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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農(nóng)村研究論文-中國古代農(nóng)民的構成及其變化一、問題的提出及筆者的研究態(tài)度關于中國古代農(nóng)民構成的歷史,史學界一些流行觀點似乎有待商榷,而更重要的是需要深入研究,筆者感到的問題有:(1)農(nóng)民只是指或主要是指佃農(nóng)嗎?人們只要說到封建時代的農(nóng)民,便會意識到佃農(nóng),因為人們認為封建社會的主要矛盾是地主和農(nóng)民,與地主處于對立面的農(nóng)民當然是佃農(nóng)了,然而佃農(nóng)真能代表整個農(nóng)民,可以不顧及與佃農(nóng)并存的自耕農(nóng)嗎?事情正是這樣,一些研究者忽視了自耕農(nóng)的大量存在,農(nóng)民結構就難于認清了。(2)與第一個問題相聯(lián)系,自耕農(nóng)和佃農(nóng)在農(nóng)民構成中各占何種地位,誰是主體,有無變化?(3)古代的地主與農(nóng)民構成是什幺關系,是絕對地與農(nóng)民概念不兼容,不能在一定意義上被視為農(nóng)民嗎?(4)小土地所有制和小農(nóng)制經(jīng)濟如何成為封建經(jīng)濟基礎和專制基礎?一些研究者是這樣指出的,但是古代土地所有制的性質是聚訟多年而不決的問題,且不說土地國有和私有的問題,就以多數(shù)人認為的大上地所有制在土地制度中占主導地位來說,小土地所有制又何以能有那樣的作用呢?看來它同農(nóng)民構成及與國家的關系問題需要深入探討。農(nóng)民構成是研究農(nóng)民問題的基礎,設若連那些人是農(nóng)民都不清楚,恐怕難于對與此相關的社會基本矛盾、階級關系、等級關系、政府政策及其歸宿、政治斗爭及農(nóng)民運動、中國古代歷史特點等一系列重要歷史問題作出準確的說明,因此對農(nóng)民構成史值得下功夫作一番考查。關于古代農(nóng)民構成史,僅見幾篇專題或涉及較多的論文,有王毓銓:激寫作提綱1,劉毓璜:試論西漢時代的自耕農(nóng)經(jīng)濟2,束世澄:論漢宋間佃農(nóng)身份3,楊國宜:宋代農(nóng)民的政治地位和經(jīng)濟生活4以及筆者的關于中國封建時代自耕農(nóng)的若干考查5、清代自耕農(nóng)與地主對土地的占有6等??梢哉f研究尚很缺乏,但相關問題討論很多,如土地所有制、農(nóng)民戰(zhàn)爭都曾經(jīng)是爭論的熱點,岐見多,這就使研討的問題復雜化,增大了難度。筆者對這題目范圍大、時間跨度長、研究岐議多的論題,雖頗有興趣,也有所接觸,拜讀了上述時賢的論文,還閱覽了侯外廬關于封建主義生產(chǎn)關系的一些普遍原理7等論著,從各種觀點中汲取可供加工的成份,但是研究還很不夠,這想把探討對象的時間定位在戰(zhàn)國至清代,更主要的只是想提出一些思路和初步意見,以便向方家請教。所說的思路,也可以說是方法,就是:注意農(nóng)業(yè)要素。農(nóng)業(yè)包含土地、勞力、投資和農(nóng)業(yè)知識四要素,這四個方面在研究中都要注意,不忽視一種,比如投資與農(nóng)民的構成就關系非淺。與土地所有制相聯(lián)系而認知。嬰認識勞動者如何與土地結合,也就是需要考查土地所有制與生產(chǎn)關系下的生產(chǎn)者成分。農(nóng)民與政權關系。筆者認為中國古代國家是土地最高層次的所有者,由此探索農(nóng)民結構和中國古代歷史的特點。運用社會結構理論。其理論要義是尋找結構要素之間的聯(lián)系和變化,據(jù)此考察農(nóng)民構成諸成分之間的關系及其變動,并探討農(nóng)村分化。