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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一節WTO產生的經濟學和歷史基礎 一 從自由貿易和保護貿易說起自由貿易vs 保護貿易 貿易保護主義 奉行自由貿易 減少或取消貿易壁壘 TradeBarriers 奉行保護貿易 樹立或增加貿易壁壘 專題一世界貿易組織的產生 貿易壁壘 非關稅壁壘 Non TariffBarries 關稅壁壘 非關稅壁壘是指除關稅外 為限制進口而設置的各種貿易壁壘的一切直接或間接措施 TariffBarries 重商主義還是自由貿易主義 20世紀30年代資本主義世界爆發了歷史上最嚴重的一次經濟危機 為了應對危機美國率先大幅提高關稅 1930年美國國會通過了斯穆特 赫利法案 將美國的平均關稅從38 提高到52 其他國家也紛紛提高自己的關稅水平 結果加劇了經濟危機 戰后 美國及其他一些西方國家達成共識 各國奉行的貿易保護主義不僅導致了經濟災難 也帶來了國際戰爭 因此國家之間必須進行國際合作和政策協調 建立一個相對自由開放的貿易體系 當世界上的主要國家把自己的利益與自由貿易聯系在一起時 一個國際性的組織就有成立的必要了 第二節從GATT到世界貿易組織 一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產生 1947年以美國為首的23個國家簽訂了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 GerneralAgreementonTariffandTrade 簡稱GATT 1948年1月1日臨時生效 政府間協議 中國是GATT的23個創始國之一 參與了擬定總協定的工作 1948年4月21日 中國簽署了總協定 臨時適用議定書 5月21日中國正式成為GATT創始締約方之一 但是1950年 臺灣當局以中國名義擅自非法退出了總協定 二 關貿總協定的成就在其適用的48年里 關貿總協定一直是國際貿易領域唯一的一項多邊協定 是管理和協調國際貿易事務的中心 其締約方進行了8輪多邊貿易談判 對戰后國際貿易的發展起到了巨大的保證和促進作用 形成了一套指導締約方貿易行為的準則 削減了關稅和非關稅壁壘 促進了戰后貿易自由化 從1947年至1995年 GATT共進行了8輪全球性多邊貿易談判 一輪談判被稱為一 回合 1 第一個回合1947年2 第二個回合1949年3 第三個回合1950 1951年4 第四個回合1956年5 第五個回合1960 1962年稱 狄龍回合 6 第六個回合1964 1967年稱 肯尼迪回合 7 第七個回合1973 1979年稱 東京回合 或 尼克松回合 8 第八個回合1986 1994年稱 烏拉圭回合 三 烏拉圭回合談判在這8輪談判中 對世界貿易組織成立具有最重要影響的就是烏拉圭回合談判 1 烏拉圭回合談判的背景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 特別是進入80年代以后 以各種非關稅壁壘為特征的貿易保護主義重新抬頭 為了遏制貿易保護主義 避免全面的貿易戰發生 美 歐 日等共同倡導發起了此次多邊貿易談判 決心制止和扭轉保護主義 消除貿易扭曲現象 建立一個更加開放 具有生命力和持久的多邊貿易體制 2 談判的主要內容及成果1986年9月 部長們相聚在烏拉圭的埃斯特角城 同意發起烏拉圭回合談判 談判議程包括所有突出的貿易政策問題 關稅削減 非關稅壁壘 農產品和紡織品貿易而且要向幾個新的領域拓展 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 TRIMs 服務貿易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問題 TRIPs 最后還有建立WTO的問題 四 WTO WorldTradeOrganization 經濟聯合國 世界貿易組織是一個獨立于聯合國的永久性國際組織 年 月 日正式開始運作 總部設在日內瓦 目前有153個成員 世貿組織與世界銀行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一起 并稱為當今世界經濟體制的 三大支柱 目前 世貿組織的貿易量已占世界貿易的95 以上 中國于2001年11月加入該組織 五 WTO與GATT的對比1995年1月1日 WTO成立 它繼承了GATT的談判成果 部分組織機構以及基本原則 GATT死了 GATT永生 但是WTO與GATT存在重大差別 WTO與GATT的主要差別 1 GATT1947是臨時性的協定 它從未得到成員國立法機構的批準 其中也沒有建立組織的條款 WTO則是一個具有國際法人資格的永久性的國際組織 2 GATT只管轄貨物貿易 WTO則還管轄服務貿易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以及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等新的領域 3 WTO規則比GATT規則更具有強制性 GATT各締約方同意 在不違背國內現行立法的最大限度內臨時適用總協定第二部分 一些國家以此為理由時常偏離GATT的基本義務 削弱了GATT的強制性 而在WTO下各成員的法律如果與WTO的法規相沖突通常要進行修改 4 WTO解決貿易爭端的機制更加有效 更具有權威性 第一節WTO的宗旨與職能 一 WTO的基本宗旨 通過實施市場開放 非歧視和公平貿易等原則 來推動世界貿易自由化目標的實現 專題二 WTO的職能 法律體系與組織機構 二 職能 1 實施世界貿易組織相關協定 并促進其目標的實現 2 為成員方的多邊貿易談判提供場所 3 解決成員之間的貿易爭端 4 審議各成員的貿易政策 