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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精選重慶市地方標準DB 50/T 543-2014重慶市城鄉公共服務設施規劃標準Planning standards of Chongqing urban and rural 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歡迎下載精選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標準備案公告2014年第3號(總第171號)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依法備案地方標準824項,現予以公告。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2014年3月28日序號備案號標準編號標準名稱批準日期實施日期標準主管部門48940986-2014DB50/T 543-2014重慶市城鄉公共服務設施規劃標準2014-01-242014-04-01重慶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目 次前 言I引 言II1 范圍12 規范性引用文件13 術語和定義14 總則15 公共服務設施的分類分級15.1 公共服務設施分類15.2 公共服務設施分級26 基礎教育設施選址布局與規劃配置標準26.1 基礎教育設施分類26.2 基礎教育設施選址與布局26.3 基礎教育設施規劃配置標準37 醫療衛生設施選址布局與規劃配置標準57.1 醫療衛生設施分類57.2 醫療衛生設施選址與布局57.3 醫療衛生設施規劃配置標準68 公共文化與體育設施選址布局與規劃配置標準78.1 公共文化與體育設施分級與分類78.2 公共文化與體育設施選址與布局78.3 公共文化與體育設施規劃配置標準89 社會福利設施選址布局與規劃配置標準99.1 社會福利設施分類99.2 社會福利設施選址與布局109.3 社會福利設施規劃配置標準1010 其他基本公共服務設施選址布局與規劃配置標準1210.1 其他基本公共服務設施分級與分類1210.2 其他基本公共服務設施選址與布局1210.3 其他基本公共服務設施規劃配置標準12附錄 A (資料性附錄)條文說明14歡迎下載前 言本標準按照GB/T1.1-2009標準化工作導則制定的規則起草。本標準由重慶市規劃設計研究院提出。本標準由重慶市規劃局歸口。本標準起草單位:重慶市規劃設計研究院、重慶市規劃局、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重慶市民政局、重慶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重慶市體育局、重慶市文化委員會。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岳、彭瑤玲、余穎、易崢、孟慶、辜元、曹力維、李鵬、冷炳榮、劉方、胡海、張亮、李峰、陳源國、陳曙光、李英、劉亮晴、廖典清、何坤先、周海、李喬、李獻忠、張旸、樊海鷗、王法成。本標準審查人:張睿、張強、龍彬、鐘曉妮、梁杰、李長富、姜彤。歡迎下載精選引 言為進一步推進城鄉規劃編制與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和法制化,優先保障城鄉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空間,根據重慶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渝質監發2011135號文,重慶市城鄉公共服務設施規劃標準編制組深入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規范,參考借鑒其他省市的相關規劃標準,在廣泛征求規劃設計、科研和管理等領域專家意見的基礎上,結合重慶實際,制定本標準。本標準的主要內容有:1、范圍;2、規范性引用文件;3、術語和定義;4、總則;5、公共服務設施的分類分級;6、基礎教育設施選址布局與規劃配置標準;7、醫療衛生設施選址布局與規劃配置標準;8、公共文化與體育設施選址布局與規劃配置標準;9、社會福利設施選址布局與規劃配置標準;10、其他基本公共服務設施選址布局與規劃配置標準。本標準根據GB/T1.1-2009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所制定的規則起草。