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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于聯合發布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信息披露操作細則的通知(中匯交發2009254號)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人:為了規范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信息披露操作相關行為,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與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管理辦法、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管理操作規程等相關政策法規,聯合制定了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信息披露操作細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復(銀辦函2009570號文)同意,現向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布。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信息披露操作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附件: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信息披露操作細則二九年十月十三日附件: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信息披露操作細則第一條為規范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信息披露行為,根據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5第1號)、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管理操作規程(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9第6號,以下簡稱操作規程)及相關政策法規,制定本細則。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國際開發機構及其他金融機構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公開發行的金融債券和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券種(以下統稱金融債券)。第三條金融債券發行人(以下簡稱發行人)有義務向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投資者(以下簡稱投資者)披露信息,并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第四條發行人應將相關信息披露文件分送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分別通過中國貨幣網()和中國債券信息網()向投資者披露。第五條經核準發行的金融債券(不含政策性銀行債和國際開發機構債),其發行人應于每期債券發行前3個工作日向投資者披露以下文件:(一)發行人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規定的權力機構同意本次發行的書面文件;(二)監管機構同意金融債券發行的文件;(三)審計報告和財務報告(具體見下表);發行時間 需披露材料第一季度 上一年度半年財務報告;近三年經審計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鼓勵披露上一年度經審計年度財務報告或第三季度財務報告。第二季度 近三年經審計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第三季度 近三年經審計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鼓勵其披露當年第一季度財務報告。第四季度 當年半年財務報告;近三年經審計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注:上述報告會計年度劃分參照中國會計年度劃分規則,如發行人所在地的會計年度劃分規則與中國會計年度劃分規則不一致,則財務報告的提交應根據所在地會計年度與中國會計年度之間的時間差依此順延。(四)募集說明書;(五)發行公告或發行章程;(六)發行人關于本期債券償債計劃及保障措施的專項報告;(七)信用評級機構出具的金融債券信用評級報告及有關持續跟蹤評級安排的說明;(八)發行人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九)為金融債券發行提供服務的主承銷商、信用評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出具的保證專業報告質量的承諾函;(十)混合資本債券發行人還應提供近三年按監管部門要求計算的資本充足率信息和其他債務本息償付情況;(十一)采用擔保方式發行的金融債券,還應提供擔保協議及擔保人資信情況說明;(十二)人民銀行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第六條政策性銀行債券發行人應于發行前3個工作日披露以下文件:(一)最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二)金融債券發行辦法;(三)承銷協議。第七條國際開發機構債券發行人除應披露第五條(二)、(三)、(四)、(五)、(八)、(九)項外,還應披露下列文件:(一)為中國境內項目或企業提供貸款和投資情況;(二)擬提供貸款和股本資金的項目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和法律文件;(三)與本期債券相關的其他重要事項。第八條以招標承銷方式發行的金融債券,還應披露招標具體時間、招標方式、招標標的、中標確定方式和應急投標方案等內容。第九條金融債券發行方案一經公布不得隨意變更。若發生可能影響債券發行的重大事件而確需變更的,發行人應根據操作規程第六條規定進行變更。變更時,發行人應提供“發行方案更改提示”和更改后的發行方案,“發行方案更改提示”中應闡明更改原因和更改內容。“發行方案更改提示”和更改后的發行方案將一并上網予以公布。