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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為了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全面提高農產品的質量標準,特制定本制度。一、嚴格保護產地環境,控制環境污染,使生產基地環境符合無公害農產品產地標準要求。二、認真執行無公害農產品生產技術規范,加強農業投入品的管理,按照技術規范生產,保證生產過程符合無公害農產品技術規范。三、規范化采收和安全貯運,防止二次污染。四、加大農產品的檢測檢驗力度,確保銷售的產品符合無公害產品的標準。五、做好基地和產品的認證,加強無公害農產品標識的加貼和管理。六、健全記錄和檔案,建立完善的農產品追蹤服務體系。七、實行產地環境和產品質量自檢,逐步推行產地產品檢測合格準入和準出制度。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一、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制度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站應當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在辦公場所懸掛工作職責陽光臺、制度牌并嚴格執行農產品質量安全宣傳培訓制度、農業投入品監督管理制度、農產品質量安全巡查制度、監測制度、檢測室管理制度:(一)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站工作職責(已述)(二)農產品質量安全宣傳培訓制度1、制訂實施年度農產品質量安全宣傳計劃和年度培訓方案,組織開展宣傳和培訓活動,建立培訓檔案。2、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宣傳,在農產品生產基地、交通要道、集鎮和農民集中場所,制作懸掛宣傳標牌,張貼宣傳標語。3、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檢測人員應當按上級主管部門要求參加業務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4、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培訓,每年組織對村監督員、組協管員和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培訓40課時以上。5、組織村監督員、組協管員和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參加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舉辦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培訓。(三)農業投入品監督管理制度1、根據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農藥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對轄區內農業投入品經營使用依法實施監督管理。2、建立農業投入品經營主體檔案,如實記載相關信息;協助上級主管部門開展經營條件和經營產品審查,依法查處違規違法經營行為。3、加強農資市場巡查監督,以農藥獸藥等投入品經營使用高峰期為重點開展經常性巡查,巡查情況記入監管巡查記錄。4、指導監督農業投入品經營者規范建立進銷臺賬,督促落實進貨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高毒農藥定點經營店須公示產品使用范圍、方法,嚴格落實專柜經營、實名購買等規定。5、協助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農藥獸藥等投入品質量抽檢、開展信用評價、實施農業投入品經營“黑名單”管理。(四)農產品質量安全巡查制度1、制訂實施年度巡查計劃,依法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巡查監督工作,督促生產經營者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責任。2巡查范圍和內容包括農資經營門店的農業投入品經營狀況,主要農產品生產基地的農業投入品使用情況、生產記錄情況、農業產地環境保護情況等;以農藥獸藥使用高峰期、農產品上市期為重點,加強對農產品生產基地、收儲運環節和農業產地污染源(點)的巡查監管。3、對巡查發現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嚴格督促整改;發現農產品質量安全違法行為,應即時報告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同級食藥監、公安等部門,并積極協助查處。4、建立監管巡查記錄,按要求記錄巡查內容、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意見和結果。5、督促指導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安全使用農獸藥、化肥、農膜等投入品,推行綠色生產、清潔養殖,妥善處置農業廢棄物;協助開展被污染耕地修復治理。(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制度1、制定實施年度監測方案,依法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做到轄區內產出上市的食用農產品監督抽檢全覆蓋。2、嚴格按照相關規程實施農產品抽樣,妥善封存樣品并備樣,按照規定填寫、留存抽樣單。