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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研究論文-中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分析企業的社會性是獨立董事制度產生的基礎。在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高度集中,“一股獨大”現象突出的狀況下引入獨立董事制度,對降低委托-代理成本,改善我國公司治理結構,控制內部人控制,保護全體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利益,適應全球資本市場一體化的趨勢,已經起到了非常積極的作用。但是,中國的獨立董事制度尚存在諸多缺陷。應進一步建立和完善有關獨立董事制度的法規,成立獨立董事協會、建立獨立董事與中小股東信息溝通制度,完善獨立董事的薪酬制度,建立獨立董事問責制度和責任保險制度等,使獨立董事制度更加完善,從而確保獨立董事的獨立性,使其具備獨立行使職責的能力,切實發揮作用。外部董事與內部董事相對,是指由非公司經營管理人員擔任的董事;非執行董事與執行董事相對,是指僅具有董事身份不負責公司業務執行的董事。這里,我們把獨立董事稱為不在公司內部任職且與公司沒有股權關系的董事,其外延小于外部董事和非執行董事,故又可以稱之為獨立的外部董事或獨立的非執行董事。獨立董事的概念和制度主要源自美國,最早可追溯到20世紀40年代。例如,1940年美國投資公司法規定,投資公司的董事會成員中應有不少于40的獨立人士。1970年代,由于幾家公司卷入了向官員行賄等丑聞及一些性質惡劣的不當行為中,法院判決要求其改變董事會結構,并要求董事會必須由大部分外部董事組成。隨后,美國證監會為了阻止大公司濫用權利,也積極推動對公司治理結構的改革。獨立董事制度正是在這一時期逐漸形成和發展起來的。一、獨立董事制度產生的基礎企業的社會性是獨立董事制度產生的基礎。隨著現代社會的進步,社會分工不斷細化,企業的私人色彩日益減淡,特別是股份公司的出現使企業的社會性得到很大的發展,即使是一個小企業也關系到公眾和社會的利益。美國學者謝爾頓就曾于1924年首先提出了“公司社會責任”的概念,要求公司不能僅以最大限度地為股東營利或賺錢作為唯一的存在目的,而應當同時增進公司自身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會利益。20世紀中葉,隨著西方國家資本市場的日益發達,上市公司數量增多,企業的社會性得到了廣泛重視。證券市場的發展和股權高度分散化格局的出現,使上市公司成為具有普遍意義的公眾公司。大量的中小投資者由于股權分散及信息的非對稱性,使他們對公司決策缺乏影響力,對公司經營不能深入了解和監督,處于十分無奈的地位。在這種情況下,建立并健全獨立董事制度,防止大股東利用其對公司的控制地位謀取不正當利益、甚至損害其他投資者的利益和社會利益,以保證董事會的公正和獨立,并對經營者實施有效的監督,就日益顯得迫切。真正的獨立董事制度是在20世紀60年代后逐漸形成的,并于1980年代以后在美英法等國盛行開來。1980年代,國際上幾家引人注目的大型公司相繼倒閉,基于此,倫敦幾家著名的從事審計和管理規范的研究機構在對這些公司進行了深入的分析之后,于1992年提交了一份報告,即著名的“凱得伯瑞(Cadbury)報告”。該報告明確提出:公司的董事長和總經理應由兩個人分別擔任,董事會中應有足夠多的有能力的非執行董事,以保證他們的意見能在董事會的決策中受到充分的重視。根據國際經合組織(OECD)1999年的調查顯示,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占董事會人數的比例,美國為62,英國為34,法國為29。另據Kom-Ferry公司2000年5月22日發表的報告表明,財富美國公司1000強中,董事會平均規模11人,其中內部董事2人,占18.2,外部董事平均9人,占81.8的比例。通過獨立董事來實施監督與平衡,已被西方企業確定為一個良好的法人管理模式的基本原則。二、我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的引入1988年,我國H股公司率先按香港聯交所的要求設立獨立董事;1997年,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專列了設立獨立董事的條文;1999年3月,中國證監會要求H股公司至少設立2名以上獨立董事;之后,我國A、B股上市公司開始嘗試這種做法。