第十條如無特殊原因,發行人應將第五、六、七、八條中所列文件于發行前第三個工作日10:00之前送達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超過10:00送達的當日不計算作一個工作日,從次一工作日開始計算,后續日期相應順延。第十一條發行人應不遲于發行日次一工作日,向投資者披露發行情況公告(格式見附表1),公告當期金融債券的實際發行規模、利率和期限等要素。第十二條金融債券存續期內,發行人應按以下要求持續披露信息:(一)每年4月30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包括上一年度的經營情況說明、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報告以及涉及的重大訴訟事項等內容;采用擔保方式發行的金融債券,還應披露擔保人上一年度的經營情況說明、年度報告及涉及的重大訴訟事項等內容;(二)每年7月31日前,披露債券跟蹤信用評級報告;(三)每次付息日前2個工作日應公布付息公告,最后一次付息暨兌付日前5個工作日公布兌付公告;(四)因特殊原因,發行人無法按時披露以上信息的,應向投資者披露延期公告說明。第十三條混合資本債券發行人除需按第十二條規定持續披露信息外,還應公布以下內容:(一)每季度結束后30日內,披露上一季度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及現金流量表;(二)每季度結束后30日內,披露上一季度跟蹤評級信息;對影響發行人履行債務的重大事件,應及時提供跟蹤評級報告;(三)債券付息時應公開披露資本充足率信息和其他債務本息償付情況,作為上市公司的商業銀行還應披露其普通股紅利支付情況;(四)按規定提前贖回、延期支付利息或到期延期支付本金和利息時,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6第11號規定提前5個工作日報人民銀行備案,并披露相關公告,同時應作為重大會計事項在年度財務報告中披露。第十四條金融債券存續期內,發行人應及時向投資者披露可能影響發行人履行債務能力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一)發行人業務、財務等經營狀況發生重大改變;(二)高級管理人員變更;(三)控制人變更;(四)發行人作出新的債券融資決定;(五)發行人變更承銷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或信用評級機構等專業機構;(六)是否分期發行、每期發行安排等金融債券發行方案的變更;(七)其他可能影響投資者作出正確判斷的重大變化。第十五條信息披露文件一經披露,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發行人應按操作規程第二十一條規定進行變更,更改時應提供“更改提示”和更改后的文件。“更改提示”中應闡明更改原因和更改內容。“更改提示”和更改后的文件將一并上網予以公布。對于發行人更改已披露文件的行為,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將記入信息披露非標準化檔案,以備查閱。第十六條發行人的信息披露應落實專人負責制,并將負責信息披露事項的人員姓名、電話和電子郵箱等聯系方式報送至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備案。如負責信息披露事項的人員發生變動,或聯系方式發生變化,發行人應及時告知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更新備案信息。第十七條信息披露文件應以電子版文件形式報送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依據本細則完成信息披露文件的形式審核工作后,對符合規定形式的信息披露文件通過中國貨幣網和中國債券信息網予以發布。信息披露文件的提交格式應符合以下要求:(一)信息披露文件應為不可修改的電子版文件形式,即以Acrobat軟件制作的PDF格式文件;(二)文件應格式清晰、未經涂改,通過掃描轉換成的PDF文件應整齊、頁面無污漬;(三)所有的信息披露文件都應有發行人公章,公章必須清晰;(四)提交的電子版文件的文件名應為該文件的標題全稱;財務報告的電子版文件的文件名應包含發行人全稱及財務報告期所屬年度;(五)財務報告均以一個報告期作為一個文件。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中,審計報告部分應由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蓋章,財務報表部分加蓋報送單位的公章,通過掃描后一次性轉換成一個PDF文件;(六)信息披露文本語言應為中文;(七)為便于文件傳輸及瀏覽,在制作PDF文件時單個文件容量應小于20M。第十八條發行人應將信息披露文件以電子郵件方式報送至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并電話確認接受情況。具體報送地址如下:單位名稱 文件類型 電子郵件地址同業拆借中心 發行材料年度報告跟蹤評級報告其他公告文件 中央結算公司 發行材料年度報告跟蹤評級報告其他公告文件 電子郵件應符合以下要求:(一)通過專用信箱發送;(二)郵件名稱完整且與電子版文件名稱一致;(三)郵件內容中應注明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第十九條如信息披露文件容量過大,導致郵箱無法發送時,發行人可將文件刻成光盤,寄送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具體地址如下:單位名稱 辦公地址 郵編同業拆借中心 上海市浦東新區張東路1387號30幢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信息統計部 201203中央結算公司 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3號通泰大廈B座2層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發行服務部 100140第二十條發行人在披露債券發行文件和存續期年度報告等財務信息時,同時應提交EXCEL格式的財務數據電子版文件(格式見附表2)。第二十一條定向發行的金融債券,其信息披露對象僅限于認購人。第二十二條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定期將信息披露情況向人民銀行報告,并向投資者公布。在金融債券信息披露過程中出現下列問題時,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將向人民銀行報告:(一)發行人未及時報送信息披露文件的;(二)發行人定期財務報告披露出現延遲,且不提供任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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