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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軌道發(fā)2015#號重慶市軌道交通(集團)有限公司關于印發(fā)軌道交通運營事故處理規(guī)則(2015版)的通知集團各運營公司:隨著網絡化運營的逐步形成,運營安全壓力不斷增大。為進一步規(guī)范網絡化運營事故的處理,科學、合理、公正確定運營生產事故責任,根據近兩年運營事故的處理經驗,集團公司對重慶市軌道交通運營事故處理規(guī)則(渝軌道發(fā)201469號)進行了修訂,現予以印發(fā),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原渝軌道發(fā)201469號同時廢止。重慶市軌道集團2015年1月12日軌道交通運營事故處理規(guī)則(修訂版)前 言為及時處理運營事故,規(guī)范運營事故的報告和調查程序,落實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公正、公開、科學的分清事故責任,維護軌道交通持續(xù)、健康的發(fā)展,在本規(guī)程的基礎上,參考國內其它城市的管理經驗,結合重慶軌道交通的特點,對重慶軌道交通運營事故處理規(guī)則(渝軌道發(fā)201469號)進行了修訂。在執(zhí)行過程中,如發(fā)現需要修改和補充完善的,請將修改建議告知集團公司網絡運管中心,以供今后進一步修訂完善。編制部門及主要起草人名單編制部門:重慶市軌道交通(集團)有限公司網絡運管中心主要編制人員:朱湘渝、彭行、向三、張子凡 主要審查人員:李富才、吳新安、田小瓏、薛勝超、彭勤勤、王凌、肖又平、羅 勇、丁德華、黃河、張燕珍、周后強、周尚明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及時處理運營行車事故,規(guī)范運營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程序,落實運營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運營安全事故的發(fā)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集團公司運營安全生產特點,特制定本規(guī)則。第二條 本規(guī)則適用于重慶軌道交通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管轄范圍呢,正式運營和試運營軌道交通線路運營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對在建軌道交通線路,發(fā)生與行車組織有關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由集團安全質量監(jiān)察部參照本規(guī)則執(zhí)行。第三條 運營生產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和“抓早、抓小、安全關前移”的指導思想。第四條 運營事故的調查處理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為準繩,按照公正、公平和“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調查分析,查明原因,認定損失,定性定責,追究事故責任。第五條 在運營過程中發(fā)生列車沖突、脫軌等,或者在相關的作業(yè)過程中造成人員傷亡、經濟損失、設施、設備損壞,以及危及行車安全或影響正常行車達到一定程度的,均構成軌道交通運營事故。 第六條 職責。(一)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1.組織成立事故調查組;2.審定運營事故調查報告;3.向集團公司報告事故處理情況;4.配合上級主管部門進行事故調查;(二)事故調查組1.查明事故發(fā)生經過、原因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2.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3.對事故提出處理建議;4.