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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公務員考試行測常識判斷考點分析:法律常識第一節法律常識【本節考點分析】一、法理學(一)法的外延與內涵1法的外延(1)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即成文法;(2)國家通過一定方式所認可的習慣法,即不成文法;(3)法院或法官在司法實踐中創制的規范、規則;(4)其他執行國家職能的法,如教會法等。2法的內涵法是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以確認、保護和發展有利于統治階級實現階級統治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為目的的行為規范體系。(二)法的特征1法是調整人們行為和社會關系的規范,具有規范性。2法是國家制定或認可并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社會規范。3法是由國家強制力為最后保證手段的規范體系,具有國家強制性,一切社會規范都具有強制性。4法是國家權力管轄范圍內普遍有效的社會規范。5法是有嚴格的程序規定的規范,具有程序性。(三)法的本質法的本質是法的根本性質,是指法這一事物自身組成要素之間相對穩定的內在聯系,是由法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構成的。(四)法的作用法的作用可以分為規范作用與社會作用兩類。1法的規范作用法的規范作用可以分為指引、評價、教育、預測和強制的作用。(1)評價作用法律具有判斷、衡量他人行為是否違法以及違法性質和程度的作用。(2)指引作用法律作為一種行為規范,為人們提供某種行為模式,從而指導人們的行為。(3)預測作用即當事人可以根據法律預先估計到他們相互將如何行為以及某種行為的法律后果,它又叫法律的可預測性,其對象是人們相互的行為。(4)教育作用即通過法律的實施對一般人今后的行為所發生的影響,其對象為一般人的行為。(5)強制作用即對違法行為具有制裁的懲罰作用,其對象是違法行為。2法的社會作用法的社會作用是法為實現一定的社會目的而發揮的作用。法的社會作用主要表現在兩個主要方面:(1)在執行社會公共事務方面的作用。維護人類社會的基本生活條件。維護生產和交換條件。促進公共設施建設,組織社會化大生產。確認和執行技術規范。促進教育、科學和文化事業。(2)在維護階級統治方面的作用。調整統治階級與被統治階級之間的關系。調整統治階級內部的關系。調整統治階級與其同盟者之間的關系。(五)法律部門和法律體系1劃分法律部門的標準和原則劃分法律部門的主要標準是法律所調整的不同社會關系;其次是法律調整方法。劃分法律部門的原則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劃分法律部門時應注意粗細之間保持適當平衡。(2)在劃分法律部門時要考慮有關法律、法規的多寡,如果有些社會關系與領域中法律規范數量眾多,則應分別劃分幾個法律部門。(3)劃分法律部門既要有一定的邏輯根據,不必過于拘泥,從實際出發,考慮在制定或即將制定的法律,把握法律的發展趨勢。還要善于區別各法律部門之間必要的交錯和不應有的重復以免混亂,善于使邏輯與實用兼顧。2法律體系法律體系是指一國的全部現行法律規范,按照一定的標準和原則,劃分為不同的法律部門而形成的內部和諧一致、有機聯系的整體。(六)法律規范的分類1授權性規范、命令性規范與禁止性規范命令性規范,是要求法律關系主體應當從事一定行為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規范;禁止性規范,是規定法律關系主體不應當從事一定行為即不為一定行為的規范。兩者的內容是確定的,具有強制性。授權性規范,是指示法律關系主體可以作出或要求別人作出一定行為的規范,是關于主體權利的規定,特點是具有任意性。2強行性規范與任意性規范任意性規范大都是國家賦予法律關系主體某種權利和自由的規范。強行性規范規定人們必須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其對人的行為要求十分單一、明確,無選擇性。3調整性規范和構成性規范調整性規范的功能在于組織人們按照規則授予的權利去活動。4確定性規范、委任性規范和準用性規范。確定性規范是指其內容已作明確規定,無須援用其他規則來確定、說明其內容的規范。委任性規范,是指其內容只是規定某種概括性指示,尚未作明確性規定,需經有關機關規定、確認其內容的法律規范。準用性規范,是指其內容尚未作明確規定,需要援用其他規則來說明其內容的法律規范。(七)法律原則法律原則的概念及與法律規則的區別包括以下幾方面:1法律規則著眼于主體行為及各種條件的共性;其明確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適用上的“自由裁量”。法律原則的著眼點不僅限于行為及條件的共性,而且關注它們的個別性。其要求比較籠統、模糊,它不預先設定明確的、具體的假定條件,更沒有設定明確的法律后果。2法律規則由于內容具體明確,它們只適用于某一類型的行為,而法律原則對人的行為及其條件有更大的覆蓋面和抽象性,它們是對從社會生活或社會關系中概括出來的某一類行為,某一法律部門甚或全部法律體系均通用的價值準則,具有宏觀的指導性,其適用范圍比法律規則寬廣。3法律規則是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應用于個案當中的,而法律原則的適用則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應用于個案當中的,因為不同的法律原則是具有不同的強度的,而且這些不同的強度原則甚至沖突的原則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4法律規則是有比法律原則強度大的顯示性特征,即相對于原則,法官更不容易偏離規則作出裁決。(八)法律規則1法律規則的概念法律規則是采取一定的結構形式具體規定人們的法律權利、法律義務以及相應的法律后果的行為規范。2法律規則的分類(1)按照規則的內容不同,法律規則可以分為授權性規則和義務性規則。(2)按照規則內容的確定性程度,可以把法律規則分為確定性規則、委任性規則和準用性規則。(3)按照規則對人們行為規定和限定的范圍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規則分為強行性規則和任意性規則。