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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目錄前 言1 范圍2 規范性引用文件3 術語和定義4 總則5 選址、總體布局與廠房設計6 工作場所基本衛生要求7 輔助用室基本衛生要求8應急救援附 錄 A前 言1 范圍2 規范性引用文件3 術語和定義4 總則5 選址、總體布局與廠房設計6 工作場所基本衛生要求7 輔助用室基本衛生要求 8應急救援前 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是在GBZ1-2002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基礎上修訂的,本標準除個別語句明確表示為參照條款外均為強制性條款。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GBZ 1-2002已于2010年8月1日起被GBZ1-2010代替實施。 本標準與GBZ 1-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a) 調整了標準的適用范圍,新增加了對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建設項目的衛生設計及職業病危 害評價、建設項目施工期持續數年或施工規模較大、因特殊原因需要的臨時性工業企業設計, 以及工業園區總體布局等的規定; b) 增加及更新了規范性引用文件; c) 增加了工業企業衛生設計常用術語及定義; d) 調整了部分章節編排順序及邏輯關系; e) 增加了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階段、初步設計階段及竣工驗收階段的職業衛生要求以及職業衛生 專篇編制、職業衛生管理組織機構和人員編制要求等內容;f) 增加了在無法避開自然疫源地,或毗鄰氣體輸送管道,或工業污染區進行工業企業選址時的職業衛生要求。 g) 增加了工作場所職業危害預防控制的衛生設計原則; h) 增加了工作場所防塵、防毒的具體衛生設計要求: 增加了除塵、排毒和空氣調節設計的衛生學要求; 細化了事故排風的衛生學設計; 增加了毒物自動報警和檢測報警裝置的設計要求; 增加了系統式局部送風時工作地點的溫度和平均風速的規定。 i)適當調整了防暑、防寒的衛生學設計要求: 空氣調節廠房內不同濕度下的溫度要求; 冬季工作地點的采暖溫度和輔助用室的采暖溫度。 j)調整了防非電離輻射的衛生學設計要求: 增加了大型極低頻電磁場發射源選址、極低頻電磁場發射源和電力設備選擇以及新建電力 設施的衛生學要求; 調整了工頻電磁場設備安裝地址與居住區等區域距離的衛生學要求; 增加了居住區等區域磁通量密度最高容許接觸水平; 增加了高電磁輻射作業勞動定員設計的衛生要求。 k)增加了采光、照明設計的具體要求; l)增加了應急救援設計的具體要求; 應急救援機構急救人員的人數配備; 氣體防護站裝備參考配置; 急救箱配置參考清單。 m)刪除了已在GBZ 2.2-2007中包含的職業接觸限值: 車間內工作地點的夏季空氣溫度規定; 工作地點噪聲聲級的衛生限值; 局部振動強度衛生限值; 工作地點微波輻射強度衛生限值; II 高頻輻射強度衛生限值; 工頻高壓電作業場所的電場強度限值; 工作地點脈沖噪聲聲級的衛生限值; 勞動強度分級。 n)刪除了原GBZ1-2002的規范性附錄-附錄B: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方法; o)增加了工業企業衛生防護距離標準,見規范性附錄-附錄B。 GBZ 1-2010 p)特殊行業如制藥、生物、食品加工等行業在遵守本標準基礎上,還應根據行業特點制定符合本 標準的配套標準。 本標準的附錄A、B為規范性附錄。 本標準由衛生部職業衛生標準專業委員會提出。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批準。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業衛生與中毒控制所、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環境 與健康相關產品安全所、復旦大學公共衛生學院、北京大學公共衛生學院、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北京市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遼寧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中華全國總工會、山東省職 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研究院、河南省職業病防治研究所、遼寧省職業病防治院、鞍山鋼鐵集團公司勞動 衛生研究所、中國紡織勘察設計協會、中國化學工業協會、中國石油和化工勘察設計協會、全國電力行 業勞動環境檢測監督總站。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李濤、張敏、吳維皚、杜燮祎、邵強、徐伯洪、梁友信、戴自祝、王生、郭建中、王忠旭、李文捷、趙容、呂琳、吳世達、劉茁、余善法、李剛、劉曉延、邵華、林菡、王恩業、劉 承彬、樊晶光、趙桂芹、王丹、金曄鑫、陳青松、張永。