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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0233)民事訴訟法學復習思考題 一、判斷分析題1、間接證據是不能直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所以不能用來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2、當事人及代理人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3、原告死亡后,訴訟終結。4、選民資格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5、物證的照片、復制品、影印件皆是派生證據不能用來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6、當事人的處分權只有經過法院的批準才會有效,因而是有限的。7法院院長的回避由審委會決定,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8、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利益法律規定涉及個人隱私、離婚和商業秘密的案件應當不公開 審理。9、根據法律規定上級法院只能提審下級法院的案件而不能把自己管轄的案件交給下 級法院審理10、根據移送管轄制度的規定,當事人住所發生變化后受訴法院應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法院。11、追加當事人可以在一審也可以發生在二審程序中12、個體戶雇傭人員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列在員為被告,這體現的是責任自負原則。13、夫妻一方下落不明的,另一方要求離婚而訴至法院,法院應當管轄。14、法院審理代表人訴訟案件所做的判決書對于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有予決的效力15民事訴訟代理中代理人代理不受委托人意志約束。16、訴訟調解與訴訟和解具有相同的訴訟效力17、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糾紛自愿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后又向法院起訴應訴的法院不得受理。18、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19、簡易程序可以轉為普通程序,普通程序也可以轉為簡易程序20、民事審判程序一律使用開庭審理方式21、根據法律規定,二審法院必須全面審查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和法律22當事人與檢察院行使審判監督權不受時限限制23、再審案件一律使用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審理而不使用獨任庭24、民事訴訟中實行“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所以一律由原告負證明責任。25追索醫療費的當事人死亡后,訴訟終結。26、宣告失蹤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序27、證據交換是民事訴訟中的必經程序 二、名詞比較1、協議管轄和專屬管轄2、執行和解和執行異議3訴訟和解和訴訟調解4、訴訟代理人和訴訟代表人5、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6、抗訴和上訴7起訴和受理8、主管和管轄9反證和本證10、鑒定人和證人11、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12、訴訟中止和訴訟終結13、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三、簡述題1、簡易程序的特點2民事訴訟強制措施與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區別3、特別程序特點4、訴前與訴訟中財產保全的區別5先予執行的條件和范圍6、一審程序和二審程序的區別7證據的種類8、專屬管轄的范圍9送達的方式四、案例題案例1:張女士自幼生長在某市橋東區,后于1995年與本市橋兩區胡先生結婚,婚后同住于橋西區。1997年8月,胡先生受單位指派,到湖南省某縣的單位辦事處工作,每兩個月回橋西區家中探望一次。1998年7月,張女士向橋東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胡先生離婚。橋東區人民法院受訴后發現本案不屬自己管轄,故把案件移送至橋西區人民法院。橋西區人民法院接受移送后便傳喚胡先生到庭,但胡先生以其己長期居住湖南省某縣為由,認為橋西區人民法院無管轄權而拒絕到庭,橋西區人民法院遂又將此案件移送湖南某縣人民法院。 