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5.提交運營事故調查報告。(三)工會參與運營事故的調查處理,有權向集團公司有關部門對事故提出處理建議。(四)安全質量監(jiān)察部1.負責一般A類及以上事故的調查處理;2.監(jiān)督、指導一般B類及以下事故的調查處理; 3.參與涉及施工參建單位事故的調查分析;4.協(xié)助上級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五)網絡運管中心1.負責一般B類及以下運營事故的調查處理;2.收集事故證據,整理事故材料;3.下發(fā)事故責任認定書;4.協(xié)助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進行事故調查。(六)運營公司1.負責提供事故發(fā)生時的各種技術參數(如列車狀態(tài)、客流情況、行車設備狀態(tài)、機電設備狀態(tài)、當值人員情況等)、損失和現場情況等資料;2.負責對乘客傷亡情況、列車載客情況做好調查;對目擊者進行調查,并做好記錄;3.負責組織內部事故調查分析,及時向安全質量監(jiān)察部或運管中心提交分析報告。第七條 在軌道交通運營區(qū)域內發(fā)生的治安案件或由于乘客自身原因發(fā)生的傷亡,經相關部門認定,統(tǒng)計事故件數,責任列其它。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事故調查處理,不得干擾和阻攔。第二章 運營事故的分類第九條 按照事故的性質、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及對運營造成的影響程度,地鐵和單軌系統(tǒng)的運營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第十條 特別重大事故。單軌、地鐵系統(tǒng)運營中發(fā)生下列情形的,為特別重大事故。(一)死亡30人以上;(二)重傷100人以上(含急性中毒);(三)直接經濟損失在1億元以上;(四)中斷運營48小時以上;(五)發(fā)生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第十一條 重大事故。單軌、地鐵系統(tǒng)運營中發(fā)生下列情形的,為重大事故。(一)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二)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三)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四)中斷運營24小時以上;(五)發(fā)生重大火災事故;(六)發(fā)生爆炸或毒氣襲擊等恐怖事件,造成嚴重后果的。第十二條 較大事故。單軌、地鐵系統(tǒng)運營中發(fā)生下列情形的,為較大事故。(一)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二)重傷10人以上50人以下;(三)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四)中斷運營12小時以上;(五)發(fā)生較大火災事故。第十三條 一般事故分為:一般A類事故;一般B類事故;一般C類事故;一般D類事故;一般E類事故。(一)單軌、地鐵系統(tǒng)運營中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未構成較大以上事故的,為一般A類事故。1.死亡1-2人;2.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3.直接濟濟損失500萬以上,1000萬元以下;4.中斷運營6小時以上;5.發(fā)生一般火災事故。(二)單軌、地鐵系統(tǒng)運營中發(fā)生下列情形的,為一般B類事故。1.重傷2人;2.直接經濟損失100萬以上,500萬元以下;3.中斷運營3小時以上,6小時以下。(三)單軌、地鐵系統(tǒng)運營中發(fā)生下列情形的,為一般C類事故。1.重傷1人;2.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3.中斷運營2小時以上,3小時以下。(四)單軌、地鐵系統(tǒng)中發(fā)生下列情形為一般D類事故。1.