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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佛山生豬養殖管理辦法總則目的與依據為加強佛山地區生豬養殖管理,規范生豬養殖行為,保障生豬產品質量安全,促進生豬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佛山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佛山市行政區域內的生豬養殖活動及其監督管理。管理部門職責佛山市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養殖的監督管理工作,包括制定生豬養殖發展規劃、指導養殖技術推廣、動物防疫監管、生豬質量安全檢測等。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生豬養殖過程中的環境保護工作進行監督管理,防止養殖活動對環境造成污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生豬及其產品進入市場后的質量安全監管,打擊銷售不合格生豬產品等違法行為。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生豬養殖管理的相關工作。養殖規劃與布局養殖規劃制定佛山市農業農村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本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結合市場需求和資源承載能力,制定生豬養殖發展規劃,合理確定生豬養殖的區域布局、養殖規模和養殖總量。禁養區、限養區和適養區劃定1.禁養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風景名勝區、城鎮居民區和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養殖區域,劃定為禁養區。禁養區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生豬養殖場(戶)。已建成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責令限期搬遷或者關閉。2.限養區:城市規劃區、重點流域周邊等環境敏感區域劃定為限養區。限養區內嚴格控制生豬養殖規模,不得新建、擴建生豬養殖場(戶)。已有的生豬養殖場(戶)要按照環保要求進行整改,實現污染物達標排放。3.適養區:除禁養區和限養區以外的區域為適養區。適養區內鼓勵發展標準化、規模化生豬養殖,引導養殖場(戶)采用先進的養殖技術和環保措施,實現生豬養殖的可持續發展。養殖場(戶)選址要求生豬養殖場(戶)選址應當符合以下要求:1.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其他畜禽養殖場(戶)以及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不少于500米。2.距離種畜禽場不少于1000米。3.距離動物診療場所不少于200米。4.地勢高燥、通風良好、排水方便,且有足夠的衛生防護距離。5.符合環境保護和動物防疫要求。養殖場所建設與設施要求建設標準生豬養殖場(戶)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建設標準和規范,具備與養殖規模相適應的生產設施、防疫設施、環保設施等。生產設施1.豬舍應當布局合理,分為種豬舍、妊娠舍、分娩舍、保育舍、育肥舍等不同功能區域,滿足生豬不同生長階段的需求。2.豬舍內應當保持適宜的溫度、濕度、通風和光照條件,配備必要的飼喂、飲水、清糞等設備。防疫設施1.養殖場(戶)應當設置圍墻或者圍欄,實行封閉管理。2.設立人員、車輛消毒通道,配備消毒設備和消毒劑。3.建有隔離舍,用于隔離病豬和疑似病豬。4.配備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設施,如化尸窖、焚燒爐等。環保設施1.建設與養殖規模相適應的糞便、污水儲存和處理設施,如沼氣池、化糞池、氧化塘等,實現糞便、污水的資源化利用和達標排放。2.采取有效的除臭、降塵措施,減少養殖活動對周邊環境的影響。種豬與仔豬管理種豬引進與管理1.引進種豬應當從具有《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種豬場引進,并索取種豬的系譜、檢疫證明等相關資料。2.引進的種豬應當隔離觀察至少30天,經獸醫檢查健康合格后方可混群飼養。3.種豬場應當建立種豬系譜檔案,記錄種豬的品種、來源、繁殖性能等信息,做好種豬的選育和更新工作。仔豬生產與銷售1.生豬養殖場(戶)應當加強仔豬的飼養管理,提供適宜的飼料、飲水和環境條件,確保仔豬健康生長。2.銷售仔豬應當附有動物檢疫證明,符合動物防疫和質量安全要求。飼料、獸藥使用管理飼料使用要求1.生豬養殖場(戶)應當使用符合國家飼料質量標準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不得使用未經批準的飼料、飼料添加劑和國家禁止使用的物質。2.建立飼料采購、使用記錄檔案,記錄飼料的名稱、來源、使用量、使用時間等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獸藥使用要求1.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獸藥使用規定使用獸藥,不得使用禁用獸藥、人用藥品和假劣獸藥。2.建立獸藥采購、使用記錄檔案,記錄獸藥的名稱、來源、使用量、使用時間、停藥期等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3.按照規定的休藥期停止使用獸藥,確保生豬產品中獸藥殘留符合國家標準。動物防疫管理防疫制度建立生豬養殖場(戶)應當建立健全動物防疫制度,落實動物防疫主體責任,做好生豬的免疫、消毒、監測、隔離等防疫工作。免疫接種1.按照國家和地方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對生豬進行口蹄疫、豬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等疫病的免疫接種,確保免疫密度達到規定要求。2.建立免疫檔案,記錄生豬的免疫時間、疫苗名稱、生產廠家、免疫劑量等信息。疫情報告與處置1.生豬養殖場(戶)發現生豬出現異常死亡、疫病癥狀等情況,應當立即向所在地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2.發生動物疫情時,應當按照動物防疫部門的要求,采取隔離、撲殺、無害化處理等措施,防止疫情擴散。病死豬無害化處理病死豬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嚴禁隨意丟棄、出售或者屠宰病死豬。養殖檔案管理檔案內容生豬養殖場(戶)應當建立養殖檔案,記錄以下內容:1.生豬的品種、數量、來源、進出場日期。2.飼料、獸藥的采購、使用情況。3.免疫、消毒、疫病監測和病死豬無害化處理情況。4.生豬的銷售去向等。檔案保存養殖檔案應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監督管理日常監管佛山市農業農村、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生豬養殖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處理違法行為。質量安全檢測1.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定期對生豬及其產品進行質量安全檢測,包括獸藥殘留、重金屬等指標的檢測。2.對檢測不合格的生豬及其產品,依法進行處理。投訴舉報處理建立投訴舉報制度,接受社會公眾對生豬養殖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對投訴舉報的問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給投訴舉報人。法律責任違反規劃與布局規定的責任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禁養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生豬養殖場(戶)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違反養殖場所建設與設施要求的責任生豬養殖場(戶)建設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建設標準和設施要求,經責令限期整改仍不整改的,由農業農村部門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違反種豬與仔豬管理規定的責任1.引進種豬未從具有《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種豬場引進,或者未索取種豬的系譜、檢疫證明等相關資料的,由農業農村部門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2.銷售仔豬未附有動物檢疫證明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對貨主以外的承運人處運輸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違反飼料、獸藥使用管理規定的責任1.使用未經批準的飼料、飼料添加劑和國家禁止使用的物質,或者使用禁用獸藥、人用藥品和假劣獸藥的,由農業農村部門按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2.未建立飼料、獸藥采購、使用記錄檔案,或者記錄不完整、不真實的,由農業農村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違反動物防疫管理規定的責任1.未按照規定對生豬進行免疫接種,或者未建立免疫檔案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2.發現生豬疫情未及時報告,或者發生疫情后未按照規定采取隔離、撲殺、無害化處理等措施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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