本標準第6.2.1、6.2.2、6.3.3、7.3.1、7.3.3、7.3.5、8.3.1、8.3.7、9.2.1、9.3.1、9.3.7、10.3.1條中加粗字體的內容,根據國家和行業標準為強制性內容,必須嚴格執行。本標準由重慶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和重慶市規劃局負責管理,由重慶市規劃設計研究院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實施過程中如有意見或建議,請寄送給標準主編單位重慶市規劃設計研究院重慶市城鄉公共服務設施規劃標準編制組(地址:重慶市渝北區新牌坊新南路9號;郵編:401147)。歡迎下載重慶市城鄉公共服務設施規劃標準1 范圍本標準規定了城鄉公共服務設施的分類分級、選址布局原則和規劃配置標準。本標準適用于重慶市轄區范圍內市級以下城鄉公益性公共服務設施的規劃與管理,其中用地特別緊張的已建成區的公共服務設施可參照本標準進行差別化配置。2 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標準對于本標準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標注日期的引用標準,僅所標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凡是不標注日期的引用標準,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GB 50137-2011 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 50188 鎮規劃標準GB/T 50280 城市規劃基本術語標準3 術語和定義3.1公共服務設施 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指為社會服務的基礎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公共文化與體育設施、社會福利設施、其他基本公共服務設施。3.2其他基本公共服務設施 Other basic 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 特指居住區級的街道服務中心、派出所、菜市場,居住小區級的社區服務站、警務室、菜店,村級管理設施和商業服務設施。4 總則4.1.1 公共服務設施規劃應以保障民生,實現社會基本公共服務的均等化為目標,統籌布局,集約節約用地。4.1.2 公共服務設施規劃布局時,宜將同級別的公共服務設施相對集中布置,形成不同層級的公共服務中心。4.1.3 公共服務設施的配置應與服務的人口規模和服務范圍相適應,服務范圍應兼顧行政層級,考慮山地地形條件對實際服務范圍的影響。4.1.4 公共服務設施的規劃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和重慶市現行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的規定。5 公共服務設施的分類分級5.1 公共服務設施分類5.1.1 本標準所指公共服務設施分為基礎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公共文化與體育設施、社會福利設施、其他基本公共服務設施等五類。5.1.2 本標準中城市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分類與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 50137-2011)相一致。用地類型包括: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用地(A)中的中小學用地(A33)、醫療衛生用地(A5)、文化設施用地(A2)、體育用地(A4)和社會福利用地(A6);居住用地(R)中的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服務設施用地(R12、R22、R32);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B)中的殯葬設施用地(B9)。5.1.3 本標準中鎮公共服務設施的用地類型與鎮規劃標準(GB 50188)相一致,用地類型包括:公共設施用地(C)中的教育機構用地(C2)、文體科技用地(C3)、醫療保健用地(C4)、集貿市場用地(C6)。村公共服務設施的用地分類應符合相關標準規定。5.2 公共服務設施分級5.2.1 綜合考慮設施服務范圍和規劃服務人口規模,本標準中的公共服務設施分為區(縣)級、居住區級、居住小區級、居住組團級四級。