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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后恢復重建相關政策摘要匯編一、農村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政策國務院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國務院526號令)、甘肅省震后受災農民住房重建維修資金補助辦法(甘財政200849號)等文件規定:1、對倒塌和嚴重受損(需拆除重建的)農村住房需要重建以及一般損壞住房需要維修的,均按每戶三間補助。2、對倒塌和嚴重受損(需拆除重建的)需要重建住房的,按每戶2萬元補助(其中中央重建基金1萬元,省財政補助1萬元);房屋一般破壞需要維修的,按每戶3000元補助。 省財政依據上述標準和辦法將補助資金下達市州,由市州包干使用并下達市縣區。市州和縣市區政府要通過預算安排、調整支出結構、社會捐助等途徑多渠道籌集資金,配套用于災區農民住房重建維修。具體到鄉鎮、村組和受災戶的補助辦法,由縣區政府根據房屋受損程度、家庭收入等因素確定。對家庭條件較好、有固定收入來源和積蓄的,可適當降低補助標準;對重災鄉、村以及優撫對象、低保對象、政 策照顧對象等,要適當提高補助標準,給予重點扶持。五保戶的住房重建維修要因地制宜,合理確定集中供養或分散安置的方式。各縣(區)結合實際合理制定中央和省級財政補助資金發放管理具體辦法,確保重建補助及時、準確發放,支持農村居民住房恢復重建健康有序推進。 二、農村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貸款政策(一)受災農戶住房重建貸款政策根據甘肅省金融辦震后受災農民住房重建住房貸款貼息管理辦法(甘金辦20081號)、隴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隴南市農村信用社“5.12地震”受災農村居民住房重建貼息貸款管理辦法,農信社農戶住房重建貼息貸款發放按以下規定執行:1、貸款性質農村居民住房重建貸款不同于政府重建補助資金,依法按商業銀行貸款進行管理。借款人必須按貸款合同約定做到“有借有還、到期歸還”,依法履行相關貸款償還責任。2、貸款原則自愿申請、主體合法、按戶發放、符合條件、風險可控、保證安全。3、貸款對象 凡“512”地震中受災的我市常住戶口農民,對倒塌和嚴重受損(需拆除重建的,含維修)需要重建的農村住房,在享受2萬元住房重建政府補助后按三間房建設仍有困難的,經村級民主評議、公示,鄉政府審核確認,農戶可以聯戶擔?;蜣r信社認可的其他方式申請辦理受災農戶住房貸款。借款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在本地有常住戶口或其他有效居住證明以及受災重建證明;有合法、可靠的經濟來源或比較穩定的經濟收入,具有按期歸還本金的能力;無不良信用記錄;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申請人住房已被當地政府摸底確認為需拆(遷)重建,已列入政府部門同意建房的相關表冊,并經農村信用社調查認可;自籌資金(不含政府支持其重建家園的補助資金)達到重建(含維修)總投資的30以上;擔保機構或擔保人愿意提供擔保。4、貸款額度、期限、利率 農戶住房貸款額度每戶控制在3萬元以內(含3萬元);農村信用社可根據申請人的實際情況在3萬元以內合理掌握發放。期限最長為3年,農村信用社根據申請人實際情況在3年內合理確定期限。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檔次基準利率執行,貸款逾期按人民銀行逾期加罰息的規定執行。5、貸款方式 符合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條件的,可采取信用貸款方式。不符合信用貸款條件的,可采取以下一種或多種組合擔保方式:由有固定收入的農戶、公職人員或同等條件的其他自然人提供貸款保證;多戶擔?;蚵摫#ㄕw重建的不得交叉互保);農村信用社認可的固定資產或所購商品住房作抵押(唯一的居住用房除外);用存單、國庫券等權利憑證作質押;經農村信用社認可的,在農村信用社開立的、長期保持一定資金的政府有關賬戶(不包括明文禁止擔保的資金賬戶)擔保;農村信用社認可的其他擔保方式。