(九)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是被動承擔法律責任,是指由特定國家機關對違法者依其法律責任而實施的強制性懲罰措施。法律制裁的種類包括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違憲制裁。(十)法律責任1法律責任的含義及特點法律責任指的是行為人做某種事或不做某種事所應承擔的后果。法律責任的特點:(1)承擔法律責任的最終依據是法律;(2)法律責任具有國家強制性。2法律責任的種類(1)刑事責任(2)民事責任(3)行政責任(4)違憲責任(十一)立法1立法的含義和特點立法是指一定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廢止法律、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及認可法律的活動。立法的特點:第一,立法是以國家的名義進行的活動;第二,立法是一項國家職能活動,其目的是為了實現國家和社會生活的有效調控;第三,立法是以一定的客觀經濟關系為基礎的人們的主觀意志活動,并且受其他社會因素的影響;第四,立法是產生具有規范性、國家強制性的普遍行為規則的活動;第五,立法是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進行的專門活動;第六,立法是對有限的社會資源進行制度性的分配,是對社會資源的第一次分配,反映了社會的利益傾向性。2當代中國立法的原則(1)立法應當遵循憲法的基本原則;(2)立法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3)立法應當體現人民的意志;(4)立法應當從實際出發,科學合理地規定權利與義務、權力與責任,由此可以認為當代中國立法的原則為法治原則、民主原則、科學原則。(十二)法的淵源與分類在實質意義上,法的淵源指法的內容的來源。形式意義上的法的淵源,也就是法的效力淵源,指一定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或認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現形式,即根據法的效力來源不同,而劃分的法的不同形式。當代中國法的淵源主要為以憲法為核心的各種制定法,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民族自治法規、地方性法規、經濟特區的規范性文件、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法規、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等。(十三)法的效力1法的效力的概念法的效力,即法律的約束力,指人們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那樣行為,必須服從。2法律效力的種類法律效力可以分為四種,即對人的效力、事的效力、空間效力、時間效力。(十四)法律關系1法律關系的概念和特征(1)法律關系是根據法律規范建立的一種社會關系,具有合法性;(2)法律關系是體現意志性的特種社會關系;(3)法律關系是特定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2法律關系的內容法律關系的內容就是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它是法律規則的內容(行為模式、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的一般規定)在實際的社會生活中的具體落實,是法律規則在社會關系中實現的一種狀態。(十五)法律解釋1法律解釋的含義與特點法律解釋是指一定的人或組織對法律規定含義的說明。法律解釋的特點:(1)法律解釋的對象是法律規定和它的附隨情況;(2)法律解釋與具體案件密切相關;(3)法律解釋具有一定的價值取向性;(4)法律解釋受解釋學循環的制約。2法律解釋的種類(1)正式解釋與非正式解釋這是依解釋的主體和解釋效力的不同所作的分類。所謂正式解釋,通常也叫法定解釋,是指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官員或其他有解釋權的人對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解釋。非正式解釋,通常也叫學理解釋,一般是指由學者或其他個人及組織對法律規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解釋。(2)限制解釋、擴充解釋與字面解釋根據解釋尺度的不同分類:限制解釋,是指在法律條文的字面含義顯然比立法原意為廣時,作出比字面含義為窄的解釋。擴充解釋,是指在法律條文的字面含義顯然比立法原意為窄時,作出比字面含義為廣的解釋。字面解釋,是指嚴格按照法律條文字面的通常含義解釋法律,既不縮小,也不擴大。(十六)法律意識、法律監督和法律秩序1法律意識法律意識泛指人們對于法律,特別是本國現行法律的態度、心理、觀點、知識和思想等。2法律監督法律監督,有廣義與狹義兩種含義。狹義上的法律監督,是指由特定國家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對立法、司法和執法活動的合法性所進行的監督;廣義的法律監督,是指由所有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對各種法律活動的合法性所進行的監督。3法律秩序法律秩序是人們在社會生活中依法行事而形成的有規則和有序的狀態。二、憲法學(一)憲法的本質、特征和作用1憲法的本質法律所表現的是被上升為國家意志的統治階級意志。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它所表現的也是上升為國家意志的統治階級意志。憲法所表現的階級力量對比關系,也表現為憲法隨階級力量對比的變化而產生相應的改變。2憲法的根本特征(1)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2)憲法是公民權利的基本保障;(3)憲法是民主政治法律化、制度化的基本形式。3憲法的作用憲法的主要作用可以概括為確認作用、限制和規范作用、指引和協調作用、評價和宣傳作用四大方面。(二)憲法的基本原則憲法的基本原則,又稱憲法原則,是指憲法中蘊涵的、涉及國家根本制度的指導思想和基本要求。目前,通常認為憲法原則主要包括人民主權原則、基本*原則、法治原則和權力制約原則等內容。