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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變電所總布置設計技術規定 (試行) SDGJ 6384 主編部門:西北電力設計院 批準部門:水利電力部電力規劃設計院 試行日期:1984年8月20日 水利電力部電力規劃設計院 關于頒發變電所總布置設計技術規定 SDGJ 6384(試行)的通知 (84)水電電規送字第033號 變電所總布置設計技術規定是以西北電力設計院為主,東北、華東、西 南、北京、江蘇、山西等設計院參加編制的,編制過程中廣泛征求了有關設計、 運行、施工單位以及公安部門意見和進行了專題調研。經我院組織審查后,現批 準變電所總布置設計技術規定SDGJ6384頒發試行。 本規定系電力規劃設計院院頒標準,作為部頒變電所設計技術規程總布 置、交通、環保、綠化設計部分的補充和具體化。各單位在試行中,要注意積累 資料,及時總結經驗,如發現有不妥或需要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函告我院,并抄 送西北電力設計院。 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1.0.1條變電所的總布置設計必須全面貫徹現行的各項技術經濟政策,精 心設計,努力創新,因地制宜地合理布置,充分利用荒地、坡地、劣地,不占或 少占良田,認真做好技術經濟論證,選擇最佳設計方案,提高經濟效益,為安全 運行創造條件。 第1.0.2條本規定適用于電壓為110330kV新建變電所的設計。擴建工程 和電壓為63kV的新建變電所以及有特殊要求的變電所可參照執行。 第1.0.3條本規定根據水利電力部頒發的變電所設計技術規程的原則進 行編制。除執行本規定外,本規定未涉及的問題尚應符合國家和有關部門頒布的 防火、衛生、環境保護、道路、抗震等現行規范、規程的規定。 在濕陷性黃土等特殊自然地區建設的變電所還應遵守現行相應的規范和規 定。 第二章 總 體 規 劃 第2.0.1條變電所的總體規劃應與當地城鎮或工業區規劃協調,應充分利用 就近的生活、文教、衛生、交通、給排水、防洪等設施為變電所服務。 第2.0.2條對所區、生活區、給排水、防排洪、道路、出線走廊、終端塔位 等應按變電所規劃的最終規模進行統籌規劃布置。 第2.0.3條所區總布置應根據工藝要求和自然條件,充分考慮安全運行、有 利管理、便于擴建和施工等要求,將全部建、構筑物、地下管、溝、道路、綠化 設施等,綜合進行平面與豎向布置。力求做到因地制宜、近遠結合、合理緊湊、 并適當留有余度。 第2.0.4條所區應避開滑坡、滾石、洞穴、沖溝、岸邊沖刷區、塌陷區等不 良地質構造。山區變電所宜不破壞山體自然地貌。 第2.0.5條地震區的主要建、構筑物應根據工程地質和地形地貌選擇對建、 構筑物抗震相對有利的地段進行布置,并宜適當放大布置間距。 第2.0.6條變電所與塵土飛揚的道路之間,應按常年盛行風向的不利影響保 持一定距離,否則應有防護措施。 第2.0.7條臨近旅游或風景區的變電所,總體規劃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三章 總平面布置 第一節 一 般 規 定 第3.1.1條總平面布置應按變電所規劃的最終規模進行設計,宜不堵死擴建 的可能。 第3.1.2條總平面布置宜將近期的建、構筑物集中布置,便于分期建設和節 約用地。 第3.1.3條附屬建筑物較多的地區重要變電所和系統樞紐變電所的總布置, 宜按功能劃分為:生產區、所前設施區。 