問:橋東、橋西、湖南某縣人民法院移送案件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案例2:劉德仁有子女三人:大兒子劉海洋,大女劉海炎,小女劉海立。劉德仁的妻子早亡。大女兒1994年嫁到沙河縣工作,小女兒1996年嫁到南平縣。大兒子與劉德仁同在老家安明縣。 1997年劉德仁去世,留有私房六間,兩個女兒聞訊趕回,事后并未與劉海洋談及繼承之事。 1998年劉海洋去世,其妻將六間私房中得一間留下居住,其余賣給村民李大名,劉海立聞訊,遂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房屋的所有權。 問:l、本案件應有哪個法院管轄?為什么 2本案件那些人應當參加訴訟?各自得訴訟地位是什么?案例 3:1986年,尹某因丁作需要出國,臨行前將自己所屬房屋兩間交領居王某代管,言明代管3年,其間可以出租但不可出賣。3年過后,尹某也未回國,王某要去外地工作,因此又將該兩間房屋出租給張某并讓其代管,并向張某表明該房產權屬尹某,不可出賣。 后, 張某未經王某同意,將房屋賣給李某。因過戶手續無法辦理,李某訴至法院,要求張某立即交房并辦理過戶手續。訴訟中尹謀回國,得知張某和李某之間正在對自己所屬房屋進行訴訟,即向法院提出房屋產權歸自己的主張。問:(1)尹某在訴訟中居于什么地位? (2)法院應否通知王某參加訴訟?王某如參加訴訟,其訴訟地位如何? 案例4:郭春花是李安靜的兒媳,郭與李長江于 1985年 10月結婚,婚后感情不和,郭于是向市中區法院起訴離婚。市中區法院于1991年8以感情破裂判決離婚,并對共有的財產進行分割。當時郭認為法院對財產處分不公而上訴,二審期間,李長江因車禍死亡,市中級法院遂做出終結訴訟。李長江死后遺留存款 12000元加上肇事單位的賠償金 20000元共計32000元。李安靜以郭以與李離婚為由,占有該款,郭以死者配偶的身份于 1992年 再次向法院起訴要求與李安靜共同繼承。區法院認為:本院以解除了郭與李的婚姻關系,并對財產問題進行分割,雖郭上訴,但中級法院已終結訴訟,因而郭的訴訟系重復訴訟,因此駁回起訴。郭不服上訴。問:l、根據案情,二審法院能否做出終結訴訟的裁定?為什么? 2、二審法院做出裁定后一審法院的離婚判決是否發生效力?為什么? 3、區法院以郭重復起訴為由駁回起訴是否正確確?為什么 4、二審法院對郭的上訴如何處理? 5、如果二審維持一審裁定,郭能否申請再審?為什么 案例5:梁平是個體戶,家住B市F區。1998年8月,梁平為擴大經營規模,向家住B市E區的朋友董聲華借款15萬元,董聲華要求其提供擔保,梁平找來了家住B市G區的朋友黃榮生。梁平、黃榮生與董聲華簽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約定:粱乎向董聲華借款人民幣15萬元,1999年7月底之前還清,黃榮生對梁平的借款提供擔保,對還款承擔一般保證責任。梁平、黃榮生及董聲華均在合同簽了字,梁平因經營嚴重虧損,至1999年8月仍未償還童聲華的錢。現董聲華就該借款糾紛向法院起訴。問:1在本案中,可否單獨將梁平或黃榮生作為被告,為什么?2對本案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是哪些(個)?為什么?案例6:居住在甲市A區的喬小偉從事汽車修理業,其所開的汽車修理鋪位于甲市C區。該汽車修理鋪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所登記的業主是其兄喬大偉(居住在甲市B區),喬大偉實際上并不經營汽車修理。喬小偉為了承攬更多的業務,與鄉辦集體企業正華汽車修理廠(位于甲市F縣)簽訂了一份協議,約定喬小偉的汽車修理鋪可以以正華汽車修理廠的名義從事汽車修理業務,喬小偉每年向正華汽車修理廠交管理費2萬元。2002年1月,喬小偉雇傭的修理工錢財旺(常年居住在甲市D區),為客戶李有良(居住在甲市E區)修理一輛捷達車。修好后,錢財旺按照工作程序要求在汽車修理鋪前試車時,不慎將車撞到了一棵大樹上,造成汽車報廢,錢財旺自己沒有受傷。相關各方就如何賠償該汽車損失發生糾紛,未能達成協議。問題(1)李有良應以誰為被告?(2)哪些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3)就此同一糾紛,若李有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都提起訴訟,應如何確定案件的管轄法院?(4)若有管轄權的法院之間就本案管轄權問題發中了爭議,應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案例 7:甲區王某和孫某系鄰居,平日關系融洽。1996年王某自己動了修建新瓦房,孫某便主動幫忙。一日孫某不慎從腳手架上跌落,腿骨被摔斷,因搶救及時未造成癱瘓,但需做一次大手術方能康復。醫院讓孫交7000元醫藥費,孫某家境貧寒無力交付,王某雖有支付能力但支付了2000元后就拒絕支付。醫藥費沒有著落,致使手術遲遲不能進行。孫某無奈只好向甲區人民法院起訴,并申請讓王某先行支付5000元醫藥費。王某私下對孫講:“你申請先予執行,法院會讓你提供擔保。你沒錢提供擔保,法院不會支持你的請求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孫某請求不符合法定條件,裁定駁回先予執行申請,孫某因此未得到及時治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王某舉家遷居至乙區,于是王某提出管轄權異議,要求案件由乙區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判決王某負擔孫某醫療費等共計 11 000元。 