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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湖南省高等學校“2011協同創新中心”管 理 辦 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做好湖南省高等學校“2011協同創新中心”(以下簡稱“協同創新中心”)的管理工作,根據湖南省教育廳、湖南省財政廳關于實施湖南省高等學校創新能力提升計劃的意見,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協同創新中心的主要任務是,按照“湖南急需、國內一流”的要求,充分發揮高校多學科的優勢,有效聚集創新要素和資源,加快推動高校科技體制機制改革,集聚和培養一批拔尖創新人才,取得一批重大標志性成果,提升我省高校人才、學科、科研三位一體協同創新能力,為國家重大需求和湖南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有力支撐。第三條 建設協同創新中心遵循“需求導向、協同創新、改革驅動、特色發展”的基本原則,堅持“多元、動態、融合、持續”的運行機制,圍繞提升高校創新能力開展體制機制創新。第四條 協同創新中心由湖南高校牽頭組建,實施周期為四年,定期接受績效評估,優勝劣汰,動態發展。第二章 前期培育與申報認定第五條 湖南省高等學校“2011協同創新中心”分為面向科學前沿、文化傳承創新、行業產業和區域發展四種類型,各高校在做好前期培育建設工作并取得顯著成效的基礎上,申請認定湖南省高等學校“2011協同創新中心”。第六條 申請認定的湖南省高等學校“2011協同創新中心”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1、方向選擇緊密圍繞國家、湖南或行業產業發展重大需求,協同創新模式選取合理。2、已建立了實質性的協同創新體,各方任務明確,職責清晰,建立了優勢互補、互利共贏的協同機制和形式,形成了良好的協同創新氛圍。3、從協同創新的實際出發,在組織管理、人員聘任、科研考核、人才培養、資源配置等方面開展了有效的機制體制改革,方案具體,措施得當,進展順利,成效明顯。4、隊伍結構合理,規模適度,具有一批高水平的人才與團隊,主要負責人在國際國內學術界有較高的聲望和影響力。具備解決重大需求的能力和水平,有充實的科研任務,主持承擔了一定數量在研國家、行業、地方以及企業等方面的重大項目。有效地整合了相關的各類創新要素,形成了較強的資源匯聚能力,相關各方面的支持落實到位。5、牽頭高校和主要參與高校,其協同創新方向依托的主體學科須為省級以上重點學科,并建有運行良好的省部級以上重點科研基地,具備組織開展協同創新的能力和實力。在基礎設施、研發平臺、儀器裝備、日常運轉等方面,能夠為協同創新中心的有效運行提供良好的支撐與保障。第七條 申報湖南省高等學校“2011協同創新中心”,除應具備第六條規定的基本條件以外,還需具備以下具體條件:1、面向科學技術前沿的協同創新中心。符合科技前沿發展趨勢,協同創新方向具有前瞻性和戰略性,能夠解決國家和我省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關鍵科學問題。2、面向文化傳承創新的協同創新中心。符合國家文化體制改革的要求和我省文化、社科發展的重點規劃,能夠解決文化發展與改革實踐中的重大理論和現實問題。3、面向行業產業的協同創新中心。符合國家和我省行業產業的重點發展規劃,牽頭高校以及主要參與高校與相關行業的龍頭企業有比較長期的合作基礎,在行業產業內具有較大的影響力;參與企業、科研院所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力,具有較好的研發基礎和對關鍵技術創新的需求與接受能力。 4、面向區域發展的協同創新中心。符合我省地方產業和區域社會發展的重點規劃,牽頭高校以及主要參與高校獲得相關地方政府實質性支持,參加的企業應具有一定規模和較強的產業影響力。第八條 協同創新中心由1所湖南高校牽頭,參與協同的核心單位原則上不超過3所。第九條 湖南省高等學校“2011協同創新中心”實行限額申報,由牽頭高校按照要求將申報材料報送湖南省“2011計劃”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導小組組織評審認定。第十條 湖南省“2011計劃”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具體程序為:1、形式審查。對申報材料的完備性、真實性和申報資格與條件等進行審查。2、會議評審。評審專家在審閱資料、聽取匯報、質疑答辯和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重點審核總體方案設計、前期培育組建情況和實施效果,對照評審指標體系進行打分,形成專家組評審意見,提出建議認定的協同中心名單。3、現場論證。對專家建議認定的協同中心組織進行現場考察和論證。第十一條 根據專家評審意見,湖南省“2011計劃”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擬認定的協同創新中心名單,在湖南教育政務網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后,報領導小組審議批準,認定為湖南省高等學校“2011協同創新中心”。第十二條 經批準認定的協同創新中心進入立項建設期,應及時啟動各項工作,大力開展協同創新。第三章 經費保障與使用管理第十三條 省財政設立專項資金,根據不同類型協同創新中心的需要,給予不同額度的專項資金支持。各協同創新中心應發揮協同創新的引導和聚集作用,充分利用現有各類資源和條件,積極吸納行業企業、社會力量、政府機構等多方面的投入與支持。第十四條 協同創新中心由牽頭高校科學編制經費預算,并報領導小組審核備案。經費預算包括收入預算與支出預算。收入預算包括來源于不同渠道的經費,包括政府部門、牽頭單位、參與單位、與企業合作等獲得的資助。支出預算包括研究經費、學術合作與交流經費、團隊建設和人才培養經費、平臺建設經費等。第十五條 協同創新中心的經費由牽頭高校負責統籌管理。省級財政專項經費統一撥付至牽頭高校,由牽頭高校按照相關規定和協議轉撥至其他單位,各單位嚴格按照經費預算和規定的支出范圍進行開支。協同創新中心建設期滿,牽頭高校應會同相關單位財務部門清理賬目,根據核準的經費預算,如實編報中心經費決算表,由單位有關管理部門、財務部門審核簽署意見后存檔備查。第十六條 專項經費的管理和使用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應接受上級財政部門、國家審計機關和湖南省“2011計劃”領導小組的檢查與監督,領導小組辦公室定期組織對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情況進行抽查審計,對協同創新中心建設進展不明顯,或發生經費使用違規情況的,減少或停止后續經費支持,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第四章 績效評價第十七條 加強協同創新中心的績效評價,建立年度檢查、中期檢查和績效評價制度。第十八條 年度檢查以協同創新中心自查為主,牽頭高校應在每年年底向湖南省“2011計劃”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年度進展報告和下一年度計劃。第十九條 湖南省“2011計劃”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專家對運行滿兩年的協同創新中心進行中期檢查,中期檢查合格的繼續給予支持,不合格的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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