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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國家衛生計生委行政復議與行政應訴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衛生計生委)的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依法辦理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事項,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委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理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案件,適用本辦法。 涉及紀檢、監察、審計、信訪等事項,根據有關規定處理和申訴,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復議機關是指國家衛生計生委,行政復議機構是指國家衛生計生委行政復議辦公室。行政復議辦公室日常工作由法制司具體負責,履行下列職責:(一)審查行政復議申請是否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序;(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組織復議聽證;(三)組織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提出處理建議,擬訂行政復議決定;(四)處理或者轉送行政復議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五)承辦國務院辦理行政復議裁決案件中要求國家衛生計生委辦理的事項;(六)依職責權限,督促行政復議申請的受理和行政復議決定的履行;(七)辦理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行政賠償等事項;(八)對行政機關違反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為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意見;(九)研究行政復議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有關機關或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十)組織辦理行政應訴事項;(十一)指導和監督下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十二)做好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案件統計和重大行政復議決定備案事項;(十三)做好行政復議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培訓等工作;(十四)負責行政復議及行政應訴其他相關事宜。第四條 各司局負責其主管業務范圍內的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并明確一位司局領導分管,其主要職責是:(一)對由本司局以國家衛生計生委名義直接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而發生的行政復議案件,以及依據行政復議法第七條所提出的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供相關證據、依據等材料;(二)協助行政復議辦公室審理本司局主管業務范圍內的、因下一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而發生的行政復議案件,并提出書面處理意見;(三)負責由本司局以國家衛生計生委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而發生的行政訴訟案件的應訴工作,并確定人員作為委訴訟代理人出庭應訴;(四)負責復議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而發生涉及本司局以國家衛生計生委名義直接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訴訟案件的應訴工作,并確定人員作為委訴訟代理人出庭應訴;(五)協同行政復議辦公室承辦其他與本司局主管業務范圍有關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工作;(六)及時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第五條 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應當由2名以上行政復議人員參加,并配備必需的辦案設施、設備。第二章 行政復議第六條 國家衛生計生委行政復議的管轄范圍是:(一)對國家衛生計生委直接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申請的;(二)對國家衛生計生委直接委托的其他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申請的;(三)對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托的其他組織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申請的;(四)國務院指定管轄的行政復議案件;(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由國家衛生計生委受理的行政復議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除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國家衛生計生委提出對該規范性文件的審查申請。第七條 向國家衛生計生委提起行政復議的,由行政復議辦公室統一受理。行政復議辦公室應當對收到的行政復議申請進行登記。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復議的,可以采取當面遞交、郵寄、傳真的形式提出。申請人口頭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復議辦公室工作人員應當制作行政復議申請記錄,并由申請人簽字確認。其他司局收到書面行政復議申請的,應于當日即時轉送行政復議辦公室。第八條 行政復議辦公室在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主要審查下列事項:(一)是否符合法定申請期限;(二)是否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或是否符合行政復議法第十條規定的情形;(三)是否有明確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四)是否屬于法定的行政復議范圍和行政復議管轄范圍;(五)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已向其他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辦公室應當在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對復議申請進行審查,并依法處理。第九條 行政復議辦公室應當在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將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向行政復議辦公室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材料。具體行政行為由兩個以上司局共同作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司局應當協商一致后,按前款規定提出書面答復;協商不成的,由委領導指定其中一個司局,按前款規定提出書面答復。第十條 行政復議答復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并加蓋被申請人印章或司局印章:(一)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部門;(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依據及有關的證據材料;(三)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具體條款;(四)對申請人具體復議請求的意見和理由;(五)作出答復的日期。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分類編號,并簡要說明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第十一條 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對重大、復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辦公室認為必要時,可以采取實地調查、聽證等其他方式審理。重大、復雜的行政復議案件應當提交委主任會議討論決定。第十二條 行政復議辦公室決定舉行聽證或需要實地調查的,被申請人或相關司局應當配合,并派人參加。第十三條 行政復議辦公室在必要時可以委托下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組織進行調查。委托調查,必須提出明確的內容和要求。受委托機關或組織可以主動補充調查,并按要求的期限完成調查。因故不能完成的,應當在要求的期限內向行政復議辦公室主動說明情況。第十四條 審查申請人一并提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有關規定的合法性時,應當根據情況作出以下處理:(一)該規定是由國家衛生計生委、原衛生部、原國家人口計生委制定的,應當在30日內依法作出處理結論;(二)該規定是其他行政機關制定的,應當在7日內將有關材料轉送制定該規定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國家衛生計生委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第十五條 依法中止的行政復議案件,中止的情形消除后,應當在5日內恢復審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第十六條 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則,行政復議辦公室可以組織對行政復議案件進行調解。第十七條 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第十八條 行政復議辦公室根據審理情況,向委領導提出復議決定建議:(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予以維持;(二)被申請人不履行職責的,責令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三)具體行政行為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適用法律依據錯誤或不當的,違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以及明顯不當的,建議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撤銷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四)被申請人不按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五)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后發現該行政機關沒有相應法定職責或者在受理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的;或者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后,發現該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行政復議受理條件的,駁回行政復議申請。第十九條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行政復議機關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第二十條 行政復議不予受理決定書和終止決定書由法制司主要領導簽發,加蓋委印章并依法送達。維持、撤銷、變更、確認違法和駁回的行政復議決定,由委領導簽發,加蓋委印章并依法送達。第二十一條 復議案件辦結后,復議人員應當將案件文書立卷歸檔。第三章 行政應訴第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送達的行政起訴狀副本由行政復議辦公室統一接收。公文收發部門或者其他部門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行政起訴狀副本的,應當于當日即時轉送行政復議辦公室。第二十三條 行政復議辦公室對起訴狀副本進行登記后,交由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司局辦理。第二十四條 有關司局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5日內擬出答辯狀,并將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材料原件一并送行政復議辦公室。經行政復議辦公室審核后,報請委領導審定,并按法定期限報送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條 有關司局確定一名訴訟代理人,經行政復議辦公室推薦,報委主任決定。必要時,可以委托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行政復議辦公室根據委主任決定,辦理授權委托書等材料。行政復議辦公室負責為訴訟代理人辦理授權委托書等材料。第二十六條 行政訴訟案件結案后,訴訟代理人應當將案件文書在案件審理完畢后10日內交行政復議辦公室立卷歸檔。第二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建議書和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議書,由行政復議辦公室統一接收。經登記后交由主管業務司局辦理。有關司局應當在收到檢察建議書、司法建議書之日起10日內擬出答復意見,經行政復議辦公室審核后,報請委領導審定,并按法定期限報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第四章 指導和監督第二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辦公室應當依法提出處理意見,經委領導批準后,督促其受理;經督促仍不受理的,應當責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時也可以直接受理。第二十九條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由行政復議辦公室提出處理意見,經委領導批準后,責令被申請人限期履行。被申請人應當及時將履行情況報送國家衛生計生委。第三十條 行政復議辦公室在行政復議過程中發現下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相關行政行為違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提出處理意見,制作行政復議意見書送達有關機關。有關機關應當認真研究處理,并在60日內將處理結果報行政復議辦公室。行政復議辦公室在行政復議過程中,發現法律、法規、規章實施中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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