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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四章 地表水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與相關水環境標準第一節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地面水一、概述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地面水規定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一般性原則、方法、內容及要求。適用于廠礦企業、事業單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其它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也可參照本導則所規定的原則和方法進行。地面水指存在于陸地表面的各種河流(包括河口)、湖泊、水庫。考慮到地面水與海洋之間的聯系,在本導則中還包括了有關海灣(包括海岸帶)的部分內容。地面水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分為三級。對于不同級別的地面水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現狀調查、環境影響預測和評價等相應的技術要求有所不同。低于第三級地面水環境影響評價條件的建設項目,不必進行地面水環境影響評價,要求進行簡單的水環境影響分析。在全國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大綱(2005年版)中,將“評價等級”、“地面水環境現狀調查”、“地面水環境影響預測”、“地面水環境影響評價”中有關基本原則和主要工作內容按掌握、熟悉、了解三個層次作出了要求。本節主要根據考試大綱的要求內容,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地面水進行編寫。二、評價等價與評價范圍(一)評價工作等級的分級根據建設項目的污水排放量、污水水質的復雜程度、受納水域的規模以其水質要求進行地面水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級別的劃分。評價工作等級分為三級,一級評價最詳細,二級次之,三級較簡略。內陸水體的分級判據見表1。海灣環境影響評價分級判據見表2。(二)、分級判據的基本內容1、污水量污水排放量Q(m3/d)劃分為5個等級:(1)Q20000;(2)20000 Q 10000;(3) 10000 Q 5000;(4)5000 Q 1000; (5)1000 Q 200。污水排放量中不包括間接冷卻水、循環水以及其它含污染物極少的清凈下水的排放量,但包括含熱量大的冷卻水的排放量。2、污染物分類根據污染物在水環境中輸移、衰減特點以及它們的預測模式,將污染物分為四類。(1) 持久性污染物(其中還包括在水環境中難降解、毒性大、易長期積累的有毒物質);(2) 非持久性污染物;(3) 酸和堿(以pH表征);(4) 熱污染(以溫度表征)。3、污水水質的復雜程度污水水質的復雜程度按污水中擬預測的污染物類型以及某類污染物中水質參數的多少劃分為復雜、中等和簡單三類。復雜:污染物類型數3,或者只含有兩類污染物,但需預測其濃度的水質參數數目10;中等:污染物類型數=2,且需預測其濃度的水質參數數目10;或者只含有一類污染物,但需預測其濃度的水質參數數目7;簡單:污染物類型數=1,需預測濃度的水質參數數目7。36表1 地面水環境影響評價分級判據(內陸水體)建設項目污水排放量m3/d建設項目污水水質的復雜程度一級二級三級地面水域規模(大小規模)地面水水質要求(水質類別)地面水域規模(大小規模)地面水水質要求(水質類別)地面水域規模(大小規模)地面水水質要求(水質類別)20000復雜大大、中、小中、小中等大大、中、小中、小簡單大、大中、小中、小、2000010000復雜大大、中、小中、小中等大、大、大中、小、中、小簡單大大、中、小中、小中、小100005000復雜大、中、大、中、大、中小、小、小中等大、中大、中、小小小簡單大、中、大、中小小、50001000復雜大、中大、中、小小小中等大、中、大、中小小、簡單大、中小小1000200復雜大、中小中等大、中小簡單中、小表2 海灣環境影響評價分級判據污水排放量m3/d污水水質的復雜程度一級二級三級20000復雜各類海灣中等各類海灣簡單小型封閉海灣其它各類海灣200005000復雜小型封閉海灣其它各類海灣中等小型封閉海灣其它各類海灣簡單小型封閉海灣其它各類海灣50001000復雜小型封閉海灣其它各類海灣中等或簡單各類海灣1000500復雜各類海灣4、地面水域的規模河流與河口,按建設項目排污口附近河段的多年平均流量或平水期平均流量劃分為:大河:150m3/s;中河:15150m3/s;小河:15m3/s。