(三)我國憲法的三次修正1982年憲法是我國現行憲法,由序言、總綱、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國旗、國徽和首都組成,共一百三十八條,由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于1982年12月4日通過。這部憲法以四項基本原則為指導思想,繼承和發展了1954年憲法的基本原則,全面總結了我國社會主義建設正反兩方面的經驗和教訓,反映了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各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發展,我國在政治、經濟、文化等領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為了適應這一變化,全國人大以憲法修正案的形式對這部憲法進行了三次修改。(四)憲法的分類憲法分類是指按照一定標準把憲法劃分和歸納為不同類別的活動,是憲法與憲法學不斷發展的必然要求。近代以來,資產階級學者根據憲法的某些外部表現特征,對憲法作了多種分類,主要有以下三種:1成文憲法與不成文憲法;2剛性憲法與柔性憲法;3欽定憲法、民定憲法和協定憲法。(五)憲法結構憲法結構實際上是指憲法內容的相互關系及其外在表現形式。憲法一般由以下幾部分組成:1序言2正文3附則(六)憲法的實施憲法的實施是指將憲法規范體現的統治階級意志轉化為現實中人們的行為的活動,將憲法規定的抽象的權利義務關系,轉化為現實生活中的具體的權利義務關系。(七)憲政憲政是指依照憲法規定所產生的政治制度,是憲法規范與實施憲法的政治實踐相結合的產物。(八)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范圍內,以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建立相應的民族自治地方,并設立民族自治機關,行使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自治權的制度。(九)特別行政區制度1概念特別行政區是指在我國版圖內,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實行不同于一般行政區的政治、經濟和法律制度,具有特殊法律地位,是在中央政府管理之下,不擁有國家主權的行政區域。2中央與特別行政區的關系中央與特別行政區的關系,是一個主權國家內中央與地方的關系,或者說是中央對特別行政區進行管轄和特別行政區在中央監督下實行高度自治而產生的相互關系。(十)公民的基本權利公民的基本權利:(1)平等權;(2)政治權利和自由;(3)監督權和取得國家賠償權;(4)宗教信仰自由;(5)人身自由;(6)社會經濟、文化教育方面的權利;(7)特定主體的權利。(十一)選舉制度選舉制度是國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體現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的平衡關系。1我國選舉制度的基本原則(1)選舉權的普遍性原則(2)選舉權的平等性原則(3)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并用的原則(4)秘密投票原則2我國選舉的民主程序選舉程序一般包括選舉組織的成立、劃分選區和選民登記、代表候選人的提出、投票選舉、對代表的罷免和補選等環節。三、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一)行政法概述1行政法的基本概念我國行政法是由于調整國家行政管理發生的行政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2行政法的基本原則(1)依法行政原則(2)行政合理原則(3)行政公開原則(二)行政組織與國家公務員1行政組織與行政主體行政組織指以實現國家行政職能為目的,以行政職位為基本構成單位的組織。所謂行政主體,是指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實施國家行政管理職能并承受一定法律后果的國家行政機關和社會組織。2中央國家行政機關(1)國務院中央行政機關,是指國務院和國務院所屬各工作部門的總稱。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它的法律性質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2)國務院行政機構國務院行政機構根據其職能分為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組成部門、國務院直屬機構、國務院辦事機構、國務院組成部門管理的國家行政機構和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3地方國家行政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別由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州長、副州長和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等組成。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分別由縣長、副縣長,市長、副市長,區長,副區長和局長、科長等組成。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廳、局、委員會等職能部門的設立、增加、減少或者合并,由本級人民政府報請國務院批準。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的局、科等職能部門的設立、減少或者合并,由本級人民政府報請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門接受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門受本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普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職權,分為基本職權和專門職權。