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2.中斷運營1小時以上,2小時以下;3.運營時段正線列車脫軌、沖突、擠岔、分離、碰軋脫軌器;4.單軌正線線路發(fā)生撞岔;5.擅自降級或切除車載ATP運行;6.運營時段正線列車冒進信號或越過警沖標;7.載客列車停站錯開門、未關閉車門開車、運行途中開門;8.列車夾人動車;9.工作車、列車占用道岔區(qū)段時,道岔轉動;10.信號系統(tǒng)故障造成升級顯示; 11.未辦或錯辦閉塞發(fā)出列車;12.列車運行中車輛斷軸,車輪崩裂,制動器、車鉤連接裝置等部件脫落,以及走行部軸承、傳動裝置等破損不能繼續(xù)運行。13.擅自改變列車運行方向行車;14.向占用線接入列車,向占用區(qū)間發(fā)出列車;16.正線接觸網斷線、倒桿或塌網;17.未準備好進路接、發(fā)列車;18.列車、工作車溜入區(qū)間或站內;19.地鐵線路正線鋼軌斷軌;20.列車帶電進入停電區(qū); 21.行車指揮無線通訊系統(tǒng)故障,造成全線無線通訊中斷30分鐘及以上、局部無線通訊中斷60分鐘及以上;22.工作車無憑證發(fā)車; 23.無證駕駛列車、工作車、內燃機車;24.載客列車開錯圖定運行方向;25.有責乘客墜軌;26.運營時段單個車站照明全部熄滅;27.運營時段正線列車撞軋侵限物; 28.錯送電、漏停電、錯停電、漏送電。(五)單軌、地鐵系統(tǒng)運營中發(fā)生下列情形的,為一般E類事故。1.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下,5萬元以上;2.運營時段列車晚點或中斷運營30分鐘以上,1小時以下;3.車輛段(場)及非運營時段正線列車脫軌、沖突、擠岔、分離、撞岔、碰軋脫軌器;4.車輛段(場)及非運營時段正線列車撞車檔、防護信號或未撤防護信號動車;5.車輛段(場)及非運營時段正線列車冒進信號或越過警沖標;6.運營時段正線設施、設備部件破損、脫落影響行車;7.地鐵車輛段(場)鋼軌斷軌;8.運營時段正線樹木侵限造成列車臨時停車;9.設施、設備維護不當,造成列車臨時限速運行;10.給水干管位移、侵限、爆裂跑水,影響行車30分鐘以上;11.人工準備進路手搖道岔超過30分鐘;12.列車在車輛段(場)轉線或調車進入無網區(qū);13錯誤辦理行車憑證發(fā)車;14.漏發(fā)、錯發(fā)、錯交、漏交調度命令耽誤列車或導致列車超速運行;15.錯誤操縱、使用行車設備耽誤列車;16.錯辦或未及時辦理信號耽誤列車;17.載客列車在停車站全列越過停車位;18.未經允許,列車載客進入非運營線;19.未撤除防溜裝置動車;20.接地線錯掛、漏掛、錯撤、漏撤;21.應通過封閉站的列車在封閉站停車并開門;22.列車反方向運行時未經行調同意或車站引導進站;23.系統(tǒng)數據記錄未按規(guī)定存儲或數據丟失,對事故分析造成影響的;24.運營時段正線積水漫過軌面影響行車30分鐘以上;25.列車、工作車、設施、設備、機房、車站公共區(qū)、管理區(qū)等運營場所發(fā)生起火冒煙險情;26.各類機柜門、檢查孔蓋未按規(guī)定鎖閉或設施固定不牢,造成列車區(qū)間停車;27.列車車輛碰擦侵限物。 第十四條 因事故死亡、重傷人數7日內發(fā)生變化導致事故等級變化的,相應改變事故等級。第十五條 集團公司安全委員會可對影響行車安全的其它情形,按其性質或損害后果列入相應事故。第十六條本規(guī)則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第三章 事故報告程序第十七條 事故發(fā)生后,集團公司有關部門和個人應當及時、準確報告事故情況,積極開展應急救援,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盡快恢復正常運營。對遲報、隱瞞不報或不如實報告運營事故的部門和個人要嚴肅處理;對因失職或推諉扯皮而貽誤救援時機造成后果的人員,應追究相應責任。第十八條 發(fā)生事故后,應立即按下列程序報告事故情況:(一)列車內發(fā)生的事故由列車司機或相關人員向行車調度員報告;(二)車站內發(fā)生事故由車站值班員向行車調度員報告;(三)車輛段內發(fā)生事故由車場調度員向行車調度員報告;(四)發(fā)生火災、爆炸或毒氣襲擊向環(huán)控調度員報告;(五)供電系統(tǒng)的故障由變電站值班員向電力調度員報告,并向線路值班主任報告;(六)調度員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向值班主任報告,由總調分別向集團公司領導和有關部、室負責人報告;(七)事故發(fā)生后,現場人員應及時向本部門負責人報告;(八)發(fā)生一般A類以下事故,相關運營公司負責人應及時報告運管中心;發(fā)生一般A類以上事故,相關運營公司負責人應及時報告運管中心和安全質量監(jiān)察部,同時報告集團分管領導;(九)事故發(fā)生后,安全質量監(jiān)察部應根據相關程序報告市級有關部門。