第3.1.4條主要建、構筑物的長軸通常沿自然等高線布置,在地形復雜地 段,可適當改變建筑物的外形,采用合并或分散的布置。山區變電所主要建、構 筑物的布置不宜靠山體過近。 第3.1.5條主控制樓、調相機房、冷卻塔、噴水池、主變壓器、電抗器、電 容器等建、構筑物及大型設備,應布置在土質均勻、地基承載力較大的地段。 第二節 主要建、構筑物 第3.2.1條主控制樓(室)的位置宜布置在便于運行人員相互聯系、便于巡視檢 查及觀察屋外設備和減少電纜長度、避開噪聲影響的地段,可布置在主配電裝置 一側、配電裝置之間或結合所前設施區進行布置。 第3.2.2條主控制室宜有較好的朝向,炎熱地區宜面向夏季盛行風向,并避 免西曬。 第3.2.3條各級電壓的屋外配電裝置應結合地形和所對應的出線方向進行平 面組合,宜避免或減少線路的交叉跨越。 第3.2.4條屋外配電裝置應布置緊湊、排列整齊、便于擴建和檢修、搬運設 備安全方便。 第3.2.5條110kV和220kV配電裝置宜采用半高型或高型布置,以及其它用 地省的布置方式和措施。 第3.2.6條35kV及以下的屋內配電裝置宜與主控制樓(室)毗連布置,或靠近 主控制樓(室)布置。 第3.2.7條主變壓器的布置應與配電裝置和無功補償裝置(同步調相機或其它 補償裝置)的布置相配合,通常布置在配電裝置之間或配電裝置與無功補償裝置之 間。 第3.2.8條調相機房的布置應按下列要求綜合確定: 一、便于從主變壓器低壓側接引母線; 二、便于運行人員巡視; 三、便于供水; 四、考慮震動和噪聲對鄰近的影響。 第3.2.9條當設有獨立的通信樓時,通信樓宜與主控制樓毗連布置,必要時 也可單獨布置。但微波塔均應靠近通信樓布置。 第3.2.10條供水建、構筑物宜按以下原則布置: 一、全所供水系統建、構筑物(冷卻塔、噴水池、水泵房、蓄水池、生活水塔 等)宜按工藝流程采用集中布置,以縮短管線減少占地; 二、循環供水的冷卻塔、噴水池宜布置在調相機房附近的通風良好地段; 三、直流供水的取水泵房宜布置在調相機房與水源之間; 四、冷卻塔、噴水池應布置在屋外配電裝置或其它屋外補償裝置、主控制樓 (室)和通信樓冬季盛行風向的下風側。 第3.2.11條污水泵房宜布置在所區場地的最低處。 第三節 輔助和附屬建筑物 第3.3.1條變電所輔助和附屬建筑物的布置應根據工藝要求和使用功能統一 規劃布置。 第3.3.2條空氣壓縮機室應靠近裝有空氣斷路器的配電裝置布置,并考慮噪 聲和震動對鄰近的影響。高壓貯氣罐宜設在室外,并應避免陽光直射。 第3.3.3條制氫站和貯氫罐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單獨布置; 二、位于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最小風頻的下風側; 三、布置在調相機房附近的所區邊緣地段,泄壓面不應面對人員較多的地方 和主要交通道路。 第3.3.4條采暖鍋爐房宜布置在采暖建筑物集中處。 第3.3.5條檢修間、材料備品庫、工具間、汽車庫、傳達室等建筑根據條件 宜按相近功能歸類采用聯合建筑形式進行布置。 第3.3.6條屋外配電裝置附近可設置獨立廁所。 第四節 所前設施區及生活建筑 第3.4.1條設施區應根據節約用地的原則,并結合已形成的總布置基本格局 和所址地理位置綜合確定。 第3.4.2條所前設施區內各建筑的平面布置及空間組合除應滿足功能要求 外,還應注意美觀,協調一致。 第3.4.3條所前設施區宜面向城鎮主要交通道路或居住區。有以下布置形 式: 一、庭院式 建筑物沿周邊布置,中間為活動場地和綠化設施用地; 二、通道式 建筑物和綠化設施布置在進所主干道兩側。 