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標準-101-56,GBJ 1-62,TJ 36-79,GBZ 1-2002。 III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1 范圍本標準規定了工業企業選址與總體布局、工作場所、輔助用室以及應急救援的基本衛生學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工業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衛生設計及職業病危害評價。 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建設項目的衛生設計及職業病危害評價、建設項目施工期持續數年或施工規模較大、因各種特殊原因需要的臨時性工業企業設計、以及工業園區的總體布局等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 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Z 2.1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 1 部分:化學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 2 部分:物理因素 GBZ 158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GBZ/T 194 工作場所防止職業中毒衛生工程防護措施規范 GBZ/T 195 有機溶劑作業場所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使用規范 GBZ/T 223 工作場所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裝置設置規范 GB 3095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 1629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T 16758 排風罩的分類及技術條件 GB 18083 以噪聲污染為主的工業企業衛生防護距離標準 GB/T18664 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與維護 GB 18871 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 GB 50019 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 GB/T 50033 建筑采光設計標準 GB 50034 建筑照明設計標準 GB 50073 潔凈廠房設計規范 GB 50187 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 GBJ 87 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范 3 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衛生標準 hygienic standard 為實施國家衛生法律法規和有關衛生政策,保護人體健康,在預防醫學和臨床醫學研究與實踐的基礎上,對涉及人體健康和醫療衛生服務事項制定的各類技術規定。3.2 工作場所 workplace 勞動者進行職業活動、并由用人單位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所有工作地點。 3.3 工作地點 work site 勞動者從事職業活動或進行生產管理而經常或定時停留的崗位或作業地點。3.4職業性有害因素 occupational hazards 又稱職業病危害因素,在職業活動中產生和(或)存在的、可能對職業人群健康、安全和作業能力造成不良影響的因素或條件,包括化學、物理、生物等因素。 3.5 職業接觸限值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OELs 勞動者在職業活動過程中長期反復接觸,對絕大多數接觸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許接觸水平,是職業性有害因素的接觸限制量值。化學有害因素的職業接觸限值包括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和最高容許濃度三類,物理因素職業接觸限值包括時間加權平均容許限值和最高容許限值。 3.6自然疫源地 natural infectious focus 某些傳染病的病原體在自然界的野生動物中長期存在并造成動物間流行的地區。3.7衛生防護距離 hygienic buffer zone 從產生職業性有害因素的生產單元(生產區、車間或工段)的邊界至居住區邊界的最小距離。即在正常生產條件下,無組織排放的有害氣體(大氣污染物)自生產單元邊界到居住區的范圍內,能夠滿足 國家居住區容許濃度限值相關標準規定的所需的最小距離。 3.8全年(夏季)最小頻率風向 annual (summer) minimum frequency of wind direction 全年(或夏季)各風向中頻率出現最少的風向。 