前者由憲法和地方組織法規定。專門職權由國家立法根據需要分別加以規定。4實施行政職能的非政府組織(1)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是指根據具體法律、法規授權而行使特定行政職能的非國家機關組織。(2)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是以委托機關的名義在委托事項范圍內從事行政管理活動的非政府組織。(三)抽象行政行為1抽象行政行為的概念抽象行政行為指國家行政機關制定法規、規章和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行政規則的行為。2行政行為的生效規則生效規則是指行政行為何時開始生效的規則。行政行為的生效規則主要有:即時生效;受領生效;告知生效;附條件生效。(四)具體行政行為1具體行政行為的概念具體行政行為,就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就特定事項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作出的單方行政職權行為,是狹義的具體行政行為。2具體行政行為的成立和效力具體行政行為成立的一般條件是:(1)在主體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是享有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實施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工作人員意志健全具有行為能力;(2)在程序上,按照法律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進行送達;(3)在內容上,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具有效果意思的表示。3具體行政行為的類型根據分散單行法進行規范的具體行政行為類型可分為:行政許可,也稱為行政審批;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征收;行政裁決。(五)行政強制執行1行政強制執行的概念行政強制執行指在行政法律關系中,作為義務主體的行政相對人不履行其應履行的義務時,行政機關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強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義務的活動。2行政強制執行的種類行政強制執行分為間接執行和直接執行。(六)行政處罰1行政處罰的概念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給予違反行政管理秩序,依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制裁。2行政處罰的種類行政處罰法規定了以下幾種行政處罰:(1)警告;(2)罰款;(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4)責令停產停業;(5)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執照,亦稱許可證罰;(6)行政拘留。3行政處罰的設定(1)法律的行政處罰設定權;(2)行政法規的行政處罰設定權;(3)地方性法規的行政處罰設定權;(4)規章的行政處罰設定權;(5)非法律、法規、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七)行政合同1行政合同概述行政合同又稱為行政契約、公共契約,行政主體為實現行政目的而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基于意思一致而締結的契約。2行政合同的種類(1)財產性的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機關為了提高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及所需貨物和服務的采購效益而訂立的合同。(2)管理性的行政合同,是指規定行政管理職權的行使為內容的合同。(八)行政程序1行政程序的概念一般意義上的行政程序是行政機關實現其行政職能的方式方法的總稱。2行政程序法的原則行政程序法的原則為基本原則,主要包括公開、公正、公平、統一、合理等與行政法基本原則相聯系的內容,以及當事人的參與原則和保證行政效率原則。(九)行政復議1行政復議的概念行政復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條件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法定機關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復查并作出復議決定的活動。2行政復議的原則行政復議的原則主要有:合法原則、公正原則、公開原則、及時原則、便民原則等。但能體現行政復議的特殊性的是有錯必糾原則。(十)行政訴訟1行政訴訟的概念和基本原則行政訴訟指人民法院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請求,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作出裁判,解決行政爭議的訴訟活動。2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1)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行政審判權原則(2)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3)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原則(4)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5)民族語言文字原則(6)當事人有權辯論原則(7)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原則(8)人民檢察院實行法律監督原則(十一)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1受案范圍的含義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是指法律所規定的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的范圍,或者說是人民法院解決行政爭議的范圍和權限。