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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行 政 執 法 依 據 梳 理 登 記 表(一)行 政 許 可 (法律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行政執法依據梳理登記表單位: 黔南州水利局 二五年 月 日行政執法主體名稱行政執法種類行政執法事項受委托的執法機構或組織法律、法規、規章依據及公布主體、公布文號、公布時間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條款依據三定方案行政執法責任人行政執法區域 黔南州水利局行政許可取水許可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4號)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年月日修訂通過,第48條 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取得取水權。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資源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唐世東黔南州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19號)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取水,是指利用水工程或者機械提水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一切取水單位和個人,除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情形外,都應當依照本辦法申請取水許可證,并依照規定取水。唐世東黔南州河道采砂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4號)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年月日修訂通過,第39條 國家實行河道采砂制度。河道采杪制度實施辦法,按國務院規定。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杪、影響河勢穩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劃定禁采區和規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唐世東黔南州開墾坡度(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第十五條: 開墾禁止開墾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必須經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開墾國有荒坡地,經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土地開墾手續。唐世東黔南州行政執法依據梳理登記表單位:黔南州水利局 二五年 月 日行政執法主體名稱行政執法種類行政執法事項受委托的執法機構或組織法律、法規、規章依據及公布主體、公布文號、公布時間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條款依據三定方案行政執法責任人行政執法區域黔南州水利局行政許可 建設水工程規劃審查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4號)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年月日修訂通過, 第十九條:建設水工程,必須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設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報請批準前,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對水工程的建設是否符合流域規劃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設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報請批準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對水工程的建設是否符合流域綜合規劃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水工程建設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涉及其他地區和行業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求有關地區和部門的意見。唐世東 黔南州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水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4號)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年月日修訂通過,第25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灌溉、排澇、水土保持工作的領導,促進農業生產發展;在容易發生鹽堿化和漬害的地區,應當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成員依法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集體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資興建水工程設施的,按照誰投資建設誰管理和誰受益的原則,對水工程設施及其蓄水進行管理和合理使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水庫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唐世東黔南州開墾國有荒坡地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第十五條 開墾禁止開墾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必須經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開墾國有荒坡地,經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請辦理土地開墾手續。唐世東黔南州行政執法依據梳理登記表單位:黔南州水利局 二五年 月 日行政執法主體名稱行政執法種類行政執法事項受委托的執法機構或組織法律、法規、規章依據及公布主體、公布文號、公布時間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條款依據三定方案行政執法責任人行政執法區域黔南州水利局行政許可涉河建設項目(工程設施)工程建設方案審查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第二十七條 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應當符合防洪標準、岸線規劃、航運要求和其他技術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響河勢穩定、妨礙行洪暢通;其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請批準前,其中的工程建設方案應當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前述防洪要求審查同意。前款工程設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間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設單位應當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該工程設施建設的位置和界限審查批準后,方可依法辦理開工手續;安排施工時,應當按照水行下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位置和界限進行。