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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淇濱區土地征用管理辦法?一、引言(一)制定背景隨著淇濱區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不斷推進,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配置變得尤為重要。土地征用作為獲取土地資源的重要方式,涉及到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關系到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為了規范淇濱區土地征用行為,保護被征地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淇濱區實際情況,制定本土地征用管理辦法。(二)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淇濱區內因公共利益需要進行的土地征用活動,包括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公益事業建設等需要使用集體土地的情況。(三)基本原則1.合法合規原則:土地征用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確保征用行為的合法性和正當性。2.合理補償原則:給予被征地單位和個人合理的經濟補償,保障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3.公開公正原則:土地征用過程要公開透明,保障被征地單位和個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確保公平公正。4.節約集約原則:優化土地資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避免浪費和閑置土地。二、土地征用管理機構及職責(一)管理機構淇濱區人民政府設立土地征用管理領導小組,由區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成員包括區自然資源局、財政局、住建局、農業農村局、民政局、公安局等相關部門負責人。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自然資源局,負責土地征用的日常管理工作。(二)各部門職責1.區自然資源局-負責土地征用的政策制定、規劃編制和組織實施。-開展土地現狀調查、勘測定界、權屬確認等工作。-擬定土地征用方案,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組織實施土地征用補償安置工作。-負責被征用土地的登記、發證等土地權屬管理工作。2.區財政局-負責土地征用補償資金的籌集、管理和撥付。-對土地征用補償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3.區住建局-負責被征地農民的住房安置規劃和建設工作。-對安置住房的質量和安全進行監督管理。4.區農業農村局-負責被征用土地的農業生產統計和評估。-指導被征地農民的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就業安置。5.區民政局-負責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工作,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最低生活保障等。-對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給予社會救助。6.區公安局-負責維護土地征用現場的治安秩序,依法處理土地征用過程中的違法行為。-協助做好被征地農民的戶籍管理工作。三、土地征用程序(一)預公告在土地征用前,區自然資源局應在擬征用土地所在的鄉(鎮)、村發布土地征用預公告,告知被征地單位和個人土地征用的用途、范圍、補償標準等基本情況,并開展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二)現狀調查區自然資源局會同相關部門對擬征用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等進行現狀調查,并與被征地單位和個人共同確認調查結果。(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區自然資源局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對土地征用可能引發的社會穩定風險進行評估,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四)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根據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區自然資源局會同相關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等補償標準,以及農業人口安置途徑、社會保障措施等內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在擬征用土地所在的鄉(鎮)、村進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三十日,聽取被征地單位和個人的意見。(五)聽證被征地單位和個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告期內申請聽證。區自然資源局應按照規定組織聽證,并根據聽證情況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修改完善。(六)征地報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區自然資源局將征地有關材料報上級人民政府審批。經批準后,由區人民政府發布土地征用公告。(七)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區自然資源局與被征地單位和個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八)實施征地征地補償安置費用足額支付到位后,被征地單位和個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交付土地。區自然資源局組織相關部門實施土地征用,進行土地清理和平整,為項目建設提供用地條件。四、土地征用補償安置(一)補償范圍土地征用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等。1.土地補償費:是對土地所有權的補償,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2.安置補助費:是對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償,用于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和就業。3.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是對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樹木、農作物等的補償,歸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二)補償標準1.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照省、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執行。區片綜合地價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土地供求狀況等因素適時調整。2.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執行。具體補償標準可根據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規格、數量等因素進行評估確定。(三)安置方式1.貨幣安置:將安置補助費以貨幣形式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由其自主安排生活和就業。2.農業安置:對有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可通過調整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使其繼續從事農業生產。3.社保安置: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體系,為其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保障其基本生活。4.留地安置: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的前提下,為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預留一定數量的建設用地,用于發展農村二三產業,安置被征地農民就業。5.住房安置:對被征地農民的住房進行拆遷安置,可采取統建安置住房、貨幣補償自行購房等方式。(四)補償安置資金管理1.土地征用補償安置資金應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2.區財政局應設立土地征用補償安置資金專戶,對補償安置資金進行統一管理和核算。3.補償安置資金應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后及時足額支付給被征地單位和個人。五、監督管理(一)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區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土地征用工作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和社會監督機制。區自然資源局、財政局、審計局等部門應加強對土地征用補償安置資金的使用情況、土地征用程序的執行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二)加強信息公開區自然資源局應及時公開土地征用的相關信息,包括土地征用預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地批準文件等,保障被征地單位和個人的知情權。(三)嚴肅查處違法行為對在土地征用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截留、挪用、侵占土地征用補償安置資金,擅自改變土地用途,非法占用土地等違法行為,依法嚴肅查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六、法律責任(一)被征地單位和個人的法律責任被征地單位和個人在土地征用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虛報數量騙取補償安置費用的,由區自然資源局責令退還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相關部門和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相關部門和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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