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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公民環境權立憲研究 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專業 研究生 韓梅指導教師 楊泉明 摘要 環境問題已成為 環境時代 人類所關注和不可避免的全球性課題 隨 著社會經濟的發展 環境惡化日趨嚴重 公民環境權作為一項新生的基本權利 在憲法中予以規定是憲法發展的必然趨勢 這既是公民基本權利豐富和發展的 需要 也是構筑和完善以保護公民環境權為中心的環境保護法律體系的需要 實施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必然要求 本文第一部分從公民環境權的理 論界定 憲法理論基礎兩個方面來闡釋公民環境權的基本理論 本文第二部分 著重研究了國外公民環境權的憲法規定 在對這些規定進行歸納和總結的基礎 上 將其與我國公民環境權的憲法規定相比較 梳理出國外較具借鑒意義的有 益經驗 并與之相對比 尋找出我國憲法規定的不足 本文第三部分重在構建我 國公民環境權制度 設想從憲法保障可持續發展 公民環境權憲法地位的確 立 保障公民對環境的知情權 構建公民參與環境影響評價的制度機制以及加 強對公民環境權的法律救濟等五個方面進行闡釋 筆者期望通過對我國公民環 境權的理論研究 使得公民環境權的保護能夠成為2 1 世紀環境國家所應當承擔 的使命 關鍵詞 環境權公民環境權人權正義公民環境知情權 t h ec o n s t i t u t i o n a lr i g h to fc i t i z e n so nt h ee n v i r o n m e n t c o n s t i t u t i o n a la n da d m i n i s t r a t i v el a w g r a d u a t e h a n m e i i n s t r u c t o r y a n g q u a n m i n g a b s t r a c t e n v i r o n m e n t a li s s u e sh a v eb e c o m eag l o b a l t o p i ct h a th u m a na l e c o n c e r n i n ga n dc a l l tb ea v o i db ya n yc o u n t r i e si nt h ea g e so ft h ee n v i r o n m e n t a l o n gw i t ht h er a p i dd e v e l o p m e n to fo u rs o c i a le c o n o m y t h ee n v i r o n m e n tw o r s e n s g r a d u a l l y a n ds e r i o u s l y t h a tc i t i z e n s se n v i r o n m e n t a l r i g h t a s an e w c i t i z e n s b a s i cr i g h t s h o u l db er u l e di nt h ec o n s t i t u t i o ni sai n e v i t a b l et r e n do f c o n s t i t u t i o nd e v e l o p m e n t t h i sn o to n l yi st h ed e m a n dt h a t e n r i c h i n g a n d d e v e l o p i n gc i t i z e n s b a s i cr i g h t sp u tf o r w a r d s b u ta l s oi st h en e e df o rc o n s t r u c t i n g a n d p e r f e c t i n gt h ee n v i r o n m e n t a lp r o t e c t i o nl a ws y s t e m w h i c ht a k e sp r o t e c t i n g c i t i z e n s e n v i r o n m e n t a lr i g h ta si t sc e n t e r f u r t h e r m o r e t h i si sa l s ot h ei n e v i t a b l e r e q u e s t t o c a r r y i n g o u t t h e s t r a t e g y o fe c o n o m i ca n ds o c i a ls u s t a i n a b l e d e v e l o p m e n t a tf i r s t t h i sp a p e ra n a l y z e st h eb a s i ct h e o r i e so fc i t i z e n s e n v i r o n m e n t a lr i g h t f r o mt w oa s p e c t s t h et h e o r i e sd e f i n eo fc i t i z e n s e n v i r o n m e n t a l r i g h t a n d c o n s t i t u t i o n a lt h e o r yf o u n d a t i o