第3.4.4條所前設施區建筑通常包括:傳達室、汽車庫、行政管理用房、單 身宿舍、食堂和廚房、以及適合布置在所前的其它建筑(單身宿舍、食堂和廚房也 可設在生活區內)。上述建筑在便于使用和互不影響的前提下,宜采用聯合建筑的 形式進行布置。 第3.4.5條變電所的生活建筑應按規劃的最終規模統一規劃布置。通常包 括:家屬宿舍、單身宿舍、食堂及廚房、給排水建、構筑物等。 第3.4.6條生活建筑的布置應根據當地條件和運行習慣綜合確定。通常有以 下三種布置形式: 一、全部生活建筑設在所區附近的生活區內; 二、家屬宿舍建在城鎮,單身宿舍、食堂和廚房設在所前; 三、全部建在城鎮。 第3.4.7條家屬宿舍宜與所區毗鄰布置,必要時也可保持一定的距離。 第3.4.8條居住建筑宜有較好的朝向。 第五節 圍墻、圍柵和出入口 第3.5.1條所區應設實體圍墻,圍墻高度為2.22.5m。所區圍界應根據節 約用地和便于進行保衛的原則力求規整。 第3.5.2條所前設施區與生產區之間宜設置高度不低于1.5m的圍柵。生活區 與生產區之間應設置實體圍墻。 第3.5.3條變電所入口處的大門、圍墻、傳達室的立面應有較好的建筑藝術 處理,并與所前設施區的建筑協調一致。進所干道宜有較好的對景,主入口及進 所干道不宜首先穿越生產區。 第3.5.4條所區大門宜采用鋼門,門寬應滿足運輸所內大型設備的要求。 第3.5.5條制氫站和貯氫罐與生產區之間應設置1.5m高的圍柵(墻)。 第六節 建、構筑物間距 第3.6.1條變電所各建、構筑物的火災危險性類別及最低耐火等級見表 3.6.1。 表3.6.1 建、構筑物生產過程中的火災危險性類別及其最低耐火等級 續表3.6.1 第3.6.2條變電所內建、構筑物的間距不應小于表3.6.2的規定。 第3.6.3條裝有可燃性介質電容器的房間與其它生產建筑物的防火間距小于 10m或連接布置時,則其間的隔墻應為防火墻。 第3.6.4條冷卻塔、噴水池與屋外主變壓器、屋外配電裝置和其他建、構筑 物之間的凈距不應小于表3.6.4的規定。 表3.6.4 冷卻塔、噴水池與主變壓器、屋外配電裝置的最小凈距 m 注:在污穢地區,冷卻塔、噴水池與屋外配電裝置的距離應比表中數值適當 加大。 對屋外配電裝置的間距以架構計算。 玻璃鋼冷卻塔成組布置時,塔與塔之間的凈距應不小于3m。 第四章 豎 向 布 置 第一節 一 般 規 定 第4.1.1條所址標高應高于百年一遇的高水位,否則所區應有可靠的防洪措 施,當設防洪堤時,堤頂標高宜高于高水位0.5m。也可采取措施使主要設備和主 要建筑物的地坪標高不低于上述要求。 第4.1.2條變電所所內場地應高于或局部高于所外地面,以有利于所區排 水。 第4.1.3條所區豎向布置應合理利用地形,根據生產工藝、安全運行、平面 布置、交通運輸、基礎埋深、并結合地質、水文、氣象條件因地制宜確定豎向布 置方式(連續式或重點式),力求土石方量最少、運距最短、場地排水暢通。 第4.1.4條豎向布置應考慮所內外挖填方量的總平衡,力求避免向所外取土 或棄土。 當挖填方量不平衡時,應選擇合理的取土或棄土地點,可與農田水利規劃相 結合。 第二節 設計標高的確定 第4.2.1條根據豎向布置規劃,應首先確定以下主要建、構筑物的設計標高。 一、主配電裝置標高應根據工藝布置、設備運輸、交通聯系、基礎埋深、場 地排水坡度等因素并結合地形、排水口標高及土方平衡綜合確定。 二、主控制樓(室)標高應與主配電裝置的標高相適應,同時考慮管溝銜接、 交通運輸、基礎埋深以及所前設施區規劃綜合確定。 三、調相機房標高采用直流供水時,調相機房地坪標高的確定宜考慮供水的 經濟性;采用循環供水時,調相機房的地坪標高應與冷卻設施的水面標高相適 應;低位布置的調相機宜使地下設施在地下水位以上,以減少防水工程量,同時 還應便于引接道路。 