6、貸款程序貸款申請。受災農戶向農村信用社提交書面的受災農戶住房重建貸款申請書,同時提供政府部門同意貸款并承諾貼息的證明及擔保人同意擔保的擔保書。簽訂清收承諾。貸款農村信用社與當地村委會和鄉鎮政府簽訂含有“該農戶屬當地政府納入災后重建范圍的農戶,同意貸款,到期協助收回”等內容的清收承諾書。貸前告知。農村信用社收到受災農戶貸款申請后,應主動履行告知義務。詳細宣傳“有借有還”的信貸政策、貼息事宜和違約責任,使借款人熟悉和了解貸款發放及歸還的相關程序。確定貸款方式,按程序簽訂貸款合同,擔保合同,辦理貸款手續,辦理手續時必須由借款人和擔保人親自辦理。7、貸款貼息 貸款數額3萬元以內(含3萬元)由省財政按同期同檔次貸款的基準利率給予全額貼息,貸款數額超過3萬元的部分不予貼息;貼息期限最長為3年,依實際貸款時間貼息,貸款期限3年以上的按3年貼息。貸款貼息落實按屬地管理原則,由農信社按季度逐級向上申報,最后由省財政統一受理并向農信社發放貼息補助資金。8、違規責任 借款人出現以下行為的,應限期要求借款人或責成擔保人督促借款人進行糾正,對借款人拒絕糾正或擔保人不作為的,農村信用社有權提前收回已發放的貸款,清收貸款期間內產生的利息,并要求借款人承擔違約責任。借款人提供了虛假的證明材料而取得貸款的;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借款人拒絕或阻礙農村信用社對貸款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的。9、到期責任 貼息貸款到期,財政貼息承諾終止之日起利息由借款人自己承擔支付。借款人在貼息貸款到期后,不能按期歸還貸款的,農村信用社有權向擔保人追索或直接通過行使抵(質)押權清收貼息貸款本息。(二)受災農戶住房重建委托貸款政策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隴南天水甘南三市州受災農戶住房重建貸款項目的通知(甘政辦發200996號)規定,以省工業交通投資公司為融資平臺,向國家開發銀行貸款32億元,用以解決隴南、天水、甘南兩市一州受災農戶住房重建貸款缺口。在運作方式上,省工業交通投資公司通過委托代理方式,委托省信用聯社承辦轉貸業務,省信用聯社根據兩市一州政府的審核意見,將貸款直接撥付縣區信用聯社,再由縣區基層信用聯社按貸款程序直接辦理受災住房重建戶貸款業務,通過縣區與鄉鎮、鄉鎮與村社、村社與農戶逐級簽訂捆綁式還款責任書(或還款合同),確保受災農戶住房重建貸款及時發放到位、按期有效償還。隴南市農村信用社受災農戶住房重建委托貸款管理辦法對農信社承辦的受災農戶住房重建委托貸款業務操作程序做出了以下具體規定:1、貸款對象 因“5.12”地震房屋倒塌或嚴重受損需要拆除重建的本市常住農村受災戶,通過政府補助、社會幫扶后建房仍有困難的,經縣(區)民政部門審定,所在鄉鎮政府審批,可作為“受災農戶住房重建委托貸款”的貸款對象。借款人必須符合以下基本條件:借款人必須是受災農戶住房重建貸款審核投放明細表中確認的重建貸款需求戶;戶主必須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借款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在本地有常住戶口,有合法、可靠的經濟來源或比較穩定的收入,具有按期歸還本金的能力;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無不良信用記錄。以下重建農戶不得申請“受災農戶住房重建委托貸款”:已在金融機構承借了住房重建貸款的;沒有償還能力和信用等級不良的。2、貸款額度、期限、利率 符合條件的貸款戶,貸款金額不得超過2萬元,貸款期限3年,貸款農戶享受省財政3年貼息,3年內貸款利率暫執行國家基準利率。3、貸款審批程序 借款申請人向所在地鄉鎮政府提出貸款申請,提供農戶聯?;虻郑ㄙ|)押貸款等證明材料,經鄉鎮政府審查同意后,貸款申請人憑鄉鎮政府出具的受災農戶住房重建委托貸款通知單,到所在鄉鎮信用社辦理貸款。未經鄉鎮政府審查同意的,不予貸款。4、借款人確認 各信用社根據受災農戶住房重建貸款審核投放明細表和受災農戶住房重建委托貸款通知單確定借款人。受災農戶住房重建委托貸款通知單借款人與受災農戶住房重建貸款審核投放明細表借款人出現不符時,由鄉鎮政府與信用社共同協商,經鄉鎮政府出具書面更正意見后,信用社方可確定借款人。