5 與其他國際組織合作 第二節世界貿易組織的法律體系 世界貿易組織的法律體系的框架 是在1948年臨時適用的關貿總協定基礎上 經過歷次多邊貿易談判 修改 增加 補充了一系列協定 議定書 特別是烏拉圭回合所達成的 一攬子協定 的基礎上而最終形成的 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 及其4個附件組成了世界貿易組織的法律體系 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 是世界貿易組織的基本法 規定了WTO的宗旨和原則 活動范圍 職能 組織結構 成員制度 法律地位 決策機制 協定修改等 附件1是 貨物貿易多邊協定 服務貿易總協定 和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 所以WTO管轄著三大領域 貨物貿易 服務貿易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 附件2是 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 附件3是 貿易政策審議機制 附件4是 政府采購協定 民用航空器貿易協定 國際奶制品協定 和 國際牛肉協定 其中 國際奶制品協議 和 國際牛肉協議 已于1997年12月31日終止 圖1 1 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 附件1A 貨物貿易多邊協定 附件1B 服務貿易總協定 附件1C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 故WTO管轄著三大領域 貨物貿易 服務貿易以及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 附件2 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 附件3 貿易政策審議機制 附件4 政府采購協定 民用航空器貿易協定 國際奶制品協定 和 國際牛肉協定 其中 附件1A 貨物貿易多邊協定 收錄了 一 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 1 GATT1994 二 其他有關貨物貿易的多邊協定1 農業協定 2 紡織品與服裝協定 3 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 4 實施動物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定 5 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定 6 裝運前檢驗協定 7 關于實施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7條的協定 海關估價協定 8 原產地規則協定 9 進口許可證協定 10 關于實施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6條的協定 反傾銷措施協定 11 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 12 保障措施協定 四個附件中 附件1 附件2和附件3作為多邊貿易協定 MultilateralTradeAgreement 所有成員都必須接受 不允許有所選擇 所以也稱為一攬子協定 附件4屬于諸邊貿易協定 PlulateralTradeAgreement WTO成員可以選擇簽署 也就是說簽不簽署諸邊貿易協定不影響其作為WTO成員的資格 第三節WTO的機構設置和決策機制 一 機構設置作為一個國際組織 WTO擁有自己完善的組織機構 1 決策機構 部長級會議 MinisterialConference 它是WTO組織機構的最高層 由WTO的所有成員組成 至少每兩年舉行一次會議 部長級會議全權履行WTO的職能 并為此采取必要的行動 且有權對多邊貿易協定下的所有事項作出決定 1 立法權 只有部長級會議才有權對WTO的協定 協議做出修改和權威性解釋 2 準司法權 對成員之間所發生的爭議或者其貿易政策是否符合WTO規則作出裁決 3 豁免某個成員在特定情況下的義務 4 批準新成員的加入 2 職能機構 1 總理事會 GeneralCouncil 由全體成員的代表組成 在部長會議休會期間代行部長會議的職能 2 3個專門的理事會 3 處理特定事宜的10多個專門委員會等3 秘書處與總干事現任總干事是法國人帕斯卡爾 拉米 PascalLamy 二 WTO的決策機制在部長會議和總理事會上 每個WTO成員方均有且只有一票投票權 按照WTO的規定 WTO的決策首先應考慮適用協商一致原則 不能達成協商一致的實行多數票規則 但某些決策必須實行協商一致規則 對于實行多數票的決策 根據決策內容的不同 分別適用簡單多數 2 3多數 3 4多數或反向一致規則 專題三 世界貿易組織的基本原則 WTO的基本原則體現在它的各項協定當中 WTO的基本原則主要有 無歧視原則 最惠國待遇原則 國民待遇原則 關稅減讓原則 一般取消數量限制原則 互惠原則 透明度原則 市場準入原則 對發展中國家優惠待遇原則等 又稱無差別待遇原則 體現在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原則中 是WTO最基本的原則 其目的是為了確保公平競爭 一 無歧視原則 Non Discrimination 二 最惠國待遇原則 MostFavoredNationTreament 一律平等 一 最惠國待遇原則的涵義在WTO中 最惠國待遇是指 一成員方應立即和無條件地將其在貨物貿易 