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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上經濟補償與賠償金的計算公式(一)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的經濟補償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已經在上一章的第一(一)、(二)部分內容中作了具體說明。由于這些情形下,經濟補償的計算方法是相同的,因此,這里予以集中說明。經濟補償金=月工資X月份數c根據工作年限換算)注:月工資指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該勞動者的平均工資,包括計時工資或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對于上述公式的應用,應當把握以下幾點:第一,計算經濟補償中的工作年限。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應從勞動者向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之日起計算。如果由于各種原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及時簽訂勞動合同的,不影響工作年限的計算。如果勞動者連續為同一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但先后簽訂了幾份勞動合同的,工作年限應從勞動者提供勞動之日起連續計算。如勞動者甲自2008年在某企業工作,期間勞動合同一年一簽,一直工作到2012年。最后一份勞動合同期滿后終止,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時,計算的工作年限應從2008年算起,共四年。如果勞動者為同一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多年,但間隔了一段時間,也先后簽訂了幾份勞動合同,工作年限原則上應從勞動者提供勞動之日起連續計算,已經支付經濟補償的除外。總之,本條“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的規定,不能理解為連續幾個合同的最后一個合同期限。“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原則上應連續計算。當然,隨著勞動合同法的實施,用人單位利用短期勞動合同長期用工的現象將會減少,這主要是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兩個措施,一是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是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用人單位也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根據原勞動部1996年對(關于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633號)中規定,對于因用人單位的合并、兼并、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97條第三款的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第二,計算標準。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為: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例如:勞動者工作一年又六個月,經濟補償為二個月的工資;如果勞動者工作一年又五個月的,經濟補償為一個半月的工資;如果勞動者工作五個月的,經濟補償為半個月的工資。第三,計算基數。計算經濟補償時,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其中,“一個月工資”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算,平均工資的計算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定計算: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第四,計算封頂。經濟補償的計算有一個上限。勞動合同法從工作年限和月工資基數兩個方面作了限制,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用人單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假設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3000元,勞動者甲在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如果是9000一下的,那么其經濟補償的計算按照其實際的工資水平和工作年限計算;如果其平均工資超過9000元的,則仍按照9000元計算,計算年限按照其實際工作年限計算,但最高為十二年。(=)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的賠償金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支付賠償金的情形,包括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支付賠償金的情形和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賠償金的情形兩大類,具體情況已在上一章第一(三)部分作了說明。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的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對這一規定的理解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同意繼續履行的,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因為,該條規定賠償金的目的是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一種懲罰,也是對勞動者的一種賠償,、如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同意繼續履行,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則可以鼓勵用人單位糾正違法行為,繼續履行合同,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本公式,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其計算方法是在按照經濟補償的計算方法計算出,因此,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計算標準、計關于計算基數、工作年限的計算等適用,關于計算封頂,這里需要特別說明一下:假設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3000元,勞動者甲在解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為6000元,工作年限是2年,那么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其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6000元月個月2:24000元;如果其平均工資為10000元的,工作年限13年,則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其勞動合同的賠償金=9000元月12個月2:216000元。