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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晉中市工商局關于貫徹落實山西省安全生產聯合執法制度的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山西省安全生產聯合執法制度,加強安全生產執法力度,提高執法效率,嚴厲打擊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切實維護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家及省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措施的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認真履行法定職責,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協調配合其他相關部門,建立密切配合、統一協調、相互協作的安全生產聯合執法協調機制。第三條安全生產聯合執法的主要內容。(一)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各個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范圍聯合查處的非法、違法行為;(二)根據省、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應由各相關職能部門共同依法處置的違法行為;(三)廳(局)際安全生產聯席會議統一研究、部署的安全生產聯合執法行動。第四條依照法定職責,經當地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確定工商部門為牽頭單位的,工商部門應具體負責聯合執法的綜合協調工作。第五條安全生產聯合執法應當制訂聯合執法實施方案,明確執法內容、方法、步驟、時間安排、參與部門等事項。第六條聯合執法的啟動機制(一)常規啟動機制。需要開展常規的、重大的聯合執法以及上級要求開展聯合執法行動時,聯合執法領導組確定聯合執法的內容,聯合執法辦公室制訂行動方案,并組織實施。(二)專項啟動機制。涉及安全監管單一部門難以制止的安全違法行為時,由相關部門提請實施聯合執法,經聯合執法領導組同意后,組織實施。(三)突發啟動機制。遇到突發事件或其他緊急事件需要開展聯合執法行動時,牽頭單位應及時協調各有關單位共同制訂聯合執法行動方案,并組織實施。第七條在聯合執法行動中遇到重大疑難問題,應提請本級聯席會議商定,并向當地人民政府匯報。第八條各級工商部門在安全執法行動中遇到超出工商部門的查處職能范圍時,應邀請相關執法部門及時趕赴現場,辦理移交手續,依法進行處理,并報聯合執法領導組辦公室。第九條在聯合執法行動中,工商部門作為成員單位要主動配合執法主體單位開展專項安全聯合執法工作,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以各種理由推諉和回避。第十條參加聯合執法要指派具有行政執法資質、業務熟練的人員參加聯合執法。第十一條安全生產聯合執法工作階段性結束后,具體負責科室要將聯合執法情況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工商部門。晉中市工商局關于貫徹落實山西省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實施細則第一條為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山西省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第三條全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根據本細則要求,結合本局實際,制訂實施細則。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均有權舉報。任何科室接到事故隱患舉報后,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并予以查處;所舉報事故隱患應當由其他科室處理的,應當及時向分管領導匯報并移送。第五條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管(一)應當督促指導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監督生產經營單位依法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發現存在難以解決的重大問題時,應及時報告地方人民政府。(二) 市工商局應每季度召開一次例會,主要負責人和內設機構負責人參加,通報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研究解決隱患排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安排隱患排查治理階段性工作,確定由本部門掛牌督辦和公告的重大事故隱患。對于涉及公共安全或需要協調多個部門才能整改的重大事故隱患, 應由市局和隱患所在地工商部門及時人民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報告。(三)應結合工商職能,有針對性開展安全生產日常監管工作,組織執法人員,定期生產經營單位的證照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依法查處。第六條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報告(一)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定期對本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針對存在的問題制定相應的對策措施,并向上級工商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報告隱患排查治理情況。(二)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每季度總結本行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時向所監管的生產經營單位和下級部門通報工作情況,提出下階段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要點。第七條重大事故隱患的公示公告(一)縣級工商部門應及時將本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按照分級管理與屬地監管相結合的原則進行掛牌督辦并向社會公告。原則上,市工商局每半年公告一次,縣局每季度公告一次。(二)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主動接受社會輿論監督,及時公開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第八條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按照山西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制度實施細則要求辦理。第八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都應當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獎懲機制,對未定期排查事故隱患的單位和個人,實施責任追究;對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成效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重大事故隱患舉報獎勵按照山西省安全生產隱患和事故舉報獎勵制度實施細則規定辦理。晉中市工商局關于貫徹落實山西省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約談制度的實施細則第一條為認真貫徹執行山西省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約談制度,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認真吸取各類生產安全事故教訓,強化工商部門主體責任,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本細則所稱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約談,是指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事故發生地的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約見談話,分析事故原因和安全生產形勢,研究工作措施,以及對發生事故的單位負責人進行約談告誡。