2受案范圍的確立方式我國行政訴訟法確立受案范圍采取的是混合式。3受案范圍的確定標準(1)具體行政行為標準(2)人身權、財產權標準(十二)行政訴訟的管轄1管轄的概念和種類管轄指關于不同級別和地方的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權限分工,是涉及行政審判的組織體制、公民訴權保護、憲政分權體制等基本問題的重要訴訟法律制度。2管轄的種類(1)級別管轄與地域管轄。(2)單一管轄與共同管轄。(3)法定管轄與裁定管轄。(十三)行政訴訟參加人行政訴訟參加人是指因行政訴訟起訴、應訴或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而參加整個或部分行政訴訟過程中的訴訟活動,并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一類訴訟參與人。(十四)行政訴訟程序1起訴與受理2行政訴訟的第一審程序3行政訴訟的第二審程序4行政訴訟審判監督程序四、刑法(一)刑法的概念、性質和體系1刑法的概念刑法是掌握國家政權的統治階級,為了維護其階級利益和統治秩序,根據本階級的意志,通過國家立法機關制定,并以國家名義頒布的,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禁止性法律規范的總和。2刑法的體系與解釋狹義的刑法體系,是指刑法法典的組成和結構;廣義的刑法體系,是指刑法的各種淵源及其相互關系。所謂刑法解釋,就是指對刑法規定意義的說明。3刑法的性質與任務(1)刑法的特有屬性,主要表現在:刑法是規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規范,而其他法律規定的都是一般違法行為及其法律后果。一般部門法都只是調整和保護某一方面的社會關系,而刑法所調整和保護的社會關系相當廣泛。一般部門法對一般違法行為也適用強制方法,但其嚴厲程度輕于刑法所規定的刑罰。只有當一般部門法還不足以抑止某種危害行為時,才能適用刑法。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即其他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和保護的合法權益,也都借助于刑法的調整和保護。(2)我國刑法的任務:懲罰犯罪,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即保衛國家安全;懲罰犯罪,保護社會主義公共財產和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懲罰犯罪,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懲罰犯罪,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二)刑法的基本原則我國刑法明文規定了以下基本原則:1罪刑法定原則2罪刑相適應原則3平等適用刑法原則(三)犯罪1犯罪的概念與特征刑法學把我國刑法規定的犯罪概括為:行為人實施的危害社會,觸犯刑律,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其特征為:(1)社會危害性。(2)刑事違法性。(3)應受刑罰處罰性。2犯罪的分類(1)理論分類重罪與輕罪隔隙犯與非隔隙犯自然犯與法定犯(2)法定分類國事犯罪與普通犯罪基本犯、加重犯與減輕犯身份犯與非身份犯親告罪與非親告罪(四)犯罪構成1犯罪構成的概念及特性犯罪構成指刑法規定的,決定某一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達到犯罪程度,而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主客觀方面要件組成的有機整體。其特性為:(1)犯罪構成的法定性(2)犯罪構成的主客觀統一性(3)犯罪構成與社會危害性的統一性(4)犯罪構成的重要性2犯罪構成的分類(1)基本的犯罪構成與修正的犯罪構成(2)單一的犯罪構成與復雜的犯罪構成(3)完結的犯罪構成與待補充的犯罪構成3犯罪構成要件犯罪構成要件指犯罪構成的基本單元,它包括:犯罪客體、犯罪客觀要件、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要件。(五)犯罪客體1犯罪客體的概念犯罪客體指我國刑法所保護的而為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關系或稱社會利益。2犯罪客體的分類我國刑法理論把犯罪客體分為三種:(1)一般客體;(2)同類客體;(3)直接客體。3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的關系犯罪對象與犯罪客體的關系既有聯系又有區別。聯系表現在:犯罪對象反映犯罪客體,犯罪客體制約犯罪對象。二者之間的區別表現在:(1)犯罪對象所呈現的是事物的外部特征,它一般不能決定犯罪的性質,而犯罪客體所表現的是行為的內在本質,因而決定犯罪的性質;(2)特定的犯罪對象只是某些犯罪的構成要件,而犯罪客體是一切犯罪的共同構成要件;(3)犯罪對象并非在任何犯罪中都受到侵害,而犯罪客體在一切犯罪中都受到了侵害或者威脅;(4)犯罪對象不是犯罪分類的根據,而犯罪客體是犯罪分類的根據。(六)犯罪主體犯罪主體指實施犯罪行為,并且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人。犯罪主體可分為自然人犯罪主體與單位犯罪主體。(七)犯罪主觀要件1犯罪主觀要件概述犯罪主觀要件指犯罪主體對其所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2犯罪故意犯罪故意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一種心理態度。3犯罪過失犯罪的過失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4無罪過事件成立無罪過事件的關鍵是行為人對已經發生的損害結果主觀上無罪過,既無故意也無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5犯罪的目的與動機(1)犯罪目的指犯罪人希望通過實施某種犯罪行為達到某種危害結果的心理態度。