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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由于項目經理直接承擔著巨大的施工建設任務,其職責、權利重大,不僅決定著施工項目的成敗,更可能影響施工企業的經營效益,因此,我們必須對項目經理的法律地位和法律風險有一個清晰明確的認識。 一、項目經理概述 (一)項目經理的定義 建設部在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管理辦法中,將建設施工企業項目經理定義為受企業法定代表人委托、對工程項目施工過程全面負責的項目管理者和建筑施工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項目上的代表人。在目前較為通行的GF-1999-020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的通用條款部份,也將項目經理確定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從上述定義中可以看出,項目經理作為建筑施工企業內部的重要崗位和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具體工程項目中的代表,對工程項目施工負有全面管理的責任,是具體施工項目的最高領導者、組織者和責任人,在工程項目施工中處于中心的地位。 (二)項目經理的職責 在建設部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管理辦法及中國建筑業協會新近公布的建設工程項目經理崗位職業資質管理導則中均對項目經理在具體項目施工中的職責作出了細致的羅列規定,從這些規定中可以將項目經理的職責歸結為以下幾個方面: 1、目標責任。即項目經理必須確保項目目標按業主和項目目標責任書規定的要求實現,這是對項目經理最基本也是最主要的職責要求; 2、規劃與控制。即要求項目經理按項目總目標的要求,制定項目階段性目標及編制項目管理實施規劃,將項目目標分解成具體的工作內容和施工步驟,以利于實施、管理。 3、管理與決策。即通過選任的項目管理班子和建立各種專業管理體系,對項目實施、進度安排、人事任免、技術措施、設備采購、資源調配等方面進行全面的動態管理和及時決策,以保證項目的進展; 4、履行與監督。即項目經理不僅應認真履行施工合同規定的義務,也應當以合同為標準監督項目各方,嚴格合同變更、簽證等各項制度,為工程實施、結算及索賠準備依據,將項目各方的利益和義務統一到合同條款的約束之下。 (三)項目經理的權力 同樣根據上述二個文件的規定,可以把項目經理的主要權限歸納為以下幾點: 1、施工指揮權。即項目經理有權根據項目實施情況,對人、財、物等生產要素投入進行即時調度指揮,并在保證項目目標實現的前提下,調整施工組織和實施計劃; 2、組織選任權。即項目經理有權根據項目實施需要,組建項目管理部門,對內部人員的任免、調配、指揮、獎懲行使權力,制定內部計酬和經濟分配方案; 3、財務決策權。即項目經理有權在財務制度允許的范圍內,決定授權范圍內的項目資金的投入和使用,并根據項目需要,作出適當調整; 4、分包與供應選擇權。即項目經理有權參與選擇和使用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企業及物資供應企業,并以施工企業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身份與分包或物資供應訂立合同; 5、企業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它權力。 二、項目經理在施工中的法律地位 如前文所述,建筑施工企業的項目經理作為受企業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在具體工程項目上負責管理的代表,其與企業法定代表人間是委托代理的關系。因此,從法律角度分析我國的代理制度,就成為了正確認識項目經理地位的必要前提。 (一)、項目經理是施工企業在項目施工中的委托代理人。 在建設部建設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管理辦法第二條中對項目經理作出了具體定義,同時在該辦法第八條中還規定:項目經理在承擔工程項目施工的管理過程中,應按建設施工企業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與本企業法定代表人簽訂項目承包合同,并在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范圍內行使項目施工管理權力,從這些規定中,可以得出結論,即經過合法任命的項目經理,是建設施工企業在具體施工項目中履行施工合同的委托代理人,其法律地位具有以下特征: 1、項目經理是經過施工企業法定代表人任命,并向發包人明示的施工代理人。 