n s e c o n d l y t h i sp a p e re m p h a t i c a l l ys t u d i e st h e c o n s t i t u t i o n p r o v i s i o n s a b o u td t i z e n s e n v i r o n m e n t a l r i g h t i ns o m e f o r e i g n c o u n t r i e s m e a n w h i l e t h i sp a p e rc o m p a r e st h e s ep r o v i s i o n sw i t ht h o s eo fo u r c o u n t r y sc o n s t i t u t i o no nt h eb a s i so fs u m r n a r i z i n ga n dc o n c l u d i n gt h e m t h e n i t c o m b so u ts o m es i g n i f i c a n ta n du s e f u le x p e r i e n c et h a t0 1 1 1 c o u n t r yc a l ll e a r nf r o m t h ef o r e i g nc o u n t r i e si no r d e rt of i n do u tt h es h o r t a g e so fo u rc o u n t r y sc o n s t i t u t i o n p r o v i s i o n s f i n a l l y t h i sp a p e rf o c u s e s o n s e t t i n gu po u rc o u n t r y ss y s t e mo f l i c i t i z e n s e n v i r o n m e n t a lr i g h t a n dm a n a g e st oe l a b o r a t ef r o mf i v ea s p e c t s t h e c o n s t i t u t i o ng u a r a n t e e i n g t h es u s t a i n a b l ed e v e l o p m e n t t h ee s t a b l i s h m e n to ft h e c o n s t i t u t i o n a lp o s i t i o no fc i t i z e n s e n v i r o n m e n t a l g u a r a n t e e i n g c i t i z e n sn g h tt o k n o wa b o u te n v i r o n m e n t s e t t i n gu pt h ec i t i z e n s p a r t i c i p a t i n g m e c h a n i s mo f e v a l u a t i n gt h e i n f l u e n c eo nt h ee n v i r o n m e n ta sw e l la ss t r e n g t h e n i n g t h el a w s u c c o u r i n gt o w a r d st h ec i t i z e n s e n v i r o n m e n t a lr i g h t t h ea u t h o re x p e c t st oe n a b l ec i t i z e n s e n v i r o n m e n t a lr i g h t t ob e c o m et h e n e c e s s a r ym i s s i o nt h a tt h ee n v i r o n m e n tc o u n t r i e s s h o u l du n d e r t a k ei nt h e21t h c e n t u r yb y t h et h e o r yr e s e a r c ht o w a r d sc i t i z e n s e n v i r o n m e n t a lr i g h to f o u rc o u n t r y k e y w o r d s e n v i r o n m e n t a lr i g h t c i t i z e n s e n v i r o n m e n t a lf i g h t h u m a nr i g h t j u s t i c e c i t i z e n s r i g h tt ok n o wa b o u te n v i r o n m e n t i i i 四川師范大學學位論文獨創性及 使用授權聲明 本人聲明 所呈交學位論文 是本人在導師 指導下 獨立進行 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除文中已經注明引用的內容外 本論文不含任何其他 個人或集體己經發表或撰寫過的作品或成果 對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貢獻的個 人和集體 均已在文中以明確方式標明 本人承諾 已提交的學位論文電子版與論文紙本的內容一致 如因不符而 引起的學術聲譽上的損失由本人自負 本人同意所撰寫學位論文的使用授權遵照學校的管理規定 學校作為申請學位的條件之一 學位論文著作權擁有者須授權所在大學擁 有學位論文的部分使用權 即 1 已獲學位的研究生必須按學校規定提交印刷 版和電子版學位論文 可以將學位論文的全部或部分內容編入有關數據庫進行 檢索 2 為教學和科研目的 學??