二、多層級的封建土地所有制與“農(nóng)民”概念學術界對于中國古代土地所有制的認識分歧太大,國有制、私有制、多種所有制并存諸說林立,也即認為古代社會同時存在著土地國有制、大土地占有制、大土地所有制、中小土地所有制、殘余的村社所有制等8,歷史事實也正是如此。諸說各有道理,筆者都有所同意,不過也有不好理解的地方,覺得從總體上難以完全接受。筆者意思,也許用多層級土地所有制來概括會恰當一些。所謂多層級所有制是說國家、私人都有所有權,并有不同層級的權力區(qū)別,除了第一層級對官田之外,都沒有完整的所有權。層級區(qū)分和所有權涵義是這樣的:第一個層級,國家所有權,或說皇帝所有權,即封建王朝對土地的最高、最終支配權。這種權利不是像民間那樣表現(xiàn)在對土地的買賣上,而體現(xiàn)在王有土地觀念、國家土地政策及賦役制度等方面,具體說是:(甲)觀念形態(tài)上土地是天子所有,并為臣民所接受。詩經(jīng)所謂“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9,秦始皇所宣布的“六合之內,皇帝之土,人跡所至,無不臣者”10;都表示土地為國君所有。唐人陸贄議論說:“夫以土地,王者之所有;耕稼,農(nóng)夫之所為;而兼并之徒,居然受利?!?1他譴責豪強兼并田畝的罪惡,山發(fā)點則是土地為王有,應由百姓共享皇恩,不能被兼并之徒霸占圖利。土地王者所有的觀念深入人心,直到明清時代人們還是這樣認識的。安徽王氏家訓告誡子孫按時完納錢糧:“剛有租、身有傭,民分應爾。所有編折銀兩,依限報納,米粒照征送完,庶免拖欠之罪”12。講百姓本分,應當承擔賦稅義務,根本原因就是土地為王者所有。洪秀全的先人說:“君恩重于親恩,諺云寧可終身無父,不可一日無君”13。人們能活著,包括土地在內的一切都是皇帝給的,當然把天王老子看得比親爹神圣。一切為皇帝所有的觀念,來源于天命觀。漢人貢禹說:“王者受命于天,為民父母”14,鮑宣對皇帝講:“天下乃皇天之天下也,陛下上為皇天子,下為黎庶父母,為天下牧養(yǎng)元元”15。說白了,天是人間最高主宰,國君是天子,是百姓的父毋,代天施恩,是天把土地、人民、政事交給他的,人們信天,就要尊奉天子,承認國君對:土地的最高所有權16。有政權就有土地的最高所有權,洪秀全的“天朝田畝制”,不就把轄區(qū)的土地看作他所代表的太平天國所有嗎!(乙)施行有關田地的種種制度,力求實現(xiàn)土地王者所有的理論。許多朝代都宣布:仁地制度,諸如授田、限田、限民名田、屯田、占田、均田、更民田制度等。如王莽新朝下令,“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屬,皆不得買賣”17。不久,因百姓愁怨,又允許買賣”18。奴婢問題不是這要說的事項,單講土地,他把田地叫做“王田”,是土地為其所有觀念和權力的表述,所以他可以一會兒允許買賣,一會兒又不準出售,許不許買賣,這就是土地制度,就是國君有土地最高權力的表現(xiàn)。制度里的買賣權之外,還包含賜予或收回土地的權力,即將墾田賞賜給貴族和官員,封賞的土地有的是國有的,也有私人的,皇帝都有權使用。國有的,君主有權處置自不必說了;私有的,也有權,那是把私有的當作國有的一樣來處理。如金朝“拘刷良田”給女真人19,后來清朝的“圈地”“將民地圈給旗人,仍系民人輸租自種”20。圈地辦法是政府派遣官員,騎馬拿繩索將所經(jīng)過的地方加以丈量,就成為官地,分賜八旗將士,叫做“圈撥”;所圈之地有好有壞,八旗將士不要次地,又重新圈占好地,是為“圈換”;把被圈占田地的農(nóng)民強行遷移到口外、關外,叫做“撥補”。造就是明目張贍地剝奪腰民小塊土地,被圈占了耕田的農(nóng)民,“離其田園,別其墳墓”21?!皨D女流離,哭聲滿路”22??梢娀实圩罡邔蛹壨恋厮袡嗟臍埍┬?。