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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監管資本計量指引(第5次征求意見稿)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監管資本計量,加強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風險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第二條 本指引適用于中國銀行業實施新資本協議指導意見確定的新資本協議銀行和自愿實施新資本協議的其他商業銀行在資產證券化交易中所產生的銀行賬戶信用風險暴露的監管資本計量。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資產證券化交易包括傳統型資產證券化、合成型資產證券化以及兼具兩種類型共同特點的資產證券化交易。傳統型資產證券化是指基礎資產的信用風險通過資產轉讓、信托等方式全部或部分轉移給投資者、基礎資產的現金流用以支付至少兩個不同信用風險檔次的證券的資產證券化交易。合成型資產證券化是指基礎資產的信用風險通過信用衍生工具或者保證全部或部分轉移給投資者的資產證券化交易。該交易結構中至少具有兩個不同信用風險檔次的證券。信用衍生工具包括資金來源預置型和資金來源非預置型兩種類型。第四條 商業銀行因從事資產證券化業務而形成的表內外風險暴露稱為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包括但不限于資產支持證券、信用增級、流動性便利、利率互換、貨幣互換、信用衍生工具和分檔次抵補。儲備賬戶如果作為發起機構的資產,應當視同于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前款所稱儲備賬戶包括但不限于現金抵押賬戶和利差賬戶。第五條 為充分抵御因從事資產證券化業務而承擔的風險,商業銀行應當基于交易的經濟實質,而不僅限于法律形式計提監管資本。商業銀行作為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信用增級機構、流動性便利提供機構、投資機構或者貸款服務機構等從事資產證券化業務,只要產生了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就應當計提相應的監管資本。銀監會有權根據交易的經濟實質,判斷商業銀行是否持有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并確定應當如何計提資本。第六條 商業銀行經銀監會批準使用信用風險內部評級法計算某類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的資本要求的,必須使用資產證券化內部評級法計算同類基礎資產的相應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資本要求。銀行未得到銀監會批準使用信用風險內部評級法計算某類證券化基礎資產資本要求的,必須使用資產證券化標準法計算相應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資本要求。對部分證券化基礎資產使用信用風險內部評級法計算資本要求的,如該部分資產所占比重較大,則應使用資產證券化內部評級法計算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資本要求,否則應使用資產證券化標準法計算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資本要求。商業銀行經銀監會批準使用信用風險內部評級法的,如證券化基礎資產沒有相應的內部評級法計算資本要求,發起機構應當使用資產證券化標準法計算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資本要求,投資機構應當使用評級基礎法計算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資本要求。第七條 在將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從監管資本中扣減的情況下,商業銀行應當首先從需要扣減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中扣除專門針對該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所計提的準備,然后再從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中分別扣減扣除該項準備后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50。第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從核心資本中全額扣減在資產證券化交易中出現的銷售利得,從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中分別扣減扣除銷售利得后的增信拆息債券的50。第九條 銀監會按照客觀性、獨立性、國際通用性、信息披露充分性、可信度、資源充足性、對資產支持證券評級的專業能力、評級方法和結果的公開性、市場接受程度等標準,確定資信評級機構對資產證券化交易的評級是否可以作為確定風險權重的依據。第十條 同一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具有兩個不同的評級結果時,商業銀行應當運用所對應的較高風險權重。同一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具有三個或者三個以上的評級結果時,商業銀行應當從所對應的兩個較低的風險權重中選用較高的一個風險權重。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為資產證券化交易提供信用支持而且該信用支持已經反映到外部評級中的,該銀行不得使用外部評級而應當按照本指引關于未評級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有關規定計量監管資本要求。第十二條 同一商業銀行在同一資產證券化交易中具有重疊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應當對重疊部分的監管資本要求進行比較,只需按照最高值計提一次監管資本。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在按照本指引第八條要求扣減銷售利得和增信拆息債券之后為資產證券化業務所計提的資本,以基礎資產證券化之前的監管資本要求為上限。