梢詫⒐_的學位論文或解密后的學位論文 作為資料在圖書館 資料室等場所或在校園網上供校內師生閱讀 瀏覽 論文作者簽名 年月日 日i j 舌 對公民環境權的探討讓我想起甚多 2 0 0 5 年1 1 月 地處吉林省吉林市的中 石油吉林石化公司1 0 1 廠一化工車間連續發生爆炸 在相隔數公里之外的吉林 市區都可看到松花江北的化工區濃煙滾滾 造成松花江水體嚴重污染 松花江 較高濃度水污染帶2 5 日抵達哈爾濱市區 因哈爾濱城區水體受到松花江上游來 水污染 為確保市區內人民群眾和機關 企事業單位用水安全 1 1 月2 2 日 哈 爾濱市區市政供水管網開始停止供水 停水時間4 天 2 0 0 5 年1 2 月 廣東環保 部門監測發現 北江韶關段出現鎘超標現象 高橋斷面鎘超標近l o 倍 嚴重威 脅下游飲用水源安全 更為引人注意的是韶冶屬下的馬壩分廠一直在排放鎘含 量超標的污水 直至此次污染事故發生后才被勒令停產 以上描述體現了生活 在現代社會中的人們對于自身權利一環境權的擔憂 這種擔憂是與社會的發展 和人們維護個人權利的需求不斷增長密不可分的 由于 公害 事件的不斷上 演 這種擔憂變得更加迫切和現實 作為公民自身 我們一定要維護和珍惜自 己的權利 更要求政府權力不能隨意侵犯 在當今世界各國政府權力不斷擴張 的趨勢下 對公民權利威脅最大的是政府權力 對于環境權而言更是如此 所 以 公民環境權作為一項基本權利 理應受到各國憲法的保護 無論各國原老 的法律傳統和對待公民環境權的態度如何 各國憲法都應該對于公民環境權的 保護做出積極的響應 在我國 公民環境權由憲法保護更為必要 這不僅是順 應國際人權保護的發展潮流 履行中國簽署的人權公約義務的要求 也是我國 憲法的重要內容 因此 對公民環境權立憲研究是非常必要的 一 公民環境權的基本理論 一 公民環境權的理論界定 1 公民環境權概念的界定 公民環境權作為一種新的 正在發展的環境法理論和法律權利 其產生絕 非偶然 6 0 年代初 美國開展了一場令世人矚目的大討論 公民要求保護環境 要求在良好的環境中生活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在討論中 密執安大學教授約瑟 夫 薩克斯提出了制定專門的環境保護法的倡議 他于1 9 7 0 年發表了其著名 的論文 為環境辯護 薩克斯教授提出的環境 共有說 和 公共委托說 得到了推崇 進而 有人在 共有說 和 公共委托說 的基礎上提出了環 境權的觀點 認為每一個公民都有在良好的環境下生活的權利 這種權利應該 受到法律的保護 1 9 6 0 年 原西德的一位醫生向歐洲人權委員會提出控告 認為向北海傾倒放射性廢物的行為違反了 歐洲人權條約 中關于保障清潔衛 生的環境的規定 從而引發了是否要將環境權追加進歐洲人權清單的大討論 7 0 年代初 諾貝爾獎獲得者 著名的國際法學者雷諾 卡辛向海牙研究院提 交了一份報告 提出要將現有的人權原則加以擴展 以包括健康和優雅的環境 權在內 人類有免受污染以及在清潔的空氣和水中生存的相應權利 卡辛認為 環境具體應包括保證有足夠的飲水 純凈的空氣等 最終保證人類得以在這個 星球上繼續生存 1 9 7 0 年3 月 國際社會科學評議會在東京召開了 公害問 題國際座談會 會后發表的 東京宣言 明確提出 我們請求 把每個人享 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環境的權利和當代傳給后代的遺產應是種 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資源的權利 作為一種基本人權 在法律體系中確定下來 從而更為明確地提出環境權的要求 1 9 7 0 年9 月 在新瀉市召開了日本律師 聯合會第十三次擁護人權大會 會上 大阪律師協會的仁騰一 池尾隆良兩位 律師做了題為 公害對策基本法的爭議點 的報告 該報告倡導將各種有關環 境的權利稱為 環境權 報告指出 為了保護環境不受破壞 我們有支配 環境和享受良好環境的權利 基于此項權利 對于那些污染環境 妨害或將要 吳衛星著 環境權研究 公法學的視角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 0 0 7 年l o 月版 第5 0 頁 徐祥民 田其云等著 環境權一環境法學的基礎研究 北京 北京大學出版社 2 0 0 4 年1 0 月版 第 1 9 頁 環境權是指公民在良好的環境中生活的權利 所以在本文中的 環境權 是指公民環境權 2 妨害我們的舒適生活的行為 我們享有請求排除妨害以及請求預防此種妨害的 權利 日本律師聯合會召開的關于公害問題的討論有力地推進了環境權理論 的發展 自此以后 這一權利形成了公眾矚目的焦點 各國學者紛紛對 環境權 加以定義 可謂是眾說紛紜 爭論不休 而后 隨著環境權理論與實踐的發展 有的學者從環境權分類的角度 把公民環境權從環境權中分離出來 認為環境 權與公民環境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此后 我國學術界也從環境權與公民環境 權進行研究 也有的學者認為環境權與公民環境權是同一個概念 為了有效的 開展公民環境權理論研究 我們必須在環境權和公民環境權的定義上有一個較 清晰的認識 形成比較科學的環境權和公民環境權概念 一般認為 有關環境 權的經典定義是 斯德哥爾摩人類環境宣言 中原則的宣告 人類專權在一 種能夠過尊嚴的和福利的生活環境中 享有自由 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條件的基 