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保護領域給予第三方的優惠待遇同樣給予締約對方 WTO要求成員彼此給予對方最惠國待遇 實施最惠國待遇原則的目的 保證所有成員在國際貿易中享有同等的貿易機會和條件 確保了所有成員在同一水平上進行公平的貿易競爭 這個原則是WTO最重要的原則 二 上述定義里包含三個要點 第一 自動性 自動性是最惠國待遇的內在機制 它體現在 立即和無條件地 一詞 當一成員方給予第三方的優惠大于其它成員方已享有的優惠時 這種機制就啟動了 其他成員方自動地就享有了這種優惠 例如A國 B國和C國均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方 當A國把從B國進口的汽車關稅從20 降至10 時 這個10 的稅率同樣要適用于從C國等其他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方進口的汽車 同樣 如果一成員給予一非成員某種優惠待遇 它也應將此等優惠待遇推廣及所有其他成員 第二 同一性 在將給第三方的某種優惠自動轉給其他成員方時 受惠標的也必須和第三方的標的相同 還以上述A國 B國和C國為例 當A國給從B國進口的汽車以關稅優惠 則自動適用于C國等其他成員方的只限于汽車 而不能是其他產品 在所有的最惠國條款中 都會找到 相同 字樣 例如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下的 相同產品 服務貿易總協定下的 相同服務與提供服務人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下的 相同 專利或商標等特定知識產權種類的所有人 第三 最惠國待遇原則是貫穿于 多邊貿易三大領域的一條總的指導思想 三 最惠國待遇原則的適用范圍1 貨物貿易 1 與進出口有關 包括進出口產品的國際支付轉移 的任何關稅和費用 2 進出口關稅和費用的征收方法 3 有進出口有關的規則 手續 4 征收國內稅或其他國內費用 5 影響產品的國內銷售 推銷 購買 運輸 經銷和使用的全部法令 條例和規定 2 服務貿易3 知識產權 四 例外 如自由貿易區 歐盟內部成員國之間的零關稅待遇可以不給予WTO其他成員 普惠制等等 歐盟成員國27個 英國 法國 德國 意大利 荷蘭 比利時 盧森堡 丹麥 愛爾蘭 希臘 葡萄牙 西班牙 奧地利 瑞典 芬蘭 馬耳他 塞浦路斯 波蘭 匈牙利 捷克 斯洛伐克 斯洛文尼亞 愛沙尼亞 拉脫維亞 立陶宛 羅馬尼亞 保加利亞 一 國民待遇原則的涵義國民待遇是指在其它成員的產品或服務 服務提供者以及知識產權進入本國后 其所享受的待遇不低于本國產品或本國服務 服務提供者及知識產權所有人享受的待遇 它是最惠國待遇原則的有益補充 三 國民待遇原則 NationalTreament 己所不欲 勿施于人 WTO實施國民待遇原則的目的 確保外國商品 服務和知識產權持有人與進口國國內商品 服務和知識產權持有人享受平等待遇 從而保證成員市場開放和公平競爭 二 國民待遇原則的適用范圍1 貨物貿易貨物貿易中的國民待遇包含三個內容 1 不對進口產品征收超出對國內相同產品所征收的國內稅或其他國內費用 2 在影響產品國內銷售 讓售 購買 運輸 分配與使用的政府規章管理方面 進口產品所享受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國同類產品所享受的待遇 3 一成員方不能強制要求生產某一產品時 必須使用一定的數量或比例的國內生產的原材料或半成品 2 服務貿易中各國承諾開放的部門3 知識產權總之 國民待遇原則的適用 對進口產品和外國人持有的知識產權的保護是無條件的 但對于已經承諾對其他WTO成員開放的各個服務行業來說 其適用取決于談判達成的具體條件 在服務貿易領域 只有在其他成員滿足具體承諾表中施加的限制條件后 才享有國民待遇 四 例外 只給予國內生產者的補貼 只要這種補貼要符合 補貼和反補貼協議 以及 農產品協議 對補貼所作的規定 政府采購等 五 國民待遇與最惠國待遇的比較國民待遇與最惠國待遇相比 既具有共性又有區別 其共性體現在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都是世貿組織最核心的原則 兩者都體現了 市場競爭 機會均等 的原則 無歧視原則 區別體現在最惠國待遇要求本國對其它成員一視同仁 外外平等 國民待遇要求的是平等地處理本國和其它成員之間的關系 內外平等 最惠國待遇涉及邊境上及邊境以內的政策措施 而國民待遇只涉及邊境內的政策措施 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的區別 市場準入原則的涵義市場準入原則是指各成員方通過減少和取消關稅和非關稅壁壘 對開放本國特定市場作出具體承諾和增強貿易政策的透明度等途徑 保證各成員市場開放的程度提高和市場開放的范圍擴大 四 市場準入原則 MarketAccess 一 關稅減讓原則的涵義關稅減讓原則是指通過談判削減關稅并盡可能地消除關稅壁壘 并且削減后的關稅應得到約束 不得再進一步提高 二 關稅減讓原則的目的降低各成員方進出口關稅的總體水平 尤其是降低阻礙商品進口的高關稅 以促進國際貿易的自由化發展 五 關稅減讓原則 TariffConcession 關稅減讓表示例 烏拉圭回合結束后 各成員按承諾削減了自身的關稅 發達成員的平均關稅水平下降了40 3 降到了3 7 的水平 發展中國家的平均關稅水平下降了29 7 降到了14 4 三 例外 例如成員在某些特殊情況下 如大量進口造成國內產業遭受嚴重損害 可以撤銷自己已經做出的關稅減讓 反傾銷等 一 什么是數量限制 數量限制包括配額 進口許可 自動出口約束 禁止等措施 是常見的非關稅壁壘 配額 分為固定配額和關稅配額 