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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文章來源:中顧法律網 免費發布法律咨詢請點擊: /souask中顧法律網擁有萬名專業律師3-5分鐘快速解決您的法律問題芻議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之認定在婚姻類案件中,常常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的認定問題,究竟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常常困繞著審判一線的辦案人員,而依據我國的婚姻法及兩個解釋,有些問題仍無法解決。筆者擬就此文談談一點淺見,以期拋磚引玉。一、婚姻法上的財產關系夫妻間的財產關系是婚姻關系的一項重要內容,新修訂的婚姻法對這一關系做了重要的補充和完善明確規定了夫妻約定財產制的方式,完善了原有法定夫妻財產制的內容。只要存在婚姻關系,就必然存在夫妻間的財產法律關系。婚姻關系當事人要么選擇事先約定夫妻間的財產關系,要么就直接適用法律關于夫妻財產制度的規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的個人財產是指歸夫妻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具體分為五類: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在無法確定為個人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二、審判實踐中遇到的問題以上是現行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符合法定的財產情形,對共同財產及個人財產的認定和分割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在離婚案件中比較容易解決。但審判實踐中的財產問題錯綜復雜,種類繁多,卻并非能夠生搬硬套的。比較常見的有這樣兩類情形:一是登記時間與舉行結婚儀式時間不一致而形成的財產如何定性?二是婚前個人購置的房產婚后交了部分房款取得房產證,該房屋如何定性及分割?筆者圍繞這兩個問題進行分析。(一)登記時間與舉行結婚儀式時間不一致而形成的財產如何定性及分割。筆者所在的基層法院,90%的當事人來自農村,按照農村的風俗習慣,男女雙方只有在民政機關進行登記以后,雙方父母才會選擇黃道吉日為兒女舉行結婚儀式。因此,按農村的風俗習慣舉行結婚儀式才算真正意義上的結婚。結婚的同時,女方父母要為女兒陪送嫁妝,結婚當天將該財產送至男方家中,男方父母也同樣要為兒子購置結婚必備的生活用具。男女雙方的以上財產均是在登記以后,舉行結婚儀式之前購買,離婚時該類財產如何認定和分割?對這個問題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該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并按共同財產的有關規定進行分割。理由是,根據婚姻法第八條的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因此,男女雙方只有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才是確立夫妻關系的前提,而是否舉行結婚儀式不是法定的,只是風俗而已,與婚姻關系是否確立沒有必然的聯系。從結婚登記直至婚姻關系解除時為止的一段時間,稱為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雙方父母為兒女結婚購置的財產,是父母贈與的財產,且是在登記以后舉行結婚儀式之前購買,系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故應為夫妻共同財產。當然也有例外,即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綜上,登記時間與舉行結婚儀式時間不一致而形成的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并按共同財產的有關規定進行分割。另一種觀點認為,該財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筆者同意這種觀點,理由如下;1、從出資情況分析。男女雙方為結婚購置的財產,雖然是在登記以后,舉行結婚儀式之前購買,但夫妻雙方沒有實際生活在一起,沒有共同的勞動和收入。購買財產的資金大多是各自的父母或其他的近親屬,少數也有夫妻一方婚前個人的收入。談到出資問題,在具體的離婚案件中也有這樣的抗辯:女方陪嫁的財產系婚前收受男方的彩禮而購買,故陪嫁的財產應屬男方財產,歸男方所有。筆者認為,人民幣系種類物而非特定物,是否是彩禮所購買無法查清,但即使能夠查清也不能混為一談,因為彩禮與陪嫁的財產不是同一法律關系。陪嫁的財產爭議的是權屬問題,彩禮則爭議的是是否返還的問題。況且關于彩禮是否應該返還,婚姻法解釋(二)已經作出了明確規定。故從出資情況看,該財產屬夫妻個人財產更為合理。2、關于贈與行為。所謂贈與,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的給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該贈與的行為。其中轉讓財產的一方為贈與人,接受財產的一方為受贈人。因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贈與合同即成立,依法成立的贈與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登記后,舉行結婚儀式前該財產已經購置,父母與子女間已達成了贈與的意思表示,贈與合同在舉行結婚儀式并共同生活之前已經成立并生效,該財產的贈與人和受贈人已非常明確,即自己的子女是受贈人。結婚后該財產才會隨女方陪嫁到男方,雙方購置的財產才會合二為一,雙方共同占有、使用。因此不管是從法理、情理還是從父母的本意出發,該類財產應認定為父母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3、符合公序良俗,避免矛盾激化。審判實踐中,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對該類財產的歸屬一般不持異議,認為女方陪嫁的財產就是其個人財產,男方購置財產就是男方的財產,這是毋容置疑,天經地義的。這樣處理起來也比較符合風俗習慣,當事人容易接受,避免矛盾激化。(二)婚前個人購置的房產婚后交了部分房款取得房產證,該房屋如何定性及分割?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第三十七條第(六)項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從房管法的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婚前個人購置的房產,因沒有取得房產證而不具有所有權,依法只能占有、使用、收益,但沒有處分的權利。婚后交了部分房款取得房產證,證明該房產是在婚后取得了所有權。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屬夫妻共同財產。房產的定性確定了,那么如何分割呢?筆者認為該房產應按當時的市場行情確定價格,該價格與所交房款形成的差額即是房屋的升值。如果婚前個人購置房產的一方分得該房,其扣除婚前所交房款及升值的價款后,剩余部分價款的一半支付對方;反之,如果另一方分得房產,將把婚前所交房款及升值的價款支付給對方后,共同所交房款和升值部分價款的一半支付對方。婚前財產公證婚前財產公證,是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的簡稱,指公證機關對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和債務的范圍、權利的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婚前財產公證有兩種形式:一種是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另一種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達成協議,辦理公證。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時,當事人應當向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協議書(可在律師指導下完成);有關的產權證明(如個人所有房產的房產證);其他有關的證明材料(如已婚夫妻的結婚證書等)。婚前財產公證如何辦理第一步,當事人要準備好以下幾種材料: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第二步,準備好上述材料后,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是不會被受理的。第三步,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后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后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接談筆錄,并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別小看公證員制作談話筆錄這個過程,由于婚前財產約定涉及到當事人財產實體權利的轉移,公證員在這個過程中,會再三確認當事人劃分財產歸屬的意見,明確雙方對財產的分配關系,當事人一旦在筆錄上簽字,該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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