3、堅持科學、公平、公正原則開展監督檢測,建立監測記錄并附具檢測原始單據;監測情況應及時報告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并通報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4、根據監測情況,強化監管措施。農產品經檢測不合格、應在24小時內通知被抽檢單位或個人,要求同批次農產品暫停上市或立即下架封存,并告知被抽檢單位或個人申請復檢的權利。5、接受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委托,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并出具檢測結果證明。委托人應當填寫并遞交入市農產品檢測(委托/自檢)申請單。6、協助上級主管部門做好轄區內農產品質量安全抽檢和監測等工作。(六)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站檢測室管理制度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站檢測室應當懸掛并嚴格執行抽樣檢測制度、農產品農藥殘留快速檢測流程、檢測室管理制度。1、抽樣檢測制度(1)按照年度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方案,科學制定實施農產品檢測抽樣計劃。(2)每次抽取樣品須由至少2名工作人員共同實施,嚴格按照相關規范進行抽樣,及時封存樣品,按照規定事項填寫抽樣、加蓋鄉鎮監管站公章并由抽檢工作人員、被抽檢單位或個人共同簽字確認。抽樣單一式三份、分別留存。(3)抽樣完成后,抽檢人員應當及時將樣品送回檢測室,登記后交由檢測人員實施檢測,并在24小時內出具檢測結果。(4)檢測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檢測規程進行檢測,填寫快速檢測原始記錄表,在表格右側粘貼欄內粘貼好對應的電腦數據打印紙,打印紙上應顯示檢測時間、標樣數據、樣品數據、操作者姓名等信息,并及時登記監測記錄。(5)每月初將上月抽樣檢測結果匯總上報當地政府和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農產品上市、消費高峰期,應當每周匯總報送檢測結果。鼓勵建立信息平臺同步上傳監測數據。(6)抽檢發現不合格農產品,應當在監測結果確認后24小時之內告知被抽檢單位或個人,并及時報告當地政府和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2、農產品農藥殘留快速檢測流程將樣品取樣部分切碎至1cm左右,混勻(葉菜取葉片,帶皮菜取表皮,其他樣品直接切碎)稱取樣品(葉菜稱2克,非葉菜類取4克)加入20ml緩沖液,震蕩1-2分鐘靜置至樣品上層液體澄清于比色皿中依次加入50ul酶、3ml緩沖液(空白直接加配制的緩沖溶液,樣品加上一步上清液)、50ul顯色劑,比色皿加蓋搖勻在37-38下恒溫培養30分鐘按照檢測順序,依次在裝有空白和樣品的比色皿中分別加入50ul底物,搖勻后置于儀器中測定3、檢測室管理制度檢測室應當保持整潔、安靜,安裝防火、防盜設施,各種儀器、器皿、試劑標志清晰,不得存放與檢測無關的物品。無關人員不得進入檢測室,禁止在檢測室吸煙、進餐,不得在檢測室從事與檢測無關的活動。(3)檢測人員工作時應當統一穿著工作服,檢測過程中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4)各類試劑應當分類存放,易燃、易爆、有毒試劑應當專柜存放、專人保管。(5)儀器設備、物品使用完畢后,應當清洗潔凈并歸還原處,保持良好狀態。(6)下班時須切斷檢測室電源、水源,關閉好門窗。二、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責任制度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農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在適當場所懸掛公示并依法落實質量安全自律管理制度、生產記錄制度、投入品管理使用制度、農產品質量安全自律檢測制度、進貨查驗制度、包裝標識制度、不合格農產品召回處置制度。(一)農產品質量安全自律管理制度1、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農產品質量安全。2、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種養大戶、家庭農場應當具備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設施條件,落實質量安全制度,明確質量安全管理人員,加強自律管理;公開承諾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自覺接受社會監督。3、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質超過規定標準的區域生產、捕撈、采集食用農產品和建立農產品生產基地。4、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應當組織生產管理人員和農戶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技術培訓,推行農產品標準化生產和健康養殖,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自律性巡查監督。5、合理使用化肥、農藥、獸藥、農用薄膜等化工產品,防止對農產品產地造成污染。依法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落實包裝標識、追溯管理和召回處置等規定。