(2)犯罪動機指推動犯罪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內心起因。(八)排除犯罪事由1排除犯罪的事由的概念排除犯罪的事由指基于法律、法規的授權允許公民或有特定職責的人實施的,表面上有害于他人,實質上有益于社會,因而不構成犯罪的行為。2排除犯罪的事由的分類按刑法有無明文規定為標準,分為法定的排除犯罪的事由與非法定(超法規)的排除犯罪的事由。(九)正當防衛1正當防衛的概念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行為。2正當防衛的條件(1)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2)不法侵害正在進行;(3)具有防衛意識;(4)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進行防衛;(5)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十)緊急避險1緊急避險的概念緊急避險指為了避免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的損害另一較小合法利益的行為。2緊急避險的條件緊急避險的成立,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五個條件:(1)合法權益面臨現實危險。(2)危險正在發生。(3)出于不得已而損害另一合法權益。(4)具有避險意識。避險意識由避險認識與避險意志構成。(5)沒有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3避險過當及其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危害的,是避險過當。避險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十一)故意犯罪形態1故意犯罪形態的概念及分類故意犯罪的形態指故意犯罪在其發生、發展到完成犯罪的過程中,因主客觀原因而停止下來的各種犯罪狀態。故意犯罪形態,按其停止下來的犯罪是否完成為標準,可分為兩種類型:一是犯罪的完成形態,即犯罪的既遂形態;二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態,即犯罪的預備形態、未遂形態和中止形態。2故意犯罪形態與故意犯罪階段的關系犯罪形態與犯罪階段相互聯系、相互依存、相互制約。3故意犯罪形態與犯罪構成的關系我國刑法理論的通說認為,刑法分則所規定的犯罪構成以犯罪既遂為模式,在此意義上說,犯罪既遂是完全符合犯罪構成的。但刑法也處罰犯罪預備、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故刑法總則對分則所規定的犯罪構成進行了修正,形成了修正的犯罪構成。犯罪預備、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雖然沒有完全符合刑法分則所規定的以既遂為模式的犯罪構成,但符合了刑法總則所規定的修正的犯罪構成。因此,在總論中只討論犯罪預備、未遂與中止。(十二)犯罪未遂刑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的特征:(1)已經著手實行犯罪;(2)犯罪未得逞;(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十三)犯罪中止1犯罪中止的概念犯罪中止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2犯罪中止的特征(1)中止的時間性(2)中止的自動性(3)中止的客觀性(4)中止的有效性(十四)共同犯罪1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犯罪集團,是指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2共同犯罪與犯罪構成的關系共同犯罪與單獨犯罪不同之處,在于認定共同犯罪之間,是否具有共同實施同一犯罪這個“共同”特點。共同犯罪與單獨犯罪一樣,都是以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為前提的,即“二人以上”,必須是符合犯罪主體要件的人;“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必須符合犯罪構成的主觀要件;“二人以上”的共同行為,必須符合犯罪構成的客觀要件。3共同犯罪的形式(1)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任意共同犯罪指刑法分則中規定的,既可以由單個人構成的犯罪,也可以由二人以上構成犯罪的共同犯罪。必要共同犯罪指刑法分則中規定必須二人以上才能構成某種罪的共同犯罪。(2)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和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指各共同犯罪人在著手實行犯罪前就已經形成共同故意的共同犯罪。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共同故意在著手實行犯罪過程中才形成的共同犯罪。(3)簡單共同犯罪和復雜共同犯罪簡單共同犯罪指各共同犯罪人均參與實行某一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即每一個共同犯罪人都是實行犯。復雜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有所分工。(4)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指共同犯罪人之間無特殊組織形式的共同犯罪。特殊共同犯罪,是指集團犯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十五)罪數1罪數的概念及區分罪數的意義罪數指一個人所犯之罪的數量;區分罪數,也就是區分一罪與數罪。其意義在于:正確區分罪數,有利于準確定罪;正確區分罪數,有利于適當量刑,刑罰以犯罪為前提,刑罰應與犯罪相適應,故對一罪只能處罰一罪、對數罪應當并罰。2區分數罪的標準區分一罪與數罪的標準就是犯罪構成的個數。