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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全面二胎政策影響下的人力資源管理與應對策略2015年10月29日,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閉幕并決定:“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完善人口發展戰略,全面實施一對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的政策,積極應對人口老年化”。該消息堪稱重磅炸彈,頃刻間全民奔走相告,議論如潮。基于不同的視角,我們對此可做出不同的評判。從人力資源管理的角度看,全面二胎政策對勞動用工,特別是“三期”女職工的管理無疑有著極大的影響,與“單獨二胎”政策相比,用人單位(以下簡稱“單位”)管理的成本和法律風險必然會大幅增加。本文擬對全面二胎政策對人力資源管理的影響進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應的應對策略。一、問題的提出:全面二胎政策對人力資源管理的影響(一)全面二胎政策的精神從十八屆五中全會的會議決定中可知,全面二胎政策是在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前提下,為完善人口發展戰略和應對老年化而提出的人口政策的調整策略。就實質而言,全面二胎與單獨二胎,均是我國計劃生育國策中“二胎政策”的情形之一。換言之,計劃生育政策理念和原則并未改變,也不能據此得出鼓勵生育的誤導性結論。筆者認為,對這一政策精神的準確把握極為重要,在很大程度上能指引人力資源管理策略的調整。比如,在此政策條件下,生育二胎女職工的晚育假要不要給?其丈夫的護理假要不要給?如果我們將全面二胎政策誤讀為鼓勵生育二胎,則上述晚育假和護理假必然能依法享有。但若認識到計劃生育這一基本國策的前提,便可在人力資源管理中作出具體應對。(二)全面二胎政策對人力資源管理的具體影響首先,全面二胎必然影響單位的生產、經營及管理成本。一般情況下,“三期”女職工的理論期限達22個月之久,盡管產假只有98天,但產假之前和之后“三期”女職工的工作效率必然會大大折扣。單位必然面臨兩種選擇:其一,堅持使用該“三期”女職工,但很難在人性化管理與生產經營效率中平衡;其二,以增加管理成本為代價,進行崗位調整和替換。無論如何選擇,全面二胎政策條件下,單位的人力資源管理必然面臨效率降低,成本增加的影響。其次,“三期”女職工管理的法律風險增大。“三期”女職工的管理在人力資源管理領域中本來就頗為令人頭疼,現在全面放開二胎,則可預見不久的將來單位育齡女職工均有可能成為“三期”女職工。在具體管理中,法律風險必然增加。比如,在招聘時我們是否會本能地拒絕可能生二胎的女性勞動者?如果單位中多名女職工生育二胎,如何調崗調薪?如何在必要的時候提替代用工?如何順利解除或終止“三期”女職工勞動合同等?下文結合入職、在職及離職管理具體探討。二、入職管理:避免歧視“三期”女職工如從源頭上降低“三期”女職工的管理成本和風險,單位會本能地選擇在招聘入職的時候,以靈活的方式拒絕招用女性職工,特別是可能生育二胎的女性職工,但這也必然會增加就業歧視的法律風險。生育權是女職工享有的位階很高的基本權利,單位的生產、經營及其用工權利,本質上是一種經濟性權利,無法與之抗衡。這就意味著,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歧視上述女職工。當然,在人力資源管理日益精細化的今天,諸如在招聘信息中明確“只招男性或已婚已育女性”的這種明目張膽的歧視已不足為慮。筆者關注的是在招聘入職時,單位采取的一些所謂的“靈活化”和“隱蔽化”的處理方式如何避免被認定為歧視行為。比如,應聘人員填寫基本信息時能否要求其如實表述生育情況?單位能否主動詢問應聘女職工生育計劃,以滿足其知情權?能否讓女職工承諾不生育二胎?能否將女職工的承諾不生育作為錄用條件并作相應處理等?從嚴格意義上說,生育權和就業權的“高、大、上”決定了無論處理得多么靈活和隱蔽,任何歧視行為都不可取。但從管理的角度看,并非鐵板一塊,只要避免被認定為直接的、法定的歧視行為便可行。除了招聘入職時的靈活和隱蔽處理方式外,筆者更提倡正面溝通和主動管理,比如單位如實告知生育一胎和二胎女職工的不同的管理制度(當然該管理制度本身是合法的),讓女職工自己權衡生育二胎的成本、收益及其利弊得失,從而決定是否生育二胎。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女職工選擇生育二胎,對單位來說也是制度選擇的結果,完全可以接受。三、在職管理:“三期”女職工崗位、薪酬及假期的優化管理(一)“三期”女職工的崗位管理“三期”女職工的崗位管理無非有如下幾種選擇:第一,堅持原崗位;第二,安排待崗;第三,安排調崗。原則上應當堅持原有崗位,只有在必要的時候,才安排待崗和調崗。特別是“三期”女職工受到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的保護之下,堅持原有崗位不僅有利于單位生產經營管理的一致性,更有利于降低勞動爭議的法律風險。當然,如果有醫療機構的證明,或者“三期”女職工崗位不適合,則可以適當調崗或待崗。需要注意的是,安排調崗和待崗必須是有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而不能僅僅因為女職工進入“三期”。換言之,女職工進入“三期”并非是調崗和待崗的法定理由,只有符合客觀情況或法定的理由,或者單位與女職工協商才能安排調崗和待崗。故在此意義上,我們在管理中常用的以“三期”女職工不勝任工作為由調崗或待崗,并只發給最低生活費的操作方式確有法律風險。(二)“三期”女職工的薪酬管理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5條的規定,單位不得因女職工進入“三期”而降低其工資,且根據立法解釋和實踐慣例,該工資并非是指基本工資,而是指工資性收入,或者說女職工進入“三期”前月平均的貨幣性收入。