第十九條 報告內容。(一)發(fā)生時間(日、時、分)。(二)發(fā)生地點(站、區(qū)間、段、里程、股道)。(三)列車車次、車號,報告人姓名、職務、部門。(四)事故概況及原因:是否影響鄰線列車運行、人員傷亡情況及設備損壞情況。(五)是否需要請求救援。第二十條 報告事故時應保持冷靜、口齒清楚,認真察看事故現場,及時提供準確的事故信息,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第四章 運營事故的調查第二十一條 事故調查處理應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為準繩,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展事故調查。相關運營單位應如實提供相關證據,積極配合事故調查工作,認真調查分析、查明原因、認定損失、定性定責、追究責任、總結教訓、提出整改措施。第二十二條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事故單位和相關單位了解情況和調取有關資料,事故發(fā)生單位、相關單位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應當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或阻礙事故應急救援、恢復線路開通、車輛運行和事故調查處理。第二十三條 事故調查組應堅持公正、公平原則,嚴格履行調查職責,遵守事故調查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秘密。事故調查工作中,調查組成員應服從統(tǒng)一領導,密切配合,不得泄漏事故的有關調查信息。第二十四條 根據事故性質、損失和影響,上級主管部門開展軌道交通運營事故調查時,集團公司相關部門應積極配合事故調查工作。第二十五條 發(fā)生運營行車事故后,運行公司和相關部門應在24小時內分別書面將運營事故概況(安監(jiān)報1)、運營事故分析報告(安監(jiān)報2)報網絡運管中心;發(fā)生運營非行車事故后,相關部門應在24小時內書面將運營事故分析報告(安監(jiān)報2)報網絡運管中心;由網絡運管中心報安全質量監(jiān)察部。第二十六條 集團公司安全委員會認為對事故責任認定不準確時,可予以糾正,必要時可另行組織調查,并可對事故性質提級處理。第二十七條 事故發(fā)生后,事故現場負責人應及時安排人員維護現場秩序,保護好事故現場,保存可疑物證,挽留事故目擊者,并做好筆錄。組織有關人員做好事故救援的前期工作,在事故調查組到達后移交給事故調查組。第二十八條 事故現場人員應主動向調查組匯報事故情況,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時,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或干涉、阻礙事故調查的正常工作。第二十九條 事故調查組到達現場后,做好以下工作:(一)負責現場勘查、錄像,檢查線路、車輛和設施設備,做好調查筆錄,并搜集保存事故證物,必要時設置安全警戒,繪制現場示意圖。(二)聽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的匯報,收集現場負責人提供的有關資料(人證、物證和筆錄)。(三)對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事故、一般B類以上事故的直接當事人進行保護隔離,責成當事人寫出書面材料或口頭敘述(由事故調查組組長指定人員作調查筆錄,并經本人簽字)。(四)對事故相關人員,現場見證人員分別調查詢問,做好調查記錄。(五)查閱有關規(guī)章制度、技術文件、操作規(guī)程、調度命令、作業(yè)記錄、報表等的填寫情況,必要時將原件或原件的復印件附在調查記錄內。