6、開展自檢或委托檢測機構對生產銷售的農產品進行質量檢測,不得收購、銷售不合格農產品;自覺接受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農產品質量監督抽檢。7、食用農產品入市須同時具備包裝標識或產地證明、檢測合格證明;認證農產品入市銷售時使用認證標識的,須按規定附具質量認證證書;依法需實施檢疫的動植物及其產品,應當附具檢疫合格標志、檢疫合格證明。(二)農產品生產記錄制度1、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種養大戶、家庭農場應當依法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如實記載農產品從生產到銷售的相關信息;鼓勵其他農產品生產者建立生產記錄。2、農產品生產者使用行政監管部門統一監制的生產記錄本,按照規定事項如實記載使用農業投入品的名稱、來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安全間隔期,動物疫病、植物病蟲草害的發生和防治情況,收獲、屠宰或捕撈日期,農產品銷售去向等信息。3、生產記錄應當至少保存兩年,禁止毀損、偽造農產品生產記錄。4、自覺接受行政主管部門和村組監協管人員對農產品生產記錄的檢查、監督。(三)農業投入品管理使用制度1、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通過正規渠道購買農業投入品,查驗產品批號、標簽標識是否符合規定,索取票據并妥善保存;高毒農藥必須實名購買。2、建立農業投入品出入庫臺賬,記載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及投入品名稱、批號、數量、出入庫時間、領取使用人姓名等內容。臺賬應保存兩年。3、農業投入品實行專人保管,分類存放,并在顯要位置張貼或標示國家禁限用高毒農獸藥名錄。4、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使用農業投入品,嚴格執行農藥獸藥安全間隔期休藥期的規定,防止危及農產品質量安全。5、禁止超范圍、超劑量使用農獸藥,禁止在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藥材等農作物非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禁止在農產品采收、保鮮、儲運、加工環節中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或濫用食品添加劑、保鮮劑、防腐劑。6、農業投入品使用后,應當及時回收、清除包裝材料等廢棄物,防止污染和破壞農產品產地環境。7、購買、儲存、使用農業投入品應自覺接受行政主管部門和村組監協管員的檢查監督,配合實施產品質量抽檢。(四)農產品質量安全自律檢測制度1、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種養大戶、家庭農場應配備相應的檢測設備和檢測人員,設立檢測室或委托鄉鎮監管站及其他合法檢測機構對所生產、收購、銷售的農產品進行質量安全檢測;鼓勵其他農產品生產者對農產品實施自檢或委托檢測。2、檢測人員按抽樣和檢測規程,對采收入市的每批次農產品進行抽樣檢測,在農產品生產記錄中如實記載抽檢時間、人員和檢測結果;不得隱瞞、篡改、偽造檢測結果。3、農產品經檢測合格后、附具檢測合格證明方可入市銷售,檢測不合格的應推遲上市或在鄉鎮監管站監督指導下實施無害化處置。4、加強檢測室管理并接受主管部門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測人員應參加主管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具備相應的檢測能力。(五)農產品進貨查驗制度1、農產品收購、貯存、運輸、銷售單位應當具備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條件設施,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自律管理,不得經營不合格農產品。2、進銷農產品時應當查看農產品生產記錄,查驗農產品產地來源、包裝標識、認證標識和檢測合格證明;無檢測合格證明的,應經檢測合格后方可經營。3、建立農產品進貨記錄,如實記載農產品名稱、數量、檢測結果、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個月。4、自覺接受行政監管部門的檢查監督,配合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檢。(六)農產品包裝標識制度1、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種養大戶、家庭農場及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農產品進行包裝,不適合包裝的應當附加標識后方可銷售;鼓勵其他農產品生產者對農產品包裝標識后銷售。2、農產品包裝物或標識上應標明產品品名、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保質期、產品質量等級等內容;使用添加劑的,還應按規定標明添加劑的名稱。3、農產品包裝材料和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物質應符合國家強制性技術規范,包裝過程應防止農產品損傷和受到污染。4、嚴格按規定使用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等認證標識;屬于農業轉基因生物的農產品,按照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標識。5、依法需要實施檢疫的動植物及其產品,應當附具檢疫合格標志、檢疫合格證明。