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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環境法學(20號9:00-11:30)單選擇1依據組成環境的物質與人類活動的關系,可以將環境分為天然環境和人為環境兩類。2因環境問題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同,可以將環境問題分為環境污染和自然環境破壞。這種分類主要是對第二環境問題所進行的再分類。3自然環境破壞是人類不合理地開發、利用自然環境,過量地向環境索取物質和能量,使得自然環境的恢復和增殖能力受到破壞的現象。自然環境破壞的主要原因是人類超出環境生態平衡的限度開發和使用資源。自然環境破壞也有不同類型,主要有水土流失、森林覆蓋率急劇下降、草原退化、土壤貧瘠化、水源枯竭、氣候異常、物種滅絕等。4.環境問題的產生和發展大致可分為三大階段:1)原始人類時期2)農牧業社會時期3)工業革命時期5)20世紀30年代至60年代發生了馬斯河谷事件、倫敦煙霧事件、洛杉磯光化學煙霧事件等嚴重的公害事件。6著名的羅馬俱樂部發表的增長的極限一書提出了“零增長”、“零排放”的理論。7環境保護作為一個較為明確和科學的概念,是在1972年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上提出來的。8環境倫理作為環境法的觀念基礎,解決的是環境法存在的道德基礎或是合法性基礎問題。9當發生人與自然關系的沖突時,應遵循如下原則:1)系統原則2)和諧原則3)可持續原則10人類環境觀的發展:1)第一階段是人類畏懼自然、崇拜自然的階段2)第二階段是人類無視自然、主宰自然的階段3)第三階段是重視自然、與自然和睦相處、協調發展的階段。11傳統環境觀是一種功利主義的價值觀,它以人類中心主義為價值取向,以人統治自然為指導思想,這種思想表現在社會經濟發展的所有領域。12現代環境觀建立在對自然環境與人類關系的全新認識之上,它認為地球資源和環境容量都是有限的。從這一基本觀點出發,其價值取向是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131987年,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發表我們共同的未來,系統地提出了“可持續發展”戰略,標志著一種新發展觀的誕生14,可持續發展有以下兩個最基本的要點:(1)強調人類追求健康而富有生產成果的生活權利應當是堅持與自然相和諧方式的統一,而不應當憑借著人們手中的技術和投資,采取耗竭資源、破壞生態和污染環境的方式來追求這種發展權利的實現;(2)強調當代人在創造與追求今世發展與消費的時候,應承認并努力做到使自己的機會與后代人的機會相平等,不能允許當代人一味地、片面地、自私地為了追求今世的發展與消費,而毫不留情地剝奪后代人本應合理享有的同等的發展與消費的機會15可持續發展觀的核心價值:生態人類中心主義。16可持續發展的目標是人類需要的滿足。171992年召開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制定的最重文件21世紀議程中,明確提出了“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的范疇。18環境的基本涵義:1.環境法上的“環境”與環境科學上的“環境”的概念是一致的。它指的是圍繞人類而存在的自由要素所構成的物質環境而不是其他任何非物質環境。2環境法上的“環境”與環境科學上的“環境”的概念又不是等同的。3環境的法學概念是隨著環境科學的進步以及與環境相聯系的社會關系的發展而發展的。19我們將環境法定義為:環境法是調整人們在開發利用、保護改善環境的活動中所產生的環境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20風險預防原則得到了國際環境立法的廣泛認可,其適用范圍從海洋環境保護逐步擴展到氣候變化、危險物品管制、臭氧層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護等多個領域。90年代以后通過的所有關于環境保護的國際法律文件幾乎都規定了風險預防原則。在國內立法方面,一些發達國家如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已經確立了風險預防原則,并出現了適用風險預防原則的司法判例。從本質上看,風險預防原則是對環境法傳統思維的轉變。因此,即使沒有充分的科學證據,只要有造成嚴重或不可逆轉的環境損害威脅的存在,就必須采取預防措施。21環境法的公平原則包括兩個方面的具體內容:一是環境利益的公平享有;二是環境責任的公平負擔。22環境民主原則具體體現為公眾參與。環境民主原則是指生態環境的保護和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必須依靠社會公眾的廣泛參與,公眾有權參與解決生態問題的決策過程、參與環境管理并對環境管理部門以及單位、個人與生態環境有關的行為進行監督。環境民主的內容是廣泛而復雜的,奧胡斯公約化繁為簡,將環境民主的內容高度凝練為三項,即獲得信息、公眾參與以及司法救濟。在我國,公眾參與機制于20世紀90年代引入。23環境法的立法體系:1.憲法2環境保護綜合性立法在我國,這類法律有環境保護法環境影響評價法、清潔生產促進法以及正在制定中的循環經濟促進法等。3環境保護單行法律法規4相關部門法中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24環境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環境權利的享有者和環境義務的承擔者,或者說,是參加環境法律關系,享受環境權利、承擔環境義務的當事人。在環境法律關系中,享有環境權利或環境職權的一方稱之為權利主體或職權主體。25。由于環境法依調整對象不同,可分為生態環境保護法和污染防治法兩大類,因此,環境法的主體便可首先分為生態環境保護法主體與污染防治法主體。24)(三)環境法律關系主體的特征1環境法律關系的主體具有廣泛性。2國家環境管理機關是最重要的主體。3權利主體與義務主體具有對應性。25。環境法義務是國家強制人們實施適應或滿足環境權利的行為的合法手段,是實現環境權利、取得相應利益的前提和保障。環境法權利和環境法義務是環境法律關系主體的行為規則。26環境法的客體分為以下兩類:1環境資源2環境行為27污染者負擔”在我國的一種最重要形式是排污費的繳納。28環境權的核心在于保障人類現在和將來世世代代對環境的利用,以獲得滿足人類生存需要和經濟、社會發展的必要條件。29環境權民法保護的動因1)在物質基礎方面,公法與資源的第二次分配相適應。2在運行方式方面公法的突出優點在于其直接管制的強制命令性,3在動力來源方面,公法的利益內容是公共性的,30無論是出于對社會的妥當性考慮,還是人類社會健康發展的要求,都應將可持續發展和環境道德作為現代社會公序良俗的基本內容。31環境道德已成為當代社會新的良俗。32,環境管理不僅僅是就環境所進行的管理,而且它還要限制對環境造成的破壞”。33.所謂環境管理,是指在人類一切活動的一切方面,都有意識地附加了環境性的觀點。34環境管理的對象包括一切環境要素,環境管理的主體有國際社會、國家和地方行政機關、社會團體、群眾組織以及公民個人。環境管理針對不同地區的環境特點進行,從而具有明顯的區域性;環境管理以生態學及環境科學為基礎,充分利用自然環境的適應性來規劃和決策,進行全面的、持續性管理,從而使環境管理具有科學性。35國家環境管理與社會環境管理的關系:從以上國家環境管理和社會環境管理的區別可以看出,環境管理的兩個方面各有其功能和作用,不可混淆,也不可相互替代。而環境管理的科學化和法制化是對兩個方面的基本要求,以法律手段來管理環境,用科學方法完善環境法制是我們研究環境管理的主要目的。36環境管理權與傳統的行政權存在著顯著區別:1環境管理權產生于國家的社會經濟管理職能,2國家環境管理權是一種積極的、主動的干預權37在環境行政管理的全過程中,環境行政立法是前提和基礎;環境行政司法是解決環境行政爭議和環境民事糾紛的手段;而環境行政執法處于中間環節,是環境行政管理中最經常、最大量的工作,是環境立法的實現和環境司法的前提,在環境行政管理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38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是環境行政執法行為效力的三個不同表現形式,三者相互關聯、缺一不可。39依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原則上只能撤銷違法的行政行為。40終止。指環境行政執法行為因某種事實的出現而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如執行完畢、執行條件不復存在、有期限的執法行為到期等。41環境行政執法行為的幾種形式l環境行政監督檢查2環境行政許可3環境行政處罰4環境行政制執行42目前,我國環境法律規定的環境行政許可證主要有以下幾種:(1)土地使用許可證;(2)農藥生產、銷售、使用許可證;(3)森林采伐許可證;(4)海洋傾倒許可證(5)漁業養殖許可證;(6)漁業捕撈許可證;(7)采礦許可證;(8)排污許可證(9)狩獵許可證。43環境行政強制執行包括直接強制和間接強制兩種。直接強制適用于以下幾種情況:(1)對人身的強制拘留。(2)對財物的扣留或限制使用,如對違法者漁具的扣留。(3)對場所的侵入如強制檢查。44間接強制包括(1)代執行45環境行政合同具如下特征:l環境行政合同是一個雙方法律行為。2環境行政合同要求雙方意思表示一致3環境行政合同必須以環境管理機關為一方主體46環境行政合同的訂立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要約和承諾,二是招標47環境行政合同的主要條款(1)一般行政合同所應具備的主要條款,包括標的、環境指標、價款和酬金、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五項。這是任何合同都必須具備的條款。(2)根據法律的規定或按環境行政合同的性質所必須具備的條款。這是各種具體合同中所特有的必備條款,其內容取決于環境法的明確規定或合同的具體性質。(3)當事人一方要求必須規定的條款,如環境管理機關因其特殊性所享有的特權并經相對人認可的特殊要求:48由于環境行政合同的特殊性,使其履行具有顯著的特點:(1)環境管理機關在合同履行中享有特權;(2)相對人也享有一般民事合同所沒有的權利。49環境行政指導的作用:1抑制作用2協助作用3調整作用4引導作用。50我們可以從如下幾個方面來理解環境法律責任:l環境法律責任是環境法律的否定性評價。2環境法律責任是環境法律上的不利后果。3環境法律責任是一種特殊意義上的義務51權力機關可以通過改變和撤銷的形式來追究環境行政主體的行政責任;人民法院可以在行政訴訟的范圍內追究環境行政主體的行政責任,其可以撤銷或部分撤銷具體行政行為、變更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賠償等;只要是下級行政主體。所為的違法行為,上級行政主體都可以依法追究相應的行政責任。52環境違法行政的種類1事實上的錯誤2法律上的錯誤。3程序違法。4行政越權。5濫用職權。6行政失職53這種侵權行為較之于傳統侵權行為,具有如下特征:l環境侵害是具有社會性的個人利益侵害。2環境侵害是對人類環境資源多元價值的侵害。3環境侵害是一種復雜性侵害:54從國外有關環境刑事立法中可以看出,并處財產刑是環境刑事責任的一個顯著特征。55.生產者承擔的延伸責任的內容主要有:(1)經濟責任(2)廢物管理責任(3)信息責任562006年2月20日起公布施行的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詳細規定了環境保護問責制的具體內容。57司法救濟具有如下特點:1)司法救濟具有被動性2)司法救濟具有強制性3)司法救濟具有終極性。58以1979年環境保護法(試行)的頒布實施為標志,中國的環境訴訟開始發展。59環境訴訟難的原因分析:(一)環境立法的不完善是環境訴訟難的主要原因(二)環境訴訟機制缺陷是環境訴訟難的直接原因(三)法官素質與水平不高是環境訴訟難的主觀原因(四)司法環境不好是環境訴訟難的客觀原因60環境訴訟應具備一些基本特征:1公法手段對私法領域的介入,導致行政權的擴大以及對民事權利的直接裁量。2對行政權、民事權利主張的雙重審查。3社會公共利益的裁量。4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的運用。61一般認為:環境保護基本法的頒布,是一國環境保護法制化的標志,也是一國環境保護或環境管理水平的標志,它體現著一國的社會文明程度和發展的觀念。世界上最早頒行的環境保護基本法是美國1969年的國家環境政策法。62環境保護基本法的基本類型:1政策宣示型立法:最典型的是美國的國家環境政策法2全面調整型:典型立法有日本的環境基本法和俄羅斯的俄羅斯聯邦環境保護法63新憲法在總綱第26條中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64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環境保護法。65環境保護法的制定于1983年開始,雖然貫徹了當時已經十分先進的“協調發展”理念。66綜合性環境管理機構是指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即國家環境保護部,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全國環境的統一監督管理,實行宏觀調控,推動各方面的環境保護工作。67部門性環境管理機構是指各業務主管部門成立的環境管理機構,如中央各部委的環境保護局。68專門性環境管理機構是指跨地區、跨部門,由各級主管部門共同領導的環境管理體系它們對某一特定的保護對象或在特定區域行使環境管理權。我國目前的專門性環境管理機構主要有江河流域水源保護機構、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等。69環境保護法第7條第2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0港務監督的監督管理職責主要是對港區水域進行監視,主管防止船舶污染的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對船舶污染設備和材料的檢驗、鑒定工作;監督管理有毒有害、危險物品的運輸和裝卸,防止意外泄漏事故等。71環境標準內容為技術要求和各種量值規定,為實施環境資源法的其他規范提供準確、嚴格的范圍界限,為認定行為的合法與否提供法定的技術依據。72狹義的環境規劃僅指環境保護計劃。73環境保護計劃的內容一般包括城市環境質量控制、污染排放控制、污染治理。74我國對環境保護計劃實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縣四級管理。75環境保護計劃的實施,一般指實施作為已經批準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組成部分的環境保護計劃,以及已經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的環境計劃。762002年10月28日,我國正式頒布了環境影響評價法77跨區環境問題政府處置制度:環境保護法第15條規定:“跨行政區的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防治工作,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作出決定?!?8政府處置制度的地位:政府處置制度是一種與司法裁決平行的制度,而不是一種司法裁決的前置制度。因此,除了協商解決不可能存在或不允許各方反悔之外,對上級人民政府的“決定”不允許因不服而不執行,而是各方必須執行,不能訴諸法院而引起行政訴訟。79排污申報登記的程序包括:(1)申請。由排污者向污染源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環境管理機關提出申報登記申請,管理機關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申報的決定,并發出通知:(2)申報申請者接到同意進行申報登記的通知后,按規定的范圍和內容進行申報登記。(3)審核。主管機關對申報內容進行審查核對。根據情況作出緩發、不發和發給申報登記證的決定。(4)重新申報。申請者在申報內容發生重大變化或主管機關不發給申報登記證時,應重新申請申報登記。80在我國,最先實行的是污染點源的限期治理。81根據環境保護法的規定,限期治理的決定機關不是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而是有關的人民政府。按照規定,中央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轄的企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82污染轉嫁的構成要件:1)轉移的設備或技術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嚴重。2)接受轉移的企業或個體生產經營者沒有防治環境污染的技術、設備、資金。3)主觀上有過錯根據中國加入的聯合國2l世紀議程,1994年3月25日,中國國務院通過了83中國2l世紀議程中國21世紀人口、環境與發展白皮書(以下簡稱中國21世紀議程),提出了中國走向2l世紀的國家可持續發展戰略83可持續發展與綜合決策的關系l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基本方法2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是可持續發展由理念轉化為實踐的橋梁3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是可持續發展目標的具體化841969年,美國制定了國家環境政策法(NEPA),首次規定了環境影響評價(EIA)制度,同時,NEPA被作為“保護環境的國家基本章程”,85環境影響評價的形式要求:(1)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全面評價;(2)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或專項評價;(3)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86對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或報告表的審批權限是:(1)小型項目按照各地區規定的審批權限辦理;(2)大中型項目由所在地的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審批,同時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備案。大中型項El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審批: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界區的建設項目;特殊性質的建設項目(如核設施、絕密工程);(3)特大型的項目要報國務院審批。對環境問題有爭議的項目,其報告書或報告表要提交上一級環境保護部門審批。87了公眾參與實行公開、平等、廣泛和便利的原則,明確了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在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或者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過程中,應當公開有關環境影響評價的信息,征求公眾意見的義務和責任,并具體規定了信息公開的方式、參與對象的確定、公眾參與的方式和期限、公眾意見的反饋等制度。88“國家對浪費資源和嚴重污染環境的落后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實行限期淘汰制度。國務院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發布限期淘汰的生產技術、工藝、設備以及產品的名錄?!?9第17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清潔生產實施的監督;可以按照促進清潔生產的需要,根據企業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定期公布枵染物超標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規定限額的污染嚴重企業的名單,為公眾監督企業實施清潔生產提供依據。90,新節能法第13條規定:“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法組織制定并適時修訂有關節能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建立健全節能標準體系。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強制性的用能產品、設備能源效率標準和生產過程中耗能高的產品的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91,新節能法第16條規定:國家對落后的耗能過高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實行淘汰制度。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生產工藝的目錄和實施辦法,由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2環境要素的特征:l最小限制性。2等值性3環境的整體性大于環境諸要素的個體和4環境諸要素雖然在地球演化史上出現有先后,但它們具有相互聯系、相互依賴的特點93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94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根據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要求,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所確定的用途。95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大型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96。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97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500畝的;其他土地超過1000畝的。98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下列耕地應當劃人基本農田保護區,嚴格管理: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糧、棉、油和名、優、特、新農產品生產基地內的耕地;高產、穩產田,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城市蔬菜生產基地;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禁止破壞耕地和閑置、荒蕪耕地99土地開發保護制度:1農用地優先開發制度。2退耕還林、還牧、還湖制度。3土地整治制度。4土地復墾制度100農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城鎮居民和職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內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101國務院設立全國綠化委員會,統一組織領導全國城鄉綠化工作102林業基金主要用于林區采伐跡地更新和林間空地、荒山、荒地造林和育林、護林等費用的支出103國家設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用于提供生態效益的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的森林資源、林木的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104水土流失的后果,一是可以直接導致土地的貧瘠,使土地降低甚至完全喪失生物生產能力;二是抬高河床;三是導致泥石流和滑波災害四是污染水體影響平衡。105引進轉基因水產苗種必須進行安全性評價106漁業捕撈許可證制度。捕撈許可證是國家準許單位或個人在一定水域行使捕撈權利的憑證,可分為外海捕撈許可證、近海捕撈許可證、內陸水域捕撈許可證、專項(特許)捕撈許可證、臨時捕撈許可證。107質資源保護區制度。國家保護水產種質資源及其生存環境,并在具有較高經濟價值和遺傳育種價值的水產種質資源的主要生長繁育區域建立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108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顧農業、工業、生態環境用水以及航運等需要。109。探礦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按照勘查許可證規定的區域、期限及工作對象進行勘查;在勘查作業區及相鄰區域架設供電、供水、通訊管線;在勘查作業區及相鄰區域通行;根據工程需要臨時使用土地;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新發現礦種的探礦權;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礦權;自行銷售除國務院規定由指定單位統一收購的礦產品之外的,在勘查中按照批準的工程設計施工回收的礦產品。