第4.2.2條變電所的主要生產建筑物室內地坪設計標高宜高于室外地面不小 于0.3m;輔助生產和附屬建筑物的室內地坪設計標高應高于室外地面不小于 0.15m。 第4.2.3條場地設計坡度應根據設備布置、土質條件、排水方式和道路縱坡 確定,宜為0.5%2%,最小不應小于0.3%,局部最大坡度不宜大于6%,必要 時宜有防沖刷措施。 第4.2.4條屋外配電裝置場地垂直于母線方向的坡度宜為0.5%2%,在有 防沖刷措施和滿足檢修要求的情況下不大于6%;平行于母線方向的坡度宜不大于 1%。 第三節 階 梯 布 置 第4.3.1條所區自然地形坡度在5%8%以上時,可采用階梯式布置(大型變 電所場地面積大,通常取下限值,反之取上限),階梯的高度應根據工藝、交通、 地質和施工條件決定。 第4.3.2條臺階位置的確定應注意滑坡、危巖等不良地質的影響。 第4.3.3條臺階的劃分應滿足建、構筑物和設備的布置要求,便于運行、檢 修、設備運輸和管線敷設。并宜減少臺階的數量。 第4.3.4條相鄰臺階的連接有放坡和設置擋土墻兩種形式,應根據條件進行 經濟比較確定,也可兩種形式結合使用。 邊坡坡度應按巖土的自然穩定條件確定,坡面宜作護面處理。 第4.3.5條地震區應避免在土質松軟或巖層破碎、構造不利地段出現高邊 坡。對破碎性石質邊坡、山坡有危石或上部覆蓋層受震易塌滑時,應采取防護和 加固措施。 圖4.3.6 建筑物距坡頂的距離 設計烈度為8度和9度的土邊坡,應適當放緩邊坡或采用其它加固措施,黃 土邊坡應設置較寬的平臺。設計烈度為9度的巖石邊坡,不宜采用大爆破施工。 地震區若采用填土邊坡,應將邊坡放緩一級。 第4.3.6條位于穩定土坡坡頂的建筑,當基礎寬度小于3m時,基礎底邊外 邊緣線至坡頂的水平距離S(圖4.3.6)應符合下列要求,但不得小于25m。 條形基礎 (4.3.6-1) 矩形基礎 (4.3.6-2) 式中 B垂直于坡頂邊緣線的基礎底面邊長(m); D基礎埋置深度(m); 邊坡坡角()。 當邊坡坡度大于45,坡高大于8m時,尚應進行坡體穩定驗算。 坡腳至建筑物的距離,宜考慮生產工藝、交通運輸、采光通風等要求。最小 寬度應滿足建筑物的散水、排水明溝和必要的管、溝布置。 第4.3.7條坡腳至雨水明溝之間,對砂土類、黃土、易風化的巖石或其它不 良土質,應設明溝平臺,其寬度為0.51.0m,如邊坡高度低于1m或已作加固 處理,可不設平臺。 第四節 場 地 排 水 第4.4.1條場地排水方式應根據所區地形、降水量大小、土質類別,并結合 道路形式及總平面布置綜合確定,應使地表水能迅速排至所外,宜采用地面散流 和明溝排水,有條件時可采用雨水下水系統排水。 第4.4.2條屋外配電裝置內被地面電纜溝所攔截場地的雨水宜在電纜溝上設 置渡槽或用雨水下水道等方式排除。 第4.4.3條雨水管道排水系統雨水口的布置應按室外排水設計規范計算 確定。 沿道路布置雨水口的間距按表4.4.3確定。 第4.4.4條所區采用明溝排水時,明溝應護面處理,溝的縱坡應不小于 0.3%,起點深度應不小于0.2m。明溝可采用梯形或矩形斷面,梯形溝底寬宜為 0.3m,矩形溝底寬宜為0.4m。磚石或混凝土鋪砌的梯形明溝,宜采用1 0.7511的邊坡。 表4.4.3 道雨水口間距(m) 注:當道路縱坡小于3或大于30,以及匯水面積大于3000m2時,雨水口 宜加密設置。 明溝宜沿道路布置,應減少與道路和管、溝交叉,當交叉時,宜垂直相交。 第4.4.5條明溝通過坡度較大地段,其水流速度超過鋪砌后的允許流速時, 應設置跌水或急流槽,跌水或急流槽不應設在明溝轉彎處。 雨水明溝與河岸交接處,明溝及河岸均應加鋪砌。 