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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 第一節立法思想和立法概況一 立法思想1 明刑弼教 禮法并重禮法 國之紀綱 禮似食物 法似藥物不分主次先后 根據需要 相機采之 2 2 重典治國 嚴打為主視明初為亂世 須重典治亂中世 平世重典治吏 貪墨 重典治民 強盜 一切罪 明重法不同秦 明乃禮法并重 秦只采法明 重其重罪 秦 行刑 重其輕者 商鞅 李世民 法官職業病乃 意在深刻 利在殺人 明史葉伯巨傳 治獄之吏 務趨求意旨 深刻者多功 平反者得罪 何況社會治安已經趨壞 3 3 普法學法 人人之責國民 學生 尤其官員 罪犯必須學法 官員不能講法 扣薪 開除 判刑民眾不藏律令 注銷戶口 判刑罪犯持有律令 可以減刑學校 講律令科舉 考律令 4 二 立法概況1 制頒 大明律 七章 460條總則 名例 其他六篇 同六部名特點 第一 以中央六部分篇 似 元典章 體例仿元 條款仿 唐律 但比之還少 大明律 書影 朱元璋登基前一年起草 經30多年四次修訂 5 第二 律首附有二圖 服制圖 六贓圖 第三 文字簡明淺顯 門類詳細 便于檢索 第四 沒有官方疏議 不同唐律 第五 但附誥 令 例 似 宋刑統 明朝基本法典 與唐律齊名 影響清律制訂影響朝鮮 日本 越南法典的制訂 6 2 編纂 明大誥 編誥 即編敕 宋已有之 朱元璋親編 分 大誥一篇 大誥續篇 大誥三篇 大誥武臣 乃特別刑法 為重典治吏 刑重于 大明律 a 仿 尚書大誥 周武王 周公討伐商紂所頒誥命b 刑法典之外另立特別刑法 又似宋朝c 高度重視 不收藏 不學習 受各種處罰 朱元璋 7 3 編修條 例 編例不同宋 例 宋為案例 明清為條例編例 編誥同于宋 均附于律后 由律統之主要編修了充軍 死刑條例 如 問刑條例 充軍條例 真犯雜死罪條例 a 因 修律 即 大明律 被視為變亂祖制 只好修例b 果 例雜多而效高 導致法制混亂 8 4 匯編 明會典 行政法典仿 唐六典 之體例 依現行官職之體制對 清會典 的制訂有影響 自明英宗起經五代皇帝 百年之久才完成主要是嘉靖和萬歷會典 明朝文官紅袍 9 第二節法律內容的發展一 刑法的發展1 罪行上 嚴懲叛逆罪和強盜罪叛逆 謀反等罪 死 族至祖孫 廢疾重于唐宋 危害父權 夫權 不孝 不睦等輕于唐宋 強盜罪 得財者 不論首從 斬重于唐宋 奸黨罪 三綱 十惡新變化 輕其輕罪 重其重罪 10 2 對象上 重典治 貪 吏 重典治 亂 民 并嚴防文人官吏職責 規定具體 要求甚高百官瀆職 失職 貪墨 處罰極重文人 常控意識形態 偶興文字大獄亂民 竊盜 強盜 屬行為犯 處罰極重 申明亭 皮場廟 大明律 律首 六贓圖 監守盜 常人盜 竊盜 枉法 不枉法 坐贓 如今 則 1 中央監督太遠 同行監督太軟 紀委監督太晚 群眾監督太難 2 上級不好監督 同級不愿監督 下級不敢監督 11 3 刑罰上 加大處罰力度 且法外用刑笞杖徒流死之外其一 另創充軍空間 五等 時間 二等其二 擴大廷杖朝廷行杖 隨意用之 充軍 空間 極邊 煙瘴 邊遠 近邊 附近時間 終身 終其一生 永遠 終其斷子絕孫 12 其三 濫用肉刑黥 宮 梳洗 重枷 夾棍 烙鐵 釘指 抽筋 剝皮 斷脊 燕兒飛等 13 二 民法 經濟法的發展1 民法的發展a 土地所有之法元末戰亂 民眾逃亡 土地荒蕪 明朝鼓勵墾荒 交易 無占田過限規定 原始取得 自墾等土地 開墾頭3年免稅免徭 墾為熟地則歸己 繼受取得 買賣 活賣或絕賣 交換 贈送等僅限制 盜賣 冒認 