湖泊和水庫,按枯水期湖泊、水庫的平均水深以及水面面積劃分為:當平均水深10m時:當平均水深10m時:大湖(庫):25km2;中湖(庫):2.525km2;小湖(庫):2.5km2。大湖(庫):50km2;中湖(庫):550km2;小湖(庫):50000;(2)5000020000;(3)2000010000;(4)100005000;(5)5000。(二)環境現狀調查時期的要求環境現狀調查時間與水文特征的劃分相對應。河流、河口、湖泊與水庫一般按豐水期、平水期、枯水期劃分;海灣按大潮期和小潮期劃分。對于北方地區,也可以劃分冰封期和非冰封期。對于評價等級不同,各類水域調查時期的要求不同。表3列出了不同評價等級時各類水域的水質調查時期。當調查區域面源污染嚴重,豐水期水質劣于枯水期時,一、二級評價的各類水域應調查豐水期,若時間允許,三級評價也應調查豐水期。冰封期較長的水域,且作為生活飲用水、食品加工用水的水源或漁業用水時,應調查冰封期的水質、水文情況。表3 各類水域在不同評價等級時水質的調查時期一 級二 級三 級河流一般情況,為一個水文年的豐水期、平水期和枯水期;若評價時間不夠,至少應調查平水期和枯水期條件許可,可調查一個水文年的豐水期、平水期和枯水期;一般情況,可只調查枯水期和平水期;若評價時間不夠,可只調查枯水期一般情況,可只在枯水期調查河口一般情況,為一個潮汐年的豐水期、平水期和枯水期;若評價時間不夠,至少應調查平水期和枯水期一般情況,應調查平水期和枯水期;若評價時間不夠,可只調查枯水期一般情況,可只在枯水期調查湖泊水庫一般情況,為一個水文年的豐水期、平水期和枯水期; 若評價時間不夠,至少應調查平水期和枯水期一般情況,應調查平水期和枯水期;若評價時間不夠,可只調查枯水期一般情況,可只在枯水期調查海灣一般情況,應調查評價工作期間的大潮期和小潮期一般情況,應調查評價工作期間的大潮期和小潮期一般情況,應調查評價工作期間的大潮期和小潮期(三)水文調查與水文測量的內容應盡量向有關的水文測量和水質監測等部門收集現有資料,當資料不足時,應進行一定的水文調查與水質調查,特別需要進行與水質調查同步的水文測量。一般情況,水文調查與水文測量在枯水期進行,必要時,其它時期(豐水期、平水期、冰封期等)可進行補充調查。水文測量的內容與擬采用的環境影響預測方法密切相關。在采用數學模式時應根據所選取用的預測模式及應輸入的環境水力學參數的需要決定其內容。環境水力學參數主要指水體混合輸移參數及水質模式參數。1、河流河流水文調查與水文測量的內容應根據評價等級、河流的規模決定,其中主要有:豐水期、平水期、枯水期的劃分,河流平直及彎曲情況(如平直段長度式彎曲段的彎曲半徑等)橫斷面、縱斷面(坡度)水位、水深、河寬、流量、流速及其分布、水溫、糙率及泥沙含量等,豐水期有無分流漫灘,枯水期有無淺灘、沙洲和斷流,北方河流還應了解結冰、封冰、解凍等現象。在采用河流水質數學模式預測時,其具體調查內容應根據評價等級及河流規模按照河流常用水質數學模式、河流環境水力學參數等的需要決定。河網地區應調查各河段流向、流速、流量關系,了解流向、流速、流量的變化特點。2、感潮河口感潮河口的水文調查與水文測量的內容應根據評價等級和河流的規模決定,其中除與河流相同的內容外,還有:感潮河段的范圍,漲潮、落潮及平潮時的水位、水深、流向、流速及其分布, 橫斷面、水面坡度以及潮間隙、潮差和歷時等。在采用水質數學模式預測時,其具體調查內容應根據評價等級及河流規模按照河口常用水質數學模式、環境水力學參數等的需要決定。3、湖泊與水庫應根據評價等級、湖泊和水庫的規模決定水文調查與水文測量的內容,其中主要有:湖泊水庫的面積和形狀,豐水期、平水期、枯水期的劃分,流入、流出的水量,停留時間,水量的調度和貯量,湖泊、水庫的水深,水溫分層情況及水流狀況(湖流的流向和流速,環流的流向、流速成及穩定時間)等。在采用數學模式預測時,其具體調查內容應根據評價的等級及湖泊、水庫的規模按照湖泊、水庫水質數學模式和環境水力學參數等的需要決定。4、海灣海灣水文調查與水文測量的內容應根據評價等級及海灣的特點選擇下列全部或部分內容:海岸形狀,海底地形,潮位及水深變化,潮流狀況(小潮和大潮循環期間的水流變化、平行于海岸線流動的落潮和漲潮),流入的河水流量、鹽度和溫度造成的分層情況,水溫、波浪的情況以及內海水與外海水的交換周期等。在采用數學模式預測時,其具體調查內容應桶據評價等能及海灣特點按照海灣水質數學模式、環境水力學參數等的需要決定。