固定配額是指一國政府規定在一定時期內 準許某種商品進出口的最高數量或價值 在此時期內超過限額后的數量的進出口予以禁止 關稅配額實是指進口國對進口貨物數量制定一數量限制 對于凡在某一限額內進口的貨物可以適用較低的稅率或免稅 但對于超過限額后所進口的貨物則適用較高或一般的稅率 進口許可證 一國政府為了限制某種商品進口規定其進口必須憑證才能進口的一種管理制度 六 一般取消數量限制原則 GeneralEliminationofQuantitativeRestriction 關稅與數量限制的簡單比較 二 一般取消數量限制原則的涵義一般取消數量限制原則又稱 只允許關稅保護 原則 是指在成員方實行規則允許的貿易保護措施時 禁止實行數量限制 而只允許實行關稅手段 數量限制的形式 1 配額2 許可證3 自愿出口限制4 外匯數量性管制 三 例外 如允許國際收支出現困難的國家采取數量限制措施 保障措施等 一 互惠原則的涵義互惠原則是指WTO成員之間相互給予對方以貿易上的優惠待遇 七 互惠原則 Reciprocity 投桃報李 互惠原則主要體現在 二 互惠原則的意義明確了成員在貿易談判中相互之間應采取的基本立場 進行關稅或非關稅措施的削減 對等地向其他成員開放本國市場 以獲得本國產品或服務進入其他成員市場的機會 即所謂 投之以桃 報之以李 當一國或地區申請加入世貿組織時 由于新成員可以享有所有老成員過去已達成的開放市場的優惠待遇 老成員就會一致地要求新成員必須按照世貿組織現行協定 協議的規定繳納 入門費 開放申請方商品或服務市場 透明度原則的涵義透明度原則是指各成員方一切影響貿易活動的政策和措施都必須及時公開 以便于各成員方的政府和企業對其了解熟悉 不公布的貿易政策 法律 法規 行政規章等 不得實施 法律 法規 行政規章執行的程序 標準必須公開 八 透明度原則 Transparency 德拉庫拉原則 WTO允許對發展中成員實施 差別和更優惠待遇 發展中國家可以承諾較低的自由化水平 允許發展中國家用較長的時間履行任務 允許發展中國家在履行義務時有較大的靈活性 九 對發展中成員優惠待遇原則 PreferentialTreamenttowardDevelopingCountries 小結 世貿組織的核心思想是促進國際貿易在一個統一的標準之下進行公平競爭 第二部分WTO貨物貿易規則 關稅與非關稅措施規則 說明 GATT1994主要內容是各國關稅減讓的原則 前面的專題已經介紹過 關稅減讓的具體承諾 在此作為自學內容 專題四 回歸的 多邊貨物貿易協議 第一節農產品協議第二節紡織品與服裝協議 農產品和紡織品 兩個 例外 大多數產品的貿易在GATT建立后的幾十年里都不斷地進行了自由化 但是農產品和紡織品卻長期游離在自由化的進程之外 第一節農產品協議 一 農業為什么長期游離在自由貿易進程之外 農業 美歐之間 解不開的結 在美歐之間 農業貿易問題一直是這兩個主要農產品競爭對手之間矛盾較為突出的領域 農業保護深深根植于發達國家的農業政策之中 在烏拉圭回合以前的談判雖然也曾試圖就農業問題進行談判 但是幾乎都沒有任何成效 所以長期以來農業基本上作為貿易自由化的 例外 一 美國為什么要保護農業 美國擁有得天獨厚的農業生產條件 曾長期實施農業自由競爭政策 但是隨著農產品過剩的出現 美國為了保證農民收入 不得不對農業給予保護 二十世紀三十年代大危機時期 谷物價格降至歷史最低點 為提高農民收入 羅斯福政府于1933年制定 農業調整法案 和 商品信用合作法案 作為 新政 的重要內容 美國政府保證按 平價 買進農民生產的農產品 上述法案的通過標志著美國農業保護政策的開始 美國是將農產品排除在GATT自由貿易進程之外的始作俑者 美國30年代的 平價 收購政策成功地提高了農民的收入 農民嘗到了政府保護的甜頭 美國認為對農業實施貿易保護對解決自身農產品過剩問題有利 所以美國政府在談判GATT時堅定地將農產品排除在了GATT自由貿易進程之外 GATT1947中的 大漏洞 1947年GATT中第11條 一般取消數量限制 中要求各締約方不得對進口產品實施數量限制 但農產品例外 第16條禁止各締約方使用出口補貼 但農產品例外 同時農產品關稅也從未進入GATT的談判議程 烏拉圭回合才使這一局面改變 美國政府保護農業的主要手段 價格補貼 政府事先確定某些農產品的目標價格 平價 以此作為計算差價補貼的基礎 在農產品收獲后 如果生產者以低于目標價格的價格水平出售農產品 則可獲得政府的差額補貼 這種直接補貼措施填補了市場價格與目標價格之間的差額 從而保證了生產者的最低收入水平 出口補貼 向一些出口農產品發放補貼 限制農產品進口 為使美國國內農產品不受外國競爭者的沖擊 政府利用關貿總協定的相關進口限制免除條款 對農產品的進口數量進行限制和征收高關稅 從而達到保護國內農產品市場對國內農產品強力需求的目的 二 歐共體 歐盟為什么要保護農業 二戰后 許多歐洲國家瀕臨饑餓狀態 歐洲人意識到了他們嚴重依賴進口糧食的危害性 因此 二戰結束后 西歐各國便開始對農業進行保護與資助 1962年歐共體為了確保糧食供應自給自足 鼓勵農業生產 和維持農民收入又創立了共同農業政策 標志著農產品貿易進入了美歐對立的時期 歐共體 歐盟保護農業的主要手段 歐共體成立后 在共同農業政策的指導下 通過三種手段對農業實行保護農產品收購實行價格補貼對農產品出口進行補貼當歐共體農產品出口價格低于共同體內部價格時實行價格補貼對進口農產品征收差價稅 variablelevy 如果進口農產品價格低于共同體制定的 門檻價格 對進口征差價稅對農產品征收高關稅 對農業的貿易保護給美歐帶來了什么 美國 美國 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由于在GATT下為農業留出的 大漏洞 使歐共體得以封閉自己的市場 歐共體的農業生產得到扶持 這不僅阻礙美國產品銷往歐洲 也使歐共體成為世界上農產品主要出口方之一 和美國競爭 他們從中失去了市場 