6、自覺接受行政主管部門對農產品包裝標識的檢查監督。(七)不合格農產品召回處置制度1、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種養大戶、家庭農場和農產品銷售單位應依法對生產銷售的不合格農產品召回,并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部門的監督指導下進行無害化處理。2、依法必須召回的農產品有:經檢測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的,農藥、獸藥等化學物質殘留或含有的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技術規范的,以及其他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3、依法申請對檢測不合格的農產品進行復檢,復檢結果出來之前應停止銷售;復檢不合格的農產品必須依法召回處置。4、及時向社會公布召回農產品有關信息,通知銷售商及消費者停止銷售和購買,召回已銷售的不合格農產品,并依法承擔經濟賠償等法律責任。5、自覺接受行政主管部門對不合格農產品召回和無害化處理的檢查監督。三、農業投入品(農藥)經營管理制度農藥經營者應當向社會公開農藥誠信經營承諾書,依法、守信經營;在經營場所懸掛公示并嚴格執行農藥產品進貨查驗制度、農藥倉儲管理制度、農藥安全銷售制度、限用農藥經營管理制度,公示國家禁用和限用農藥名錄。獸藥、飼料等投入品生產經營單位按相關法律規定,依法生產經營。(一)農藥誠信經營承諾制度(農藥誠信經營承諾書):按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農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特對我單位農藥經營行為作如下承諾:1、經營主體合法,經營條件符合要求,各項管理制度完善。依法守規誠信經營,銷售的農藥產品合法、質量合格。2、進貨渠道合法規范,嚴格進貨查驗,規范經營臺帳。做到購貨來源清楚、銷售對象清楚,農藥產品購銷可追溯。3、不經銷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農藥產品;不經銷未取得農藥登記證或假冒登記證號的農藥產品;不經銷標簽不符合規定的農藥產品,不經銷過期失效的農藥產品;不經銷涉嫌假冒偽劣農藥產品。4、經銷管理與銷售人員懂法守法,熟悉業務。自覺推薦購買使用低毒、低殘留、高效的農藥產品,為消費者提供使用指導與服務,引導安全合理使用農藥。5、積極配合農藥管理執法部門監管與檢查,自覺接受各方監督。發現生產銷售假劣農藥產品時,積極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6、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務機制,保證農民等消費者的正當利益。發現所售農藥產品有質量問題時,及時召回并妥善處理,依法對消費者進行賠償。(二)農藥產品進貨查驗制度1、采購農藥時,應選擇合法供貨方,對其法定資質、履約能力、質量信譽等進行調查和評價,建立合法供貨方檔案。2、采購農藥時,應簽訂采購合同或質量保證協議,明確質量條款。購進的農藥產品,應向供貨方索取其農藥登記證(或農藥臨時登記證)復印件,以及農業部核準的備案標簽復印件,并按照農藥產品生產批次,索要產品檢驗報告或質量合格證明。3、購進農藥時,應詳細檢查農藥產品質量和標簽情況。如懷疑產品有質量、標簽問題而又難以核定時,應向當地農藥監管部門反映情況,對所購產品進行質量抽檢和標簽核查。4、購進農藥時,應索取合法票據,做到票、帳、物相符。票據和憑證應按規定保存至超過農藥有效期一年,自購進日期起至少不得低于兩年。5、購進農藥產品應按規定建立完整的購貨臺帳。詳細記錄所購進的農藥通用名稱、劑型、規格、有效期、生產廠商、供貨單位、購進數量、購貨日期等內容。(三)農藥倉儲管理制度1、按照安全、方便、節約、高效的原則,正確選擇倉位,合理使用倉容,“五距”適當,堆碼規范、合理。2、按照經營規模的需要,配備底墊、貨架等儲存設施,配置必要的照明、通風、安全消防等設施。3、按照農藥不同類別,實行分區、分類儲存管理。庫存產品應按生產批號及有效期遠近依序集中碼放,不同批號產品不混垛。貯存劇毒、高毒等限用農藥時,有安全隔離措施,做到單獨存放,嚴格出入庫登記并定期檢查。4、農藥產品倉庫存放實行色標管理。合格品區綠色;待驗品、退貨區黃色;不合格品區紅色。5、農藥庫房實行專人管理。保管人員應做好庫存農藥的帳、貨管理。對存儲的農藥產品要經常清點、檢查,包裝破損的要及時上報和處理,避免產品變質或造成其它損失。6、保持庫內環境整潔,定期打掃清理,做好防盜、防火、防潮、防腐、防鼠、防污染等工作。(四)農藥安全銷售制度1、營業場所應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藥品陳列貨架及柜臺,并保持整潔衛生。不得在營業區域擺放食品、生活用品、飼料等物品。2、陳列農藥時,應按品種、用途或劑型分類、分區擺放。性質互相影響的,應分區、分柜存放。3、陳列的農藥產品應無滲漏、標簽清晰、字跡清楚。應避免陽光直射,需避光、密閉儲存的,不得直接對光陳列。4、建立農藥經營臺帳,如實記錄農藥產品名稱、配送及銷售日期、購買人、數量、規格等內容。5、限用農藥應專柜存放,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并嚴密保管,配備安全防盜設施。應建立限用農藥經營專用臺賬,憑身份證購買,詳細說明用途、使用方法、用量、防治作物與對象等。6、農藥經營人員應向農藥購買者出具發票或其他銷售憑據。銷售憑據應注明售出農藥的名稱、數量、購買時間以及農藥經營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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