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只有在對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進行必要的盡職調查并符合下列條件的情況下,才能采用本指引規定的方法計量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監管資本要求:(一) 商業銀行應當持續、全面了解其表內外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及基礎資產的風險特征。(二) 商業銀行應當能夠及時獲取基礎資產的相關信息,包括資產類別、借款人資信狀況、各類逾期資產占比、違約率、提前還款率、基礎資產抵質押品類別及其權屬狀況、平均抵質押率以及行業和地域分散情況等。(三) 商業銀行應當全面了解可能對其所持有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產生重大影響的資產證券化交易結構特征,包括信用增級、流動性支持、與交易有關的違約定義、各種觸發機制和資產支持證券償付安排等。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商業銀行應當將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從監管資本中扣減。第二章 信用風險轉移與監管資本計量第十五條 對于傳統型資產證券化交易,在符合下列所有條件的情況下,發起機構才能在計算風險加權資產時扣減證券化基礎資產:(一) 與被轉讓資產相關的重大信用風險已經轉移給了獨立的第三方機構。(二) 發起機構對被轉讓的資產不再擁有實際的或者間接的控制。發起機構證明對被轉讓的資產不再擁有實際的或者間接的控制,至少需要由執業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表明發起機構與被轉讓的資產實現了破產隔離。發起機構對被轉讓的資產保留實際的或者間接的控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1. 發起機構為了獲利,可以贖回被轉讓的資產,但發起機構按照相關規定,因基礎資產被發現在入庫起算日不符合信托合同約定的范圍、種類、標準和狀況而被要求贖回或置換的情況除外;2. 發起機構有義務承擔被轉讓資產的重大信用風險。(三) 發起機構對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機構不承擔償付義務和責任。(四) 在信托合同和資產證券化其他相關法律文件中不包括下列條款:1、 要求發起機構改變資產池中的資產,以提高資產池的加權平均信用質量,但通過以市場價格向獨立的第三方機構轉讓資產除外;2、 在基礎資產轉讓之后,仍然允許發起機構追加承擔第一損失責任或者增加信用增級的支持程度;3、 在資產池信用質量下降的情況下,增加向除發起機構以外的其他參與機構支付的收益。(五) 清倉回購符合本指引第十九條所規定的條件。在符合上述(一)至(五)項條件的情況下,發起機構仍然應當按照本指引規定,為所持有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計提資本。在上述(一)至(五)項條件中任何一項不符合的情況下,發起機構都應當按照資產證券化前的資本要求計提資本。第十六條 對于合成型資產證券化交易,只有在符合下列所有條件的情況下,發起機構才能在計量證券化基礎資產監管資本時認可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的信用風險緩釋作用:(一) 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符合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緩釋監管資本計量指引的相關要求。(二) 合格抵質押品僅限于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緩釋監管資本計量指引所規定的合格金融抵質押品。由特定目的信托所抵押的合格抵質押品可以被視為合格抵質押品。(三) 合格保證和信用衍生產品僅限于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緩釋監管資本計量指引附件1所列示的第一項、第二項合格保證和合格信用衍生產品。本指引不將特定目的信托視為合格保證人。(四) 發起機構必須將基礎資產的重大信用風險轉移給獨立的第三方機構。(五) 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的相關合同文件不得包含限制信用風險轉移數量的條件和條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 在信用損失事件發生或者資產池信用質量下降的時候,限制信用保護或信用風險轉移程度;2、 要求發起機構改變資產池中的資產,以提高資產池的加權平均信用質量,但通過以市場價格向獨立的第三方機構轉讓資產除外;3、 在資產池信用質量下降的情況下,增加發起機構的信用保護成本;4、 在資產池信用質量下降的情況下,增加向除發起機構以外的其他參與機構支付的收益。5、 在資產證券化交易開始之后,仍然允許發起機構追加承擔第一損失責任或者增加信用增級的支持程度。(六) 資產證券化交易必須由執業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確認相關合同在所有相關國家或者地區的執行效力。(七) 清倉回購符合本辦法第十九條所規定的條件。在符合上述(一)至(七)項條件的情況下,發起機構仍然應當按照本指引規定,為所持有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計提資本。在上述(一)至(七)項條件中任何一項不符合的情況下,發起機構在計量證券化基礎資產監管資本時均不得認可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的信用風險緩釋作用。第十七條 對于符合本指引第十六條規定條件的合成型資產證券化交易,發起機構在計量證券化基礎資產監管資本時,應當按照如下規定認可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的信用風險緩釋作用:(一) 基礎資產采用信用風險內部評級法的,按照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緩釋監管資本計量指引關于初級內部評級法的相關規定,認可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的信用風險緩釋作用。(二) 基礎資產不采用信用風險內部評級法的,按照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認可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的信用風險緩釋作用。第十八條 當合成型資產證券化交易的信用風險緩釋工具與基礎資產存在期限錯配時,發起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計算監管資本要求:(一) 如果資產池中的資產具有不同的期限,應當將最長的期限作為整個資產池的期限。