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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此文檔收集于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系網站刪除港口油區安全生產管理規則第一條 為了確保油區安全生產,提高經濟效益,促進油運事業的發展,根據“安全質量第一”和“預防為主”的方針,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油區是石油運輸的樞紐,屬于國家重點保衛單位。石油具有易燃、易爆和有毒的特性,必須嚴格執行治安保衛、防火、防爆、防污染、安全裝卸和職工勞動保護的規定。 第三條 油區的新建、改建、擴建,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并做到消防、環境保護、油污水處理、勞動衛生、安全防護等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施工 和投產。 第四條 本規則是油區安全生產管理的基本規則。各港應根據本規則的原則和要求,結合本部門、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訂具體實施細則,并報部備案。 第五條 交通系統各港、航部門干部、職工,對本規則及其實施細則,必須認真學習,嚴格執行。對模范執行者,以表揚和獎勵;違反者,視情況給予批評 教育或紀律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 油區必須采取下列治安保衛措施: 1、油區周圍要設圍墻。 2、建立公安、消防保衛機構,設立必要的門(警)衛。 3、油區工作人員,必須進行考核,由具備基本知識、技能和經政審、體檢條件合格的人員擔任,并保持其相對穩定。 4、油區禁止參觀。 第七條 油區公安保衛機構,要做好下列工作: 1、規劃安全管理區域,實行分片管理;審定油區的要害部位,檢查警戒方案的落實。 2、做好對職工的安全保衛宣傳教育工作。 3、負責對臨時工或外單位委托培訓人員的政審把關工作。 4、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安全保衛檢查,對發現的不安全因素提出整改意見。 5、建立、健全群眾性的治安保衛組織,做好油區治安防范工作。 6、做好日常公安保衛工作。 第八條 凡進出油區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油區職工,一律憑證件進出。 2、其他人員,按港口公安部門的規定進出。 第九條 進出油區的車輛,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十條 油罐、油碼頭、油泵房、計量站、閥室、裝卸車臺、消防泵房、鍋爐間和發、變、配電間等要害部位,必須嚴加防范,無關人員不得進入。 第十一條 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下,會同鄰近的公社、街道、工礦企業等, 建立治安聯防組織,定期講究油區及周圍情況,制定并實施防范措施。 第十二條 嚴守國家機密。保密內容: 1、油罐設備擁有量、油品的分布及有關生產數據。 2、油區規劃,設計圖紙等。 3、崗哨分布,武器配備,消防設備能力及滅火方案等。 4、計劃統計資料和重大事故情況。 第十三條 未經公安保衛部門批準,禁止在油區生產區范圍內拍照、繪畫等。 第十四條 消防機構的主要職責: 1、按實際需要配備消防人員,依法實施消防監督管理,督促生產行政部門做好日常防火工作。 2、負責管理所配消防設備、器材,加強管理維護,使其經常保持良好技術狀態,并對油區內其它消防設備、器材進行監督檢查。 3、制定油區的滅火施救方案,組織消防訓練和演習。 4、負責撲救火災。 5、維護消防通道暢通。 6、負責對全區職工(包括外單位進油區施工人員)進行防火安全宣傳教育。 7、建立健全義務消防組織,并負責組織培訓義務消防人員。 第十五條 油區消防設施要符合國家有關規范規定。要具備充足的消防水源,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車、消防船、小型消防器材。油碼頭、油罐區,應根據消防 需要設置固定、半固定滅火系統,安裝消防通訊、報警設備。 注:屬于對外商業性質的油區的治安保衛、保密,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油區內的生產區(注一)、生活區的設置,應符合國家有關規范規定的要求,并用圍墻隔離。