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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六章 合同法,第一節 合同法概述,Company name,,一、合同的概念、特征和種類,(一)合同的概念 廣義而言,合同泛指當事人之間確立一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可以表現財產關系、行政關系、勞動關系、身份關系等法律關系; 狹義的合同,是指民事合同,即當事人之間確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是發生私法上效果的法律行為,包括債權合同、物權合同和身份合同 。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2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 3合同是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為目的民事法律行為。,Company name,,一、合同的概念、特征和種類,(三)合同的種類 1典型合同(有名合同)與非典型合同(無名合同) 2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 3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4諾成性合同與實踐性合同。 5主合同與從合同。 6要式合同與非要式合同。 7預備合同(預約)和本合同(本約)。,Company name,,二、合同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則,(一)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即有關合同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在訂立、履行、變更和終止合同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1合同自由原則 (1)締約自由,即當事人有權自由決定是否與他人締結合同; (2)選擇相對人的自由,即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與何人締結合同; (3)合同內容自由,即當事人雙方可以自由決定合同的內容; (4)合同方式自由,即當事人可以選擇以何種形式訂立合同; (5)變更或解約自由,即當事人可以協商變更或解除合同,或依約定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 2合同正義原則,Company name,,三、合同法的作用,(一)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維護市場秩序 (三)促進經濟效益,第二節 合同的訂立,Company name,,一、合同的訂立與合同成立,合同的訂立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為意思表示并達成合意的過程。 合同成立是合同訂立階段的完成,說明的是合同的形成與否;合同有效說明的是合同形成后是否具有法律的約束力。 合同法第8條第一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Company name,,二、合同訂立的程序,(一)要約 1要約的概念與構成 要約,又稱發盤、出盤、發價、出價或報價,是指一方當事人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要約應具有如下要件: (1)要約必須是特定的當事人所為的意思表示; (2)要約人須具有與對方簽訂合同的主觀愿望并表明一經承諾即受拘束的意旨; (3)內容須為具體確定; (4)須為向要約人希望與之訂立合同的特定相對人發出。 2要約的形式,Company name,,二、合同訂立的程序,3要約的效力 要約的效力,是指要約的生效及其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所具有的拘束力。 (1)要約的生效。 (2)要約的存續期間。 (3)要約的拘束力的內容。 (4)要約的撤回與撤銷。 4要約的失效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Company name,,二、合同訂立的程序,(二)承諾 1承諾的概念與構成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內容,并向要約人明確表示愿意與要約人簽訂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經承諾并送達要約人合同即告成立。 要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 (2)承諾應當向要約人作出。 (3)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4)承諾應當在承諾期限內到達要約人。,Company name,,二、合同訂立的程序,2承諾的方式 (1)明示的承諾。 (2)默示的承諾。 (3)沉默。 3承諾的撤回 4承諾的生效時間 合同法第26條規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Company name,,三、合同的形式與內容,(一)合同的形式 1書面形式 2口頭形式 3其他形式 (二)合同的內容 1格式條款的概念與特征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且在訂立合同時不與對方協商的合同條款。 (1)其要約的廣泛性、持續性及細節性。 (2)承諾的附和性。 (3)當事人經濟地位的非對等性 (4)締約的低成本與高效率。 2格式條款的法律規制,Company name,,四、締約過失責任,(一)締約過失責任的意義 1締約過失責任的概念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締約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過失地違反根據誠實信用原則應負擔的先合同義務,在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而給對方造成損害時,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特征: (1)此責任發生在締約階段。 (2)此責任是因一方當事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先合同義務所致。 (3)須有行為人的過錯和相對人的信賴利益的損失,Company name,,四、締約過失責任,2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 (1)違反先合同義務 (2)造成損失 (3)有締約過失存在 3締約過失責任的類型 (1)合同未成立型的締約過失責任 (2)合同無效型的締約過失責任 (3)合同有效性型的締約過錯責任 (二)我國合同法上的締約過失責任 1惡意磋商而致對方損害。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而致相對人損害。 3泄露或不正當使用商業秘密而致相對人損害。 4因無權代理發生的損害。 5因合同無效或被撤銷而致對方損害。 6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而致他方損害時發生的損害。,第三節 合同的效力,Company name,,一、合同的效力概述,(一)合同效力的界定 所謂合同效力,又稱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合同在法律上所具有的債的效果,即法律賦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具有的對當事人乃至第三人的強制力。 (二)合同的效力狀態 合同的效力是法律對業已成立的合同的評價,換言之,一項合同雖在法律上已經成立但其并非當然有效,基于法律的規定,它可能為有效或無效等確定的狀態,亦可能以當事人的意思予以補正或確定,即在法律上呈效力未定、可變更或可撤銷等狀態。,Company name,,二、合同的有效,合同的有效,是指合同作為一項法律行為符合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其確定的發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后果。 合同有效應具備的要件有: 1、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合法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行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4、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Company name,,三、合同有效要件的欠缺,(一)無效的合同 無效的合同,是指雖經當事人雙方協商訂立,但因嚴重欠缺生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當事人的合意產生效力的合同。 無效的合同包括以下幾種: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被確認無效的法律后果: 1返還財產 2損害賠償 3非民法上的法律后果,Company name,,三、合同有效要件的欠缺,(二)可撤銷的合同 可撤銷的合同指當事人有權提請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的合同。 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當事人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或者訂立合同時合同內容顯失公平的,以及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屬于可撤銷的合同。 (三)效力未定的合同 效力未定的合同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具備生效要件,因此,其效力能否發生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予以補正后其才能生效。 1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須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的合同。 3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第四節 合同的履行,Company name,,一、合同的履行概述,(一)合同履行的意義 合同的履行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做出作為合同債務的給付,實現合同債權并使合同歸于消滅的過程和結果。 (二)合同的履行原則 1全面履行原則 2親自履行原則 3協作履行原則 4同時履行原則,Company name,,二、約定不明的合同的履行,合同法第61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雙方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合同法第62條 ,也對約定不明的合同履行做出了規定。,Company name,,三、雙務合同的履行抗辯權,(一)雙務合同的履行抗辯權概念 雙務合同的履行抗辯權,是指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當事人一方得對抗對方當事人的履行請求權,暫時拒絕履行自己義務的權利。 (二)同時履行抗辯權 1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意義 同時履行抗辯權,即在雙務合同得為同時履行時,一方當事人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有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的權利。 2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構成 依合同法第66條的規定,同時履行抗辯權須具有以下要件: (1)雙方當事人于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2)雙方所互負之債務均已屆清償期 (3)對方當事人在沒有履行其所負債務或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情況下請求履行。 3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效力 當事人之拒絕履行,但拒絕履行并不導致其為自動債權而主張抵銷,也不因同時履行之抗辯而致債務人于遲延。,Company name,,三、雙務合同的履行抗辯權,(三)先履行抗辯權 1先履行抗辯權的意義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雙方當事人互負之債務有先后履行之順序,在先行履行一方未為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并可請求其履行之權利。 2先履行抗辯權的構成 (1)須為雙方當事人于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2)雙方所負債務有履行期限的先后順序。 (3)須為雙方所負之債務已屆清償期。 (4)須為先履行一方為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 3先履行抗辯權的效力 其行使,使后履行一方得中止履行其義務以對抗對方的履行請求,但其只是暫時阻止先履行一方之履行請求,在其履行合同義務后,后履行一方抗辯權消失,而得為履行。,Company name,,三、雙務合同的履行抗辯權,(四)不安抗辯權 1不安抗辯權的概念 不安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負擔債務并應先為給付者,發現他方當事人于締約后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因而有可能危及其債權實現的情形,在他方未為給付或提供有效擔保之前,該先為給付者可以拒絕他方之履行請求的權利。 2不安抗辯權的構成 (1)須為雙方當事人于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2)后履行義務一方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約能力的情形。 (3)不安事由危及后履行債務一方債權的實現。 3不安抗辯權的效力 使先為給付一方有中止或拒絕自己之給付的權利。,第五節 合同的擔保與保全,Company name,,一、合同的擔保,(一)保證 1保證的含義 保證,是指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作為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擔保方式(擔保法第6條)。 2保證方式 保證方式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3保證人的資格 擔保法第7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做保證人”。,Company name,,一、合同的擔保,4保證合同的形式與內容 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保證擔保的范圍;保證的期間;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5保證擔保的范圍 保證擔保的范圍,依保證合同當事人的約定確定。 6保證期間與保證責任 (二)定金 定金,是指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履行,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尚未訂立或合同訂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標的的一定比例先行給付對方的貨幣。,Company name,,二、合同的保全,(一)債權人代位權 1債權人代位權的概念 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權人為了保全自己的債權,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權利的權利。 2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要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3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Company name,,二、合同的保全,(二)債權人的撤銷權 1債權人的撤銷權的概念 債權人的撤銷權,是指在債務人實施處分財產或權利的行為危害債權的實現時,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該行為予以撤銷的權利。 2撤銷權的構成要件 (1)有債務人以財產或債權為標的的處分行為 (2)債權有效成立并繼續存在; (3)債務人的行為須危及債權。 3債權人的撤銷權的行使,第六節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Company name,,一、合同的變更,(一)合同變更的含義 合同的變更,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畢以前,基于法律的規定、當事人的行為或裁判行為,在不改變合同的主體的情況下改變合同內容的情形。 (二)合同變更的要件 1須存在有效的合同關系; 2須有合同內容的變化,包括合同標的、履行條件、價款或報酬、所附的條件或期限及其他內容等的變化; 3須變更本身有效,即須有當事人的協商一致或法律的規定等; 4變更本身的明確性 (三)合同變更的效力,Company name,,二、合同的轉讓,(一)合同的轉讓的含義 合同的轉讓,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前提下,合同一方當事人將其合同權利、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情形。 (二)合同債權讓與 1合同債權讓與的意義 2合同債權讓與自由及其限制 3債權讓與的效力,Company name,,二、合同的轉讓,(三)合同債務承擔 1合同債務承擔的意義 2合同債務承擔的要件 (1)須有有效債務存在; (2)須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協議并經債權人同意; 3合同債務承擔的法律效力,Company name,,二、合同的轉讓,(四)合同債權債務的概括移轉 1合同承受 合同承受,又叫合同移轉,即合同法第88條之規定,當事人之間意定的權利義務的概括移轉。 2當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并、分立導致的合同債權債務的概括移轉,第七節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Company name,,一、概述,(一)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含義與法律效果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又稱合同終止或合同消滅,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實,導致原合同法律關系的消滅,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也因此而終止。 (二)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原因 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債務相互抵消; 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5債權人免除債務; 6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7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Company name,,二、合同解除,(一)合同解除的含義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履行完畢之前,因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終止合同效力,使基于合同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的行為。 (二)合同解除的種類 (三)行使解除權的程序與期限 (四)合同解除的后果 按合同法第97條的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Company name,,三、抵銷,(一)概述 抵銷,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時,各自用其債權來充當債務的清償,從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數額內相互消滅。 (二)法定抵銷的要件 1當事人雙方互負債務,互享債權; 2當事人雙方互負債務的標的物種類與品質相同; 3當事人雙方所負債務已屆清償期; 4當事人雙方所負債務非為不能抵銷的債務。 (三)抵銷的方法和效力,Company name,,四、提存,(一)提存的概念 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使債務人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提交提存機關從而消滅債務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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