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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吉林市煤礦事故應急預案1 總則1.1 編制目的為了及時、有效地控制和處理煤礦重特大事故,充分調動利用一切力量,保護現場人員和場外人員的安全,將事故對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及財產安全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程度,維護和促進社會穩定發展,制定本預案。1.2 編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煤礦安全規程、吉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辦法、吉林市災害事故應急救援辦法。1.3 工作原則(1)以人為本,減少危害。把煤礦職工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程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2)居安思危,預防為主。增強憂患意識,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做好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各項準備工作,防患于未然。(3)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按照事故的分類管理有關規定,根據事故的危害程度,實施國家、省、市、縣(市)區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4)依法規范,加強管理。依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加強各級政府和煤礦的應急組織機構、措施、物資等管理,使應急工作不斷完善、規范。(5)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加強以煤礦自身應急處置隊伍為主,與就近有資質的專業救護隊伍簽訂救護協議的應急隊伍建設,建立聯動協調制度,充分發揮社會群體作用,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6)依靠科技,提高素質。不斷加強煤礦安全生產裝備水平,采用先進的監測、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及設施,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的作用,提高決策水平和指揮能力,避免發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強宣傳和培訓教育工作,提高礦工素質,增強自救、互救能力。1.4 適用范圍吉林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較大及以上煤礦生產安全事故。1.5 事故的分級按照事故的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依據國家處理事故的有關規定,一般分為四級:級(特別重大),指井下被困人員30人(含30人)以上的事故。級(重大),指井下被困人員10人(含10人)以上、29人以下的事故。級(較大),指井下被困人員3人(含3人)以上、9人以下的事故。級(一般),指井下被困人員12人的事故。2 組織體系2.1 指揮機構市煤礦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全市煤礦事故的組織、指揮協調和處置工作。市政府分管副市長任總指揮,吉林軍分區參謀長、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吉林煤監站站長任副總指揮。舒蘭市、蛟河市、樺甸市、磐石市、龍潭區、市委宣傳部、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吉林煤礦安全監察站、市衛生局、市公安局、武警吉林市支隊、市交通局、市監察局、市總工會、市民政局、市信息產業局、市政府新聞辦公室、舒蘭礦業集團救護隊、蛟河市礦山救護隊、舒蘭礦業(集團)有限公司、吉林供電公司等單位或部門的有關領導和有關專家為成員。(指揮部成員及聯系電話見附件9.2)指揮部下設10個工作組。2.1.1 搶險救援組組長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擔任,副組長由吉林煤礦安全監察站站長、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煤炭管理局)副局長、煤礦救護隊隊長、事故所在地的縣(市)區政府主管領導以及事故煤礦企業主要領導擔任。其主要職責是準確判斷事故性質,根據事故性質迅速研究制定搶險救援的實施方案和防止搶險救援過程中事故擴大的措施;根據搶險救援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修改實施方案及措施;準確及時向事故搶險救援指揮部匯報搶險救援進展情況;調集并組織礦山救護隊及有關人員進行事故搶救工作。2.1.2 物資保障組組長由市政府副秘書長擔任,副組長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煤炭管理局)副局長、吉林煤礦安全監察站副站長以及事故發生地的縣(市)區的有關領導擔任。其主要職責是平時建立應急搶險物資儲備數據庫,了解各種搶險所需的車輛、電力設施、排水設施及材料、通風設施、滅火設施等型號以及匹配用途。負責事故處置工作中的應急救援物資的調集和準備工作,保障事故搶險救援工作所需各種物資的供應。2.1.3 群眾工作組組長由事故所在地的縣(市)區政府主要領導擔任,成 員由事故發生地政府的有關部門主要領導擔任。其主要職責是事故發生后,負責安撫遇險者家屬以及群眾,保持事故發生地群眾的情緒穩定,確保應急搶險工作順利進行。2.1.4 綜合接待組組長由事故發生地的縣(市)區有關領導擔任,成員由事故發生地政府有關部門的主要領導以及事故煤礦的主要負責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為搶險救援、新聞媒體、有關事故調查人員等提供食宿和所需交通工具等。2.1.5 安全保衛組組長由市公安局副局長擔任,副組長由市交通局副局長和武警吉林市支隊支隊長擔任。