唐世東黔南州唐世東黔南州跨越(穿越)河道建設項目(工程設施)位置和界限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二十七條 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應當符合防洪標準、岸線規劃、航運要求和其他技術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響河勢穩定、妨礙行洪暢通;其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請批準前,其中的工程建設方案應當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前述防洪要求審查同意。前款工程設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間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設單位應當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該工程設施建設的位置和界限審查批準后,方可依法辦理開工手續;安排施工時,應當按照水行下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位置和界限進行。唐世東黔南州行政執法依據梳理登記表單位:黔南州水利局 二五年 月 日行政執法主體名稱行政執法種類行政執法事項受委托的執法機構或組織法律、法規、規章依據及公布主體、公布文號、公布時間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條款依據三定方案行政執法責任人行政執法區域黔南州水利局行政許可跨行政區域的河道、界河河道水工程項目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4號) 第十九條:建設水工程,必須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設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報請批準前,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對水工程的建設是否符合流域規劃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設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報請批準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對水工程的建設是否符合流域綜合規劃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水工程建設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涉及其他地區和行業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求有關地區和部門的意見。唐世東黔南州貴州省河道管理條例于年月日經貴州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年月日起施行。第十八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開展河道水質、水量監測工作,加強水資源的保護,協同環境保護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河道管理范圍內排污口的設置或者改建、擴建,排污單位在向環境保護部門申 報之前,應當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唐世東黔南州護岸林木采伐審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二十五條 護堤護岸的林木,由河道、湖泊管理機構組織營造和管理。護堤護岸林木,不得任意砍伐。采伐護堤護岸林木的,須經河道、湖泊管理機構同意后,依法辦理采伐許可手續,并完成規定的更新補種任務。唐世東黔南州行政執法依據梳理登記表單位:黔南州水利局 二五年 月 日行政執法主體名稱行政執法種類行政執法事項受委托的執法機構或組織法律、法規、規章依據及公布主體、公布文號、公布時間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條款依據三定方案行政執法責任人行政執法區域黔南州水利局行政許可排污口設置及擴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4號) 第三十四條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應當經過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批。唐世東黔南州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1988年6月10日國務院令第3號) 第三十四條 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設置和擴大,排污單位在向環境保 護部門申報之前,應當征得河道主管機關的同意。唐世東黔南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決定修正第十三條 新建、擴建、改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水污染和對生態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的措施,按照規定的程序報經有關環境保護部門審查批準。在運河、渠道、水庫等水利工程內設置排污口,應當經過有關水利工程管理部門同意。 建設項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水污染的設施必須經過環境保護部門檢驗,達不到規定要求的,該建設項目不準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當有該建設項目所在地單位和居民的意見。 唐世東黔南州行政執法依據梳理登記表單位:黔南州水利局 二五年 月 日行政執法主體名稱行政執法種類行政執法事項受委托的執法機構或組織法律、法規、規章依據及公布主體、公布文號、公布時間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條款依據三定方案行政執法責任人行政執法區域黔南州水利局行政許可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4號) 第三十八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構筑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和其他有關的技術要求,工程建設方案應當依照防洪法的有關規定報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因建設前款工程設施,需要擴建、改建、拆除或者損壞原有水工程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負擔擴建、改建的費用和損失補償。但是,原有工程設施屬于違法工程的除外。唐世東黔南州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1988年6月10日國務院令第3號) 第十一條 修建開發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類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等建筑物及設施,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將工程建設方案報送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審批手續。建設項目經批準后,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機關。第十三條 交通部門進行航道整治,應當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機關對有關設計和計劃的意見。