本權利 并且負有保證和改善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環境的莊嚴責任 但在理 論研究和實踐中 對于環境權的表達方式有多種 一方面是因為在立法上對法 律有不同的表述方法 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研究者對這一概念的不同理解 蔡守 秋先生認為 環境權是環境法的一個核心問題 是環境立法和執法 環境管理 和訴訟的基礎 也是環境法學和環境法制建設的基本理論 蔡守秋先生在 環 境政策法律問題研究 一書中 給環境權下了一個完整的定義 即 環境法律 關系主體有合理享用適宜環境的權利 也有合理保護適宜環境的義務 簡單 地說 就是 環境法律關系主體有享用環境的權利 也有保護環境的義務 固 陳泉生教授給環境權下的定義是 環境法律關系的主體享有健康和良好的生 活環境 以及合理利用環境資源的基本權利 張欣認為環境權是指 公民享 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壞的環境中生存及利用環境資源的權利 它包括如下具體 涵義 環境權的主體包括當代人和后代人 環境權的對象包括人類環境整體 環境權是一項概括性權利 它可以通過列舉而具體化 環境權是權利與義務相 對應的 周訓芳教授認為 環境權是人人有在適宜于人類健康的環境中生活以 徐祥民 田其云等著 環境權一環境法學的基礎研究 北京 北京大學出版社 2 0 0 4 年1 0 月版 第 1 9 頁 魯蔡守秋 環境政策法律問題研究 武漢 武漢大學出版社 1 9 9 9 年版 第8 2 頁 陳泉生 環境法原理 北京 法律 l j 版社 1 9 9 7 年版 第1 0 5 1 0 6 頁 及合理開發利用環境資源的權利 包括良好環境權和開發利用環境資源權兩個 方面 著名學者呂忠梅教授將環境權界定在 公民環境權 的范圍以內 在本 文中簡稱為環境權 并將它定義為 是公民享有的 在不被污染和破壞的環境 中生存以及合法利用環境資源的權利 所謂公民環境權 是指公民享有適宜 健康和良好生活環境的權利 它是法人及其他組織 國家以及人類環境權得以 實現的基礎 在各種環境權中 公民環境權是最基礎的環境權 因為法人及其 他組織 國家甚至全人類都乃公民組合而成 法人及其他組織 國家甚至全人 類所享有的環境權亦源自公民所享有的環境權 公民環境權是指自然人享有 的適宜 健康和良好的生活環境以及合理利用環境資源的基本權利 公民環 境權則是公民對其生存環境享有的生態性環境條件的權利 強調權利主體對環 境的生態功能和生態價值的享受 從以上各學者給出的概念 我們不難發現 有的學者使用的是 環境權 有的學者使用的是 公民環境權 本文認為 之所以有這樣的劃分 是因 為存在概念的廣義與狹義之分 廣義的環境權包括公民環境權或個人環境權 法人環境權 國家環境權和人類環境權等 而本文是從狹義上使用環境權的 即指公民環境權 公民環境權是指公民享有的在良好的環境中生存及利用環境 資源的基本權利 可以將良好的環境概括為 一個適宜人類健康的 滿足人類 生存和發展需要的 令人身心愉悅的 舒適和滿足的 與自然相和諧的 有利 于人類各方面發展的 符合人類尊嚴的自然環境 良好環境 作為整體概念 己被注入許多主觀價值判斷的成分 從而與 環境 這個整體區別開來 良好 環境可以滿足人們的健康 清潔 安全 寧靜等各方面的生存與發展需要 并 使人類社會保持與自然界的和諧關系 2 公民環境權的性質 公民環境權的性質問題一直是環境法學界爭論的焦點之一 也是探討公 民環境權的主體 內容和保障方式的先決條件 但是 對公民環境權性質的評 呂忠梅 環境法新視野 北京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 0 0 0 年版 第1 2 3 頁 電子圖書 陳泉生 張梓太 憲法于行政法的生態化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 0 0 1 年版 第1 2 3 頁 顧愛平 論環境權 憲政論叢 楊海坤主編 北京 北京大學出版社 2 0 0 5 年版 畫李摯萍 公民環境權的實質及地位再思考 中山大學學報 社會科學版 2 0 0 4 年第1 期 4 價一直處于雜亂無章的狀態 目前 有關公民環境權性質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公民環境權是一種人權 如顧愛平教授認為公民環境權是一項 獨立的基本人權 公民環境權是以環境危機為背景而產生和發展起來的一項權 利 它源于人類對于自己與環境關系的重新認識 任何傳統基本權利的概念都 不能涵蓋環境權的內容 公民環境權既不是財產權也不是人格權 而是由生存 權發展而來的 建立在人與自然和諧共處 相互尊重基礎上的新型人權 公民 環境權始終以環境作為權利媒體 要求實現人類價值觀的徹底轉換 公民環境 權是公民的一項獨立的人權 它不以是否享有其他人權為前提 恰恰相反 它是 公民享有其他人權的基礎 失去了環境權這一基本權利 公民其他權利的實現 必然受到極大限制 只有充分享有環境權 公民的其他基本權利才有了現實的 保障 從另一方面來說 公民環境權也是對其他人權的約束 人類要在健康良 好的環境下生存就必須遵循生態規律 限制人類一切不利于環境的活動和行為 包括人權行為 也就是說 公民其他基本權利的行使應以尊重自然規律 不影 響其環境權之實現為基礎和前提 第二種觀點認為公民環境權是一項財產權 此說認為環境權是一種財產權 如美國密執安大學教授薩克斯認為 空氣 陽 光 水 野生動植物等環境要素是全體公民的共有財產 公民為了管理他們的 共有財產而將其委托給政府 政府與公民從而建立起委托人和受托人的關系 