸款本金 大寫 利息 罰息 復利 違約金 補償金 貸款人實現債權的 費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第十七條 抵押登記 本合同簽訂后 抵押人和貸款人應及時到有關登記機關辦 理抵押登記手續 抵押登記證明在貸款全部還清之前由貸款人 保管 抵押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依法需進行變更登記的 抵押人和 貸款人應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抵押權的實現 一 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 抵押權人未受償的 抵 押權人與抵押人協商后 有權依法以抵押物折價 或者拍賣抵 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 二 抵押人為兩人以上的 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時有權處置 任何一個或各個抵押人的抵押物 三 貸款人處分抵押物時 抵押人應予積極配合 對本合同 項下依法設定抵押的抵押人及其所撫養家屬居住的房屋 在人 民法院裁定拍賣 變賣或者抵債后 抵押人應當在六 個月內主動騰空房屋 四 貸款人在處分抵押物過程中所產生的實現債權的費用 應當從拍賣或者變賣價款中優先扣除 質押 條 款 本合同項下貸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質押擔保時 出質 人承諾并遵守如下條款 第十九條質押物 一 質押物出質人同意以編號為 的質押物清單中所列財產 作為質押物 該質押物清單為本合同組成部分 質押物暫作價 人民幣 大寫 其最終價值以質押權實現時實際處置質押物的凈 收入為準 二 貸款人質權的效力及于質物所生的孳息 以及因質物毀 損 滅失或被征用等而產生的保險金 賠償金 補償金或其他 形式的替代物 第二十條 擔保范圍 質押擔保范圍包括 本合同項下 元貸款本金 大寫 利息 罰息 復利 違約金 補償金 質物保管費用 貸款人實現債 權的費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第二十一條 交付和登記 一 本合同簽訂后 出質人應將質物或權利憑證交付貸款人 貸款人驗收無誤后應向出質人出具收押憑據 質物的保管費用 由出質人承擔 二 本合同項下質物須依法辦理質押登記 出質人和貸款人 應及時到有關登記機關辦理質押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 質物的處分 一 發生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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