(四)點污染源調查1、污染源調查的原則點污染源調查以搜集現有資歷料為主,只有在十分必要時才補充現場調查或測試。點源調查的繁簡程度可根據評價級別及其與建設項目的關系而略有不同。如評價級別較高且現有污染源與建成設項目距離較近時應詳細調查。在通過搜集或實測以取得污染源資料時,應注意其與受納水域的水文、水質特點之間的關系,以便了解這些污染物在水體中的自凈情況。2、點污染源調查的內容根據評價工作的需要選擇下述全部或部分內容進行調查: 點源的排放:調查確定排放口的平面位置、排放方向、排放口在斷面上的位置、排放形式(分散排放或集中排放)。排放數據:根據現有的實測數據、統計報表以及各廠礦的工藝路線等選定的主要水質參數,并調查現有的排放量、排放速度、排放濃度及其變化等數據。用排水狀況:主要調查取水量、用水量、循環水量及排水總量等。廠礦企業、事業單位的廢污水處理狀況:主要調查廢污水的處理設備、處理效率、處理水量及水質狀況等。(五)非點污染源的調查1、非點污染源調查的原則非點污染源調查基本上采用間接搜集資歷料的方法,一般不進行實測。2、非點污染源調查的內容根據評價工作的需要選擇下述全部或分內容進行調查:概況:原料、燃料、廢棄物的堆放位置、堆放面積、堆放形式、堆放點的地面鋪裝及其保潔程度、堆放物的遮蓋方式等。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與處理情況:應說明非點源污染物是有組織的匯集還是無組織的漫流;是集中后直接排放還是處理后排放;是單獨排放還是與生產廢水或生活污水共同排放等。排放數據:根據現有實測數據、統計報表以及根據引起非點源污染的原料、燃料、廢料、廢棄物的物理、化學、生物化學性質選定調查的主要水質參數,度調查有關排放季節、排放時期、排放量、排放濃度及其它變化等數據。(六) 水質調查與水質參數的選擇原則1、水質調查的原則水質調查時應盡量使用現有數據資料,如資料不足時應實測。2、水質參數的選擇所選擇的水質參數包括兩類:一類是常規水質參數,它能反映水域水質一般狀況;另一類是特征水質參數,它能代表建設項目將來排放的水質。常規水質參數以GB 3838中所提出的pH、溶解氧、高錳酸鹽指數、五日生化需氧量、凱氏氮或非離子氨、酚、氰化物、砷、汞、鉻(六價)、總磷以及水溫為基礎,根據水域類別、評價等級、污染源狀況適當刪減。特征水質參數根據建設項目特點、水域類別及評價等級選定。(七)河流水質采樣斷面與取樣點設置的原則1、取樣斷面的布設河流采樣斷面的布設遵循以下原則:在調查范圍的兩端應布設取樣斷面;調查范圍內重點保護對象附近水域應布設取樣斷面;水文特征突然化(如支流匯入處等)、水質急劇變化處(如污水排入處等)、重點水工構筑物(如取水口、橋梁涵洞等)附近;水文站附近等應布設采樣斷面;并適當考慮水質預測關心點;在擬建成排污口上游500m處應設置一個取樣斷面。2、取樣斷面上取樣垂線的布設當河流面形狀為矩形或相近于矩形時,可按下列原則布設:小河:在取樣斷面的主流線上設一條取樣垂線;大、中河:河寬小于50m者,共設兩條取樣垂線,在取樣斷面上各距岸邊三分之一水面寬處各設一條取樣垂線;河寬大于50m者,共設三條取樣垂線,在主流線上及距兩岸不少于0.5m,并有明顯水流的地方各設一條取樣垂線。特大河(例如長江、黃河、珠江、黑龍江、淮河、松花江、海河等):由于河流過寬,應適當增加取樣垂線數,而且主流線兩側的垂線數目不必相等,擬設置排污口一側可以多一些。如斷面形狀十分不規則時,應結合主流線的位置,適當調整取樣垂線的位置和數目。3、垂線上取樣水深的確定在一條垂線上,水深大于5m時,在水面下0.5m水深處及在距河底0.5m處,各取樣一個;水深為15m時,只在水面下0.5m處取一個樣;在水深不足1m時,取樣點距水面不應小于0.3m,距河底也不應小于0.3m。對于三級評價的小河不論河水深淺,只在一條垂線上一個點取一個樣,一般情況下取樣點應在水面下0.5m處,距河底不應小于0.3m.。4、水樣的對待二、三級評價:需要預測混合過程段水質的場合,每次應將該段內各取樣斷面中每條垂線上的水樣混合成一個水樣。其它情況每個取樣斷面每次只取一個混合水樣。一級評價:每個取樣點的水樣均應分析,不取混合樣。(八)河口采樣斷面與取樣點設置當排污口擬建于河口感潮段內時,其上游需設置取樣斷面的數目與位置,應根據感潮段的實際情況決定,其上游同河流。取樣點的布設和水樣的對待與河流部分要求相同。(九)湖泊、水庫取樣位置與采樣點的布設原則1、取樣位置的布設在湖泊、水庫中取樣位置的布設原則上應盡量覆蓋整個調查范圍,并且能切實反映湖泊、水庫的水質和水文待點(如進水區、出水區、深水區、淺水區、岸邊區等);取樣位置可以采用以建設項目的排放口為中心,沿放射線布設的方法。