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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檔 你我共享因交通事故引發的工傷,在獲得侵權人的賠償后,還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嗎?劉某某、徐某訴遂平縣工傷保險管理所工傷待遇案評析 作者:遂平縣人民法院:趙靜、張鐵良發布時間:2009-08-31 19:11:10/public/detail.php?id=40案情 原告:劉某某、徐某 被告:遂平縣工傷保險管理所 第三人:駐馬店白云紙業有限公司 劉某系駐馬店白云紙業有限公司職工,2007年8月12日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當即死亡。交警部門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經組織調解,劉某的父親劉某某和母親徐某與事故的另一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獲得事故賠償金48000元。后劉某某和徐某向勞動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2007年12月17日,勞動部門作出工傷認定書,認定劉某系工傷死亡。劉某某和徐某向遂平縣工傷保險管理所及駐馬店白云紙業有限公司提出支付各類工亡待遇的請求。遂平縣工傷保險管理所于2008年9月12日作出關于劉某工傷死亡待遇的解釋,認為依據有關工傷保險待遇的法律、法規,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應先取得民事傷害賠償,獲得民事賠償總額低于工傷保險待遇的,差額部分由工傷保險機構或所在單位補足。劉某的工亡待遇為6各月的傷葬補助金,54各月的一次性工亡的補助金,按其繳費工資每月700元計,其應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總額為42000元,。因其已獲得民事賠償48000元,高于工傷保險待遇總額,故工傷保險不在給予其補助。 原告劉某某、徐某認為,2004年1月1日國務院公布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已將舊法中“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在得到交通事故賠償后不在支付工傷待遇或只補足差額”的有關規定予以刪除。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2004年以后發生的此類工傷實行的是多元賠償制度,即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待遇互不影響,故被告遂平縣工傷保險管理所作出的解釋適用法律錯誤。另外工亡待遇的傷葬補助金及工亡補助金應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而不是按繳費工資計算。請求判決撤銷被告作出的關于劉某工傷死亡待遇的解釋,由被告按照法律規定履行給付工亡待遇的義務,不足部分由第三人駐馬店白云紙業有限公司承擔。 被告遂平縣工傷保險管理所辯稱,2004年3月河南省人民政府頒布的河南省實施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公派職工在境外未參加所在地工傷保險的工傷,或者職工工傷涉及其他民事傷害賠償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先取得民事傷害賠償。獲得民事傷害賠償總額低于工傷保險待遇的,根據所在單位是否參加工傷保險費用統籌,由經辦機構或所在單位補足差額部分。”故依據此規定,被告作出的解釋是合法正確的,應予維持。 第三人駐馬店白云紙業有限公司述稱意見與被告答辯意見一致。 審判 遂平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為本單位的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已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工傷保險管理機構支付工傷待遇的費用,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基數不實造成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并支付差額。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2004年1月1日我國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依法應得到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并沒有規定職工在得到侵權人與工傷待遇同等或高于工傷待遇的賠償后,就不在享受工傷待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第二款規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主持”。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對于第三人侵權造成的工傷,在得到侵權賠償后,還可以要求支付各項工傷待遇。由河南省人大常委會通過并于2007年10月1日實施的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已取代2004年河南省人民政府頒布的河南省實施暫行辦法,該條例中去除了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應先行取得民事賠償,再由工傷保險補足差額部分的規定。故被告遂平縣工傷保險管理所作出的解釋適用法律、法規錯誤。另外,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工傷各類補助金應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而被告遂平縣工傷保險管理所卻按劉某的繳費工資計算其工傷補助金,屬計算方法錯誤。 經合議庭向被告遂平縣工傷保險管理所和第三人駐馬店白云紙業有限公司講解以上法律規定,并組織雙方當事人多次溝通、協調。被告遂平縣工傷保險管理所認識到自己所作出的解釋是錯誤的,其主動撤銷了該解釋,并按照有關工傷保險待遇方面的規定和第三人駐馬店白云紙業有限公司共同給予原告發放了傷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原告在得到補助金后自愿撤回了起訴。 評析 對于本案如何處理有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劉某的家屬在民事侵權一案中,依據現有的法律規定已經獲得了賠償。若家屬又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再次獲得補償,也就是從中獲得了額外的利益,不符合正常的社會價值觀念,違背了工傷保險創設的目的。故不應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第二種意見認為,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職工因公死亡,其直系親屬有權獲得傷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同時法律并沒有規定賠償請求權利人只能一次性賠償,故被告及第三人應支付原告傷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遂平縣人民法院認為第二種意見是合法、正確的。 從權利義務對等原則來看,原告工傷保險待遇的取得是依據其兒子在單位工作,付出了自己的辛勤勞動。故當原告兒子因公去世后,工傷保險機構和用人單位應根據相關的規定支付原告相關的工傷保險費用。當原告兒子因交通事故發生賠償時,交通事故過錯方應根據自己的過錯程度給予權利人相應的侵權賠償。如果限制權利人的請求權就等于減輕了侵權人和用人單位及工傷保險機構的責任,造成了權利義務的失衡。 從法律的發展來看,1996年開始實施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實行侵權責任代替工傷賠償責任救濟的取代原則和民事賠償在先,工傷保險補充的競合救濟原則。該辦法確實規定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在得到民事賠償后,不在支付工傷待遇。只是在民事賠償數額低于工傷待遇時才由工傷保險補足差額。到2004年1月1日,我國頒布了工傷保險條例,條例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該條例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其未對第三人侵權造成工傷的情形作明確規定。對此問題,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5月1日施行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明確規定,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其近親屬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于交通事故引發的工傷,該司法解釋顯然是主張同時賠償的。