贏得的只是一個新競爭者 農產品過剩問題并沒有得到解決 補貼加劇過剩 過剩又導致價格下降 需要進一步補貼 形成惡性循環 加重財政負擔 歐共體 歐盟 使糧食等農產品由凈進口變為凈出口 糧食生產出現了大量過剩財政負擔巨大補貼帶來的過剩農產品需要到國際市場上釋放 表現為農產品出口貿易爭端加劇 在這種背景下 美歐雙方都有了實行農產品貿易自由化的利益訴求 美國政府相信 只要歐盟削減農業補貼 日本 韓國等國家開放農產品市場 美國農業就可以在世界市場上贏得更大的份額 歐盟也意識到過高的農業補貼得不償失 另外不實施農業補貼的農業出口國集團 凱恩斯集團 也強烈呼吁美歐取消農業保護措施 農業貿易自由化終于提上了烏拉圭回合的談判議程 二 農業協議的內容 1986年開始的GATT 烏拉圭回合 對農產品貿易保護主義提出歷史性挑戰 農業第一次作為多邊貿易談判行業領域被提上了日程 農產品貿易談判歷盡艱險 波瀾迭起 直到1993年12月14日即烏拉圭回合截止日期前一天才達成協議 發達國家從1995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時間內實施 農業協議 發展中國家從199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時間內實施 各談判方同意在實施期結束前一年開始進行談判繼續這一改革進程 農業協議的核心內容有三個方面 1 市場準入 1 關稅化 明確禁止對農產品實施非關稅壁壘 包括數量限制 進口差價稅及其他非關稅壁壘措施 非關稅壁壘要轉化為 關稅等值 關稅是唯一允許的手段關稅等值 該產品的國內市場平均價 國際市場平均價關稅等值加上現行關稅就構成 混合關稅 由于一些國家的非關稅壁壘會轉化成極高的的進口稅率 協議允許一些進口國規定最低市場準入機會 發達國家第一年提供的最低市場準入機會不得低于基期 1986 1988年 國內消費量的4 發展中國家不低于1 在實施期限結束時 應擴大到5 最低市場準入的實施通過關稅配額來進行 對配額數量內的進口征收較低關稅 一般為1 3 對超過配額的進口則征收較高關稅 即關稅化后的關稅 可以高到100 以上 2 關稅約束 所有的農產品關稅 包括普通關稅和關稅化的關稅 都為約束性關稅 3 關稅削減 這些約束性關稅必須按承諾降低從1995年開始分年度削減關稅 發達國家 分6年 削減36 的普通關稅及關稅化的關稅 發展中國家 分10年 削減24 發達國家對每個關稅稅目至少削減15 發展中國家至少削減10 2 削減國內支持國內支持就是政府向本國生產者提供的 非出口 補貼 農業協議 國內支持條款的核心是減少對生產和貿易扭曲作用大的補貼措施 鼓勵采用對生產和貿易扭曲作用盡可能小的補貼措施 國內支持分為 如政府提供的農業研究支持和培訓 與生產不掛鉤的收入補貼 與價格無關的補貼 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糧食安全儲備補貼 地區援助補貼等 這些措施對貿易的扭曲作用小 各成員不但可以保留 甚至還可以增加 例如政府提供的價格支持 面積補貼 牲畜數量補貼 種子 肥料 灌溉等生產投入補貼 對貸款的補貼 這些措施對貿易的扭曲作用大 各成員必須要按照承諾進行削減 黃箱 中也有例外 藍箱 政策 農業協議 規定用 綜合支持量 AggregateMeasurementofSupport AMS 來衡量 黃箱政策 補貼的大小 并要求在約束該類補貼的基礎上 逐步予以削減 綜合支持量是用來衡量年支持水平的技術指標 一般用貨幣單位表示 農業協議規定 自1995年開始 發達國家在6年內 基期為1986 88 年逐步削減20 的AMS 發展中國家在10年內逐步削減13 3 的AMS 但是協議規定 對具體農產品或所有農產品的支持 只要其AMS不超過該產品生產總值或所有農產品生產總值的5 發展中國家最高為10 就無需削減其國內支持 微量允許標準 黃箱 中的例外 藍箱 跟限產計劃掛鉤的黃箱措施 可以免于削減且沒有上限約束 3 限制出口補貼出口補貼是依據農產品出口實績提供的補貼 1 削減出口補貼 因農產品出口而實施的直接補貼 以低于國內價格銷售或處置政府庫存以供出口 市場營銷補貼 為出口農產品提供的交通運輸補貼等 發達成員在6年里 分別將出口補貼金額和得到補貼的特定產品的出口數量在基期 1986 1990年 水平上削減36 和21 發展中國家分別為24 和14 時間是10年 2 控制補貼的擴大 協議規定 如果在基期沒有對某種農產品進行出口補貼 則禁止該國將來對該產品出口進行補貼 農業協議的其他條款還有例如特殊保障條款 農業協議的特殊保障條款分數量觸發與價格觸發 即當關稅化的產品進口量增加幅度過大或進口產品價格過低時 可增收附加關稅以對國內市場進行保護 但保障措施的實施不得影響關稅配額內產品的進口 農業協議的特殊保障條款與一般保障條款不同在于前者不必考慮是否對國內產業造成危害 也不必與出口國舉行磋商 因此 特殊保障條款為已經受到高度保護的農產品提供了進一步的保護 動植物衛生檢驗檢疫條款 不得以環境保護或動植物衛生為理由變相限制農產品進口等 三 對協議的評價 1 使農業進入貿易自由化軌道 具有歷史意義2 對推動發達國家轉變保護性的農業政策起到一定的作用3 發達國家的農業支持由 黃箱 政策轉向 綠箱 藍箱 政策但是 總體來看 協議留給各國尤其是歐美的政策操作空間過大 使得農業領域的貿易保護現象沒有得到顯著減少 要推進農業的進一步自由化 還需成員方繼續談判 討論 就在WTO新一輪多邊談判 多哈回合 發起之后的幾個月 美國就出臺了旨在擴大農業補貼的新農業法案 如何看待美國人在農產品自由化問題上 說一套做一套 背景資料 四 農業協議 對中國農業的影響 一 我國承擔的義務 1 關稅化及關稅削減 1 長期以來我國對農產品進口的控制主要依靠國有外貿企業壟斷經營 進口配額 進口許可證 檢疫標準等一些非關稅措施 根據承諾 我國要將這些非關稅措施以1986 