2001年8月21日,為進一步完善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促進上市公司規范運作,中國證監會正式頒布了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并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會在2002年6月30日前至少有2名獨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日前董事會成員中的獨立董事不少于1/3。至此,獨立董事開始正式進入我國上市公司董事會。2002年1月9日,中國證監會和國家經貿委頒布實施了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以下簡稱準則)。準則在我國現行公司法的框架下,明確了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三大機關的行為準則;在規范控股股東行為、利益相關者、信息披露等關鍵問題上對上市公司提出了要求;規范了董事的行為,并明確要求上市公司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獨立董事制度。我國引入獨立董事制度主要基于以下目的:(1)降低委托-代理成本。現代企業中企業家職能的分解使股東與經理之間形成了委托-代理關系,股東成為委托人,經理掌握信息優勢,成為代理人。公司尤其是股份公司出現后,企業組織成本中的委托-代理成本成為人們普遍關注的問題。委托-代理成本是指由于委托人與代理人的偏好差異甚至不相容,以致代理人基于自己利益考慮,而損害委托人利益的成本費用。現代公司制下所有權與經營權發生了分離,但由于公司的經營業務復雜多樣,股東與經理兩者之間的信息是不對稱分布的。股東雖然名為所有者,其專業知識、精力和時間有限,在信息的獲取、理解與掌握方面處于劣勢;經理人員掌管著公司的日常經營和管理,具有信息優勢。因此,獨立董事監控機制的建立,就是為了解決如何促使代理人勤勉盡責,最大限度地維護委托人的利益。獨立董事作為“局外人”,不僅可以在復雜的利益紛爭前保持冷靜與客觀,而且可以突破內部人看問題的狹隘性,而且他們所具有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減少或避免經理人員的錯誤決策或短期行為,正所謂“當局者迷,旁觀者清”。(2)限制大股東,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在我國目前市場機制尚不完善、競爭不充分、信息披露不完全的情況下,大股東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時,往往會通過損害中小股東利益的辦法來增長自身的獲利。對董事會缺乏監督以及對管理層缺乏控制的治理結構已嚴重影響了我國上市公司的持續健康發展。我國上市公司中約66的股票是不流動的,53的股票為國有股。此外,隨著民營企業近年來的崛起,不少改制上市的民營家族企業內,大股東控股比例平均高達6070。2003年,我國上市公司中第一大股東平均持股比例為43.78,第一大股東占控股地位的公司數占全部上市公司的84.73。這些形成了我國上市公司中獨有的“一股獨大”現象,并造成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高度集中,中小股東利益屢屢受侵。究其原因,與大股東在人員、財務、資產上與上市公司不分離緊密相關,我們常見這種現象:大股東、上市公司掛兩塊牌子,共用一套人馬。在這樣的形勢下,設立獨立董事這類外部人,加強對董事會,尤其是內部控制人的監督是十分必要的。(3)適應全球資本市場一體化的趨勢。經濟的全球化進程是不可逆轉的,隨著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更應該在各項制度上力爭與國際接軌,以至于不會成為對外貿易的障礙。如今的國際機構投資者很看重公司的董事會中是否包括一定數量的獨立董事以及獨立董事將如何在公司治理中發揮作用,而且對此提出了越來越高的要求。可見,中國公司如果想進入全球證券、金融市場融資,它們就不得不迎合這一要求。我國上市公司在與境外企業發生交易時,在公司治理結構方面要取得交易方的理解和信任,也應該在董事會的構成和作用方面與國際保持一致。而在上市公司中推行獨立董事制度現已風行于西方發達國家,所以在我國上市公司和擬上市公司中引入獨立董事制度已是勢在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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