110礦產資源具有有限性和不可再生性的特征,111礦產資源補償按照礦產品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計征。112野生動物保護的管理制度l野生動物資源檔案制度。2特許獵捕證制度。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捕捉、捕撈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向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獵捕證;3馴養繁殖證制4狩獵證及持槍證制度5狩獵禁限制度6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制度1131872年美國在世界上建立第一個自然保護區黃石國冢公園,也是第一個國家公園。114我國的自然保護區分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地方級自然保護區115森林公園的規劃:森林公園規劃由森林公園管理機構負責,對森林景觀資源的開發目的、方針、規模容量、旅游區劃、設施、工程技術、管理措施和投資效益等作出決策。116環境要素污染也相應地具有如下特性:(1)環境污染物一般是低濃度、長時間而且是多種物質同時存在,聯合作用于環境要素,并以環境要素為介質作用于人體(2)環境污染物進入環境要素后,可通過生物的或理化的作用發生轉化、增毒、降解或富集,從而改變環境要素的原有性狀或濃度,產生不同的危害作用。(3)環境污染物可通過環境要素和食物等多種途徑對人體產生長期影響,受影響的對象廣泛,后果嚴重:(4)環境要素及其相互關系構成的環境系統是一個動態平衡的體系,各種環境要素彼此相互依賴,其中任何一個因素發生變化便會影響整個系統的平衡,環境污染所造成的環境要素變化均會影響環境系統的穩定,對環境構成威脅。117,已經頒行的專門的環境要素污染防治單行法律、法規有: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固體廢棄物污染防治法及其大量相關的法規、規章,基本上形成了與環境要素保護法相配套與銜接的環境要素立法群,對中國環境法體系的形成起到了積極的作用。118大氣環境質量預報制度: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布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公報,并逐步開展大氣環境質量預報工作: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公報應當包括城市大氣環境污染特征、主要污染物的種類及污染危害程度等內容。1191984年5月1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水污染防治法。120水污染防治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不適用海洋污染防治。121船舶水污染防治制度: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的,應當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從事海洋航運的船舶進入內河和港口!的,應當遵守內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122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圍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置排污口。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游、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123海洋環境保護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124限期治理制度: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內來完成污染物排放斟減任務的,或者造成海洋環境嚴重污染損害的,應當限期治理;125所有船舶均有監視海上污染的義務,在發現海上污染事故或者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時,必須立即向就近的海洋環境監督管理部門報告。126各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是對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機關。127禁止夜間在居民區、文教區、療養區進行建筑施工作業(搶修、搶險除外)128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2黯治。固體廢物污染海洋環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不適用該法。129固體廢物國內轉移制度: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應當向固體廢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130固體廢物進口制度:禁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禁止進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無害化方式利用的固體廢物。131危險廢物轉移制度: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并向危險廢物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經接受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批準轉移該危險廢物。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132過境轉移制度:禁止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133核設施選址應當進行科學論證,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在辦理核設施選址審批手續前,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134進口核設施的,應當符合國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135核動力廠等重要核設施的外圍地區應當劃定規劃限制區多選1.依據組成人類環境的各種自然要素的不同,可以將環境分為大氣環境、水環境、土壤環境、生物環境等。2因環境問題產生的原因不同,可以將環境問題分為第一環境問題和第二環境問題c3因環境問題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同,可以將環境問題分為環境污染和自然環境破壞。這種分類主要是對第二環境問題所進行的再分類。4當今人們所嚴重關切的現代環境問題主要是酸雨、臭氧層破壞、全球性氣候變化、生物多樣性銳減、有毒化學品的污染及越境轉移、土壤退化加速、淡水資源的枯竭與污染、污染導致的海洋生態危機、森林面積急劇減少、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及大規模生態破壞等。5在環境倫理學看來:形成全球環境問題的原因主要有四個:(1)不正確地把自然界看成是人類為所欲為地索取的對象;(2)人類對物質享受的無限追求以及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對這種欲望的助長;(3)全世界極其嚴重的貧富分化,使得人們把發展經濟、改善生活作為壓倒一切的任務;(4)科學技術的發展以及工業化為人類提供了開發自然但同時又是破壞自然的強大武器。6可持續發展的根本原則是人類的自身發展,可持續發展可以歸結為三個原則,這些原則都是以人的發展為基本目標盼。(1)公平性原則(2)持續性原則(3)共同性原則7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的法律內涵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的功能:利益衡平(2)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的需求:利益主體的多元(3)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的主旨:以和諧方式處理沖突(4)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的本質:雙向互動的過程8環境法產生的法律原因:1)傳統基本法的不足2)傳統民法的問題和缺陷3)傳統行政法的問題和缺陷4)傳統刑法的問題和缺陷9由此可見,環境法的主體主要包括生態環境保護法中的管理主體和開發主體。10環境權的內容:1環境資源利用權2環境狀況知情權3環境事務參與權4環境侵害請求權11由于環境權的主體包括當代人和后代人,使得環境權兼有個人權、集體權、國家權人類權、代際權的性質。由于環境權的客體包括具有經濟功能和生態功能以及其他非經濟功能的環境資源,使得環境權兼有財產權、人身權以及其他經濟性法權和生態性法權的某些性質。由于環境權的內容包括合理開發利用環境、享受適宜環境、保護和改善環境等方面,使得環境權兼有生存權、自然資源權、生命健康權等方面的某些內容。環境權的復合性還表現為它是公權力與私權利的復合體,也是實體性權利與程序性權利的復合。12此外,環境侵害還具有主體不平等,侵害對象廣泛,侵害行為本身具有合法性、連續性和不確定性等特征。13無過失責任的法律特征為1不考慮雙方當事人的過錯。2不能推定加害人有過錯:3因果關系是決定責任的基本要件。4有民法和環境法的特別規定:5通常與保險制度、責任分擔制度相聯系,并且通過這些制度加以實現14環境刑事責任的立法類型1)制定特別刑法2)在環境保護法律中規定刑事條款3)在刑法典中規定專章。15專門環境法律責任的具體形態:1污染者負擔責任2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3環境保護問題16權利救濟的特性可以概括為:1)權利救濟本身即為權利2)權利人可以放棄權利3)權利救濟具有綜合性。17環境司法救濟存在的主要問題:1)環境案件受理難2)環境案件審理難3)環境案件判決難4)環境案件執行難18專門環境訴訟具有以下幾個特征:1)訴訟的整體性2)內容的綜合性3)目標的雙重性4)程序正義的獨立價值。5)程序設置問題向弱者一方傾斜。19專門環境訴訟對環境私益的保護和環境公益的增進都具有特殊的功能。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兩方面:首先,專門環境訴訟可以克服傳統分離式訴訟對環境糾紛整體性的肢解。其次,專門環境訴訟通過訴訟獲得司法支持。20環境公益訴訟是在任何行政機關或其他公共權力機構、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個人的行為有使環境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時,任何公民、法人、公眾團體或國家機關為維護環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制度。1)當事人的廣泛性(2)訴訟目的的特殊性。(3)訴訟理由的前置性。(4)請求救濟的內容的預防性:(5)訴訟裁判效力范圍的擴張性21根據環境法的有關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和其他國家級環境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對國家圬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其已經作出規定的項目,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與兩個或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相關的地方環境標準,由相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審批、頒布和廢止。21全國環境監測網分為國家網、省級網和市級網三級。22環境影響評價具有預測性和綜合性的特點。23從中國能源資源的總體情況看,其特點可以概括為:總量較豐,人均較低,分布不均,開發較難。24土地資源具有以下幾個基本屬性:1)面積有限2)位置固定3)生產能力久4)基本用途不可替代5)自然差異25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按照土地資源狀況或者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服從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國務院批準。26沙化土地的不斷擴張,有氣候變化、自然災害等自然原因,但主要是不合理的人為活動引走己的其中包括1盲目開墾2過度放牧3濫采濫伐。4濫挖野生中藥材等沙生植物。5水資源開發利用不合理;27自然保護區內部可以劃為核心區、緩沖區和實驗區。自然保護區內保存完好的天然狀態的生態系統以及珍稀、瀕危動植物的集中分布地,應當劃為核心區。28在我國,風景名勝區按其景物的觀賞、文化、科學價值和環境質量、規模大小、游覽條件等不同,劃分為三級:(1)市縣級風景名勝區。(2)省級風景名勝區(3)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29噪聲從其產生的機理來講,可以分為三種,即機械噪聲、氣體動力噪聲和電磁噪聲;從產生噪聲的行業勝質和來源上講,噪聲又可分為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交通噪聲和社會生活噪聲四類。30國家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實行荇染者依法負責的原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使用者對其產生的固體廢物依法承擔污染防治責任。31農藥使用范圍制度:1高毒農藥不準用于蔬菜、茶葉、果樹、中藥材等作物2高殘留農藥不準在果樹、蔬菜、茶樹、中藥材、煙草、咖啡、胡椒、香茅等作物上使用:氧丹只準用于拌種,防治地下害蟲。3控制使用殺蟲脒4禁止用農藥毒魚、蝦、青蛙和有益的鳥獸。名詞1、環境法是調整人們在開發利用、保護改善環境的活動中所產生的環境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其目的是為了確認、建立和保護符合生態規律的環境法律秩序,實現生態、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2、環境污染:是指人類活動所引起的環境質量下降而有害人類和其他生物的正常生存和發展的現象。3,環境保護:是指為保證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防止環境污染和自然環境破壞,以協調社會經濟發展與環境的關系,保障人類生存和發展為目的而采取的行政、經濟、法律、科學技術以及宣傳教育等諸多措施和行動的總稱。4、可持續發展是指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后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構成威脅和危害的發展。5、環境風險是指環境遭受損害的可能性,包括環境遭受風險的可能性以及風險所致算還的嚴重性。6、環境法的體系是指環境法的內部層次和結構,是由有關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各種規范性文件所組成的相互聯系、協調一致的整體。7、環境法律關系:是指環境法主體,根據環境法的規定,在參加與環境有關的社會經濟活動過程中所形成的保護環境的權利義務關系。8、環境法權利:是指法律規定的,環境法律關系主體主張其法定利益的可能性。主體實現自己利益的行為界限是法律規定。9、環境法義務:是指環境法律規范對環境法律關系主體作出一定行為和不得作出一定的拘束力或要求力。10、國家環境管理是指國家環境保護,是國家的基本職能。它通過各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機關以法律形式和國家名義,在全國范圍內行使對環境保護工作的執行、智慧、組織、監督的諸權力,并對全社會的環境保護進行預測和決策。11,社會環境管理:是指除國家環境行政管理以外的一切管理活動,是其他環境管理主體在國家法律指導下以及在國家環境管理機關組織下,自覺進行的環境協調和環境經營。12、環境行政行為:是指國家環境行政主體在依法行使環境管理權的過程中產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環境行政主體必須是有環境行政管理權的國家和各級地方行政機關;實施環境行政行為是環境行政主體的職責;環境行政行為能直接或間接地產生環境行政法律后果,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13、環境行政立法是指立法權的環境行政主體依法制定、修改和廢止環境管理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行為。14、環境行政司法是指享有環境行政司法權的環境行政主體,依法對環境行政爭議和環境民事糾紛進行復議、調解的行為。15、環境行政復議是指環境行政主體,在環境行政執法過程中與相對人發生爭議時,依相對人的申請,由該行政主體或其上級機關對引起爭議的行政行為進行復查的制度。16、環境行政調解是指由環境行政主體主持的,促使環境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依據環境法規定,在自愿原則下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行政司法活動。17,環境行政合同:是環境管理機關之間、環境管理機關與相對人之間為保護和改善環境,依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確立、變更或消滅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18,環境行政指導:是指環境管理機關為謀求環境保護目標的實現,期待相對人任意的協作、自發的行動而提出的勸告、建議、指示、希望等非權力行為的總稱。19、環境法律責任是指違法者對其環境違法行為應承擔的具有強制性的法律后果。20、環境侵害是指由于熱淚活動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破壞,以致危害公民的環境權益或危及人類生存和發展的環境侵權行為。21、環境損害賠償社會化是把環境侵害所發生的損害,在某種意義上是為社會的損害而由社會分擔損失,使受害人得到救濟,注重實現算還補償功能而將處罰和制裁作用降至最低。22、環境刑事責任是指故意或過失實施了驗證危害環境的行為,并造成了人身傷亡或公私財產的嚴重損失,已構成了犯罪所要收到的刑事制裁。23、環境公平原則:是指對環境問題所涉及的相關主體,如開發者、污染者、受益者以及主管者等,在使用環境資源或對環境資源造成污染和破壞時,應當按照環境正義精神,公平分配相關利益及其負擔,以平衡各種利益關系、保護環境資源和維持生態平衡。24、環境民主原則是指生態環境的保護和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必須依靠社會公眾的廣泛參與,公眾有權參與和解決生態問題的決策過程、參與環境管理并對環境管理部門以及單位、個人與生態環境有關的行為進行監督。25、環境風險預防原則:環境風險的獨有特性決定了有必要重新審視以前的法律制度和價值追求,發展出一種新的環境法指導思想。26、環境行政責任是指環境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在違反環境行政法律規范時應依法承擔的法律后果。27、.環境侵權責任是因污染和破壞環境而導致他人環境權益損害而應承擔的法律后果。28、環境權是指人類有權在一種能夠過尊嚴的和福利的生活環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并且負有保證和改善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環境的莊嚴責任。29、環境法的基本原則:是指由環境法所確認并體現,貫穿于整個環境法體系,反映環境法的價值、基本特征及性質,對貫徹和實施環境法具有普遍指導作用的基本準則。30、生態人類中心主義是指人類保護環境的最終目的只有一個,即實現自身的利益和發展,為了區別于傳統的“人類中心主義”,我們將這種新的形態稱為“生態人類中心主義”。31、環境保護基本法:又稱環境保護基干法,是指一個國家制定的全面調整環境社會關系的法律文件。這個法律文件以對人類環境的合理開發利用、保護改善為立法目的和法律控制的內容,以全面協調人類與環境的關系為宗旨。32、環境監督管理體制是指環境管理系統的結構和組成方式,即采用怎樣的組織形式以及如何將這些組織形成結合成為一個合理的有機系統,并以怎樣的手段和方法來實現環境管理的任務。33、環境標準:是指國家根據人體健康、生態平衡和社會經濟發展對環境結構、狀況的要求,在綜合考慮本國自然環境特征特征、科學技術水平和經濟條技術上,對環境要素間的配比、布局和各環境要素的征程以及進行環境保護工工作的某些技術要求加以限定的規范。34、環境監測:是指根據保護環境的需要,運用物理、化學、生物等方法,對反映環境資源質量的某些代表值進行長時間地監視和測定,跟蹤其變化和對環境產生影響的過程。35.環境規劃:包括環境規劃各計劃指對一定時期內的環境目標和作用作出的規定是對環境資源工作的總體部署和行動方案。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組成部分。36、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在一定區域內進行開發活動之前,對實施該活動可能給環境質量造成的影響進行調查、預測和評定,并對此作出分析、處理意見和對策。37、現場檢查制度是指環境保護部門和其他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管轄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遵守環境法律、法規,執行其命令、決定的情況以及其他與環境有關的情況,直接進入現場檢查的一種環境法律制度。38、排污申報登記是指排污者根據法律規定,向排污源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環境管理部門申報登記其排污情況并提供有關污染防治的技術資料,由環境管理部門審查監督的制度。39、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對現已存在的危害環境的污染源和污染嚴重的區域環境,依法限定其在一定期限內治理并達到規定要求的一系列措施。40、污染轉嫁是指經濟相對發達的地區將污染嚴重的設備或技術轉移給沒有防治污染能力的地區,技術較先進的企業將淘汰落后的污染設備轉移給技術落后的企業,使被轉移地區的環境嚴重收到污染的現象。41、污染事故強制應急制度是指在出現環境污染或破壞的嚴重事故,威脅公眾的健康、安全或財產時,必須立即采取應急措施以解除未開的環境法律制度。42、自然保護區指對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珍惜瀕危野生動物植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有特殊意義的自然以及等保護對象所在的陸地、水體或者海域,依法劃出一定面積予以特殊保證和管理的區域。43、國家公園是指既保護自然生態系統和自然景觀的原始狀態,同時又作為科學研究、科學普及和供公眾旅游娛樂、了解和觀賞大自然奇特景觀的場所。44、大氣污染是指由于一些外界物質進入大氣,導致大氣特性改變,使人類的生命、健康、財產以及生態系統遭受危害的現象。45、水污染是指由于物質或能量排入水體,導致其化學、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變,造成水質惡化,從而影響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體健康或者破壞生態環境的現象。46、有毒有害物質污染是指人體或環境難以降解或不能降解的那些污染物質進入環境所造成的污染。47、清潔生產:是指不斷采取改進生產、使用清潔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進的工藝技術與設備、改善管理、綜合利用等措施,從源頭削減污染、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或者避免生產、服務和產品使用過程中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以減輕或者消除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危害。48、環境要素是指構成人類環境整體的各個獨立的、性質不同的而又服從整體演化規律的基本物質組分,也有人將其稱為環境基質。