現問:(l)本案中,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孫某先予執行的申請是否合法?(2)孫某申請先予執行是否必須提供擔保?(3)若孫某對駁回申請不服能否申請復議?(4)王某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是否正確? 案例8:肖某與王某是同一單位職工,兩家關系很融洽,王某的兒子也常去肖家玩耍。且1995年元旦過后的一天,肖某突然發現其準備用于購買電視的裝有2000元現金的信封不見了。經回憶,丟錢這天只有王某的兒子劉某來過,懷疑錢是被劉某拿走。肖某找到王某要求返還2000元錢,王某不承認自己孩子拿了這筆錢。肖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的監護人返還2000元現金。 在審理中,法院收集到以下證據:(1)原告提供了被告在訴前承認其在原告家里拿走了一個信封的錄音;(2)李某(8歲),張某(9歲)證實曾見過被告劉某有很多錢,且被告劉某稱這錢是別人給的。 問題:李某、張某是否是本案的證人? 案例9:李某夫蹤多年,其妻劉某生活艱難,欲與王某結婚。遂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人民法院判決離婚。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于1998年9月31日受理了本案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案,由審判員林某一人獨任審理,同時自己擔任記錄。審理過程中,李某回家,發現妻子另有心歡,也欲離婚。庭審中,劉某提出分割李某在失蹤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人民法庭經審理,當庭做出了判決:判決劉某和李某離婚。1999年1月10日,法庭向雙方當事人送達了判決書,判決書上加蓋了人民法庭的印章。在上訴期間內劉某上訴。現問:(1)人民法院能否適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案?(2)本案中的簡易程序有哪些方面與法律的規定不符?(3)人民法院對于劉某在訴訟期間提出的分割李某失蹤期間所取得的財產的訴訟請求應當如何處理?(4)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本案?(5)假定本案被發回重審能否適用簡易程序?五論述題1、論證據制度2、論財產保全制度3、論簡易程序4、論回避制度(0233)民事訴訟法復習思考題答案 一、判斷分析題1、間接證據是不能直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所以不能用來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錯。不能獨立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2、當事人及代理人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錯。代理人無權提出。3、原告死亡后,訴訟終結。錯。訴訟終止,等待遺產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4、選民資格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錯。選區所在地的基層法院管轄5、物證的照片、復制品、影印件皆是派生證據不能用來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錯。不能獨立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6、當事人的處分權只有經過法院的批準才會有效,因而是有限的。對。7法院院長的回避由審委會決定,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錯。院長決定審判人員的問避8、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利益法律規定涉及個人隱私、離婚和商業秘密的案件應當不公開 審理。錯誤。可以公開審理9、根據法律規定上級法院只能提審下級法院的案件而不能把自己管轄的案件交給下 級法院審理錯誤。可以交給下級法院審理。10、根據移送管轄制度的規定,當事人住所發生變化后受訴法院應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法院。錯誤。違反管轄恒定原則11、追加當事人可以在一審也可以發生在二審程序中正確12、個體戶雇傭人員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列在員為被告,這體現的是責任自負原則。錯誤。應當列顧主為被告。13、夫妻一方下落不明的,另一方要求離婚而訴至法院,法院應當管轄。