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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墓地登記管理辦法?一、總則(一)目的和依據為加強東莞市墓地登記管理,規范墓地使用秩序,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根據《殯葬管理條例》《廣東省殯葬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二)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東莞市行政區域內各類墓地的登記管理活動,包括經營性公墓、公益性公墓、農村公益性墓地以及歷史埋葬點等。(三)管理部門東莞市民政部門是本市墓地登記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墓地登記管理工作的統籌協調、指導監督。鎮(街道)民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墓地登記的具體實施和日常管理工作。自然資源、林業、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墓地登記管理的相關工作。二、登記范圍和對象(一)經營性公墓經省級民政部門批準建設,以營利為目的,為社會提供骨灰安葬或埋葬遺體服務的墓地。(二)公益性公墓由政府或村(居)委會興辦,為本地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務的非營利性墓地。(三)農村公益性墓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為本村村民提供骨灰或遺體埋葬服務的公益性墓地。(四)歷史埋葬點指在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存在的,具有一定歷史文化價值或紀念意義的埋葬區域。三、登記申請(一)申請主體1.經營性公墓由公墓經營單位作為申請主體。2.公益性公墓由建設或管理單位作為申請主體,如鎮(街道)政府、村(居)委會等。3.農村公益性墓地由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申請主體。4.歷史埋葬點由所在地鎮(街道)政府或相關管理單位作為申請主體。(二)申請材料1.墓地登記申請表,應詳細填寫墓地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稱、地址、面積、建設時間、使用情況等。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如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等。3.墓地建設的相關審批文件,如土地使用證、規劃許可證、建設許可證等。對于歷史埋葬點,無法提供完整審批文件的,應提供相關歷史資料和證明文件。4.墓地的平面示意圖和地理位置圖,應標注墓地的邊界、墓穴分布、道路、綠化等情況。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如墓地管理制度、安全保障措施等。(三)申請流程1.申請人向所在地鎮(街道)民政部門提出墓地登記申請,并提交申請材料。2.鎮(街道)民政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對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進行初步審核。對于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3.申請人在規定時間內補正材料后,鎮(街道)民政部門進行實地核查,核實墓地的實際情況與申請材料是否相符。4.經審核和實地核查符合要求的,鎮(街道)民政部門將申請材料和審核意見報送市民政部門。四、登記審核與發證(一)審核內容市民政部門收到鎮(街道)民政部門報送的申請材料和審核意見后,對以下內容進行審核:1.申請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和真實性。2.墓地的建設和使用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如土地使用、規劃布局、環境保護等。3.墓地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到位。(二)審核期限市民政部門應在收到申請材料后的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核期限的,經市民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審核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三)發證1.經審核符合登記條件的,市民政部門予以登記,并頒發《東莞市墓地登記證書》。《東莞市墓地登記證書》應載明墓地的名稱、地址、面積、使用性質、建設時間、有效期等信息。2.經審核不符合登記條件的,市民政部門應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市民政部門申請復查。市民政部門應在收到復查申請后的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五、登記變更與注銷(一)變更登記1.墓地的名稱、地址、面積、使用性質、經營主體等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墓地登記申請人應在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鎮(街道)民政部門提出變更登記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2.鎮(街道)民政部門對變更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后,報送市民政部門。市民政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后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符合變更條件的,予以變更登記,并換發《東莞市墓地登記證書》。(二)注銷登記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墓地登記申請人應向所在地鎮(街道)民政部門提出注銷登記申請:-墓地使用期限屆滿,未申請續期或續期未獲批準的。-墓地因自然災害、城市建設等原因被依法征用或拆除的。-墓地經營單位或管理單位依法終止的。-其他需要注銷登記的情形。2.申請人提出注銷登記申請時,應提交注銷登記申請表、《東莞市墓地登記證書》以及相關證明材料。鎮(街道)民政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后,報送市民政部門。市民政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后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符合注銷條件的,予以注銷登記,并收回《東莞市墓地登記證書》。六、監督管理(一)日常檢查鎮(街道)民政部門應定期對本轄區內的墓地進行日常檢查,檢查內容包括墓地的建設和使用情況、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安全保障措施落實情況等。市民政部門應不定期對全市墓地進行抽查。(二)年度報告墓地登記申請人應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鎮(街道)民政部門提交上一年度的墓地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包括墓地的經營管理情況、墓穴銷售或使用情況、財務管理情況、安全管理情況等內容。鎮(街道)民政部門對年度報告進行審核后,報送市民政部門。(三)違規處理1.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登記、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2.對提供虛假登記材料的,由民政部門撤銷登記,并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對違反墓地建設和使用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東莞市墓地登記證書》。七、檔案管理(一)檔案建立鎮(街道)民政部門和市民政部門應分別建立墓地登記檔案,將墓地登記申請材料、審核意見、登記證書發放情況、日常檢查記錄、年度報告等相關資料進行整理歸檔。(二)檔案保管墓地登記檔案應按照檔案管理的相關規定進行保管,確保檔案的安全和完整。檔案保管期限為永久保存。(三)檔案查詢有關單位和個人因工作需要查詢墓地登記檔案的,應持有效證件向市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市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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