49、預防為主原則是“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整治”原則的簡稱,其含義是指國家在環境保護工作中采取各種預防措施,防止開發和建設活動中產生新的環境污染和破壞,而對已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破壞要積極治理。50、公眾參與原則是指在環境保護中,任何公民都享有保護環境的權利,同時也負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全民族都應積極自覺地參與環境保護事業。51、環境責任原則:是指環境法律關系的主體在生產和其他活動中造成環境污染和破壞的,應承擔治理污染、恢復生態環境的責任。52、協調發展原則是指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要統籌兼顧、有機結合、共同進行,以實現人類與自然的和諧同存,使經濟和社會發展持續、健康的進行。53、環境立法也稱環境法律規范的制定,它是指國家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各種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環境法律規范性文件的活動。它既包括國家權力機關依照法定權限金額程序制定環境法律活動,頁包括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制定環境管理規范性文件的活動。54、環境立法技術是指制定、修改、廢止環境法律、法規的技術。它包括環境立法的規則、技巧和方法。55、環境法的效力是指環境法律規范對其規范對象所發生的有約束力的后果。分為特別效力和一般效力。56、環境法律關系是指環境法主體,根據環境法的規定,在參與環境有關的社會經濟活動過程中所形成的保護環境的權利義務關系。57、環境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環境法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總和,每一個具體的環境法律關系都是由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構成的,將所有的環境法律權利義務概括起來,研究其最一般的原理,就是這里所要說明的環境法律關系的內容。58、環境法權利是指法律規定的環境法律關系主體主張其法定利益的可能性,主體實現自己利益的行為界限是法律規定。59、環境法義務是指環境法律規范對環境法律關系主體做出一定行為和不得做出一定行為的拘束力或要求力。60、環境法律關系的運行就是指環境法律關系的不斷發生、變更和消滅。也稱環境法律關系的變動。61、環境權是指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壞的環境中生存及利用環境資源的權利。62、環境權的法律保障是指為環境權不受侵犯和破壞而采取的各種措施和制度,它既包括權利未受侵犯或破壞之前就存在的各種措施和制度保障,也包括權利受侵犯,破壞之后而存在的權利救濟。63、環境管理權是指國家環境管理職能部門依法行使的對環境保護工作的預測、決策、組織、指揮、監督等諸權利的總稱。它是國家行政權力在環境保護領域的運用和實施。64、環境狀況知情權:又稱信息權,是國民對本國乃至世界的環境狀況、國家的環境管理狀況以及自身的環境狀況等有關信息獲得的權利。65、綠色文明:是以可持續發展為指導思想的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其最根本特點就是崇尚自然,維護生態平衡,使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都帶有“綠意”。綠色文明應該進入經濟和文化生活的各個領域。主要包括綠色經濟和綠色文化兩個方面。66、權利救濟是由于權利人的權利受到侵犯而由有關機關或者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或依據一定的程序采取的補救措施,以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67、環境權利的司法救濟是指權利人在其環境權益遭受侵害、損害或有遭受損害之虞時,通過司法途徑實現侵害的排除或損害的填補等。具體的救濟途徑,則以訴訟為主。68、環境標準是指國家根據人體健康、生態平衡和社會經濟發展對環境結構、狀況的要求,在綜合考慮本國自然環境特征、科學技術水平和經濟條件的基礎上,對環境要素間的配比、布局和各環境要素的組成以及進行環境保護工作的某些技術要求加以限定的規范。69、環境規劃是指對一定時期內環境目標和措施所作的規定,是對環境資源工作的總體部署和行動方案,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組成部分。70、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對現已存在的危害環境的污染源和污染嚴重的區域環境,依法限定其在一定期限內治理并達到規定要求的一系列措施。71、環境問題:是指因自然變化或人類活動而引起的環境破壞和環境質量變化,以及由此給人類的生存和發展帶來的不利影響。72、自然環境破換是指人類不合理地開發利用自然環境,過量地向環境索取物質和能量。使得自然環境的恢復和增殖能力受到破壞的現象。自然環境破換的主要原因是人類超出環境生態平衡的限度開發和使用資源。73、土地開發保護制度:農用地有限開發制度;退耕還林、還牧、還湖制度;土地整治制度;土地復墾制度。74、水土保持方案是建設單位為防止開發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而編制的對策措施方案。75、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環境影響評價活動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是通過立法形成的一套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活動的規則。是環境影響評價在法律上的體現。76、環境行政執法:是指環境行政主體依法對環境行政管理相對人采取的直接影響其具體權利義務的行為,或對相對人是否正當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行為。77、環境行政主體違法是指環境行政管理主體通過環境行政人員在具體的環境管理過程中所進行的侵害受受法律保護的環境行政法律關系,尚未構成犯罪的有過錯行為。78、環境行政違法行為:是指環境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違反環境法律法規,造成環境污染和破壞或侵害其他行政關系但尚未構成犯罪的有過錯行為。79、環境要素污染:是指外界物質進入環境,其數量超過環境要素的本底含量或自凈能力,導致環境要素某種性能的改變,從而引起環境質量下降而有害于人類及其他生物正常生存和發展的現象。80、環境侵害請求權:是公民的環境權益受到侵害以后向有關部門請求保護的權利,既包括對國家環境行政機關的主張權利,又包括向司法機關要求保護權利。81、環境行政監督檢查是指環境行政主體對相對人遵守環境法律法規、履行環境行政執法行為所科以德義務的情況進行的監督檢查。82、環境行政許可指環境行政主體根據管理相對人的申請,經審查對符合法定條件者依法準予其從事某種環境活動的行為。是環境行政主體通過頒發許可證對環境采取的有效管理。83、環境管理機構是環境管理體制的核心和重要組成部分,是環境管理的組織形式,環境管理的職能只有通過一定的機構來行使才能得以實現,環境管理機構的設立與強化是進行有效環境管理的必要保證。84、“三同時”制度是指法律規定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85、現場檢查制度是指環境保護部門和其他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管轄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遵守環境法律法規,執行其命令、決定的情況以及其他與環境保護有關的情況,直接進入現場檢查的一種環境法律制度。86、污染轉嫁是指經濟相對發達的地區,將污染嚴重的設備或技術轉移給沒有防治污染能力的地區,技術較先進的企業將淘汰落后的污染設備轉移給技術落后的企業,使被轉移地區的環境嚴重受到污染的現象。87、環境要素污染防治法是指以防治環境要素污染為立法對象的一類法律法規,它們作為環境污染防治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以對各環節要素污染的防治為內容,在形式上表現為緩解保護基本法下屬的單行法及其配套法規,既是對基本法中防治環境污染的原則性規定的具體化,又是對環境要素污染防治的綜合性規定。88.環境要素污染是:指環境污染的一種類型,它指外界物質進入環境,其數量超過環境要素的本底含量或自凈能力,導致環境要素某種性能的改變從而引起環境質量下降而有害與人類及其他生物正常生存和發展的現象。89,第一環境問題:是因自然界自身變化而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產生這類環境問題的原因如火山爆發、地震、洪水、冰川運動等,人們通常將其稱為自然災害。90,第二環境問題:是因人類的生產和生活活動違背自然規律,不恰當地開發利用環境所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91,環境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環境權利的享有者和環境義務的承擔者,或者說,是參加環境法律關系,享受環境權利、承擔環境義務的當事人。92,環境行政執行法:是指環境行政管理相對人采取的直接影響其具體權利義務的行為,或對相對人是否正當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行為。93、世界環境最嚴重的問題:酸雨、臭氧層破壞、溫室效應及全球氣候變化、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大規模的生態破壞。94法律規定的免責條件包括三項:不可抗力,受害人自身責任,第三人過錯95奧胡斯公約:將環境民主的內容高度凝練為三項,即獲得信息,公眾參與以及司法救濟。簡答1、環境法的概念:環境法調整人們在開發利用、保護改善環境的活動中所產生的環3境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2、環境公平原則:是指對環境問題所涉及的相關主體,如開發者、污染者、受益者以及主管者等,在使用環境資源或對環境資源造成污染和破壞時,應當按照環境正義精神,公平分配相關利益及其負擔,以平衡各種利益關系、保護環境資源和維持生態平衡。3,環境法的立法體系主要由以下四個部分構成。a憲法b環境保護綜合性立法c環境保護單行法律、法規d相關部門法中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4、環境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1、參與法律關系的主體2、構成法律關系內容的權利和義務3、作為權利義務對象的法律關系的客體。5、環境法主體類型:管理主體和受制主體。管理主體是能夠代表國家行使環境保護只能的各種國家機關;受制主體則是在經濟和社會活動中接受國家的調控和管理的主體,包括企業、公民、社會團體等。6、環境法律關系主體的特征。a環境法律關系的主體具有廣泛性。b國家環境管理機關是最重要的主體。c權利主體與義務主體具有相對性。7、環境管理主體的權利:1、環境管理規范制定權2、環境行政處理權3、處罰強制權4、物權5、環境司法權。8、環境受控主體的權利a參加環境管理權。b環境使用權。c保障權。d受益權。e申訴和控訴權。9、環境受控主體的義務:1、遵守和維護環境法律秩序的義務2、服從國家環境管理的義務3、服從制裁的義務10、環境行政司法的特點:1、環境行政司法的主體只能享有行政司法權的環境行政主體2、環境行政司法的在內容上包括環境行政復議和環境行政調解3、環境行政司法是帶有司法性質的環境行政行為。11、環境行政處罰的種類1、限制人身自由權的處罰2、剝奪財產權的處罰3、限制或剝奪行為權的行政處罰4、科以義務的行政處罰5、申誡罰12、環境行政強制執行的特征(1)行政性。環境行政強制執行的行政性包含兩層意思:一是環境行政強制執行發生于行政過程中,是環境行政主體對不履行特定的環境保護義務的人采取的強制措施,是行政執法行為的最后環節;二是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只能是行政機關,雖然在某些情況下,行政機關應委托人民法院或其他第三人代為執行,但強制執行產生的法律責任仍由行政機關承擔。(2)強制性。環境行政強制執行的強制性不是一種主觀威懾力量,而是客觀上可以采取的實際強制手段,如強行拘留、強制拆除、強制劃撥、強制腹行等。離開了強制性,環境行政強制執行就無從談起。(3)執行性。環境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在于執行,也就是迫使相對人履行環境行政法上的義務。行政強制執行中的執行罰,在本質上與罰款有別,其目的是通過罰款迫使相對人履行特定義務。就當事人而言,環境行政法上的義務只有在其不愿履行而不是無法實際履行時,才能適用強制執行。13、環境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1)強制劃撥和扣繳(2)強行退還(3)強行拆除(4)強制履行(5)繳納滯納金(6)強行拘留14、環境行政司法的原則:1簡便原則。簡便、高效地處理環境行政爭議和環境民事糾紛,是環境行政司法的主要作用。環境行政管理的連續性是環境行政司法簡便、高效的基礎和保證。2公正原則。公正、平等地處理環境糾紛,在環境行政司法中尤為重要。特別是在環境行政復議中,環境行政主體是爭議的一方當事人,這就尤其要求環境行政復議機關不能有偏袒本機關或下級機關的行為,必須嚴格依法辦事,維護正確的環境執法行為,糾正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3相關人員回避原則。與環境司法案件有利害關系或者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處理的人員應當回避。環境行政復議案件的司法人員應區別于環境行政執法人員。15、環境行政調解的特征(1)環境行政調解是環境行政主體以居間身份進行的調解。行政調解是環境行政主體的職權,但環境行政主體并非糾紛的一方當事人,這就有利于調解的公正性,便于糾紛的解決。(2)環境行政調解必須在糾紛雙方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進行。與環境行政處罰不同,調解不能強制進行。(3)環境行政調解必須依法進行。調解不能無原則的“和稀泥”。任何形式或內容不合法的調解行為均無法律效力。調解成立時,應制作調解協議書,由主持調解的環境行政機關與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協議書送達后,即產生法律效力。(4)環境行政調解的主要對象是環境民事糾紛,原則上對環境行政案件不作調解。但涉及環境行政賠償或補償案件在賠償或補償金額上的糾紛時,以法律明確規定為準。(5)環境行政調解是訴訟外調解,這種調解不是訴訟的必經程序,任何人不得以糾紛正在調解為由剝奪當事人的訴權。當事人對因環境污染損害引起的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請求環境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對調解結果不服的,只能以原糾紛當事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16、環境行政合同的特征:環境行政合同是一個雙方法履行為;環境進行合同要求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但又允許環境管理機關保留一定的特權;必須以環境管理機關為一方主體。17、環境法律責任的特征:1、環境法律責任以保護與實現環境權為核心和宗旨。環境法是環境法學的基石范疇,所有環境法具有法律制度的設計和法律理論的展開都是我圍繞著環境權的保護與實現這一目的。2、環境法律責任范圍擴大。環境法的法律血統決定了環境法與傳統法律部門一樣,要調整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3、環境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行政化。18、環境法律責任的功能:1、完善環境法律制度2、保證環境法立法目的的實現3、保證環境執法和環境司法的嚴肅性、權威性。19、環境侵權責任的法律特征:1、環境侵權責任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2、環境侵權責任具有強制性。3、環境侵權責任的形式主要是財產責任,但也不限于財產責任。20、我國環境法律規定的現場檢查制度是指環境保護部門和其他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管轄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遵守環境法律、法規,執行其命令、決定的情況以及其他與環境有關的情況,直接進入現場檢查的一種環境法律制度。21、環境影響評價的原則:1、客觀、公開、公平原則.2、綜合評價原則。3、可運用性原則。22、能源法的基本理念:1、可持續發展2、國家適度干預節能行為3、市場化機制引導節能23、節能法律制度:1、節能規劃計劃制度2、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3、節能標準制度4、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5、用能產品、設備和工藝淘汰制度24、耕地特殊保護制度:1、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制度。2、基本農田保護制度。3、禁止破壞耕地和閑置、荒蕪耕地。25、草原保護制度:1、基本草原保護制度2、草原自然保護區制度3、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4、禁限制度5、草原災害防治制度26、水土保持的管理制度:1、水土保護的方針2、水土保持的管理制度3、水土保護激勵措施4、禁限制度5、水土保護的義務27、水資源開發利用制度:1、生態用水制度。2、綜合利用制度。3、移民安置于移民補償制度。28、礦產資源保護制度:1、對特定礦區和礦種實行計劃開采。2、對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和伴生礦產實行綜合勘探與綜合開采。3、要求采取合理的開采順序、方法和工藝。29、特殊區域環境保護法的概念和特征:特殊區域環境保護法是關于區域環境的特別保護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生態環境保護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特征是1特殊區域環境保護法以建立特殊區域環境管理方式與保護手段為主要內容。一般都規定了設置特殊環境保護區的法定程序和標準,并專門發布特殊環境保護區的名錄。同時設置專門的管理機構對這些特殊區域的環境進行管理。而一般區域環境保護法則無須這樣的程序和專門的管理機構。2特殊區域環境保護法所規定的保護措施和制度較之于一般區域環境保護法更為嚴格,要求也更高:這是特殊區域環境的不可再生性對法律的客觀要求:如為保護生物多樣性而設立的自然保護區,其管理必須以保存物種為中心,而這種保存也就不再是通常意義上的保護,一般不允許開發利用。3特殊區域環境保護法因各類特殊區域設置的目的與功能的不同而存在差異。這是由特殊區域環境結構和功能特性的不同而決定的。即使在同一類區域環境中,也因具體區域環境的個體差異性而使法律規定有所不同。因此,特殊區域保護環境法中存在多個對某一類區域的規定亦屬正?,F象。如同為自然保護區,卻叉分為森林類型、野生動物保護類型、海洋生物保護類型等,對不同類型的自然保護區的法律規定又有所區別。4特殊區域環境保護法與各環境要素保護法相互銜接與配合。在特殊區域環境保護法中,既要遵守各環境要素保護法的一般規定,也要遵守特殊規定。因此,各環境要素保護法對特殊區域的環境保護也作了相應規定,而特殊區域環境保護法則規定得更為明確和具體。30、建立自然保護區的條件:(1)典型的自然地理區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以及已經遭受破壞但經保護能夠恢復的同類自然生態系統區域;(2)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域;(3)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海岸、海域、島嶼、濕地、內陸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4)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5)經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需要予以特殊保護的其他自然區域。31、環境行政指導的必要性1、環境保護的對象領域廣泛、復雜且技術化、專門化程度很高,環境管理機關在無適當立法措施的情況下,必須肩負管理責任,以彌補法律的不存在或不完善。2、環境管理機關可以不通過命令或強制措施圓滿靈活地實現預期的環境保護目標,而不引起摩擦或抵抗,同時也保障對方主張自己意見的機會。3、環境保護的高度專門化、技術化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事項的復雜化,使得環境管理機關也有必要向社會和公民提供知識和技術。32、人類的環境觀的發展經歷三個歷史階段:第一階段是人類畏懼自然、崇拜自然的階段。第二階段是人類無視自然、主宰自然的階段。第三階段是重視自然,與自然和睦相處、協調發展的階段。33、環境法律規范的特征:(1)與普通法律規范不同,它是一般法律規范和法律化的科學技術規范的綜合體,是社會性與科學性的高度統一的法律規范,是法律作為調節社會關系的工具與運用生態規律調控環境的有機結合,它尤其重視自己的科學基礎-環境科學理論。(2)環境法律規范具有多層次性和效力的多元性。(3)環境法主體承擔的違法責任具有多種形式。34、環境法與經濟法的區別:調整的社會關系性質不同;立法目的不同;調整手段不同。35、環境法與行政法的區別:行政法是管理管理者之法,而環境法是管理者管理之法,兩者的立法對象是不同的;立法的目的不同;調整的手段不同。36、環境法律關系的概念、特征、構成要素是指環境法主體之間,在利用、保護和改善環境與資源的活動中形成的由環境法規范所確認和調整的具有權利和義務內容的社會關系。環境法律關系作為法律關系中的一種,除具有法律關系的共同特征外,又有與其他法律關系不同的特點而具有自己的特征。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1)環境法律關系是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但又通過人與人之間的關系體現人與自然的關系。(2)環境法律關系是一種思想社會關系,但決定這種思想社會關系的除了社會經濟基礎外,還有自然因素。(3)環境法律關系具有廣泛性。環境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1、參與法律關系的主體2、構成法律關系內容的權利和義務3、作為權利義務對象的法律關系的客體。37、環境權的內容:環境資源利用權;環境狀況知情權;環境事務參與權;環境侵害請求權。38、環境管理權與傳統的行政權存在的區別:(1)環境管理權產生于國家的社會經濟管理職能,是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泥土市場失靈的必要從。(2)國家環境管理權是一種積極的主動的干預權,它具體地表現為國家采取各種手段和措施,積極主動地對經濟個體的自由意志施加影響,通過禁止、促進、基地、誘導、扶助等各種方式對經濟個體與環境有關的行為進行干預,以保證環境保護目標的實現。(3)環境管理權的行使既包括傳統的權利手段,通過國家環境管理機關的行政行為直接的相對人進行管理,對相對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條件和行為進行審查、確認和監督。(4)環境管理權行使的主體廣泛,它尤其重視環境保護的區域性特點,尊重區域性管理權的自治,并且保障居民參與,廣泛地吸收公民和社會團體參加環境管理的預測與決策。39環境行政許可的特征(1)許可是針對一般人禁止的事項對特定人的解除(2)許可是依申請的環境行政行為,只有具備一定的條件和資格者,經環境行政主體,才能解除禁止(3)直接影響相對人的實體權利和義務40、環境行政指導的作用:是一種由環境的管理機關通過向對方做工作,期待對方實施的管理機關意圖的行為。抑制作用,是指在某種意義上,對相對人行為上具有抑制效果;協助作用,指保護相對人應予以協助的作用;調整作用,是指調整相對人的利益關系;引導作用,是指為學士和實現一定的政策和計劃而引導相對人的行為的作用。41、環境法律責任的作用:完善環境法律制度;保證環境法立法目的的實現;保證環境執法和環境司法的嚴肅性、權威性。42、環境行政違法行為的概念和特征:環境行政違法行為是指環境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為的環境法律法規,造成環境污染和破壞或侵害其他行政關系但尚未構成犯罪的有過錯的行為。特征是:(1)環境行政違法的主體是環境行政管理主體,環境行政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或環境行政管理相對人。(2)環境行政違法行為是違反環境行政法律法規的行為。