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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華北機電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1條 為加強畢業生就業工作的管理,提高就業工作的質量和水平,創造良好的畢業生就業環境和條件,維護學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教育部、山西省教育廳有關畢業生就業的規定和精神,參照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制度。第2條 畢業生就業工作是關系學校建設和發展的一項重要工作,各部門、各系(部)都應給予高度重視。第3條 畢業生就業工作要堅持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第二章 機構及職責第4條 學校分管就業的校領導為畢業生就業工作的第一負責人。學校就業指導與校企合作辦公室,負責全校畢業生就業工作。各系(部)設立畢業生就業指導小組,由各系黨支部書記、團總支書記和各畢業班班主任組成。組長由各系(部)黨支部書記擔任。第5條 就業指導與校企合作辦公室在畢業生就業工作方面的職責為:1根據上級有關就業的方針、政策和規定,制定我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具體實施意見和辦法;2負責畢業生就業教育、指導、咨詢工作,開展就業培訓及服務活動;3負責畢業生就業信息的收集、整理、發布工作,積極與用人單位建立溝通聯系。4負責雙向選擇洽談會的組織實施,組織、協調用人單位招聘活動,積極向用人單位推薦畢業生;5負責畢業生資格審查及畢業生生源信息的收集、匯總、統計、上報與發布工作:6負責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鑒證登記工作;7負責畢業生就業建議計劃的制定和報送;8辦理畢業生就業報到手續以及就業單位的調整和改派;9開展與畢業生就業有關的調查研究及畢業生跟蹤調查工作,及時向校領導匯報和向有關部門反饋;10負責就業信息網的維護工作;11負責畢業生在校留檔留戶期間的管理與服務工作 12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第6條 各系(部)畢業生就業指導小組職責為:1負責畢業生思想教育、文明離校教育;2組織落實畢業生資格審查,報送畢業生資源情況;3開展畢業生就業指導、咨詢和培訓;4組織畢業生參加雙向選擇洽談會、用人單位招聘會,推薦畢業生就業;5負責畢業生政審,鑒定,如實向用人單位介紹畢業生在校期間的表現和學習成績等情況;6開展與畢業生就業有關的調查研究及畢業生跟蹤調查工作,及時向學校有關部門反饋;7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第7條 學校應逐步加大對畢業生就業工作的投入,改善就業工作的條件,特別是加強就業工作的信息化、網絡化、有形市場的建設。院、系兩級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及工作人員,應積極適應就業工作職能轉變的新情況,樹立為畢業生、用人單位提供良好就業環境和服務的新觀念,提高就業工作質量和水平。第8條 校、系(部)兩級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要積極研究和探討招生、就業制度改革后就業工作的新模式,做好年度工作計劃和總結工作。第9條 校、系(部)兩級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要做好畢業生的跟蹤調查工作,并將調查結果及時向有關領導匯報和向有關部門反饋。第10條 學校要積極研究和探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以學校為主體的畢業生就業人才市場的建設和發展。就業指導與校企合作辦公室和各系要與用人單位建立廣泛的聯系,發展友好合作關系,努力拓寬畢業生就業渠道,提高畢業生就業質量和就業水平。第三章 就業指導第11條 就業指導是學校教學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幫助學生了解國家的就業政策和形勢,樹立正確的職業理想和觀念,培養擇業能力,做好職業生涯規劃,保證畢業生順利就業和健康發展的有效途徑和手段。第12條 就業指導的內容包括就業形勢與政策,職業與擇業、素質與技能、創業與成才等,重點是進行畢業生就業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擇業觀和創業成才教育,個性認識和職業生涯規劃輔導,以及求職擇業技能技巧培訓。第13條 就業指導要理論聯系實際,注重實效,可采用課堂教學、報告會、專題講座、咨詢輔導等多種形式進行。第14條 畢業生就業指導課列入學校教學計劃,由教務部門統一安排;畢業生就業指導課的教學內容、授課教師由就業指導與校企合作辦公室負責擬定。第15條 校、系(部)兩級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應規定具體的時間、地點、人員進行日常性的就業咨詢和服務,以滿足畢業生的需要。第四章 就業工作程序第16條 畢業生在國家就業方針、政策指導下,實行“雙向選擇,自主擇業”的辦法就業。