其主要職責是調集警力,組織事故現場人員疏散和警戒工作;維護現場治安,防止事故現場人為破壞和其他突發事件;協助救援工作組組織調動運輸工具;維護事故現場附近交通秩序。2.1.6 醫療救護組組長由市衛生局副局長擔任,成員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以及各有關醫院主要領導組成。主要職責是事故發生后,迅速趕赴事故現場,制定救護方案,搶救傷員;協調各大醫院對事故現場中受傷人員及時進行救治;協調血站、防疫部門做好受傷人員的供血和防疫工作。2.1.7 通訊保障組組長由市信息產業局副局長擔任,成員由中國聯通吉林市分公司副總經理、市移動通信公司副總經理以及事故煤礦的主要負責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保障事故礦井現場指揮系統及內外部通訊的暢通。2.1.8 信息發布組組長由指揮部指定,副組長由市委宣傳部副部長、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市政府新聞辦公室主任擔任,成員由事故發生地的縣(市)區政府的有關人員以及市有關媒體主管領導組成。其主要職責是提出對內、對外報道工作意見,組織指導對內、對外新聞發布工作;協調解決新聞發布、報道中出現的問題;收集、跟蹤境內輿情,組織輿論引導。2.1.9 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吉林煤礦安全監察站站長擔任,副組長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煤炭管理局)副局長、市監察局副局長、市總工會副主席、市公安局副局長擔任。其主要職責是控制事故煤礦的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員;進一步核實遇險人員姓名、年齡、家庭地址、聯系電話、家屬資料等;調查事故經過和原因,追查事故責任,制定防范措施。2.1.10 善后處理組組長由事故所在地的縣(市)區政府主管領導(或煤礦企業主要領導)擔任,副組長由市民政局副局長、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煤炭管理局)副局長、市監察局副局長、市總工會副主席、市公安局副局長以及事故單位主要領導擔任。其主要職責是災后撫恤、生活救助,遇難者遺體火化及遇難者家屬的安撫等工作。(相應機構成員及聯系電話見附件9.4)2.2 日常管理機構吉林市煤礦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吉林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煤炭管理局),辦公室主任由局長兼任,常務副主任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煤炭管理局)副局長兼任。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全市煤礦事故應急處置的協調及組織工作;指導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政府及災害應急處置管理工作;建立應急處置信息綜合管理系統;隨時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并及時提出處置建議報市指揮部;負責應急預案的制訂、修訂和管理工作。2.3 專家組建立煤礦應急搶險專業人才庫,根據實際需要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根據發生事故的種類(水、火、瓦斯、煤塵、頂板)確定有關應急救援方面的專家,成立專家組。其主要職責是為應急管理提供決策建議。參加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為應急搶險工作提供技術咨詢、指導,使決策更科學,提高搶險救援效率。(專家組成員及聯系電話見附件9.3)3 預防、預警與信息報告3.1 預防3.1.1 煤礦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組織職工發現和排除隱患。煤礦主要負責人應當每月組織一次由相關煤礦安全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職工參加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查出的隱患登記建檔。并加強各項災害防治預案的貫徹落實工作;上齊上全瓦斯監測監控系統;嚴格執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則;加強巷道支護的檢查和維護;控制井下火源,使用礦用阻燃材料;加強對從業人員,尤其是井下作業人員的培訓。煤礦企業應當加強現場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查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發現存在重大隱患,要立即停止生產,并向煤礦主要負責人報告,并采取積極措施進行治理。3.1.2 煤礦安全生產隱患實行分級管理和監控。一般隱患由煤礦主要負責人指定隱患整改責任人,責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對限期整改的隱患,由整改責任人負責監督檢查和整改驗收,驗收合格后報煤礦主要負責人審核簽字備案。重大隱患由煤礦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隱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實整改的內容、資金、期限、下井人數、整改作業范圍,并組織實施。整改結束后應當按照重大隱患整改驗收標準,由煤礦主要負責人組織自檢。煤礦企業應當于每季度第一周將上季度重大隱患及排查整改情況逐級向縣級、市級煤礦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提交書面報告,報告應當經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簽字。報告要包括產生重大隱患的原因、現狀、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結果等內容。重要情況應當隨時報告。煤礦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接到煤礦企業重大隱患整改報告后,對不符合要求和措施不完善的提出修改意見,并對煤礦重大隱患登記建檔,指定專人負責跟蹤監控,督促企業認真整改。