每個取樣位置的間隔可參考下列數字:(1)大、中型湖泊與水庫污水排放量小于50000m3/d污水排放量大于50000m3/d一級評價每12.5km2布設一個取樣位置;每36km2布設一個取樣位置二級評價每1.53.5km2布設一個取樣位置;每47km2布設一個取樣位置三級評價 每24km2布設一個取樣位置。(2)小型湖泊、水庫污水排放量水于50000m3/d污水排放量大于50000m3/d一級評價每0.51.5km2布設一個取樣位置各級評價均為每0.51.5km2布設一個取樣位置二、三級評價每12km2布設一個取樣位置2、取樣位置上取樣點(1)大、中型湖泊與水庫平均水深小于10m時,取樣點設在水面下0.5m處,但距湖庫底不應小于0.5m。平均水深大于等于10m時,首先應找到斜溫層。在水面下0.5m及斜溫層以下,距湖庫底0.5m以上處各取一個水樣。(2)小型湖泊與水庫平均水深小于是10m時,水面下0.5m,并距湖庫底不小于0.5m處設一取樣點;平均水深大于等于10m時,水面下0.5m處和水深10m,并距底不小于0.5m處各設一取樣點。3、水樣的對待小型湖泊與水庫:如水深小于10m時,每個取樣位置取一個水樣;如水深大于等于10m時則一般只取一個混合樣,在上下層水質差距較大時,可不進行混合。大、中型湖泊與水庫:各取樣位置上不同深度的水樣均不混合。(十)海灣取樣位置與采樣點的布設原則1、取樣位置的布設在海灣中取樣位置的布設原則上應盡量覆蓋相應評價等級的調查范圍,并且切實反映海灣的水質和水文特點。取樣位置可以采用以建設項目的排放口為中心,沿放射線布設的方法或方格網布點的方法。每個取樣位置的間隔可參考下列數字:污水排放量小于50000m3/d 污水排放量大于50000m3/d一級評價每1.53.5km布設一個取樣位置每47km2布設一個取樣位置二級評價每2.4.5km2布設一個取樣位置每58km2布設一個取樣位置三級評價每35.5km2布設一個取樣位置2、取樣位置上的取樣點在水深小于等于10m時,只在水面下0.5m處取一個水樣,此點與海底的距離不高水平小于0.5m;在水深大于10m時,在水面下0.5處和水深10m,并距海底不小于0.5m處分別設取樣點。3、水樣的對待每個取樣位置一般只有一個水樣,即在水深大于10m時,將兩個水深所取的水樣混合成一個水樣,但在上下層水質差距較大時,可以不進行混合。(十一)特殊情況的要求對設有閘壩受人工控制的河流,其流動狀況,在排洪時期為河流流動;用水時期,如用水量大則類似河流,用水量小時則類似狹長形水庫。這種河流的取樣斷面、取樣位置、取樣點的布設等可參考河流、水庫部分的有關規定酌情處理。 我國的一些河網地區,河水流向、流量經常變化,水流狀態復雜,特別是受潮汐影響的河網,情況更為復雜。遇到這類河網,應按照各河段的長度比例布設水質采樣、水文測量斷面。水質斷面上取樣垂線的布設等可參照河流、河口的有關規定。調查時應注意水質、流向、流量隨時間的變化。四、地面水環境影響預測(一)地面水環境影響預測原則可能產生對地面水環境影響的建設項目,應預測其產生的影響;預測的范圍、時段、內容和方法應根據評價工作等級、工程與環境的特性、當地的環境保護要求來確定;同時應盡量考慮預測范圍內規劃的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環境影響;預測環境影響時盡量選用通用、成熟、簡便并能滿足準確度要求的方法。對于季節性河流,應依據當地環保部門所定的水體功能,結合建設項目的特性確定其預測的原則、范圍、時段、內容及方法。當水生生物保護對地面水環境要求較高時(如珍貴水生生物保護區、經濟魚類養殖區等),應簡要分析建設項目對水生生物的影響。分析時一般可采用類比調法或專業判斷法。(二)水環境影響預測時期劃分與預測時段要求建設項目地面水環境影響預測時期原則上一般劃分為建設期、運行期和服務期滿后三個階段。所有建設項目均應預測生產運行階段對地面水環境的影響。該階段的地面水環境影響應按正常排放和不正常排放兩種情況進行預測。根據大型建設項目建設過程階段的特點和評價等級、受納水體特點以及當地環保要求決定是否預測建設期的環境影響。根據建設項目的特點、評價等級、地面水環境特點和當地環保要求,個別建設項目應預測服務期滿后對地面水環境的影響。地面水環境預測應考慮水體自凈能力不同的各個時段。通常可將其劃分為自凈能力最小、一般、最大三個時段。海灣的自凈能力與時期的關系不明顯,可以不分時段。一、二級評價,應分別預測水體自凈能力最小和一般兩個時段的環境影響。冰封期較長的水域,當其水體功能為生活飲用水、食品工業用水水源或漁業用時,還應預測冰封期的環境影響。三級評價,或二級評價但評價時間較短時,可以只預測自凈能力最小時段的環境影響。(三)預測水質參數篩選的原則根據以下原則,在環境現狀調查水質參數中選擇擬預測水質參數:工程分析和環境現狀、評價等級、當地的環保要求篩選和確定建設期、運行期和服務期滿后擬預測的水質參數。擬預測水質參數的數目應既說明問題又不過多。一般應少于環境現狀調查水質參數的數目。