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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復習指導學習2010年自學考試管理類中國行政史復習資料六第六章五代、宋五代中樞機構的名稱及其職責:1、樞密院:由宦官執掌,參與內廷決策;2、中書門下:行政執行的綜理機構;3、三司使:掌管財賦的專門機構。宋代二府三司的名稱及職責:中書門下與樞密院分掌文武,稱為二府,獨立設執掌全國財政的三司使,又稱“計相”故稱二府三司。宋代宰相制度中的權力制衡原則:宋代堅持宰相權力制衡原則,首先是集體宰相制體制不變;其次是法定的宰相職權(人事權、副署權、監督權、諫議權)不變;第三是宰相辦公機構為中央政府機構不變。宋代權相迭出,始終未能形成篡奪之勢,其主要原因就是堅持宰相權力制衡原則。宋代二府三司與隋唐三省宰相制的不同之處:宋代中央行政體制雖是從隋唐制度演變而來,但二府三司與隋唐三省宰相制之間還是有原則區別的。三省宰相制是中書掌詔令,門下掌封駁,尚書掌執行的一種決策程序上的分權體制,而二府三司制則是在皇帝直接控制最后決策權的前提下,由中書門下處理日常事務,樞密院處理軍政軍令事務,三司使掌管財政方面的政令政務,形成二府三司分類進行行政管理的格局,二府三司均可獨立處理各自管轄范圍的事務。二府三司制的利弊:加強了中央集權的作用,但過分集權于皇帝影響了國家機關整體職能的發揮。中書、樞密、三司分主民政、軍政、財政。民政已困乏而三司取財不已,中書雖為宰相,卻不能使樞密院停止征兵,三司停止斂財,因為中書并無“制國用之職”。北宋初年差遣職諸院官對六部職權的削奪。元豐改制后六部職權的提高。路:宋王朝為了不重蹈唐末五代地方割據之禍,實行路、州、縣三級行政區劃的管理體制,北宋初年,州、府、軍、監等均為中央統領,數目過多,管理幅度過大。因此,在府、州之上增設了路這一地方行政區劃。在地方行政體制上,路僅是一個遣使級的的管理復習指導學習行政級,其設置內部多有牽制,權力集中到中央,因此雖有路這一較大的行政區劃設置,但也未形成五代的分裂割據局面。宋代路設置的不規范:1、是路中無主管機構,實行分權制管理模式,分別設置經略安撫使、提點刑獄司、提舉常平司和轉運使司,各司互不統轄,互相制約,直接對中央負責;2、是四監司轄區并非完全吻合,交叉治理之處甚多,且側重于監察權,明確稱為“監司”;3、是監司長官職位的臨時性,監司多以京師文官充任,特別是對負責軍事的帥司授權更少,更具臨時性質。再加上,宋代實行“兵無常帥,帥無常兵”的“更戍法”,故路之長官無法形成地方割據之勢,權力集中到中央,避免了唐末五代地方割據之禍,但地方軍事、政治、財政、監察之權互不統屬,也必然造成辦事效率的低下,冗官充斥的弊端。對州、府長官的嚴格監督制約措施:1、是以京官中的文官充任州、府主官不再稱刺史和尹,而是以京官本職臨民,由中央兼攝地方官,即帶著中央官頭銜去做地方官,稱“權知州(府),權知即暫時管理之意。2、是加強制約機制。宋朝遣文官知州(府)事,而且州、府之上還有監司加以監督,但宋朝皇帝還放心不下,故又設置通判。通判既非知州(府)屬官,又非佐弐之職,而是和知州(府)相互監臨的獨立官員。知州(府)文告需通判連署方能具有法律效力,通判還可以向中央奏報知州(府)政務執行情況。這樣,州、府、軍監長官外受監司監督,內有通判制約不可能一人*一方了。縣官地位的提高和影響:宋朝縣官稱縣令或知縣。知縣由京官出任,為朝廷所特命,無形中提高了縣官的地位,亦起到了對府、州長官的又一層制約關系,有利于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宋代未出現地方割據的原因:在地方行政體制上,進行了一系列的調整,形成路、州、縣三級行政區劃的管理體制,在各級地方官員之間形成錯綜復雜的制約關系。宋代地方行政體制的利弊:有效地防止了地方割據局面的重演,另一方面也使地方政權失去了應變的權力、能力和活力。宋代會議訴形式和內容:1、例行早朝:由皇帝主持,目的是疏通君臣關系,為皇帝提供信息;2、便殿議政:是皇帝就某一問題召見宰相、樞密院等中樞官員商議軍國大事管理復習指導學習的一種會議形式;3、臨時朝議:是皇帝就某問題臨時召集會議進行商議,向大臣們征求決策會議形式。