對。14、法院審理代表人訴訟案件所做的判決書對于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有予決的效力對。15民事訴訟代理中代理人代理不受委托人意志約束。錯,要受委托人意志的約束。16、訴訟調解與訴訟和解具有相同的訴訟效力錯。訴訟調解具有結案的效力,和解沒有。17、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糾紛自愿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后又向法院起訴應訴的法院不得受理。錯應當受理。18、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正確。19、簡易程序可以轉為普通程序,普通程序也可以轉為簡易程序錯。普通程序不可以轉為簡易程序。20、民事審判程序一律使用開庭審理方式錯。可以使用逞行判決21、根據法律規定,二審法院必須全面審查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和法律錯。二審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受上訴請求范圍的限制22當事人與檢察院行使審判監督權不受時限限制錯。當事人受時效的限制。23、再審案件一律使用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審理而不使用獨任庭 正確。24、民事訴訟中實行“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所以一律由原告負證明責任。 錯誤。在有些案件中實行舉證責任倒置。25追索醫療費的當事人死亡后,訴訟終結。 錯。追索贍養費的當事人死亡后,訴訟終結26、宣告失蹤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序 錯。不是必經程序27、證據交換是民事訴訟中的必經程序 錯。不是必經程序 二、名詞比較1、協議管轄和專屬管轄協議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前或發生后,以書面方式協議選擇相關的法院管轄制度。專屬管轄是指特定的民事案件專門屬于特定的法院管轄,它是一種特定形式的法定管轄。2、執行和解和執行異議執行和解是指在執行當事人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進行談判,就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 權利和義務達成互諒互讓的協議,從而結束執行程序的一種活動。執行異議是指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而對執行機關的民事執行行 為提出異議,目的在于排除對特定執行標的的強制執行。3訴訟和解和訴訟調解訴訟和解是指訴訟過程中當事人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進行談判,就爭議的事項達成協議的活動。訴訟調解是指在民事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在法院審判人員主持下,自愿協商,達成協議, 以調解的方式解決爭議是訴訟活動。4、訴訟代理人和訴訟代表人訴訟代理人是以當事人的名義,在一定權限范圍內,為當事人的利益進行訴訟活動的人。訴訟代表人是指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由其中被推選的一人或數人作為代表人以維護當事人利益而進行的訴訟。5、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財產保全,是指法院在訴訟開始前或開始后為保證將來生效的判決能夠得以實現,根據利害關系人或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對當事人的財產所采取的強制性保護措施。先予執行,是指法院在訴訟過程中,為保證當事人一方中產或中活的正常進行,在作出終審判決前,應一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另一方當事人實施或停止某種行為或給付申請人一定的財產,并立即執行的一種措施。6、抗訴和上訴上訴,是指當事人對地方各級法院尚未發中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于法定期限內聲名不服,并以書面方式要求上一級法院對案件重新進行審理,以撤消或者變更原判決、裁定的訴訟行為。抗訴,是指檢察院對法院生效的民事裁判,認為確有錯誤,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要求法院再審的訴訟行為。7起訴和受理起訴,是指當事人認為自己所享有的或者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爭議,以自己的名義請求法院通過審判給予司法保護的訴訟行為。受理,是指受訴法院通過對原告的起訴的審查,認為原告的起訴符合法定條件,決定立案審理,從而引起訴訟程序開始的訴訟行為。