5.2.2 各級公共服務設施服務的人口規模與服務范圍為:區(縣)級:規劃服務人口規模為15萬人及以上,服務范圍以區(縣)城區為主,兼顧區(縣)全域。居住區級:規劃服務人口規模為48萬人,服務半徑為8001200m。居住小區級:規劃服務人口規模為0.82萬人,服務半徑為300400m,56個居住小區組成1個居住區。居住組團級:規劃服務人口規模為0.10.3萬人。6 基礎教育設施選址布局與規劃配置標準6.1 基礎教育設施分類6.1.1 本標準所指基礎教育設施包括普通高中、初中、小學和幼兒園(含托兒班)。6.1.2 大專院校、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和特殊教育學校,按國家和重慶市相關規定進行配置,不在本標準規定范圍內。6.2 基礎教育設施選址與布局6.2.1 學校應選址在交通方便、地勢平坦開闊、空氣流通、陽光充足、排水通暢、環境適宜、基礎設施比較完善的地段,應避開高層建筑的陰影區、干道交叉口等交通繁忙地段、地形坡度較大的區域、不良地質區、洪水淹沒區、各類控制區和保護區以及其他不安全地帶。架空高壓輸電線、高壓電纜、輸油輸氣管道、通航河道及市政道路等不得穿越校區。6.2.2 學校不應與集貿市場、公共娛樂場所、醫院傳染病房、太平間、看守所、消防站、垃圾轉運站、強電磁輻射源等不利于學生學習、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學生安全的場所毗鄰;與各類有害污染源(物理、化學、生物)的防護距離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6.2.3 學校教學區與鐵路外側距離不應小于300m,與地面軌道交通外側距離不應小于80m,與城市主干道或公路路緣線距離不宜小于80m。6.2.4 學校布局應合理組織人流、車流和車輛停放,創造安全和安靜的學習環境,減少對城市交通的干擾。6.2.5 新規劃學校的用地應確保有足夠的面積及合適的形狀,能夠布置教學樓、運動場地和必要的輔助設施。新建初中、普通高中用地的非正東西向長度應不小于120m,新建小學用地的非正東西向長度應不小于80m。6.2.6 規劃為應急避難場所的學校,室內外運動場地應滿足應急避難的相關要求。6.2.7 幼兒園應選址在日照充足、場地干燥、排水通暢、環境優美或鄰近居住區綠地的地段;應遠離各種污染源,并滿足有關安全、環保和衛生防護標準的要求;應方便家長接送幼兒,避免交通干擾。6.2.8 4班及以上的幼兒園應有獨立的建筑基地。3班及以下的幼兒園,可設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層,但應有獨立的出入口和相應的室外游戲場地及安全防護設施。6.3 基礎教育設施規劃配置標準6.3.1 基礎教育設施按照城鎮和農村兩類地域進行配置。6.3.2 城鎮基礎教育設施千人學生數規劃指標應符合表1的規定。城市發展新區、渝東北生態涵養發展區和渝東南生態保護發展區的各區(縣)在規劃布局基礎教育設施時,可根據當地人口發展趨勢和年齡結構,參照表1,論證確定符合本地實際情況的千人學生數規劃指標。表1 城鎮基礎教育設施千人學生數規劃指標表單位:生/千人設施名稱都市功能核心區和都市功能拓展區城市發展新區和渝東北生態涵養發展區渝東南生態保護發展區幼兒園243642小學487284初中243642普通高中182226注: 1都市功能核心區和都市功能拓展區(統稱都市區)包括:渝中區、大渡口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城市發展新區包括:涪陵區、長壽區、江津區、合川區、永川區、南川區、綦江區、大足區、潼南縣、銅梁區、榮昌縣、璧山區及萬盛、雙橋經開區。渝東北生態涵養發展區包括:萬州區、梁平縣、城口縣、豐都縣、墊江縣、忠縣、開縣、云陽縣、奉節縣、巫山縣、巫溪縣。渝東南生態保護發展區包括:黔江區、武隆縣、石柱縣、秀山縣、酉陽縣、彭水縣。注: 2武隆縣千人學生數指標參照渝東北生態涵養發展區標準執行。6.3.3 城鎮基礎教育設施的規劃配置應符合表2的規定。表2 城鎮基礎教育設施配置標準設施名稱最小規模(m2/處)生均規模(m2/生)規劃服務人口(萬人)服務半徑(m)班額數(生/班)備 注建筑面積用地面積建筑面積用地面積幼兒園6班18009班270012班360018班54006班18009班270012班360018班540010100.51.5300500301)幼兒園辦學規模宜為612班,不超過18班。2)幼兒園應有獨立占地的室外游戲場地,每班的游戲場地面積不應小于60m2。小學24班810030班1012536班1215048班1620024班1728030班2160036班2592048班345607.5161.53.55001000451)學校辦學規模宜為2436班,不超過48班。