(六)對有涂改、滅失可能或以后難以取得的相關證據進行登記封存。(七)脫軌事故發(fā)生后,應對事故發(fā)生點前后一定長度范圍內的線路設備和脫軌車輛進行檢查測量,并調閱近期內該線路質量檢測情況,脫軌車輛近期內運行情況監(jiān)測記錄。(八)做好現場保護,防止人為破壞現場。(九)必要時及時召開現場分析會。(十)根據調查結果,初步判定事故原因及責任,及時向集團公司相關領導或安全生產委員會匯報。當事故責任者涉嫌犯罪時,通知公安部門按照有關司法程序查處。第三十條 集團公司事故調查組根據事故的調查情況,適時召開事故分析會,對事故定性、定責,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并編寫運營事故調查報告。第三十一條 運營事故調查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一)事故發(fā)生經過和救援情況;(二)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三)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四)事故責任人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六)與事故有關的證明材料。第三十二條 事故調查期限:(一)特別重大事故調查期限為60日;(二)重大事故的調查期限為40日;(三)較大事故的調查期限為30日;(四)一般A類調查期限為20日;(五)一般B類事故的調查期限為15日;(六)一般C類事故的調查期限為10日;(七)一般D類事故的調查期限為7日;(八)一般E類事故的調查期限為5日。事故調查期限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計算,本條中時間均指工作日。三十三條 運營事故責任認定書是事故賠償、事故處理以及事故責任追究的依據,由集團安全質量監(jiān)察部或運管中心下達至責任單位。三十四條 事故責任單位接到運營事故責任認定書后于5日內填寫運營事故處理報告表(安監(jiān)報4),及時報送集團運管中心。第五章 運營事故的判定及處理第三十五條 發(fā)生運營事故后要認真調查,仔細分析,查明原因,判明責任。判定事故責任的依據是:執(zhí)行中的各種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及辦法等。根據事故性質和情節(jié),給予事故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批評教育、經濟處罰、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第三十六條 事故分為責任事故和非責任事故。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一定責任,根據事故情形,追究相關單位的管理責任。(一)事故由一方造成的,承擔全部責任。(二)事故由兩個單位的原因造成,主要原因方承擔主要責任,非主要原因方承擔次要責任。(三)事故由多方原因造成,視各方責任分別承擔相應責任。(四)委外施工單位在施工中造成的事故,除追究委外單位的責任外,并要追究相關委托單位的一定責任。(五)因設備制造工藝不良或設計缺陷造成的事故,質保期內定生產廠家(供貨商)承擔主要責任,設備管理單位承擔次要責任,且設備所屬部門須出具有生產廠家(供貨商)認可的書面責任認定材料;質保期外定設備管理單位承擔全部責任。(六)因設備管理不善造成事故的,定設備管理單位責任。(七)因外力(外因)導致的事故,相關單位防范措施不到位的,定責任事故。屬不可抗力的,定非責任事故。(八)事故調查期間,調查組通知有關單位接受調查后,有關單位未派員接受事故調查的,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定責。(九)員工在從事與運營相關的作業(yè)過程中,由于違反操作規(guī)程、作業(yè)紀律,或生產設備設施、勞動條件、作業(yè)環(huán)境不良,或安全管理不善等造成人員傷亡,定相關部門責任事故。(十)員工擅自動用設備設施、工具等導致傷亡的,定該員工所在單位的責任。(十一)員工在作業(yè)中發(fā)生傷亡,經二級以上醫(yī)院診斷或經法醫(yī)檢驗、解剖,證明是因腦溢血、心肌梗塞、猝死等突發(fā)性疾病所致,并按事故處理權限得到事故調查組確認的,不定責任事故。