2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時的賠償金。見下一部分“(三)其他”中的說明o)(三)其他四)部分詳細列舉了有關的賠償金項目,但由于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違反(勞動法)有關去等有關賠償問題的具體規定已經列入圍,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尚未頒布修訂后的,這些賠償金的具體計算方式還不能確定。下一了勞動合同法實施前相關金額的計算方法,具有說明了請讀者務必注意。一、勞動合同法實施前經濟補償與賠償金的計算公式(一)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1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月工資月份數c根據工作年限換算二注:換算方法: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換算為一個月;超過12年的,按12年換算;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換算。一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5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第11條規定:“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張明原在某化工廠工作,在工作的第5年時,因單位進行改,需要分流部分職工,而張明本人也正希望換一份工作,遂與單位協商解除了勞動合同,并由單位支付適當的經濟補償o(注:明工作期間的月工資是1500元o)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如下:張的工作年限是5年,月工資為1500元,所以該化工廠應當支付張明經濟補償金的數額為:按工作年限換算的月份數月工資51500元= 7500元。2、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工資月份數(根據工(醫療補助費不低于6一注:患重病和絕癥的應當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很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100%。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6條規定:“動者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第I1條規定:“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王慶從1991年起,開始在某市某建筑公司當建筑工人,2003年春節期間,由于在一次探親時飲酒過多,在騎自行車回家途中,不小心滾到路邊的坑中,導致嚴重的頸椎骨折,由于沒能及時治療,最后導致上半身癱瘓。由于王慶所在的建筑公司主要是建筑工人,經當地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王慶已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故此,該建筑公司決定解除與王慶之間的勞動合同,并支付王慶住院治療期間的醫療補助費。王慶在醫院住院治療共有10個月;王慶2002年的月工資是2000元。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如下:王某的工作年限是11年,月工資為2000元,該建筑公司應當支付王慶的經濟補償金的數額是:按工作年限換算的月份數月工資+醫療補助費=112000元+102000元=42000元。不能勝任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嘗金=月工資月份數(根據工作年限方法: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換算為一個月;超過12年換算。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7條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第11條規定:“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的月平均工資。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工資的標準支付。”中文化,從1989年8月起,開始在某市電子設備廠負燒鍋爐。2002年3月,該市市政府根據全市環保規劃的要求,要求全市各機關及企業事業單位一律改用天然氣,禁止再用煤炭燒鍋爐。該電子設備廠根據市政府的要求,改用天然氣熱能。劉某由于文化層次較低已不能適應新的工作的要求,而該電子設備廠也沒有其他合適的工作崗位。最后,電子設備廠在2002年6月與其解除了勞動合同。劉某2001年612月的月工資是1200元;2002年16月的月工資是2000元。根據上述案情介紹及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1 1條的規定,劉某在勞動合同解除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是:(12006 +2000 x6)12 =1600元。而劉某已在該企業工作13年,根據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7條的規定,應按12年計算。故此,該電子設備廠應當支付給劉某的經濟補償金的數額是:12月工資=12 x1600元=19200元。4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月工資月份數c根據工作年限換三二注:換算方法: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換算為一個月。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8條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第11條規定:“本辦法中I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高中畢業,從1986年8月起,開始在某市國有企業第由于市政府1996年整合全市國有棉紡廠,周某所被合并到第四棉紡廠,周某的工作崗位要改變,致無法履行,周某對此不情愿,經棉紡廠與周某協商動合同達成協議。最終棉紡廠解除了與周某的勞動某1996年的月工資是1200元)根據上述案情介紹的計算公式,周某的工作年限是10年,月工資為該棉紡廠應當支付周某的經濟補償金的數額為:按的月份數月工資=10 x1200元=12000元。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嘗金=月工資月份數(根據工作年限方法作年限每滿一年換算為一個月。勞動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9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第11條規定:“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張亮,大專學歷,從1998年8月起,開始在某市國有企業工作。由于經營不善及市場環境的變化,2002年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雖然經過大力整頓仍然未能擺脫困境。為使企業擺脫困境,決定縮小企業規模,大量裁減工作人員,以減輕企業負擔。