第4.4.6條采用散流排水時,所區圍墻下部應留有足夠的排水孔,在多雨地 區,所外還應有妥善的排水設施,排水孔宜有阻止小動物進入所內的措施。 第4.4.7條山區變電所應根據需要分別設置有鋪砌的截水溝或泄洪溝,截水 溝至邊坡坡頂的距離不小于2m。截水溝的中心轉彎半徑不宜小于溝內水面寬度 的510倍,當截水溝寬度改變時,宜設置漸變段,其長度宜為520倍寬 差。 第4.4.8條當所區無法采用自流排水時,應設機械排水設施。 第五章 管、溝 布 置 第一節 一 般 規 定 第5.1.1條管、溝布置應從整體出發,按變電所規劃的最終規模全面規劃, 平面和豎向應相互協調、合理布置,不宜穿越擴建用地。 管、溝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藝合理,便于檢修和施工; 二、管、溝發生故障時,不應損害建、構筑物的基礎,污水不應污染生活飲 水和滲入電纜溝內; 三、應減少埋深,但應保持管內液體不致凍結; 四、應避免遭受化學腐蝕和機械損傷。 第5.1.2條管、溝宜沿道路、建、構筑物平行布置。干管應靠主要用戶和多 支溝一側。管、溝布置應路徑短捷、適當集中、間距合理、減少交叉,當交叉時 宜垂直相交。 第5.1.3條管線的敷設分直埋、溝內、架空三種形式,應根據工藝要求、自 然條件、管內介質特性、地下建、構筑物布置情況等因素確定。 在滿足安全運行和便于檢修的條件下,可將不同用途且相互無影響的管線采 用同溝、同架、同壁和迭放布置。 第5.1.4條管線布置過程中發生矛盾時,應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管徑小的讓管徑大的; 二、有壓力的讓自流的; 三、柔性的讓剛性的; 四、工程量小的讓工程量大的。 第5.1.5條通過階梯的管、溝布置應滿足工藝要求,處理方式應與階梯協 調。 第5.1.6條位于濕陷性黃土地區、地震區等特殊地區的給、排水管及其它 管、溝的布置還應符合相應的有關規范規定。 第二節 地 下 管 線 第5.2.1條地下管線不宜布置在建、構筑物基礎壓力影響范圍以內,其間距 可按圖5.2.1及式(5.2.1)計算。 圖5.2.1 地下管線與基礎的距離 式中 S建筑物基礎外緣距管道中心的距離(m); h1管道敷設深度(m); h 2建筑物或構筑物基礎砌置深度(m); 土壤內摩擦角(); b溝槽寬度(m)。 第5.2.2條地下管線應布置在道路行車部分外,受條件限制時,可將雨水下 水管道敷設在行車部分內。但7度及以上地震區的地下管線不應布置在道路行車 部分內。 第5.2.3條地下管、溝距建、構筑物、道路以及管線之間的水平和垂直凈 距,應根據管內介質特性和附錄一、二的規定確定。同時考慮地質條件建、構筑 物基礎、管線埋深、管徑、管溝附屬構筑物(如補償器、檢查井、閥門井等)的影 響。 第5.2.4條不宜敷設在同一管溝內的管線按表5.2.4確定。 表5.2.4 不 宜 同 溝 敷 設 的 管 線 第三節 溝 道 第5.3.1條溝道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平面位置、斷面尺寸應滿足工藝要求; 二、應與所區的豎向布置協調一致; 三、縱向應有排水坡度,并有足夠的排水口。地面水不應流入溝內; 四、穿越道路的溝道應有足夠的強度,以保證行車安全; 五、溝道宜布置在地下水位以上,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溝道應有防水措施。 第5.3.2條屋外配電裝置宜采用溝壁高出地面0.10.15m的電纜溝,也可 采用地面電纜槽溝。 