政府作為受托人有責任為全體人民 包括當代美國人及其子孫后代管理好這些 財產 未經委托人許可 政府不得自行處理這些財產 第三種觀點認為公民環 境權具有私益性和公益性雙重屬性 并以公益性為主導 筆者以為 以上各種 觀點都揭示出了公民環境權的某個或某些特征 但沒有完整地揭示環境權的本 質 關于公民環境權的本質認識 首先 我們應明確公民環境權是一項基本人 權 是現代法治國家公民的人權 其次 環境權應是法律上確定的權利 從現 代法治國家的特征來看 各國均以憲法或法律的形式表明對環境權在法律上的 確認 而且按照權利法定原則 為了確保國民在健康的環境中生存 保障社會 經濟發展的基本物質條件而將環境權設定為一項法律權利也是可能的 環境權 作為一項基本權利 它所具備的要素 使得環境權符合現代法律權利的基本要 求 程正康 環境法概要 光明u 報出版社 1 9 8 4 年版 第4 3 頁 5 總之 對公民環境權性質的認識是一個逐步發展和深化的過程 這有利于 認識公民環境權獨立的價值 對完善和發展環境權的有關理論和法律規范體系 的科學性 最終將其確立于憲法權利系統中都是有益的 3 公民環境權的內容 公民環境權是環境法學的一個基本范疇 也是近年來我國環境法學界所關 注的熱點和焦點之所在 關于公民環境權的具體內容 我國環境法學界存在不 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從實體法與程序法劃分的角度認為 公民環境權不僅包 括實體方面的公民環境權 而且包括程序方面的公民環境權 如有學者認為公 民環境權包括環境使用權 知情權 參與權和請求權 其中 環境使用權包括 日照權 清潔空氣權 清潔水權等 參與權包括參與國家環境管理的預測和決 策過程 參與開發利用的環境管理過程以及環境保護制度實施過程 參與環境 糾紛的調解等 請求權包括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 行政復議和國家賠償的請 求權 對他人侵犯公民環境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等 高家偉博士認為 環境權 不僅包括實體方面的環境權 而且包括程序方面的環境權 程序方面的環境權 是指公民 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的參與環境決策過程 訴諸司法救濟的權 利 如環境信息權 實體方面的環境權是指公民享有的與環境質量有關的權利 如防止環境危害發生的請求權 環境賠償請求權等 第二種觀點從權利表現 的具體形態的角度 把公民環境權的內容定位在生態性權利 經濟性權利和精 神性權利中 但具體包括其中一種 兩種或三種權利 并不一致 如陳泉生教 授認為 環境權的內容包括生態性權利和經濟性權利 前者體現為環境法律關 系的主體對一定質量水平環境的享有并于其中生活 生存 繁衍 具體化為生 命權 健康權 日照權 通風權 安寧權 清潔空氣權 清潔水權 觀賞權等 后者則表現為環境法律關系的主體對環境資源的開發和利用 具體化為環境資 源權 環境使用權 環境處理權等 并且基于環境權的權利和義務不可分割性 環境權的內容還包括保護環境義務方面的要求 如環境管理權 環境監督權 環境改善權等等 李艷芳則主張公民環境權應包含以下三個內容 1 公民 呂忠梅 再論公民環境權 法學研究 2 0 0 0 年第6 期 西高家偉著 歐洲環境法 北京 工商出版社 2 0 0 0 年版 第1 1 5 一1 1 6 頁 陳泉生 張梓太著 憲法與行政法的生態化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 0 0 1 年版 第1 1 7 頁 6 在良好 適宜 衛生 安靜的環境中生活的權利 這是保障公民生命健康的首 要條件 也是公民環境權內容的基本組成部分 2 參與國家環境管理的權 利 參與環境管理實際上是公民民主權利在環境保護領域中的具體運用 讓公 眾了解環境質量狀況及其發展趨勢 吸收公眾參與國家環境管理是維護公民環 境權益的有效手段 3 環境自救權 有學者認為 環境權的內容包括生態 性權利 生命權 健康權 日照權 通風權 安寧權 清潔空氣權 清潔水權 觀賞權等 經濟性權利 環境資源權 環境使用權 環境處理權等 和精神性 權利 指環境人格權 也有學者認為 公民環境權僅僅是一種生態性的實體性 權利 不能包括經濟性權利和生態權利 否則會導致公民環境權與其他權利的 沖突 當然 也有一些學者通過對環境權的分類 對公民環境權的內容進行 確定 筆者認為 以上觀點都有值得商榷之處 公民環境權的具體內容不僅包 括實體方面的權利 而且也包括程序方面的權利 實體方面的環境權往往具有 抽象性 難以具體化 而程序方面的環境權比較具體 可操作性強 容易在環 境法中得到確認和保障 因而成為實體方面的環境權的重要保障 離開了程序 保障 實體方面的公民環境權在現實生活中便無法實現 從而有被架空之危險 所以 公民環境權的具體內容離不開實體方面和程序方面的支撐 當然 也許 有人認為公民環境權因其在概念 性質上都具有一定模糊性 如果作為一項具 體權利來規定 可能在具體操作上會存在缺憾 但是 任何一種缺憾都必然存在 解決的措施 比如我們可以通過一定的環境質量標準和一系列的污染物排放標 準而把健康 清潔 良好的環境權予以具體化 綜上 筆者認為公民環境權的內容可以包括通風權 安寧權 日照權 健康權等生態性實體方面的權利 同時也包括公民環境知情權 公民參與決策 權 公民環境救濟權等程序性權利 二 公民環境權的憲法理論基礎 環境破壞的加劇每天都在威脅著人類本身的生存 但是 現代市民憲法 李艷芳 環境權若干問題探究 法律科學 1 9 9 4 年第6 期 吳國貴 環境權的概念 屬性一張力維度的探討 