項目經理作為施工企業內部人員,本身并不天然地具有施工企業授權代表的身份,只是在具體施工項目中,受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并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向發包人明示后,才取得在該施工項目中擔任代理人的資格。 2、項目經理的委托權限由施工企業法定代表人授予,并受工程承包合同的制約。 項目經理的代理權限,來源于施工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授權,但這種代理與通常意義的代理有所有同,其授權代理的標的只能是履行與發包人訂立的工程承包合同及為履行合同而必須進行的各種法律行為,項目經理行使代理權限的界限受工程承包合同的前提性制約。 3、項目經理在項目施工管理中,有權獨立地作出授權范圍內的意思表示。 項目經理與其他施工企業內部人員在履行職責時的主要區別在于,一般內部人員在通常情況下無權脫離施工企業獨立地作出有關意思表示,而必須通過企業管理層級的逐步審核后,由企業決策人作出意思表示,而項目經理在獲得合法任命和授權后,在授權范圍內有權就項目施工管理獨立地作出意思表示,不需經過內部審批即可對外發生法律效力。 4、項目經理在授權范圍內的代理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效果由施工企業承擔。 項目經理作為施工企業代表,其為履行工程承包合同而作出的對內或對外民事法律行為,只要不超出授權范圍,其法律后果均由施工企業承擔。 (二)、項目經理在工程項目施工中的代理行為分類。 工程項目施工,是一項紛繁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眾多的對內對外關系。作為項目經理,在項目施工管理中,也不可避免地要與方方面面發生往來,從其代理行為的對象區分,可將項目經理常見的代理行為作如下分類: 1、向發包人進行的代理行為 項目經理的主要代理行為是代表施工企業向發包人履行合同及與履行合同相關的行為。 由于項目經理的主要權限內容,是受托履行與發包人訂立的工程承包合同,因此,其主要代理行為就是代表施工企業向發包人履行合同及與履行合同相關的行為,包括編制施工計劃、組織管理施工進程以及合同履行中的通知、簽證等相關事務。 2、向分包人、供應商、租賃商、銷售商進行的代理行為 在項目經理的權限中,包括有參與選擇專業和勞務分包企業及物資供應企業等項目經理與這些項目外部相對人之間訂立、履行合同中進行的法律行為,如在施工企業授權中無特別限制,應視為代理行為。 3、在內部管理中進行的代理行為 由于項目經理在項目施工中,被授予了生產指揮權、內部人事決定權及一定范圍內的財務決策權,其在施工進行中作出的與上述權責有關的法律行為,也應視為代理行為。 4、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代理行為 如必要辦公、生活用品購買,在施工安全、質量上與有關政府職能部門的往來協調等等,也都應視作代理行為。 (三)、項目經理與項目經理部 由于項目施工所涉及事項的系統性及復雜性,項目經理雖然作為受委托的施工企業代表,有權就履行合同的相關事項在權限范圍內作出決定,但其一人不可能有精力和時間處理施工過程中的全部事項。為此,施工企業多在委托項目經理的同時,為其設立項目經理部以分擔項目經理的繁重工作。此時,明確兩者之間的相互地位與關系就成為理順項目施工管理體制的必須。 1、項目經理是施工企業法定代表人任命和授權,并需在與發包人訂立的工程承包合同中向發包人明示;而項目經理部則由項目經理根據項目施工的需要而組建,項目經理有權對其人員作出任免、調整、指揮和獎懲; 2、項目經理一經授權,即成為施工企業在具體項目施工中的代表,可以在權限范圍內對施工事項作出決定或與外界進行相關的法律行為;而項目經理部除領取營業執照的項目法人外,一般僅是為實施特定項目施工而成立的臨時性及一次性內部組織機構,多從事與項目施工有關的事務性工作,二者之間存在一定的從屬關系; 3、項目經理的意思表示可獨立作出擁有相對的獨立載量權,且在權限范圍內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由施工企業承擔;而項目經理部其他工作人員一般不能獨立地向外進行法律行為,而需受到項目經理的指揮與控制,其意思表示能力受到限制,其行為后果除構成表見代理或有轉委托授權的情況下由個人承擔。 