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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關鍵詞:現代農業 土地產權制度 集約化經營 內容摘要:農業發展史表明,現代農業發展過程是改變傳統粗放型農業增長方式,將現代科學技術應用于農業生產,從而實現農業發展形態的變革,即由過去的自然農業、經驗農業轉向科學農業、生態農業的過程。這一過程本質上是一個要素集約化或者說是一個土地集約經營的過程,因此土地集約化經營成為現代農業的重要特征,也是推動農業發展的一種內在力量和自然趨勢,代表了現代農業發展的方向。 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現狀分析 土地是農村之根本。我國30年前確立的家庭聯產承包經營責任制產權制度的核心是“土地所有權歸集體,使用權歸農戶”。 然而,在30年后的今天看來,這種土地產權制度已阻礙著農戶土地集約經營積極性的發揮,已經不能適應現代農業發展的要求。 首先,原有產權制度中土地所有權虛置,影響農民對土地集約經營的積極性,制約現代農業發展。土地所有權虛置容易造成政府與村委在共同管理、支配和處置土地過程中違背農民這一真正所有者的利益。憲法第10條規定:“農村和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外,屬于集體所有”;土地管理法也規定農村土地屬于三級即“鄉集體、村集體、村民小組”所有。這些規定雖然明確了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代表,但“農民集體”在法律上具體內涵模糊,由誰來代表集體實施其權利與義務卻難以確定,“集體”有鄉鎮、村、村民小組三個層次,在不同程度上都是農村集體土地產權的所有者代表,其產權在某種程度上是虛置的。從所有權主體來看,1998年頒布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基本上不可能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認定這種社區共同體可以做為農地所有權的人格化代表。而事實是村民委員會充當了集體土地財產所有者的代表,“農村和農民實質上是被農村干部所控制”。因而,有的基層政府借土地集體所有之名,違背農民意愿進行土地大面積流轉;有的政府部門動用行政手段圈占耕地,未批先占、少批多占、越權批地、擅自改變土地用途,致使農戶權利受損,農戶土地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阻礙農戶對土地的集約化經營和現代農業的發展。 其次,農戶承包經營權期限延長和“長期不變”,未能很好消除農戶“恐變”心理,制約農戶在土地上進行更多的投資,集約經營難以實現,現代農業無法發展。上個世紀80年代初期,中央規定土地承包期為15年;1993年中央做出決定,原定的土地承包期到期后,再延長30年不變。由于規定了土地使用權年限30年,致使農戶享有的土地使用權是有限的、不完善的,土地產權界定的變化,使農戶無法實現土地利用的長期利益最大化。正因如此,農戶對未來土地使用權獲利的預期具有很強的不確定性,導致農戶對土地投入的沖動減弱,尤其是現代農業發展所需要的大批量投入難以落實,土地集約經營難以推動。 土地產權制度改革與發展現代農業的關系從國際農業發展史看,推動土地集約經營促進現代農業發展大致有兩條道路:一是建立在專業化、商品化、市場化、機械化基礎上的規模型的大農場經濟,即規模化土地集約經營;二是建立在生物化、技術化、勞動密集型基礎上的家庭制小農經濟,即家庭制土地集約經營。目前,我國在人多地少情況下只能選擇后者,因而生物化、技術化、生態化、勞動密集型的土地集約化經營方式正成為我國現階段的改革焦點問題。從長遠看,隨著工業化的發展我國有可能實現某種程度的規模化土地集約經營,即農場化、公司化,實現大農場經濟條件下的土地集約經營。如何科學合理地利用以上兩種做法推進土地集約經營,加快現代農業發展,十七屆三中全會提出對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和創新,指出要“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現有土地承包關系要保持穩定并長久不變”,“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權能,依法保障農民對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權利”。既保障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土地集約經營,推進現代農業發展,同時也通過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權能,加快土地流轉來推進土地適度規模經營條件下的土地規模型集約經營,推動現代農業發展的進程。由此,土地產權制度改革實現突破,為家庭制和規模型兩種土地集約經營方式的同時發展創造良好條件。 首先,土地產權制度創新,重塑了較為完善的承包經營權,形成相對獨立和完善的土地財產權利,激勵農戶大力推進土地集約經營,促進現代農業發展。產權清晰程度是決定農地產權制度經濟績效的前提條件,十七屆三中全會指出:“依法保障農民對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權利”。與過去相比,農戶不僅享有土地的使用權,而且享有占有、收益權,又由于“按照依法、自愿、有償原則,允許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因而農民實質上享有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支配或處置權。從占有、使用、收益到承包經營權的支配或處置權,農民對土地產權的擁有更充分、更完備,形成相對獨立和完善的土地財產權利。同時,農地產權的界定更加清晰,權利義務的邊界更加明確,農戶在土地上的投入就會獲得更加明析、確定的投資回報,激勵農戶在土地上投入更多的勞動、技術、資金,運用更多的科學知識,走農業專業化、科學化、生態化、產業化的道路,推動土地集約經營,加快現代農業建設。 其次,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長久不變使農戶擁有時間跨度上的排他性權利,農戶通過對土地保值增值而獲利的心理期待變得更加容易實現,激勵農戶大力推進土地的集約經營。眾所周知,農地產權制度經濟績效與產權實施機制有關,過去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盡管強調“長期不變”,所謂“期”就是講期限,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需要合同的續簽,導致農戶“恐變”心理產生,不愿長期投入。十七屆三中全會提出,土地承包經營權“長久不變”,從承包經營權的時間跨度上看,農民與土地的承包關系不再設置年限限制,也就是說在社會環境沒有重大質的改變的情況下要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的穩定,不做輕易的“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實施機制得以完善,給農民土地承包權在時間跨度上的完整性,其實質是農民可以把承包地當作自己的土地去經營。農民在土地的投入上不再有后顧之憂,對農戶更多的增加資金、技術等生產要素的投入,推進土地集約經營,將起到強烈的激勵和推動作用。 第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完善,使農民擁有更完整的土地財產權利,農民的土地財產權益得到更好的保障,減輕農民承包地被外部侵害的風險,激勵農民進一步搞好土地的集約經營。原有農地產權缺陷的根源在于農地的集體所有制。集體所有制下的農地產權具有復雜的委托代理性質,即做為集體成員的農戶擁有土地的終極所有權,將管理權委托集體經濟組織行使。然而,農村土地又由村民委員會發包,集體經濟組織及其負責人由法律上的代理人演變成委托人,產生了所謂的“委托-代理悖論”。在現行的政治體制下,由于鄉鎮直接決定村干部的任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際上成了鄉鎮政權的派出機構,承擔著貫徹上級政府意圖的任務,再加上信息不對稱、農民和鄉鎮政府監督村干部行為面臨的高昂成本等因素,加劇了村干部的機會主義行為,導致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難以得到很好維護,農戶土地財產權利面臨很大風險,推進土地集約經營所投入的資金、技術風險加大。十七屆三中全會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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