1988年為基期計算關稅等值 實施關稅化 農業承諾表 2 對于敏感產品 植物油 小麥 玉米 大米 棉花 食糖 羊毛 中國承諾以關稅配額的形式保障規定項下的農產品的最低市場準入機會 其他農產品均徹底取消配額等非關稅措施 只保留關稅措施 根據這一要求算出的我國的棉糧油進口量比以前擴大了 農業承諾表 而且這些配額必須按照承諾的比例在國有外貿企業和非國有外貿企業之間進行分配 2 國內支持方面綠箱補貼符合協議的規定 我國不必承擔削減義務而可以繼續執行 在這方面我們有較大空間 黃箱補貼我國被限制在不超過農業生產總值的8 5 我國的農業補貼主要是綠箱補貼 黃箱補貼水平很低 離8 5 還有很大一段距離 所以我國不會因為補貼問題對農業發展造成很大影響 相反我們還可以用足用好這種補貼 3 出口補貼我國承諾入世后立即取消所有出口補貼 這對我國少部分部分農產品 如玉米 出口影響較大 二 入世十一年中國農業變局 加入WTO以來 中國嚴格按照入世承諾大幅開放農產品市場 農業對外開放水平不斷提升 中國農產品關稅削減幅度達72 現有關稅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1 4 我國農產品進出口均大幅度增長 但是進口增長幅度更大 2004年我國已經從加入WTO前的農產品凈出口國變成了凈進口國 農產品貿易額由2001年的279 1億美元增長到2010年的1219 6億美元 增長3 4倍 年均增幅22 2 成為世界第三大農產品貿易國 中國農產品貿易自2004年首次出現逆差開始已連續7年逆差 并呈現不斷擴大趨勢 2010年的貿易逆差為231 4億美元 是2004年的5倍 大豆 我國最主要的進口農產品 進口持續保持在很高的水平 谷物進口大幅增加 出口大幅減少 其中玉米和大米的出口均大幅度下降 而小麥和大米的進口大幅度增加 棉花 第三大進口農產品 進口幅度也非常大 2010年 中國進口的棉花284萬噸 接近國內產量的二分之一 食用油 我國第二大凈進口農產品 進口增長幅度非常大 食糖進口變化也很大 也是逆差 蔬菜是我國農產品出口總額和順差額最大的農產品 近年來增長幅度也較快 水果的進出口均較快增長 但是出口增加幅度更快 保持順差 水產品的情況與水果類似 順差額很大 僅僅次于蔬菜 花卉出口增加 肉類 綠色壁壘 花卉 思考 入世對我國農民的影響 第二節紡織品與服裝協議 一 紡織品為什么成了 例外 1 紡織工業的 大挪移 紡織工業不斷轉移 接力棒 的過程實際上反映了紡織工業競爭優勢在國家間的轉移趨勢 雖然紡織工業成為一個國家的 夕陽工業 往往意味著一國產業結構的升級 但是對于紡織工業中的企業主和工人來說 他們遭受到了打擊 這就是紡織行業貿易保護產生的根源 目前紡織工業是發展中國家的優勢產業 是發達國家的夕陽產業 因此要求保護的通常是發達國家 2 上世紀60年代起 紡織品脫離了GATT軌道 成為一個 灰色區域 紡織品和服裝貿易自20世紀50年代以來逐步脫離了GATT貿易自由化的軌道 先后由GATT之外的協議管轄 尤其是1974年以來的多種纖維協定 Multi FibricAgreement 簡稱MFA 的管轄 多年來紡織品和服裝貿易一直是在MFA框架下進行的 發達國家根據MFA對來自發展中國家的紡織品和服裝進口實施數量限制 3 MFA的基本內容 發達國家對來自發展中國家的紡織品和服裝實施配額 多種纖維協定 MFA 通過發達國家暫時性地限制紡織品進口 或由發展中國家自動限制紡織品出口 為發達國家競爭力遭受到削弱的紡織業的結構性調整提供一個機會 本質上它是雙邊協議或單邊措施的框架 據此可以確定的配額 并允許國內產業因進口快速增長而面臨嚴重損害的進口國限制紡織品的進口 配額是該協定最顯著的特點 這一特點既 多種纖維協議 是對關貿總協定 一般取消數量限制 原則的背離 同時也違背了關貿總協定最惠國待遇的一般原則 因為發達國家之間的紡織品貿易并未設限 進出口配額僅針對發展中國家 多種纖維協議 成為國際貨物貿易中嚴重的體制缺陷之一 4 多種纖維協定 對發展中國家造成十分不利的影響該協定帶有強烈的保護主義色彩 為發達國家推行貿易保護主義政策提供了合法的依據 協定的實施使紡織品和服裝貿易長期游離于關貿總協定之外 其關稅水平高于整個工業品水平的2 3倍 由于紡織品貿易的大力發展是工業現代化的一個必要階段 因此 多種纖維協定制約了發展中國家通過紡織品出口實現經濟起飛 它給發展中國家每年造成的損失超過10億美元 直接影響到發展中國家國內經濟的發展和就業增加 二 紡織品與服裝協議 AgreementonTextilesandClothing 1 紡織品和服裝協議的基本目標 紡織品與服裝協議的基本目標是在從1995年1月1日起的十年內 把紡織品貿易納入關貿總協定基本原則下 到2005年1月1日 MFA終止 紡織品和服裝貿易將和其他貨物貿易一樣完全由GATT1994來管轄 而不再是一個例外商品了 2 協議的內容 1 實現與GATT的一體化自1995年起大約用10年時間 分階段逐步實現紡織品貿易與關貿總協定規則的一體化 具體措施是逐步取消紡織品 服裝的配額限制 與此同時 對尚未取消配額限制的產品逐步提高配額的增長率來促進紡織品與服裝貿易的自由化 一體化的具體方式 1994年關貿總協定的附件中列有一份紡織品產品清單 該清單包括所有的紡織品 無論受到MFA的限制與否 整個一體化過程分4個階段進行 四個階段的任務 階段回歸GATT規則的產品比例 以1990年的進口量為基礎 剩余配額的年增長率 假如1994年增長率是6 第一階段 1995年1月1日 1997年12月31日16 6 96 每年 第二階段 1998年1月1日 2001年12月31日17 8 7 每年 第三階段 2002年1月1日 2004年12月31日18 11 05 每年 第四階段 2005年1月1日起完全融入GATT 并最終取消配額 紡織品與服裝協議 終止49 配額全部取消 2 過渡性保障措施 