8、主管和管轄主管是指具有一定公共職能的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對某種補會事務的排他性管理。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和同級法院之間在受理第一審案件上的分工和權限。9反證和本證本證是指能夠證明負有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所主張的事實的證據。反證是指能夠否定負有證明責任一方當事人所主張事實的證據。10、鑒定人和證人鑒定人是指具有法定鑒定資格的自然人。證人是指知道案情,并能夠正確表達意志的人。11、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直接證據是指能夠單獨地、直接地證明案件待證事實的證據。間接證據是指不能單獨直接確定被證明的實施,而是間接地通過與一系列的證據事實的結合,才能確定被證明的事實是否存在的證據。12、訴訟中止和訴訟終結訴訟中止是指,在訴訟中由于某種法定情形的出現,暫時停止訴訟程序的進行,待法定原因消失后,再恢復訴訟訴訟程序的制度。訴訟終結是指,在訴訟進行中由于法定情形的出現,使訴訟無法進行或沒有必要進行,從而結束訴訟出現的制度。13、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宣告失蹤是指公民離開自己的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利害關系人申請人申請法院裁判宣告該公民為失蹤人的訴訟程序。宣告死廣是指公民下落不明滿法定期限,法院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依法宣告該公民死亡的訴訟程序。三、簡述題1、簡易程序的特點起訴方式簡便;受理程序簡便;傳喚方式簡便;實行獨任審理;審理程序簡便;審理期限較短2民事訴訟強制措施與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區別適用主體不同;適用對象不同;適用的前提條件不同;達到的效果不同;種類不同3、特別程序特點功能特別;發動方式特別;審判組織特別;實行一審終審,審期較短;免交訴訟費;4、訴前與訴訟中財產保全的區別提起的原因不同:提起的方式不同:是否提供擔保不同:法院作出的保全的時限不 同;保全措施的解除條件不同。5先予執行的條件和范圍 條件: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影響當事人的生活或生產;當 事人提出申請;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范圍:迫要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恤金和醫療費的;追所勞動報酬的,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6、一審程序和二審程序的區別適用的審級不同;程序發生的原因不同;任務和目的不同:具體程序內容不同;審理的方式和期限不同;效力不同7證據的種類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視聽資料;鑒定結論;勘驗筆錄8、專屬管轄的范圍 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因港日作業發生的糾紛;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9送達的方式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公告送達四、案例題案例1:張女士自幼生長在某市橋東區,后于1995年與本市橋兩區胡先生結婚,婚后同住于橋西區。1997年8月,胡先生受單位指派,到湖南省某縣的單位辦事處工作,每兩個月回橋西區家中探望一次。1998年7月,張女士向橋東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胡先生離婚。橋東區人民法院受訴后發現本案不屬自己管轄,故把案件移送至橋西區人民法院。橋西區人民法院接受移送后便傳喚胡先生到庭,但胡先生以其己長期居住湖南省某縣為由,認為橋西區人民法院無管轄權而拒絕到庭,橋西區人民法院遂又將此案件移送湖南某縣人民法院。 問:橋東、橋西、湖南某縣人民法院移送案件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分析意見:(1)本訴訟屬離婚訴訟,屬一般地域管轄,應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則。橋東區人民法院是原告婚前所在地法院,非被告所在地法院,因此無管轄權。橋東區法院移送案件給橋西區法院是符合法律規定的。(2)民事訴訟法中規定,案件移送只允許移送一次。本案中,橋西區法院再次移送案件是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3)本案正確的做法應該是橋東區人民法院認為自己對本案無管轄權時,應當向上級人民法院報請指定管轄。案例2:劉德仁有子女三人:大兒子劉海洋,大女劉海炎,小女劉海立。劉德仁的妻子早亡。