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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重慶人防工程管理辦法一、引言人防工程作為城市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增強城市綜合防護能力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重慶市地處我國西南地區,戰略地位顯著,其人防工程的建設與管理工作更是不容忽視。為了加強重慶地區人防工程的管理,規范人防工程的建設、使用和維護,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以及行業標準,結合重慶本地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辦法。二、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重慶市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的規劃、建設、維護、使用及其相關管理活動。本辦法所指的人防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以及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三、管理職責(一)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人防工程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市人防工程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審查人防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文件;對人防工程建設、維護和使用進行監督檢查;組織人防工程的竣工驗收;負責全市人防工程檔案的管理等工作。(二)區縣(自治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在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的具體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市有關人防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按照市人防工程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實施本地區的人防工程建設;對本地區人防工程的維護和使用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參與本地區人防工程的竣工驗收等工作。(三)相關部門職責規劃自然資源部門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時,應與人防工程建設規劃相銜接,保障人防工程建設的用地需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在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質量監督等環節,應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做好人防工程建設的相關管理工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對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進行監督檢查,指導人防工程管理單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四、規劃與建設(一)規劃編制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會同規劃自然資源等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國防建設需要,編制全市人防工程建設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區縣(自治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根據全市人防工程建設規劃,編制本地區的人防工程建設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二)建設要求1.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新建民用建筑,必須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結合地面建筑修建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防空地下室的建設規模、防護等級和戰時用途應符合國家和本市的相關標準。2.單獨修建人防工程單獨修建的人防工程,其建設單位應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辦理項目立項、規劃、用地、施工等相關手續。人防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并嚴格按照國家和本市的相關標準和規范進行設計、施工和監理。3.質量監督人防工程建設實行質量監督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人防工程建設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建設單位在人防工程開工前,應到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質量監督手續。(三)竣工驗收1.驗收組織人防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竣工驗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參加人防工程的竣工驗收。2.驗收標準人防工程的竣工驗收應按照國家和本市的相關標準和規范進行。驗收內容包括工程的主體結構、防護設備、通風空調、給排水、電氣等系統。經驗收合格的人防工程,方可交付使用。3.備案制度建設單位應在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和相關資料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五、維護管理(一)維護責任1.單位自建的人防工程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已出售的,由產權人負責維護管理。2.公用人防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維護管理。3.平時使用的人防工程由使用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二)維護要求1.定期檢查維護管理單位應定期對人防工程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和處理工程存在的問題。檢查內容包括工程的結構安全、防護設備性能、通風空調系統運行情況等。2.維護保養維護管理單位應按照國家和本市的相關標準和規范,對人防工程進行維護保養。防護設備應定期進行調試和維護,確保其性能良好;通風空調、給排水、電氣等系統應定期進行檢修和保養,確保其正常運行。3.安全管理維護管理單位應加強人防工程的安全管理,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確保工程的安全使用。人防工程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三)維護經費1.公用人防工程維護經費由財政部門按照規定予以保障。2.單位自建和平時使用的人防工程維護經費由建設單位、產權人或使用單位自行承擔。六、使用管理(一)使用原則人防工程平時應本著“平戰結合”的原則,充分發揮其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使用人防工程應符合國家和本市的相關規定,不得影響人防工程的戰時使用功能。(二)使用審批單位和個人使用人防工程,應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使用。申請使用人防工程應提交使用申請書、使用方案、安全承諾書等相關資料。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在收到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三)使用規范1.用途限制人防工程的使用用途應符合國家和本市的相關規定,不得擅自改變人防工程的戰時使用功能。確需改變用途的,應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2.安全管理使用單位應加強人防工程的安全管理,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確保工程的安全使用。使用單位應按照規定配備消防器材和應急照明設備,保持疏散通道暢通。3.環境衛生使用單位應保持人防工程內的環境衛生,定期進行清掃和消毒,防止傳染病的發生和傳播。七、拆除與報廢(一)拆除審批因城市建設等原因確需拆除人防工程的,拆除單位應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拆除。申請拆除人防工程應提交拆除申請書、拆除方案、補建或補償方案等相關資料。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在收到申請后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二)補建或補償經批準拆除的人防工程,拆除單位應按照國家和本市的相關規定,補建相同面積、相同防護等級的人防工程;確實無法補建的,應按照規定繳納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三)報廢處理人防工程經鑒定確已失去使用價值,需要報廢的,其產權單位應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報廢。報廢的人防工程應按照規定進行處理,防止造成安全隱患。八、法律責任(一)建設單位責任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照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或未按照規定進行竣工驗收備案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國家和本市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二)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責任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照國家和本市的相關標準和規范進行設計、施工和監理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按照國家和本市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三)維護管理單位責任維護管理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照規定進行維護管理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國家和本市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四)使用單位責任使用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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