不同預測時期的水質預測參數彼此不一定相同。對河流,可以按下式將水質參數排序后從中選取預測水質參數: (1)ISE越大說明建設項目對河流中該項水質參數的影響越大。(四)水體簡化的要求1、河流的簡化要求河流可以簡化為矩形平直河流,矩形彎曲河流和非矩形河流:河流的斷面寬深比20時,可視為矩形河流;大中河流中,預測河段彎曲較大(如其最大彎曲系數1.3)時,可視為彎曲河流,否則可以簡化為平直河流。大中河流斷面上水深變化很大且評價等級較高(如一級評價)時,可以視為非矩形河流并應調查其流場,其它情況均可簡化為矩形河流。小河可以簡化為矩形平直河流。 河流水文特征或水質有急劇變化的河段,可在急劇變化之處分段,各段分別進行簡化。對于江心洲等的簡化處理:評價等級為三級時,江心洲、淺灘等均可按無江心洲、淺灘的情況對待;評價等級為二級時,江心洲位于充分混合段,可以按無江心洲對待;評價等級為一級且江心洲較大時,可分段進行簡化,江心洲較小時可不考慮。江心洲位于混合過程段、可分段進行簡化。人工控制河流根據水流情況可以視其為水庫,也可視其為河流,分段進行簡化。2、河口的簡化河口包括河流匯合部、河流感潮段、口外濱海段、河流與湖泊、水庫匯合部。河流感潮段是指受潮汐作用影響較明顯的河段。可以將落潮時最大斷面平均流速與漲潮時最小斷面平均流速之差等于0.05m/s的斷面作為其與河流的界限。除個別要求很高(如評價等級為一級)的情況外,河流感潮段一般可按潮周平均、高潮平均和低潮平均三和情況,簡化為穩態進行預測。河流匯合部可以分為支流、匯合前主流、匯合后主流三段分別進行環境影響預測。小河匯入大河時可以把小河看成點源。河流與湖泊、水庫匯合部可以按照河流和湖泊、水庫兩部分分別預測其環境影響。河口斷面沿程變化較大時,可以分段進行環境影響預測。口外濱海段可視為海灣。3、湖泊與水庫的簡化可以將湖泊、水庫簡化為大湖(庫)、小湖(庫)、分層湖 (庫)等三種情況:一級評價時,中湖(庫)對待,停留時間較短時也可以按小湖(庫)對待;三級評價時,中湖(庫)可以按小湖(庫)對待,停留時間很長時也可以按大湖(庫)對待;二級評價時,如何簡化可視具體情況而定;水深10m且分層期較長(如30天)的湖泊、水庫可視為分層湖(庫)。珍珠串湖泊可以分為若干區,各區分別按上述情況簡化。不存在大面積回流區和死水區且流速較快,停留時間較短的狹長湖泊可簡化為河流。其岸邊形狀和水文要素變化較大時還可以進步分段。不規則形狀的湖泊、水庫可根據流場的分布情況和幾何形狀分區。自頂端入口附近排入廢水的狹長湖泊或循環利用湖水的小湖,可以分別按各自的特點考慮。4、海灣的簡化預測海灣水質時一般只考慮潮汐作用,不考慮波浪作用。評價等級為一級且海流(主要指風海流)作用較強時,可以考慮海流對水質的影響。潮流可以簡化為平面二維非恒定流場。三級評價時可以只考慮潮周期的平均情況。較大的海灣交換周期很長、可視為封閉海灣;在注入海灣的河流中,大河及評價等級為一、二級的中河應考慮其對海灣流場和水質的影響;小河及評價等級為三級的中河可視為點源,忽略其對海灣流場的影響。(五)污染源簡化的要求污染源簡化包括排放形式的簡化和排放規律的簡化。排放形式可簡化為點源和面源,排放規律可簡化為連續恒定排放和非連續恒定排放。在地面水環境影響預測中,通常可以把排放規律簡化為連續恒定排放。對于點源位置(排放口)的處理,有如下的要求:排入河流的兩排放口的間距較小時,可以簡化為一個排放口,其位置假設在兩排放口之間,其排放量為兩者之和。排入小湖(庫)的所有排放口可以簡化為一個排放口,其排放量為所有排放量之和。排入大湖(庫)的兩排放口間距較小時,可以簡化成一個排放口,其位置假設在兩排放口之間,其排放量為兩者之和。一、二級評價且排入海灣的兩排放口間距小于沿岸方向差分網格的步長時,可以簡化為一個,其排放量為兩者之和。三級評價時,海灣污染源簡化與大湖(庫)相同。無組織排放可以簡化成面源;從多個間距很近的排放口排水時,也可以簡化為面源。(六)水質數學模式類型水質數學模式按使用的時間尺度劃分為動態、穩態和準穩態(或準動態)模式;按使用的空間尺度,劃分為零維、一維、二維、三維模式;按模擬預測的水質組份,劃分為單一組份和耦合組份模式。按水質數學模式的求解方法,劃分為解析解和數值解。在水質數學模式中,使用的環境水力條件分恒定、動態、時段平均;使用的點污染源劃分為連續恒定排放、非連續恒定排放(瞬時排放、有限時段排放)。解析解模式適用于恒定水域中點源連續恒定排放,其中二維解析模式只適用于矩形河流或水深變化水大的湖泊、水庫;穩態數值模式適用于非矩形河流、水深變化較大的淺水湖泊、水庫形成的同盟定水域內的連續恒定排放;動態數值模式適用于各類恒定水域中的非連續恒定排放或非恒定水域中的各類排放。在單一組份水質模型中,可模擬的污染物類型包括:持久性污染物、菲持久性污染物、酸堿污染和廢熱。