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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發展用地管理辦法?一、總則(一)目的為了加強集體發展用地的管理,合理利用集體土地資源,保障集體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二)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集體發展用地的規劃、開發、利用、經營、流轉等管理活動。(三)定義本辦法所稱集體發展用地,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依法批準,用于興辦企業、開展商業經營、發展鄉村旅游等集體經營性活動的建設用地。(四)管理原則1.嚴格規劃管控原則。集體發展用地的開發利用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相關產業發展規劃。2.節約集約利用原則。充分發揮土地資源的效益,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避免閑置和浪費。3.民主決策原則。涉及集體發展用地的重大事項,應當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民主討論決定。4.依法依規原則。集體發展用地的管理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二、規劃管理(一)規劃編制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發展改革等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產業發展規劃,編制集體發展用地專項規劃,明確集體發展用地的布局、規模、用途和開發強度等。2.集體發展用地專項規劃應當征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相關利益主體的意見,并依法進行公示。(二)規劃實施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集體發展用地專項規劃,合理安排集體發展用地的開發利用項目。2.集體發展用地的開發利用項目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和相關建設標準,依法辦理規劃許可手續。(三)規劃調整1.因國家重大項目建設、產業結構調整等原因確需調整集體發展用地專項規劃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調整。2.規劃調整應當征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相關利益主體的意見,并依法進行公示。三、開發利用管理(一)項目立項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擬開發利用集體發展用地的,應當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明確項目的名稱、地點、規模、用途、投資估算、經濟效益等內容。2.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民主討論通過,并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3.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同意后,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立項。(二)用地審批1.集體發展用地的開發利用項目經立項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用地審批手續。2.申請用地審批時,應當提交項目立項文件、規劃許可文件、土地權屬證明等相關材料。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三)土地供應1.經批準的集體發展用地,可以通過出讓、出租、入股等方式進行供應。2.集體發展用地出讓、出租、入股等方案應當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民主討論通過,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3.集體發展用地出讓、出租、入股等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四)開發建設1.集體發展用地的開發建設應當按照規劃許可和土地供應合同的要求進行,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和開發強度。2.開發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等相關手續,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五)監督檢查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發展改革等部門應當加強對集體發展用地開發利用活動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處理違法違規行為。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集體發展用地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開發建設單位的監督管理。四、經營管理(一)經營方式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自行經營集體發展用地,也可以通過合作、合資、租賃等方式與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合作經營。2.集體發展用地的經營活動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遵循市場規律,提高經濟效益。(二)收益分配1.集體發展用地的經營收益應當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主要用于發展集體經濟、改善農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等。2.集體發展用地的經營收益分配方案應當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民主討論通過,并向成員公開。(三)財務管理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集體發展用地經營收益的財務管理制度,加強對經營收益的核算和管理。2.集體發展用地經營收益應當納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統一核算,接受成員監督。五、流轉管理(一)流轉條件1.集體發展用地的流轉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相關產業發展規劃。2.流轉的集體發展用地應當權屬清晰、無爭議,且已依法辦理土地登記手續。(二)流轉方式1.集體發展用地可以通過轉讓、出租、抵押等方式進行流轉。2.集體發展用地流轉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三)流轉程序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擬流轉集體發展用地的,應當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民主討論通過,并制定流轉方案。2.流轉方案應當包括流轉的土地位置、面積、用途、期限、價格等內容,并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3.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同意后,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4.流轉雙方應當按照流轉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并依法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四)流轉監管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加強對集體發展用地流轉活動的監督管理,規范流轉行為,保障流轉雙方的合法權益。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集體發展用地流轉的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流轉活動的跟蹤管理。六、權益保護(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權益保護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集體發展用地享有所有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2.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集體發展用地。3.因國家建設需要征收集體發展用地的,應當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理補償。(二)土地使用者權益保護1.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集體發展用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2.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土地使用合同的約定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和開發強度。七、法律責任(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法律責任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改變集體發展用地用途、開發強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罰。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在集體發展用地管理活動中,存在貪污、挪用、私分等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開發建設單位的法律責任1.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照規劃許可和土地供應合同的要求進行開發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城鄉建設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2.開發建設單位在集體發展用地開發建設活動中,存在質量安全事故等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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