第三條約談對象(一) 事故發生地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主要負責人;(二) 事故發生地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分管負責人;(三) 認為有必要約談的人員;約談對象應準時參加約談,不得委托他人。第四條下列情形由市工商局領導主持約談:(一)三個月內發生兩起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二)發生重大或者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三)認為有必要約談的其他情形。第五條約談要聽取當地(單位)安全生產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況,事故發生經過、事故搶險情況,事故性質、原因分析及教訓,重點是采取的措施、強化安全責任等方面的匯報。被約談對象應當準備書面材料。第六條約談原則上在事故發生后,事故等級、性質確定后一周內組織進行。第七條約談程序(一)約談前,書面通知約談對象,告知約談時間、地點、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二)約談時,應安排專人記錄,形成約談紀要并及時發送被約談單位;(三)約談后,被約談單位應在15日內將約談要求落實情況以書面形式上報。第八條對無故不參加約談或不認真落實約談要求的單位和個人將進行通報批評,并按有關規定追究被約談人的責任。第九條各縣(市、區)工商(分)局當地實際制定本局的責任事故約談制度。晉中市工商局關于貫徹落實山西省安全生產隱患和事故舉報獎勵制度的實施細則第一條為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動員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及時發現和整治安全生產重大隱患,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山西省安全生產隱患和事故舉報獎勵制度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安全生產重大隱患、安全生產事故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第三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和嚴密的工作制度,指定專門工作人員,設立專門的舉報電話和舉報信箱,并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第四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接到有關安全生產隱患、事故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舉報后,應登記編號,屬于工商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當及時核查處理;應由其他部門受理的,移送同級有關部門處理;應由上級部門或者下級部門處理的,應當及時移交上級部門或者批轉下級部門。移送、移交、批轉的舉報材料要嚴格辦理交接手續。第五條舉報人原則上應向行業管理部門舉報,不能確定行業管理部門時,可向當地人民政府舉報,也可向上一級管理部門和人民政府舉報。所舉報的情況應具體明確,包括安全生產重大隱患、安全生產事故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名稱、地點、行為時間和行為人等。舉報可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和當面舉報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舉報,提倡署名舉報。第六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于群眾舉報案件,核查屬實的要及時依法立案查處。對情況重大、緊急、線索清楚的舉報要急事急辦,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直接查辦或指令立案查處部門限期辦結。立案查處辦結的群眾舉報案件,對署名舉報人應將案件查處結果及時予以反饋。對上級部門交辦的舉報案件,立案查處部門要及時將辦理結果報告上級部門備案。第七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查證屬實的群眾舉報案件,要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依法追究案件當事人的責任,重大案件的查處結果要及時向社會公布。第八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辦理群眾舉報案件的過程中,應嚴格為舉報人保密,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公開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照片等。對違反有關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從嚴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刁難、壓制群眾舉報。對群眾舉報案件推諉、拖延不辦或有意隱瞞案件真相的,要追究當事人和有關負責人的責任。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要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第十條舉報人應當如實舉報。對于借舉報故意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舉報為名制造事端、干擾行政機關正常工作的,一經查實,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由于對事實了解不全面而發生誤告、錯告等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款規定。第十一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建立舉報獎勵制度,舉報案件經查基本屬實的,立案查處部門負責在案件結案后,對舉報人予以適當獎勵,獎勵額度由立案查處部門確定。晉中市工商局關于貫徹落實山西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制度的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加強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山西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制度的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或者臨時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根據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0)和國家、省有關規定,重大危險源申報登記類型有:(一)貯罐區(貯罐);(二)庫區(庫);(三)生產場所;(四)壓力管道;(五)鍋爐;(六)壓力容器;(七)煤礦(井工開采);(八)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九)尾礦庫。重大危險源分級標準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存在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其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與監控工作。第四條對重大危險源存在無照經營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有權向及工商部門舉報。