第17條 畢業生就業工作程序一般分為畢業資格審查、就業指導、收集發布需求信息、供需見面與雙向選擇、簽訂就業協議,編制就業計劃,派遣、報到,調整等階段。第18條 學生的就業應聘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教學秩序和學習。學校組織的雙向選擇活動一般安排在畢業前一年的12月至當年6月之間進行。第19條 校、系(部)兩級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要通過多種方式收集需求信息,并通過就業網站、宣傳欄等途徑及時發布。第20條 學校實行需求信息登記制度,凡不履行需求信息登記制度的招聘活動應視為不公平競爭行為,就業指導與校企合作辦公室有權視情節予以處理。第21條 雙向選擇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進行洽談的重要活動,是畢業生就業的主要形式。雙向選擇活動一般應由就業指導與校企合作辦公室舉辦,也可委托各系舉辦。第22 條 雙向選擇活動不得以贏利為目的,不得影響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不得影響學生的學習和管理。第23條 用人單位來我校招聘畢業生,須到就業指導與校企合作辦公室履行登記手續,并經就業與校企合作辦公室批準。第五章 就業協議和推薦表第24條 畢業生就業須由本人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書,并經所在系(部)審核蓋章,就業指導與校企合作辦公室鑒章登記。就業協議書一式三份,學生,用人單位,就業指導與校企合作辦公室各執一份。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須使用省教育廳統一印制的協議書。自制、復印或其它協議書無效。第25條 就業協議書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辦理報到手續的唯一憑證。畢業生應妥善保管,不得丟失,不得轉借他人使用。第26條 畢業生的權利與義務:1可在規定的時間和范圍內,通過與用人單位的雙向選擇,自主選擇自己的就業單位;2有權了解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涉及國家機密等特殊情況除外),以及自己的就業待遇;3如實向用人單位介紹自己的基本情況和在校期間的學習表現;4畢業生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如本人要求變更就業單位,需辦理相關手續。否則,學校將按有關規定進行查處,一切法律責任由畢業生本人承擔;5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內送達就業指導與校企合作辦公室,辦理鑒證登記手續,否則協議無效。第27條用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1可通過與畢業生的雙向選擇,自主錄用畢業生或結業生;2有權了解畢業生的基本情況,包括身心健康狀況、學習成績和在校期間的表現;3如實向畢業生介紹本單位的情況,包括基本情況,崗位要求、生活福利待遇、醫療、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等內容;4用人單位在與畢業生進行雙向選擇活動前,應通過就業指導與校企合作辦公室辦理登記手續,征得舉行招聘活動的許可;5用人單位與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內送達就業指導與校企合作辦公室,辦理鑒證登記手續,否則協議無效。第28條 就業協議一般應包括以下條款:1服務期;2工作崗位、工作內容;3勞動保護、工作條件;4工資報酬、福利待遇;5就業協議終止的條件;6違反就業協議的責任;7畢業生與用人單位雙方認為需要增加的其它條款。第29條 就業協議書在畢業生,用人單位簽字蓋章、就業指導與校企合作辦公室鑒證登記后生效,列入畢業生就業建議計劃。第30條 簽訂就業協議執行如下程序:1畢業生與用人單位達成協議,在就業協議書上簽名、蓋章;2用人單位或畢業生應在簽訂就業協議書后(以當事人雙方全部手續履行完之日為準)的15個工作日內送至就業指導與校企合作辦公室進行鑒證登記;3就業指導與校企合作辦公室對就業協議書進行鑒證登記后15個工作日內反饋雙方當事人,并將鑒證合格的就業協議列入畢業生就業建議計劃。第31條就業協議書簽訂后,若畢業生或用人單位違約,由違約方按就業協議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并由當事人雙方簽署違約協議:若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經協商解除就業協議,應簽署解除就業協議文件。第32條 鑒證登記是指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對就業協議及雙方當事人的資格和畢業生相關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鑒別證明,包括:用人單位是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畢業生遞交的材料是否真實;協議是否符合有關政策,規定等。鑒證合格,即可登記列入就業建議計劃。