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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人力資源管理論文-“訂單式”人才培養模式中學校與企業的法律關系摘要:“訂單式”人才培養模式中,學校與企業的法律關系屬民事法律關系,是民事法律關系中的聯合培養關系,并非委托培養關系。關鍵詞:“訂單式”人才培養模式;學校;企業;聯合辦學“訂單式”人才培養模式是指學校與用人企業針對社會和市場需求共同制定人才培養計劃,簽訂用人“訂單”,通過“工學交替”的方式分別在學校和用人單位進行理論實踐教學,學生畢業后直接到用人單位就業的一種產學研結合的人才培養模式。目前,對于“訂單式”人才培養模式中學校與企業之間的法律關系性質,學界主要有兩種觀點:一是認為學校與企業之間的法律關系是一種法定的委托培養關系。該觀點認為學校和企業通過簽訂人才培養及用人協議,約定按照企業要求培養人才,從而形成了一種法定的委托培養關系。二是認為學校與企業之間的法律關系是一種聯合辦學(聯合培養)關系。學校與企業共同研究制定專業設置、課程結構、教學目標,共同選拔和考核學生,聯合辦學,深度融合,共同培養人才。這兩種觀點雖然存在分歧,但都有一個共同點,那就是都認為學校與企業之間的法律關系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而不是其他法律關系。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一、學校與企業之間法律關系是民事法律關系“訂單式”人才培養模式運作過程中最初的一個步驟,就是學校與企業簽訂聯合辦學協議,確定互相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和聯合辦學具體事宜,由此奠定了“訂單式”人才培養的重要基礎,也因此產生了學校與企業之間的法律關系。既然學校與企業之間的法律關系產生于雙方共同制定并認可的聯合辦學協議,那么該協議必定是我們對學校與企業法律關系性質分析的基礎。協議也就是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是反映交易關系的法律形式”。所以,學校與企業簽訂聯合辦學協議,也就是學校和企業作為兩個平等的民事主體,通過簽訂協議設立了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由此在學校和企業之間形成了一種民事法律關系。二、學校與企業之間法律關系不是法定的委托培養關系法定是指法律規定,所以法定的委托培養關系也是指法律規定的委托培養關系。法律在立法意義上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法文件。目前,我國有關涉及高等職業教育立法的法律共有3部,分別是1995年3月通過的教育法、1996年5月通過的職業教育法和1998年8月通過的高等教育法。職業教育法第20條對委托培養進行了規定,而另外兩部法律對委托培養沒有規定。職業教育法第20條規定企業可以委托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對本單位的職工和準備錄用的人員實施職業教育,該條明確了委托培養的對象即本單位職工和準備錄用的人員。在“訂單”培養中,學生不是企業職工,而是企業準備錄用的人,因為這些學生是企業和學校經過初步選拔確定的,是企業準備要培養和錄用的人。從這一角度而言,學校與企業的法律關系似乎就是法定的委托培養關系了。其實則不然,因為我們不能僅根據法律對委托培養是否有所規定,或者“訂單”培養的某些事實符合法律對委托培養的規定就草率地下一結論,而是要綜合考慮“訂單”培養的所有事實并且結合有關法律規定理解,才能對其性質有一個準確地把握。法定的委托培養關系,除去法定,就是委托培養關系。委托培養關系在本質上是委托合同法律關系的一種,委托合同是指委以事務,托其處理,即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由上述概念可知:一是委托必須要有委托人的委托意思表示;二是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另外,根據民法的基本理論,委托中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外,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時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和費用,而是以被委托人的名義和費用處理委托事務,而且受托人處理受托事務的后果直接由委托人承受。所以,如果學校與企業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委托培養關系,那么企業應該是委托人,學校是受托人,委托事項是培養企業需要的人才,三者結合起來就是企業委托學校為其培養人才。其實在“訂單式”人才培養過程中并非如此:一是從學校與企業簽訂的聯合辦學協議的用語而言,是使用了“聯合辦學”和“合作”等語,而并未出現“委托”的用語。而且,從協議反映的內容看,也不存在企業對學校的委托意思表示。二是根據協議,雙方在各自的教學管理中,均是獨立的主體,以自己的名義和費用行事,不存在學校使用企業的名義或者企業使用學校的名義,也不存在學校老師的工資由企業承擔的情況,雙方均是獨立的。三是在具體的訂單培養中,學校和企業是互相合作,密切配合,資源共享,共同培養人才。這既體現在前期共同制定人才培養計劃,也體現在訂單班學生的選拔和日后的具體教學管理中。所以如果學校與企業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委托培養關系的話,應該只是由受托人即學校負責培養人才的事務,而委托人即企業是不參與培養人才事務的,但事實是相反的四是在“訂單”培養開展過程中形成的教育培訓費用和聯合辦學的結果由學校和企業共同承擔,不存在由一方單獨承擔的情況。五是培養的對象雖然是企業準備錄用的人員,但不是企業職工,而是是全日制學生,是學歷教育,不是職工短期培訓的非學歷教育。所以,綜合上述情況,筆者認為學校與企業之間的法律關系并不是委托培養關系,當然就更不是法定的委托培養關系。三、學校與企業之間法律關系是聯合培養關系職業教育法第20條規定,企業可以單獨舉辦、或聯合舉辦職業學校,第22條規定,聯合舉辦職業學校的,舉辦者應當簽訂聯合辦學合同。另外,2002年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指出,應當大力推行工學結合、校企合作的培養模式,推動公辦職業學校與企業合作辦學,形成前校后廠、校企合一的辦學實體。2006年教育部關于全面提高高等職業教育教學質量的若干意見也指出,要緊密聯系行業企業,校企合作,不斷改善實訓、實習基地條件,大力推行工學結合、訂單培養創新人才培養模式。上述法律法規文件,逐步豐富和完善了校企合作、聯合辦學的內容,并且為其指明了方向。在“訂單式”人才培養模式的具體實踐中,學校與企業簽訂聯合辦學協議,雙方合作,共同培養人才的內容,與上述法律法規文件關于校企合作、聯合辦學的規定相吻合,可視為學校與企業聯合辦學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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