全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接到報告或者舉報后,應當立即組織核查并依法處理。第五條全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督管理,及時解決監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第六條重大危險源實行分級監控、動態管理,定期公布監控信息,接受社會監督。第七條全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加強對存在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與監控。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情況;(二)預防安全生產事故措施的落實情況;(三)重大危險源的登記建檔等情況;(四)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評估、檢測、監控情況;(五)安全管理組織建設和人員配備及規章制度建立情況;(六)重大危險源設備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情況;(七)重大危險源現場安全警示標志設置情況;(八)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情況;(九)應急救援組織建設和人員配備情況;(十)應急救援預案和演練工作的情況;(十一)配備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及維護、保養情況;(十二)重大危險源日常管理情況;(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第八條全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危險源無照經營或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生產經營單位立即排除。在生產經營單位取得相應資質、許可、審批后,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允許其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晉中市工商局關于貫徹落實山西省安全生產專項督查制度的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促進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以及各項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加強各級督查工作,促進全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主體責任的落實,根據山西省安全生產專項督查制度的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專項督查由市、縣兩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組織實施。原則上每年組織一至二次,根據工作需要也可以隨時組織。第三條專項督查的主要內容(一)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貫徹落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建立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和監督體制機制,制訂和實施安全生產規劃,保障安全生產投入,應急救援體系建設情況;(二)開展隱患排查、登記、整改、監控情況,特別是重大隱患公告公示、跟蹤治理、整改銷號情況;(三)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打擊非法建設、生產、經營行為和瞞報事故情況;(四)國家、省、市安全生產的重要工作部署落實情況。每次專項督查的重點內容根據國家、省、市的部署,結合我市、我局的實際情況研究確定。第四條專項督查應當制訂詳細的督查方案,明確督查目標、督查時間、督查形式、督查內容和督查要求。第五條專項督查應當由具有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必要時可聘請有關技術專家,并明確督查人員的工作職責。督查工作開始前應當組織督查人員進行專業培訓。第六條專項督查應做好督查記錄。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對存在安全生產重大隱患和問題的要書面抄送當地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跟蹤督辦。被督查單位應當將整改情況向組織督查的人民政府或部門書面報告。第七條督查結束后,督查組織單位要認真做好總結、通報工作,并跟蹤落實整改情況。必要時,向社會公布督查結果,對于安全生產重大隱患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掛牌督辦。第八條督查組織單位應妥善保管相關文書、重要資料。晉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市工商企監字200929號關于認真學習山西省安全生產八項制度的通知 各縣(區、市)工商(分)局: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山西省安全生產各項制度的通知(晉政發200830號,以下簡稱八項制度)已于2008年11月3日下發。為認真學習安全生產八項制度,在實際工作中抓好貫徹落實,推動全市工商系統安全生產制度化、規范化建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長效機制,根據市政府辦公廳關于認真學習山西省安全生產八項制度的通知(市政辦發20091號)文件安排和要求,現提出如下要求:一、高度重視,深刻領會學習貫徹八項制度的重要意義山西省安全生產八項制度是省政府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推進安全生產制度化建設的重要舉措。對于構建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從體制機制上保障安全生產、促進安全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八項制度貫穿了“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的理念,體現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認真學習貫徹八項制度,關系到建設和諧晉中的大局,關系到全市經濟社會的安全發展,關系到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對于推進依法治安進程,強化全市工商部門安全監管責任,規范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行為,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具有重要和深遠的意義。當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正處轉型發展、安全發展、和諧發展的關鍵時期,八項制度的公布實施,必將更好地促進我縣安全生產持續平穩,保障經濟社會健康發展。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必須高度重視,將學習貫徹八項制度作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內容,作為促進和順轉型發展、安全發展、和諧發展、趕超發展的重要任務,認真落實。二、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切實做好八項制度的學習貫徹工作各縣(區、市)工商(分)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好八項制度的學習貫徹工作。一是各縣(區、市)工商(分)局要由一把手總牽頭,具體組織領導本單位的學習貫徹工作。要制度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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