(二) 根據本指引第三章和第四章有關規定,如果發起機構需要從監管資本中扣減所持有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則無需考慮該部分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期限錯配情況。(三)對于其他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發起機構應當按照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緩釋監管資本計量指引的有關規定,對期限錯配情形進行處理。第十九條 資產證券化交易合同中含有清倉回購條款的,在符合下列條件的情況下,發起機構可以不為清倉回購安排計提資本:(一) 發起機構有權決定是否進行清倉回購,清倉回購的行使無論在形式還是實質上都不是強制性的。(二) 清倉回購安排不會免除信用增級機構或者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機構理應承擔的損失,也不會被用來提供信用增級。(三) 對于傳統型資產證券化交易,只有在資產池或者以該資產池為基礎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余額降至資產池或者資產支持證券初始金額的10%或者10%以下時,才能進行清倉回購。(四) 對于合成型資產證券化交易,只有在參考資產的價值降至初始金額的10%或者10%以下時,才能進行清倉回購。在上述(一)(四)項條件中任何一項不符合的情況下,對于傳統型資產證券化交易,發起機構應當按照資產證券化前的資本要求計提資本,而且不能在監管資本中計入銷售利得。對于合成型資產證券化交易,發起機構在計量證券化基礎資產監管資本時不得認可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的信用風險緩釋作用。如果合成型資產證券化交易包含贖回權,而且該贖回權在特定時間終止證券化交易及其所購買的信用保護,發起機構應當按照本指引第十八條的規定計算該證券化交易的資本要求。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以超過合同義務的方式為資產證券化交易提供隱性支持的,應當按照基礎資產證券化之前的資本要求計提資本,不得在監管資本中計入銷售利得,而且應當公開披露所提供的隱性支持及其對監管資本要求的影響。商業銀行提供隱性支持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 以高于市場價格的方式從資產池贖回部分資產,或贖回資產池中信用質量下降的資產,但發起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因基礎資產被發現在入庫起算日不符合信托合同約定的范圍、種類、標準和狀況而被要求贖回或置換的情況除外;(二) 以打折的方式向資產池再次注入資產;(三) 增加合同約定之外的第一損失責任;(四) 所行使的清倉回購被認定為用作提供信用增級。第三章 資產證券化標準法第二十一條 銀監會認可資信評級機構對資產證券化交易的信用評級作為確定風險權重依據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和再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風險權重按照附件1所示的對應關系確定。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區分以下情形,為無信用評級或者信用評級未被銀監會認可作為風險權重依據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和再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以下簡稱“未評級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計提監管資本。(一) 對于最高檔次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和再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如果商業銀行能夠確定資產池的平均風險權重,則可以按照資產池的平均風險權重確定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風險權重。(二) 對于符合本指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合格流動性便利,按照資產池中單個風險暴露的最高風險權重確定風險權重。(三) 其他未評級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從監管資本中扣減。第二十三條 在滿足以下條件的情況下,商業銀行提供的流動性便利為合格流動性便利:(一) 流動性便利的合同文件明確限定使用流動性便利的情形。流動性便利的金額應當低于基礎資產和信用增級所能清償的全部金額。流動性便利不能用于抵補在其使用之前資產池中產生的任何損失。(二) 對流動性便利的使用應當具有不確定性。流動性便利不能用于永久性或者常規性地對資產證券化投資機構提供資金。(三) 對流動性便利應當進行資產質量測試,防止其被用于抵補因違約已經產生的信用風險暴露的損失。如果流動性便利用于支持具有外部評級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則該項流動性便利只能用于支持外部評級為投資級以上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四) 流動性便利不得在所有的信用增級使用完畢之后動用。(五) 對流動性便利的償付不能位于資產證券化交易投資機構之后,也不能延期或者免除債務。第二十四條 在滿足以下條件的情況下,貸款服務機構現金透支便利為合格貸款服務機構現金透支便利:(一) 貸款服務機構有權得到全額償付。(二) 該現金透支便利具有最高受償順序,優先于其他所有對基礎資產的求償權。第二十五條 表外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按照如下方式確定信用轉換系數:(一) 對于按照外部評級確定風險權重的流動性便利,運用100%的信用轉換系數。(二) 對于不按照外部信用評級確定風險權重的合格流動性便利,運用50的信用轉換系數。(三) 對于合格貸款服務機構現金透支便利,按照本指引關于合格流動性便利的有關規定計算監管資本要求。如果合格貸款服務機構現金透支便利可以在無需事先通知的情況下無條件取消,則可以運用0%的信用轉換系數。(四) 對于其他的表外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運用100的信用轉換系數。第二十六條 采用資產證券化標準法的商業銀行在計量具有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監管資本時,能夠認可的合格抵質押品僅限于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緩釋監管資本計量指引所規定的合格金融抵質押品。