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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7號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墻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12月26日市政府第13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市長 韓正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墻管理辦法(2011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7號公布)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加強本市建筑玻璃幕墻建設和使用管理,保障社會公共安全,減少光反射環境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物業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定義)本辦法所稱的玻璃幕墻,是指由玻璃面板與支承結構體系組成的、可相對主體結構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者自身有一定變形能力、不承擔主體結構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圍護墻。第三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和立面改造工程中建筑玻璃幕墻的采用、設計、施工(以下統稱為玻璃幕墻工程建設)和已竣工驗收交付使用的建筑玻璃幕墻的使用維護(以下統稱為既有玻璃幕墻使用維護)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第四條(管理部門)市和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對所轄區域內玻璃幕墻工程建設和既有玻璃幕墻使用維護的監督管理。市和區、縣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所轄區域內玻璃幕墻工程建設的規劃控制。市和區、縣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組織所轄區域內玻璃幕墻工程建設的光反射環境影響論證。本市發展改革、房屋管理、質量技監、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第五條(禁止采用玻璃幕墻的范圍)住宅、醫院門診急診樓和病房樓、中小學校教學樓、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以及立面改造工程,不得在二層以上采用玻璃幕墻。在T形路口正對直線路段處,不得采用玻璃幕墻。第六條(幕墻玻璃的采用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在二層以上安裝幕墻玻璃的,應當采用安全夾層玻璃或者其他具有防墜落性能的玻璃:(一)商業中心、交通樞紐、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等人員密集、流動性大的區域內的建筑;(二)臨街建筑;(三)因幕墻玻璃墜落容易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壞的其他情形。采用前款規定玻璃的,玻璃幕墻設計時應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設置應急擊碎玻璃。第七條(行政管理部門的告知)市和區、縣發展改革部門審批、核準建設項目時,應當書面告知建設單位玻璃幕墻工程建設和使用維護的相關規范。市和區、縣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核定出讓土地建設項目規劃條件時,應當書面告知建設單位玻璃幕墻工程建設和使用維護的相關規范。第八條(規劃控制)對擬采用玻璃幕墻的建設工程,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核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征求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對有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情形或者采用玻璃幕墻不符合國家、本市相關技術規范的,規劃行政管理部門不予通過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核。對前款規定的工程,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就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公開聽取公眾意見。對有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情形或者采用玻璃幕墻與周邊環境、建筑風格不協調的,規劃行政管理部門不予通過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核。對擬采用玻璃幕墻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中明確玻璃幕墻的型式,并予以注明。第九條(結構安全性論證和光反射環境影響論證)對采用玻璃幕墻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初步設計文件階段,編制玻璃幕墻結構安全性報告,并提交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圖設計文件階段,委托相關機構對玻璃幕墻的光反射環境影響進行技術評估,并提交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市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分別建立由符合相關專業要求專家組成的專家庫。專家抽取、回避等規則,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市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第十條(施工圖設計文件的審查)設計單位應當在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時,落實結構安全性和光反射環境影響的評估和論證意見。建設單位在申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時,應當提交結構安全性論證報告、光反射環境影響技術評估報告和專家論證報告。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是否滿足結構安全和環境保護要求。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通過的,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變更玻璃幕墻設計的,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送原審查機構重新審查。第十一條(從業資質)承擔玻璃幕墻設計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設計資質。承擔玻璃幕墻施工、維修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施工資質。本市鼓勵玻璃幕墻的設計、施工、維修,由同一家具備設計和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第十二條(設計要求)對采用玻璃幕墻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結合建筑布局,合理設計綠化帶、裙房等緩沖區域以及挑檐、頂棚等防護設施,防止發生幕墻玻璃墜落傷害事故。第十三條(建筑材料的要求)玻璃幕墻工程采用的建筑材料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相關標準以及工程設計要求。對按照規定應當取得強制產品認證或者生產許可的玻璃幕墻建筑材料,供應單位應當提供相應的強制產品認證或者生產許可等證書。對按照規定應當進行檢測、檢驗的玻璃幕墻建筑材料,供應單位應當提供產品質量的檢測、檢驗報告,出具質量保證書。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的約定,對玻璃幕墻建筑材料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十四條(施工要求)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技術標準以及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玻璃幕墻的施工。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編制玻璃幕墻專項施工方案。第十五條(監理要求)監理單位應當編制玻璃幕墻專項監理細則,對玻璃幕墻工程的重點部位、關鍵工序實施旁站監理,并對玻璃幕墻建筑材料實行平行檢驗。