(3)環境行政違法行為侵害是環境行政法律關系,這種行為包括兩大類:環境行政主體及工作人員在環境行政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和行政管理相對人所造成的污染和破壞環境的行動。(4)環境行政違法行為是尚未構成犯罪的行。(5)環境行政違法行為的法律后果是承擔行政責任。43、環境訴訟機制的構建:(1)環境訴訟的雙重性(2)環境訴訟的專門性(3)環境司法救濟的完善44、環境訴訟應具備基本特征:(1)公法手段對私法領域的介入,導致行政權的擴大以及對民事權利的直接裁量(2)對行政權、民事權利主張的雙重審查(3)社會公共利益的裁量(4)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的運用45、環境保護基本法的主要內容:(1)明確一國環境保護的對象或環境法的保護對象。(2)宣布國家在環境保護方面的基本對策和措施(3)建立環境管理機構,規定環境管理體制、組織機構及其職責權限(4)規定公民及其社會團體在環境保護方面的權利和義務(5)規定環境保護的基本法律制度(6)規定違法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7)規定在環境法中適用的民法、行政法、刑法、訴訟法規范。46、環境基本法的性質及地位是單行法所無法取代的,我國必須要有一部環境保護的基本法:(1)只有環境基本法才能將可持續發展戰略進行宣示(2)只有環境基本法才能全面規定國家的環境管理責任和公民的環境權利。(3)只有環境基本法才能確定環境法與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其他基本法的關系的原則,為具體立法的制度協調與溝通建立機制。(4)只有環境基本法才能確定環境保護的特別實體法與程序法制度。47、轉嫁污染的方式:(1)將在國外已禁止生產的污染嚴重的設備、技術,委托或以聯合、合資經營等形式轉移給我國無污染治理能力的企業加工或生產,也有在我國獨自經營生產的(2)將我國大中城市因能源、資源靚妃嚴重,工藝落后,污染危害大又不好治理而淘汰下來的設備、技術轉讓給沒有防治能力的企業,或以聯合生產、設分廠等形式在郊區農村建廠(3)在技術、設備引進項目中不同時引進國內不能配套生產的相應的環境保護設施。48、礦產資源法的主要內容:(1)礦產資源的所有權、探礦權和采礦權(2)礦產資源監督管理體制(3)礦產資源監督管理制度49.環境訴訟難的原因分析出現以上問題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些問題也不是環境司法所持有的。但環境訴訟較之于其他訴訟更為艱難是不爭的事實,環境案件的公正審理需要更高素質與水平的法不容置疑,當事人環境權益的實現有賴于司法環境的改善更是不可回避的話題。(1)環境立法的不完善是環境訴訟難的主要原因。(2)環境訴訟機制缺陷是環境訴訟難的直接原因。(3)法官素質與水平布告是環境訴訟難的主觀原因。(4)司法環境不好是環境訴訟難的客觀原因。50.環境訴訟應具備一些基本特征(1)公正手段對司法領域的介入,導致行政權的擴大以及對民事權利的直接裁量。(2)對行政權,民事權利主張的雙重審查。(3)社會公共利益的裁量。(4)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的運用。51.如何理解環境保護基本法,必須把握如下幾點:(1)環境保護基本需是人類正確認識自然、重新檢討人類傳統生活方式,規范人類系統對環境的影響的產物。(2)環境報基本法的產是環境社會關系客觀上需要有統一的法律調整的結果(3)環境保護基本法是確立環境法的基本原則與制度,建立環境一法律秩序的重新保障。(4)環境保護基本需的內容系隨著人類對環境保護的認識不斷提高而向縱深發展的。51.強制應急措施的內容是什么?不褪的主題采取的應急錯了具體內容不同,一般包括(1)立即采取技術上可行,并且可以得到保障的,以消除污染危害合或組織污染危害的擴大。(2)及時同胞可能受到事故為期的單位和居民使其知道污染事故的發生,以便采取防范措施。(3)迅速報告當地環保部門和有關部門請求技術指導和幫助。(4)有效地執行人民政府采取的應急措施的命令,按照命令進行或者協助進行應急處理和救助工作。52.建立自然保護區的作用?建立自然保護區總的來進里以保護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它有以下幾方面的作用。(1)為人類保存自然生態環境的原始組成與結構模本,從而為人類評價自身行為對環境的影響提供參照系數,有利于人類確立防范自然生態環境遭受破壞的對策。(2)為各種珍稀、瀕臨的野生動植物提供生產、繁衍的良好環境保護生物維持自然生態平衡。(3)為人類提供教學、科研基地以促進教學、科研事業的發展,為社會經濟建設服務。(4)有利于開發旅游資源、發展旅游事業,為人類提供有了、休息場所。53,人類環境觀的發展。第一階段是人類畏懼自然、崇拜自然的階段。第二階段是人類無視自然、主宰自然的階段。第三階段是重視自然,與自然和睦相處、協調發展的階段。54,傳統民法的問題和缺陷。不能取代環境法?a,傳統民法的所有權理論無法保護環境。b傳統民法的契約自由原則不利于保護環境。c傳統民法的過失責任原則不足以保護環境。55,傳統行政法的問題和缺陷。行政法對環境的缺陷?a傳統行政法以約束或控制政府權力為核心,對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作出了較為嚴格的限制。b傳統行政法以權力行使作為基本的行政方式,單方面干預相對人的權利義務,且對相對人具有拘束力。c傳統行政法手段被大量運用于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領域,一般是在發生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或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后果時才對相對人施加管制,其不主動介入相對人相互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56,環境法基本原則的功能在于:a環境法基本原則是環境法理念的提煉與匯集,其既是環境法基本理念在環境法上的具體體現,又是環境法的本質、根本精神和國家環境政策在環境法上的具體反映。b環境法基本原則是環境法制度的指導,具有明顯的制度協調功能。c環境法基本原則是環境法實施的基礎,具有直接的執行指導功能。d環境法基本原則是環境司法中法律規范適用的援引,具有重要的法律漏洞彌補和利益衡量功能。57,環境法律關系主體的特征。a環境法律關系的主體具有廣泛性。b國家環境管理機關是最重要的主體。c權利主體與義務主體具有相對性。58,環境管理主體的義務a管理性義務。是指為建立和保持正常生產和生活所必須的環境法律秩序的總和。b服務性義務。是指為保護和改善環境而創造各種條件的義務的總和。c接受監督的義務。包括接受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公民的一般性監督、訴訟監督、行政監督以及行政賠償等。59,環境權的內容。a環境資源利用權。肯定其主體對環境的利用權。b環境狀況知情權。是國民獲得本國乃至世界的環境狀況、國家的環境管理狀況以及自身的環境狀況等有關信息的權利。c環境事務參與權。人們通過參加決策、制定政策,參與環境事務管理。d環境侵害請求權是公民的環境權益受到侵害以后向有關部門請求保護的權利。它既包括對國家環境行政機關主張權利,又包括向司法機關要求保護權利。60,公民環境權與傳統民法上的財產權和人身權在性質和內容上有很大差別,不是將其擴展便可以將其取代的。a環境權的產生和目的與財產權、人身權不同。傳統財產權和人身權是資產階級革命的產物,它們以財產和人身不可侵犯為目的。而環境權是現代科學技術發展的產物,它以獲得良好、適宜、清潔的環境為目的。b環境權是一項有限度的權利。保護人身權和財產權是各種立法的目的,因此,除法律本身的限制外,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和侵犯。c環境權是“社會性”私權,而傳統的財產權和人身權是純粹的“個人”私權。61,環境管理權與傳統的行政權存在著顯著區別。a環境管理權產生于國家的社會經濟管理職能,是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彌補市場失靈的必要補充。環境管理權產生的基礎是社會公共利益或全人類共同利益的需要。而行政權產生于國家的警察職能,是維護社會生活秩序和公共安全的必要手段。b國家環境管理權時一種積極地,主動的干預權。傳統行政權則是一種消極的限制權。c環境管理權的形式包括傳統的權力手段。并且從某種意義上說,非權力手段運用的更為廣泛和普遍。傳統的行政權的行使主要是依靠權利手段。d環境管理權行使的主體廣泛,廣泛地吸收公民和社會團體參加環境管理的預測與決策。傳統行政權的行使主體比較單一,僅限于行政機關及法律授權的組織。62,環境行政立法的分類。a根據行政立法權的來源不同,可以分為職權性立法和授權性立法。環境行政主體直接依據憲法和組織法規定的職權制定環境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行為是職權性立法行為。b依據行使行政立法權的主體不同,可以分為中央環境行政立法和地方環境行政立法。c依行政立法內容的不同,可將環境行政立法分為執行性立法和創制性立法。63,環境行政執法行為的生效要件。a主體合格。環境行政執法主體必須是享有環境管理權的行政機關,而且該主體所采取的具體環境行政執法行為時其法定職權內的行為。b環境執法行為時環境行政管理機關的真實意思表示。c環境行政執法的內容必須合法。d相對人必須有法定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能夠成為執法行為的對象。e當行政執法行為有一定的標的物作為客體時,該標的物必須是依法能夠成為執行對象的物品。f程序合法和形式合法。64,環境行政指導的作用。a抑制作用。是指在某種意義上對相對人的行為在實施上具有抑制效果。b協助作用。是指保護相對人并予以協助的作用。c調整作用。是指調整相對人的利益關系。d引導作用。是指為實施或實現一定的政策或計劃而引導相對人的行為的作用。65.環境行政主體的違法與相對人違法具有顯著差別。這種差別反映在環境違法行政的特點之中:1)環境違法行政的行為人是環境行政主體。2)環境違法行政是在環境行政管理過程中的違法。3)環境違法行政是通過環境行政人員表現出來的。4)環境違法行政包括違反環境法規的行為和違反行政法規的行為。5)環境行政違法承擔的懲罰性后果是行政處分、補救性后果主要是行政賠償。66.環境侵權責任是因污染和破壞環境而導致他人環境權益損害而應承擔的法律后果。其法律特征表現為:1)環境侵權責任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2)環境侵權責任具有強制性。3)環境侵權責任的形式主要是財產責任,但也不限于財產責任。67.環境侵權責任的構成1)有損害事實存在。2)有污染和破壞環境的行為存在。3)致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4)不要求行為人有主觀過錯。68、環境法律責任的作用(1)完善環境法律制度;(2)保證環境法立法目的的實現;(3)保證環境執法和環境司法的嚴肅性,權威性69、環境行政主體的違法與相對人違法具有顯著差別,這種差別反映在環境違法行政的哪些特點?(1)環境違法行政的行為人是環境行政主體,只有依法享有環境行政權的行政組織或得到授權的其他組織才有可能成為環境違法行政的主體;(2)環境違法行政是在環境行政管理過程中的違法。(3)環境違法行政是通過環境行政人員表現出來的。(4)環境違法行政包括違反環境法規的行為和違反行政法規的行為。(5)環境行政違法承擔的懲罰性后果是行政處分,補救性后果主要是行政賠償。70、怎樣完善環境司法救濟(1)加強對環境發時間的理論研究,為環境立法及司法提供完善的理論支持與指導;(2)完善環境法律責任實體法以及程序法,構建合理的環境訴訟新機制;(3)提升法官素質,優化審判資源;培養專業人才,建設職業共同體;(4)加強法律法治建設,改革司法體制,改善司法環境71、理解環境保護基本法,需把握的幾點(1)環境保護基本法是人類正確認識自然,重新檢討人類傳統生活方式,規范人類活動對環境的影響的產物;(2)環境保護基本法的產生是環境社會關系客觀上需要有統一的法律調整的結果;(3)環境保護基本法是確立環境法的基本原則與制度,建立環境法律秩序的重要保障;(4)環境保護基本法的內容是隨著人類對環境保護的認識不斷提高而向縱深發展的。72、環境是以人類為中心的物質環境:雖然人類在社會發展過程中為滿足自己的需要,按照人類的認識與能力對自然因素進行了改造、組合和重構,但從某種意義上講,它們也是一種特殊的自然環境。如城市一般被認為是典型的人造環境,但城市里的空氣、土地、河流、陽光等因素卻更多是屬于自然要素的。即使是一些文景觀、歷史遺跡,雖然不可避免地帶有歷史或文化的因素;但是它們的構成仍是物質的,是人類歷史和文化的物質體現。因此,環境的中心是人類,而環繞人類這一中心的客觀存在則是物質,這才是環境法人類環境的真正涵義。73、環境問題的產生和發展大致分為三大階段(1)原始人類階段;(2)農牧業社會階段;(3)工業革命時期74、環境法的基本原則(1)環境法原則的概述;(2)協調發展原則;(3)預防為主原則;(4)環境責任原則。75、環境管理權與傳統的行政權存在的區別:(1)環境管理權產生于國家的社會經濟管理職能,是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泥土4市場失靈的必要從。(2)國家環境管理權是一種積極的主動的干預權,它具體地表現為國家采取各種手段和措施,積極主動地對經濟個體的自由意志施加影響,通過禁止、促進、基地、誘導、扶助等各種方式對經濟個體與環境有關的行為進行干預,以保證環境保護目標的實現。(3)環境管理權的行使既包括傳統的權利手段,通過國家環境管理機關的行政行為直接的相對人進行管理,對相對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條件和行為進行審查、確認和監督。(4)環境管理權行使的主體廣泛,它尤其重視環境保護的區域性特點,尊重區域性管理權的自治,并且保障居民參與,廣泛地吸收公民和社會團體參加環境管理的預測與決策。76、環境行政指導的作用:是一種由環境的管理機關通過向對方做工作,期待對方實施的管理機關意圖的行為。抑制作用,是指在某種意義上,對相對人行為上具有抑制效果;協助作用,指保護相對人應予以協助的作用;調整作用,是指調整相對人的利益關系;引導作用,是指為學士和實現一定的政策和計劃而引導相對人的行為的作用。77、環境行政違法行為的概念和特征:環境行政違法行為是指環境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為的環境法律法規,造成環境污染和破壞或侵害其他行政關系但尚未構成犯罪的有過錯的行為。特征是:(1)環境行政違法的主體是環境行政管理主體,環境行政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或環境行政管理相對人。(2)環境行政違法行為是違反環境行政法律法規的行為。(3)環境行政違法行為侵害是環境行政法律關系,這種行為包括兩大類:環境行政主體及工作人員在環境行政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和行政管理相對人所造成的污染和破壞環境的行動。(4)環境行政違法行為是尚未構成犯罪的行。(5)環境行政違法行為的法律后果是承擔行政責任。78、環境訴訟機制的構建:(1)環境訴訟的雙重性(2)環境訴訟的專門性(3)環境司法救濟的完善79、環境訴訟應具備基本特征:(1)公法手段對私法領域的介入,導致行政權的擴大以及對民事權利的直接裁量(2)對行政權、民事權利主張的雙重審查(3)社會公共利益的裁量(4)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的運用80、環境保護基本法的主要內容:(1)明確一國環境保護的對象或環境法的保護對象。(2)宣布國家在環境保護方面的基本對策和措施(3)建立環境管理機構,規定環境管理體制、組織機構及其職責權限(4)規定公民及其社會團體在環境保護方面的權利和義務(5)規定環境保護的基本法律制度(6)規定違法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7)規定在環境法中適用的民法、行政法、刑法、訴訟法規范。81、環境行政主體的違法與相對人違法具有顯著差別,這種差別反映在環境違法行政的哪些特點?(1)環境違法行政的行為人是環境行政主體,只有依法享有環境行政權的行政組織或得到授權的其他組織才有可能成為環境違法行政的主體;(2)環境違法行政是在環境行政管理過程中的違法。(3)環境違法行政是通過環境行政人員表現出來的。(4)環境違法行政包括違反環境法規的行為和違反行政法規的行為。(5)環境行政違法承擔的懲罰性后果是行政處分,補救性后果主要是行政賠償。82、作為社會法的調整對象的社會關系應具有哪些特征?(1)是一定范圍的社會關系,使統治階級認為最重要的體現和國家、組織和個人重要利益的社會關系,而不是全部社會關系。(2)是可以體現為意志關系和意志行為的社會關系,使人們為了實現一定的目的而自覺努力的心理狀態支配下所形成的社會關系和行為,而無意志的行為不能成為法律的調整對象。(3)是實現中具體存在的,具有名烏俄的主題、客體和具體權力義務的社會關系,而抽象的、觀念的社會關系是不能成為法律的調整對象的。83、環境法律關系主體的分類和特征生態環境保護法的主體可以分為兩類,即代表國家對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進行監督管理的主題和在經濟社會活動中接受國家資源與環境管理的主體。污染防治法的主體也可以分為兩類,即代表國家對污染環境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的主體和在防治環境和其他公害方面接受國家管理的主體。環境法的主體主要包括:生態環境保護法中的管理主體和開發主體,以及污染防治法中的管理主體和污染防治主體。在這四種主體中,由于生態環境保護法的管理主體和污染防治法的管理主體都是依法代表國家對環境活動進行的阿率調整,因個頭可以合為管理主體;二無論是開發主體還是污染防治主體都要受到國家調控和管理的制約,因此可以統稱為受制主體。85、環境問題的產生和發展大致分為三大階段(1)原始人類階段;(2)農牧業社會階段;(3)工業革命時期86、環境法的基本原則(1)環境法原則的概述;(2)協調發展原則;(3)預防為主原則;(4)環境責任原則。87、環境法律關系中受控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是指受控制體在環境法上為實現自己利益的意思力量。權利包括(1)參加環境管理權;(2)環境使用權;(3)保障權;(4)受益權(5)申訴和控訴權。88、從制度實現的角度講,完善的環境訴訟制度應表現的內容(1)建立確保利害關系人參加的程序。在這一程序中,有幾個問題,一是參加者的主體資格問題,二是主體在訴訟中進攻與防御的武器與機會獲得問題,三是參加機會的保障,四十特殊情況下的間接參與問題。(2)建立關于參加“場所”的保障程序。審判制度是程序進行的“場所”,在這一程序中,包括幾個內容:一是公正、獨立的法官、律師,二是庭審規則、案件審理規則、證據規則,三是對法官中立與獨立的制度性安排,四是法官的物質條件及經費保障等。(3)建立程序參加結果展示程序。訴訟結果的展示也是訴訟程序保障的一個方面,審判決定應當附理由。89、環境行政執法行為的生效要件(1)主體合格,環境行政執法主體必須是享有環境管理權的行政機關,且該主體所采取的具體環境行政執法行為是其法定職權內的行為;(2)環境執法行為是環境行政管理機關的真實意思表示;(3)環境行政執法的內容必須合法;(4)當行政執法行為有一定的標的物作為客體時,該標的物必須是依法能夠成為執行對象的物品;(5)程序合法和形式合法。90、我國必須要有一部環境保護的基本法的原因(1)只有環境基本法才能將可持續發展戰略進行宣示;(2)只有環境基本法才能全面規定國家的環境管理責任和公民的環境權利;(3)只有環境基本法才能確定環境法與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其他基本法的關系的原則,為具體立法的制度協調與溝通建立機制;(4)只有環境基本法才能確定環境保護的特別實體法與程序法制度。91、環境行政指導在環境管理中的作用(1)抑制作用,是指在某種意義上,對相對人的行為事實上具有抑制效果;(2)協助作用,指保護相對人并予以協助的作用;(3)調整作用,是指調整相對人的利益關系;(4)引導作用,是指為實施或實現一定的政策或計劃而引導相對人的行為的作用。92、與其他部門法比較,環境法律規范具有的特征(1)環境法律規范具有多層次性和效力的多元性;(2)環境法律規范具有社會性和科學性;(3)環境法主體承擔的違法責任具有多種形式。93、傳統的人格權和財產權不足以將環境保護納入調整范圍原因(1)傳統的以所有權為核心的財產權理論及制度不利于環境保護,所有權客體只能是可支配物,而環境資源往往非人力所能支配和控制;(2)人格權理論及制度關于生命健康權的保護對于環境保護也是不足的,生命健康權的保護以對人身權的直接侵害為構成要件,而環境保護中更應注重對這種傷害發生的預防;(3)傳統的侵權理論圍繞所有權和人格權的保護確立了一系列保護原則難以適用對環境的保護。94、環境法律關系中環境管理主體的權利(1)環境管理規范制定權;(2)環境行政處理權;(3)處罰強制權;(4)物權;(5)環境司法權。95、從傳統行政法的內容和原則角度回答行政法對環境保護的缺陷和不適應性(1)傳統行政法以約束或控制政府權力為核心,對于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作出了較為嚴格的限制;(2)傳統行政法以權力行使作為基本的行為方式,單方面干預相對人的權利義務,且對相對人具有拘束力(3)傳統行政法手段大量運用于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領域,一般是在發生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或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后果時才對相對人施以管制,不能滿足環境保護要以預防為主的需要96、我國礦產資源法所規定的礦產資源保護制度的內容(1)對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實行計劃開采。(2)對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和伴生礦產實行綜合勘探與綜合開采。(3)要求采取合理的開采順序、方法和工藝。97、環境違法行政的特點(1)環境違法行政的行為人是環境行政主體;(2)環境違法行政是在環境行政管理過程中的違法;(3)環境違法行政是通過環境行政人員表現出來的;(4)環境違法行政包括違反環境法規的行為和違反行政法規的行為;(5)環境行政違法承擔的懲罰性后果是行政處分,補救性后果主要是行政賠償。98、環境法與自然資源法的區別:(1)自然資源法以自然資源的權屬為核心而展開,對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與管理制度無一不與確定自然資源權屬緊密相關。而環境法則是以公民環境權及其保護為核心。(2)自然資源法以自然資源的物質利益或經濟利益為立法基礎,其基本宗旨在于保護充分地利用各種自然資源的經濟價值。而環境法則注重環境要素的整體性與生態效益,利用是為了更好地保護。(3)自然資源法的調整方法基本上保留了傳統的行政法、民法、刑法手段的特性。而環境法則在很大程度上突破了傳統法律規法,形成了相對獨立的理論和調整方法。(4)自然資源法的客體范圍窄于環境法。99風險預防原則的法律適用(1)閾值的確定(2)利益的均衡(3)適當預防措施的采用100。環境管理主體的權利:1、環境管理規范制定權2、環境行政處理權3、處罰強制權4、物權5、環境司法權。101環境法的主體:即管理主體和受制主體。一般而言,管理主體是能夠代表國家行使環境保護職能的各種國家機關;受制主體則是在經濟和社會活動中接受國家的調控和管理的主題,包括企業、公民、社會團體等。102環境管理主體的權利和義務:(1)環境管理主體的權利:環境管理規范制定權;環境行政處理權;處罰強制權;物權;環境司法權。(2)環境管理主體的義務:管理性義務;服務性義務;接受監督的義務。103受控主體的權利和義務:(1)受控主體的權利:參加環境管理權;環境使用權;保障權;受益權;申訴和控訴權。(2)受控主體的義務:遵守和維護環境法律的秩序;服從國家環境管理的義務;服從制裁的義務。104環境行政處罰的形式:警告;罰款;拘留;沒收;停業、關閉;扣留或吊銷許可證。105環境保護基本法的基本類型:政策宣示型立法;全面調整型。106現場檢查的秩序:檢查前的準備;明示身份,進入現場;檢查;總結歸檔。107強制應急措施的內容:(1)立即采取技術上可行,并且可以得到保障的措施,以消除污染危害,或阻止污染危害的擴大;(2)即使通報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使其指導污染事故發生;(3)迅速報告當地環保部門和有關部門,請求技術指導和幫助;(4)有效地執行人民政府采取的應急措施的命令,按照命令驚醒或者協助進行應急處理和救助工作。108環境影響評價的原則:客觀、公開、公正的原則;綜合評價原則;可運用性原則。109節能法律制度:節能規劃計劃制度;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節能標準制度;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用能產品、設備和工藝淘汰制度。110森林保護制度:限量采伐和采伐更新制度;林業基金制度;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費制度;封山育林制度;群眾護林制度;森林防火制度,防治森林火災;森林病蟲害防治制度;珍貴木材的出口禁限制度;森林治安管理制度。112森林公園的分級1國際森林公園的確定標準為:森林景觀有沒,人文景物相對集中,觀賞、科學文化價值高,地理位置特殊,具有一定區域代表性、旅游服務設施齊全,有較高的知名度。2省級森林公園的確定標準為:森林景觀有沒,人文景物相對集中,觀賞、科學文化價值較高,在本行政區內具有代表性,具備必要的旅游服務設施,有一定的知名度。3市、縣級森林公園確定標準為:森林景觀有特色,景物景點有一定的觀賞科學文化價值,在當地知名度較高。