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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上海市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加強對本市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和促進民辦非學歷教育健康發展,根據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上海市終身教育促進條例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的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辦法所稱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由教育部門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許可,在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法人登記,由國家機構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和非捐助資產,面向社會舉辦的專門從事文化教育或職業技能培訓的公司制企業法人。開展3周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和兒童早期教育服務的機構、僅通過互聯網等非線下方式提供培訓服務的機構,其管理辦法另行制定。國家及本市對中外合作營利性培訓機構的設立及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辦學宗旨)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應當堅持教育的公益性,堅持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發展素質教育,推進教育公平,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實現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相統一。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應當貫徹教育與宗教相分離的原則,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不得從事政治、軍事、警察等領域的教學培訓項目,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第四條(管理分工)市教育部門負責本市民辦培訓行業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宏觀管理。市教育部門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分別負責制定全市文化教育類和職業技能類培訓行業的發展規劃和政策文件,分別指導、監督區教育部門、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區教育部門和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分別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文化教育類和職業技能類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的行業規劃、行政審批。區教育部門負責對教育培訓市場投訴舉報或巡查發現線索的歸口受理和分派。工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的登記管理。市工商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相關工作。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牽頭組織教育培訓市場的聯合執法。政府其他有關職能部門依法對本轄區內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實施監督管理。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托網格化管理體系,開展所在區域教育培訓市場的日常巡查工作,并協同區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開展教育培訓市場聯合執法。第二章設立審批登記第五條(辦理機關及窗口設置)舉辦者應當根據上海市民辦培訓機構設置標準(以下簡稱設置標準)規定的設立條件,向申請機構住所地的區教育部門申請設立文化教育類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或者向申請機構住所地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設立職業技能類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區教育部門、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統稱“審批機關”)設立民辦培訓機構服務指導中心、設置服務窗口或者專崗專員,面向全區受理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設立、變更等申請,并提供相關服務。各區可將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的審批納入區行政服務中心統一辦理,授權行政服務中心服務窗口依法開展業務咨詢、受理申請、協調辦理、送達等事項。第六條(名稱預先核準)舉辦者向審批機關提出籌設申請或者正式申請前,應當向工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工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就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的名稱預先核準事宜,征求審批機關的意見。審批機關應當及時反饋意見,對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第七條(機構籌設)申請籌設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的,舉辦者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辦報告,內容主要包括舉辦者、擬設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的名稱、地址、辦學規模、辦學條件、培養目標、辦學形式、內部管理機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二)舉辦者資質證明文件。(三)舉辦者曾舉辦或參與舉辦民辦學校(包括民辦培訓機構)的,還應當提交民辦學校(包括民辦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校園土地使用權證、校舍房屋產權證明復印件,以及近2年年度檢查的證明文件和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民辦學校(包括民辦培訓機構)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計結果。(四)有兩個以上舉辦者的,應當提交聯合辦學協議,明確各舉辦者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權利義務,舉辦者的排序、爭議解決辦法等內容。(五)辦學資金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并載明產權。(六)名稱預先核準的證明文件。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籌設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同意籌設的,制發籌設批準書;不同意籌設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經批準籌設的,舉辦者應當自批準籌設之日起3年內提出正式設立申請,3年內未提出正式設立申請的,原籌設批準文件自然廢止。