由特定目的信托所抵押的合格抵質押品可被視為合格抵質押品。第二十七條 采用資產證券化標準法的商業銀行在計量由合格抵質押品提供信用風險緩釋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監管資本時,應當首先按照沒有合格抵質押品的情況計算監管資本要求,再將其乘以按照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緩釋監管資本計量指引第九條所計算的E*/E,作為該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監管資本要求。其中E是指未考慮信用風險緩釋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 E*是指考慮信用風險緩釋之后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第二十八條 采用資產證券化標準法的商業銀行在計量具有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監管資本時,能夠認可的合格保證僅限于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緩釋監管資本計量指引附件1所列示的第一項、第二項合格保證和信用衍生產品。本指引不將特定目的信托視為合格保證人。第二十九條 由合格保證人對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提供具有風險緩釋作用的信用保護的,該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持有機構可以對具有信用保護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部分按照對保證人的直接債權計量監管資本要求。第三十條 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僅覆蓋部分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對于所覆蓋部分,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本指引的有關規定計量考慮信用風險緩釋作用后的監管資本要求;對于未覆蓋部分,則應按照不存在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的情形計量監管資本要求。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僅覆蓋部分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并且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具有不同檔次的,若無明確約定,應當視為該信用風險緩釋工具按照從高級到低級的順序依次為各檔次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提供信用保護。第三十一條 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與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之間存在期限錯配、幣種錯配的,應當按照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緩釋監管資本計量指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第三十二條 作為非發起機構的商業銀行為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提供信用保護的,應當視同于該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投資機構來計量監管資本要求。第三十三條 除了本指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例外情形,當資產證券化交易同時具有下列提前攤還情形時,發起機構應當為部分或者全部投資者權益計提資本:(一) 在該資產證券化交易中有提前攤還條款的相關安排。(二) 基礎資產具有循環特征,包括允許借款人在信用額度內在事先約定的限額內變動提款額與還款額而形成的資產。當基礎資產同時包含循環信貸和定期貸款時,發起機構應當對基礎資產中的循環信貸風險暴露部分按照本指引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計提監管資本。第三十四條 如有下列任何一項情形,發起機構都無需為證券化交易的提前攤還計提資本:(一) 在補充型證券化交易結構中,所補充的基礎資產不具有循環特征,而且在提前攤還發生之后,發起銀行不能再增加資產池中的基礎資產。(二) 證券化交易的基礎資產池雖然具有循環特征,但證券化交易的提前攤還安排導致其具有定期貸款性質,使發起機構無需承擔基礎資產的風險。(三) 即使發生提前攤還,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機構仍然完全承擔循環額度借款人未來動用融資額度的風險。(四) 提前攤還的觸發機制與證券化交易的基礎資產或發起機構無關。第三十五條 發起機構為投資者權益計提的資本為以下三項的乘積:(一) 投資者權益。(二) 相關信用轉換系數。(三) 基礎資產證券化之前的平均風險權重。前款所稱投資者權益等于投資機構在證券化基礎資產已提取本金余額和未提取本金余額的等價信用金額中所占的數額。在確定未提取本金余額的等價信用金額時,證券化基礎資產的未提取本金余額應當根據發起機構與投資機構在已提取本金余額中的份額進行分配。前款所稱信用轉換系數按照下列兩項條件確定:(一) 提前攤還是控制型結構還是非控制型結構。(二) 基礎資產為非承諾零售信用額度還是其他信用額度。第三十六條 對于具有控制型提前攤還安排的資產證券化交易,發起機構應當根據本指引附件2確定信用轉換系數:(一) 對于承諾型信用額度,適用90%的信用轉換系數。(二) 對于非承諾的非零售信用額度,適用90%的信用轉換系數。(三) 對于非承諾的零售信用額度,按照附件2中資產證券化交易的“三個月平均超額利差”與“超額利差鎖定點”的比值確定信用轉換系數。若該證券化交易未設定鎖定超額利差,則超額利差鎖定點為4.5%。第三十七條 對于具有非控制型提前攤還安排的資產證券化交易,發起機構應當按照本指引附件3確定信用轉換系數:(一) 對于承諾型信用額度,適用100%的信用轉換系數。(二) 對于非承諾的非零售信用額度,適用100%的信用轉換系數。(三) 對于非承諾的零售信用額度,按照附件3中資產證券化交易的“三個月平均超額利差”與“超額利差鎖定點”的比值確定信用轉換系數。若該證券化交易未設定鎖定超額利差,則超額利差鎖定點為4.5%。第四章 資產證券化內部評級法第三十八條 資產證券化內部評級法包括評級基礎法和監管公式法。