故在這一法律原則之下,單位優化“三期”女職工的薪酬管理需要關注以下兩點:第一,重視生育保險的繳納。如果在“單獨二胎”之前,單位對生育保險還報著可有可無的態度的話,那么全面二胎政策條件下,單位必須重視生育保險的繳納,因生育保險能降低用工成本和風險。根據相關立法規定,單位繳納了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向女職工支付生育津貼,單位無需支付工資。未繳納生育保險的,由單位按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發放。兩相比較,繳納生育保險顯然成本更低。第二,生育二胎女職工的差別待遇制度。從上文關于全面二胎政策精神的分析可知,立法和政策實際上是允許單位進行差別化管理。如生育二胎的女職工不享受晚育假,其丈夫不享有護理假符合立法本意。值得一提的是,在單獨二胎之前,女職工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生育二胎的話,不享有生育保險和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但在全面二胎政策條件下,生育保險及其產假期間的相應待遇應該依法享有。(三)“三期”女職工的假期管理全面二胎政策背景下,“三期”女職工的假期管理值得注意的是產檢假、產假及病假的管理與應對。關于產假問題,因立法相對明確,實踐中爭議不多。故此部分只就產檢假和病假問題進行分析。關于產檢假,需要明確懷孕女職工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視為勞動時間或視為出勤,單位不得按病假、事假處理,且單位應當準假。特別值得一提的是,產檢的時間和次數并未沒有相關規定,但由于涉及到懷孕女職工的保護,故立法本意是單位不得限制產檢的時間和次數。而此時單位經常以女職工產檢太多或請假手續不合規定為由,不批準產檢假并按曠工處理,其直接的法律風險便是違法解除。“三期”女職工的假期管理中,產檢及產假期間經常會和病假有交叉,容易混淆。事實上,“三期”女職工本身就處于立法的保護范圍之內,如原則上不能解除或終止“三期”女職工的勞動合同,同時“三期”女職工如果請病假,則又處于“醫療期”的保護之下,因此,在全面二胎政策和雙重法律保護之下,優化“三期”女職工的病假管理尤為重要。實務中,尤其需要注意兩點:其一,“三期”女職工確實有病,但未按規章的程序和流程請病假,單位能否對其作出違紀處理?其二,請病假超過醫療期,單位是否可以不批準后續的病假?第一點是實務中單位經常操作的方案,理論上看并沒有問題,但若考慮到“三期”女職工的特殊身份,僅僅是沒有按照規章制度的程序請假,單位并按曠工或嚴重違紀處理的,確有違法解除的法律風險。至于第二點,其實是單位和“三期”女職工之間的一種博弈,醫療期的本質是解雇保護期限,這就意味著超過醫療期便不受該期限保護,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病假的本質是勞動者治病休息的權利,只要勞動關系合法存續,勞動者自然享有治病休息的權利,單位必須準假。故女職工在“三期”內只要提交了合法有效的病假證明,單位必須充分保障其繼續休病假的權利。四、離職管理:“三期”女職工的退出機制的建立健全根據相關立法規定,“三期”女職工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須接受多項法定條件的制約,但在必要時,解除和終止“三期”女職工的勞動合同又是單位人力資源管理必須要面對的,只能優化和細化單位自身的管理,以確保用工成本和法律風險相對平衡的狀態下,完善“三期”女職工的退出機制。(一)協商解除、變更及中止勞動合同的充分運用解除勞動合同大致有兩種情形,即單方解除和雙方解除。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沒有任何法定的條件的制約,換言之,只要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就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三期”女職工,雖然有法律特別保護,但法律對其處分權利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不強加干預。因此,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是首要選擇的解決方案。另外,“三期”女職工,特別生育二胎女職工一般均已有了一定經濟基礎,其更希望在家休養、待產,但又不希望丟掉工作,于是勞動合同的變更和中止便成為未來“三期”女職工勞動關系管理的重要手段。就實質而言,與“三期”女職工協商中止勞動合同或辦理內退、停薪留職等操作方式,不僅于法不悖,而且還契合了勞動用工靈活化的時代特征,完全可以作為人力資源管理的措施。(二)過錯性解雇的運用勞動合同法第39條在實務中被認定為“過錯性解雇”或“無條件解雇”,倍受單位青睞。運用該條解除勞動合同要接受各種法定和約定的條件制約,其中涉及到主要涉及到規章制度的合法性和操作性要求,對單位的舉證責任要求很高。“三期”女職工本身就處于特殊的保護期限之內,要運用該條解除其勞動合同無疑是“難上加難”。筆者認為,在全面二胎政策條件下,運用過錯性解除“三期”女職工勞動合同的,需注意以下事項:第一,細化勞動合同法第39條各項的條件,并進行規范管理。比如嚴重違反規章制度,需在總結“三期”女職工常見的違反規章制度的各種行為的基礎上,提出具體的量化標準,有針對性地設計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適用條件。值得注意的是,全面二胎政策條件下,不能再以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第二,重視嚴重違規的轉化運用。如前所述,“三期”女職工申請產檢假,理論上單位必須準假,但單位的規章制度完全可以細化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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