第八條(正式設立申請)申請正式設立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的,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一)籌設批準書。(二)籌設情況報告。(三)可供合法使用的辦學場地及設施設備的有效證明文件。(四)章程。(五)擬任校長及主要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材料。(六)首屆決策機構、監督機構組成人員及其負責人的資格證明材料。(七)擬聘請專兼職教師名單及其資格證明文件。(八)根據申請辦學類別擬定的課程(培訓)計劃、所選用的教材,以及由舉辦者簽署的教材合法合規及自愿接受監督檢查的承諾書。(九)擬訂的各項管理制度。(十)與銀行草簽的學雜費專用賬戶管理協議。(十一)舉辦涉及消防、保安、安全生產等特殊行業的培訓項目且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另有準入要求的,提交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審查同意文件。(十二)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具備辦學條件并符合設置標準要求的,舉辦者可以直接申請正式設立。直接申請正式設立的,應當提交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至十二項規定的材料。舉辦者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第九條(受理核準)審批機關收到舉辦者提出的設立申請后,應當根據下列情況作出如下處理:(一)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審批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申請材料收到之日起即視為受理。(三)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申請人按照審批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審批機關應當受理。審批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對辦學場所及辦學條件進行現場核查,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組織相應的評估論證。其中,對擬設職業技能類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申請舉辦高級以上培訓項目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審核評議時還應當聽取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意見。對擬設營利性培訓機構的現場核查及評估論證,不得向申請者收取任何費用。審批機關應當根據申請材料、核查情況以及審核評議結果,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是否準予設立的書面決定。對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準予設立的書面決定;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第十條(發證備案)對準予設立的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審批機關應當及時發給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并報市教育部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許可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許可證的有效期由審批機關按照其辦學條件、課程計劃、場地使用期限等具體確定,但最長不超過3年。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在發給許可證后,及時將職業技能類培訓機構的許可決定抄送同級教育部門備案。第十一條(法人登記)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取得許可證的,應當依法向工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公司登記。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在取得辦學許可并進行法人登記后,方可開展招生及教育教學活動。第十二條(教學點設立)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可以依法依規設立教學點。教學點的辦學活動和教育教學管理,由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統一實施并承擔責任。從事培訓活動的教學點應當符合設置標準規定的條件,由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向教學點所在地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一)設立申請,主要內容包括教學點地址、辦學規模、辦學條件、辦學形式等。(二)教學場地和教學設施設備證明。(三)擬任負責人的資格證明。(四)擬聘請專兼職教師名單及其資格證明文件。(五)舉辦涉及消防、保安、安全生產等特殊行業的培訓項目且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另設準入條件的,提交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六)名稱預先核準的證明文件。(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審批機關參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流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設立的書面決定。對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準予設立的辦學許可,并抄送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所在地審批機關;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教學點經批準設立的,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應當在取得批準文件后30日內,向工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分公司登記。第三章機構管理第十三條(組織機構)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應當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做到黨的建設同步謀劃、黨的組織同步設置、黨的工作同步開展,確保始終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應當建立決策機構、執行機構和監督機構,其產生程序、人員組成以及議事規則等,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機構章程的規定。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應當按照設置標準有關任職條件聘任校長(行政負責人),校長(行政負責人)依法獨立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第十四條(許可證管理)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應當在教學場所顯著位置,公示許可證。許可證遺失的,應當立即公告并及時向審批機關申請補發。不得以任何名義出租、出借、轉讓許可證。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許可證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滿30個工作日前,向審批機關提出延續申請,并提交相應證明材料。