3.9夏季主導風向 summer prevailing wind direction 累年夏季各風向中最高頻率的風向。 3.10粉塵 dust 能夠較長時間懸浮于空氣中的固體微粒。 3.11生產性粉塵 industrial dust 在生產過程中形成的粉塵。按粉塵的性質分為:無機粉塵(inorganic dust,含礦物性粉塵、金屬性 粉塵、人工合成的無機粉塵);有機粉塵(organic dust,含動物性粉塵、植物性粉塵、人工合成有機粉塵);混合性粉塵(mixed dust,混合存在的各類粉塵)。 3.12毒物 toxicanttoxic substance(s) 在一定條件下,較低劑量能引起機體功能性或器質性損傷的外源性化學物質。3.13生產性毒物 industrial toxicant (toxic substance) 生產過程中產生或存在于工作場所空氣中的各種毒物。 3.14高溫作業 work(job) under hot environment 在高氣溫、或有強烈的熱輻射、或伴有高氣濕相結合的異常氣象條件下,WBGT指數超過規定限值的作業。 3.15寒冷環境 cold environment 環境溫度、濕度、風速等負荷聯合作用于人體,引起人體更多散熱,導致人體發生冷應激反應的環境狀態。 3.16低溫作業 work(job) under cold stress 平均氣溫5的作業。 3.17噪聲 noise 一切有損聽力、有害健康或有其他危害的聲響。 3.18生產性噪聲 industrial noise 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噪聲。按噪聲的時間分布分為連續聲(continuous noise)和間斷聲(intermittent noise);聲級波動3dB(A)的噪聲為穩態噪聲(steady noise),聲級波動3dB(A)的噪聲為非穩態噪聲;持續時間0.5s,間隔時間1s,聲壓有效值變化40dB(A)的噪聲為脈沖噪聲(impulsive noise)。 3.19振動 vibration 一個質點或物體在外力作用下沿直線或弧線圍繞平衡位置來回重復的運動。3.20手傳振動 hand-transmitted vibration 又稱手臂振動(hand-arm vibration)或局部振動(segmental vibration),指生產中使用振動工具或接觸受振動工件時,直接作用或傳遞到人手臂的機械振動或沖擊。 3.21全身振動 whole-body vibration 人體足部或臀部接觸并通過下肢或軀干傳導到全身的振動。 3.22電離輻射 ionizing radiation 能使受作用物質發生電離現象的輻射,即波長100nm 不足以引起生物體電離的電磁輻射。 3.24輔助用室 work-related welfare facilities 為保障生產經營正常運行、勞動者生活和健康而設置的非生產用房。 3.25工效學 ergonomics 以人為中心,研究人、機器設備和工作環境之間的相互關系,實現人在生產勞動及其他活動中的健 康、安全、舒適和高效的一門學科。 4 總則4.1 工業企業建設項目的設計應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 的衛生工作方針,落實職業病危害“前期預防”控制制度,保證工業企業建設項目的設計符合衛生要求。 4.2 工業企業建設項目的設計應優先采用有利于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工藝、技術、材料;對于生產過程中尚不能完全消除的生產性粉塵、 生產性毒物、生產性噪聲以及高溫等職業性有害因素,應采取綜合控制措施,使工作場所職業性有害因 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要求,防止職業性有害因素對勞動者的健康損害。 4.3 承擔工業企業衛生設計的設計人員應了解職業衛生相關法律、法規、標準以及職業病防治知識,掌握建設項目使用和存在的職業性有害因素、危害的分布、毒作用特點和有關的預防控制技術。 4.4 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使用。在可行性論證階段編制的可行性論證報告應包括職業衛生相關內容,并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在設計階段編制的初步設計應包括職業衛生專篇,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還應編制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設計專篇。4.5 應根據工業企業生產性質和規模、職業病危害程度(強度)及接觸人數等,兼顧工效學原理設計職業衛生管理組織機構及人員編制。人員編制可參考附錄 A 表 A.1。 4.6 項目預算設計應包括職業病防治經費。 5 選址、總體布局與廠房設計5.1 選址 5.1.1 工業企業選址應依據我國現行的衛生、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標準和擬建工業企業建設項目生產過程的衛生特征及其對環境的要求、職業性有害因素的危害狀況,結合建設地點現狀與當地政府的整體規劃,以及水文、地質、氣象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而確定。 