生產區內禁止建造臨時工棚或其他建筑物。 第十七條 生產區的避雷設施、防靜電設施應符合國家有關規范的要求,并要定期檢查,保持良好狀態。 第十八條 機動車輛進入生產區,必須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拖拉機不準進 入。 第十九條 要及時清除油區內的雜草、污油、油鋸末、油棉紗布等易燃物品。 油罐防火堤內,不得種植樹木和其他作物。 第二十條 凡進入生產區的人員: 1、未經公安消防部門批準,禁止攜帶引火、引爆物品。 2、嚴禁在生產區內吸煙。 3、禁止穿帶釘鞋。 4、禁止在裝卸現場作業的人員穿著和更換尼龍化纖服裝。 5、禁止使用明火照明、煮飯、取暖、烘烤衣物等。 第二十一條 鐵路機車進油區作業,應按下列規定執行: 1、蒸汽機車,戴好煙筒帽、關閉灰箱檔板,禁止清爐;內燃機車,帶好火 星熄滅器。 2、按規定加掛隔離車,禁止越過停車標志停車。 3、禁止溜放車輛。 4、機車停穩后,要采取固定措施。 5、在裝卸車臺,取送油罐車的運行速度,每小時不得超過五公里;接近被掛車時,不得超過三公里。 6、未見到進行信號時禁止取送油罐車。 7、禁止用明火作信號燈。 8、嚴禁在消防通道、橫道口停留車輛。 第二十二條 各港港務監督、航政部門,應根據具體情況劃出一定水域作為油船專用錨泊地,并配備專人管理。凡與油運無關的船舶禁止駛入。 第二十三條 油區必須配備值班拖輪、“帶纜船”,及時協助油船靠離。碼 頭上要設置“軟靠把”,防止油船與碼頭碰撞。 第二十四條 油船在碼頭作業時,應按下列規定執行: 1、要保持適航性,一旦發生意外,立即離泊。 2、遇有雷電或煙囪冒火,危及安全時,應立即停止作業。 3、裝卸完畢,立即封艙。辦完正常手續后,無特殊情況,應及時離泊。 第二十五條 禁止蒸汽機船和與油運無關的船舶系靠油碼頭、油船或水上油庫。凡與油運有關的船舶靠離應遵守所在港口的規定,并做到煙囪不冒火星、不 準有任何明火。 第二十六條 車、船(包括汽車和罐油桶)裝卸作業時應按下列規定執行: 1、凡接觸鐵質設備和使用鐵質工具的,均應慢拉輕放,嚴禁敲打撞擊。 2、禁止使用未經有關部門認可的塑料管輸油。用輸油管輸油時,應插入容器底部,不得懸空作業。 3、禁止在舊罐內采樣和測溫。 4、禁止使用非防爆式手電筒。 5、裝卸一、二級石油(注二)前,要接靜電接地線。 6、裝卸完畢后,要將軟管、輸油臂內的油除凈,關緊油管閥門。 第二十七條 油罐內油位,不得超過規定的安全高度。 第二十八條 油罐設施和使用方法: 1、檢尺口內壁,必須加防火襯套;不檢尺時,應處于關閉狀態。 2、罐上要有呼吸閥、安全閥和防火器,并要定期檢查,保持良好狀態。 3、罐區必須符合要求的完整防火堤、水封井和排洪門。排洪門雨天開放,平時關閉。 4、貯存一、二級石油的油罐上,根據需要應設灑水降溫裝置。 第二十九條 石油加溫溫度,應根據氣候、設備、品種等確定。當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停止加溫: 1、加溫管露出油面。 2、加溫管漏氣。 3、蒸汽閥門漏氣。 第三十條 油罐區、油泵房、裝卸車臺、油碼頭和灌油間的電器設備(包括通訊設備)的安裝、使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防爆規定。 第三十一條 油罐區不準架設明線,生產區電力架空線路不得跨越容易引起爆炸和火災的危險場所。架空線的中心線與這些危險場所的水平距離不得小于塔 桿高度的15倍。 第三十二條 生產區臨時架設明線,要經消防,安技部門檢查批準,并要制訂安全防范措施只準在指定時間內供電,用完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條 生產區有必要使用電爐時,需經消防部門批準,并采取嚴格的 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得使用。禁止任何人私自接用電。 第三十四條 施工用明火分為三級(注三),用明火必須在規定的用火點進行,嚴禁擅自移位。 第三十五條 凡在規定用火地點以外的場所進行施工(生產)用火時,用火單位必須在用火前向油區提出書面申請,寫明用火級別、種類、確切時間、地點、內容、操作人、安全措施,并報公安消防部門備案。油區主管安全的領導接到申請后,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油區一級用火,由油區領導組織有關部門、用火單位、用火現場管轄單位共同審查,制訂安全措施,寫出會議紀要,并經現場復查落實,由公安消防部 門批準后方可用火。 