侵占 強占等 違者判刑 官員罪加二等 土地管理 魚鱗圖冊 地權保護 土地交易 炒賣 土地兼并等 遠甚于唐宋 14 b 土地租佃之法官租 租高私租 租低 但混了勞役 租佃契約 十分具體 地塊 地租 租期 方式 違約責任 保人責任等 土地租佃 一條鞭法 各種稅賦合為貨幣稅 嘉靖10年 張居正變法項目 商品經濟的發展 15 c 婚姻繼承法婚約 女家收受娉財 婚約成立毀約 不分男女 杖 比唐公平 違律為婚 娶部下之女 娶逃囚女 強占他人妻女等違者 處刑輕于唐律 16 身份繼承 嫡長子繼承制財產繼承 諸子 均分 庶子 嫡子平等諸女 無子招婿的親生女 無同宗繼承人 可繼承寡婦 無子者 代夫繼承 17 2 經濟法的發展a 茶 鹽專賣法茶 鹽 國家專賣國家專賣外 可納錢請 引 許可證 后商營 無 引 營銷 進行走私 武裝走私 引 貨分離 官員買 引 充軍 絞 斬 婦女走私 株連夫 子 買食走私之鹽 也判刑 18 b 稅法 通過稅 關稅 交通關卡之稅 市稅 內貿 門市之稅 舶稅 外貿 關稅 匿稅 違法征稅 征稅不力 笞 杖 舉報 獲賞 對土地 茶鹽 征稅范圍日益擴大 明成祖朱棣時鄭和下西洋 19 第三節司法制度的變化一 司法機構設置的變化1 中央司法機構的變化刑部 最高審判機關大理寺 司法復核機關都察院 司法監察機關 又叫 風憲衙門 三法司 上述三司會審 刑部 最高審判機關 20 2 特務司法機關的猖獗廠 宦官領銜 東廠 西廠 內行廠衛 錦衣衛 12衛親軍之一衛有權緝捕 預審 監禁 行刑 參審 無權判決 直屬皇帝 21 3 地方司法機構的變化省 提刑按察使司 專職司法機構 簡稱提刑使 宋之 提點刑獄司 只是派出機構 府 州 知府 知州縣 知縣 司法 提刑按察使司省 司法行政相分行政 宣布政使司 行政兼理司法 況鐘 蘇州知府 被稱 況青天 22 二 訴訟制度的變化1 起訴軍 斷事司 鎮撫司 屬 衛 軍民分訴民 縣 州等起訴 逐級指控 叛逆除外誣告 誣告反坐 可加重2至3等 禁止匿名之告犯人起訴 23 2 受理第一 受理責任追究制應受理而不受理 特別是謀反 強盜等罪 不應受理而受理 越級受理 受理犯人之訴等 第二 受理案件回避制與起訴者有親屬 師生 恩仇等關系的 移交 違者 笞 回避制 首創于 唐六典 但未規定處罰措施 24 3 審判第一 刑訊標準凡重罪 不招供 可拷 比唐宋倒退 第二 審理期限審畢 無冤 無重勘補查必要的3日內判決 違者判刑 淹禁 條款 比唐宋嚴格 25 第三 聯合會審重罪 疑罪 死罪 三司會審 刑部 大理寺 都察院會審圓審 九卿會審 三司 六部 朝審 三司 六部 其他部門官員會審 霜降后 審京師死犯 清承之 會官審錄 連軍官 太子 駙馬都參審 審地方上訴死罪 清 秋審 承之 大審 三司 宦官會審 清廢之 因在大理寺開庭而得名 輕罪 熱審 三司 錦衣衛會審 小滿后 快審而部分釋放 因熱天審判而得名 26 最后串講 題型一 單選 1分 20題 二 多選 2分 10題 三 判斷 1分 10題 四 填空 1分 10題 五 名詞解釋 4分 4題 六 案例分析 5分 2題 七 簡述 7分 2題 重要制度 名詞解釋 案例 明德慎罰 法家的 輕罪重罰 親親相隱 春秋決獄 五服制罪 登聞鼓制 唐朝的 刑訊拷問 唐朝的 類推原則 唐朝的 共犯原則 翻異別勘 折杖法 明刑弼教 禮法之爭 預備立憲 大清新刑律 的 暫行章程 領事裁判權 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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