商業銀行應當區分以下情形,選擇相應的方法:(一) 對于有評級或者未評級但可以推斷出評級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應當使用評級基礎法計量監管資本要求。(二) 對于未評級而且無法推斷出評級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可以選擇下列方法計量監管資本要求:1、 監管公式法。2、 對于符合本指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合格流動性便利,按照本指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計量監管資本要求。3、 從監管資本中扣減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 采用監管公式法所計算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風險權重不得低于7%,再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風險權重不得低于20%。第三十九條 采用評級基礎法的,風險加權資產等于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乘以本指引附件4所列示的相應風險權重。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風險權重決定于外部評級或者推測評級、長期評級或者短期評級、資產池中資產分散狀況和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優先等級四方面因素。如果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對資產池全部資產享有最優先的受償權利,該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可以作為優先檔次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對于傳統型資產證券化交易,如果第一損失責任以上所有檔次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都有評級,則評級最高的是優先檔次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如果某幾個檔次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評級相同,則其中受償順序最優先的為優先檔次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對于合成型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如果符合本指引第四十條所規定的條件,則超高檔次為優先檔次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風險權重按照如下方法確定:(一)資產池風險暴露有效數量(N)小于6的,該資產池不具有分散性,適用附件4中第四列的風險權重。(二)資產池風險暴露有效數量(N)大于或者等于6的,若屬于優先檔次的證券,則適用附件4第二列的風險權重,否則適用附件4第三列的風險權重。前款所稱資產池風險暴露有效數量(N)應當按照本指引第四十一條第(六)項的有關規定計算。再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風險權重決定于再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優先等級。優先檔次再證券化風險暴露適用附件4第五列的風險權重,非優先檔次再證券化風險暴露適用附件4第六列的風險權重。滿足下列條件的再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為優先檔次再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否則為非優先檔次再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一)該風險暴露為優先檔次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二)所有基礎資產均不是再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第四十條 當滿足下列條件,使未評級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在各方面都優于作為參考的具有外部評級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時,商業銀行必須對未評級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進行推測評級。(一) 未評級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在各方面都比作為參考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具有更高的優先級。在評估未評級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與參考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優先級別時,必須考慮信用增級的作用。如果參考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由第三方保證或者其他信用增級提供保護,而對未評級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沒有提供上述信用增級,則不能依據參考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對未評級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進行推測評級。(二) 參考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期限,必須大于或者等于未評級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期限。(三) 參考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外部評級,必須滿足本指引第八條關于資信評級機構評級能否作為確定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風險權重依據的標準,并經銀監會認可作為確定風險權重的依據。推測評級應當根據參考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外部評級的變化,持續不斷地進行更新。