5.1.2 工業企業選址宜避開自然疫源地;對于因建設工程需要等原因不能避開的,應設計具體的疫情綜合預防控制措施。 5.1.3 工業企業選址宜避開可能產生或存在危害健康的場所和設施,如垃圾填埋場、污水處理廠、氣體輸送管道,以及水、土壤可能已被原工業企業污染的地區;建設工程需要難以避開的,應首先進行衛生學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設計單位應明確要求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制定施工期間和投產運行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救援預案。 5.1.4 向大氣排放有害物質的工業企業應設在當地夏季最小頻率風向被保護對象的上風側,并應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防護距離要求(參照附錄 B),以避免與周邊地區產生相互影響。對于目前國家尚未規定衛生防護距離要求的,宜進行健康影響評估,并根據實際評估結果作出判定。 5.1.5 在同一工業區內布置不同衛生特征的工業企業時,宜避免不同有害因素產生交叉污染和聯合作用。 5.2 總體布局 5.2.1 平面布置 5.2.1.1 工業企業廠區總平面布置應明確功能分區,可分為生產區、非生產區、輔助生產區。其工程用地應根據衛生要求,結合工業企業性質、規模、生產流程、交通運輸、場地自然條件、技術經濟條件等合理布局。 5.2.1.2 工業企業總平面布置,包括建(構)筑物現狀、擬建建筑物位置、道路、衛生防護、綠化等應符合 GB 50187 等國家相關標準要求。 5.2.1.3 工業企業廠區總平面功能分區的分區原則應遵循:分期建設項目宜一次整體規劃,使各單體建筑均在其功能區內有序合理,避免分期建設時破壞原功能分區;行政辦公用房應設置在非生產區;生產車間及與生產有關的輔助用室應布置在生產區內;產生有害物質的建筑(部位)與環境質量較高要求的有較高潔凈要求的建筑(部位)應有適當的間距或分隔。 5.2.1.4 生產區宜選在大氣污染物擴散條件好的地段,布置在當地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產生并散發化學和生物等有害物質的車間,宜位于相鄰車間當地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非生產區布置在當地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輔助生產區布置在兩者之間。 5.2.1.5 工業企業的總平面布置,在滿足主體工程需要的前提下,宜將可能產生嚴重職業性有害因素的設施遠離產生一般職業性有害因素的其他設施,應將車間按有無危害、危害的類型及其危害濃度(強度)分開;在產生職業性有害因素的車間與其他車間及生活區之間宜設一定的衛生防護綠化帶。 5.2.1.6 存在或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生產車間、設備應按照 GBZ 158 設置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5.2.1.7 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的有毒、有害的生產車間的布置應設置與相應事故防范和應急救援相配套的設施及設備,并留有應急通道。 5.2.1.8 高溫車間的縱軸宜與當地夏季主導風向相垂直。當受條件限制時,其夾角不得45。 5.2.1.9 高溫熱源應盡可能地布置在車間外當地夏季主導風向的下風側;不能布置在車間外的高溫熱源應布置在天窗下方或靠近車間下風側的外墻側窗附近。5.2.2 豎向布置 5.2.2.1 放散大量熱量或有害氣體的廠房宜采用單層建筑。當廠房是多層建筑物時,放散熱和有害氣體的生產過程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高層。如必須布置在下層時,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上層工作環境。 5.2.2.2 噪聲與振動較大的生產設備宜安裝在單層廠房內。當設計需要將這些生產設備安置在多層廠房內時,宜將其安裝在底層,并采取有效的隔聲和減振措施。5.2.2.3 含有揮發性氣體、蒸氣的各類管道不宜從儀表控制室和勞動者經常停留或通過的輔助用室的空中和地下通過;若需通過時,應嚴格密閉,并應具備抗壓、耐腐蝕等性能,以防止有害氣體或蒸氣逸散至室內。 5.3 廠房設計 5.3.1 廠房建筑方位應能使室內有良好的自然通風和自然采光,相鄰兩建筑物的間距一般不宜小于二者中較高建筑物的高度; 5.3.2 以自然通風為主的廠房,車間天窗設計應滿足衛生要求:阻力系數小,通風量大,便于開啟,適應不同季節要求,天窗排氣口的面積應略大于進風窗口及進風門的面積之和。熱加工廠房應設置天窗擋風板,廠房側窗下緣距地面不宜高于 1.2m。5.3.3 高溫、熱加工、有特殊要求和人員較多的建筑物應避免西曬。廠房側窗上方宜設置遮陽、遮雨的固定板(棚),避免陽光直射,方便雨天通風。 5.3.4 產生噪聲、振動的廠房設計和設備布局應采取降噪和減振措施。 5.3.5 車間辦公室宜靠近廠房布置,但不宜與處理危險、有毒物質的場所相鄰。應滿足采光、照明、通風、隔聲等要求。 5.3.6 空調廠房及潔凈廠房的設計按 GB 50073 等有關現行國家標準執行。 