2)運動場應至少設置一組60m直跑道。3)寄宿制小學每寄宿1名學生應增加建筑面積4.5m2、用地面積2m2。初中24班1080030班1350036班1620048班2160024班2040030班2550036班3060048班408009173.57.510001500501)學校辦學規模宜為2436班,不超過48班。2)運動場應至少設置一組100m的直跑道。3)都市區的初中應按本標準規定的服務半徑布局;其他地區的初中應在區(縣)轄區內統籌規劃布局。4)寄宿制初中每寄宿1名學生應增加建筑面積5m2、用地面積2m2。普通高中30班2160036班2592048班3456060班4320030班3600036班4320048班5760060班7200014.424610501)學校辦學規模宜為3036班,不超過60班。普通高中應根據規劃服務人口規模均衡布置。2)運動場宜設置200400m標準環形跑道(其中含不小于100m的直跑道);設室內體育館1座,另至少應設23個籃球場,23個排球場(兼羽毛球場),1個游泳池以及150200m2體育器械場地。3)寄宿制普通高中每寄宿1名學生應增加建筑面積5m2、用地面積2m2。注: 1因特殊情況確需設置完全中學時,應按高初中相應指標分別計算。完全中學宜設36班、48班或60班,每班宜設50座。注: 2寄宿制初中和普通高中的寄宿學生人數應根據現狀調研經驗值及教育設施專項規劃確定。一般而言,寄宿制初中按50%的學生寄宿,寄宿制普通高中按80%的學生寄宿。6.3.4 按表2中用地面積要求實施確有困難,且用地特別緊張的城鎮已建成區,在保證基礎教育設施的建筑面積符合配置標準的前提下,用地面積可折減,折減系數參照表3。表3 用地特別緊張的城鎮已建成區基礎教育設施配置折減系數地區控制指標都市功能核心區和都市功能拓展區城市發展新區、渝東北生態涵養發展區、渝東南生態保護發展區生均用地面積0.60.76.3.5 農村基礎教育設施的規劃配置應符合表4的規定。農村幼兒園宜按規劃要求在有條件的行政村設置,小學應在鎮鄉轄區范圍內統籌規劃布局。表4 農村基礎教育設施配置標準設施名稱最小規模(m2/處)生均規模(m2/生)班額數(生/班)備 注建筑面積用地面積建筑面積用地面積幼兒園2班4003班6002班4003班6001010201)幼兒園辦學規模宜為23班。2)幼兒園應有獨立占地的室外游戲場地,每班的游戲場地面積不應小于60m2。3)幼兒園適齡學生數不足時,可設置1班的幼兒園,建筑面積不應小于200m2,用地面積不應小于260m2。4) 2班幼兒園教學樓若為1層建筑的,用地面積應不小于520m2。5) 3班幼兒園教學樓若為1層建筑的,用地面積應不小于780m2。小學6班202512班40506班432012班86407.516451)村完小辦學規模宜為612班。2)初級小學包括13年級,建筑面積不應小于500m2,用地面積不應小于720m2。3)學校運動場應至少設置一組60m直跑道。6.3.6 初中和普通高中應在各區(縣)轄區范圍內統籌規劃布局,都市區內的初中設置還應兼顧服務半徑。6.3.7 現狀學校改建,其用地和建筑面積的生均標準不應低于現狀。7 醫療衛生設施選址布局與規劃配置標準7.1 醫療衛生設施分類7.1.1 本標準所指醫療衛生設施包括醫療服務設施和公共衛生服務設施兩類:a) 醫療服務設施包括:綜合醫院、中醫醫院(含中西醫結合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站、村衛生室(所)等。b) 公共衛生服務設施包括:婦幼保健院(所)、精神專科醫院、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衛生監督所、血庫、急救中心等。7.1.2 衛生教育科研設施按國家和重慶市相關規定進行配置,不在本標準規定范圍內。7.2 醫療衛生設施選址與布局7.2.1 醫療衛生設施的選址應注意滿足設施使用的功能與環境要求,應選址在交通方便、環境安靜、地形比較規整、工程地質條件穩定、基礎設施條件較好的地段。7.2.2 醫療衛生設施的選址不宜與市場、學校、幼兒園、公共娛樂場所、消防站、垃圾轉運站、強電磁輻射源等毗鄰;應避開地形坡度較大的區域、干道交叉口等交通繁忙地段、不良地質區、洪水淹沒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產與貯存場所、各類控制區和保護區以及其他不安全地帶;架空高壓輸電線、高壓電纜、油氣管道、通航河道及市政道路等不得穿越醫院。7.2.3 有傳染性、放射性或需要特殊隔離的醫院,應考慮隔離措施,與周邊居民區的距離應符合國家有關防護距離的規定。7.2.4 綜合醫院、血庫、急救中心宜在重慶市域范圍內統籌規劃設置。婦幼保健院(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衛生監督所應在每個區(縣)設置。