(十二)兩個及以上單位在交叉作業(yè)中發(fā)生傷亡,定主要責任單位事故;各方責任均等,定傷亡人員所在單位責任,并追究相關單位責任。各方責任均等且都有人員傷亡,分別定責任事故。第三十七條 事故責任的承擔比例:(一)全部責任的承擔100。(二)主要責任的承擔70。(三)同等責任的,各承擔50。(四)次要責任的承擔30。(五)一定責任的承擔15。(六)管理責任的承擔5%。(七)無責任:由外部單位或人員承擔全部責任的事故(統(tǒng)計事故件數,不考核部門)。第三十八條涉及事故的各主體單位不認真分析事故,推諉扯皮,事故責任難以分清時,集團公司安全委員會可裁定雙方均承擔全部責任。第三十九條 對事故隱瞞不報、遲報、謊報,造成事故影響擴大的,由事故責任部門、事故責任人承擔全部責任或相應的責任。擅自清理、破壞或改變事故現場的部門(單位)或個人,由集團公司安全委員會根據現場勘查情況,裁定其承擔全部責任。第四十條 事故涉及兩個以上主體單位,則按照事故起因及最終構成的事故等級,確定相應的責任;若不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但與事故的發(fā)生有一定關系時,應承擔一定責任。因設備故障需降級模式操作來維持運營而發(fā)生的事故,設備部門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第四十一條 因設施、設備質量原因造成的事故,屬采購、檢修等單位責任的、定相關單位責任;應采用經行政許可或強制認證的產品而采用其他產品的,追究采用單位責任;由采購不合格或不達標產品的,追究采購單位責任。第四十二條 施工中發(fā)生運營事故,屬于工程建設、設計、監(jiān)理、施工等原因造成的,定上述相關單位責任;同時追究建設管理單位責任。第四十三條 自然災害導致的事故,因防范措施不到位,定責任事故;屬不可抗拒的原因導致的事故列其它。第四十四條 涉嫌人為破壞造成的事故,未經公安機關確認前,定發(fā)生單位的責任;經公安機關確認,屬人為破壞原因造成的,定發(fā)生單位非責任事故。第四十五條 錯誤辦理行車憑證發(fā)車或耽誤列車的事故責任劃分:司機啟動列車,定運行公司責任;司機發(fā)現未動車,定客運公司責任。第四十六條 發(fā)生事故后,因發(fā)生單位未如實提供情況,導致不能查明事故原因和判定責任的,定發(fā)生單位責任。第四十七條 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是事故責任的最終裁定機構,對事故的處理或定性有異議時,事故責任部門、單位或責任人可向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申請復議。第四十八條 事故直接經濟損失費用:(一)車輛、線路、橋梁、隧道、通信、信號、供電、消防、通風等設備造成的報廢和修復費用。(二)事故中傷亡人員的處理、處置、醫(yī)療等費用(不含人身保險費用)。(三)事故應急處置和救援費用。(四)其他與事故有直接關系的費用。第四十九條 事故發(fā)生后,相關單位遲報、漏報、瞞報、謊報事故的,由集團公司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第六章 運營事故的統(tǒng)計、分析第五十條 運營各部門應建立運營事故登記簿,分類對運營事故進行登記。第五十一條 運營各公司于每月3日前將本公司的安全生產統(tǒng)計報表報運管中心。第五十二條 運管中心根據各公司報送的安全生產統(tǒng)計報表進行綜合統(tǒng)計,并報安全質量監(jiān)察部。第五十三條 運營事故件數的統(tǒng)計,應以實際時間為準,即以每日零點為界限進行當日事故件數的統(tǒng)計。第五十四條集團公司運營事故的統(tǒng)計數據和責任部門,均以集團公司運管中心的記錄為依據。第七章 罰 則第五十五條 凡發(fā)生運營有責事故的部門主要負責人、分管業(yè)務負責人、分管安全管理負責人、直接負責人、相關負責人和事故主要責任人、直接責任人、間接責任人,按集團公司安全獎懲辦法進行處理。第五十六條 集團公司以外的單位,對運營設施設備進行維修作業(yè)時,對運營安全構成危害的施工單位和個人,除按集團公司的要求停工整改外,對其進行經濟處罰,并賠償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第五十七條 發(fā)生下列情況之一的部門或個人,將依據集團公司的規(guī)定給予處罰并通報批評:(一)發(fā)生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報告時間的;(二)破壞事故現場的;(三)故意隱瞞事故真相或作偽證的;(四)阻礙、干擾事故調查分析的; (五)不積極配合事故調查分析的;(六)說人情、互相包庇,謊報損失的。