6 工作場所基本衛生要求6.1 防塵、防毒 6.1.1 優先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技術和無毒(害)或低毒(害)的原材料,消除或減少塵、毒職業性有害因素;對于工藝、技術和原材料達不到要求的,應根據生產工藝和粉塵、毒物特性,參照GBZ/T194的規定設計相應的防塵、防毒通風控制措施,使勞動者活動的工作場所有害物質濃度符合GBZ2.1要求;如預期勞動者接觸濃度不符合要求的,應根據實際接觸情況,參照GBZ/T 195、GB/T19664的要求同時設計有效的個人防護措施。 6.1.1.1 原材料選擇應遵循無毒物質代替有毒物質,低毒物質代替高毒物質的原則。 6.1.1.2 對產生粉塵、毒物的生產過程和設備(含露天作業的工藝設備),應優先采用機械化和自動化,避免直接人工操作。為防止物料跑、冒、滴、漏,其設備和管道應采取有效的密閉措施,密閉形式應根據工藝流程、設備特點、生產工藝、安全要求及便于操作、維修等因素確定,并應結合生產工藝采取通風和凈化措施。對移動的揚塵和逸散毒物的作業,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移動式輕便防塵和排毒設備。6.1.1.3 對于逸散粉塵的生產過程,應對產塵設備采取密閉措施;設置適宜的局部排風除塵設施對塵源進行控制;生產工藝和粉塵性質可采取濕式作業的,應采取濕法抑塵。當濕式作業仍不能滿足衛生要求時,應采用其他通風、除塵方式。 6.1.2 產生或可能存在毒物或酸堿等強腐蝕性物質的工作場所應設沖洗設施;高毒物質工作場所墻壁、頂棚和地面等內部結構和表面應采用耐腐蝕、不吸收、不吸附毒物的材料,必要時加設保護層;車間地面應平整防滑,易于沖洗清掃;可能產生積液的地面應做防滲透處理,并采用坡向排水系統,其廢水納入工業廢水處理系統。6.1.3 貯存酸、堿及高危液體物質貯罐區周圍應設置泄險溝(堰)。 6.1.4 工作場所粉塵、毒物的發生源應布置在工作地點的自然通風或進風口的下風側;放散不同有毒物質的生產過程所涉及的設施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時,使用或產生高毒物質的工作場所應與其他工作場所隔離。 6.1.5 防塵和防毒設施應依據車間自然通風風向、揚塵和逸散毒物的性質、作業點的位置和數量及作業方式等進行設計。經常有人來往的通道(地道、通廊),應有自然通風或機械通風,并不宜敷設有毒液體或有毒氣體的管道。 6.1.5.1 通風、除塵、排毒設計應遵循相應的防塵、防毒技術規范和規程的要求。a) 當數種溶劑(苯及其同系物、醇類或醋酸酯類)蒸氣或數種刺激性氣體同時放散于空氣中時,應按各種氣體分別稀釋至規定的接觸限值所需要的空氣量的總和計算全面通風換氣量。除上述有害氣體及蒸氣外,其他有害物質同時放散于空氣中時,通風量僅按需要空氣量最大的有害物質計算。 b) 通風系統的組成及其布置應合理,能滿足防塵、防毒的要求。容易凝結蒸氣和聚積粉塵的通風 管道、幾種物質混合能引起爆炸、燃燒或形成危害更大的物質的通風管道,應設單獨通風系統,不得相互連通。 c) 采用熱風采暖、空氣調節和機械通風裝置的車間,其進風口應設置在室外空氣清潔區并低于排風口,對有防火防爆要求的通風系統,其進風口應設在不可能有火花濺落的安全地點,排風口應設在室外安全處。相鄰工作場所的進氣和排氣裝置,應合理布置,避免氣流短路。 d) 進風口的風量,應按防止粉塵或有害氣體逸散至室內的原則通過計算確定。有條件時,應在投入運行前以實測數據或經驗數值進行實際調整。 e) 供給工作場所的空氣一般直接送至工作地點。放散氣體的排出應根據工作場所的具體條件及氣 體密度合理設置排出區域及排風量。 f) 確定密閉罩進風口的位置、結構和風速時,應使罩內負壓均勻,防止粉塵外逸并不致把物料帶走。 g) 下列三種情況不宜采用循環空氣: 空氣中含有燃燒或爆炸危險的粉塵、纖維,含塵濃度大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的25%時; 對于局部通風除塵、排毒系統,在排風經凈化后,循環空氣中粉塵、有害氣體濃度大于或 等于其職業接觸限值的30%時; 空氣中含有病原體、惡臭物質及有害物質濃度可能突然增高的工作場所。h)局部機械排風系統各類型排氣罩應參照 GB/T 16758 的要求,遵循形式適宜、位置正確、風量適 中、強度足夠、檢修方便的設計原則,罩口風速或控制點風速應足以將發生源產生的塵、毒吸入罩內,確保達到高捕集效率。局部排風罩不能采用密閉形式時,應根據不同的工藝操作要求 和技術經濟條件選擇適宜的傘形排風裝置。i)輸送含塵氣體的風管宜垂直或傾斜敷設,傾斜敷設時,與水平面的夾角應45。如必須設置水平管道時,管道不應過長,并應在適當位置設置清掃孔,方便清除積塵,防止管道堵塞。 j)按照粉塵類別不同,通風管道內應保證達到最低經濟流速。為便于除塵系統的測試,設計時應在除塵器的進出口處設可開閉式的測試孔,測試孔的位置應選在氣流穩定的直管段,測試孔在不測試時應可以關閉。在有爆炸性粉塵及有毒有害氣體凈化系統中,宜設置連續自動檢測裝置。 k)為減少對廠區及周邊地區人員的危害及環境污染,散發有毒有害氣體的設備所排出的尾氣以及由局部排氣裝置排出的濃度較高的有害氣體應通過凈化處理設備后排出;直接排入大氣的,應根據排放氣體的落地濃度確定引出高度,使工作場所勞動者接觸的落點濃度符合 GBZ 2.1的要求,還應符合GB16297和GB3095等相應環保標準的規定。 l)含有劇毒、高毒物質或難聞氣味物質的局部排風系統,或含有較高濃度的爆炸危險性物質的局部排風系統所排出的氣體,應排至建筑物外空氣動力陰影區和正壓區之外。 