(十六)刑罰概說1刑罰及其特點刑罰指刑法規定的,由國家審判機關依法對犯罪分子所適用的限制或剝奪其某種權益的、最嚴厲的強制性法律制裁的方法。刑罰的特點在于:(1)刑罰的屬性。(2)刑罰的社會政治內容。(3)刑罰的法律特征。(4)刑罰的目的性。2刑罰的目的刑罰目的指國家制定刑罰、適用刑罰和執行刑罰所希望達到的結果。(十七)刑罰的體系1刑罰體系的概念刑罰體系(或刑罰的體系)是指國家的刑事立法以有利于發揮刑罰的積極功能、實現刑罰目的為指導原則,選擇刑種、實行分類并依其輕重程度排成的序列。2主刑主刑指對犯罪分子獨立適用的主要刑罰方法。3附加刑附加刑指補充主刑適用的刑罰方法。(十八)刑罰的裁量1量刑概念及特征刑罰的裁量即量刑,就是依法對犯罪人裁量刑罰。其特征:(1)量刑的主體是審判機關;(2)量刑的基礎是查明犯罪事實、認定犯罪性質;(3)量刑的內容是裁量刑罰;(4)量刑的性質是一種刑事審判活動。2量刑原則(1)以犯罪事實為根據。(2)以刑事法律為準繩。3量刑情節刑罰裁量情節,也稱量刑情節,就是指審判機關對犯罪分子據以判處刑罰的情況。4累犯累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一定期限內又犯一定之罪的人。(1)一般累犯一般累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的犯罪分子。(2)特殊累犯特殊累犯,也稱危害國家安全罪累犯,是指因危害國家安全罪被判刑,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5自首(1)一般自首自首指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2)特別自首自首,是法定從輕情節;坦白,是酌定從寬情節。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3)自首與坦白的區別坦白是指犯罪人被動歸案后,如實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行為。坦白與一般自首的關鍵區別在于是否自動投案。坦白與特別自首的關鍵區別在于所供述的罪行是否已被司法機關掌握。6立功立功指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的行為。它分為立功和重大立功。(十九)量刑1從重、從輕、減輕與免除處罰制度(1)從重與從輕處罰制度(2)減輕處罰(3)免除處罰2數罪并罰制度數罪并罰指一人犯數罪,人民法院對其所犯各罪,分別定罪量刑以后,依照法定的原則,決定執行的刑罰的量刑制度。3緩刑制度(1)緩刑的概念我國刑法中的緩刑,是指人民法院對于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有條件的不執行原判刑罰的制度。(2)緩刑的適用條件適用對象是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犯罪分子必須不是累犯。(二十)刑罰的執行1刑罰執行的概念刑罰執行指法律規定的刑罰執行機關,依法將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所確定的刑罰內容付諸實施,并解決由此產生的法律問題所進行的各種活動。2刑罰執行的原則根據刑法規定的刑種內容以及監獄法規定的刑罰執行原則,刑罰執行必須遵循以下原則:(1)合法性原則;(2)懲罰與改造相結合、教育與勞動相結合的原則;(3)人道主義原則;(4)個別化原則;(5)效益性原則。3減刑制度減刑指對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適當將原判刑罰減輕的刑罰制度。4假釋制度假釋指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后,如果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附條件地予以提前釋放的刑罰制度。(二十一)刑罰的消滅1刑罰消滅的概念刑罰消滅指由于法定的或事實的原因,致使代表國家的司法機關不能對犯罪人行使具體的刑罰權。2刑罰消滅的事由包括:(1)超過追訴時效的;(2)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3)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5)其他法定事由。(二十二)危害國家安全罪所謂危害國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實施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二十三)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地實施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行為。(二十四)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是指違反國家財政經濟管理法規,破壞國家經濟管理活動,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嚴重危害國民經濟的行為。(二十五)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1)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2)侵犯婦女、兒童身心健康的犯罪(3)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4)侵犯名譽、人格的犯罪(5)侵犯民主權利的犯罪(6)妨害婚姻家庭權利的犯罪(7)拐騙兒童罪(二十六)侵犯財產罪(1)暴力、脅迫型財產犯罪(2)竊取、騙取型財產犯罪(3)侵占、挪用型財產犯罪(4)毀壞、破壞型財產犯罪(二十七)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1)擾亂公共秩序罪(2)妨害司法罪(3)妨害國(邊)境管理罪(4)妨害文物管理罪(5)危害公共衛生罪(6)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7)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8)