第五十八條 事故調查人員在調查中由于失職,致使調查工作出現重大疏漏或索賄、受賄、借機打擊報復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處罰。第五十九條 集團公司作出事故賠償費用的決定后,事故責任部門或個人均不得拒付,相關部門應積極配合執(zhí)行。第六十條 本規(guī)則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第八章 附 則第六十一條 在運營安全生產中遇有本規(guī)則未盡事宜,經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研究決定后,由安保部進行補充、修訂。第六十二條 本規(guī)則是處理運營事故的基本依據,由安保部負責解釋。附件:1.重慶市軌道交通運營事故處理規(guī)則(修訂版)術語解釋2.運營事故概況(安監(jiān)報1)3.運營事故分析報告(安監(jiān)報2)4.運營事故責任認定書(安監(jiān)報3)5.運營事故處理報告表(安監(jiān)報4)附件1重慶市軌道交通運營事故處理規(guī)則(修訂版)術語解釋一、國家和重慶市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系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重慶市軌道交通條例、重慶市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條例等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文件。二、人員死亡或重傷:系指持有有效乘車憑證的乘客(包括隨乘客乘車享受免費乘車待遇的兒童、持有“員工卡”乘車的集團公司員工,不包括市級有關部門的救援人員)和在事故發(fā)生時履行運營生產職務的集團公司的員工所發(fā)生的傷亡。“重傷”按照勞動部關于重傷范圍的意見及國家GB6441-86企業(yè)員工傷亡事故分類的有關條款確定。三、直接經濟損失:系指車輛、線路、橋隧、通信、信號、給水及供電等技術設備損失費用及事故救援、傷亡人員(不含人身保險賠償費用)處理費用。設備報廢時,按報廢設備的帳面價值減除折舊及殘值計算;破損的設備按修復費用計算。四不放過原則:系指事故原因未分析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未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受到相應處分不放過。四、中斷運營:系指在運營時段正線上因為列車或設備發(fā)生故障,造成部分區(qū)段列車不能正常運行,即為中斷運營。中斷運營的時間由事故發(fā)生之時起(列車火災、爆炸由停車時間算起)至實際恢復連續(xù)行車條件的時間止。恢復連續(xù)行車條件的時間,以事故現場實際的開通時間為準。車輛段至銜接站的出入段線或與運營線相聯的折返線中斷運營時,亦按運營中斷處理。施工封鎖區(qū)間發(fā)生列車沖突、或脫軌的行車中斷時間,從事故發(fā)生前原計劃開通的時間起計算。線路修復后若需進行試運轉的,以試運轉完了的時間作為線路開通時間。如試運轉后不能通車、需要繼續(xù)整修時,以線路實際達到連續(xù)行車條件時為線路開通的時間。破損的列車、工作車沒有移出設備接近限界,線路不能開通。五、列車:系指按規(guī)定輛數編成的車列,配備司機和規(guī)定的列車標志。工程車(內燃機車、軌道車等其他具有自輪運轉的車輛)按調度命令在正線或車場線路行駛亦按列車辦理。六、正線:系指列車運行的線路及與其相關的輔助線(折返線、出入場線、渡線、聯絡線等)。七、沖突:指列車、軌道車及施工、維修專用車輛等相互間或與設備設施(如車庫、站臺、車檔)發(fā)生沖撞,致使列車、內燃機車、軌道車及施工、維修專用車輛、設備設施等破損。八、擠岔:指車輪踏上道岔使尖軌與基本軌分開或擠過、擠壞道岔。九、脫軌:指客車、內燃機車、軌道車及施工、維修專用車輛等的車輪落下軌面(包括地鐵車輛脫軌后又自行復軌,或車輪輪緣頂部高于軌面。因檢修作業(yè)需要的除外)。