第四十一條 采用監管公式法的,某一檔次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監管資本要求取決于下列五個指標:基礎資產證券化之前的內部評級法監管資本要求(KIRB)、該檔次的信用增級水平(L)、該檔次的厚度(T)、資產池風險暴露有效數量(N)和資產池加權平均違約損失率。監管公式法的計算方法和各個指標的定義如下:(一) 某一檔次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監管資本等于基礎資產風險暴露與0.0056T和SL+TSL中較大值的乘積。如果銀行只持有一定比例的某一檔次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那么對該銀行的監管資本要求等于該檔次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監管資本要求的相應比例。(二) 監管公式定義如下:當時,當時,其中: Beta L;a,b為L的以a和b為參數的累計Beta分布。上述公式中由銀監會確定的參數為:t=1000, w=20。(三) 基礎資產證券化之前的內部評級法監管資本要求(KIRB)為(a)與(b)的比值。其中,(a)為基礎資產按照信用風險內部評級法計算所需要的監管資本與預期損失之和,(b)為資產池風險暴露。計算(a)值時應當視同于資產池中的資產是由銀行直接持有,按照銀監會關于信用風險內部評級法的有關規定計算。對基礎資產所提供的風險緩釋會使所有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受益。如果在某些結構中涉及特別目的機構,特別目的機構所有與資產證券化相關的資產都應當按照資產池中的資產來處理,包括作為特別目的機構資產的儲備賬戶。如果銀行專門針對資產池中的資產提取了準備,或者資產池中的某些資產是銀行通過不可退款的打折方式購買的,在計算上述(a)和(b)值時,必須使用未扣減該項準備或者不考慮價格折扣的風險暴露。如果某項基礎資產為違約資產,則相應的準備或者價格折扣可用于抵消與該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相關的監管資本扣減。(四) 該檔次的信用增級水平(L)為(a)與(b)的比值,以小數形式表示。(a)為優先級低于該檔次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b) 為資產池全部風險暴露。計算該檔次的信用增級水平時無需考慮針對某一特定檔次證券的信用增級,也不算入與資產證券化有關的銷售利得或增信拆息債券。在計算利率互換或貨幣互換的信用增級水平時,如果其優先級次于該檔次,可以用當前價值來計量;如果當前價值無法確定,在計算該檔次的信用增級水平時就可以不考慮該利率互換或貨幣互換。如果某儲備賬戶的資金由資產池中優先級低于該檔次資產的現金流提供,則可以算入該檔次的信用增級水平;如果儲備賬戶是由資產池的未來收益提供資金,則不能算入該檔次的信用增級水平。(五) 該檔次的厚度(T)為(a)與(b)的比值。(a)為銀行持有的某一檔次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b) 為資產池全部風險暴露。對于因利率互換或貨幣互換所形成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銀行必須考慮潛在未來風險暴露。潛在未來風險暴露為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附件3針對衍生產品合約按照現期風險暴露法計算風險資產時由賬面名義金額乘以固定系數所得的部分。如果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當前價值為非負值,則該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價值為當前價值與潛在未來風險暴露之和;如果該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當前價值為負值,則其價值為潛在未來風險暴露。(六) 資產池風險暴露有效數量(N)的計算方法如下:其中,EADi 表示資產池中第i個債務人的違約風險暴露。對同一債務人的多個風險暴露應當合并計算。如果已知最大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份額為C1,也可以用1/C1來計算N。對于再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有效數量(N)是指該風險暴露的基礎資產的數量,而不是該基礎資產之下的基礎資產數量。(七) 資產池加權平均違約損失率的計算方法如下:其中,LGDi 表示對第i個債務人的全部風險暴露的平均違約損失率。再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適用100%的加權平均違約損失率。第四十二條 按照監管公式法計算的風險權重為1250的,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本指引第七條的有關規定,從資本中扣減相應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第四十三條 對于零售資產證券化交易運用監管公式法時,可以使用以下簡化值:h= 0 并且v= 0。第四十四條 如果符合下列條件,銀行在計算資產池風險暴露有效數量(N)和資產加權平均違約損失率時,可以采用下列簡化方法:(一) 如果與最大風險暴露相關的資產組合份額C1小于或者等于0.03,在使用監管公式法時,可以令LGD=0.50,并采用下列公式計算N:前款中Cm 表示證券化資產池中最大的m項風險暴露之和所占的份額,m由商業銀行自行確定。(二) 如果只有C1已知,并且小于等于0.03,則可以令LGD=0.50,N=1/ C1。第四十五條 對于表外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運用100%的信用轉換系數。第四十六條 如果商業銀行計算基礎資產證券化之前的內部評級法監管資本要求(KIRB)存在困難,經銀監會批準,可以暫時采用以下方法計算未評級流動性便利的監管資本要求:(一) 對于合格流動性便利,風險權重按照不采用信用風險內部評級法計算的資產池中單個風險暴露的最高風險權重確定,并運用100的信用轉換系數。(二) 對于其他情形,應當將流動性便利從監管資本中全額扣減。第四十七條 采用資產證券化內部評級法的商業銀行在計量具有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監管資本時,能夠認可的合格抵質押品僅限于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緩釋監管資本計量指引對初級內部評級法所規定的合格抵質押品。由特定目的信托所抵押的合格抵質押品可被視為合格抵質押品。第四十八條 采用資產證券化內部評級法的商業銀行在計量具有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監管資本時,能夠認可的合格保證和信用衍生產品僅限于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緩釋監管資本計量指引對初級內部評級法所規定的合格保證和信用衍生產品。