審批機關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同意延續的,應當收回原許可證后換發新證;不同意延續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第十五條(招生管理)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應當加強招生管理、規范招生行為。在招生宣傳時,不得簡稱為“學?!薄ⅰ皩W院”或者“中心”,所發布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其中,招生簡章應當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辦學事項、退費辦法和服務承諾等內容。廣告形式與內容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相關規定,不得進行虛假宣傳,欺騙和誤導受教育者及其家長,不得到中小學校內進行宣傳或者招生。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應當與受教育者或其監護人簽訂培訓服務合同,嚴格履行合同約定內容,切實維護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不得捆綁推銷貸款、金融等與培訓服務不相關的產品或服務。第十六條(學雜費管理)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學雜費收繳和使用,應當遵守本市有關民辦培訓機構學雜費收繳和使用管理的相關規定,依法制定收退費標準和管理辦法。收取費用應當以一個培訓周期為基準,培訓周期超過一年的,按照學年(最長為12個月)收取費用。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應當開設并使用學雜費專用賬戶,按照規定繳存學習保障金,保障其收取的學雜費主要用于教育教學活動。審批機關可以根據信用分級結果,調整學習保障金的繳存比例。允許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以購買具有與學習保障金同等或者相似功能的商業保險,替代學習保障金的繳存。第十七條(教學管理)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應當按照許可證載明的培訓項目及培訓內容,開設課程、選用教材、組織教學。所選用教材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且舉辦者應當對教材的合法性、合規性以及自愿接受主管部門檢查等作出書面承諾。涉及引進教材的,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出版物進口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得違反憲法法律、危害國家安全、破壞民族團結、宣揚邪教迷信。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應當制訂基于相應課程(職業)標準的教學評價辦法,建立有效的質量監控制度,確保教育教學質量。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以互聯網等方式提供教學服務的,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應當加強對教學點的教學管理,確保教學點按照統一教學標準提供培訓服務。第十八條(人員管理)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應當配備與培訓類別、層次及規模相適應的專兼職教師隊伍。專兼職教師應當具有教師資格或相關專業技能資格。不得聘用在職中小學教師。聘用外籍人員,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職業技能類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可以根據專業技能培訓需要,聘請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技師、高級技師或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員任教。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應當加強師德師風建設,建立健全教師專業發展長效機制,在學費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資金用于教師培訓和業務進修活動,提高管理隊伍和教師隊伍素質。第十九條(資產和財務管理)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應當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同時,應當獨立設置財務管理機構,統一機構財務核算,不得賬外核算;建立健全財務內部控制制度,按照實際發生數列支,不得虛列虛報,不得以計劃數或預算數代替實際支出數。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資產的使用和財務管理,受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并公布審計結果。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應當依法落實法人財產權,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法人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第二十條(安全管理)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應當加強消防、食品、公共衛生等安全管理。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負責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警處理機制,配備安全保衛人員,明確安全工作職責,防范各類安全責任事故發生。第四章義務教育階段相關培訓活動特殊規定第二十一條(教學規定)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開展語文、數學、外語、物理、化學等與升學或考試相關的學科及其延伸類培訓(教學)活動的,應當符合教育規律和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基于相關學段課程標準組織教學,嚴禁拔高教學要求,嚴禁加快教學進度,嚴禁增加教學難度。第二十二條(競賽規定)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舉辦語文、數學、外語、物理、化學等與升學或考試相關的學科及其延伸類競賽活動或等級測試等變相競賽活動的,應當先經所在區教育部門備案后實施,備案內容包括舉辦單位、參賽對象、競賽內容、組織形式、評獎辦法等事項。區教育部門收到備案材料后,應當告知舉辦競賽活動或變相競賽活動的具體規范及要求,給予必要的行政指導,并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競賽舉辦單位應當對規范組織競賽作出書面承諾。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不得面向社會舉辦以小學生為參賽對象的語文、數學、外語等與升學或考試相關的學科及其延伸類競賽活動或等級測試等變相競賽活動。面向機構內部舉辦競賽活動或變相競賽活動以及面向社會舉辦其他競賽活動的,不得實施以下行為:(一)將自身培訓(教學)活動和所開展的競賽捆綁,影響競賽公平。(二)將競賽結果以各種形式提供給本市中小學校(含學校教職工),干擾正常招生入學秩序。(三)進行有關競賽與升學相關聯以及獲獎學生升學情況等方面的宣傳。嚴禁未取得辦學許可證的其他社會機構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舉辦語文、數學、外語、物理、化學等與升學或考試相關的學科及其延伸類競賽活動或等級測試等變相競賽活動。第二十三條(教材規定)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開展義務教育階段語文、數學、外語、物理、化學等與升學或考試相關的學科及其延伸類相關培訓(教學)活動,其所選用教材應當遵守合法性、合規性等承諾,并向審批機關備案。第二十四條(管理規定)開展義務教育階段學科及其延伸類相關培訓(教學)活動的,應當制定科學的培訓計劃,合理安排教學進度,不得妨礙未成年人正常休息,授課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0:30,且每班應當設管理專員1人,由所在培訓機構專職人員擔任,負責班級管理工作。