工傷保險關系與侵權事故損害賠償關系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我國現行法律并未限制當事人兩種權利的享有,故任何主體不得剝奪當事人的兩種救濟權利。當工傷保險條例不再規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賠償,就不再支付相應工傷待遇”時,勞動者完全可以既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又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獲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工傷職工的生命、健康權是無價的。實行第三人侵權賠償與工傷賠償并行的賠償原則,能更有效地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實現權利與義務的真正對等。交通事故與工傷的混合賠償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都屬于工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 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條規定,勞動者因工傷事故受到人身損害,按工傷保險條例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 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 勞動者可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因工傷保險關系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關系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 從性質上看, 工傷保險是對商業保險的一種提升, 屬于社會保險范疇,與私權救濟性質的民事損害賠償存在根本的差別。在商業保險中人身傷害允許雙重賠償, 如果勞動者遭受工傷,是由于交通事故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賠償責任。 當工傷保險條例不再規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賠償,就不再支付相應工傷待遇”時,勞動者完全可以既依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規定獲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即工傷待遇與交通事故賠償可以兼得,可獲得工傷和交通事故損害的雙重賠償。負責起草工傷保險條例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法規司王麗處長解答指出,工傷保險條例確實對此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但如果是工傷,勞動者當然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同時又構成民事侵權的, 工傷職工可以要求獲得民事賠償,即條例認可雙重賠償。職工受企業領導指派出差聯系業務,屬從事本單位的工作, 外出期間應視為工作時間。因工作原因,發生交通事故無 論有無責任或責任大小,只要不屬自殺、自殘行為,都應按照工傷保險實行無責任賠償原則 進行工傷認定。對這種情況的處理應和上下班交通事故的工傷認定同等對待。受單位指派到汽車制造廠聯系業務期間,違章橫穿馬路,發生交通事故,顯然是不對的 ,自己也身受其苦,但主要是因急于辦理業務,不存在自殺、自殘的可能性,到外地不熟悉環境也是一個客觀因素,因此,對這種情形也應認定為工傷。? /bbs/thread-27861-1-1.html獲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之后,能否再享受工傷待遇?獲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之后,能否再享受工傷待遇?案情簡介2006年3月,某公司員工王某在上班途中被某運輸公司的中巴車撞傷造成七級傷殘。根據交通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中巴車司機負全責,王某按交通事故法規規定獲得了全部賠償。后王某聽說公司員工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屬于工傷,可享受工傷待遇和交通事故損害的雙重賠償。因此,王某找到公司老總,要求公司為其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公司老總答復王某說:你已獲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即使你被認定為工傷,公司也無須再給你工傷賠償。王某在獲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之后,還能否享受工傷待遇? 律師點評工傷待遇與交通事故賠償可否兼得,這在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問題。從性質上看,工傷保險屬于社會保險范疇,與作為民事侵權進行評價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在性質上存在根本的差別。工傷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建立社會保險基金,對勞動者在工傷等情況發生時給予必要的補償和求助的社會保障制度。民事侵權,是指行為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和人身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或雖無過錯但根據法律特別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 年月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勞動者因工傷事故受到人身損害,按工傷保險條例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勞動者可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我國目前在處理工傷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關系問題上是主張工傷待遇與交通事故賠償可以兼得的。發生工傷事故,屬于用人單位責任的,工傷職工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如果勞動者遭受工傷,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賠償責任。例如職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傷職工雖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對交通肇事負有責任的第三人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因此,王某在獲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之后,仍然可以要求享受工傷待遇。(聯系地址:貴陽市次南門中創大廈中創聯律師事務所 金家特 電/Lawyer2376/View/11281/下班途中車禍身亡,可享受交通事故和工傷的雙賠償嗎(2008-07-29 13:44:51) 轉載標簽: 法律工傷賠償交通事故申請工傷武漢郭文婧律師雙重賠償雜談分類:律師說法 案情回放 王某是某公司的的一名職工。2007年4月15日,李某騎電動車回家,途中與一輛貨車相撞,電動車被撞飛,李某當場身亡。 對這起交通事故,交警認定貨車司機負主要責任。事后,肇事者及保險公司向死者家屬賠了20萬余元。2007年6月份,王某的妻子以丈夫是在下班途中遇車禍身亡為由,向當地的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 爭議焦點 王某獲得交通事故的相關賠償后,能不能再享有工傷賠償金。這是本案的爭議的焦點,主要有以下兩種意見: 第一種觀點認為,王某不能在申領工傷賠償金了。王某已經從有關責任方得到了喪葬費和死亡補償費賠償(人民幣20萬余元),所獲的賠償金額均高于工傷保險應支付的喪葬費和一次性傷亡補助金,因此按規定王某交通死亡賠償不存在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并額的問題。 在工作一線身亡的職工都只能得到工傷賠償,而職工因交通事故引發的工傷,如果能得到交通事故賠償和工傷賠償的雙重賠償,那豈不是很不公平。 第二種觀點認為,職工日常繳納了工傷保險金,出了工傷事故后,基于職工和國家存在工傷賠償契約的基礎上,職工是可以申請工傷賠償的。王某獲得的交通事故賠償金和工傷保險金并不沖突。 律師評析 湖北靈均律師事務所郭文婧律師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都屬于工傷。本案中王某日常繳納了工傷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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