3.2 預警3.2.1 預警分級根據突發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勢態,預警級別劃分為四級: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預警級別分別對應本預案“1.5事故的分級”中級、級、級和級確定。3.2.2 預警發布與解除事故發生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布警報,并根據事態的發展,按照有關規定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并重新發布。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事件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發布警報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期,并解除已經采取的有關措施。3.3 信息收集和報告各產煤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及相關部門為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主體。應當通過多種途徑收集突發事故信息。獲悉突發事故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報告。煤炭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接到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按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有關單位和人員報送、報告事故信息,應當做到及時、客觀、真實,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3.4 事故報告時限和程序3.4.1 報告時間煤礦發生事故時,一旦發現礦工被困井下遇險,應當在1小時內向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上報;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在1小時內上報到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在接到報告后1小時內上報給主管市領導和市應急辦,并通知公安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3.4.2 報告程序及內容煤礦發生事故時,應按照鄉(街道)鎮、縣(市)區、市政府(包括各有關單位和部門)的順序以及事故嚴重程度逐級上報:發生事故單位所在鄉(街道)鎮、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縣(市)區政府、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市應急辦、市政府、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吉林煤礦安全監察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報告的基本內容包括礦井名稱及礦井概況,事故類別、發生的地點、時間,簡要經過,遇險(難)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目前搶險救援工作方案及進展情況,采取搶險救援的主要措施等。同時,做好不間斷地續報工作。4 應急響應4.1 分級響應原則上,IV級(一般)事故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啟動本級預案進行處理,級(較大)以上事故啟動本預案。事故發生地縣(市)區人民政府不能處理或者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的,應當及時上報,啟動本預案。事故涉及兩個以上縣(市)區行政區域的,啟動本預案。市煤礦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或接到縣(市)區政府的請援后,立即報市應急辦,同時報市煤礦事故應急指揮部啟動本預案。對于鄉鎮煤礦,應當由事故發生地公安部門立即控制煤礦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員,當地政府協調司法部門凍結事故煤礦的銀行帳戶以及煤礦負責人及其家屬的私人帳戶。在啟動預案的同時,采取邊調查、邊處理、邊搶救、邊核實的辦法,有效控制事態的發展。4.2 應急措施各級政府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參與突發事故的處理;劃定控制區域,嚴密監視該區域突發事故的發展情況,并確保處理過程中相關單位和人員的安全,防止混亂及其它事故發生;應根據專家組意見,協調相關部門采取有效的技術措施;應當準確、及時發布相關信息,正確引導輿論,注重社會效果。有關新聞稿由煤礦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審定,統一發布信息;組織有關部門做好交通、醫療、治安、物資供應等方面的保障,各相關部門依據自身職責切實防止造成次生和衍生事故;組織專家對事故處理、人員傷亡情況、所采取的措施、效果等進行評價。4.2.1 預案啟動后,由市搶險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組織領導應急搶險救援工作。應當進一步核實事故的有關信息,包括事故的具體時間、地點、原因,遇險人員的地點、人數以及遇險人員的詳細個人資料等。同時,密切關注事故的事態發展,保證參與搶險救援人員的安全。煤礦各類事故應采取相應的搶險救援辦法進行處置。事故發生的所在局、礦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以及發生事故單位的安全第一責任者必須積極配合、協助處置。(1)瓦斯、煤塵事故處理方法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制定相應措施,使礦井空氣中瓦斯、煤塵含量達到安全標準。