持久性污染物是指在地面水中不能或很難由于物理、化學、生物作用而分解、沉淀或揮發的污染物,例如在懸浮物甚少,沉降作用不明顯水體中無機鹽類、重金屬等。非持久性污染物是指在地面水中由于生物作用而逐漸減少的污染物,例如耗氧有機物。酸堿污染物有各種廢酸、廢堿等。表征廢熱的水質參數是pH值。廢熱主要由排放熱廢水所引起,表征廢熱的水質參數是水溫。(七)常用河流水質數學模型與適用條件1、河流完全混合模式與適用條件.(2)式中,C污染物濃度(垂向平均濃度,斷面平均濃度),mg/L;Cp污染物排放濃度,mg/L;Ch河流上游污染物濃度,mg/L;Qp廢水排放量,m3/s;Qh河流流量,m3/s。河流完全混合模式的適用條件:河流充分混合段;持久性污染物;河流為恒定流動;廢水連續穩定排放。2、河流一維穩態模式與適用條件式中,c 計算斷面的污染物濃度,mg/L;c0 計算初始點污染物濃度,mg/L;K1 耗氧系數,1/d;K3 沉降系數,1/d;u 河流流速,m/s;x 從計算初始點到下游計算斷面的距離,m。適用條件:河流充分混合段;非持久性污染物;河流為恒定流動;廢水連續穩定排放。對于持久性污染物,在沉降作用明顯的河流中,可以采用綜合削減系數K替代上式中的(K1+K3)來預測污染物濃度沿程變化。3、河流二維穩態混合模式與適用條件岸邊排放:.(4)非岸邊排放:式中,c(x,y)(x,y)點污染物垂向平均濃度,mg/L;H平均水深,m;B河流寬度,m;My橫向混合系數,m2/s;a 排放口離岸邊的距離,m;x, y 迪卡爾坐標系的坐標, m。適用條件:平直、斷面形狀規則河流混合過程段;持久性污染物;河流為恒定流動;連續穩定排放。對于非持久性污染物,需采用相應的衰減模式。4、河流二維穩態混合累積流量模式與適用條件岸邊排放.(6)式中, c(x,q)(x,q)處污染物垂向平均濃度,mg/L;Mq 累積流量坐標系下的橫向混合系數;x,q 累積流量坐標系的坐標;其它符號含義同前。適用條件:彎曲河流、斷面形狀不規則河流混合過程段;持久性污染物;河流為恒定流動;連續穩定排放。對于非持久性污染物,需要采用相應的衰減模式。5、Streeter-Phelps(S-P)模式 式中,D 虧氧量,即飽和溶解氧濃度與溶解氧濃度的差值,mg/L;D0 計算初始斷面虧氧量,mg/L;K2 大氣復氧系數,1/d;xc 最大氧虧點到計算初始點的距離,m;其它符號含義同前。適用條件:河流充分混合段;污染物為耗氧性有機污染物;需要預測河流溶解氧狀態;河流為恒定流動;污染物連續穩定排放。6、河流混合過程段與水質模式選擇預測范圍內的河段可以分為充分混合段、混合過程段和上游河段。充分混合段:是指污染物濃度在斷面上均勻分布的河段。當斷面上任意一點的濃度與斷面平均濃度之差小于平均濃度的5%時,可以認為達到均勻分布。混合過程段:是指排放口下游達到充分混合以前的河段。上游河段是排放口上游的河段。混合過程段的長度可由下式估算:.(14)式中,L達到充分混合的長度,m;B 河流寬度,m;H 平均水深,m;u 河流平均流速,m/s;g重力加速度,9.81m/s2; I河流底坡,m/m。在利用數學模式預測河流水質時,充分混合段可以采用一維模式或零維模式預測斷面平均水質;在混合過程段需采用二維模式進行預測。大、中河流一、二級評價,且排放口下游35km以內有集中取水點或其他特別重要的環保目標時,均應采用二維模式預測混合過程段水質。其它情況可根據工程、環境特點評價工作等級及當地環保要求,決定是否采用二維模式。(八)常用河口水質模式與適用條件1、一維動態混合模式與適用條件常見的一維動態混合衰減模式(微分方程)為:.(15)式中,c 污染物濃度;u 河流流速;F過水斷面面積;Ml斷面縱向混合系數;K1 衰減系數;Sp 污染源強;t時間;x 迪卡爾坐標系的坐標。采用數值方法求解上述微分方程時,需要確定初值、邊界條件和源強。流速和過流斷面面積隨時間變化,需要通過求解一維非恒定流方程來獲取。適用條件:(1) 潮汐河口充分混合段;(2) 非持久性污染物;(3) 污染物排放為連續穩定排放或非穩定排放;(4) 需要預測任何時刻的水質。2、Oconnor 河口模式(均勻河口)與適用條件上溯(x0).(17).(18)適用條件:(1) 均勻的潮汐河口充分混合段;(2) 非持久性污染物;(3) 污染物連續穩定排放;(4) 只要求預測潮周平均、高潮平均和低潮平均水質(九)常用湖泊(水庫)水質模式與適用條件1、湖泊完全混合衰減模式與適用條件動態模式:.(19)平衡模式: .(20) .(21)適用條件:小湖(庫);非持久性污染物;污染物連續穩定排放;預測需反映隨時間的變化時采用動態模式,只需反映長期平均濃度時采用平衡模式。2、湖泊推流衰減模式與適用條件湖泊推流衰減模式: .(22)式中,可根據湖(庫)岸邊形狀和水流狀況確定,中心排放取2弧度,平直岸邊取弧度;K1的確定同小湖庫模式。