精神專科醫院在都市區內應統籌規劃設置,在其余區(縣)均應設置。7.2.5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應獨立占地,滿足交通便利、位置適中的要求。7.2.6 社區衛生服務站宜與社區管理、服務、文化活動設施統籌規劃設置。7.2.7 村衛生室(所)宜結合村級公共服務中心設置。7.3 醫療衛生設施規劃配置標準7.3.1 城市醫療衛生設施用地應符合表5的規定。其中醫療服務設施用地宜占醫療衛生設施用地的80%90%;公共衛生服務設施用地應按照5065m2/千人控制,宜占醫療衛生用地的10%20%。表5 城市醫療衛生設施用地標準規劃服務人口規模(萬人)20205050100100200200用地指標(m2/千人)600700600800700900800100090011007.3.2 城市醫療衛生設施床位數應符合表6的規定。其中綜合醫院床位數不低于總床位數規模的60%,中醫醫院(含中西醫結合醫院)床位數不低于總床位數規模的8%12%,精神專科醫院床位數不低于總床位數規模的5%。表6 城市醫療衛生設施床位數配置標準規劃服務人口(萬人)77.3.3 城市醫療服務設施的規劃配置應符合表7的規定。城市公共衛生服務設施具體配置標準按照國家和地方相關規定執行。表7 城市醫療服務設施配置標準設施等級設施名稱床位規模(床)最小規模(m2/處)配置標準服務半徑(m)備 注每床指標(m2/床)千人指標(m2/千人)用地面積建筑面積用地面積建筑面積用地面積建筑面積區(縣)級綜合醫院20030023400160001178040050046000332001158360070067800516001138680090088800704001118810001090009000010990中醫醫院60720041401201406972按轄區內全域常住人口0.22 0.3床/千人計算。10011500720011513572752002200015000110130757830031500234001051257880400400003200010012080845004750042000951158487居住區級社區衛生服務中心2400240060601500居住小區級社區衛生服務站150500注: 1兼有教育、科研任務的綜合醫院按綜合醫院建設標準(建標110-2008)執行,其他單列項目用房用地面積按綜合醫院建設標準(建標110-2008)相應增加。注: 2中醫醫院的其他單列項目用房用地面積按中醫醫院建設標準(建標106-2008)相應增加。注: 3具有服務西南乃至全國的醫院可結合輻射能力考慮增加服務重慶市外人口的床位數。7.3.4 每個居住區(街道)應設置一處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人口規模大于10萬人的居住區(街道)應增設。7.3.5 鄉鎮衛生院的規劃配置應符合表8的規定。每個鎮鄉應設置一所鄉鎮衛生院,床位數規模按照轄區內全域常住人口1.21.7床/千人配置。中心鎮衛生院的規劃服務人口需包括本鎮及鎮外服務區域三分之一的人口。表8 鄉鎮衛生院配置標準設施名稱床位規模(床)一般規模(m2/處)配置標準(m2/床)備 注用地面積建筑面積用地面積建筑面積鄉鎮衛生院12043020003001100805055100床及以上的鄉鎮衛生院宜按此配置標準設置。219920009900110054457.3.6 農村醫療服務設施的規劃配置應符合表9的規定。每個行政村應設置一處村衛生室(所),有條件的行政村可增設。表9 農村醫療服務設施配置標準設施名稱最小規模(m2/處)服務半徑(m)備 注用地面積建筑面積村衛生室(所)601500獨立占地的村衛生室(所),占地面積不低于115m2,業務用房面積不低于80m2。7.3.7 新建大型醫院的停車位宜按重慶市現行配建標準的1.2倍設置。8 公共文化與體育設施選址布局與規劃配置標準8.1 公共文化與體育設施分級與分類8.1.1 本標準所指的城鎮公共文化設施按三級設置:a) 區(縣)級:文化館、公共圖書館、科技館、博物館類(包括博物館、紀念館、陳列館、美術館、非遺館等)和青少年活動中心。b) 居住區(街道、鎮鄉)級:街道文化中心、鄉鎮綜合文化站。c) 居住小區(社區)級:社區文化活動室。本標準所指的農村文化設施為村文化活動室。8.1.2 市級文化設施按國家及重慶市相關規定進行配置,不在本標準規定范圍內。8.1.3 本標準所指的城鎮公共體育設施按三級設置:a) 區(縣)級:體育場、體育館、游泳館(池)和全民健身活動中心。b) 居住區(街道、鎮鄉)級:全民健身活動中心、健身廣場。c) 居住小區(社區)級:社區多功能運動場。本標準所指的農村體育設施為農民體育健身場地。8.1.4 市級體育設施、其他專業性體育場館等按國家及重慶市相關規定進行配置,不在本標準規定范圍內。