法律科學 西北政法學院學報 2 0 0 3 年 第4 期 吳衛星 環境權內容之辨析 法學評論 2 0 0 5 年第2 期 7 等現代的各種憲法并沒有從正面提到環境權 在 今天 也需要把環境權的問 題作為享有傳統人權不可或缺的權利內容進行認真地探討 同時 我們也要 清楚 任何一項特定權利的出現 并不是憑空而現 而是有著特定的條件為之 做著理論支撐 它才能夠找到足夠的依據得以成長和發展 作為公民環境權而 言 也是如此 1 基本人權思想 在人類思想史上 第一次明確提出 人權 概念的是意大利的偉大詩人但 丁 1 2 6 5 1 3 2 1 他在談到公民與國王的關系時 指出 公民不為他們的 代表而存在 百姓也不為他們的國王而存在 相反 代表倒是為公民而存在 國王也是為百姓而存在的 人們遵守法令 不是為了立法者 而是立法者 為了他們 并且說 帝國毀滅自己也是一種違反人權的行為 因此帝國無 權毀滅自己 從但丁的論述中 我們可以發現 人權 概念被明確的提出 來 而且也表明了人權的重要性 經過了文藝復興運動之后 其人權思想和人 權要求有了進一步的發展 西方人權觀也已初步形成 古典自然法學中的人權 理論體系也更為系統 更為全面 這主要表現為 天賦人權論 天賦人權論 主張 人的生命 自由和財產是人人享有 不可剝奪 不可轉讓的權利 自由 平等合乎人的本性 是自然權利 是由人本性所賦予人的權利 格老秀斯對自 然權利分析到 自然權利乃是正當理性的命令 它依據行為是否與合理的自 然相諧合 而斷定其為道德上的卑鄙 或道德上的必要 隨之也指示該一行為 是否為創造自然的神所禁止或所命令 霍布斯說 人們也必須為自己的生 命而保留某些權利 如支配自己身體的權利 享受空氣 水的權利 運動的權 利 通過從一個地方到另一個地方道理的權利 以及一切其他缺了就不能生活 或生活不好的東西的權利等等 在自然法學思想家那里 我們不難發現 他 們都是建立在生命 自由 財產三大基本權利上 但是潘恩對天賦權利與公民 國陳泉生 張梓太 憲法與行政法的生態化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 0 0 1 年版 第9 8 頁 轉引羅玉中 萬其剛 劉松山 人權與法制 北京 北京大學出版社 2 0 0 1 年7 月版 第2 3 頁 固轉引羅玉中 萬其剛 劉松山 人權與法制 北京 北京大學出版社 2 0 0 1 年7 月版 第5 6 頁 劬轉引羅玉中 萬其剛 劉松山 人權與法制 北京 北京大學出版社 2 0 0 1 年7 月版 第5 6 頁 轉引羅玉中 萬其剛 劉松山 人權與法制 北京 北京大學出版社 2 0 0 1 年7 月版 第6 l 頁 蝤轉引羅玉中 萬其剛 劉松山 人權與法制 北京 北京大學出版社 2 0 0 1 年7 月版 第6 3 6 4 頁 8 權利卻加以區分 這說明二者是有一定區別的 特別是隨著社會政治 經濟 文化的發展 很多新的問題出現 公民環境權的提出就是典型代表 在進一步的意義上 古典基本權利經歷了權利宣言 憲法原則 制度保障 及憲法實證化這樣一個漫長的過程 即便如此 對于人權的定義仍然處于 眾 說紛紜 的狀態 英國的麥克法蘭認為 人權是那些屬于每個男女的道德權 利 它們之所以為每個男女所有 僅僅因為他們是人 美國學者亨金認為 所謂 人權 我的意思僅僅指依照當代共同意見 每個人都要對他的社會 和政府提出的或被認為應當提出的那些道德上的和政治上的要求 現代國際文 件 世界人權宣言 和一些國際協定 已列舉了這些要求 我國學者鄭杭生 認為 所謂人權就是一定社會或一定國家中受到認可和保障的每個人實際擁有 和應當擁有的權利的最一般的形式 特別是基本權利 這里 受到認可和保 障 主要指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障 羅玉中等人認為 人權即人的權利 是人 或其結合 應當享有和實際享有的 并被社會承認的權利的總和 事 實上 人權一詞表達了這樣一種觀點 一個人 僅因他是人 而不因其社會身 份和實際能力就應該享有某些權利 這些權利與他作為人的屬性相伴隨并因此 是不可剝奪 不可轉讓的 只有否認某人是人 才能否認某人應該享有這些權 利 可見 人權是人之作為人應該享有的權利 作為權利 他們被認為是生 來就有的個人理性和自由意志的產物 而不僅僅是由實在法所授予的 也不能 被實在法所剝奪或者取消 對人來說 最重要的人權是生存權和發展權 而當 人們的生存環境變得非常糟糕并足以影響人類的生存時 生存權和發展權就會 變得豪無意義 在很多國家 環境運動也是與人權運動緊密相連的 環境問題 會導致對人權的侵犯 如果不能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環境 人類的生存必然 會受到危害 人權也就無法得到保障 在國際人權法中 一般按照人權清單所 y uj i i 頁序的先后 將人權進行分 代 第一代 是指最早出現在 世界人權公 約 上的那些權利 他們主要是公民和政治權利 起源于以洛克為代表的西方 古典自然法學派的自然權利 其中包括生命 自由和財產等權利 第二代 轉引羅玉中 萬其剛 劉松山 人權與法制 北京 北京大學出版社 2 0 0 1 年7 月版 第2 頁 轉引羅玉中 萬其剛 劉松山 人權與法制 北京 北京大學 l j 版社 2 0 0 1 年7 月版 第2 頁 臼轉引羅玉中 萬其剛 劉松山 人權與法制 北京 北京大學 版社 2 0 0 1 年7 月版 第5 頁 羅玉中 萬其剛 劉松山 人權與法制 北京 北京大學h j 版社 2 0 0 1 年7 月版 第1 1 頁 夏勇 人權概念起源 權利的歷史哲學 北京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 0 0 1 年 第2 2 0 頁 