6.1.5.2 在生產中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物質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或易燃易爆的化學物質的室內作業場所,應設置事故通風裝置及與事故排風系統相連鎖的泄漏報警裝置。 a) 事故通風宜由經常使用的通風系統和事故通風系統共同保證,但在發生事故時,必須保證能提供足夠的通風量。事故通風的風量宜根據工藝設計要求通過計算確定,但換氣次數不宜12次/h。 b) 事故通風通風機的控制開關應分別設置在室內、室外便于操作的地點。 c)事故排風的進風口,應設在有害氣體或有爆炸危險的物質放散量可能最大或聚集最多的地點。對事故排風的死角處,應采取導流措施。 c) 事故排風裝置排風口的設置應盡可能避免對人員的影響: 事故排風裝置的排風口應設在安全處,遠離門、窗及進風口和人員經常停留或經常通行的 地點; 排風口不得朝向室外空氣動力陰影區和正壓區; 6.1.5.3 在放散有爆炸危險的可燃氣體、粉塵或氣溶膠等物質的工作場所,應設置防爆通風系統或事故排風系統。 6.1.6 應結合生產工藝和毒物特性,在有可能發生急性職業中毒的工作場所,根據自動報警裝置技術發展水平設計自動報警或檢測裝置。 6.1.6.1 檢測報警點應根據 GBZ/T233的要求,設在存在、生產或使用有毒氣體的工作地點,包括可能釋放高毒、劇毒氣體的作業場所,可能大量釋放或容易聚集的其他有毒氣體的工作地點也應設置檢測報警點。 6.1.6.2 應設置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的工作地點,宜采用固定式,當不具備設置固定式的條件時,應配置便攜式檢測報警儀。 6.1.6.3 毒物報警值應根據有毒氣體毒性和現場實際情況至少設警報值和高報值。預報值為MAC或PC-STEL的1/2,無PC-STEL的化學物質,警報值可設在相應超限倍數值的1/2;警報值為MAC或PC-STEL值,無PC-STEL的化學物質,警報值可設在相應的超限倍數值;高報值應綜合考慮有毒氣體毒性、作業人員情況、事故后果、工藝設備等各種因素后設定。 6.1.7 可能存在或產生有毒物質的工作場所應根據有毒物質的理化特性和危害特點配備現場急救用品,設置沖洗噴淋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必要的泄險區以及風向標。泄險區應低位設置且有防透水層,泄漏物質和沖洗水應集中納入工業廢水處理系統。 6.2 防暑、防寒 6.2.1 防暑 6.2.1.1 應優先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技術和原材料,工藝流程的設計宜使操作人員遠離熱源,同時根據其具體條件采取必要的隔熱、通風、降溫等措施,消除高溫職業危害。 6.2.1.2 對于工藝、技術和原材料達不到要求的,應根據生產工藝、技術、原材料特性以及自然條件,通過采取工程控制措施和必要的組織措施,如減少生產過程中的熱和水蒸氣釋放,屏蔽熱輻射源,加強通風,減少勞動時間,改善作業方式等,使室內和露天作業地點WBGT指數符合GBZ2.2的要求。對于勞動者室內和露天作業WBGT指數不符合標準要求的,應根據實際接觸情況采取有效的個人防護措施。6.2.1.3 應根據夏季主導風向設計高溫作業廠房的朝向,使廠房能形成穿堂風或能增加自然通風的風壓。高溫作業廠房平面布置呈“L”型、“”型或“”型的,其開口部分宜位于夏季主導風向的迎風面。 6.2.1.4 高溫作業廠房宜設有避風的天窗,天窗和側窗宜便于開關和清掃。6.2.1.5 夏季自然通風用的進氣窗的下端距地面不宜1.2m,以便空氣直接吹向工作地點;冬季需要自然通風時,應對通風設計方案進行技術經濟比較,并根據熱平衡的原則合理確定熱風補償系統容量,進氣窗下端一般不宜4m;若4m時,宜采取防止冷風吹向工作地點的有效措施。 6.2.1.6 以自然通風為主的高溫作業廠房應有足夠的進、排風面積。產生大量熱、濕氣、有害氣體的單層廠房的附屬建筑物占用該廠房外墻的長度不得超過外墻全長的30%,且不宜設在廠房的迎風面。 6.2.1.7 產生大量熱或逸出有害物質的車間,在平面布置上應以其最長邊作為外墻。若四周均為內墻時,應采取向室內送入清潔空氣的措施。 6.2.1.8 熱源應盡量布置在車間外面;采用熱壓為主的自然通風時,熱源應盡量布置在天窗的下方;采用穿堂風為主的自然通風時,熱源應盡量布置在夏季主導風向的下風側;熱源布置應便于采用各種有效的隔熱及降溫措施。 6.2.1.9 車間內發熱設備設置應按車間氣流具體情況確定,一般宜在操作崗位夏季主導風向的下風側、車間天窗下方的部位。 6.2.1.10高溫、強熱輻射作業,應根據工藝、供水和室內微小氣候等條件采用有效的隔熱措施,如水幕、隔熱水箱或隔熱屏等。工作人員經常停留或靠近的高溫地面或高溫壁板,其表面平均溫度不應40,瞬間最高溫度也不宜60。 6.2.1.11當高溫作業時間較長,工作地點的熱環境參數達不到衛生要求時,應采取降溫措施。 a) 采用局部送風降溫措施時,氣流達到工作地點的風速控制設計應符合以下要求: 帶有水霧的氣流風速為3m/s5m/s,霧滴直徑應100m; 不帶水霧的氣流風速,勞動強度I級的應控制在2m/s3m/s,II級的控制在3m/s5m/s,III級的控制在4m/s6m/s。 