適用條件:(1) 大湖、無風條件;(2) 非持久性污染物;(3) 污染物連續穩定排放。五、地面水環境影響評價(一)評價地面水環境影響的原則評價建設項目的地面水環境影響是評定與估價建設項目各生產階段對地面水的環境影響,它是環境影響預測的繼續。原則上可以采用單項水質參數評價方法或多項水質參數綜合評價方法。單項水質參數評價是以國家、地方的有關法規、標準為依據,評定與評價各評價項目的單個質量參數的環境影響。預測值未包括環境質量現狀值(背景值)時,評價時注意應疊加環境質量現狀值。地面水環境影響的評價范圍與其影響預測范圍相同。確定其評價范圍的原則與環境調查相同。所有預測點和所有預測的水質參數均應進行各生產階段不同情況的環境影響評價,但應有重點。空間方面,水文要素和水質急劇變化處、水域功能改變處、取水口附近等應作為重點;水質方面,影響較重的水質參數應只得為重點。多項水質參數綜合評價的評價方法和評價的水質參數應與環境現狀綜合評價相同。(二)單項水質參數評價方法單項水質參數評價方法有標準指數法和自凈利用指數法。一般情況建議采用標準指數法進行單項水質參數評價。規劃中幾個建設項目在一定時期(如五年)內興建并且向同一地面水環境排污的情況可以采用自凈利用指數進行單項水質參數評價。環境現狀已經超標的情況,采用標準指數法進行評價。1、標準指數法單項水質參數i在第j點的標準指數Si,j=ci,j/csi.(23)DO的標準指數為:.(24).(25).(26)pH的標準指數為:.(27).(28)水質參數的標準指數1,表明該水質參數超過了規定的水質標準,已經不能滿足使用要求。2、自凈利用指數法位于地面水環境中j點的污染物i來說,它的自凈利用指數Pi,j如下式。自凈能力允許利用率應根據當地水環境自凈能力的大小、現在和將來的排污狀況以及建設項目的重要性等因素決定,并應征得有關單位同意。 (29)DO的自凈利用指數為 (30)PH的自凈利用指數為 (31) (32)當Pi,j1時說明污染物i在j點利用的自凈能力沒有超過允許的比例;否則說明超過允許利用的比例,這時Pi,j的值即為允許利用的倍數。第二節 相關的水環境標準一、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一)主要內容與適用范圍1、主要內容本標準將標準項目分為: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基本項目、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補充項目和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項目。按照地表水環境功能分類和保護目標,規定了水環境質量應控制的項目及限值,以及水質評價、水質項目的分析方法和標準的實施與監督。2、適用范圍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執行相應的專業用水水質標準。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基本項目適用于全國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補充項目和特定項目適用于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與近海水域相連的地表水河口水域根據水環境功能按本標準相應類別標準值進行管理,近海水功能區水域根據使用功能按海水水質標準相應類別標準值進行管理;批準劃定的單一漁業水域按漁業水質標準進行管理;處理后的城市污水及與城市污水水質相近的工業廢水用于農田灌溉用水的水質按農田灌溉水質標準進行管理。(二)水域功能和標準分類水域功能:依據地表水水域環境功能和保護目標,按功能高低依次劃分為五類:I類主要適用于源頭水、國家自然保護區;II類主要適用于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級保護區、珍稀水生生物棲息地、魚蝦類產卵場、仔稚幼魚的索餌場等;III類主要適用于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級保護區、魚蝦類越冬場、泅游通道、水產養殖區等漁業水域及游泳區;IV類主要適用于一般工業用水區及人體非直接接觸的娛樂用水區;V類主要適用于農業用水區及一般景觀要求水域。水域功能與水質標準:對應地表水上述五類水域功能,將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基本項目標準值分為五類,不同功能類別分別執行相應類別的標準值。水域功能類別高的標準值嚴于水域功能類別低的標準值。同一水域兼有多類使用功能的,執行最高功能類別對應的標準值。