水利部門進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應當兼顧航運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門對有關設計和計劃的意見。在國家規定可以流放竹木的河流和重要的漁業水域進行河道、航道整治,建設單位應當兼顧竹木水運和漁業發展的需要,并事先將有關設計和計劃送同級林業、漁業主管部門征求意見。第十四條 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閘、泵站和埋設的穿堤管道、纜線等建筑物及設施,河道主管機關應當定期檢查,對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設施,必須經河道主管機關驗收合格后方可啟用,并服從河道主管機關的安全管理。第十五條 確需利用堤頂或者戧臺兼做公路的,須經上級河道主管機關批準。堤身和堤頂公路的管理和維護辦法,由河道主管機關商交通部門制定。第十六條 城鎮建設和發展不得占用河道灘地。城鎮規劃的臨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城鎮規劃等有關部門確定。沿河城鎮在編制和審查城鎮規劃時,應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機關的意見。第十七條 河道岸線的利用和建設,應當服從河道整治規劃和航道整治規劃。計劃部門在審批利用河道岸線的建設項目時,應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機關的意見。河道岸線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交通等有關部門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劃定。唐世東黔南州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二十七條 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應當符合防洪標準、岸線規劃、航運要求和其他技術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響河勢穩定、妨礙行洪暢通;其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請批準前,其中的工程建設方案應當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前述防洪要求審查同意。前款工程設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間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設單位應當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該工程設施建設的位置和界限審查批準后,方可依法辦理開工手續;安排施工時,應當按照水行下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位置和界限進行。唐世東黔南州貴州省防洪條例 (2003年7月26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第十六條 在河道、湖泊、水庫管理范圍內修建建筑物、構筑物,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和其他有關技術要求,工程建設方案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履行相關審批手續。唐世東黔南州行政執法依據梳理登記表單位:黔南州水利局 二五年 月 日行政執法主體名稱行政執法種類行政執法事項受委托的執法機構或組織法律、法規、規章依據及公布主體、公布文號、公布時間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條款依據三定方案行政執法責任人行政執法區域黔南州水利局行政許可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第十八條 修建鐵路、公路和水工程,應當盡量減少破壞植被;廢棄的砂、石、土必須運至規定的專門存放地堆放,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庫和專門存放地以外的溝渠傾倒;在鐵路、公路兩側地界以內的山坡地,必領修建護坡或者采取其他土地整治措施;工程竣工后,取土場、開挖面和廢棄的砂、石、土存放地的裸露土地,必須植樹種草,防止水土流失。開辦礦山企業、電力企業和其他大中型工業企業,排棄的剝離表土、矸石、尾礦、廢渣等必須堆放在規定的專門存放地,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庫和專門存放地以外的溝渠傾倒;因采礦和建設使植被受到破壞的,必須采取措施恢復表土層和植被,防止水土流失。唐世東黔南州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1992年12月10日貴州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十條 修建鐵路、公路、水利水電工程,開辦礦山、建材、電力及其他大中型工業企業,修建部門必須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開辦小型工業企業、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申請采礦;開辦單位或個體必須填寫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并依照建設項目審批權限及程序,報相應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辦理有關手續。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編制提綱、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和印制。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同時驗收水土保持設施,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產使用。唐世東黔南州行政執法依據梳理登記表單位:黔南州水利局 二五年 月 日行政執法主體名稱行政執法種類行政執法事項受委托的執法機構或組織法律、法規、規章依據及公布主體、公布文號、公布時間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條款依據三定方案行政執法責任人行政執法區域黔南州水利局行政許可 江河湖泊及重大建設項目防洪規劃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十條 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防洪規劃,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該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報國務院批準。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規劃或者區域防洪規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據流域綜合規劃、區域綜合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和有關地區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規劃由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會同江河、河段、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擬定,分別經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提出意見后,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城市防洪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組織水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流域防洪規劃、上一級人民政府區域防洪規劃編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審批程序批準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修改防洪規劃,應當報經原批準機關批準。