監理單位應當出具玻璃幕墻專項監理報告。監理單位發現施工不符合國家、本市的技術標準、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組織設計文件、專項施工方案或者合同約定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施工單位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發現存在質量和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停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立即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第十六條(玻璃幕墻使用維護手冊)采用玻璃幕墻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設計單位應當向建設單位提供玻璃幕墻使用維護手冊。采用玻璃幕墻的建筑銷售時,建設單位應當向買受人提供玻璃幕墻使用維護手冊。玻璃幕墻使用維護手冊應當載明玻璃幕墻的設計依據、主要性能參數、設計使用年限、施工單位的保修義務、日常維護保養要求、使用注意事項等內容。第十七條(保修責任)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在玻璃幕墻保修期內承擔保修責任。玻璃幕墻防滲漏的保修期不低于5年。玻璃幕墻工程竣工驗收滿1年時,施工單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其中,對采用拉桿或者拉索的玻璃幕墻工程,在工程竣工驗收后6個月時,進行一次全面的預拉力檢查和調整。經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施工單位應當及時予以維修。第十八條(既有玻璃幕墻的安全使用維護責任主體)既有玻璃幕墻的安全使用維護責任,由建筑物的業主承擔。本市鼓勵業主投保建筑玻璃幕墻使用的相關責任保險。第十九條(日常維護保養)業主或者受委托的物業服務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技術標準以及玻璃幕墻使用維護手冊的要求,對玻璃幕墻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受委托的物業服務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發現玻璃幕墻損壞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告知業主,并督促業主采取相應措施;(二)發現玻璃幕墻損壞或者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但業主拒絕采取消除危險措施的,物業服務單位應當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并立即報告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督促物業服務單位按照規定協助業主維護玻璃幕墻的使用安全。第二十條(定期檢查)業主應當委托原施工單位或者其他有玻璃幕墻施工資質的單位按照下列規定對玻璃幕墻進行定期檢查:(一)玻璃幕墻工程竣工驗收1年后,每5年進行一次檢查。(二)對采用結構粘接裝配的玻璃幕墻工程,交付使用滿10年的,對該工程不同部位的硅酮結構密封膠進行粘接性能的抽樣檢查;此后每3年進行一次檢查。(三)對采用拉桿或者拉索的玻璃幕墻工程,竣工后每3年檢查一次。(四)對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仍繼續使用的玻璃幕墻,每年進行一次檢查。定期檢查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實施。第二十一條(安全性鑒定)既有玻璃幕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應當委托具有玻璃幕墻檢測能力的單位進行安全性鑒定:(一)面板、連接構件、局部墻面等出現異常變形、脫落、爆裂現象的;(二)遭受臺風、雷擊、火災、爆炸等自然災害或者突發事故而造成損壞的;(三)相關建筑主體結構經檢測、鑒定存在安全隱患的;(四)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但需要繼續使用的;(五)需要進行安全性鑒定的其他情形。進行安全性鑒定的單位應當出具鑒定結論。第二十二條(維修)經檢查、安全性鑒定發現玻璃幕墻存在安全隱患的,業主應當及時委托原施工單位或者其他有玻璃幕墻施工資質的單位進行維修。需要進行玻璃幕墻大修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進行結構安全性論證。第二十三條(防護措施)對采用鋼化玻璃等存在爆裂、墜落傷害事故風險的建筑玻璃幕墻,業主應當根據不同情況,采取粘貼安全膜、設置挑檐或者頂棚等必要的防護措施。粘貼安全膜的,應當將安全膜固定于周邊結構上。采用的安全膜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技術標準。安全膜的供應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承擔安全膜的產品質量責任。設置挑檐或者頂棚的,所采用的建筑材料應當具備抗高空墜物沖擊的防護性能。第二十四條(技術資料)對玻璃幕墻進行定期檢查、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將玻璃幕墻定期檢查、維修的相關技術資料,移交給業主。既有玻璃幕墻建筑的業主應當于每年12月將當年玻璃幕墻定期檢查、安全性鑒定、維修以及采取防護措施等情況的技術資料,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第二十五條(專項維修資金)新建建筑的玻璃幕墻專項維修資金,由建設單位在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前,按照規定繳存至指定專戶。既有建筑的玻璃幕墻的專項維修資金,由業主按照規定一次性或者分批繳存至指定專戶。分批繳存的,最長繳存年限不得超過5年。玻璃幕墻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金額,按照玻璃幕墻造價的一定比例確定。繳存比例應當按照玻璃幕墻結構設計、使用材質的安全性能高低,設定不同等級。玻璃幕墻專項維修資金應當用于建筑玻璃幕墻的檢查、鑒定、維修。具體繳存和管理辦法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第二十六條(玻璃幕墻信息管理系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玻璃幕墻信息管理系統,并負責維護、更新。規劃、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玻璃幕墻的規劃管理信息、環境影響論證信息移交給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實現信息共享。第二十七條(監督檢查)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本市玻璃幕墻建設和使用維護的情況組織專項監督檢查,督促責任各方履行義務。第二十八條(對違反建設規定的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設計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拒不提供玻璃幕墻使用維護手冊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第二十九條(對違反安全使用維護規定的處罰)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既有玻璃幕墻建筑的業主未按規定履行定期檢查、安全性鑒定以及維修、采取防護措施等義務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臨靠道路的既有玻璃幕墻建筑的業主,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未履行安全性鑒定、維修義務,經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要求其限期履行安全性鑒定、維修義務,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經催告后仍拒不履行義務,其后果已經或者將危害交通安全的,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托相關單位進行安全性鑒定或者予以維修。產生的費用可以在玻璃幕墻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第三十條(未建立和未報送技術資料的處罰)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施工單位未按規定移交技術資料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既有玻璃幕墻建筑的業主未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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