b)設置系統式局部送風時,工作地點的溫度和平均風速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工作地點的溫度和平均風速熱輻射強度(W/m2)冬季夏季溫度()風速(m/s)溫度()風速(m/s)35070020251226311.5370114002025132630241401210018222325293521012800182234242846注1:輕度強度作業時,溫度宜采用表中較高值,風速宜采用較低值;重強度作業時,溫度宜采用較低值,風速宜采用較高值;中度強度作業時其數據可按插入法確定。注2:對于夏熱冬冷(或冬暖)地區,表中夏季工作地點的溫度,可提高2。注3:當局部送風系統的空氣需要冷卻或加熱處理時,其室外計算參數,夏季應采用通風室 外計算溫度及相對濕度;冬季應采用采暖室外計算溫度。 6.2.1.12工藝上以濕度為主要要求的空氣調節車間,除工藝有特殊要求或已有規定者外,不同濕度條件下的空氣溫度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2 空氣調節廠房內不同濕度下的溫度要求(上限值) 相對濕度(%)5565758585溫度()3029282726 6.2.1.13高溫作業車間應設有工間休息室。休息室應遠離熱源,采取通風、降溫、隔熱等措施,使溫 度30;設有空氣調節的休息室室內氣溫應保持在2428。對于可以脫離高溫作業點的,可設觀察(休息)室。 6.2.1.14特殊高溫作業,如高溫車間橋式起重機駕駛室、車間內的監控室、操作室、煉焦車間攔焦車駕駛室等應有良好的隔熱措施,熱輻射強度應700W/m2,室內氣溫不應28。 6.2.1.15當作業地點日最高氣溫35時,應采取局部降溫和綜合防暑措施,并應減少高溫作業時間。 6.2.2 防寒 6.2.2.1 凡近十年每年最冷月平均氣溫8的月數3個月的地區應設集中采暖設施,2個月的地區應設局部采暖設施。當工作地點不固定,需要持續低溫作業時,應在工作場所附近設置取暖室。 6.2.2.2 冬季寒冷環境工作地點采暖溫度應符合表3要求。 表3 冬季工作地點的采暖溫度(干球溫度) 體力勞動強度級別采暖溫度()18161412注1:體力勞動強度分級見GBZ2.2,其中I級代表輕勞動,級代表中等勞動,級代表重勞動,級代表極重勞動。注2:當作業地點勞動者人均占用較大面積(50m2100m2)、勞動強度I級時,其冬季工作地點 采暖溫度可低至10,II級時可低至7,III級時可低至5。注3:當室內散熱量23W/m3時,風速不宜0.3m/s;當室內散熱量23W/m3時,風速不宜0.5m/s。 6.2.2.3 采暖地區的生產輔助用室冬季室溫宜符合表4中的規定。 表4 生產輔助用室的冬季溫度 輔助用室名稱氣溫()辦公室、休息室、就餐場所18浴室、更衣室、婦女衛生室25廁所、盥洗室14注: 工業企業輔助建筑,風速不宜0.3m/s。 6.2.2.4 工業建筑采暖的設置、采暖方式的選擇應按照GB 50019,根據建筑物規模、所在地區氣象條件、能源狀況、能源及環保政策等要求,采用技術可行、經濟合理的原則確定。 6.2.2.5 冬季采暖室外計算溫度-20的地區,為防止車間大門長時間或頻繁開放而受冷空氣的侵襲,應根據具體情況設置門斗、外室或熱空氣幕。 6.2.2.6 設計熱風采暖時,應防止強烈氣流直接對人產生不良影響,送風的最高溫度不得超過70,送風宜避免直接面向人,室內氣流一般應為0.1m/s0.3m/s。 6.2.2.7 產生較多或大量濕氣的車間,應設計必要的除濕排水防潮設施。 6.2.2.8 車間圍護結構應防止雨水滲透,冬季需要采暖的車間,圍護結構內表面(不包括門窗)應防止凝結水氣,特殊潮濕車間工藝上允許在墻上凝結水汽的除外。 6.3 防噪聲與振動 6.3.1 防噪聲 6.3.1.1 工業企業噪聲控制應按GBJ87設計,對生產工藝、操作維修、降噪效果進行綜合分析,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方法。對于生產過程和設備產生的噪聲,應首先從聲源上進行控制,使噪聲作業勞動者接觸噪聲聲級符合GBZ2.2的要求。采用工程控制技術措施仍達不到GBZ2.2要求的,應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設計勞動作息時間,并采取適宜的個人防護措施。 6.3.1.2 產生噪聲的車間與非噪聲作業車間、高噪聲車間與低噪聲車間應分開布置。 6.3.1.3 工業企業設計中的設備選擇,宜選用噪聲較低的設備。 6.3.1.4 在滿足工藝流程要求的前提下,宜將高噪聲設備相對集中,并采取相應的隔聲、吸聲、消聲、減振等控制措施。 6.3.1.5 為減少噪聲的傳播,宜設置隔聲室。隔聲室的天棚、墻體、門窗均應符合隔聲、吸聲的要求。 6.3.1.6 產生噪聲的車間,應在控制噪聲發生源的基礎上,對廠房的建筑設計采取減輕噪聲影響的措施,注意增加隔聲、吸聲措施。 6.3.1.7 非噪聲工作地點的噪聲聲級的設計要求應符合表5的規定設計要求: 表5 非噪聲工作地點噪聲聲級設計要求 地點名稱噪聲聲級 dB(A)工效限值 dB(A)噪聲車間觀察(值班)室7555非噪聲車間辦公室、會議室60主控室、精密加工室70 6.3.2 防振動 6.3.2.1 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避免振動對健康的影響,應首先控制振動源,使手傳振動接振 強度符合GBZ2.2的要求,全身振動強度不超過表6規定的衛生限值。采用工程控制技術措施仍達不到要求的,應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設計勞動作息時間,并采取適宜的個人防護措施。 表6 全身振動強度衛生限值 工作日接觸時間(t,h)衛生限值(m/s2)4t80.622.5t41.101.0t2.51.400.5t1.02.40t0.53.60 6.3.2.2 工業企業設計中振動設備的選擇,宜選用振動較小的設備。 