第5.3.3條溝道縱坡宜不小于0.5%,在困難地段應不小于0.3%。 第5.3.4條溝道材料應根據地質、地下水及荷載等因素綜合確定。 第5.3.5條位于回填土地區或特殊地質條件下的溝道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處 理。 第5.3.6條溝道伸縮縫間距應根據氣象條件、溝道材料按表5.3.6-1及表 5.3.6-2的規定選用。 表5.3.6-1 混凝土及鋼筋混凝土溝道伸縮縫間距 m 第六章 道 路 第一節 一 般 規 定 第6.1.1條所內外道路設計應根據運行檢修的需要,并結合總平面、豎向布 置、所外道路現狀、自然條件、發展規劃和施工運輸等因素確定。 第6.1.2條所內外道路的布置、縱坡及設計標高應協調一致,相互銜接。 第二節 所 外 道 路 第6.2.1條所外道路可參照廠礦道路設計規范中的四級公路主要技術標 準進行設計,但路基寬度和平曲線半徑應滿足所內大型設備的運輸。 第6.2.2條所外道路路徑宜利用已有的道路或現成的路基。 第6.2.3條當路基寬度小于5.5m,且道路兩端不能通視時,宜在適當位置設 錯車道,錯車道的平面尺寸可按附錄三采用。 第6.2.4條所外道路宜采用中級路面;具備施工條件時可采用次高級路面; 工程量不大時,也可采用與所內道路或與其銜接的相同級別的路面。 第三節 所 內 道 路 第6.3.1條所內道路應結合生產、所前設施和生活各區的劃分進行布置,并 充分適應各建、構筑物交通運輸、消防、巡視和設備檢修的使用要求。道路布置 宜與主要建、構筑物平行,環形貫通。環形有困難時,應具備回車條件。 第6.3.2條道路型式可采用城市型或公路型,并應與所區場地排水方式相適 應。 第6.3.3條路面寬度為3.5m;220kV及以上的變電所,由所區大門至主控制 樓、主變壓器和調相機房路面寬度可加寬至45m。 第6.3.4條所內道路的轉彎半徑不應小于7m,通行汽車平板車的路段,轉 彎半徑應根據汽車平板車的技術性能確定。 第6.3.5條所內道路縱坡不宜大于6%,特殊情況下局部路段可適當加大。 第6.3.6條路面材料宜采用水泥混凝土的高級路面或瀝青表面處治的次高級 路面。 第6.3.7條所內巡視道路應根據運行巡視的需要設置,并宜結合地面電纜溝 的布置確定巡視路徑。 第6.3.8條巡視道路路面寬度宜為0.71.0m,當縱坡大于8%時,宜有防 滑措施或做成踏步。 第6.3.9條巡視道路應因地制宜、就地取材選擇路面材料,也可采用與所區 道路相同的路面材料。 第七章 配電裝置場地處理 第7.0.1條屋外配電裝置內需要進行巡視、操作和檢修的設備四周場地宜鋪 設地面,鋪設寬度應根據工藝要求確定。 第7.0.2條地面鋪設方式應根據設備布置確定。通常有: 一、小島式 適用于獨立布置的設備; 二、成片式 適用于多臺設備集中布置。 第7.0.3條地面鋪砌材料的選擇,應符合經濟適用、就地取材的原則。 第7.0.4條屋外配電裝置場內除布置有設備、架構和電纜溝以外的空地,宜 以綠化覆蓋。 第八章 環境保護和綠化 第一節 環 境 保 護 第8.1.1條主控制樓(室)、通信樓(室)、辦公室、休息室及宿舍等對噪聲敏感 的建筑物,不宜與空氣壓縮機室、調相機房、主變壓器采取平行相對的布置形 式。否則應有降低噪聲的措施。上述建筑物宜布置在噪聲源最小風頻的下風側。 第8.1.2條主控制室、通信室、休息室及宿舍的最高噪聲級應符合工業企 業設計噪聲衛生標準的規定。 第8.1.3條有噪聲的建筑物和露天設備宜集中布置,以縮小噪聲對環境的影 響。當鄰近所區的環境有防噪聲要求時,噪聲源不宜緊靠圍墻布置。 第8.1.4條對環境有污染的建、構筑物(如鍋爐房、煙囪)宜布置在生活區最小 風頻的上風側。 