113固體廢物污染的概念及其危害1占用土地、污染土壤2污染水體3污染大氣4嚴重影響城鄉環境衛生,對人體健康形成威脅。114.簡述環境法的本質(1)環境法是人自然共同體規則(2)環境法是調整人自然人關系的規則(3)環境法是溝通與協調的法律規115.人類與環境的關系答:對于人類與環境的關系,應當從人、社會和自然的統一性上來認識人在自然界中的位置以及人與自然的關系?,F實的世界不是人的世界和自然的世界的簡單相加,而是它們相互作用構成的系統?,F實的人與自然的關系一方面是社會歷史的關系,一方面是自然歷史的關系。1、人類是自然環境的產物,是大自然的組成部分。2、人類有目的地改造環境,環境又反作用于人類,影響人類的生存與發展,環境與人類相互依存、相互制約。3、人類與環境在相互作用過程中共同前進。116現場檢查制度的概念?答:現場檢查制度是指環境保護部門和其他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管轄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遵守環境法律,法規,執行其命令,決定的情況以及其他與環境保護有關的情況,直接進入現場檢查的一種環境法律制度?,F場檢查是環境行政監督的一項措施,現場檢查的主體是享有現場檢查權的環境監督管理部門,現場檢查的對象是檢查部門管轄范圍內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117環境侵權責任的法律特征表現在哪些方面答:一環境侵權責任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二環境侵權責任具有強制性,三環境侵權責任的形式主要是財產責任,但也不限于財產責任。118專門環境訴訟具有哪幾個方面的特征?答:一訴訟的整體性,二內容的綜合性,三目標的雙重性,四程序正義的獨立價值,五程序設置向弱者一方傾斜。119現場檢查必須遵守的程序答:一檢查前的準備,二明示身份,進入現場,三檢查,四總結歸檔。120水資源開發利用制度答:一生態用水制度,二綜合利用制度,三移民安置與移民補償制度。121節約用水制度答:一建立節水型社會原則,二用水總量控制與定額管理相結合制度,三用水計量與水價制定機制,四節水技術,各種用水控制等制度。122、環境依不同的標準分類(1)產生的原因不同,分為第一環境問題和第二環境問題(2)造成的危害結果的不同。分為環境污染和自然資源破壞123、可持續發展為理解環境法理論提供認識論和方法論(1)突破理論瓶頸的動力與路徑(2)合法性與合理性的雙重倫理支持(3)理論與實踐創新的方法論指導124、環境法在促進可持續發展方面的特殊功能(1)一方面它具有法的屬性,另外,也是國家在法定范圍內依法定程序調節環境保護秩序,保證其調節的社會價值取向,防止國家利益侵害社會利益(2)不僅具有一般法的穩定性屬性,更具有其他法不突出的靈活性(3)通過獨特的調整方法來促進可持續發展(4)與基礎法部門共同構成一個完整、有序的法體系125、環境權對傳統的法律的公、私二元結構提出了挑戰(1)重構公民與國家的關系(2)重構私法與公法的關系(3)重構權利與權力的關系126、對環境權的全面認識(1)環境權是新型人權(2)環境權是復合型權利(3)環境權是體系化的權力127、環境權的邏輯構成(1)價值層面的環境權(2)憲法層面的環境權(3)具體制度層面的環境權128、環境權與傳統民法上的財產權和人身權的區別(1)環境權的產生和目的與財產權、人身權不同(2)環境權是一項有限度的權力(3)環境權是社會性私權,而傳統的財產權和人身權是純粹的個人私權129、國家環境管理與社會環境行政管理的關系(1)國家環境管理是國家的一項基本職能,是一種組織活動(2)國家行政管理主要通過環境行政實施,而環境行政是一種直接的經常的國家職能,它具有行為方式的直接性和時間上的連續性和不可中斷性130、環境行政合同的主要條款(1)一般行政條款所應具備的主要條款,包括標的、環境指標、價款和酬金、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2)根據法律的規定或按環境行政合同的性質所必須具備的條款(3)當事人一方必須規定的條款131、環境法律責任的理解(1)是環境法律的否定性評價(2)是環境法律上的不利后果(3)是一種特殊意義上的義務132、補償性的行政責任(1)承認錯誤、賠禮道歉(2)恢復名譽、消除影響(3)履行職務(4)撤銷違法(5)返還權益(6)恢復原狀(7)行政賠償133,環境行政相對人違法的種類(1)自然環境保護方面的行政違法行為(2)防止污染和其他公海方面的違法行為(3)景觀保護方面的行政違法行為134、環境侵害的特征(1)是具有社會性的個人利益侵害(2)是對人類環境資源多元價值的侵害(3)是一種復雜的侵害135、無過錯法律責任的法律特征(1)不考慮雙方當事人的過錯(2)不能推定加害人有過錯(3)因果關系是決定責任的基本要件(4)有民法和環境法的特別規定(5)通常與保險制度,責任分擔制度相聯系,并且通過這些制度加以實現136、環境刑事責任的特征(1)刑法在環境保護方面的范圍擴大(2)特別刑法的出現(3)擴大刑罰的范圍(4)環境刑事責任形式較為廣泛地運用了財產刑137、環境危害結果大體包括了四個方面(1)行為已經造成了一定的損害結果,才能構成犯罪(2)以行為可能引起某種損害結果作為構成某種犯罪的必要條件(3)以行為造成的嚴重后果作為加重處罰的依據(4)不對行為所造成的具體損害結果作出規定138、環境訴訟的基本特征(1)公法手段對私法領域的介入,導致行政權的擴大以及對民事權利的直接裁量(2)對行政權、民事權利主張的雙重審查(3)社會公共利益的裁量(4)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的運用139、國家環境保護部及地方環保局的職責1、擬定環境保護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規章,監督檢查法規的貫徹實施。2、制定環境保護方針政策3、制定國家環境保護規劃和計劃4、組織擬定并頒布國家環境質量、污染物排放等各類環境標準5、綜合管理全國陸地、水體、大氣、土壤以及海洋、城市環境的保護6、組織審批環境區域評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7、開展放射性防治工作8、綜合管理全國自然環境保護工作9、負責全國環境統計、環境監測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10、制定國家環境科技政策和科技發展規劃11、開展和推廣多種形式的環境保護宣傳和教育活動12、知道全國環境保護隊伍建設13、開展環境外交和環境保護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等。140、環境監測的任務1、進行環境質量方面的檢測,對組成環境的各項要素進行經常性檢測,及時掌握、評價并提供環境質量狀況及發展趨勢;2、進行環境污染監督方面的監測,即對各個有關單位排放污染物的情況進行監視性監測,為執行各種環境法規、標準,實施環境管理提供準確、可靠的監測數據;3、進行環境科研和服務方面的監測,發展環境監測技術,為環境科技的發展積累背景數值和分析依據。141、環境發展綜合決策的內容。1、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的功能在于協調利益、平衡關系2、綜合決策的需求來自利益主體的多元化3、綜合決策是一種以和諧的方式緩解或消除沖突的方法4、綜合決策是一個雙向互動的過程142、環境影響評價的篇章和說明的內容包括1、實施該規劃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2、預防或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143、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內容1、建設項目概況2、建設項目周圍的環境現狀3、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4、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措施及其技術、經濟論證5、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分析6、對建設項目實施環境監測的建議7、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144、清潔生產的主要內容包括1、對生產過程,要求解約原材料和能源,淘汰有毒原材料,減少、降低所有廢棄物的數量和毒性2、對產品,要求減少從原材料提煉到產品最終處置的全生命周期的不利影響3、對服務,要求將環境因素納入設計和所提供的服務中145、環境要素保護法的特點1、環境要素保護法以環境要素的基本特點為立法的科學依據2、環境要素保護法在立法中必須充分體現開發利用與保護相結合的指導思想3、環境要素與人類生存密切相關,對其保護應包括兩方面的內容,即改進環境質量和合理利用自然資源,并且這兩方面的內容是緊密聯系的4、環境要素保護法是環境保護基本法的下位法146、土地保護法的主要內容1、將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確立為我國的基本國策2、土地資源管理體制3、關于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規定4、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147、水土保持的管理制度:1、水土保護的方針2、水土保持的管理制度3、水土保護激勵措施4、禁限制度5、水土保護的義務水土保持的義務1、從事林業活動應采取的水土保持措施2、修建鐵路、公路和水工程應采取的水土保持措施。3、開辦大中型企業應采取的水土保持措施。148、土地沙化的預防制度1、監測統計制度2、預報制度3、開發禁限制度4、退耕還林還草制度5、環境影響評價制度149、沙化土地的治理制度1、政府治理責任2、公益性治沙3、委托或合作治理4、單位治理責任5、集中治理5150、合理開發養殖業制度1、水域利用規劃與養殖證制度2、重要養殖水面保護制度3、品種保護及審定制度4、養殖生產禁限制度151、合理捕撈制度1、捕撈限額制度2、漁業捕撈許可證制度152、漁業資源的增值和保護制度1、漁業資源增值保護費制度2、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制度3、漁業資源開發利用禁限制度4、珍貴、瀕危水生動物保護制度153、水法的主要內容1、水資源權屬制度2、水資源管理體制3、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4、水資源規劃制度5、水資源開發利用制度6、水資源保護制度7、節約用水制度154、水資源管理體制1、改變原來的單純區域管理模式,確立了流域管理與區域管理相結合的新模式2、進一步完善了統一管理與分部門管理的體制,確立了統一管理與部門管理相結合、監督管理與具體管理相分離的原則。155、水資源規劃制度1、國家水資源戰略規劃2、水資源供求規劃156、水資源開發利用制度:1、生態用水制度。2、綜合利用制度。3、移民安置于移民補償制度。水資源保護制度1、水資源開發利用行為人維護水體自然凈化能力的義務2、地下水開采禁限制度3、水功能區劃制度4、飲用水資源保護制度157、節約用水制度1、建立節水型社會原則2、用水總量控制與定額管理相結合制度3、用水計量與水價制定機制4、節水技術、各種用水控制等制度158、礦產資源監督管理制度1、礦產資源規劃制度2、礦產資源勘查登記制度3、采礦許可證制度4、礦產資源補償費制度159、礦產資源保護制度:1、對特定礦區和礦種實行計劃開采。2、對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和伴生礦產實行綜合勘探與綜合開采。3、要求采取合理的開采順序、方法和工藝。160、野生動物保護法的主要內容1、野生動物分級保護制度2、政府的保護職責3、野生動物保護的管理制度161、政府保護野生動物的職責1、劃定自然保護區2、環境影響評價3、拯救與補償措施162、野生動物保護的管理制度1、野生動物資源檔案制度2、特許獵捕證制度3、馴養繁殖證制度4、狩獵證及持槍證制度5、狩獵禁限制度6、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制度163、我國關于野生植物保護的法律制度1、野生植物權屬2、野生植物保護的監督管理體制3、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制度和分級保護制度4、野生植物資源檔案制度5、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采集證制度6、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進出口許可制度7、野生植物生長環境保護制度8、野生植物的收購、銷售管理制度164、保護風景區名勝區的法律規定1、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和管理2、風景名勝區的分級審定3、風景名勝區的環境質量保護制度4、風景名勝資源保護制度5、風景名勝區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制度165、環境要素污染防治法的特征1、環境要素污染防治法是針對某一環境要素的污染防治所進行的綜合性立法,其內容涉及對該環境要素的全面保護。2、環境要素污染防治法是環境法的一個亞子系統,它也是由某一環境要素保護的專門單行法及其相關法規構成的系統性規范,并非僅指某一具體的單行法。3、環境要素污染防治法與環境要素保護法之間應是互相協調與互相配合的關系。93、對大氣污染的監督管理制度1、環境影響評價以及措施配套制度2、排污申報制度3、排污費制度4、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和許可證制度5、限期治理制度6、大氣污染重點城市的劃定7、特別控制區制度8、清潔生產制度9、污染設備名錄制度10、強制應急制度11、現場檢查制度12、大氣污染監測制度13、大氣環境質量預報制度166、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度1、水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2、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3、排污許可制度4、排污申報制度5、排污口的設置規定6、水污染監測制度7、排污費制度8、現場檢查制度9、跨區水污染糾紛行政處理制度167、水污染防治措施1、水污染防治的禁限制度2、工業水污染防治制度3、城鎮水污染防治4、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制度5、船舶水污染防治制度168、海洋環境監督管理制度1、規劃制度2、跨區域、跨部門協商或協調制度3、海洋環境標準制度4、有償使用制度5、限期治理制度6、清潔生產制度7、監測制度8、強制應急措施9、海上聯合執法制度10、現場檢查制度169、海洋生態保護制度1、海洋自然保護區制度2、海洋特別保護區3、合理開發利用海洋資源制度170、防治陸源污染物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制度1、排污口控制制度2、排污申報制度3、禁限制度4、危險廢物轉移控制5、城市污水綜合整治6、其他污染源控制171、防治船舶及有關作業活動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制度1、船舶排污控制2、海損事故控制3、船舶油污損害賠償責任制度4、危險貨物載運控制5、特許制度6、強制應急制度7、報告制度172、防治工業噪聲污染制度1、建設項目管理制度2、環境噪聲排放申報登記制度3、強烈偶發性噪聲申請、公告制度4、限期治理制度5、污染協議。173、防治建筑施工噪聲污染制度1、環境噪聲施工場界排放標準2、事先申報制度3、禁限制度174、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一般規定1、禁限制度2、強制回收制度3、防治污染措施4、固體廢物國內轉移制度5、固體廢物進口制度175、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1、企業的義務與責任2、工業固體廢物申報登記制度3、再利用制度4、企業完全責任制度5、特定企業的義務176、生活垃圾污染環境的防治1、政府的職責2、居民的義務3、城市固體廢物控制177、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特別規定1、危險廢物識別標志制度2、危險廢物申報制度3、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制度4、排污收費制度5、許可證制度6、分類處理制度7、危險廢物轉移制度8、應急制度9、過境轉移制度178、防止農藥污染環境的法律規定1、農藥監督管理體制2、農藥分類制度3、農藥使用范圍制度4、農藥的購買、運輸和保管制度5、農藥使用制度6、個人防護制度7、農藥登記制度8、農藥安全使用標準制度論述1、可持續發展觀的核心價值:生態人類中心主義:可持續發展作為一種解決人與自然矛盾關系的新思維,是對人類自身的位置和人與自然關系的重新審視。這也是人類中心主義的一個最根本的轉向,因為它以新的理論觀、價值觀和自然觀來處理人與自然之間的關系,主張在人與自然的相互作用中,在將人類的共同的、長遠的和整體的利益置于首要地位的同時,還應當考慮將人類利益作為人類處理同外部生態環境關系的根本的價值尺度。它認為,人類保護環境的最終目的只有一個,即實現自身的利益和發展。為了區別于傳統的“人類中心主義”,我們將這種新的形態稱為“生態人類中心主義”。1可持續發展的核心是以人為本可持續發展的核心思想是健康的經濟發展應建立在生態可持續發展能力、社會公正和人民積極參與自身發展決策的基礎上。首先,可持續發展并不否定經濟增長,但這種增長必須是良性的、健康的。其次,增長不能只滿足一部分人的需要而忽視甚至否定了另一部分人的需要,因為富國的“消費過度”和窮國的“被迫消費不足”之間的不平等關系是造成環境惡化和資源枯竭的一個重要原因。再次,增長也不能只局限于國家和政府的決策,不能只靠政府以強制性命令的形式執行經濟增長的各項指標,而必須依靠公民的自身參與,當人們都積極地關注和投人經濟增長對自身帶來的各種福利時,經濟才會實現真正的增長,否則缺乏支撐力。其實,為人類的可持續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既為人類創造一個可持續的生存和自然環境,又為人類創造一個公平的、人人都有權要求自身發展的社會秩序,是建立在生態可持續、社會公正、人民積極參與決策基礎上的經濟發展的基本主題。2可持續發展的目標是人類需要的滿足可持續發展的目標是:既要使人類的各種需要得到滿足,個人得到充分發展,又要保持資源和生態環境不對后代的生存和發展構成威脅??沙掷m發展的前提是當代人的生存和發展,如果當代人沒有足夠的資源和資料以供自己的需求,而使自身生存都成了負擔,遑論后代人的權利?所以,可持續發展必須首先保障當代人的利益,這就要求當代不同國家、地區之間在利用資源和環境時,必須考慮分配的公平性。聯合國環境署在關于可持續發展的聲明中明確指出:“要達到可持續發展,涉及國內合作和國際的均等,包括按照發展中國家的國家發展計劃的輕重顰毒及發展目的,向發展中國家提供援助?!蔽覀兊墓餐磥硪舱J為,可持續的發展要求滿足全體人民的基本需要和給全體人民機會以滿足他們要求較好生活的愿望。1所以,可持續發展要求當代人之間公平。同時,由于人類社會的整體性,現在和未來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后代人也有求得自己生存和發展的權利,因而可持續發展要求當代人給后代人提供至少和自己從前輩人那兒繼承的一樣多甚至更多的資源。如果某一代人給后一代人的財富少于他們所繼承的,就意味著使后一代人的生存狀況惡化。所以,當代人又要保存資源和生態不對后代的生存和發展構成威脅。3可持續發展的根本原則是人類的自身發展可持續發展可以歸結為三個原則,這些原則都是以人的發展為基本目標的。(1)公平性原則,強調本代人之間的公平和代際之間的公平;(2)持續性原則,人類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不能超越資源和環境的承載能力;(3)共同性原則,雖然各國可持續發展的具體模式不同,但人類只有一個地球,面臨共同挑戰時,人類只有形成共識、采取共同的行動,才能實現共同的未來。這些原則無不體現著對人類自身發展的高度關懷,無不是為了人的發展而提出的要求??梢哉f,可持續發展中所有的具體戰略與措施,都是圍繞著人的利益展開的,因此,作為人與自然關系的可持續發展,其著眼點也就在人這一矛盾體上,它所要求的保護自然、保持生態平衡都不過是為解決這一主要矛盾而創造客觀條件。當然,它對主客體關系進行了新的拓展,為在人類自身發展的前提下,重新認識人與自然、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并協調這種關系開辟了道路。由此可以看出,可持續發展既堅持人與自然兩個方面的和諧,又要求在二者和諧的基礎上以人為發展中心,把實現人的全面發展作為一切行動和措施的最終目標。因此,我們認為,可持續發展并沒有完全脫離“人類中心主義”而徹底走向“生態中心主義”;(3但是,它又的確是在對傳統的“人類中心主義”進行深刻反思的基礎上,提出的一種新的發展觀。因此,我們不能簡單地將可持續發展與“人類中心主義等同。它對傳統的“人類中心主義”、“大國歧視”進行了批判,不再將“人類利益理解為狹隘的少數人利益或者大國利益,也不再將“公平”局限于當代人。它所提出的“兩種類型的發展”以及“兩種公平”都充滿了生態倫理的觀念,可持續發展對于主客體關系的重構更是為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提供了新思維。2、環境公平原則(一)環境公平原則的涵義環境公平原則,是指對環境問題所涉及的相關主體,如開發者、污染者、受益者以及主管者等,在使用環境資源或對環境資源造成污染和破壞時,應當按照環境正義精神,公平分配相關利益及其負擔,以平衡各種利益關系、保護環境資源和維持生態平衡。環境法的公平原則包括兩個方面的具體內容:一是環境利益的公平享有;二是環境責任的公平負擔。1環境利益的公平享有環境利益的公平享有,是指所有的當代人與后代人都享有平等地開發、利用環境資源的權利。這是可持續發展思想的核心,也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必備條件。它由代內公平和代際公平兩部分組成。代內公平是指所有的當代人,無論其國籍、種族、性別、貧富、文化水平,都平等地享有利用自然資源和享受清潔、良好環境的權利。在當今世界,無論是在國與國之間,還是在一國內的不同群體之間,都存在著大量的不公平現象。在國際上,發達國家將自身發展建立在對發展中國家自然資源的剝削和掠奪的基礎上,同時,由于其高消費的生活方式和高消耗的生產方式,發達國家造成了大部分的環境資源壓力;在一國內,也普遍存在著弱勢群體與強勢群體之間在享有環境資源上的不平等現象礦因此,代內公平是可持續發展所必須實現的目標。2環境責任的公平負擔環境責任的公平承擔,是指環境責任必須得到公平的分配。換言之,由于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而產生的各種環保責任,應在國家、企業和個人之間進行公平的分配。需要指出的是,這里的環境責任,是法理學意義上的廣義責任,包括第一性義務與第二性義務兩個方面,即既有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的承擔,也有不履行義務或者侵犯他人權利而形成的后果性義務的承擔。人們對環境責任負擔問題的認識和確立,經歷了一個逐步深化的過程。在過去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環境長期被認為是無主物,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組織和個人,只要對其他人的人身和財產沒有造成直接的侵害就是合法的,不必承擔任何環境責任。但隨著環境危機愈演愈烈,國家對環境保護的投入也越來越大,使政府不堪重負,并且形成越治理污染越嚴重、治不勝治的惡性循環。為此,公眾對這種做法提出質疑和反對:個別主體追求經濟利益而給環境造成的外部不經濟性,憑什么要全體納稅人或受害人來負擔?換言之,即由全體公眾乃至社會來承擔治理污染的費用形成了“企業賺錢污染環境,政府出資治理環境”的困境。這種現象不僅使得環境利益主體的權利義務極不對稱,背離了社會的公平與正義,而且也不能有效地遏制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環境責任的公平負擔從根本上說,實際上是相關費用的公平承擔問題。一般而言,治理污染費用、環境恢復費用、預防費用、損害賠償費用構成了環境責任的全部,應由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企業或個人承擔。但是,環境污染侵害具有累積性和多元參與性,一項污染往往是多個污染者長年累積的結果,如果由所有的污染者承擔責任,常常會出現舊污染者難以認定的問題;而如果強令由個別或現有的污染者承擔歷年積累的環境侵害責任,則很容易由于污染者賠償能力的不足而無法實現,同時也與公平觀念相悖。因此,此時需要國家出資,與污染者共同承擔環境責任。在國家承擔的范圍上,“如果以國家補償的方法來進行全面、悉數的損零填補不妥當,畢竟,這仍然是花人民的錢。理想的方法是:國家以人民的稅收出賢一部分,另外由現行的污染者與可得知的舊污染者負責一部分,如此共同來賠償”。總之,應根據公平理念和具體情況,來分配國家、企業和個人所承擔的環境責任。(二)環境公平原則的法律適用1實現環境利益的公平享有(1)明確規定公民環境權。每一個公民,無論是當代人還是后代人,都平等地擁有享受清潔、良好環境的權利,這是實現代內公平和代際公平的前提與基礎。(2)建立完善的生態補償制度。目前在環境利益的享有上存在著大量的不公正現象。對此,應有相應的制度加以矯正。在這方面,生態補償正是發揮該功能的制度。一方面,通過對因環境保護而喪失發展機會或遭受污染物轉移的區域進行資金、技術和實物的補償,實現不同群體間的代內公平;另一方面,通過對由人類活動造成的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進行補償、恢復和綜合治理,保證環境資源的可持續利用能力,實現當代人與后代人之間的代際公平。