5、貸款回收 貸款農戶是項目實施的直接受益者和貸款本息的最終償還人,貸款農戶享受省財政三年貼息,從第四年開始,歸還貸款本息。6、嚴禁截留挪用委托貸款 任何部門與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變相截留挪用委托貸款資金,一經發現將追究相關人及領導者責任。三、農村特困戶建房扶持政策隴南市2009年農村特困戶群眾災后重建實施意見(市委辦發200927號)和隴南市市級領導干部市直各部門幫扶特困重建戶實施方案(市委辦發200934號)規定,在政府補助的基礎上廣泛動員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開展包村幫戶捐款捐料,明確市縣領導和各部門幫扶特困戶建房的責任,將全市11163戶特困戶重建的幫扶任務分解落實到領導干部和市縣直部門,即確定每名市級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和市直各部門、縣區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和縣區各部門分別幫建30戶、20戶、20戶、10戶。各縣(區)農村特困重建戶確定后,在國家原有重建補助2萬元的基礎上,按照市委辦和政府辦印發的幫扶特困重建戶實施方案確定的籌資額度為特困戶籌措幫扶資金。市上四大班子重要領導,黨政班子成員幫扶特困重建戶的資金由領導本人自行籌措;市直各部門、省駐隴南各單位幫扶所需資金由單位自行籌措。在特困戶貸款上,要積極創造條件,從特殊黨費、深圳援建、民政救助以及社會捐助資金中籌集資金,設立特困戶貸款政府擔?;?。市級幫扶領導和幫扶單位要積極協調農村信用聯社、農業銀行等金融單位加大農民住房重建貸款政策的落實力度,采取農戶聯保等多種形式,幫助特困戶落實重建貸款。四、城鎮居民住房補助政策隴南市城鎮居民住房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實施方案(隴政發200964號)的規定,確定城鎮維修加固戶戶均補助6000元、重建戶戶均補助2.5萬元,各縣(區)可根據受災居民家庭人口數量,房屋受損程度等情況,結合實際調整維修加固和重建住房補助資金標準。在科學鑒定的基礎上,準確確定補助對象,嚴格發放程序,及時發放補助資金。補助資金可一次性發放,也可按比例發放。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可按規定申請租賃廉租住房;因房屋毀損無房可住的城鎮受災困難家庭,可向政府申請租賃安居房,安居房建筑面積控制在40-80平方米。具體困難家庭標準和租金標準由各縣(區)政府規定;因房屋毀損無房可住的城市受災低收入家庭,可按照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申請購買安居房,每戶限購一套,面積控制在40-80平方米。購買安居房超出控制面積部分按市場價計價。安居住房產權管理,按照經濟適用住房有關規定執行。五、災后恢復重建土地供給政策國土資源部關于實行保障災后恢復重建特殊支持政策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119號)和關于貫徹落實國家支持地震災區災后恢復重建國土資源政策措施的實施意見(甘政辦發2008106號)文件決定,在災后恢復重建階段,實行下列特殊土地政策: (一)優先核定重建用地規模。災區基礎設施建設、公共服務建設、異地搬遷、恢復生產等用地,在合理選址和節約集約用地的前提下,由國土資源部門依據本地災后重建土地利用專項規劃優先安排。(二)多途徑落實建設用地計劃。省國土資源廳在國家下達的土地利用計劃中,優先安排災后重建用地計劃。計劃指標不足的在省內調劑安排,追加用地計劃指標。非硬化道路和農田水利、畜禽養殖場等農業建設用地可不列入用地計劃。對規劃異地重建的村莊和集鎮,凡廢棄村莊和集鎮具備復墾條件的,可以使用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周轉指標。(三)建立用地審批快速通道。依據災區重建各類用地需求,簡化審批程序,實行先用后批和邊用邊批,及時、高效、依法提供建設用地。(四)實行災后重建用地收費減免政策。對在地震中造成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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