實現水域功能與達功能類別標準為同一含義。 (三)基本項目中的常用項目標準限值基本項目中的常用項目標準限值見表4.2-1分類表4.2-1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基本項目標準限值 單位:mg/L序號標準值項目I類II類III類IV類V類1水溫人為造成的環境水溫變化應限制在:周平均最大溫升1周平均最大溫降22pH值(無量綱)6-93溶解氧飽和率 90% (或7.5)65324高錳酸鹽指數24610155化學需氧量(COD日生化需氧量(BOD5)3346107氨氮(NH3-N) 0.150.51.01.52.08總磷(以 P 計)0.02(湖、庫0.01) 0.1(湖、庫0.025) 0.2(湖、庫0.05) 0.3(湖、庫0.1) 0.4(湖、庫0.2) 9總氮(湖、庫以N計) 0.20.51.01.52.0(四)水質監測本標準規定的項目標準值,要求水樣采集后自然沉降30分鐘,取上層非沉降部分按規定方法進行分析。地表水水質監測的采樣布點、監測頻率應符合國家地表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的要求。水質項目的分析方法應優先選用本標準中“表4-表6”規定的方法,也可采用ISO方法體系等其他等效分析方法,但須進行適用性檢驗。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基本項目中部分項目的分析方法見表4.2-2。 表 4.2-2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基本項目(部分)分析方法序號基本項目分析方法測定下限 mg/L方法來源1水溫溫度計法GB 13195912pH玻璃電極法GB 6920863溶解氧碘量法0.2GB 748989電化學探頭法GB 11913894高錳酸鹽指數0.5GB 11892895化學需氧量重鉻酸鹽法5CB 11914896五日生化需氧量 稀釋與接種法2GB 7488877氨氮納氏試劑比色法0.05GB747987水楊酸分光光度法0.01GB7481878總磷鉬酸銨分光光度法0.01GB 11893899總氮堿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0.05GB 11894-89(五)水質評價地表水環境質量評價應根據應實現的水域功能類別,選取相應類別標準,進行單因子評價,評價結果應說明水質達標情況,超標的應說明超標項目和超標倍數。豐、平、枯水期特征明顯的水域,應分水期進行水質評價。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水質評價的項目應包括本標準“表1”中的基本項目、“表2”中的補充項目以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從表中選擇確定的特定項目。二、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93)(一)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主題內容:地下水質量標準規定了地下水的質量分類,地下水質量監測、評價方法和地下水質量保護。適用范圍:本標準適用于一般地下水,不適用于地下熱水、礦水、鹽鹵水。(二)地下水質量分類及質量分類指標1、地下水質量分類依據我國地下水水質現狀、人體健康基準值及地下水質量保護目標,并參照了生活飲用水、工業、農業用水水質最高要求,將地下水質量劃分為五類。類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學組分的天然低背景含量。適用于各種用途。類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學組分的天然背景含量。適用于各種用途。類以人體健康基準值為依據。主要適用于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及工、農業用水。類以農業和工業用水要求為依據。除適用于農業和部分工業用水外,適當處理后可作生活飲用水。 類不宜飲用,其他用水可根據使用目的選用。2、地下水質量分類指標根據地下水各指標含量特征,地下水指標分為五類,它是地下水質量評價的依據。以地下水為水源的各類專門用水,在地下水質量分類管理基礎上,可按有關專門用水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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