協議到期后此種措施就被GATT的保障措施取代 值得注意的是 盡管協議的目的在于促進取消對紡織品貿易的限制 但協議允許各方在過渡期內針對某個具體的成員方采取保障措施 如數量限制 即如果進口方證明來自某個國家的某一紡織品或服裝產品的進口數量激增 導致對生產同類產品的國內工業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的威脅 則可以針對該出口國該類產品實施進口限制 此類保障措施只能針對那些尚未納入1994年關貿總協定的紡織品 2005年1月1日 10年期限到期 之后 如果紡織品和服裝進口的激增對國內紡織業造成嚴重損害 則采用GATT的保障措施 此類限制的實施必須針對來自所有來源的進口 即采用GATT下非歧視的保障措施 不能像過渡性保障措施那樣 在歧視性的基礎上專門針對一 兩個國家實施 我國是一個特例 特別保障措施 根據我國的承諾 其他成員在2005年1月1日之后可以對我國出口的紡織品可以采用兩種不同的保障措施 一種是專門針對原產于中國的紡織品和服裝產品的特別保障措施 其截止時限是到2008年12月31日 另一種是可以在過渡期內對所有原產于中國的產品適用而不僅僅針對紡織品 該措施的過渡期為12年 到2013年結束 小資料 前者只針對紡織品 有效期一年 后者可以針對任何產品 有效期在一年以上 而且可以根據進出口的具體情況加以延長 3 反舞弊行為在紡織品和服裝貿易方面 對采取轉運 改變運輸路線 謊報原產地以及偽造官方文件等舞弊行為必須采取抵制措施 反舞弊行為具體包括 禁止舞弊產品進入本國境內 削減配額 對舞弊產品經由其境內轉運的成員國實施某種限制措施 三 對協議的評價 紡織品與服裝協議 從根本上改變了管轄紡織品貿易達數十年之久的貿易體制 以市場配置為基礎的自由貿易將取代以配額為基礎的管理貿易 從 多種纖維協議 到 紡織品與服裝協議 的演變過程 反映了紡織品貿易漸趨自由化的趨勢 紡織品與服裝協議 的生效對紡織品和服裝出口的發展中國家成員方無疑是有利的 這可以使他們逐步擺脫數量限制的約束 較充分地利用他們在紡織品和服裝生產上的優勢和潛力 擴大其出口 但有些成員方將會利用其他非關稅壁壘 如技術 環境標準等作為限制其他成員方產品進口 四 入世十年 中國紡織服裝業曲折前行 1 配額的取消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我國紡織品貿易 擴大出口 紡織品出口是拉動我國外貿出口的重要力量之一 我國是全球最大的紡織品生產和出口國 據世界貿易組織的數據顯示 2001年中國紡織服裝出口占全球出口份額約為一成六 2009年占全球出口約為三成二 2010年則達到三成三 2010年中國紡織服裝出口總額為2065億美元 較2000年增長了268 75 紡織業是國內吸納就業人口最多的傳統制造業之一 國內紡織業現有直接就業者2000萬人左右 間接就業者超過1億人 雖然我國紡織品服裝出口壓力加大 但紡織行業仍然是國際競爭力優勢明顯的行業 主要出口至歐盟 美國和日本 對東盟 拉丁美洲和非洲等新興市場出口增長較快 浙江 廣東 江蘇位居出口前三甲 2 配額制取消后 紡織品貿易并未真正實現市場自由化 取而代之的是特別保障措施 反傾銷 勞工標準 綠色壁壘 環境壁壘 技術壁壘等一系列新形式的貿易限制措施各國和地區對中國紡織品服裝出口的貿易保護已趨于常態化 這些都令中國紡織品服裝出口面臨前所未有的壓力 新聞 美歐對我國紡織品設限歐盟技術壁壘 3 大而不強的局面亟需改觀 10億雙襪子換架飛機 目前 中國紡織服裝的出口在規模上已達頂峰 并開始出現拐點 今后全行業將面臨結構調整 轉型升級的生死抉擇 第五章貿易救濟措施協議 第一節反傾銷措施協議第二節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第三節保障措施協議 救濟 Remedy 一詞在法律中指法律規定的 執行 保護 恢復權利的方法 或補救權利所受侵害的方法 也可稱為 補救方法 貿易救濟 TradeRemedy 是指當外國進口對一國國內產業造成負面影響時 該國政府所采取的減輕乃至消除該類負面影響的措施 WTO框架下有三大貿易救濟手段 反傾銷反對國際貿易中的不正當競爭反補貼保障措施正當競爭 一 協議產生的背景傾銷 Dumping 被認為是不正當的競爭行為 擾亂了國際市場秩序 20世紀70年代以來 隨著關稅壁壘 數量限制 進口許可證等非關稅壁壘的削減 反傾銷成為一些國家 尤其是發達國家 實行貿易保護的有效工具 第一節反傾銷措施協議 為了阻止不正當的傾銷行為 同時也為了防止反傾銷措施被濫用 烏拉圭回合達成了 反傾銷協議 二 協議的內容 一 實施反傾銷 anti dumping 措施的條件 1 傾銷的確定 1 傾銷的定義如果一項產品從一國出口到另一國 而產品的出口價格在正常的貿易過程中低于在出口國旨在用于消費的相同產品的可比價格 即以低于正常價值 NormalValue 的價格進入另一國 則該產品被視為傾銷 傾銷的判斷標準 出口價格低于正常價值 2 正常價值的確定確定正常價值有三種方法 A 出口國國內價格采用這個價格來認定傾銷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出口國國內價格要具有代表性 不能把特殊情況下過高或過低的價格作為正常價值 出口國國內價格應該是在正常交易過程中形成的價格 出口國國內價格必須是基于一定交易規模的價格 即作為正常價值比較的相同產品或類似產品在出口國市場上的銷售量不得低于向進口國出口數量的5 出口國國內價格的發生時間應該與出口價格的發生時間相對應 出口國國內價格不能低于成本如果找不到同時符合以上條件的出口國國內價格 則可以使用向第三國出口的價格 B 向第三國的出口價格使用這個價格作為 正常價值 需要滿足四個條件 向第三方出口的產品必須與向進口方出口的產品相同或最類似 必須是向所有第三方出口價格中最高的價格 