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培訓周期記錄授課時數,并記入教學檔案。第二十五條(師資規定)開展義務教育階段語文、數學、外語、物理、化學等與升學或考試相關的學科及其延伸類培訓(教學)的授課教師,應當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證。在職中小學教師不得參加民辦培訓機構有償補課活動。第五章變更與終止第二十六條(變更事項)在辦學許可有效期內,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的舉辦者、名稱以及其他重大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審批機關申請變更。變更名稱的,應當參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程序經名稱預先核準后,向審批機關提出變更申請。第二十七條(變更流程)申請變更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事項的,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履行機構內部決策程序和流程,并向審批機關提交以下申請材料:(一)變更申請。(二)決策機構出具的決策文件。(三)修改后的章程。(四)按照不同的變更事項,參照設立條件、設置標準和本辦法其他規定要求提供的證明文件。(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審批機關收到變更申請材料后,應當參照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流程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書面決定。同意變更的,收回原許可證后換發新證;不同意變更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應當在取得許可證后30日內,向工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第二十八條(備案事項)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等變動的,應當經審批機關備案后30日內,向工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或備案手續。第二十九條(合并、分立流程)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合并、分立的,應當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批通過后,依法向工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申請合并、分立的,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除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履行合并、分立程序外,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應當做好財務清算、學生安置等工作,確保教育教學秩序和師生權益不受影響,并制定實施方案和應急工作預案,向所在地審批機關備案。第三十條(終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應當終止:(一)章程規定終止,并經審批機關核準的。(二)被吊銷許可證或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終止的情形。終止過程中,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并按照法律法規和章程進行清算、債務清償和剩余財產分配,同時制定實施方案和應急工作預案,向所在地審批機關備案;資不抵債的,應當按照關于破產的相關規定執行。第三十一條(終止流程)發生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審批機關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注銷其辦學許可;發生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應當向審批機關提出注銷申請,審批機關應當作出是否準予終止辦學的決定。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應當在取得準予終止辦學的批準文件后,向工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相關登記。審批機關應當將準予終止辦學或者吊銷許可證的決定抄送工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并向市教育部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第三十二條(教學點變更和終止)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教學點名稱、負責人等發生變更或者教學點終止辦學的,應當報經審批機關核準后,方可辦理相應手續。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教學點應當在取得辦學許可30日內,向工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第六章監督管理第三十三條(綜合監管機制)健全市、區、街鎮三級聯動的綜合監管機制。完善市、區教育培訓市場管理聯席會議制度,明確教育培訓市場的聯合執法部門及組織方式,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加大對違法違規辦學行為的查處力度。教育部門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加強行業管理,會同工商(市場監督管理)、公安等部門和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形成巡查發現、歸口受理和分派協調、違法查處等各環節分工牽頭負責、共同履職的機制。建立巡查發現機制。納入市、區和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三級網格化綜合治理體系,開展教育培訓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日常巡查發現工作。建立歸口受理和分派機制。建立由區教育部門牽頭的歸口受理機制,對巡查發現或投訴舉報的線索進行初步核實,并分派到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相關職能部門。建立違法查處機制。由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教育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城管執法等部門建立聯合執法機制,依據法定職責對違法違規行為予以查處。由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做好維穩善后工作。第三十四條(檢查督導制度)區教育部門、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建立健全年度報告(年度檢查)制度,依法對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組織開展專項檢查、日常檢查、年度檢查等工作。區教育督導部門選派兼職督學參與檢查,對其辦學行為是否符合教育規律提出意見和建議,作為行政執法的重要依據。區教育督導部門對區政府相關部門及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培訓機構監管職責進行督政。第三十五條(信息采集與共享)市教育部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建立健全民辦培訓機構的信息系統和信用管理平臺,對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與其他相關部門實現信息互聯互通。區教育部門、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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