大女兒1994年嫁到沙河縣工作,小女兒1996年嫁到南平縣。大兒子與劉德仁同在老家安明縣。 1997年劉德仁去世,留有私房六間,兩個女兒聞訊趕回,事后并未與劉海洋談及繼承之事。 1998年劉海洋去世,其妻將六間私房中得一間留下居住,其余賣給村民李大名,劉海立聞訊,遂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房屋的所有權。 問:l、本案件應有哪個法院管轄?為什么 2本案件那些人應當參加訴訟?各自得訴訟地位是什么?分析意見:由安明縣法院受理。繼承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和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劉海炎、劉海立、李大名、劉海洋之妻。劉海炎、劉海立、為原告,劉海洋之妻為被告,李大名為第三人。案例 3:1986年,尹某因丁作需要出國,臨行前將自己所屬房屋兩間交領居王某代管,言明代管3年,其間可以出租但不可出賣。3年過后,尹某也未回國,王某要去外地工作,因此又將該兩間房屋出租給張某并讓其代管,并向張某表明該房產權屬尹某,不可出賣。 后, 張某未經王某同意,將房屋賣給李某。因過戶手續無法辦理,李某訴至法院,要求張某立即交房并辦理過戶手續。訴訟中尹謀回國,得知張某和李某之間正在對自己所屬房屋進行訴訟,即向法院提出房屋產權歸自己的主張。問:(1)尹某在訴訟中居于什么地位? (2)法院應否通知王某參加訴訟?王某如參加訴訟,其訴訟地位如何?分析:l、尹某應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因為,他參加到張某和李某正在進行的訴訟中來,即不支持原告的主張,也不支持被告的主張,而是將本訴中的張某和李某都作為被告,提出對房屋享有所有權加獨立請求。2、法院應通知王某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因為王某是尹某房屋的代管人,雖對房產無獨立請求權,但假如尹某敗訴就要追究他的代管責任。 案例4:郭春花是李安靜的兒媳,郭與李長江于 1985年 10月結婚,婚后感情不和,郭于是向市中區法院起訴離婚。市中區法院于1991年8以感情破裂判決離婚,并對共有的財產進行分割。當時郭認為法院對財產處分不公而上訴,二審期間,李長江因車禍死亡,市中級法院遂做出終結訴訟。李長江死后遺留存款 12000元加上肇事單位的賠償金 20000元共計32000元。李安靜以郭以與李離婚為由,占有該款,郭以死者配偶的身份于 1992年 再次向法院起訴要求與李安靜共同繼承。區法院認為:本院以解除了郭與李的婚姻關系,并對財產問題進行分割,雖郭上訴,但中級法院已終結訴訟,因而郭的訴訟系重復訴訟,因此駁回起訴。郭不服上訴。問:l、根據案情,二審法院能否做出終結訴訟的裁定?為什么? 可以。離婚案件因一方當事人死亡而終結 2、二審法院做出裁定后一審法院的離婚判決是否發生效力?為什么? 不發生。兩審終身,二審判決、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 3、區法院以郭重復起訴為由駁回起訴是否正確確?為什么 不正確、再次提起的訴訟是繼承訴訟,不同于離婚訴訟,不屬于重復起訴 4、二審法院對郭的上訴如何處理? 應當裁定下級法院予以受理 5、如果二審維持一審裁定,郭能否申請再審?為什么 可以,二審裁定是終審裁定,對終審裁定不服可以提起再審程序。案例5:梁平是個體戶,家住B市F區。1998年8月,梁平為擴大經營規模,向家住B市E區的朋友董聲華借款15萬元,董聲華要求其提供擔保,梁平找來了家住B市G區的朋友黃榮生。梁平、黃榮生與董聲華簽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約定:粱乎向董聲華借款人民幣15萬元,1999年7月底之前還清,黃榮生對梁平的借款提供擔保,對還款承擔一般保證責任。梁平、黃榮生及董聲華均在合同簽了字,梁平因經營嚴重虧損,至1999年8月仍未償還童聲華的錢。現董聲華就該借款糾紛向法院起訴。問:1在本案中,可否單獨將梁平或黃榮生作為被告,為什么?2對本案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是哪些(個)?為什么?答案:1、本案中,可以單獨將梁平作為被告,但不能單獨將黃榮生作為被告。在該借款合同關系中,梁平與董聲華是直接的權利義務相對人,因此董可單獨以梁平為被告提起訴訟;保證合同作為從合同,原告僅起訴被保證人的,法院不能追加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而由于本案中的保證合同為一般保證合同,原告若以保證人黃榮生為被告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保證人梁平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因為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2、由于本案的借款合同簽訂中,雙方未對合同糾紛訴訟管轄達成協議,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合同對履行地點約定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因此本案的履行地應在債務人梁平的住所地。