該第三方市場在組織機構和其他推銷渠道上與進口方有可比性 向第三國的出口價格不能低于成本如果上述兩種價格都不滿足條件 則可以采用 結構價格 C 結構價格被控傾銷產品在原產地國的生產成本加上合理數額的管理費 銷售費用 一般費用及利潤所得出的估算價格 注意 上述方法僅適用于市場經濟國家出口產品的正常價值的確定 對于非市場經濟國家出口產品 協議原則上確認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國內價格不能作為與出口價格相比較的基礎 而協議并沒有給非市場經濟國家下一個明確的定義 實踐中 歐美國家一般采用三種方法 替代國價格選一個與該國經濟發展水平接近的屬于市場經濟體制的第三國生產的相同或相似產品的價格 結構價格用出口方生產產品的各項投入的數量乘以市場經濟國家 替代國 的相同投入的價格 再加上企業管理費用和利潤 相似產品在進口方的銷售價格使用這三種價格的過程中 反傾銷方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 對出口方非常不利 思考 傾銷 真的錯了嗎 經濟學家認為 只有當價格低于成本時 才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 而傾銷的判定標準是出口價低于 出口國國內價格 這個標準是否合理一直是有爭議的 3 出口價格的確定出口價格是指產品出售給進口商的價格 4 出口價格與正常價值的比較 傾銷幅度的確定 傾銷幅度一般就是征收反傾銷稅的稅率 2 為傾銷臨界值 傾銷幅度低于2 則傾銷忽略不計 2 損害的確定對一項進口產品是否采取反傾銷措施 除了證明進口產品存在傾銷外 還必須證明這種傾銷對進口國的相關產業造成實質損害 實質損害威脅或者阻礙了國內某一相關產業的建立 1 產業的確定要明確受到損害的產業 協議規定如果沒有產業提出申請 通常不能進行反傾銷調查 而且只有當得到了相同產品合計產量占進口國該行業大部分 具體比例未做規定 以上國內生產人的支持 才認為可以據此申請進行反傾銷調查 原來沒有該協議時 只要行業里有企業申請 而沒有人公開反對就可以發起調查了 2 損害分成三種 1 實質損害 MaterialInjury 實質損害的判定至少需要考慮三個因素a 被控傾銷的產品的進口數量和市場份額是否大幅度增加b 是否造成進口國相同產品價格的大幅降低或者嚴重地抑制了價格c 對國內相同產品生產商和勞動者的影響 包括銷量 利潤 產量 市場份額 投資回報 生產率 失業率等等 2 實質損害威脅 ThreatofMaterialInjury 指實際的實質損害尚未發生 但可以明顯預計如果不采取保護性措施 將導致對本國相關產業重大損害的發生 如果傾銷造成的影響是 實質損害威脅 那么在決定實施反傾銷措施時應該特別謹慎 3 實質阻礙 MaterialRetardation 指進口產品的傾銷使進口國有關的一個新產業的實際建立過程受阻 3 傾銷與損害的因果關系協議規定 只有證明傾銷與損害之間存在一般因果關系才能實施反傾銷措施 即傾銷產品和其他因素共同造成進口國產業的實質損害 只有同時證明上訴三個條件成立 進口國才有權采用反傾銷措施 二 反傾銷調查 1 反傾銷主管機構實踐中 反傾銷主管機構分為兩種類型平行型如美國商務部 DOC 和國際貿易委員會 ITC 我國商務部的進出口公平貿易局和產業損害局垂直型如歐盟委員會和歐洲理事會2 反傾銷申請申請人必須滿足一定的資格要求3 立案審查和公告 4 反傾銷調查和裁決 1 調查調查方式有三種問卷調查調查機構舉行聽證會實地調查 2 裁決a 初裁表明繼續深入調查的必要性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的法律依據臨時反傾銷措施是為了防止調查期間傾銷繼續對進口國造成損害而采取的措施 征收臨時反傾銷稅 一般不超過4個月 或者出口商支付數額相當于臨時反傾銷稅的保證金 b 終裁采取反傾銷措施的法律依據反傾銷稅 antidumpingduty 進口國做出傾銷和損害存在的最終裁定后由進口國政府對傾銷商品征收的進口附加稅 協議規定 反傾銷稅的數額不能超過傾銷幅度 反傾銷稅的納稅人只能是進口商 出口商不得代替其繳納或者變相給予進口商補償 價格承諾被控傾銷產品的出口商與進口方主管機構達成協議 做出提高價格的承諾 進口方則相應地終止或中止案件的調查 5 復審裁定征收反傾銷稅一段合理的期限后 一般為一年 應任何利害關系人的要求對傾銷案進行復審 以降低甚至取消或者提高反傾銷稅 或者征稅期滿時 應原申訴方的要求進行復審 以決定是否繼續征稅 如果裁定后5年內當事方不提出復審 則反傾銷稅自征收之日起5年終止 這個規定被稱為 日落條款 三 對協議的評價1 成就新協議內容很完備 澄清了很多模糊不清的概念 特別是在程序上制定了更加細致的要求 2 不足協議關于傾銷的判定標準仍然與經濟學家的觀點不一致 同時協議的很多規定是原則性的 反傾銷的諸多具體操作由各國自己的反傾銷立法予以規定 具有較大的靈活性 具有豐富法律經驗的發達國家得以充分利用反傾銷作為保護本國產業利益的工具 四 中國成為反傾銷重災國的原因及對策 一 原因1 外部原因2 內部原因 1 應訴不力 2 非市場經濟國家地位 3 產業結構的局限 二 對策1 積極應訴2 盡快擺脫非市場經濟身份3 產業結構升級4 對外直接投資 第二節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 A380是歐洲空中客車工業公司生產和研制的四發遠程600座級超大型寬體客機 A380是目前世界上唯一采用全機身長度雙層客艙 4通道的民航客機 A380的出現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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