每輛(臺)只要脫軌1輪,即按1輛(臺)計算。十、分離:系指因未確認列車車輛連結狀態(tài)或車鉤作用不良而發(fā)生的車輛分離(包括車鉤緩沖裝置破損)。十一、撞岔: 指單軌電動車或工作車與單軌道岔發(fā)生撞擊。十二、列車冒進信號:系指列車(工作車)未獲調度命令,車鉤越過關閉的(紅色或藍色燈光)進站、出站、入段、出段或調車的地面固定信號機的中心線,以及信號機無顯示且緊制速度碼為零時,列車車鉤越過停車位置。由于誤辦、錯辦或維修設備失誤,致使信號機臨時關閉或滅燈,無論聯鎖條件是否解鎖,都應按列車冒進處理。若列車運行中發(fā)生危及行車、人身或設備安全的情況時,因采取緊急關閉信號措施,造成列車冒進信號時,不列入事故范圍內。未越過,按防止論。十三、擅自降級或切除車載ATP設備:系指在列車運行中,司機未經行車調度員準許,自行將 ATP 設備從正常駕駛模式降級為非常(限制)駕駛模式或擅自采用ATP切除駕駛模式。十四、越過警沖標:系指列車車輛任何一部分越過警沖標。十五、錯開門:系指列車未對準位置錯開車門或錯誤開啟無站臺一側的列車車門。十六、夾人動車:系指運營列車的車門或屏蔽門、安全門夾住人身體任何部位,已經在車門與屏蔽門、安全門之間夾人的情況下動車,列車只要動車即算。十七、信號系統(tǒng)故障造成升級顯示:指由于信號聯鎖條件錯誤,當信號機應顯示停車信號卻顯示進行信號,影響列車運行或列車已按錯誤顯示信號運行。十八、未辦或錯辦閉塞發(fā)出列車:系指電話閉塞解除法或電話閉塞法行車時,未與鄰站、車輛段信號樓辦理閉塞手續(xù)或辦理閉塞的區(qū)間與列車運行的區(qū)間不一致而發(fā)出列車。十九、部件脫落:是指部件折斷、脫離安裝位置,部件任何一部分脫落至軌面、地面即算,或未接觸軌面、地面,但已刮傷行車設施設備亦按本項論。二十、擅自改變列車運行方向:系指未經行車調度員允許,列車向與運行方向相反的方向運行。二十一、占用線:系指車站內已辦理進路的線路或停有列車車輛的線路或已封鎖/封閉的線路。二十二、占用區(qū)間:有以下情況之一,屬占用區(qū)間:(一)區(qū)間已進入列車。(二)區(qū)間已被列車取得占用的許可。(三)封鎖的區(qū)間(因施工作業(yè)需停止線路通行)。(四)區(qū)間內有停留或溜入的車輛。(五)列車冒進信號。二十三、向占用線路接入列車:系指未按信號顯示或調度命令、路票等行車憑證,進入車站內已占用的線路。二十四、向占用區(qū)間發(fā)出列車:系指未按信號顯示或調度命令、路票等行車憑證,擅自發(fā)出列車進入占用區(qū)間。二十五、斷線、倒桿或塌網:系指接觸網斷線,支柱倒桿,接觸懸掛、支持、定位裝置中的主要構件斷損、坍塌、墜落,造成接觸網或匯流排幾何尺寸異常變化導致列車不能運行。二十六、進路:系指列車運行的路徑。二十七、未準備好進路:系指(1)進路上的道岔位置不正確或未鎖閉。(2)信號沒有正確開放或顯示。(3)進路上停有車輛或其他可能造成脫軌的障礙物。(4)存在敵對進路。二十八、列車、工作車溜入區(qū)間或站內:是指列車、工作車輛自行離開停留位置,溜逸越過軌道絕緣或信號機,或在區(qū)間溜逸。二十九、斷軌:系指線路鋼軌發(fā)生全斷面斷裂。三十、行車憑證:系指ATP設備正常使用時,車載ATP設備顯示的速度碼或非正常情況下使用的路票、電話記錄或調度命令。三十一、錯誤辦理行車憑證發(fā)車:系指與鄰站已辦妥閉塞手續(xù),未交、錯交、漏填、錯填行車憑證。三十二、列車帶電進入停電區(qū):指列車未降弓進入已經停電的接觸網區(qū)域(作業(yè)規(guī)定允許的除外)。三十三、行車指揮無線通訊系統(tǒng)故障:是指一個調度區(qū)域行車調度電話、無線電臺全部故障,影響運營。三十四、無憑證發(fā)出列車:系指按電話閉塞解除法或電話閉塞法行車時,司機未收到路票就發(fā)車(全列車啟動即算)。三十五、無證駕駛:系指未取得列車、內燃機車、工作車駕駛資格的人員單獨駕駛列車、內燃機車、工作車。三十六、錯發(fā)、漏發(fā)、錯交、漏交調度命令:系指行車調度員錯發(fā)、漏發(fā)調度命令或車站值班員錯交、漏交調度命令。三十七、車站照明全部熄滅:系指地下車站站臺、站廳或夜間高架站的站臺、站廳正常照明、故障照明、應急照明系統(tǒng)失去作用。因外部供電單位原因發(fā)生的雙路失電,不列事故,但由此造成的供電次生故障,列相關單位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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