張亮亦在裁減人員之列。由于進企業工作年限較短,學歷不高,張亮在2002年的月工資是1400元。而當年企業全體職工的平均月工資為1450元。根據上述案情介紹,張亮的工作年限是4年,其月工資1400元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1450元。根據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1 1條的規定,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所以企業應當支付給張亮的經濟補償金的數額為:按工作年限換算的月份數月工資=4 x1450元=5800元。位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的額外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原來應付經濟補償金金額5單位未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的,其支付的經濟補償成:一是全額支付經濟補償,另一部份是額外經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10條規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補經濟補償金。中文化程度,從1995年起開始在本市一家電力廠工電力廠進行了全面的技術更新換代,魏某在技術更勝任新的工作。為了使他能夠適應現在的工作,該他也到上海培訓三個月。培訓回來后,魏某仍然不能勝任的工作;后來企業為他調整了工作崗位,但由于新的崗位仍然有較強的技術性,魏某仍不能勝任。最終,電力廠無奈地于2000年10月解除了與魏某的勞動合同,并承諾在2000年12月前按照勞動法及有關規定向魏某支付經濟補償金。魏某2000年的月平均工資是2000元。但是到2001年3月18日魏某仍未能收到電力廠的經濟補償金,其間魏某多次向電力廠有關領導提出,但都被以各種理由推托。魏某遂于2001年3月20日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請勞動仲裁,要求電力廠給付經濟補償金。根據上述案情介紹,魏某的工作年限是5年,其月工資2000元。該電力廠應當支付魏某的經濟補償金的數額為:按工作年限換算的月份數月工資=52000元=10000元。由于電力廠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根據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10條的規定,電力廠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所以該電力廠應當支付魏某的經濟補償金的總額為:原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10000元+10000元50% =15000元。(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賠償金:經濟補償金N(其中500/0N注:賠償金是經濟補償之外額外支付給勞動者的金額。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l條規定:“勞動法第九十一條的含義是,如果用人單位實施了本條規定的第四項侵權行為,即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因不存在支付工資報酬的問題,故勞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還可以支付賠保障監察條例第26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三)解衣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某紡織品有限公司職工,1991年3月13日與該公司限的勞動合同。1995年9月,該紡織品公司由于生化,在調整生產計劃時,決定解除與張某的勞動合辦商時取得了一致意見。9月22日,廠方與井某辦除勞勞動合同,張某提出公司應按規定向他支付適當的補償。但公司以張某已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為由拒不支付補償為此,張某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該紡織品公司經濟補償金,并支付一定數額的賠償金。張某工作期間的月2000元。根據上述案情及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公式,張某的工作年限是4年,月平均工資為2000元,所織品公司應當支付張某的經濟補償金的數額為:按工作年的月份數月工資=42000元=8000元。同時,該紡織還應支付張某賠償金(8000N,其中50%N1),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紡織品公司支付8000元的經濟補償,并應當責令紡織織品公司在4000元至8000元的范圍內向張某支付賠償金。(三)因用人單位原因不訂立勞動合同、訂立無效勞動合同及侵害女職工、未成年工健康的賠償金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與勞動者訂立合同或者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致使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條款無效或者其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侵害女職工或未成年工的合法權益,很可能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工傷、醫療待遇、女職工和未成年人身體健康的損失或損害,因此就直接涉及賠償費用的問題,下面分三個方面具體敘述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工傷、醫療待遇損失以及女職工、未成年工健康損害賠償金的計算。1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賠償金。賠償金=應得工資收入2: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2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一)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的;(二)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侵害女職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四)用人單位違反規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第3條規定:“本辦法第規定的賠償,按下列規定執行:(一)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人25%的賠償費用;(二)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三)造成勞動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于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02年4月進入家具公司時,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定聘用期限。在工作過程中,家具公司于同年5月了勞某4月份的工資。7月17日,公司要求勞某做好交接手離開家具公司,雙方確認,勞某5月份出勤28日,五一節公日,休假1日;6月份出勤28日,休假2日;7月份出勤15休假1日。