(3)積極探索實現后代人環境權的制度安排。后代人由于尚未出生,其權利就必須通過當代人的行為加以實現。在世界各國的法律實踐中,已經有了一些積極的探索,如法國成立了后代人委員會,旨在建立后代人利益的代理機制,以保障在當前的政府政策和決策中體現后代人利益。但從總。體上看,如何通過恰當的制度安排實現后代人的環境權,目前尚無定論:還需要繼續探討。2實現環境責任的公平負擔(1)污染者負擔制度。污染者負擔制度有利于推動污染者合理利用環境和資源,提高其對周圍環境資源的利用效率,從而實現整個環境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并達致社會公平。實踐中,我國已發展出一系列完整的制度設計與法律規范,用以保障污染者負擔制度的貫徹和實施。具體而言,包括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排污收費制度、污染者保護治理環境的責任制度等。(2)開發者養護制度。開發者養護是指開發利用環境資源者,不僅有依法開。發自然資源的權利,同時還負有保護環境資源的義務。這一制度體現了“開發利用與保護增殖并重”方針,即對于可更新資源,應當在不斷增殖其再生能力的前提下持續使用;對于不可更新資源,應當節約利用、綜合利用。開發利用環境資源的單位和個人,不僅有開發利用的權利,還負有養護的義務。(3)受益者補償制度。受益者補償主要包含有兩大內容:其一,針對以環境資源的利用而營利的單位或個人,即利用環境資源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承擔經濟補償責任置其二,針對使用消耗自然資源或對環境有污染作用的產品的消費者,他們的消費活動如果消耗自然資源或對環境有污染作用,也必須承擔經濟補償責任。具體包括排污收費或環境稅制度、廢棄物品再生和回收制度、自然資源補償費和稅收制度、環境保護的共同負擔制度。(4)主管者負責制度。確立主管者負責制度,也就是保障政府的環境保護責任,這有利于各級政府克服片面追求經濟效益而忽視環境保護的觀念,使政府加大對環境保護工作的投入,使環境保護工作歸于實處。通過建立環境責任考核、獎懲制度,明確企業、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承包人保護生態環境、防止污染的責任,從而調動其保護生態環境、防止污染的主動性。為達到這些目的,必須實行環境保護的目標責任制、單位環境保護責任制和考核制度、環境保護行政問責制等。3、環境法律關系的客體(一)環境法律關系的客體的概念在法學理論中,對于法律關系的客體有不同的理解。有的學者從主體參加法律關系的動因出發,主張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法律關系所產生的事物;有的從主體參加法律關系的目的出發,認為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法律關系所要達到的事物;有的從參加法律關系的主體所能實際作用的事物出發,認為法律關系的客體是主體的行為可以施加作用或者必須施加作用的事物。我們認為,法律關系的客體是主體參加法律關系的動機和目的的統一。據此可以說,環境法律關系的客體是環境法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能實際作用的事物。在環境法律關系中,如果僅僅只有主體和主體的權利義務,而無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具體事物,那么權利與義務則是無本之木,主體之間建立環境法律關系也就失去了意義。因此,環境法律關系的客體是環境法律關系的當然要素。(二)環境法律關系客體的范圍環境法律關系客體的范圍是與環境法的調整對象緊密聯系的。根據我們對環境法調整對象的認識,可以將環境法的客體確定為以下兩類:1環境資源。在自然環境要素對人類生存和發展的重要意義的基礎上,我們將整個自然環境稱為環境資源。根據生態學上的最小限制律,任何一個環境要素的惡化都會導致整個環境質量的降低。所以,環境資源是一個綜合體,是較之于單個環境要素的個別生態作用更大的綜合效應體。在這里,我們指的是由法律所確認的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客觀物質條件的總和,它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要素及其綜合環境效益。環境資源不同于一般的財產,其環境效能或生態效益是無法用金錢來表示的。因此,對于環境資源,國家禁止破壞和污染,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以任何手段侵占或轉讓;對環境資源只得依法合理開發、利用,并必須進行綜合利用,實行環境效益與經濟效益相統一原則。2環境行為。環境管理行為是指環境法主體在開發、利用和保護、改善環境的過程中,為達到協調人類一環境關系的目的,而進行地有目的、有意識的活動。它包括管理主體的行為和受控主體的行為。這種行為,可以表現為具有權力因素的環境管理行為,如環境管理機關的職權行為;又可以表現為具有財產因素的行為,如對開發利用環境者對環境資源的開發利用的合法利益等。(三)環境法律關系客體的特征1作為環境法律關系客體的環境資源具有強烈的生態性,而非經濟性。民事法律關系和經濟法律關系上的物所具有的都是經濟性或物質利益性特征。而在環境法律關系中,各環境要素的生態效益是第一位的。因此,環境法為實現自身的立法目標和宗旨,往往對物的經濟效益進行限制。2環境行為是環境法律關系的經常客體。由于環境法主要調整由國家干預的環境社會關系,而環境法對此類關系的調整,又通過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管理機關的職權以及實施這些職權來實現的。同時,人們對環境的開發、利用又是與社會經濟發展和人類生存密不可分的,對環境的保護行為反映在社會經濟活動的各個方面,這就決定了行為是環境法律關系最重要和最經常的客體。4,環境權的人權屬性。1,環境權是法律上的權利。2,環境權是一項基本人權。a環境權作為一項人權已為一系列國內和國際法文件所肯定。環境權“是一項所謂的第三代權利或相關權利。b環境權作為一項基本人權,其核心是生存權。c公民環境權具有作為人權的本質屬性,這些屬性可歸納為:整體性與個體性的統一;長遠利益和眼前利益的統一;權利與義務的對應性;權利實現方式的多元性。3,環境權是獨立的人權。a環境權是以環境危機為背景而產生和發展起來的一項權利,它源于人類對自己與環境關系的重新認識。b環境權既是其他人權的基礎,更是對其他人權的控制。c已有的某些人權不能成為阻礙新的人權產生的理由。4,環境權是確定的權利。a環境權的主體包括當代人和后代人。b環境權的對象是人類環境整體。c環境權的事實方式也是多樣化的。d環境權是權力與義務的統一。e環境權的正當性來自于環境保護對于人類生存和發展的需要。5、環境權的內容6環境權作為新型人權,并非一項單獨的權利,而是一個由公權與私權、程序權利與實體權利所構成的內容豐富的權利體系。它在程序上表現為國家環境管理的參與決策權,實體上則被賦予民事權利的性質。它以資源的開發、利用權為中心,體現作為公共物品的環境對私體的客觀價值,通過成本收益的效用比較來參與經濟流通過程。從各國環境權理論和實踐方面分析,可以對環境權的內容進行不同的分類。一般是從權利的表現形式對其進行分類,按照這種標準,環境權至少應包括如下內容。(一)環境資源利用權環境權的核心在于保障人類現在和將來世世代代對環境的利用,以獲得滿足人類生存需要和經濟、社會發展的必要條件。因此,環境權首先要肯定其主體對環境的利用權,事實上,各國環境立法的實踐也都立足于對環境資源利用權的規定。將環境資源利用權確定為一項權利,才可以使義務主體承擔義務,也才可以使權利主體的權利濫用受到限制,因為,在法律上沒有無限制的權利。一方面,對環境資源利用權的確立,意味著為人類使用環境提供合法性依據。有對環境的利用,就有污染物的排放和對自然環境的改變,只有在環境資源利用權的基礎上,才能成立環境標準、環境許可、環境開發的各種制度,也才有以環境容量為核心的環境資源使用權交易制度的形成。另一方面,對環境資源利用權的確立,意味著國家及其與權利主體相對應的個人和團體所必須承擔的義務的確定,國民的環境資源利用權在受到不法侵害時,法律將為其提供強制性保障,從而為國民向國家、向他人主張環境權奠定了基礎。現有的各國環境立法中關于日照權、眺望權、景觀權、靜穩權、嫌煙權、親水權、達濱權、清潔水權、清潔空氣權、公園利用權、歷史性環境權、享有自然權等都是關于環境資源利用權的規定。在美國、日本、印度、菲律賓、哥斯達黎加等國也都有保護環境資源利用權的司法實踐。(二)環境狀況知情權環境狀況知情權又稱信息權,是國民獲得本國乃至世界的環境狀況、國家的環境管理狀況以及自身的環境狀況等有關信息的權利。這一權利既是國民參與國家環境管理的前提,又是環境保護的必要民主程序?!叭藗冇袡嘀拉h境的真實狀態。這一權利在立法中也得到了明確的承認,。環境狀況知情權主要是由法定程序加以保障的一項權利。有關獲得環境信息的程序立法在此就尤為重要,如國民如何獲得信息?獲得何種信息?對于獲得的信息的反饋有無途徑?等等。從另一方面看,環境狀況知情權是對政府環境行政機關權力的限制,它要求環境行政機關負有披露信息的義務,對于不履行職責者,將產生法律后果。在此意義上,環境狀況知情權又是監督權的一種表現。現行立法除了少數國家對環境狀況知情權有比較明確的程序性規定以外,專門對其程序的規定較為少見。我想這可能與環境狀況知情權中所包含的應該知道的必須是具體的信息有關。從國家權力設置的角度,也有對環境管理行政機關發布信息的規定,但在本質上與規定國民的環境狀況知情權還是有立法思想上的差別的。從國家權力的角度立法與從國民權利角度的立法所反映的是法律本位的不同,也反映出國家對國民在環境保護中的地位認識的不同。(三)環境事務參與權環境事務參與權至關重要,“人們通過參加決策、制定政策即控制各種活動包括本文討論過的領域中的那些活動在內,自覺和民主地投入致力于發展的努力”,是保護人權免受一切政策制定之偏向之消極影響的方法之一。各國在立法上對國民的參與權規定得較為充分。具體包括:1參與國家環境管理的預測和決策過程,即參與國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各種環境規劃的制定,參與環境管理機關的管理活動。在國家環境管理中,公民有參與管理的權利,但從國家環境管理的意義上,公民的參與僅僅是通過選舉、討論和批評等方式進行。而在這里,公民作為環境權的享有者,則是自始至終參與到國家環境管理的預測和決策過程中去,享有比行政法上更廣泛的權利。2參與開發利用的環境管理過程以及環境保護制度實施過程。3參與環境科學技術的研究、示范和推廣等。4組成環境保護團體,參與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和實施公益性環境保護行為。各種環境保護的團體和組織是公民參與的重要形式,各國法律都給予了這些團體和組織以一定的法律地位,賦予其特殊的法律主體資格,積極鼓勵它們廣泛參與環境保護的各項活動,這一權利是與公民的自由權緊密結合的。5參與環境糾紛的調解。在設有調解程序的國家中,公民可參與污染糾紛的調解工作。(四)環境侵害請求權環境權中所包含的環境侵害請求權,是公民的環境權益受到侵害以后向有關部門請求保護的權利。它既包括對國家環境行政機關主張權利,又包括向司法機關要求保護權利,具體表現為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行政復議和國家賠償的請求權、對他人侵犯公民環境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和停止不法侵害的請求權等。6、環境權的民法保護機制:環境權的民法構造,是將現有民法制度與生態化的民法制度進行整合的過程,這個過程應包括兩個環節:一是對現行民法制度中可能關系到環境資源開發利用內容的部分進行生態化解釋或對接;二是對現行民法制度中沒有的但環境資源保護確有需要并且可能的內容建立新的制度體系。(一)現行民法制度的生態化拓展在現行民法制度中,已有部分關于環境資源的權利配置制度(如物權制度,尤其是不動產物權制度)、部分關于人類生存的權利配置制度(如人格權制度,尤其是生命健康權制度)以及部分關于侵害環境資源的權利救濟制度(如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制度)。這些制度也許在過去并非直接以環境保護為目的或者立法者并非站在保護環境資源的生態價值的角度而制定,但不可否認的是,這些制度在客觀上具有保護環境資源的生態價值的作用。對這些制度可以從兩方面進行生態化對接:1通過制定特別法將這些制度中有利于環境資源保護的內容規范化,并從環境資源保護的角度對其作出或限制或禁止或鼓勵的規定。如在森林法中規定林木所有人采伐超過一定數量的林木,必須事先征得林業主管部門的同意。事實上,各國的民法以及環境資源立法在這方面已經進行了大量的工作。這是一種比較通行的而又為人們所普遍接受的方式。2、通過民法解釋學的方法,對現有的民法概念、制度和規范進行有利于環境資源保護的解釋。以所有權為例,傳統的解釋為對物的絕對權,是完全物權,是對世權,它擁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除了明確宣示民事行為應負有環境保護義務,并將可持續發展和環境道德納入民法一般條款的范疇外,更為重要的是如何將這種理念貫徹到對民法制度、規則和概念的解釋之中去。(二)新的環境保護民法制度的建立在這里,首先必須承認,不是所有的環境資源問題都可以納入民法的框架內加以解決。因為,環境資源保護的公益性與民法制度的個人利益本位的矛盾、環境資源的生態價值與經濟價值的矛盾始終是不可逾越的客觀存在。民法不可能解決所有的環境問題,否則,就不會產生專門的環境資源法。但是,在可能的范圍內,如何將兩種相互沖突的價值進行協調,是民法與環境法所面臨的共同問題。個人依民法所獲得的物權對環境資源的經濟價值享有獨占的利益,而其中所包含的生態價值以及其他非經濟價值卻不能為物權主體所獨享,其受益人也是不特定的,這是一個典型的外部性問題。民法手段的運用有兩個前提:一是環境資源的生態價值必須是可度量的,是可以經濟價值化的具體利益;二是環境資源的其他非經濟價值必須成為事實上,我國環境法研究中一直有環境保護的經濟刺激手段的提法,各國環境法中也都十分重視這類制度的功能,這些制度實際上是從公法角度理解的私法制度,只不過沒有采用規范的私法概念。具體而言,可以通過如下途徑來完成環境民事制度的建立工作:1建立“理性生態人”的人性預設,重新認識環境民事主體的人性基礎。民法作為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一般規則,其體系以“理性經濟人”為基礎,并經歷了“從身份到契約”的變化過程,以主體的抽象性為重要特征。建立在此人性預設基礎上的制度體系當然是為“經濟人”的利益最大化服務的。2確認環境資源物質形態的雙重價值,建立環境物權制度。在生產力水平低下、人口較少的條件下,陽光、空氣、水等環境要素都被認為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既可以滿足人們的生存需要,又可以滿足人們的生產需要,二者之間并不產生競爭。3確認對意思自治從自由到公平的判斷,建立環境合同制度。環境資源的生態性價值承認以后,必然涉及交易以及交易安全的保障問題,為此,應該建立相關制度,承認有關交易的合法性與有效性。4確認環境資源的人格利益屬性,建立環境人格權制度。環境資源作為人類生存的基本條件,其價值不僅是物質上的,而且包括精神方面的,但是,在傳統人格權體系中,重視或者承認了“人格”的一個方面人與人之間的直接關系中所體現的主體性特征,而忽視了“人格”的另一個方面或者更為復雜的方面人與人之間由于自然因素的介入而形成的間接關系中所體現的主體性特征。因此,在民法典中對人格概念進行擴展,確立環境人格權,將環境利益納入人格權法的保護范圍是十分必要的。5確認無過錯責任及公平責任,建立環境侵權行為規則。民法典所確立的作為社會性私權的環境權利,不同于傳統財產權和人身權的純粹“個人”私權。對于環境權利的保護必然不同于傳統民事權利,必須建立新的侵權行為法制度。6。確認程序保障價值,建立新的環境民事訴訟制度。實體環境民事權利的變化必然要求有相應的程序保障規則,否則權利也是無法實現的。從環境民事訴訟的特殊性出發,深入研究其舉證責任分配、因果關系推定、證明標準設立等問題,建立相對完整的環境民事訴訟制度不僅是可能的,更是完全必要的。(三)制度引進:英美法制度的借鑒在當代,對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的相互滲透與融合,人們早已習以為常。制度的借鑒也是開放的民法體系所應有的胸懷。在構建環境權的民法保護體系中,借鑒英美法上的先進經驗和制度,既沒有觀念上的障礙,也沒有技術上的障礙。在此,不必贅言。7,國家環境管理與社會環境管理的關系。1,國家環境管理是國家的一項基本職能,是一種組織活動。a首先,從主體方面來看,國家管理機關是依組織法建立的。非國家環境管理機關的組成由自己特殊的條件、法律依據和組建程序。b其次,在手段方面,由于國家在環境管理中的特殊地位和國家管理行政的特殊性質,它在實行管理時可以運用法律允許的特別方式、方法,而這些方式、方法是不能由非國家管理機構或團體行使的。c最后,在目的方面,國家的環境管理職能是為了全體人民的健康和民族的生產發展;而其他管理主體則是在不違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擁有其他利益。2,國家環境管理主要通過環境行政實施,而環境行政是一種直接的經常的國家職能,它具有行為方式的直接性和時間上的連續性和不可中斷性,這是國家環境管理與社會環境管理的又一區別。a首先,國家環境行政活動具有之際誒系那個,各級環境保護機構直接代表國家實施法律規定的職能。b其次,國家的生產活動和人民生活的不可中斷性決定了國家環境管理活動的不可中斷性。8、環境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環境污染和破壞對人身和財產造成的巨大損害已為世界所矚目。環境問題產生之初,各國也曾運用傳統的侵權行為理論及普通民事責任形式來解決問題。但由于環境問題的科學性、技術性以及環境污染因素的多樣性、復雜性,使得傳統的民法理論顯得無能為力,必須注入新的內容。環境侵害是一種間接的侵權行為。它是以空氣、水、土壤、生物等環境要素為介質而導致的人身和財產損害。由于這些不同性質的中間環節的介入,使得環境侵害致人損害的過程復雜化,同時也使得這種致害行為本身和致害方式以及致害過程對決定環境侵害的民事責任具有不可忽視的作用。正因為環境侵害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行為,環境侵害的民事責任也與之相適應而有了新的構成要件。,1有損害事實存在。損害事實既是侵權行為產生的危害后果,又是承擔民事責任的依據,所以它是構成一般民事責任與環境民事責任都必須具備的要件。只不過在環境民事責任中,侵權所造成的損害事實不僅包括直接的財產損失,而且更多地包括因造成人體健康損害而引起的財產損失。2有污染和破壞環境的行為存在。傳統的民事責任以侵權行為具有“違法性”為必要條件,行為人只對違法行為承擔責任。通常情況下,損害他人人身和財產的行為,總是違法行為。但在環境侵害中,卻經常地存在著“合法”行為損害他人人身和財產的情況,如不超標排污引起的污染,由于環境因素的相互作用致人損害等。如果一味強調行為的“違法性”,實際上是忽視了環境侵害的特殊性,更重要的是不利于切實有效地保護受害者的利益。因此,環境法將環境侵害作為一類特殊侵權行為加以規定,注重強調保護環境的法定義務,強調環境侵害不以違法件為前提而是以侵權損害的客觀性作為承擔環境民事責任的要件。3致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在傳統民事責任中,要求的是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由于環境民事責任不以違法行為為構成要件,因此,強調其侵害行為的危害性,故將其表述為致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并且這種因果關系不再要求嚴格的直接的證明。因為因果關系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在環境污染和破壞行為與后果之間又有環境因素的介入,更加大這一問題的難度,所以在環境民事責任中不要求有傳統民事責任上的那種嚴密的、直接的、必然的因果關系證明,而是放寬了因果關系方面的旁證,采用“因果關系推定”等新的理論:4不要求行為人有主觀過錯。傳統民事責任采用過錯責任原則,以行為人主觀上的故意和過失作為承擔民事責任的最后條件。但在環境民事責任中,因為環境侵害的特殊性而采取了無過錯責任原則,所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不再是承擔環境民事責任的必要條件。通過比較傳統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與環境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可以看出,環境民事責任是一種特殊的民事責任,它必須有其獨特的內容和形式。9、如何完善中國環境侵權責任法:我國目前的立法現狀下,無論是民法通則,還是環境保護法及相關環境法律,無過錯責任原則都未真正確立。就民法通則與環境保護法的關系而言,有普通法與特別法之區別。普通法的構成要件要素必須為特別法法條全部具備,而特別法只能是的普通法所無要素的補充。因此,應在中國未來的民法典以及環境基本法確立環境侵權的無過錯原則。1、確立和過錯責任原則,在我國至少要明確:責任主體、責任范圍、免責事由、因果關系以及與環境保護法的關系等2、確定環境侵權的范圍,(1)明確環境侵權的概念,環境侵權是指因產業活動或其他認為活動,導致人類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受到污染和破壞,從而損害一定區域內不特定多數人的生活利益、環境利益及其他利益,或危及人類生存和可持續發展的事實(2)明確侵害的范圍,環境侵權所致損害應包括財產損害及非財產損害。其中非財產損害包括人身損害、精神損害以及危及人類可持續發展的生態破壞。非財產性損害是環境侵權法所必須高度重視的一個問題。環境侵權所致精神損害較之與于一般的精神損害,具有長期性和不可逆轉性,后果更為嚴重。公民個人的環境權益主要體現為在尖頭、優美、舒適以及不受污染的環境中生活的權利,這些權利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復合性,對于公民環境權的侵害,往往是人身損害與精神損害并存,在尚不能確定符合生態倫理的人體健康標準的情況下,人身損害更多地表現為精神損害的形式。因此,精神損害在環境侵權損害中不僅十分突出,而且已經成為一個社會問題,民法理應對環境侵害所致精神損害予以救濟。(3)明確環境侵權損害的賠償原則,現行侵權救濟主要是一種事后救濟,不能起到很好的預防作用。其原因在于環境侵權之民事責任除停止侵害,排除危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等方式外,主要是賠償損失,而賠償損失實行的是同質賠償的原則。但若完全依據該原則,這可能造成兩種消極后果:一者可能使得對受害者的救濟嚴重不足;二者也使得加害者經過理性的利益衡量,而根本不采取任何措施以避免再次侵權,而是對自己的侵權行為采取放任的態度。3、確立承擔環境侵權責任的標準,根據了過錯責任原則,承擔環境民事侵權責任的標準只有一個,即實際損害的發生。4、確立共同危險責任,環境侵權往往是由于許多的污染和破壞行為共同構成的,單一的排污和環境開發行為也許不會造成損害,而且許多環境侵害行為的構成還包含有復雜的自然因素,涉及環境要素的物理、化學的、生物、生態變化,侵權行為其結果之間的關系很難被充分認識。由于其中存在自然環境的媒體作用,共同的環境侵害后果不一定是由多個有共同意思聯絡的行為人的行為所造成,與傳統的共同侵權行為有很大差別。民法典作為普通法,應對環境侵權責任的一般性原則作出規定,具體內容應該有專門的環境責任法加以具體化。這也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10.我國環境司法救濟的完善?為了更好運用司法程序解決環境解紛,充分發揮程序正義在解決環境問題方面的功能。中國設立專門的環境訴訟,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以事恩適應當代環境訴訟發展的新趨勢。建立專門環境訴訟制度。專門環境素雖是相對于傳播的環境民事訴訟,環境行政素雖和環境刑事訴訟而言的訴訟忠烈,它的標志性特點是將傳統三大環境訴訟合而為一也就是對環境糾紛實行整體式的訴訟救濟。向對于傳統的訴訟形式專門環境訴訟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征:(1)訴訟的整體性。(2)內容的綜合性(3)目標的雙重性,(4)程序正義的獨立價值。(5)程序設置向弱者一方傾斜。專門環境訴訟對環境肆意的保護和環境工藝的增進都具有特殊的功能。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兩方面:首先專門環境訴訟可以克服傳統分類吸訴訟對環境節分整體性的肢解。其次專門環境訴訟通過訴訟貨獲得司法支持,從而有效地制止環境污染和破壞行為。環境公益訴訟。環境公益訴訟是在任何行政機關或其他公共權力機構,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和行為有使環境遭受侵害或侵害之虞時,任何公民、法人、公眾團體或國家機關為維護環境共歸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制度。它各佛面都明顯地不同于傳統訴訟:(1)當事人的廣泛性。(2)訴訟目的的特殊性。(3)訴訟理由的前置性。(4)請求救濟的內容的預防性。(5)訴訟裁判效力范圍的擴張性。11、對環境保護基本法的理解1環境保護基本法是人類正確認識自然、重新檢討人類傳統生活方式,規范人類活動對環境的影響的產物。世界上最早頒行的環境保護基本法是美國1969年的國家環境政策法,迄今僅三十多年的歷史。環境問題早已存在,也有不少國家頒行過一些單行法律、法規來解決環境問題,但始終未將環境問題的解決與人類的生產方式、生活方式或發展模式聯系起來。直到1966年聯合國在世界范圍內組織人類環境問題的大討論,才使人們真正認識到環境與發展、環境與資源、環境與人口的關系,認識到需要有統一的發展目標和發展戰略,需要有統一的法律。