第33條 采用偽造、作假、欺騙等違法手段簽訂的就業協議無效,由責任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34條 就業協議簽訂后,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在就業過程中出現爭議,可由就業指導與校企合作辦公室或上級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進行協調。當事人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第35條 畢業生就業推薦表是學校為畢業生聯系就業單位出具的有關畢業生本人情況的證明材料,內容包括個人基本情況,學習成績,操行鑒定等,其內容的填寫要求真實,準確:學習成績由教務部門負責,統一格式打印,并加蓋公章;操行鑒定是對畢業生在校期間德、智、體等各方面情況的鑒定,應做到嚴肅認真,真實全面。畢業生就業推薦表由各系(部)審核并加蓋公章后由學校就業指導與校企合作辦公室簽章。第36條 就業協議書每個畢業生只發一套(三份)。如有特殊情況,須與就業指導與校企合作辦公室聯系。第六章 就業方案與畢業派遣第37條 就業指導與校企合作辦公室應按照上級就業工作部門的要求,編制并按時上報畢業生就業建議計劃。就業建議計劃編制的依據為畢業生經過鑒證登記的就業協議書或畢業生本人提出的回生源地待就業的申請。就業建議計劃經山西省教育廳學生處審查后形成就業方案。第38條 就業指導與校企合作辦公室要嚴格按照上級就業工作部門審核通過的的就業方案及時地進行派遣。第39條 畢業生憑就業報到證到戶籍室辦理戶籍遷移手續。第40條 參加對口升學考試已經被錄取的學生,應向所在系(部)和就業指導與校企合作辦公室通報情況,遞交不參加就業派遣的申請,同時上繳空白就業協議書;如果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就業協議,畢業生須與用人單位解除就業協議。第41條 根據國家和山西省有關規定,畢業離校時仍未落實就業單位的畢業生,其就業期限可延長至兩年。從畢業之日起,在兩年內聯系到接收單位的,可回校辦理就業派遣手續。具體辦法如下:1外省籍畢業生:考慮到方便學生就業,在畢業時學校將其介紹回生源所在地,學生的戶籍關系一并遷回,由當地就業主管部門負責辦理就業手續。在就業期限內聯系到生源省外的就業單位的,學校負責辦理就業調整手續。2本省籍畢業生:到派遣時仍未落實就業單位的本省籍畢業生本人志愿回生源地的,遞交申請,學校將其派回生源地。本人自愿將檔案戶口由學校托管繼續擇業的,可在學校留存兩年。在兩年內聯系到接收單位的,可回校辦理就業派遣手續;如在期限內仍未聯系到接收單位,學校將其戶籍關系介紹回生源地(保留非農戶口),由當地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推薦就業或學生自謀職業。第42條 在學校留存檔案戶口的畢業生畢業離校后,與學校已無隸屬關系,學校只負責其檔案戶口的托管及與就業有關手續的辦理,其它事項如醫療、意外事故、民事糾紛等均由本人負責,學校不再承擔任何責任。第43條 畢業生派遣于每年的七月初開始,以后每周四(節假日除外) 就業指導與校企合作辦公室工作人員到省教育廳辦理畢業生的就業派遣手續。第七章 報到與接收第44條 按國家規定,畢業生持山西省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就業報到證在規定的時限內到就業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憑報到證予以辦理接收手續和戶籍關系。第45條 畢業生報到后,用人單位應根據雙方協議條款或工作需要和畢業生所學專業及時安排工作崗位,并簽訂勞動合同。第46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畢業生報到后,發生疾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按勞動合同的有關規定處理,不得把上崗后發生疾病的畢業生退回學校。第八章 調整與改派第47條 就業協議和就業方案具有法律效力,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或違約。第48條 畢業生變更就業單位,應在學校向上級負責部門報送畢業生就業方案前,向就業指導與校企合作辦公室提出變更申請,并遞交相關的違約協議書或解除就業協議文件。得到批準后,畢業生可申請再次領取就業協議書,按程序重新簽訂就業協議。第49條 畢業生就業后的調整按在職人員有關規定辦理。第50條 派遣后,畢業生遇到特殊情況,確實不能到所派遣的就業單位就業的,可以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核后上報教育廳學生處辦理調整、改派手續。派遣到單位超過一年的畢業生不再辦理調整、改派事宜。畢業生改派的程序和所需材料:1. 學生本人向就業指導與校企合作辦公室提出改派申請,寫清改派原因和理由;2. 遞交與改派原因或理由相關的證明材料、原派遣單位同意改派的函件、報到證原件;3. 承擔協議書約定的違約責任,辦理違約手續;4. 簽訂新的協議書,并按有關規定辦理就業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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