8.2 公共文化與體育設施選址與布局8.2.1 公共文化與體育設施選址應當符合位置適中、交通便利的原則,利于人群集聚活動和人流、車流的疏散;用地工程地質條件穩定,符合安全、衛生和環保的相關標準。8.2.2 公共文化與體育設施宜結合廣場、公園綠地等公共活動空間統籌布局,應避免或減少對醫院、學校、幼兒園、住宅等的影響。8.2.3 公共文化與體育設施布局應合理組織人流、車流和車輛停放,減少對城市交通的干擾。8.2.4 區(縣)級體育設施宜集中布局,形成區(縣)體育中心。8.2.5 居住區級及以下的文化設施可與同級別公共服務設施相對集中布置,形成各級的公共服務中心。8.2.6 群眾性體育活動設施,宜布局在方便、安全、對生活休息干擾小的地段。8.2.7 街道文化中心與鄉鎮綜合文化站應單獨占地。8.3 公共文化與體育設施規劃配置標準8.3.1 城鎮公共文化設施的規劃配置應符合表10的規定。表10 城鎮公共文化設施配置標準設施等級設施名稱設施類型規劃服務人口(萬人)最小規模(m2/處)配置標準(m2/千人)備 注用地面積建筑面積用地面積建筑面積區(縣)級文化館大型5045006000912人口20萬以下的區(縣),按20萬的標準配置。中型20503500400012202025公共圖書館中型1009500135009.59.513.550100650075006.51313.51520504000450012201522.5科技館中型100100008000107.58小型50100600050001015810青少年活動中心152000010000居住區級街道文化中心482000150025502040每個街道設置一處,應包括圖書閱覽、培訓、兒童活動、展覽、文藝康樂等活動用房以及室外場地。鄉鎮綜合文化站大型58008001616每個鎮鄉設置一處,應包括文體活動、書刊閱覽、教育培訓、網絡信息、管理和輔助用房等。中型3570050012251020小型360030020601530居住小區級社區文化活動室0.8230030應包括文化康樂、圖書閱覽、科普宣傳等功能。注: 規劃服務人口為中心城區城市人口(含非農業人口和半年以上暫住人口),鄉鎮綜合文化站的規劃服務人口為本鎮域范圍內的常住人口。8.3.2 農村文化設施的規劃配置應符合表11的規定。表11 農村文化設施配置標準設施名稱最小規模(m2/處)備 注用地面積建筑面積村文化活動室100每個行政村應配置一處,應包括科技服務、圖書閱覽等功能。8.3.3 公共文化與體育設施的規劃建設,應綜合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文化體育需求和民族文化傳統等因素,在滿足當前需要的基礎上,留有一定的發展余地。8.3.4 規劃為應急避難場所的公共文化與體育設施,應滿足應急避難的相關要求。8.3.5 博物館類設施的配置標準,應根據文物藏品量等情況具體確定。8.3.6 每個區(縣)應配置一處青少年活動中心、一處及以上的文化館和公共圖書館,有條件的區(縣)可配置一處科技館。8.3.7 城鎮公共體育設施的規劃配置應符合表12的規定。表12 城鎮公共體育設施配置標準設施等級設施名稱規劃服務人口(萬人)最小規模(m2/處)配置標準(m2/千人)觀眾規模(千座)承辦賽事等級備 注用地面積建筑面積用地面積建筑面積區(縣)級體育場50600001202040甲級、乙級有條件的區(縣)體育中心可配置熱身場地與訓練館。體育館200004036甲級、乙級游泳館(池)17000301.53甲級、乙級體育場1550600002001020乙級、丙級體育館150004034乙級、丙級游泳館(池)15000421.5乙級、丙級全民健身活動中心(中型)154000200020居住區級全民健身活動中心(小型)482000150040應配置網球、乒乓球、羽毛球、健身路徑、兒童游戲場、標準籃球場、游泳池、門球場、五人制足球場等活動設施。健身廣場487000150可在體育用地中單獨設置,也可與綠地、廣場等用地混合設置。居住小區級社區多功能運動場0.82配置標準為每戶1.5m2,可結合居住、綠地、廣場等功能混合設置,體育設施應均衡布局,滿足設施類型多樣化要求。8.3.8 農村體育設施的規劃配置應符合表13的規定。表13 農村體育設施配置標準設施名稱最小規模(m2/處)備 注用地面積建筑面積農民體育健身場地600每處農民體育健身設施應包括1個標準籃球場,1副標準籃球架和2張室外乒乓球臺。8.3.9 每個區(縣)應配置一處及以上的體育場、體育館、游泳館(池),宜配置一處獨立占地的全民健身活動中心(中型)。8.3.10 每個街道和鎮鄉應配置一處及以上的全民健身活動中心(小型)和健身廣場。8.3.11 每個行政村應配置一處農民體育健身場地。