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9)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二十八)危害國防利益罪(1)平時危害國防利益的犯罪(2)戰時危害國防利益的犯罪(二十九)貪污賄賂罪(1)貪污型犯罪(2)賄賂犯罪(三十)瀆職罪(1)一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罪(2)司法工作人員的瀆職罪(三十一)軍人違反職責罪(1)危害作戰利益的犯罪(2)違反部隊管理制度的犯罪(3)危害軍事秘密的犯罪(4)危害部隊物資保障的犯罪(5)侵犯部屬、傷病軍人、居民、俘虜利益的犯罪五、民法(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指以民事方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二)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民法的基本原則指效力貫穿于整個民事法律制度和規范之中的民法基本原則,是指導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進行民事活動的帶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基本行為準則。(1)平等原則(2)自愿原則(3)公平原則(4)等價有償原則(5)誠實信用原則(6)合法民事權益受保護的原則(7)權利不得濫用的原則(三)民法的淵源我國民法的淵源指我國民事法律規范的表現形式。包括成文法和習慣法。(四)民事法律關系1民事法律關系的概念及特征民事法律關系指舊民法調整民事關系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是民法所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在法律上的體現。其特征主要有:主體的私人性;私權利和私義務;產生的自制性。2民事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1)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2)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3)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五)自然人1概念自然人指基于自然規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體資格的人。2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指自然人通過自己的具體行為參與相應的民事活動,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資格。(六)法人1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指依照法律的規定取得法律上的人格,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社會組織。2我國現行法上對于法人的分類根據民法通則,我國的法人分為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3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指以一定的成員為基礎而成立的法人;財團法人,是以提供一定的財產為基礎,為實現一定的目的(多為公益目的)而設立的法人。4營利法人與公益法人營利法人指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公益法人指以公共利益為目的而成立的法人。(七)民事法律行為1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為簡稱法律行為,是指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依意思表示的內容而引起民事法律關系設立、變更、終止的行為法律事實。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1)以意思表示為必備要件;(2)民事法律行為是以發生行為人預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為目的的行為;(3)民事法律行為是合法的行為。2民事法律行為的類型(1)單方行為、雙方行為和共同行為(2)有償法律行為和無償法律行為(3)諾成、實踐性法律行為(八)代理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指代理人依據代理權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被代理人獲取直接的法律后果,而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的活動。代理的特征: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代理活動;代理人以意思表示為使命;代理必須在代理權限內進行代理活動;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2代理的種類(1)單獨代理與共同代理(2)全權代理與部分代理(3)本代理與復代理(4)委托代理(5)法定代理(九)訴訟時效和期限1訴訟時效的概念及構成要件訴訟時效,又稱消滅時效,是指權利不行使的事實狀況持續一定的期間,發生勝訴權消滅的一種時效制度。訴訟時效的成立要件:(1)有一定的事實狀態存在;(2)須經過一定期間。不同的時效要求不同的期間經過;(3)發生一定的法律后果。2期限所謂期限,又稱時間,是指能引起民事權利義務發生、變更和終止的法律后果的時間。(十)物權概述1物權的概念和特征物權指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財產權。物權的特征主要有:(1)直接支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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