本指引不將特定目的信托視為合格保證人。第四十九條 采用資產證券化內部評級法的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本指引第三章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二條關于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的處理和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緩釋監管資本計量指引關于初級內部評級法的有關規定,計量具有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監管資本。具體實例見附件5。第五十條 使用內部評級法的發起機構應當按照本指引第三十三條到第三十七條的有關規定,為提前攤還安排計提監管資本。該發起機構為投資者權益計提的監管資本為以下三項的乘積:(一) 投資者權益。(二) 相關信用轉換系數。(三) 基礎資產證券化之前的內部評級法監管資本要求(KIRB)。前款所稱投資者權益等于投資機構在證券化基礎資產已提取本金余額和未提取本金余額的違約風險暴露中所占的數額。在確定未提取本金余額的違約風險暴露時,未提取本金余額應當根據發起機構與投資機構在證券化基礎資產已提取本金余額中的份額進行分配。第五章 附則第五十一條 附件1到附件5是本指引的組成部分。第五十二條 本指引采用標準普爾的評級符號僅為示例目的,銀監會不指定資信評級機構的選用。第五十三條 本指引下列用語的含義:(一) “資金來源預置型信用衍生工具”是指在發生信用違約事件時,信用保護購買機構對于因獲得信用保護而有權獲取的資金或者資產,可以自行通過扣押、處置、轉讓等方式進行處理而獲得賠償。信用保護購買機構持有用于信用保護的抵質押資產或發行信用連接票據屬于此種情形。(二) “資金來源非預置型信用衍生工具”是指在發生信用違約事件時,信用保護購買機構只能依賴信用保護提供機構履行承諾而獲得賠償。保證和信用違約互換屬于此種情形。(三) “流動性便利”是指在基礎資產的實際本息收取與資產支持證券的正常本息償付暫時不匹配的情況下,由銀行提供的一種短期融資,以確保投資者能按時、足額收取資產支持證券的本金和利息。(四) “分檔次抵補”是指對于某一風險暴露,商業銀行向信用保護提供方轉移一部分風險,同時保留一部分風險,而轉移部分和保留部分處于不同優先檔次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商業銀行所獲得的信用保護既可以是針對較高檔次的,也可以是針對較低檔次的。(五) “現金抵押賬戶”是指資產證券化交易中的一種內部信用增級方式。現金抵押賬戶資金由發起機構提供或者來源于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用于彌補資產證券化業務活動中可能產生的損失。(六) “利差賬戶”是指資產證券化交易中的一種內部信用增級方式。利差賬戶資金來源于資產利息收入和其他證券化交易收入減去資產支持證券利息支出和其他證券化交易費用之后所形成的超額利差,用于彌補資產證券化業務活動中可能產生的損失。(七) “銷售利得”是指商業銀行因從事資產證券化交易而導致的所有者權益的增加額。(八) “增信拆息債券”是指發起機構的一項表內資產,代表與資產證券化交易未來利差收入相關的現金流,并具有次級特征。(九) “第一損失責任”是指資產證券化交易參與機構最先承擔的資產池損失責任,為該參與機構向資產證券化交易其他參與機構所提供的首要財務支持或者風險保護。(十) “清倉回購”是指在資產池資產或者資產支持證券全部償還之前,發起機構贖回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一種選擇權。對于傳統型資產證券化交易,清倉回購的通常做法是在資產池或者資產支持證券余額降至一定的水平之后,由發起機構贖回剩余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對于合成型資產證券化交易,清倉回購通常是指提前終止信用保護。(十一) “再資產證券化”是指至少一項基礎資產符合本指引第三條關于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定義并具有分層結構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對一個或多個再資產證券化的風險暴露屬于再資產證券化。(十二) “服務機構現金透支便利”是指由貸款服務機構提供的一種短期墊款或者融資,包括但不限于墊付清收費用、抵押品相關費用以按時收回基礎資產的本金和利息,從而使投資者能按時、足額收取資產支持證券的本金和利息。(十三) “提前攤還”是指在資產證券化相關法律文件中事先規定的機制被觸發時,投資機構將在事先規定的資產支持證券到期日之前得到償還。(十四) “控制型提前攤還”是指滿足如下條件的提前攤還安排:1、發起機構具有恰當的資本或者流動性方案,以確保其在發生提前攤還時有足夠的資本和流動性資金;2、在包括提前攤還期在內的證券化交易存續期內,發起機構與投資機構按照每月月初在證券化基礎資產未償余額中的相對份額所確定的同一比例,分攤利息、本金、費用、損失與回收金額;3、發起機構所設定的提前攤還期應當足以使基礎資產至少90%的未償債務在提前攤還結束時已經被償還或者認定為違約;4、在提前攤還期內,償還投資機構的速度不得快于直線攤銷法下的還款速度。 不滿足上述條件的提前攤還安排為“非控制型提前攤還”。(十五) “非承諾信用額度”是指無需事先通知,即可無條件隨時撤消的信用額度。第五十四條 本指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第五十五條 本指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關監管資本要求的計算規則自獲得銀監會批準實施新資本協議之日起施行。附件1:信用評級與風險權重對應表附件2:具有控制型提前攤還安排的資產證券化交易的信用轉換系數表附件3:具有非控制型提前攤還安排的資產證券化交易的信用轉換系數表附件4:評級基礎法風險權重表附件5:按照監管公式法計量信用風險緩釋作用示例41附件1:信用評級與風險權重對應表(一)長期信用評級與風險權重對應表長期信用評級AAA到AA-A+到A-BBB+到BBB-BB+到BB-B+及B+以下或者未評級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2050100350扣減再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40100225650扣減注:長期評級在BB+(含BB+)到BB-(含BB-)之間的,發起機構不適用表中的350%或650%風險權重,而應當將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從資本中扣減。