9 社會福利設施選址布局與規劃配置標準9.1 社會福利設施分類9.1.1 本標準所指社會福利設施包括老年人設施、救助管理設施和殯葬設施三類:a) 老年人設施包括:養老院、老年公寓、老年養護院、老年大學、老年活動中心、老年服務中心、日間照料中心、養老服務站和老年人活動室。b) 救助管理設施包括:兒童福利院、救助管理站(含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殘疾人康復中心。c) 殯葬設施包括:殯儀服務站、公益性公墓、殯儀館。9.1.2 農村社會福利設施為村養老服務站和老年人活動室。9.2 社會福利設施選址與布局9.2.1 老年人設施和救助管理設施應選址在地形平坦、工程地質條件穩定、基礎設施條件良好、交通便利、符合安全、衛生和環保相關標準的地段;應避開公路、快速路、干道交叉口等交通繁忙的地段;應遠離污染源、噪聲源及危險品生產儲運設施等用地。9.2.2 養老院、老年公寓、老年養護院、日間照料中心、兒童福利院、殘疾人康復中心的選址除符合9.2.1的規定外,還應滿足陽光充足、通風及環境綠化良好,便于利用周邊的生活、醫療等社會公共服務設施的要求。其中居住區及居住小區級老年人設施宜與街道、社區公共服務中心集中設置。9.2.3 新建公墓、殯儀館應在城郊或結合大型生態綠地進行選址布局,與居住區、商業區保持一定距離;殯儀服務站應選址在交通便利,但與居住區有一定分隔的地段。9.2.4 社會福利設施均應獨立占地。用地特別緊張的已建成區的日間照料中心可不單獨占地。9.3 社會福利設施規劃配置標準9.3.1 城鎮老年人設施的規劃配置應符合表14的規定。表14 城鎮老年人設施配置標準設施等級設施名稱一般規模(m2/處)服務半徑(m)每床指標(m2/床)配置標準(m2/千人)備 注建筑面積用地面積建筑面積用地面積建筑面積用地面積區(縣)級養老院52506750900035456035451)最小床位數宜大于150床/所。2)室外活動場所宜大于2000m2。老年公寓525075001050035507035501)最小床位數宜大于150床/所。2)室外活動場所宜大于2000m2。老年養護院4250550042.5552837最小床位數宜大于100床/所。老年大學(老年活動中心)25005000101520301)每所應配置5班以上,應具有獨立的場地、校舍。2)其中老年人活動中心,建筑面積大于1000m2,占地面積大于2000m2。居住區級養老院2400240010003030501801801)最小床位數宜大于80床/所。2)室外活動場所800m2。3)居住人口超過1.5萬人,且相對獨立的住區,宜單獨設置養老院。老年服務中心(活動中心)500100012.525每處應設置大于300m2的室外活動場地。居住小區級日間照料中心7501000500507565100室外活動場所宜大于250m2。注: 若日間照料中心承擔了為居家養老居民提供上門服務職能,應增加50m2的家政服務建筑面積。9.3.2 區(縣)級、居住區級、居住小區級養老設施床位數按老年人總數的35配置。每個區(縣)級養老設施按照2.5床/千人標準設置,居住區級及以下養老設施按照6床/千人標準設置。9.3.3 每個區(縣)至少應設置一處老年養護院。新建養老設施的床位數超過100張的,或者收住介助老人占70%、介護老人占50%的養老機構,均應設置不小于200m2的醫療室,并相應增加設施用地面積。9.3.4 農村老年人設施的規劃配置應符合表15的規定。每個行政村宜設置一處養老服務站和一處老年人活動室,有條件的行政村可合設。表15 農村老年人設施配置標準設施名稱最小規模(m2/處)備 注建筑面積用地面積村養老服務站100結合村級公共服務中心設置,每處配置510個床位。老年人活動室50結合村級公共服務中心設置。9.3.5 救助管理設施的規劃配置應符合表16的規定。表16 救助管理設施配置標準設施名稱規劃服務人口(萬人)一般規模(m2/處)每床建筑面積(m2/床)每處床位數(床)備 注建筑面積用地面積兒童福利院100200410051254143100149200300585080003941150249300400925011500373925034940060012250153003537350450殘疾人康復中心1251700068000具均用地面積6.8m2,建筑面積1.7m21)都市區范圍內統籌配置,其他區(縣)應設置一處及以上的殯儀館。2)規劃服務人口50萬以上的殯儀館可增設單獨的骨灰樓,用地面積宜為3000m2。761251080043200具均用地面積7.2m2,建筑面積1.8m25175720028800具均用地面積7.2m2,建筑面積1.8m250400016000具均用地面積8.0m2,建筑面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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