唐世東黔南州 貴州省防洪條例 (2003年7月26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六條 防洪規劃是江河、湖泊治理和水庫等防洪工程設施建設以及與防洪安全有關活動的基本依據,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 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其他涉及防洪的綜合性、專業性規劃以及進行重大建設項目布局時,必須進行防洪除澇方面的專項規劃或者論證,確保防洪安全。 修改防洪規劃,應當報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第七條 江河的防洪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分工,依據流域綜合規劃、區域綜合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和有關地區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長江流域的烏江、三岔河、六沖河、清水河、芙蓉江、赤水河、清水江、陽河;珠江流域的黃泥河、北盤江、江、都柳江、南盤江、紅水河,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二)跨行政區域的江河,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三)其他江河,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唐世東黔南州行 政 執 法 依 據 梳 理 登 記 表(一)行 政 許 可 (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決定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行政執法依據梳理登記表單位: 二五年 月 日行政執法主體名稱行政執法種類行政執法事項受委托的執法機構或組織法律、法規、規章依據及公布主體、公布文號、公布時間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條款依據三定方案行政執法責任人行政執法區域黔南州水利局行政許可取水許可預申請審批 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 (1993年6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號 )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需要申請或者重新申請取水許可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報送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前,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取水許可預申請;需要取用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在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取水許可預申請前,須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簽署意見。水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建設單位提出的取水許可預申請后,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審議,提出書面意見。建設單位在報送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時,應當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書面意見 唐世東 黔南州 填堵、占用、拆毀江河的故道、舊堤、原有工程設施等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1988年6月10日國務院令第3號) 第二十九條 江河的故道、舊堤、原有工程設施等,非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毀。唐世東黔南州權限內大壩竣工驗收批準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1991年3月22日國務院令第號發布) 第十一條 大壩開工后,大壩主管部門應當組建大壩管理單位,由其按照工程基本建設驗收規程參與質量檢查以及大壩分部、分項驗收和蓄水驗收工作。大壩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申請大壩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唐世東黔南州大壩壩頂兼做公路批準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1991年3月22日國務院令第號發布)第十六條 大壩壩頂確需兼做公路的,須經科學論證和大壩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相應的安全維護措施。唐世東黔南州行政執法依據梳理登記表單位: 二五年 月 日行政執法主體名稱行政執法種類行政執法事項受委托的執法機構或組織法律、法規、規章依據及公布主體、公布文號、公布時間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條款依據三定方案行政執法責任人行政執法區域黔南州水利局行政許可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修建碼頭、魚塘批準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1991年3月22日國務院令第號發布) 第十七條 禁止在壩體修建碼頭、渠道、堆放雜物、晾曬糧草。在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修建碼頭、魚塘的,須經大壩主管部門批準,并與壩腳和泄水、輸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離,不得影響大壩安全、工程管理和搶險工作。唐世東黔南州 險壩改變運行方式審批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1991年3月22日國務院令第號發布) 第二十六條 對尚未達到設計洪水標準、抗震設防標準或者有嚴重質量缺陷的險壩,大壩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分類,采取除險加固等措施,或者廢棄重建。在險壩加固前,大壩管理單位應當制定保壩應急措施;經論證必須改變原設計運行方式的,應當報請大壩主管部門審批。唐世東黔南州水利水電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1998年12月國務院令第253號) 第十條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由建設單位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有行業主管部門的,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經行業主管部門預審后,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經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簽署意見后,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60日內、收到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30日內、收到環境影響登記表之日起15日內,分別作出審批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預審、審核、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唐世東黔南州行政執法依據梳理登記表單位:黔南州水利局 二五年 月 日行政執法主體名稱行政執法種類行政執法事項受委托的執法機構或組織法律、法規、規章依據及公布主體、公布文號、公布時間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條款依據三定方案行政執法責任人行政執法區域黔南州水利局行政許可水利建設安全施工措施審查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3年11月12日國務院令第393號) 第十條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第四十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第四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時,不得收取費用。