1972年斯德哥爾摩人類環境會議的召開,人類環境宣言的出臺,使人們對環境問題的認識產生了質的飛躍,只有這一時期才有可能出現環境保護基本法。事實上,1972年前后也正是世界各國制定環境保護基本法的第一個高峰期,大多數國家的環境保護基本法是在20-世紀70年代出臺的。2環境保護基本法的產生是環境社會關系客觀上需要有統一的法律調整的結果。人類與環境的關系自人類產生以來便伴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發展,而人類的社會經濟活動又無一不與環境緊密聯系。在相當長時期內,由于人類生產力發展水平的限制,人類活動對環境的不良影響還不足以對人類自身的發展構成威脅,或人類囿于認識的局限還不足以預見這種威脅,所以法律在人類與環境的關系領域尚未發揮積極的作用,也未進行系統的規范。但人類進入現代社會以后,隨著人類生產力水平的迅猛提高,人類對環境的影響日益增大,各種新的與環境有關的行為與活動不斷出現,而這些行為與活動過程中所產生的社會關系日益復雜并呈現出特殊性,這就在客觀上要求有專門的法律對這樣一類社會關系進行統一調整,確立一致的調整原則和規制內容。環境保護基本法正是在環境問題、環境保護與環境社會關系日益復雜的客觀條件下產生的。3環境保護基本法是確立環境法的基本原則與制度,建立環境法律秩序的重要保障。環境問題產生之初,各國曾試圖運用各種傳統的法律手段對這類社會現象進行調整。但是,環境問題的特殊性以及傳統法律手段的局限性,都使得各種利用傳統法部門或法律措施的內容拓展以覆蓋環境保護領域的企圖歸于失敗。這根源于自由主義、個人本位或國家本位的傳統法律制度無法也無力調整環境社會關系。必須出現真正體現社會利益本位、保障當代人與后代人權利的新的法律制度與原則。較之于已經經過幾百年甚至上千年歷史的傳統法律部門,這一全新的法律必須有貫穿一致的立法宗旨,要有不同于傳統法律部門的規范體系和制度體系,更要有一個能夠全面反映這些新的法律觀念、法律意識、法律制度的法律文件。因此,即使是在美國這樣典型的英美法系國家,其環境保護基本法也是成文法形式并由聯邦頒布的。4環境保護基本法的內容是隨著人類對環境保護的認識不斷提高而向縱深發展的。環境保護基本法作為一個國家環境政策的集中體現,與該國環境問題及環境保護的特點密切相關,也與人類對環境問題的認識直接聯系。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的召開,地球宣言將可持續發展作為全球環境保護的根本目標,繼人類環境宣言以后又一次使人類對環境問題的認識產生了新的飛躍,環境與發展成為邁向21世紀的人類面臨的最大障礙。在這一挑戰面前,各國紛紛對環境保護基本法進行了檢討,一些過去沒有環境保護基本法的國家迅速制定并頒行了環境保護基本法,如泰國以及拉丁美洲諸國;一些已經制定有環境保護基本法的國家根據可持續發展的要求,修定或重新制定新的基本法,如日本將過去的公害對策基本法予以廢止,;重新制定并頒布了環境保護法,完成了環境保護從以公害治理為主到全面保護環境的過程。1992年以來,世界各國方興未艾的頒行環境保護基本法的熱潮也說明了這一問題。12、限期治理制度環境保護法第29條規定:“對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中央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市、縣或者市、縣以下人民政府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市、縣人民政府決定。被限期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如期完成治理任務。(一)限期治理制度的概念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對現已存在的危害環境的污染源和污染嚴重的區域環境,依法限定其在一定期限內治理并達到規定要求的一系列措施。在我國,最先實行的是污染點源的限期治理,近年來發展到對行業的限期治理和區域環境的限期治理。它是減輕或消除現有污染源的污染和污染嚴重的區域環境,改善環境資源質量狀況的一項環境法律制度,也是我國環境管理中普遍采用的一項管理制度。它實際上是用行政強制的形式,加強對污染源和污染嚴重的區域環境進行治理,以使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緊密結合起來?!跋奁谥卫怼钡母拍钤?973年第一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上首次提出,至1978年基本形成了限期治理的環境資源管理政策,1979年頒布的環境保護法(試行)將其作為一項環境資源管理制度確定下來。我國目前各主要的環境法律、法規中基本都規定了這一制度。(二)限期治理制度的內容限期治理制度的內容主要包括限期治理項目、目標和期限。限期治理項目是指需要進行限期治理的具體項目。確定項目主要是依據污染源和區域環境調查資料,選擇重大污染源、污染嚴重的區域環境以及公眾反映強烈的項目,同時也要考慮技術上的可行性、經濟上的合理性以及資金上的可能性。限期治理的目標即是限期治理所要達到的結果。一般情況下是濃度目標,即通過限期治理使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達到一定的排放標準。對于行業的限期治理,可以規定分期分批逐步使所有的污染源都做到達標排放;對于區域環境的限期治理,則要求達到適用于該地區的環境質量標準;但對于實行總量控制的地區,除濃度目標外,還有總量目標,即要求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總量不超過其總量指標。限期治理盼期限由決定限期治理的機關根據污染源的具體情況、治理的難度以及治理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3年。(三)限期治理決定的形式限期治理決定的形式是指采取限期治理措施的表現方式。在實踐中通常為書面的形式,將限期治理決定通知書下發給有關的單位,有的地方則以召開新聞發布會的形式向社會公布限期治理的決定。另外,也有環境資源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與企業主管部門簽訂限期治理承包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內容包括限期治理的項目、目標、期限以及決定限期治理的機關將采取的獎勵和懲罰措施等。通過這種方式可以充分調動各有關單位的積極性,把完成任務的壓力變成動力。(四)限期治理的對象根據環境保護法的規定,限期治理的對象主要有兩類:1位于特別保護區域內的超標排污的污染源。在國務院、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需要加以特別保護的地域環境,如風景爭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在科學、文化、教育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和特別保護價值,按照規定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的工業生產設施;建設其他設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已經建成的設施,其污染物的排放怒過排放標準的,要限期治理。2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污染源。關于限期治理的對象,環境保護法規定:“對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此外,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及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等也作了這樣的規定。由這些規定可以看出,對于這類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并非超標排污就限期治理,而是造成了嚴重污染才限期治理。但究竟怎樣才算“嚴重污染,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中沒有具體明確的規定。實踐中往往是依據污染物的排放是否對人體健康有嚴重的影響和危害、是否嚴重擾民、經濟效益是否遠遠小于環境危害所造成的損失、是否屬于有條件治理而不治理等情況,來考慮是否屬于嚴重污染。另外,也有一些特別法對特殊區域或流域的限期治理作了專門規定,如水法、自然保護區條例等。(五)限期治理的決定機關。根據環境保護法的規定:限期治理的決定機關不是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而是有關的人民政府。按照規定,中央或7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轄的企事業單位單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市、縣或市、縣以下人民政府管轄的企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市、縣人民政府決定。有些環境資源保護法規規定,限期治理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環境資源保護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對于跨行政區劃分的限期治理,要采取專門措施。13、我國森林保護制度1限量采伐和采伐更新制度。森林法規定,國家根據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長量的原則,嚴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國營林業企業事業單位、農場、廠礦為單位,集體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縣為單位,制定年采伐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匯意,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國務院批準。除了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采伐林木必須串請采伐許可證。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的部門,不得超過批準的年采伐限額發放采伐許可證。采伐林木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按照采伐許可證的規定采伐,并按采伐許可證規定的面積、株數、樹種、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務,更新造林的面積和株數必須大于采伐的面積和株數。2林業基金制度。林業基金是國家為發展林業而設立的專項資金。它主要來源于國家的林業投資、財政撥款、林業部門按規定提取或征收的育林費、更新改造資金、單位和個人對發展林業的捐贈款等。該基金主要用于林區采伐跡地更新和林間空地、荒山、荒地造林和育林、護林等費用的支出。它由中央和地方林業部門按規定權限分級管理,專款專用,年終節余允許跨年度使用。3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費制度。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主要是為保持水土、涵養水源、調節氣候、美化環境等服務,無法進行市場交換,造林、營林的投人也就無法通過市場交換得到回收和補償,為了保證其進行再生產,森林法第6條第2款規定:“國家設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用于提供生態效益的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的森林資源、林木的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4封山育林制度。封山育林是指對劃定的區域采取封禁措施,利用林木天然更薪能力使森林恢復的育林方法。封山育林的對象是具備天然更新能力的疏林她、造林不易成活而需要改善林地條件的荒山荒地和幼林地等。按照規定,封山育林區和封山育林期由當地人民政府因地制宜地劃定。在封山育林區內,禁止或者限制開荒、砍柴和放牧等活動。5群眾護林制度。森林法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建立護林組織,負責護林工作,并督促有林的地區和林區的基層單位訂立護林公約,組織群眾護林,劃定護林責任區,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護林員。護林員可以由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委任,其主要職責是巡護森林,制止破壞森林的行為。6森林防火制度,防治森林火災。森林火災是指由自然或人為原因引起的失去人為控制并對森林造成破壞性作用的森林燃燒現象。它是危害森林資源的主要災害之一。為了防止森林火災,我國建立了嚴格的森林防火制度,并制定了專門的森林防火條例。該條例規定了“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針,對國家和地方森林防火組織的設立及其職責、森林火災的預防、撲救、調查、統計、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有功人員的獎勵和對違法者的處罰作了比較全面具體的規定。森林防火的措施有:(1)建立防火責任制度和軍民聯防制度;(2)授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具體情況規定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防火戒嚴期、森林防火戒嚴區;(3)森林防火期內禁止野外用火,對因特殊情況需要用火者實行生產用出許可鋪度;(4)加強森林防火設施的建設;(5)加強森林火險的檢測和預報;(6)實行森林火災發現的報告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一旦發現森林火災,必須立即撲救,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部報告;(7)對森林防火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對違反森林防火規定者給予嚴厲的懲罰。7森林病蟲害防治制度。森林病蟲害是指危害森林、林木、林木種苗及木材、竹材的病害和蟲害的合稱。它是導致森林面積減少、生產能力下降、環境效能降低的重要原因之一:森林病蟲害防治制度則是指對森林病蟲害進行預防和除治的一整套措施、途徑和方法的規定。按照國務院1989年12月18日發布的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的規定,森林病蟲害防治的基本方針是“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其基本原則是“誰經營,誰防治”。防治的主要措施包括:建立健全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對林木種苗實行檢疫措施,禁止檢疫對象從國外傳人或在國內傳播;劃定疫區和保護區,防止檢疫對象擴散;對林內各種有益生物加強保護,并有計劃地進行繁殖和培養,發揮生物防治作用;建立健全森林病蟲害監測和預報制度;根據實際需要建立森林病蟲害防治的設施;對病蟲害的發生實行報告制度、緊急除治措施制度和聯防聯治制度;對森林病蟲害防治成績顯著者給予獎勵,對不履行森林病蟲害防治職責或義務者給予處罰。8珍貴木材的出口禁限制度。1981年,我國參加了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兩貿易公約:按照公約的要求,森林法第36條規定,國家禁止、限制出口珍貴木材。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貴木材名錄及其制品、衍生物的名錄和珍貴木材的年度障制出口總量,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出口國家限制出口的珍貴木材或者其制品、衍生物,必須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批準,海關憑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能批準文件查驗放行:出口的木材及其制成品屬于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規定的瀕危物種的,必須向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允許出口證明書,海關憑允許出口證明書查驗放行。9森林治安管理制度。國家設立森林公安機關,其職責是維護林區社會治安,負責保衛森林資源,同時對盜伐、濫伐等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c森林法第18條規定:“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林區設立的森林公安機關,負責維護轄區祛會治安秩序,保護轄區內的森林資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規定,實施由林業主管部門實施的行政處罰。14、水資源保護法律制度新水法在水保護方面,增加了維護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的考慮,規定了地下水開采禁限制度、水功能區劃制度,并在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的飲用水源保護制度的基礎上,建立了更為嚴格的保護制度,使水資源保護力度進一步增強。1水資源開發利用行為人維護水體自然凈化能力的義務??h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制定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和調度水資源時,應當注意維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庫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維護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2地下水開采禁限制度。從事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和防治水害等水事活動,應當遵守經批準的規劃;因違反規劃造成江河和湖泊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體污染的,應當承擔治理責任。開采礦藏或者建設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導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礦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應當采取補救措施;對他人生活和生產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在地下水超采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嚴格控制開采地下水:在地下水嚴重超采地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劃定地下水禁止開采或者限制開采區。在沿海地區開采地下水,應當經過科學論證,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3水功能區劃制度。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關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流域綜合規劃、水資源保護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擬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區劃,報國務院批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區劃,由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會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擬定,分別經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并提出意見后,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水功能區對水貫的要求和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核定該水域的納污能力,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該水域的限制排污總量意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對水功能區的水質狀況進行監測,發現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控制指標的,或者水功能區的水質未達到水域使用功能對水質的要求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通報。4飲用水資源保護制度。國家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體污染,保證城鄉居民飲用水安全。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應當經過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批。15、我國關于野生植物保護的法律制度1野生植物權屬:野生植物資源屬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侵占或者破壞野生植物及其生長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2野生植物保護的監督管理體制。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林區內野生植物和林區外珍貴野生樹木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其他野生植物保護工作;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園林、風景名勝區內野生植物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野生植物環境保護工作的協調和監督;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野生植物保護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野生植物管理工作的部門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具體情況規定。3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制度和分級保護制度。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國務院環境資源保護、建設等有關部門,制定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報國務院批準公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公布地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并報國務院備案。4野生植物資源檔案制度。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組織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資源調查,建立野生植物資源檔案。5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采集證制度。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原則上禁止采集。但因科學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的,必須經采集地的省級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向國務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授權的機構申請采集證;采集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必須經采集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向省級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申請采集證;采集城市園林或者風景名勝區內的國家一級或者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須先征得城市園林或者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的同意,再按規定程序申請采集證;采集珍貴野生樹木或者林區內、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規定申請采集證或許可證。