5月到7月17日的工資,公司未支付給勞某,勞公司拖欠工資為由提起勞動爭議仲裁。公司對仲裁裁決不服至法院,最后經人民法院判決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家具金額支付勞某應得工資,同時支付因公司不與勞某訂立勞動而應支付的賠償金。經計算,勞某三個月的工資共為5552. 25加班費共為7341. 50元。勞某三個月應得工資為12893. 7當向勞某支付的工資收入損失賠償金=應得工資89893. 75元25%=3323. 44元。2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賠償金。賠償金=醫療費用259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賠償,按下列規定執行:(二)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三)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郭某是某地農民,擅長礦廠選料,被當地某水泥廠脅迫與該廠訂立了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到該廠做搬運工人,月薪1200元。但在勞動過程中,由于水泥廠的安全設施不合格,水泥架倒塌,郭某大腿被水泥架壓傷,共花去醫療費7000元。為此,郭某要求水泥廠承擔醫療費并給付賠償。水泥廠遂以勞動合同是采取脅迫手段訂立的屬無效合同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拒絕承擔責任。郭某向勞動部門提起勞動仲裁,要求與水泥廠解除勞動合同,并賠償損失。對此,勞動部門認定勞動合同因脅迫簽訂而無效,水泥廠除按國家規定為郭某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費用25%的賠償費用,即7000元25% =1750元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賠償金。賠償金=醫療費用25%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賠償,按下列規定執行: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序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于其醫療費用25qo的賠償昭收了包括小王在內的5名剛年滿16周歲的未成年安排到有害的工作崗位工作。半年后,由當地勞動全生產檢查組到該廠檢查工作發現了這一問題,及生檢測檢驗機構進行了檢測檢驗,發現該廠生產車要的勞動保護措施,使粉塵濃度達到了4級,嚴重令該化工廠對小王等5名未成年工調換工種或解除工廠與他們解除了勞動關系。經醫院檢查,發現化幾位未成年工的身體健康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損害,經治療共花去醫療費5萬元。故此,根據上述案情及賠償金的計算公式,該化工廠除了承擔5萬元的醫療費外,還應承擔50000元25qo =12500元的損害賠償金。(四)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賠償金。L_賠償金=應得工資收入25%勞動法第9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2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四)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第3條規定:“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賠償,按下列規定執行:(一)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建筑公司的建筑工人,995年8月與該建筑公司訂立期限為五年的勞動合同,在1997年3月,李某因工負傷,經勞動能力的。1997年4月該建筑公司以李某已不能致使原訂立的勞動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為由,單方同。李某根據勞動法第29條第1款的規定“患職業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違法,除要求獲得應獲得的工要求建筑公司支付賠償金。若李某工作期間的工資那么李某在建筑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后的應得工資收入20個月= 40000元。相應地,根據上述案情及賠償,該建筑公司應支付給李某的賠償金數額為:應得1010 =10000元。同時,建筑公司還應給予李某工傷、擔相應的醫療費用,并按規定支付李某相當于醫療償費用。對于工傷、醫療待遇損害賠償的賠償費用下一部分內容。么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賠償金。勞動賠償金=醫療費用25%勞動法第9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部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4條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參是某省機械公司職工,由該公司于1995年9月從北京某用(單位在招收時共花費2000元)。1996年3月試用期司與齊某訂立了10年的勞動合同。并約定:任何一方合同,應支付對方3000元的違約金。1998年,齊某到上海進修學習,公司支付了8000元的培訓費。齊某資及其他福利待遇照發。1999年5月,齊某培訓結束就擔任了公司的總工程師。但是,齊某發現由于公司使擔任了總工程師,還是不能施展自己的才華。于是,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由于齊某職位重要,且公司費了很多心血,于是單位拒絕了齊某的要求。1999年辭而別,留下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紙聲明。無奈,師,但在齊某離職期間,部分被迫中斷,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于是,該機械公司向當動仲裁委員會提出請求,要求齊某賠償。根據上述案情及賠償計算公式,齊某應當向該機械公司支付的賠償金數額為:錄用+培訓費用+直接經濟損失+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2000+50000 +3000= 63000元。同法施行后,除服務期、競業限制兩種情況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2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保密條款的賠償金。計算公式賠償金=被侵害的經營+的損失(或侵權人因侵權而受到的利潤十合理的調查費用注:只有在被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情況下,才能以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潤計算賠償金。勞動法第102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5條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支付用人單位賠償費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被侵害的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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