唐世東 黔南州 水利建設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人員考核任職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3年11月12日國務院令第393號) 第三十六條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唐世東黔南州行政執法依據梳理登記表單位:黔南州水利局 二五年 月 日行政執法主體名稱行政執法種類行政執法事項受委托的執法機構或組織法律、法規、規章依據及公布主體、公布文號、公布時間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條款依據三定方案行政執法責任人行政執法區域黔南州水利局行政許可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查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1月10日國務院令279號)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唐世東 黔南州 蓄滯洪區避洪設施建設審批 國務院決定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6月29日 國務院令第412號) 目錄 第161項唐世東黔南州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 國務院決定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6月29日 國務院令第412號) 目錄第168項唐世東黔南州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 國務院決定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6月29日 國務院令第412號) 目錄第170項唐世東黔南州行政執法依據梳理登記表單位:黔南州水利局 二五年 月 日行政執法主體名稱行政執法種類行政執法事項受委托的執法機構或組織法律、法規、規章依據及公布主體、公布文號、公布時間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條款依據三定方案行政執法責任人行政執法區域黔南州水利局行政許可水利基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審批 國務院決定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6月29日 國務院令第412號) 目錄第172項唐世東 黔南州 水利工程開工審批 國務院決定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6月29日 國務院令第412號) 目錄 第173項唐世東黔南州 唐世東黔南州 唐世東黔南州行 政 執 法 依 據 梳 理 登 記 表(一)行 政 許 可 (地方性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行政執法依據梳理登記表單位:黔南州水利局 二五年 月 日行政執法主體名稱行政執法種類行政執法事項受委托的執法機構或組織法律、法規、規章依據及公布主體、公布文號、公布時間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條款依據三定方案行政執法責任人行政執法區域黔南州水利局行政許可水庫(水電站)汛期調度運用計劃和防御洪水方案審批貴州省防洪條例 (2003年7月26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23條: 水庫(水電站)的汛期調度運用計劃和防御洪水方案由水庫(水電站)的管理單位編制,按下列規定批準(一)庫容1000萬立方米以上的水庫(水電站)和地處城市、重要交通干線、軍事設施上游的庫容在1001000萬立方米的水庫(水電站)的汛期調度運用計劃和防御洪水方案,由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批準; (二)庫容1001000萬立方米的水庫(水電站)和地處城市、重要交通干線、軍事設施上游的庫容在10100萬立方米的水庫(水電站)的汛期調度運用計劃和防御洪水方案,由市、州、地防汛指揮機構批準,報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備案; (三)其他的小型水庫(水電站)的汛期調度運用計劃和防御洪水方案,由縣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批準,報上一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備案水庫(水電站)汛期調度運用計劃和防御洪水方案應當符合國家關于編制水庫調度運用計劃、水庫防洪應急預案編制導則以及綜合利用水庫調度通則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應當自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40日內進行審批,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對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并書面說明理由唐世東 黔南州 行政執法依據梳理登記表單位:黔南州水利局 二五年 月 日行政執法主體名稱行政執法種類行政執法事項受委托的執法機構或組織法律、法規、規章依據及公布主體、公布文號、公布時間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條款依據三定方案行政執法責任人行政執法區域黔南州水利局行政許可在建水庫工程汛期安全度汛方案 貴州省防洪條例 (2003年7月26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24條: 在建的庫容在1000萬立方米以上的水庫(水電站)工程的汛期安全度汛方案,由工程建設單位編制,經項目主管單位批準后報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備案;庫容在1001000萬立方米的水庫(水電站)工程的汛期安全度汛方案,由工程建設單位編制,經項目主管單位批準后報市、州、地防汛指揮機構備案;庫容在100萬立方米以下的水庫(水電站)工程的汛期安全度汛方案,由工程建設單位編制,經項目主管單位批準后報縣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備案。 申報條件:(一)位于城市或者縣城上游的中型水庫或者跨市、州、地中型水庫;(二)導流工程,圍堰已按照設計要求完成;(三)已按照規范進行截流驗收;(四)大壩主體工程已開工建設。項目主管單位應當自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批準;審查不合格的,退回申請并書面說明理由。唐世東 黔南州 行政執法依據梳理登記表單位:黔南州水利局 二五年 月 日行政執法主體名稱行政執法種類行政執法事項受委托的執法機構或組織法律、法規、規章依據及公布主體、公布文號、公布時間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條款依據三定方案行政執法責任人行政執法區域黔南州水利局行政許可因建設占用農灌水源、水利工程設施審批 貴州省水利工程設施管理條例(1996年11月29日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號) 第十二條 確因建設需要占用農灌水源、水利工程設施的,占用者必須按工程管理權限報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興建與其效益相當的替代工程;不能興建替代工程的,應按興建工程現行價格的總投資額交納開發補償費。