2、油區二、三級用火,由用火現場管轄單位會同用火單位審查,制訂安全措施,并經現場復查落實,經有關隊長(車間主任)審查,并送請消防、安技部 門審查后方可用火。 3、施工單位用火,以工程施工管理部門為主,會同油區組織有關單位共同審查,制定安全措施,寫出會議紀要,并經現場復查核實,由公安消防部門批準 后方可用火。 4、特殊重點用火時,必須先報請局(公司)領導批準,并按照本條有關規 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油船靠油區碼頭期間,碼頭上距船五十米內嚴禁用火。如碼頭上距油船五十米外,有特殊情況急需用火時,要報上級領導批準,并按前條有關 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為防止水域污染,油區應配備油污水、殘油、廢油、廢棄物和水上浮油等接收和處理設施、設備、器材,并經常保持完好狀態。沒有這些設施的要有計劃有步驟地予以配齊。 第三十八條 禁止在港區水域內排放油類、油性混合物、廢棄物和其他有害物質。污水處理應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三十九條 在油船裝卸石油或排放洗、壓艙水時,要做好下列工作: 1、檢查貯運油品的設備、容器,使其保持密封。 2、指派專人與油船聯系,詢明裝卸或排放總量(噸)、速率(噸小時)等,待核對無誤后,方可進行。 3、要嚴格執行巡回檢查制度。 4、油區與油船值班人員必須保持密切聯系,可用口笛鳴出下列聲號: (1)呼叫或準備作業鳴示一長聲(-); (2)開始作業鳴示兩短聲(.); (3)作業終止或暫停、緊急停止鳴示三短聲(.)。 當一方發出鳴示聲號,另一方必須復示并協同動作。 第四十條 裝卸油罐車車臺,應備有污油、污水回收設施,禁止隨意排放。 第四十一條 油罐車裝油時,值班人員要堅守崗位,掌握進度,防止冒油; 卸油時,要接好底流閥管線,并在接頭處放置盛油容器。 第四十二條 發生跑、冒油等事故時,應即時報告港務監督及有關單位,并 立即組織搶救。 第四十三條 做好防毒、防署、防噪音等工作。應經常測定油區作業環境中 的有害物質濃度,有計劃地改善勞動條件,對危害職工健康嚴重的場所,采取有 效的防護措施,使作業環境中有害物質濃度和噪音強度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第四十四條 從事芳烴、四乙基鉛等毒害較大的油品作業人員,應配戴有效 的個人防護用品。 第四十五條 凡進入含有油氣并通風不良的場所和容器進行作業的人員,除 必須配戴有效的個人防護用品外,尚須采取通風措施,并設專人監護。 第四十六條 禁止用苯、含鉛汽油做清洗劑和其它危害安全及人體健康的用 途。 第四十七條 對經常在油品作業場所工作的人員,一年至少進行一次體檢和 安排療養。 第四十八條 入冬前要做好油區設備的防凍工作,主要內容: 1、對油罐、管線、閥門、泵房、消防及污水處理設施等,要采取適當保溫 措施,防止凍裂。 2、對蒸汽加溫設備和管線的防凍保溫設施,要加強檢查維護。停汽后,要 及時放盡管線、閥門所積存的蒸汽、水。 3、一切使用循環冷卻水的機具或水箱,如無可靠保溫防凍措施,應及時將 水放盡。 第四十九條 夏季要做好對油罐、輸油囤船的降溫和油管線、閥門等設備檢 查工作,防止發生爆裂等事故。 第五十條 臺風洪汛期前,要進行防臺、防洪、防汛檢查,采取相應措施, 確保油區安全。 第五十一條 各級領導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各項安全法規,堅持安全日活動和 定期開展安全大檢查。對干部職工要加強安全生產知識、遵守勞動紀律的教育。 第五十二條 凡從事新工種工作的職工,均須經過新工種的安技考核,方可 任職。 第五十三條 本規則自頒布之日起生效。一九七七年頒發的原交通部港口 油區安全生產管理規則同時作廢。 第五十四條 本規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公布施行,其解釋權屬于中華 人民共和國交通部。 (注一):油區生產區系指直接進行石油作業的區域,包括油罐區、油泵房、 油碼頭、油罐車罐裝卸臺等。 (注二):石油分級 一級-閃點為28以下的石油。如苯、汽油、石腦油和某些原油。 二級-閃點為28及以上至未滿60的石油。如煤油、某些原油。 三級-閃點為60及以上的石油。如柴油、燃料油、潤滑油等。 任何油品當油溫達到其閃點時,便有可能形成可燃氣體。因此,當 三級石油加溫至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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