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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公司章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公司宗旨:通過設立公司組織形式,由股東共同出資籌集資本金,建立新的經營機制,為振興經濟做貢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第二條 公司名稱:XXXXXX農業開發有限公司第三條 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XXX區第四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任期三年(每屆不超過三年),由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做出之日起 30 日內申請變更登記。第五條 公司股東以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并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第六條 經營范圍:農業技術、醫學技術開發;銷售水果、蔬菜、冷鮮肉;批發兼零售預包裝食品兼散裝食品(公司經營范圍的具體表述由登記機關依法核定。其中涉及中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先行取得許可審批的事項,授權董事會在取得許可審批或許可審批失效、被撤銷后作出申請變更登記的決定,并以公司的名義依法提出申請。)第七條 經營期限:永久存續。第八條 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公司成立日期。第九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第二章注冊資本、出資額第十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 伍拾 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為 伍拾 萬元人民幣。公司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的實收資本為全體股東實際交付并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出資額。第十一條 股東名稱、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占比一覽表。姓名出資額(元)出資方式比例現金現金第十二條 公司登記注冊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出資證明書一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各執一份。出資證明書遺失,應立即想公司申報注銷,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核后予以補發。第十三條 公司應設置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內容。第三章 股東的權利、義務和轉讓出資的條件第十四條 股東作為出資者按出資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第十五條 股東的權利:一、 出席股東會,并根據出資比例享有表決權;二、 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三、 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或監事;四、 股東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可按出資比例 優先認繳出資;五、 公司新增資本金或其他股東轉讓時有優先認購權;六、 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財產。第十六條 股東的義務:一、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二、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四、遵守公司章程規定的各項條款;第十七條 出資的轉讓:一、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轉讓的出資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出資比例形式優先購買權。三、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應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第四章 公司的機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第十八條 為保障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正常開展,公司設立發展管理委員會、執行董事和總經理,負責全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策劃和組織領導、協調、監督等工作。第十九條 本公司設經理、總監、會計、庫管等具體職務,分別負責處理公司在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各項日常具體事務。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經理應遵守公司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經理:一、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二、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未滿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者。三、 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者;四、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未逾三年者;五、 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者。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執行董事、監事或者聘用經理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第二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經理。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執行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給任何與公司業務無關的單位和個人。執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亦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個人名義向外單位投資。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第二十五條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經營相同或相近的項目,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第五章股東會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立“發展管理委員會即股東會”(以下均稱為股東會),由公司全體股東及其他利益相關方共同組成,為公司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會議,由全體股東會成員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第二十七條 股東會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三、選舉和更換總經理;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或經理的報告;五、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以及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六、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七、對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議;八、修改公司的章程;九、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股東會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股東會每半年定期召開,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一)股東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對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會成員同意通過;(二)股東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作為公司檔案材料長期保存。第六章執行董事、經理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選舉產生。第二十九條 執行董事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制定實施細則;三、擬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四、擬定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五、擬定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設立分公司 等方案;六、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和公司經理人選;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三十一條 執行董事任期為三年,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第三十二條 公司經理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二、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三、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四、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五、向股東會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相關人員人選;六、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門負責人;七、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第七章財務、會計第三十三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第三十四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制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表,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進行審計,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送交各股東審查。財務、跨機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一、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三、財務狀況變動表;四、財務情況說明書;五、利潤分配表。會計賬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第八章 合并、分立和變更注冊資本第三十五條 公司合并、分立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由公司的股東會作出決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要求簽訂協議,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及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并公告,依法辦理有關手續。第三十六條 公司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第三十七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應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第九章 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第三十八條 公司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所列(1)(2)(4)(5)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告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資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公司清算結束后,公司應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第十章 附則第三十九條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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