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發放采集證后,應當抄送環境資源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取得采集證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采集證規定的種類、數量、地點、期限和方法采集野生植物。6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進出口許可制度。進出口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或者進出口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所限制進出口的野生植物的,必須經進出口者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取得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核發的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或者標簽。但未定名的或者新發現并有重要價值的野生植物,禁止出口。7野生植物生長環境保護制度。國家在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物種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依法建立自然保護區;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負責監視、監測環境對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生存的影響,并采取措施維護和改善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生長條件。建設項目對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產生不利影響的,建設單位提交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中必須對此作出評價;環境資源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時,應當征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8野生植物的收購、銷售管理制度。禁止出售、收購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出售、收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必須經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批準;外國人不得在中國境內采集或者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進行野外考察的,必須按規定程序報經批準。16、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度1水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經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驗收;驗收不合格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2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削減和控制本行政區域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并將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市、縣人民政府。市、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將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水環境質量狀況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確定本行政區域實施總量削減和控制的重點水污染物。3排污許可制度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禁止企業事業單位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4排污申報制度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報登記擁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關技術資料。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登記;其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應當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應當事先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5排污口的設置規定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設置排污口的,還應當遵守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禁止私設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6水、行梁監測制度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水環境監測規范,統一發布國家水環境狀況信息,會同國務院水行政等部門組織監測網絡。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水資源保護工作機構負責監測其所在流域的省界水體的水環境質量狀況,并將監測結果及時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有經國務院批準成立的流域水資源保護領導機構的,應當將監測結果及時報告流域水資源保護領導機構。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排放工業廢水的企業應當對其排放的工業廢水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確定。7排污費制度直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排污費征收標準繳納排污費。8現場檢查制度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依照水污染防治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法的資料。檢查機關有義務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在檢查中獲取的商業秘密。9跨區水污染糾紛行政處理制度跨行政區域的水污染糾紛,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17、我國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制度1一般規定(1)禁限制度。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撤固體廢物。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向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及其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傾倒、堆放廢棄物的地點傾倒、堆放固體廢物。(2)強制回收制度。產品和包裝物的設計、制造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清潔生產的規定。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制定有關標準,防止過度包裝造成環境污染。生產、銷售、進口依法被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該產品和包裝物進行回收。(3)防治污染措施。使用農用薄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從事畜禽規模養殖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便。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以及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露天焚燒秸稈。在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禁止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4)固體廢物國內轉移制度。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應當向固體廢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經接受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批準轉移該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5)固體廢物進口制度。禁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禁止進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無害化方式利用的固體廢物;對可以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實行限制進口和自動許可進口分類管理。2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1)企業的義務與責任。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采取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措施。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合理選擇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資源,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設備,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降低工業固體廢物的危害性。(2)工業固體廢物申報登記制度。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申報事項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3)再利用制度。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經濟、技術條件對其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加以利用;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營部門的規定建設貯存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4)企業完全責任制度。產生工業固體廢物韻單位需要終止的,應當事先對工業固體廢物的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對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作出妥善處置,防止污染環境。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發生變更的,變更昏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對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及其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進行安全處置或者采取措施保證該設施、場所安全運行。變更前的當事人對工業固體廢物及其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的污染防治責任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不得免除當事人的污染防治義務。(5)特定企業的義務:礦山企業應當采取科學的開采方法和選礦工藝,減少尾礦、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貯存量。尾礦、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后,礦山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進行封場,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拆解、利用、處置廢棄電器產品和廢棄機動車船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3生活垃圾污染環境的防治(1)政府的職責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建設城鄉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和無害化處置率,促進生活垃圾收集、處置的產業化發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社會服務體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城市生活垃圾進行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可以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具備條件的單位從事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2)居民的義務。對城市生活垃圾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往指定的地點放置,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城市生活垃圾,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管理的規定,防止污染環境。(3)城市固體廢物控制。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改進燃料結構,發展城市煤氣、天然氣、液化氣和其他清潔能源。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凈菜進城,減少城市生活垃圾;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安排收購網點,促進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工作。從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質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用途或者標準使用,不得用于生產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產品。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并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利用或者處置。從事公共交通運輸的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清掃、收集運輸過程中產生的生活垃圾。從事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碼頭、車站、公園、商店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衛生的規定,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設施。18、對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的理解人們在理解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時,通常將“環境”指稱環境保護,“發展”代表經濟和社會發展。但在社會經濟生活的實際中,卻經常發現有這種情況,發展主要代表“經濟的含義。而環境卻可能包含社會進步的內容。出現這種理解,主要是因為就“和諧和沖突”這兩個不同的性質而言,環境與社會之間和諧的地方多。而環境與社會常常發生和經濟的沖突,甚至是比較明顯的沖突。這表明,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的內涵并非其字面意義那么簡單,它有著更為復雜和多變的內容,需要進行深入地分析與探討.1。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的功能在于協調利益、平衡關系對于人類而言,保護環境是一種利益,發展經濟也是一種利益,社會進步更是其利益。任何一方面利益的增進都會對利益總和有所影響,有時會增加總體利益,有時卻不一定,當某一方面利益得到增進而其他方面不受損害的時候,總體利益得到增長。當某一方面利益的增進引起了其他方面利益損失的時候,人類總體利益卻不一定增加,甚至有可能減少,這個時候,這種利益的增進是否應該發生,就要考慮受損的那部分利益能否從另外新增的那部分利益中得到補償。如果能夠得到一定的補償,則這種利益增進可能還是值得的;否則,就是不值得的。因此,對各種利益的綜合平衡與協調也就成為了必要。2綜合決策的需求來自利益主體的多元化現實中的環境與發展不僅存在沖突,而且沖突大多發生在不同的主體之間。由于主體的行為動機不同,利益需求當然也不可能相同。發展經濟優先還是保護環境優先、社會發展優先還是經濟增長優先?對于不同的主體而言,選擇是不一樣的,不同的主體所要表達的利益訴求也是不同的。正是因為主體的多元化,才帶來了綜合決策的必要,如何將各種不同主體的利益需求綜合平衡、統籌協調,將其納入秩序的軌道,不致因劇烈的利益沖突而導致社會的混亂。經濟發展引發環境問題,環境問題演化成為社會問題,這是歷史上曾經發生過的事情,也是不進行綜合決策所帶來的后果。3綜合決策是一種以和諧的方式緩解或消除沖突的方法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作為一種公共決策政府或其他權力機關運用公共權力所進行的選擇,同時也是綜合決策綜合考慮了經濟、環境、社會三個子系統的不同規模和多目標的選擇。在綜合決策的系統中,經濟、環境、社會三個子系統既有和諧的一面,又有沖突的一面。其中,經濟的子系統對環境與社會發展都具有巨大的甚至是決定性的作用,沖突也主要來自于人類的經濟活動對環境和社會的不良影響。如果和諧大于沖突,則社會處于良性的運行狀態;如果沖突大于和諧,或者說沖突不能得到及時地消除或緩解,則社會不能穩定地運行和前進(雖然短時期內不一定爆發大的動蕩)。因此,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是緩解這種沖突的一條途徑,是一條和平的、代價較小的途徑。4綜合決策是一個雙向互動的過程雖然從經濟、環境和社會的關系看,經濟活動居于關鍵的位置,各種經濟決策往往會產生巨大的環境和社會影響,因此,人們一般總是認為環境所受經濟的影響要大于后者對前者的影響,也更加注重在經濟活動中將環境的外部性問題內部化,通過各種內部化途徑或者外部干預解決環境與經濟的沖突問題。但是,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在本質上是雙向的、客觀的。它不僅要求把環境的考慮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決策之中,同時也要求在環境保護決策之中充分考慮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現實需要和客觀條件。因此,對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應給予全面的理解,在這個意義上,單純強調經濟發展而犧牲環境,或者只強調環境保護而停止發展,都不能真正體現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的要求,也不會實現可持續發展。19、公民環境權與傳統民法上的財產權和人身權在性質和內容上的差別。1、環境權的產生和目的與財產權、人身權不同,傳統財產權和人身權是資產階級革命的產物,它們以財產和人身不可侵犯為目的。而環境權是現代科學技術發展的產物,它以獲得良好、適宜、清潔的環境為目的。2、環境權是一項有限度的權利。3、環境權是“社會性”私權,而傳統的財產權和人身權是純粹的“個人”私權。20、環境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的原因(1)環境法有自己獨立的調整對象,即環境社會關系(2)環境法有自己的調整方法以及自己的8法律原則和制度,如協調發展原則、綜合政治原則、環境責任原則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三同時制度等(3)環境法有自己特殊的任務和目的,環境法的任務和目的是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平衡(4)環境法有獨立的法律體系(5)環境法有自己的特征,如社會性、公益性、或者調整對象的廣泛性21、完善中國環境侵權責任法(1)確立無過錯責任原則環境損害的特殊性導致了無過錯責任理論與實踐的產生。在我國尚無完善的無過錯責任制度,因此應在民法典中建立完善無過錯責任制度。(2)確定環境侵權的范圍A明確環境侵權的概念。環境侵權是指因產業活動或其他人為活動,導致人類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受到污染和破壞,從而損害一定區域內不特定多數人的生活權益、環境權益及其他權益,或危及人類生存和可持續發展的事實。B明確損害的范圍。環境侵權所致損害應包括財產損害及非財產損害。其中非財產損害包括人身損害、精神損害以及危及人類可持續發展的生態破壞。C明確環境侵權損害的賠償責任。在同質賠償的原則下,民法典應規定對惡意的環境侵權采用懲罰性賠償原則。(3)確立承擔環境侵權責任的標準根據無過錯責任原則,承擔環境民事侵權責任的標準只有一個,即實際損害的發生。(4)確立共同危險責任如果損害已經發生,只要各行為人的行為都有造成這一損害發生的危險,就應以連帶責任或分別責任的形式承擔責任。22、在我國完成環境民事制度建立工作的途徑(1)建立“理性生態人”的人性預設,重新認識環境民事主體的人性基礎。民法體系以“理性經濟人”為基礎,極有可能會不利于可持續發展,因此建立環境民事制度體系的前提在于實現從“理性經濟人”向“理性生態人”的人性預設轉化(2)確認環境資源物質形態的雙重價值,建立環境物權制度環境資源既要滿足人們的生存需要,又要滿足人們的生產需要,它的兩種物質形態是民法與環境法得以存在的基礎,衡平這兩種形態的利益關系的方式就是建立環境資源的生態性物權保護機制(3)確認環境資源的人格利益屬性,建立環境人格權制度為了體現人的主體地位的多重性,有必要對普通的人格概念進行擴展。環境人格是以人的環境利益為內容的人格(4)確認對意思自治從自由到公平的判斷,建立環境合同制度為了保障環境資源交易合同的交易安全,應當從“意思自治”的客觀性角度,確立由自由到公平的價值判斷標準(5)確認無過錯責任及公平責任,建立環境侵權行為規則由于環境具有“整體性”、“共有性”和環境侵害具有“公害性”,這就決定了對于環境權利的保護必然不同于傳統民事權利(6)確認程序保障價值,建立新的環境民事訴訟制度實體環境民事權利的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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