9 是被寫入 經濟 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上的那些權利 主要是經濟和社 會權利 第三代 是正在發展中的一些具有人權屬性但尚未寫入國際人權公 約的權利 公民環境權就是其中的一項 憲法為什么要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 在現代社會中 憲法的作用主要體現 了兩種價值取向 對國家權力的限制和對公民權利的保障 在人民選擇不得不 需要政府的情況下 人民在授予政府權力的同時 宣告基本權利是公民最重要 的權利 是政府不可侵犯的 而且當這些權利受到侵害時 政府有保護和救濟 的義務 同時也意味著這些權利不可剝奪 即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容否定 基本 人權的缺失 將有違人的本質屬性要求甚至導致其根本喪失 環境權在整個利 用自然資源與保護環境的權利體系中處于邏輯結構的上位層次 在地位 次序 上優于一般人權 在此領域起全局性 根本性作用 因為該項權利的剝奪就 意味著主體生存基礎的喪失 所以每個人可以不因其年齡 性別 職業 地位 以及犯罪情況等因素而剝奪其與生俱來所享受的環境權利 公民環境權不僅 符合人權的性質要求 也符合基本人權的性質要求 在權利體系中居于基礎地 位 是其他各種權利得以實現的保障和前提 如果否定了公民環境權的基本人 權性質 環境權的發展將受到極大的禁錮 呂忠梅教授認為 環境權應該是 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 是現代法治國家公民的人權 環境權作為一項人權已 為一系列國內和國際法文件所肯定 如 人類環境宣言 非洲憲章 非洲 憲章 宣稱 各民族有權享有有利于其發展的普遍良好的環境 環境權作 為一項基本人權 是由生存權發展而來的一項新型權利 的確 任何人無論 如何都不能剝奪人們呼吸新鮮空氣和飲用清潔水的權利 公民環境權在未被法 律明文規定前已經為人所享有 只是缺少法律的保障而顯得蒼白無力 正如呂 忠梅教授所指出的那樣 環境權是新型人權 環境權將人權和環境保護目標融 合在一起 是因為兩者最終都要尋找在現存地球生態系統條件下取得人類自下 而上質量的最優化 陳泉生 環境法原理 北京 法律出版社 1 9 9 7 年版 第1 0 7 頁 呂忠梅 環境法新視野 北京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 0 0 0 年版 第1 1 5 頁 l o 2 正義原則 什么是正義 蘇格拉底曾經斷言 正義是一種明辨是非的美德 只有當統 治者代表被統治者指定符合全體社會成員利益的法律時 才稱得上正義 柏拉 圖認為正義是法的內在生命力 正義存在于社會有機體各個部分間的和諧關系 之中 亞里士多德曾經把正義劃分為分配的正義與矯正的正義 所謂分配的 正義就是對不同的人給予不同的對待 對于相同的人給予相同的對待 根據人 的功績 出身等的不同來分配財富 所謂矯正的正義 就是指不管什么人 只 要損害了別人的財產 權利 都要給予同等的補償 前者主要解決的是如何 在社會成員之間分配權利 義務和責任的問題 當其規范被違反時 后者便開 始起作用 即要求對疏忽做出賠償或剝奪一方當事人的不當得利 羅爾斯在 1 9 7 1 年發表的 被西方學者推崇為2 0 世紀哲學最偉大的成就 的 正義論 中指出 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 是一個社會首先要解決的問題 社會正 義原則是倫理原則 正義原則所要解決的就是用何種方式分配基本的權利和義 務 以及決定由社會合作取得的好處如何進行分配的問題 正義論 大大激 發了關于公正和權利的研究熱潮 正義的經典定義 則是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 安所表述的 正義乃是使每個人獲得其應得的東西的永恒不變的意志 西 塞羅認為 正義是 與人類本性相一致的真正的法律 美國學者羅爾斯認為 正義是至高無上的 它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 如同真理是思想體系的首要價 值一樣 任何一種理論 法律或制度 不管怎樣有用和巧妙 但只要它是不正 義的 就一定要被拋棄和消滅 然而 不同的法律制度所追求的正義并不是完 全相同的 正如博登海默所言 正義有著一張普洛透斯似的臉 變幻無常 隨時可呈不同形狀并具有極不相同的面貌 綜上 正義的基本含義就是 每個人都應享有某些基本的不可缺少的權利和自由 正義是法的內在精神蘊 涵 法是實現正義的手段 法的價值在于實現正義 環境正義是用正義的原則來規范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和人與自然的關 系 始終貫徹著自由和平等的理念 它作為一個全新的正義概念 是隨著環境 博登海默 法理學一法理哲學與法理方法 鄧正來譯 北京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第2 5 3 頁 口孫國華 朱景文主編 法理學 北京 中國人民大學 版社 2 0 0 4 年版 第6 7 頁 約翰 羅爾斯 正義論 何懷紅譯 北京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1 9 8 8 年1 月版 葉文虎 可持續發展引論 北京 高等教育f 版社 2 0 0 1 年版 第11 3 頁 博登海默 法理學一法理哲學與法理方法 鄧正來譯 中國政泫大學出版社 第2 5 2 頁 1 1 問題的突出而被提出來的 