4、項目經理經指定后,不經施工企業法定代表人免職或法定事由不得更換,而項目經理部其他人員并不固定,可以隨工程任務的變化而調整。 三、項目經理制度下的施工企業法律風險防范 由于項目經理在項目施工中處于施工企業代表人的法律地位,對外有權代表公司與業主及分包、材供單位處理合同有關的重大事項,對內負責組織項目施工的實施、是項目施工的直接領導者和組織者。因此,施工企業具體施工項目的成敗、效益都與項目經理密不可分,需要對項目經理可能給施工企業帶來的法律風險進行規劃和防范。 (一)項目經理風險示例 案例(一) 2002年7月,江蘇徐州某公司就其生產廠房施工事宜,與某揚州公司簽訂施工承包合同(GF-1999-0201施工范本合同),并在合同中指明由“李某”擔任項目經理,負責項目施工,并約定了工程價款及工期要求。此后,李某卻與另一家建筑公司簽立合同,約定將該工程全部交該公司進行施工并加蓋項目部印章,同時,在施工過程中,李某還向發包人要求,將部份工程款項支付給李某指定的某家公司。后因工程進度拖延,發包人向某揚州公司主張解除合同,賠償損失。 本案中雙方爭議的焦點集中在李某作為項目經理,其將工程轉包的行為以及指定發包人將工程款項支付與承包人以外的公司到底是個人行為還是代理行為,同時,項目部經理印章可否用于與他人訂立合同也是雙方爭議所在。由于某揚州公司并未在訂立合同時向發包人明確對項目經理的授權范圍,也未對項目部印章的刻制、使用作出限制,導致在案件審理中處于不利地位。 案例(二) 2003年9月,南京某公司(發包人)與南通某建筑公司(承包人)采用GF-1999-0201合同范本簽訂施工承包合同,合同中指定劉某擔任工程項目經理,并就價款、工期等事項達成一致。施工中,劉某與發包人補充訂立工程質量及進度保證書,就所施工的工程質量達標等級作出保證,并承諾如工程未能按合同期限竣工交付,愿每天支付3萬元的延期違約金,劉某在承諾書上簽字并加蓋了項目部印章。該工程竣工后,承包人與發包人進行工程結算時,發包人提出因竣工交付延誤,應從未結工程款中按保證書中確定的標準扣除延期違約金。 在該案例中,雙方爭議的焦點同樣集中在項目經理權限范圍及項目部經理印章的使用上,如果承包人在訂立合同時就將項目經理的權限范圍及項目部印章的使用事項作出明確的限定,本案中的糾紛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案例(三) 某建筑公司在青海承包一建筑工程,由賀某作為項目經理負責具體施工。賀某為施工方便,私刻一枚公司項目部方章,與西寧某物資租賃有限公司簽訂租賃合同,從該租賃有限公司處租賃了施工設備,但僅支付部份設備租賃款項,另外,賀某還為另一分包商向其供應商提供了付款保證擔保。施工中賀某從發包人處結獲部份施工款項并攜款潛逃,此后租賃公司及供應商均因未得到付款而向發包人主張清償。 在本案中,賀某向外訂立合同,從發包人處獲得付款及對外提供擔保的法律效果是否由公司承擔是本案的爭議焦點,其癥結仍然在于項目經理權限范圍的約定與限制不明。 以上案例雖然無法包括項目經理給施工企業帶來的全部風險,但從中可以集中反映出項目經理的授權范圍不明確是導致大多數風險的根源所在。 (二)施工企業項目經理風險防范建議 1、嚴格選任。在施工開始前的項目經理選任中,應考核項目經理是否具有符合項目管理要求的能力、經驗、業績及專業技術、管理、經濟、法律和法規知識,并著重考察其職業道德、團隊精神及過往違紀情況。 2、授權限制。項目經理的施工代表人地位與權限來源于施工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直接授權,因此,從授權內容上對項目經理權限進行適當的規范與限制是防范項目經理引發法律風險的源頭措施。具體有以下幾點可資注意: (1)明確授權。在開工前,以授權委托書的方式明確項目經理的授權事項、授權范圍和期限,并將該授權委托書作為合同附件或在施工開始前向發包人和已確定的分包商及材供單位送達,保留其簽收記錄。 (2)授權排除。在對項目經理的授權中,將不希望或不適宜由其決定的事項加以明確排除,包括事項如合同修改與變更、重大施工技術方案的變更、重大分包事項、重大材料及設備采購、重大財務事項(如接受發包方付款等)以及對外提供擔保等。 (3)控制印章。由于項目部印章具有不需備案、易于偽造的特點,因此,在項目施工中,其制作與使用應格外慎重。如必須使用項目部印章,應當在工程承包及分包、材供合同中就項目部印章的使用范圍及事項作出明示,并可在項目部印章表面作必要的權利限制標記。 3、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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