因占用水利工程設施或灌溉源、供水源以及水利工程設施保護、管理范圍內其他自然資源,給水利工程設施管理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占用者應當負責賠償。確因建設需要占用農灌水源、水利工程設施的,須提供建設項目論證報告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并提交以下材料:(一)項目建設單位申請報告;(二)原工程的設計、審批及驗收文件、圖件;(三)建設占用水利設施的設計文件及相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四)占用水利設施的補償協議或者替代方案及其他相關材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批,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對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并書面說明理由。唐世東 黔南州 兼有防洪、供水、發電等綜合利用功能水利工程制定的水量調配方案、度汛方案及工程汛期調度運用計劃審批貴州省水利工程設施管理條例(1996年11月29日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號)第九條 兼有防洪、供水、發電等綜合利用功能的水利工程,應當制定合理的水量調配方案、渡汛方案及工程汛期調度運用計劃,并按管理權限,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未經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改變工程運行方案和計劃,不得擅自開閘放水或關閘蓄水,不得干預或阻撓工程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申報兼有防洪、供水、發電等綜合利用功能水利工程制定的水量調配方案、度汛方案及工程汛期調度運用計劃,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小(2)型以上水利工程的功能轉換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有原功能替代性工程或者措施;(二)管理范圍內水土資源的綜合利用、開發應當不影響工程的安全運行,不改變原功能效益的正常發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對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并書面說明理由。行政執法依據梳理登記表單位:黔南州水利局 二五年 月 日行政執法主體名稱行政執法種類行政執法事項受委托的執法機構或組織法律、法規、規章依據及公布主體、公布文號、公布時間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條款依據三定方案行政執法責任人行政執法區域黔南州水利局行政許可在水利工程庫區或引水、提水工程范圍內取水、截水審批 貴州省水利工程設施管理條例(1996年11月29日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號) 第23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須經工程設施管理單位同意,并按規定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一)在水利工程庫區或引水、提水工程范圍內取水、截水的;(二)在工程內設置或增大排污口,排放污水的;(三)在工程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和經營活動的。申請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不改變原有水利工程功能;(二)不影響原有水利工程效益正常發揮;(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10日內轉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分別提出意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轉報材料之日起在10日內給予回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回復意見后25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對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并書面說明理由。唐世東 黔南州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進行其它建設和經營活動許可貴州省水利工程設施管理條例(1996年11月29日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號)第23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須經工程設施管理單位同意,并按規定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一)在水利工程庫區或引水、提水工程范圍內取水、截水的;(二)在工程內設置或增大排污口,排放污水的;(三)在工程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和經營活動的。申請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不改變原有水利工程功能;(二)不影響原有水利工程效益正常發揮;(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10日內轉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分別提出意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轉報材料之日起在10日內給予回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回復意見后25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對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并書面說明理由。唐世東黔南州貴州省農田水利工程管理暫行規定(1987年9月3日貴州省人民政府黔府(1987)57號 ) 第二十一條 確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的,應先按照保護水利工程安全的要求提出設計,根據水利工程管理權限,經水利部門審核同意后,按有關規定報批。行 政 執 法 依 據 梳 理 登 記 表(一)行 政 許 可 (政府規章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行政執法依據梳理登記表單位:黔南州水利局 二五年 月 日行政執法主體名稱行政執法種類行政執法事項受委托的執法機構或組織法律、法規、規章依據及公布主體、公布文號、公布時間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條款依據三定方案行政執法責任人行政執法區域黔南州水利局行政許可 興建水庫大壩技術標準審批(審核)貴州省水庫大壩安全管理辦法(貴州省人民政府) 第七條 興建水庫大壩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水庫大壩安全技術標準,在工程開工前,應當將以下材料報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或者審批:(一)經批準的水庫大壩建設可行性研究報告;(二)經批準的水土保持環境評價報告;(三)經技術審查同意的水庫大壩建設初步設計以及技術施工圖設計文件;(四)取水許可文件;(五)投資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文件;(六)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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