(二)短期信用評級與風險權重對應表短期信用評級A-1/P-1A-2/P-2A-3/P-3其他評級或者未評級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2050100扣減再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40100225扣減附件2:具有控制型提前攤還安排的資產證券化交易的信用轉換系數表非承諾型承諾型零售信用額度三個月平均超額利差/超額利差鎖定點(R)90%信用轉換系數R=133.33%0%信用轉換系數100%=R133.33%1%信用轉換系數75%R100%2%信用轉換系數50%=R75%10%信用轉換系數25%=R50%20%信用轉換系數R=133.33%0%信用轉換系數100%=R133.33%5%信用轉換系數75%R100%15%信用轉換系數50%=R75%50%信用轉換系數R50%100%信用轉換系數非零售信用額度100%信用轉換系數100%信用轉換系數附件4:評級基礎法風險權重表(一)長期外部信用評級和/或以長期評估為基礎的推測評級的評級基礎法風險權重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再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外部評級優先檔次、資產池分散的風險權重非優先檔次、資產池分散的風險權重資產池不分散的風險權重優先檔次風險權重非優先檔次風險權重AAA7%12%20%20%30%AA8%15%25%25%40%A+10%18%35%35%50%A12%20%40%65%A-20%35%60%100%BBB+35%50%100%150%BBB60%75%150%225%BBB-100%200%350%BB+250%300%500%BB425%500%650%BB-650%750%850%BB-以下或者未評級全額扣減(二)短期外部信用評級和/或以短期評估為基礎的推測評級的評級基礎法風險權重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再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外部評級優先檔次、資產池分散的風險權重非優先檔次、資產池分散的風險權重資產池不分散的風險權重優先檔次風險權重非優先檔次風險權重A-1/P-17%12%20%20%30%A-2/P-212%20%35%40%65%A-3/P-360%75%75%150%225%其他評級或者未評級全額扣減附件5:按照監管公式法計量信用風險緩釋作用示例下面舉例說明使用按監管公式法時如何認定抵押品和擔保的作用。一、 關于抵押品的示例按比例抵補假定一發起行購買了¥100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存在超出KIRB 水平的信用增級,但超出部分無外部評級,也無推斷評級。此外,假定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按監管公式法計算的資本要求為¥1.6(乘以12.5,得到風險加權資產為¥20);同時,發起行持有¥80現金作為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抵押品,計價貨幣相同。那么,該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資本要求為按監管公式法計算的資本要求乘以風險暴露調整前后的比值。計算步驟如下:第1步: 調整后風險暴露(E*) =max0, E (1 + He) C (1 Hc Hfx) E* =max0, 100 (1 + 0) 80 (1 0 0) = ¥ 20 其中: E* =信用風險緩釋后的風險暴露(¥20) E =風險暴露當前價值(¥100) He =風險暴露的折扣系數(由于發起行未借出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以交換抵押品,因此此折扣系數為0). C =抵押品當前價值(¥80) Hc =抵押品折扣系數(0)Hfx=抵押品和風險暴露幣種錯配的折扣系數 (0)第2步:資本要求= E* / E 監管公式的資本要求 即:資本要求= ¥20 / ¥100 ¥1.6 = ¥0.32.二、關于擔保的示例按比例抵補除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外,上述所有涉及抵押品的假設條件均適用。假定發起行持有其他銀行提供的合格的無抵押擔保¥80,不存在貨幣錯配。資本要求的計算如下: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被保護部分(¥80)的風險權重為信用風險保護提供者的風險權重。如同內部評級法,信用風險保護提供者的風險權重與提供給擔保銀行無抵押貸款的風險權重相同,假定為10%。則被保護部分的資本要求為¥80 10% 0.08= ¥0.64。未保護部分(¥20)的資本要求為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資本要求乘以未保護部分占整個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比例。該比例為¥20 / ¥100 = 20%。 這樣,資本要求為:¥1.6 20% = ¥0.32。被保護和未保護部分的資本要求合計為: ¥0.64 (被保護部分) + ¥0.32 (未保護部分) = ¥0.96 .三、關于覆蓋高級部分的信用風險緩釋示例假定發起行將¥1000的貸款池證券化。該貸款池的KIRB為5% (資本要求為¥50)。承擔第一損失責任的檔次為¥20。 發起行只保留級別第二低的未評級檔¥45。如下圖所示: ¥15 ¥30¥20(a)(b)KIRB= ¥50 保留的未評級檔次(¥45) 第一損失責任.(一)無抵押或擔保情況下的監管資本要求所保留的這一跨KIRB 的未評級檔次的資本要求為圖中(a)和(b)部分的資本要求之和:(a)假定該部分風險暴露按監管公式法計算的風險權重為820%,則風險資產為¥15 820% = ¥123,資本要求為¥123 8%= ¥9.84。(b) KIRB 以下部分的風險暴露應當從監管資本中扣除。相應的風險資產為: ¥30 1250% = ¥375, 資本要求為¥375 8% = ¥30。那么對這一跨KIRB 的未評級檔次的資本要求為:¥9.84¥30¥39.84。(二)有抵押品的資本要求假定發起行持有現金形式的抵押品¥25,其計價貨幣與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相同。由于發起行所保留的未評級檔次超過了KIRB,因此應假定抵押品覆蓋KIRB 以上的較高級別檔次(a) 部分的¥15)。如果還有剩余,則將從KIRB 以下按優先級從高到低依次覆蓋(b)部分的¥10) 。如下圖所示: ¥15 ¥10跨過KIRB檔次¥45 KIRB(a)(b)¥30 抵押品 (¥25) 對這一跨KIRB 的未評級檔次的資本要求為按監管公式法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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