以上會議只為皇帝作出決斷提供具體材料,起到溝通信息的作用,至少為皇帝提供一個決策方案,但最后的決策權在于皇帝。內制和外制:宋代,中書舍人所草之詔為外制,多為常例之詔命,“內制”則由翰林學士負責。宋代“內制”詔敕的發布十分突然和機密,且只要蓋上皇帝印璽即有法律效力。皇帝常常是臨草詔時改變早先與宰相大臣商量好的方案,令大臣難以防范,這也說明宋代皇帝在行政決策的決斷權超越了前代。宋代行政執行的嚴格性和程序化特點:1、首先,中樞機構有一套處理各類事務的嚴格程序,對行政執行起著規范化的作用;2、其次,為保證作為行政決策結果的詔書能夠準確表達皇帝的真實意圖,負責草詔的知制誥可在有疑問時直接要求皇帝接見,以核實宰相代宣君命時是否準確表達皇帝的本意。3、由于宋代地方實行分權制衡措施,迫使地方完全聽命于中央,再加上皇帝通過一系列監督機制能夠較快地掌握地方政務執行情況,故宋代各級地方政府執行政令異常的嚴格。宋代輕重相制,交叉監督的行政監督監督格局:宋代不僅加強了對各級官吏的監察,還加強了對監察人員的監察,形成輕重相制,交叉監督的格局。宋代監察制度的成就和利弊:1、臺諫趨于合一;2、皇帝直接控制臺諫官;3、輕重相制,交叉監督;宋代的監督網絡十分嚴密,這一方面適應了強化君主*集權的需要,但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一些弊端,臺諫官員風聞彈人的權力使許多官員不求功但求無過,因循茍且。對相權的威懾更使決策過程出現混亂局面,宰相方議一事,臺諫官員就議論紛紛,造成決策的遲滯,尚書省與御史臺互相監督,雖在一方面促使國家機關之間互相牽制,有利于強化皇權,但另一方面也造成各機構職能的混淆,不利于監察作用的發揮。地方監察中過分的分權,也使各級地方政府的活力消失殆盡。殿試登第者的等級:分五等:一二等稱“進士及第”,三等稱“進士出身”,四五等稱“同進士出身”。官、職、差遣的的區分:其中官職僅代表地位,俸祿和榮譽的意義,并無實際職守。要有實際處理事務的權力,須另加差遣的名義,稱“判”、“知”、“權知”等,這樣管理復習指導學習就將官職名稱和實際職權分開出來,承擔實際政務者可以不受官品和資歷的限制,這種任官方式有利于皇帝根據自己的意志任用官員,削弱中央和地方各級主管官員的實權,這一方面有利于鞏固中央集權和防止地方割據,但另一方面又造成官僚機構臃腫,官僚隊伍膨脹,各級政府機構名不符實的弊端。考課內容和標準:考課內容有品德、政績二項。即是否公勤廉恪、職事修舉,以此作為對所有官員考課的標準。科舉規則的細密和規模、范圍的擴大:1、宋代的科舉沿襲唐代制度,但具體規則較唐代細密,宋代亦有常科也有制科和武舉。制科雖設而不常舉行,武舉歷來不受人的重視,故宋科舉以常科為主,宋初常科每年一次,后改為三年一次。考試分三級,一是取解式,由各州判官和錄事參軍主持,考取者稱舉人;二是省試,即禮部試,由皇帝選派官員主持,三是殿試,由皇帝親自主持。2、宋代科舉在考試程序上較唐代嚴格。為防止考試作弊,省試考官從受命之日起到取定名次之時止需與外界隔絕,閉鎖于宮院,稱“鎖院”。試卷需糊名并經人謄錄后再送考官批審;3、宋代科舉考試的規模和范圍有所擴大,錄取人數較唐代大大增加,且殿試后不再經過任何吏部考試直接做官。蔭補、納資入官對宋代官員素質的影響:蔭補是為保證官員“世守祿位”的特權而設立的。宋代正六品官員每年都蔭補一人,正七品以上每三年可蔭補一人,每逢大禮或遇皇族喜喪事都可以得到蔭補名額,納資入官為富商和地主獲取官職也提供了途徑,這些入官方式造成宋代官員冗多且素質低下。磨勘制度:是定期勘驗官員以定升遷的制度,包括勘驗官員簿歷狀的一系列的程序,簿歷文狀包括解狀(為選入解放赴闕的證明)舉狀(舉薦人的推薦書)家狀(個人履歷)、考狀(考核記錄)等。考課借磨勘得以維持,而磨勘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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