把民間的私田強行劃給猛安某克、八旗將士,金朝、清朝如出一轍,如果說這是少數(shù)民族政權初建時的殘暴情形,有點例外,那幺明朝皇帝的以民田建設皇莊、勛貴莊田就不足為奇了。明史食貨志在敘述皇莊和勛貴莊田時說,“諸王、外戚求請及奪民田者無算”,“蓋中葉以后,莊田侵奪民業(yè),與國相終云”23。明憲宗時建宮中莊田,原來只有三十五頃地畝,后來“占過民地四十頃”,擴展到七十五頃24。就類事實說明王權對土地的最高權力。(丙)強占私田為官田。政府將百姓、官僚的私田,通過諸種手段占為官田。手法之一是“刮田”,即政府以清查官田、荒地為名,把私剛搜刮為官田,如金朝大定間刮地,見到“皇后莊”、“太子務”的名稱,就認定那個地方是官地,百姓有土地憑證,也無效應25。所謂“牧地荒地”,“其實多民地耳”。或者對無田契的農(nóng)民進行剝奪,如北宋楊戩“立法索民田契,自甲之乙,乙之丙,輾轉究尋,至無可證,則度地所出,增立賦租”26。本是私田,只因失去田契,被抑勒為官佃,喪失了自己的田地。二是廉價強買,實際同于強奪。如南宋賈似道的“買公田”,“浙西田畝有直千緡者,似道均以四十緡買之。敷稍多,予銀絹;又多,予度牒、告身”27。僅給原值的幾十分之一,有時還拿廢紙告身來頂替,政府認為這種強占有理,因為田地最高所有權是她所有。三是因奸民投獻,而以民田為官田。元人吳某某偽稱有宋高宗吳皇后遺留的湯沐邑,獻給國家,其實“皆編戶恒產(chǎn),連數(shù)十萬戶,戶有田皆當奪入官”28。牽連到幾十萬戶之眾,朝廷并不顧恤,不就是皇帝有最高所有權嗎。(丁)實行墾荒和禁止拋荒政策。國君在特定的情形下,允許農(nóng)民開墾國有地和荒田、無主地、有主而拋荒地,一定時間后就成為他們的私產(chǎn)。不少王朝實行過墾荒政策,而以明朝初年規(guī)模最大,影響的農(nóng)民最多。僅據(jù)明史食貨志的記録就有以下數(shù)起:洪武朝遷徙太湖區(qū)的蘇、松、嘉、湖、杭五府的“無田者四千余戶,往耕臨濠,給牛、種、車、糧,以資遣之,三年不征其稅”。徐達遷移北平山后百姓三萬五千八百余戶,散處諸府衛(wèi),其中一部分人收入軍籍,而屬于民籍的則給田地。又徙江南民十四萬于風陽。對晉東南的澤、潞等州農(nóng)民多次進行遷徙,始則遷于河北,“后屢徙浙西及山西民于滁、和、北平、山東、河南”,“又徙登、萊、青民于東昌、兗州”。到了永樂朝,將“太原、平陽、澤、路、遼、沁、汾丁多田少及無田之家,分其丁口以實北平”29。移民小也有有田人被發(fā)遣的,但多數(shù)人是少地無地農(nóng)民,被政府有組織地遷徙,領受耕地,以至牛種,從事耕作,數(shù)年后納糧當差,耕地也歸個人所有。墾荒政策的實行,除官田外,把荒舊乃至有主荒地也進行分配,實質上將一部分農(nóng)民私田用政府的力量轉化為另一部分農(nóng)民的私田,表明國家對私有地擁有支配權。與墾荒政策相輔相成的是不許拋荒,農(nóng)民的田地若不耕種,要照常納糧當差,嚴重的還要治罪。(戊)民人依身份所有的土地不得與其身份相分離,如明代將民人區(qū)分為民籍、軍籍、灶籍,他們所擁有的田地分別是民田、軍田、灶田,這些田有定額,不得短少,軍田不能賣為民田,反之民田也不許賣為軍田。(己)向田地所有者征發(fā)賦役。政府的征收賦稅和徭役,人們的印象是賦稅出自墾田,徭役源于戶口人丁,這種理解原沒有錯,但是這兩項基本上都出自于田地,誠如宋人張方平所說:“以兩稅輸谷帛,以丁口供力役,此所謂取于田者也”30。因田地而有賦和役,徭役也因田地而來。無田者佃耕,也有役,到清朝實行攤丁人畝制度,力役完全攤人田畝,徭役全部由有田者負擔,因此,徭役從總體上說也是出于田地。徭役在很長時間里大大重于賦稅,役表示服役者對政府的人身依附關系,役重則表示依附關系嚴重。政府征收賦稅的依據(jù),除了她的管理機構的性質之外,能對土地所有者有那幺大的控制權,還在于她擁有土地的最高層所有權。