本案的管轄權確定應當分為兩種情形考慮:如單獨以梁平為被告的,B市F區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B市F區為本案的被告住所地與合同履行地;如以梁平和黃榮生為共同被告起訴的,B幣F區人民法院與G區人民法院均對本案享有管轄權,同為B市G區為被告黃榮生的住所地。案例6:居住在甲市A區的喬小偉從事汽車修理業,其所開的汽車修理鋪位于甲市C區。該汽車修理鋪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所登記的業主是其兄喬大偉(居住在甲市B區),喬大偉實際上并不經營汽車修理。喬小偉為了承攬更多的業務,與鄉辦集體企業正華汽車修理廠(位于甲市F縣)簽訂了一份協議,約定喬小偉的汽車修理鋪可以以正華汽車修理廠的名義從事汽車修理業務,喬小偉每年向正華汽車修理廠交管理費2萬元。2002年1月,喬小偉雇傭的修理工錢財旺(常年居住在甲市D區),為客戶李有良(居住在甲市E區)修理一輛捷達車。修好后,錢財旺按照工作程序要求在汽車修理鋪前試車時,不慎將車撞到了一棵大樹上,造成汽車報廢,錢財旺自己沒有受傷。相關各方就如何賠償該汽車損失發生糾紛,未能達成協議。問題(1)李有良應以誰為被告?(2)哪些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3)就此同一糾紛,若李有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都提起訴訟,應如何確定案件的管轄法院?(4)若有管轄權的法院之間就本案管轄權問題發中了爭議,應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答:(1)喬小偉:正華汽車修理廠(2)甲市A區;甲市C區;甲市F縣(3)由先受理的法院管轄;(4)由它們的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案例 7:甲區王某和孫某系鄰居,平日關系融洽。1996年王某自己動了修建新瓦房,孫某便主動幫忙。一日孫某不慎從腳手架上跌落,腿骨被摔斷,因搶救及時未造成癱瘓,但需做一次大手術方能康復。醫院讓孫交7000元醫藥費,孫某家境貧寒無力交付,王某雖有支付能力但支付了2000元后就拒絕支付。醫藥費沒有著落,致使手術遲遲不能進行。孫某無奈只好向甲區人民法院起訴,并申請讓王某先行支付5000元醫藥費。王某私下對孫講:“你申請先予執行,法院會讓你提供擔保。你沒錢提供擔保,法院不會支持你的請求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孫某請求不符合法定條件,裁定駁回先予執行申請,孫某因此未得到及時治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王某舉家遷居至乙區,于是王某提出管轄權異議,要求案件由乙區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判決王某負擔孫某醫療費等共計 11 000元。 現問:(l)本案中,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孫某先予執行的申請是否合法?(2)孫某申請先予執行是否必須提供擔保?(3)若孫某對駁回申請不服能否申請復議?(4)王某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是否正確? 答:(1)不合法,孫某的請求符合先予執行的要件;(2)法律規定是可以提供擔保不是必須;(3)可以復議一次;(4)不正確,違反管轄權恒定原則。 案例8:肖某與王某是同一單位職工,兩家關系很融洽,王某的兒子也常去肖家玩耍。且1995年元旦過后的一天,肖某突然發現其準備用于購買電視的裝有2000元現金的信封不見了。經回憶,丟錢這天只有王某的兒子劉某來過,懷疑錢是被劉某拿走。肖某找到王某要求返還2000元錢,王某不承認自己孩子拿了這筆錢。肖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的監護人返還2000元現金。 在審理中,法院收集到以下證據:(1)原告提供了被告在訴前承認其在原告家里拿走了一個信封的錄音;(2)李某(8歲),張某(9歲)證實曾見過被告劉某有很多錢,且被告劉某稱這錢是別人給的。 問題:李某、張某是否是本案的證人? 答;可以作為本案的證人。 案例9:李某夫蹤多年,其妻劉某生活艱難,欲與王某結婚。遂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人民法院判決離婚。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于1998年9月31日受理了本案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案,由審判員林某一人獨任審理,同時自己擔任記錄。審理過程中,李某回家,發現妻子另有心歡,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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