第8.1.5條單個油量在1000kg以上的屋外電氣充油設備應設事故排油設施, 防止污油外溢。 第8.1.6條生活及生產污水應有妥善的排出口,防止污染水源和環境。 第二節 綠 化 第8.2.1條綠化設計是變電所總布置的組成部分,應納入總體規劃統籌安 排,宜充分利用所區場地進行綠化,發揮綠化效益,提高綠地率,以改善所區環 境和運行條件。 第8.2.2條綠化設計應根據土質、自然條件及植物生態習性,選擇適宜當地 種植的、易活、速成、價廉、便于管理和無飛絮的樹種。 第8.2.3條變電所綠化應以所前、主要建筑入口、干道兩側、所區大門及生 活區為重點。視條件可在所前設施區內適當點綴以花壇、花架、桌凳等建筑小品 和少量的觀賞性花木,并與周圍景物協調一致。 第8.2.4條冷卻塔或噴水池周圍宜種植低矮灌木,不宜種植高大喬木,以免 影響冷卻效果。 第8.2.5條屋外配電裝置場內的空地,以及所區內其他裸露地面、斜坡或易 受雨水沖刷的場地,宜培育天然草坪,在有條件的地區,可間種地被類植物,逐 步實現綠化覆蓋。 第8.2.6條在有噪聲的建筑周圍,宜種植具有隔音效果的樹木和綠籬。 第8.2.7條所區綠化應滿足帶電安全距離要求、不影響地下管、溝敷設和行 車安全。樹木與建、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的間距應符合附錄四的規定。 第九章 技術經濟指標 第9.0.1條變電所總布置設計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項目如下: 一、所址總占地面積ha 1.所區圍墻內占地面積ha 2.生活區占地面積ha 3.所外道路占地面積ha 4.所外防、排洪設施占地面積ha 5.所外供、排水設施占地面積ha 6.其他占地面積ha 二、單位容量占地面積ha/(10MVA+10Mvar) 注:ha為與國際單位制可并用的單位“公頃”的符號ha;10MVA為萬千 伏安;10MVar為萬千乏。 三、所外道路長度km 四、所外供、排水管長度km 五、所址土石方量 挖方m3 填方m3 1.所區土石方量 挖方m3 填方 m3 2.所外道路土石方量 挖方m3 填方m3 六、所區內建、構筑物占地面積m2 七、建筑系數% 八、場地利用系數% 九、所內道路面積m2 十、所區圍墻長度m 十一、所區綠化面積m2 十二、所區綠化覆蓋系數% 第9.0.2條各項技術經濟指標應按附錄五的計算方法計算。 附錄一 地下管線之間和地下管線與建、構筑 物、道路之間的最小水平凈距 m 注:表列凈距應自管壁或防護設施的外緣算起。 當管線埋深大于鄰近建、構筑物的基礎埋深時,其間距應按本規定第5.2.1 條式(5.2.1)計算確定。 當熱力管與直埋電纜間不能保持2m凈距時,應采取隔熱措施。 電纜之間的凈距還應符合有關規程的規定。 同溝敷設的管線間距不受本表規定限制。 一欄內有兩個數值者,壓力管管徑200mm時用大值,管徑200mm時 用小值。 附錄二 地下管線相互交叉或與道路交叉的 最小垂直凈距 m 注:最小垂直凈距應從管頂或防護設施外緣算起。 生活給水管與排水管交叉時,生活給水管應敷設在上面。 管溝與管線間的最小垂直凈距按本表規定采用,但管溝穿越道路時的最 小垂直凈距不限。 附錄三 錯 車 道 錯車道應設在有利地點,并使駕駛員能看到相鄰兩錯車道間駛來的車輛。一 般設在縱坡不大于4%的路段,相距不大于300m。錯車道的尺寸,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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