同時查明事故發生地點、事故范圍,確定遇險人員情況,組織礦山救護隊進行搶救。(2)透水事故處理辦法根據事故煤礦和相鄰煤礦水文地質、采掘工程平面圖等資料,確定水源和水量、透水地點及透水量,以及事故礦井容水量;確定遇險人員情況;組織做好排水、控制水工作;組織礦山救護隊進行搶救。(3)礦井火災的處理方法應當確定礦井火災的原因及波及的范圍、遇險人員情況;按礦井災害預防計劃避災路線迅速撤離井下人員。根據礦井火災發生的實際情況,確定有效措施進行現場處置。(4)礦井頂板事故處理方法應當確定冒頂位置、面積、高度等情況,以及是否存在再次冒頂的危險;確定遇險人員情況;組織搶救。4.2.2 建立事故信息發言人制度(1)煤礦發生重特大事故時,由事故搶險救援指揮部指定一名事故信息發言人。負責對事故搶險救援工作全過程的信息發布。(2)信息發布應當在突發事故發生的第一時間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隨后發布初步核實情況,并根據事故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事故信息發布應當經事故搶險救援指揮部核準,經指揮部主要負責人簽批后發布,并應當按照吉林市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中的規定執行。(3)信息發布應積極主動,準確把握,避免猜測性、歪曲性報道。應加強與媒體的互動,提高引導把握輿論的能力。4.3 應急結束4.3.1 應急結束的標準事故遇險人員被安全救出;遇險人員和遇難人員被全部運上地面并確認完畢;確認遇險人員無生還可能。4.3.2 應急結束的確定程序首先由事故發生地政府詳細核實遇險人員與被解救和遇難人員無誤后,提出應急結束報告和建議;然后由應急搶險指揮部確認;最后由總指揮批準。如有遇險人員未被解救時,應由指揮部組織有關專家召開論證會,確認遇險人員無生還可能并形成紀要,經應急搶險指揮部全體會商通過,與遇險者家屬妥善溝通并簽訂賠償協議后,才能確定。4.3.3 應急結束的發布應急結束的發布由指定的新聞發言人發布。5 善后處置鄉鎮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善后處理工作由所在地的縣(市)區黨委、政府負責。應積極穩妥、深入細致地做好善后處置工作。5.1 撫恤、補助和補償對突發公共事件中的傷亡人員、應急處置工作人員,以及緊急調集、征用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應當按照規定給予撫恤、補助或補償,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5.2 保險理賠保險監管機構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及時做好有關單位和個人損失的理賠工作。采取各種有效措施,做好遇難者家屬的安撫工作。5.3 重建和恢復當地衛生防疫部門應當做好疫病防治和環境污染消除工作。公安部門參與協調工作,消除不良影響,維護好事故后的社會治安,確保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5.4 調查和總結做好事故的調查、總結工作。應當對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和恢復重建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表彰獎勵有功人員,依法懲處有關責任人員。6 應急保障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做好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同時根據總體預案切實做好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財力、交通運輸、醫療衛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災區群眾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復重建工作的順利進行。6.1 信息保障建立健全應急通信、應急廣播電視保障工作體系,完善公用通信網,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絡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系統,確保通信暢通。預案中涉及到的單位、部門、人員應保證相互間通訊、信息(利用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的通暢,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定期調度,保證預案的及時啟動。6.2 指揮系統技術保障建立健全完善的應急指揮系統。充分發揮專家的作用,科學、迅速、準確決策。充分利用現有有線、無線、圖像監控等指揮和調度信息能力的資源,保證迅捷有效。所有煤礦必須具有國家規定的完備的各類圖紙資料,并且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更新。6.3 現場搶險裝備和物資保障6.3.1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應急預案的規定,做好物資儲備工作。6.3.2 各煤礦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保證能夠正常使用。6.3.3 建立全市應急搶險物資儲備數據庫,了解各種搶險所需的車輛、電力設施、排水設施及材料、通風設施、滅火設施等型號以及匹配用途。并加強對物資儲備的監督管理,及時予以補充和更新。6.4 應急隊伍保障煤礦應當建立由本礦職工組成的專職或者兼職應急救援隊伍。舒蘭礦業(集團)有限公司、蛟河市礦山救護隊(樺甸市礦山救護小隊),應當隨時做好救護準備。值班的救護小隊接到災情報告后1分鐘內必須出動,迅速趕赴現場,及時開展搶險救護工作。預案中涉及的部門及人員,應當與有關部門保持工作聯系,如發生工作變動,應及時補充相應的人員,保證預案的有效實施。有關單位應當為專業應急救援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和器材,減少應急救援人員的人身風險。6.5 交通運輸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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