6.3.2.3 產生振動的車間,應在控制振動發生源的基礎上,對廠房的建筑設計采取減輕振動影響的措施。對產生強烈振動的車間應采取相應的減振措施,對振幅、功率大的設備應設計減振基礎。 6.3.2.4 受振動(1Hz80Hz)影響的輔助用室(如辦公室、會議室、計算機房、電話室、精密儀器室等),其垂直或水平振動強度不應超過表7中規定的設計要求。 表7 輔助用室垂直或水平振動強度衛生限值 接觸時間(t,h)衛生限值(m/s2)工效限值(m/s2)4t80.310.0982.5t40.530.171.0t2.50.710.230.5t1.01.120.37t0.51.80.57 6.4 防非電離輻射與電離輻射 6.4.1 產生工頻電磁場的設備安裝地址(位置)的選擇應與居住區、學校、醫院、幼兒園等保持一定的距離,使上述區域電場強度最高容許接觸水平控制在4kV/m。 6.4.2 對有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進行設計時,應遵循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 6.4.3 在選擇極低頻電磁場發射源和電力設備時,應綜合考慮安全性、可靠性以及經濟社會效益;新建電力設施時,應在不影響健康、社會效益以及技術經濟可行的前提下,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以降低極低頻電磁場輻射的接觸水平。 6.4.4 對于在生產過程中有可能產生非電離輻射的設備,應制定非電離輻射防護規劃,采取有效的屏蔽、接地、吸收等工程技術措施及自動化或半自動化遠距離操作,如預期不能屏蔽的應設計反射性隔離或吸收性隔離措施,使勞動者非電離輻射作業的接觸水平符合GBZ2.2的要求。 6.4.5 設計勞動定員時應考慮電磁輻射環境對裝有心臟起搏器病人等特殊人群的健康影響。 6.4.6 電離輻射防護應按GB 18871及相關國家標準執行。 6.5 采光和照明 6.5.1 工作場所采光設計按GB/T 50033執行。 6.5.2 工作場所照明設計按GB 50034執行。 6.5.3 照明設計宜避免眩光,充分利用自然光,選擇適合目視工作的背景,光源位置選擇宜避免產生陰影。 6.5.3.1 照明設計宜采取相應措施減少來自窗戶眩光,如工作臺方向設計宜使勞動者側對或背對窗戶,采用百葉窗、窗簾、遮蓋布或樹木,或半透明窗戶等。 6.5.3.2 應減少裸光照射或使用深顏色燈罩,以完全遮蔽眩光或確保眩光在視野之外,避免來自燈泡眩光的影響。 6.5.3.3 應采取避免間接眩光(反射眩光)的措施,如合理設置光源位置,降低光源亮度,調整工作場所背景顏色。 6.5.3.4 在流水線從事關鍵技術工作崗位間的隔板不應影響光線或照明。 6.5.3.5 應使設備和照明配套,避免孤立的亮光光區,提高能見度及適宜光線方向。 6.5.4 應根據工作場所的環境條件,選用適宜的符合現行節能標準的燈具。 6.5.4.1 在潮濕的工作場所,宜采用防水燈具或帶防水燈頭的開敞式燈具。 6.5.4.2 在有腐蝕性氣體或蒸氣的工作場所,宜采用防腐蝕密閉式燈具。若采用開敞式燈具,各部分應有防腐蝕或防水措施。 6.5.4.3 在高溫工作場所,宜采用散熱性能好、耐高溫的燈具。 6.5.4.4 在粉塵工作場所,應按粉塵性質和生產特點選擇防水、防高溫、防塵、防爆炸的適宜燈具。 6.5.4.5 在裝有鍛錘、大型橋式吊車等振動、擺動較大的工作場所使用的燈具,應有防振和防脫落措施。 6.5.4.6 在需防止紫外線照射的工作場所,應采用隔紫燈具或無紫光源。 6.5.4.7 在含有可燃易爆氣體及粉塵的工作場所,應采用防爆燈具和防爆開關。 6.6 工作場所微小氣候 6.6.1 工作場所的新風應來自室外,新風口應設置在空氣清潔區,新風量應滿足下列要求:非空調工作場所人均占用容積20m3的車間,應保證人均新風量30m3/h;如所占容積20m3時,應保證人均新風量20m3/h。采用空氣調節的車間,應保證人均新風量30m3/h。潔凈室的人均新風量應40m3/h。 6.6.2 封閉式車間人均新風量宜設計為30m3/h50m3/h。微小氣候的設計宜符合表8的要求。 表8 封閉式車間微小氣候設計要求 參數冬季夏季溫度()20242528風速(m/s)0.20.3相對濕度(%)30604060注: 過渡季節微小氣候計算參數取冬季、夏季插值。7 輔助用室基本衛生要求7.1 一般規定7.1.1 應根據工業企業生產特點、實際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則設置輔助用室,包括車間衛生用室(浴室、更/存衣室、盥洗室以及在特殊作業、工種或崗位設置的洗衣室)、生活室(休息室、就餐場所、 廁所)、婦女衛生室,并應符合相應的衛生標準要求。7.1.2 輔助用室應避開有害物質、病原體、高溫等職業性有害因素的影響。建筑物內部構造應易于清掃,衛生設備便于使用。 7.1.3 浴室、盥洗室、廁所的設計,一般按勞動者最多的班組人數進行設計。存衣室設計計算人數應按車間勞動者實際總數計算。 7.1.4 工業園區內企業共用輔助用室的,應統籌考慮園區內各企業的特點。 7.2 車間衛生用室 7.2.1 應根據車間的衛生特征設置浴室、更/存衣室、盥洗室,其衛生特征分級見表9。 表9 車間衛生特征分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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