蔡守秋認為 環境正義是環境立法的指導原則 即 從環境正義的角度對環境資源法律和政策的正義性進行評價 既要考慮環境實 體法又要考慮環境程序法方面的正義性 公平性 首先要制定出合乎環境正 義原則的環境立法 要從法律上確立當代和子孫后代的環境權益 還要設計出 一個公正的程序和法律實施制度以保證公民的環境權利 彼得 s 溫茨在其 環境正義論 中曾指出 當人們的所欲超出他們所能夠擁有時 包括環境 正義這樣一些議題在內的正義問題就產生出來 他認為 正義通常是在人 們的需求超出了使他們滿意的手段的情況下才成為一個議題 美國國家環保局 對環境正義作了這樣的定義 環境正義是指在環境法律 法規 政策的制定 遵守和執行等方面 全體人民 不論其種族 民族 收入 原始國籍和教育程 度 應得到公平對待并卓有成效地參與 公平對待是指無論何人均不得由于政 策或經濟困難等原因而被迫承受不合理的負擔 包含工業 市政 商業等活動 以及聯邦 地方和部族項目及政策的實施導致的人身健康損害 污染危害和其 他環境后果 在這種狀態下 人們所關心的是他們要得到的屬于自己公正的份 額 由此 而達成協議 或者產生如此的制度 以在需求他們的人們中間對稀 缺物資進行分配 舉例而言 在法制非常健全的社會中 比如美國 缺水地 區的水資源分配是由一套錯綜復雜的法規來調節的 但在水資源非常豐富的地 區 情況就完全不一樣了 在英格蘭的某些地方 居民只是某個季度交一次水 廠與污水處理的維修費用 費用不因水的使用量而發生變化 筆者也有如此體 會 在水資源豐富的地區 沒有必要 人們也沒有意識使用水表去計量究竟用 了多少水 原因在于水資源足以滿足每個人的需求 所以大眾根本不關心自己 或者他們的鄰居究竟消耗了多少水 而水資源貧乏的地區 就需要一整套嚴格 的制度保障每個人都能夠公正 平等的使用有限的水資源 所以 從某種意義 上來說 環境正義所要求解決的問題從根本上來說是一個社會公平問題 公平問題是環境正義的核心問題之一 蔡守秋認為 環境公平包括環境權 利公平 環境機會公平 環境分配公平和環境人道主義公平等內容 并且具 蔡守秋 環境公平與環境民主一論環境資源法學的摹本理念 h t t p w w w f a t i a n x i a c o m b l o gl i s t a s p i d 2 4 9 4 6 2 0 0 8 年3 月15 日 g 美 彼得 s 溫茨著 王 境正義論 朱丹瓊宋玉波譯 上海人民出版社 2 0 0 7 年6 月版 第6 頁 蔡守秋 環境公平與環境民主一論環境資源法學的基本理念 h t t p w w w f a t i a n x i a c o m b l o gl i s t a s p i d 2 4 9 4 6 2 0 0 8 年3 月15 日 1 2 體的闡述了環境公平內容的含義 環境權利平等 是指每一個人都具有平等 的生存權 發展權 環境權和其他環境權益 主要是指公民環境權平等 環境 機會公平 是指滿足人對環境資源的不同層次的需要和不同的人對環境資源的 不同層次的需要 以利于發揮每個人的潛能 環境分配公平 是指法律在分配 環境資源時或政府在分配環境資源時 必須公平 環境人道主義公平 是指對 于弱勢群體 弱者 要實行照顧弱者 扶持弱者的政策 為其生存發展提供基 本的環境資源條件 山環境正義的核心在于通過環境和資源這一天然紐帶 將 一國內部的人與人之間 國際社會的國家與國家之間 當代人和子孫后代人之 間的生存和發展問題緊密的聯系在一起 環境法上的公平是人在應付新的困境中推斷出來的 它充實了傳統的法律 公平價值觀念 并對后者造成了沖擊 極大地拓寬了法的價值空間 以前對 正義的討論一直局限于人類內部 可持續的發展觀使人們從更加廣闊的思維平 臺理解正義 從當代人的權利和利益過渡到各代人的權利和利益 并追求代際 代內的實質性正義和代內 代際的公平 盡管在現階段 公民的環境權還沒有 在任何一個國家進化為實有權利 甚至有些國家的現行法律仍未明文規定環境 權 但是我們從公民環境權的強大生命力可以看出環境公平原則對其的有力支 持 環境公平原則是對傳統公平原則的揚棄 正義是自由 平等 權利的精神 家園 正是環境正義極大地推動了環境法的進化 推動了環境法內在價值的轉 換 環境法的價值從此走上多元化的道路 綜上可知 公民環境權的興起以及作為一種新人權已是不爭的事實 我們 無法逃避 更不可能阻止它的成長 尤其是在這樣一個權力訴求的時代 誠如 美國人權學者亨金所言 我們的時代是權利的時代 人權是我們時代的觀念 是已經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與道德觀念 從實證法的層面而言 迄今 為止已有幾十個國家的憲法明文確認了環境權 并有一些國家開展了環境權司 法救濟的實踐 蔡守秋 環境公平與環境民主一論環境資源法學的基本理念 h t t p w w w f a t i a n x i a c o m b l o gl i s t a s p i d 2 4 9 4 6 2 0 0 8 年3 月l5 日 留吳亞甲 論環境法的自然觀及理念 1 5 j 法制與社會發展 2 0 0 2 年第3 期 吳衛星著 環境權研究一公法學的視角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 0 0 7 年9 月版 第4 2 頁 二 公民環境權的比較研究 憲法作為最高的法 隨著社會情勢的變遷而不斷發展 它一方面是 對歷 史各階段的生活經驗進行可批評性的總結 另一方面則是重塑新的社會生 活 具有開創未來的作用 特別是近代以來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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