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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合同編號:_非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合同甲方:_乙方:_簽訂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頁 共 12 頁非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合同總則 第一條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本保險合同中的非營業用汽車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行駛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使領館等機構從事公務或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不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收取運費或租金的自用汽車,包括客車、貨車、客貨兩用車。 第三條本保險合同為不定值保險合同。保險人按照承保險別承擔保險責任,附加險不能單獨承保。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不預先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而是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保險責任 第四條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一)碰撞、傾覆、墜落; (二)火災、爆炸、自燃; (三)外界物體墜落、倒塌; (四)暴風、龍卷風; (五)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于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第五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責任免除 第六條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保險車輛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罰沒、政府征用; (二)競賽、測試,在營業性維修場所修理、養護期間; (三)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活動; (四)駕駛人員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后使用保陷車輛; (五)保險車輛肇事逃逸; (六)駕駛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駕駛證或駕駛車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屬于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下駕車。 (七)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員使用保險車輛, (八)保險車輛不具備有效行駛證件。 第七條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單獨損壞; (二)玻璃單獨破碎、無明顯碰撞痕跡的車身劃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造成的損失; (四)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 (五)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損失; (六)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 (七)車輛標準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設備的損失; (八)在淹及排氣筒或進氣管的水中啟動,或被水淹后未經必要處理而啟動車輛,致使發動機損壞; (九)保險車輛所載貨物墜落、倒塌、撞擊、泄漏造成的損失; (十)被盜竊、搶劫、搶奪,以及因被盜竊、搶劫、搶奪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 (十一)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保險金額 第九條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從下列三種方式中選擇確定,保險人根據確定保險金額的不同方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確定。本保險合同中的新車購置價是指在保險合同簽訂地購置與保險車輛同類型新車(含車輛購置稅)的價格。 (二)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本保險合同中的實際價值是指同類型車輛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格。9座以下客車:6的年折舊率;農用運輸車:1250的年折舊率;其他車輛:10的年折舊率。折舊按年計算,不足一年的,不計折舊。最高折舊金額不超過投保時保險車輛新車購置價的80。 (三)在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內協商確定。 (四)投保車輛標準配置以外的新增設備,應在保險合同中列明設備名稱與價格清單,并按設備的實際價值相應增加保險金額。新增設備隨保險車輛一并折舊。保險期限 第十條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限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保險人義務 第十一條保險人在承保時,應向投保人說明投保險種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期限、保險費及支付辦法、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等內容。 第十二條保險人應及時受理被保險人的事故報案,并盡快進行查勘。保險人接到報案后48小時內未進行查勘且未給予受理意見,造成財產損失無法確定的,以被保險人提供的財產損毀照片、損失清單、事故證明和修理發票作為賠付理算依據。 第十三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索賠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 (一)保險人應根據事故性質、損失情況,及時向被保險人提供索賠須知;審核索賠材料后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保險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二)在被保險人提供了各種必要單證后,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核定,并將核定結果及時通知被保險人。 (三)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后10日內支付賠款。 第十四條保險人對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業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五條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并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車輛改裝、加裝或從事營業運輸等,導致保險車輛危險程度增加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否則,因保險車輛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一次交付保險費。保險費交付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并在保險事故發生后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否則,造成損失無法確定或擴大的部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當積極協助保險人進行現場查勘。被保險人在索賠時應當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引起與保險賠償有關的仲裁或者訴訟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賠償處理 第十九條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被保險人應當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有關費用單據、保險車輛行駛證和發生事故時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屬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險人應當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法院等機構出具的事故證明、有關的法律文書(裁定書、裁決書、調解書、判決書等)。屬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進行處理的事故的,應提供相關的事故證明。 第二十條因保險事故損壞的保險車輛,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二十一條保險人依據保險車輛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的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保險人按下列方式賠償: (一)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的: 1發生全部損失時,在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保險金額高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的,按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 2發生部分損失時,按實際修理費用計算賠償,但不得超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 (二)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或協商確定保險金額的: 1發生全部損失時,保險金額高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的,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保險金額等于或低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的,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 2發生部分損失時,按保險金額與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的比例計算賠償,但不得超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 (三)施救費用的賠償方式同本條(一)、(二),在保險車輛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被施救的財產中,含有本保險合同未承保財產的,按保險車輛與被施救財產價值的比例分攤施救費用。 第二十三條保險車輛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歸被保險人,由雙方協商確定其價值,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二十四條根據保險車輛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保險人在依據條款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上,按下列免賠率免賠: (一)負全部責任的免賠率為15,負主要責任的免賠率為10,負同等責任的免賠率為8,負次要責任的免賠率為5。 (二)單方肇事事故免賠率為15。單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與第三方有關的損害賠償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災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險車輛發生第四條(一)、(二)、(三)列明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確實無法找到第三方時,免賠率為15。 第二十五條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經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保險車輛的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可以自行選擇修理廠修理,也可以選擇保險人推薦的修理廠修理。保險人所推薦的修理廠的資質應不低于二級。保險車輛修復后,保險人可根據被保險人的委托直接與修理廠結算修理費用,但應當由被保險人自己負擔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六條因第三方對保險車輛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方請求賠償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保險車輛重復保險的,本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與各保險合同保險金額的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 第二十八條保險人受理報案、現場查勘、參與訴訟、進行抗辯、向被保險人提供專業建議等行為,均不構成保險人對賠償責任的承諾。 第二十九條下列情況下,保險人支付賠款后,保險合同終止,保險人不退還非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及其附加險的保險費: (一)保險車輛發生全部損失; (二)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一次賠款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不含施救費)達到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 (三)保險金額低于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的,一次賠款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不含施救費)達到保險金額。 保險費調整 第三十條上一保險年度未發生本保險及其附加險賠款的保險車輛續保,且保險期限均為一年時,按下列條件和方式享受保險費優待: (一)上一保險年度未享受無賠款保險費優待的,續保時優待比例為10;上一保險年度已享受保險費優待的,續保時優待比例在上一保險年度優待比例外增加10;保險費優待比例最高不超過30。 (二)上一保險年度享受保險費優待的車輛發生本保險及其附加險賠款,續保時保險費優待比例按以下公式計算,直至保險費優待比例為零時止。續保時保險費優待比例二上一保險年度保險費優待比例n0n為續保時上一保險年度發生賠款次數。 (三)同一投保人投保車輛不止一輛的,保險費調整按輛分別計算。 (四)保險費調整以續保年度應交保險費為計算基礎。本保險合同中的應交保險費是指按照保險監管部門批準的費率規章計算出的保險費。合同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一條保險合同的內容如需變更,須經保險人與投保人書面協商一致。 第三十二條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車輛轉賣、轉讓、贈與他人,被保險人應書面通知保險人并辦理批改手續。未辦理批改手續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應交保險費5的退保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保險合同解除。保險人按短期月費率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并退還剩余部分保險費。 第三十四條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委員會仲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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