第二層級,貴族官僚對官田的占有權。官田為國家所有,來源與名目很多,如明代官田,開始是接受的“宋、元時人官田地”,后來有“還官田,沒官田,斷入官田,學田,皇莊,牧馬草場,城壖苜蓿地,牲地,園陵墳地,公占隙地,諸王、公主、勛戚、大臣、內監(jiān)、寺觀賜乞莊田,百官職田,邊臣養(yǎng)廉田,軍、民、商屯田”等31。明代這些官田的來源和名稱,表明了官田的用途,它主要封賞貴族做食邑(湯沐邑、勛貴莊田、王莊),賞給百官做職田,分給軍隊作屯田。不僅明代多官田,歷代如此。如曹魏將赤眉軍的土地收為官田,實行屯田制32。又如唐朝給品官職分田,自十二頃至一頃半不等33。貴族官僚對所得的官田,擁有支配權、使用權、出租權,收取莊田上的收獲物,他們沒有買賣權?;实劭梢詫⑦@些土地收回,但是有時偶爾有賞賜所有權的,如北魏世宗將以前諸帝所賜的官田,允許受賜人隨意買賣”34。官田的軍屯和民佃,都要按本分應軍役或納租,受田人獲得土地的使用權,且必須親自耕作,不得轉佃,沒有支配權和所有權。只有在年久的情形下,政府開恩,將民佃之田歸承佃人。總之,領受官田的貴族官僚,對這種土地擁有占有權、使用權、支配權,但基本上沒有所有權,而皇帝將土地賞賜出去之后,就失去了對它的支配權,仍有所有權,可以回收,不過不能任意使用這一權力。從授受兩方面來說,土地所有權都不完整了。第三層級,私人業(yè)主所有權。私人業(yè)主包含不同身份的人,有貴族、官員、平民、半賤民乃至奴隸。前述貴族官僚有國君的賜田、職田等官田,他們還有私田,是通過買賣(或含有攘奪成分)、接受投獻等形式獲得的。賤民、奴隸有田產(chǎn),當然是極少數(shù),是那些貴族官僚的大管家,即所謂豪奴,或者是不是屬于某個特定的人的賤民層中的個別富人,擁有田業(yè)。平民中除了屬于民籍的人,還有少數(shù)商人、手工業(yè)者。私人業(yè)主的所有權體現(xiàn)在土地的買賣權、轉讓權、租賃權、使用權、典當權諸方面,但是這些權力并不完整,受到國家多方面的干擾,如不得賣給法定圈外的人,不許不耕作,政府可以強制收買等。南北朝時期發(fā)生一個有趣的故事:南朝梁高祖建造大愛敬寺,在寺旁有中書令王騫的良田八十余頃,這田原來是王騫先人、東晉丞相王導的賜田,這時早已是私田,梁高祖派人宣旨,要把它買了舍施給大愛敬寺,王騫不情愿,回書寫道:“此田不賣,若是敕取,所不敢言?!被卮鸬煤苡酗L趣,又帶出挖苦的味道,所以梁高祖很是惱火,下令按市價估值,強迫買下,送給寺院,還懲罰王騫,把他外放為吳興太守35。由此可知,私有的土地并沒有任意支配權,這種私有權是古代意義上的,極不完善的,君主有最終的支配權。第四層級,典當業(yè)主的部分所有權。典當是產(chǎn)業(yè)轉移過程中的過渡形態(tài),原業(yè)主出讓土地的使用權和實際上的部分所有權,承典者取得使用權和到時不贖的優(yōu)先購買權,出租權,以及對土地的轉當權,實際擁有部分土地所有權。典當是將土地所有權分割為業(yè)主和典主共同所有,但就私田意義上的所有權術講,雙力都是不完整的,不過出現(xiàn)了典主的所有權,使得土地所有制的分層上多了一個層級。土地典當現(xiàn)象出現(xiàn)得很早,在均田制下的非法貿(mào)賣,就有“典貼”的事36。宋代“典賣逃產(chǎn)田土”的事情不斷發(fā)生,引起官方的注意37。明清時期土地典當成為常見的事實。第五層級,“一田二主”的押租制下的佃農(nóng)的永佃權和轉讓權,一定程度地分割土地所有權。明清時代出現(xiàn)押租制,即佃戶要向田主交納押金,才能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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