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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13.020.01
CCSZ06
34
安徽省地方標準
DB34/T4541—2023
廢棄露天采坑一般工業固廢處置與生態修
復技術規范
Specificationsforthenon-hazardousindustrialsolidsastedisposalintheabandoned
miningpitsandecologicalrestorationtechnology
2023-07-31發布2023-08-31實施
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
DB34/T4541—2023
目次
前言................................................................................III
1范圍...............................................................................1
2規范性引用文件.....................................................................1
3術語和定義.........................................................................2
4選址...............................................................................3
4.1一般規定.......................................................................3
4.2其他規定.......................................................................3
5勘察...............................................................................4
5.1一般規定.......................................................................4
5.2水文地質勘察...................................................................4
5.3工程地質勘察...................................................................5
5.4可行性分析與評價...............................................................6
6設計...............................................................................7
6.1設計原則.......................................................................7
6.2總體設計.......................................................................7
6.3露采坑場地處理.................................................................8
6.4防滲及導排水...................................................................9
6.5攔擋壩........................................................................11
6.6場區道路設計..................................................................12
7堆填..............................................................................12
7.1施工準備與過程控制............................................................12
7.2堆填作業要求..................................................................12
7.3堆填污染控制要求..............................................................13
8生態修復..........................................................................13
8.1封場..........................................................................13
8.2生態修復模式與技術要求........................................................13
8.3建設用地修復模式技術要求......................................................14
9安全與環境監測....................................................................15
9.1主體工程安全監測..............................................................15
9.2地下水監測要求................................................................15
9.3地表水監測要求................................................................16
9.4大氣監測要求..................................................................16
9.5土壤監測要求..................................................................16
9.6生態修復效果監測與管護........................................................16
10竣工驗收.........................................................................16
10.1竣工驗收程序.................................................................17
I
DB34/T4541—2023
10.2驗收內容......................................................................17
10.3驗收標準......................................................................17
附錄A(資料性)水文地質參數測定方法................................................18
附錄B(資料性)邊坡地質結構分類....................................................19
附錄C(資料性)邊坡巖體結構面測量要點..............................................21
附錄D(資料性)邊坡破壞模式分類....................................................22
附錄E(資料性)入場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分類要求.........................................23
附錄F(資料性)截排水工程設計計算方法..............................................24
II
DB34/T4541—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
起草。
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地質礦產勘查局提出并歸口。
本文件起草單位:安徽港好江南生態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地質礦產勘查局321地質隊、安徽
省一般工業固廢處置與資源化利用工程研究中心、中鋼集團馬鞍山礦山研究總院股份有限公司、國家金
屬礦山固體廢物處理與處置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合肥工業大學、安徽理工大學、安徽省環境科學研究院、
銅陵市標準化研究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羅傳華、劉章平、丁丹、詹慧宗、華紹廣、查甫生、許光泉、李香梅、夏冰、
單士鋒、李同鵬、康博、李書欽、汪陸一、余敏、徐彩平、趙建、劉昆、胡凌、鄧廣柱、陳佳、舒敏。
III
DB34/T4541—2023
廢棄露天采坑一般工業固廢處置與生態修復技術規范
1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利用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回填廢棄露天采坑與生態修復工程的選址、勘察、設計、堆填、
生態修復、安全及環境監測、竣工驗收。
本文件適用于利用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回填廢棄露天采坑與生態修復工程等技術工作,現有一般工業
固體廢物回填場地的生態修復工程可參照執行。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
文件。
GB5085(所有部分)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GB8978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15618土壤環境質量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
GB16297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16889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
GB/T17643土工合成材料聚乙烯土工膜
GB18599-2020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
GB36600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
GB/T38509滑坡防治設計規范
GB50007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
GB50021-2001巖土工程勘察規范(2009版)
GB50202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GB50203砌體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GB50204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GB50296管井技術規范
GB50330建筑邊坡工程技術規范
GB50869生活垃圾衛生填埋處理技術規范(附條文說明)
GB51018水土保持工程設計規范(附條文說明)
GB55017工程勘察通用規范(附起草說明)
GBJ22廠礦道路設計規范
DL/T5259土石壩安全監測技術規范
DL/T5395碾壓式土石壩設計規范
HJ2.3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地表水環境
HJ19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生態影響
HJ/T164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557固體廢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水平振蕩法
HJ610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地下水環境
1
DB34/T4541—2023
HJ761固體廢物有機質測定灼燒減量法
HJ964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土壤環境
JGJ79建筑地基處理技術規范
NY/T1121.16土壤檢測第16部分:土壤水溶性鹽總量的測定
TD/T1036土地復墾質量控制標準
TD/T1070(所有部分)礦山生態修復技術規范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廢棄露天采坑abandonedminingpits
礦山開采活動結束后形成的凹陷廢棄地。
3.2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填埋場non-hazardousindustrialsoildwastelandfill
對廢棄露天采坑進行場地整理后最終用于處置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填埋設施。
3.3
Ⅰ類場classⅠnon-hazardousindustrialsoildwastelandfillfacility
可接受GB18599-2020第6.1條規定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并符合其相關污染控制技術要求的一般工
業固體廢物填埋場。
3.4
Ⅱ類場classⅡnon-hazardousindustrialsoildwastelandfillfacility
可接受GB18599-2020第6.2條、6.3條規定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并符合其相關污染控制技術要求的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填埋場。
3.5
地貌重塑landformreshaping
結合原有地貌的特點,為穩定邊坡和防治水土流失,對廢棄露天采坑跡地采取有序回填和場地整形
等技術措施,形成穩定邊坡并與周邊地貌景觀相協調的新地貌。
3.6
相容性miscibility
將兩種或兩種以上性質不同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混合放置,不會產生爆炸、燃燒,釋放有毒有害液
(氣)體等不良物理化學反應的性質。
3.7
攔擋壩blockdam
用于支撐超出原狀地面標高一般工業固廢堆填體的壩。
3.8
回填backfilling
在復墾、景觀恢復、用地平整和穩定露采邊坡等工程中,以生態修復為目的,利用一般工業固體廢
物替代砂、土、石料等生產材料填充廢棄露天采坑等遺留廢棄跡地的活動。
3.9
人工防滲襯層artificialliner
人工構筑、設置在填埋場底部或邊坡上,由天然材料和(或)人工合成材料組成的防止滲漏的襯層。
2
DB34/T4541—2023
3.10
堆填作業landfilloperations
填埋場中對一般工業固體廢物進行堆填的過程。
3.11
封場closure
當露采坑停止回填,不再接受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時,采取的防滲、覆土、生態綠化等一系列處理措
施。
3.12
生態修復ecologicalrestoration
對回填后的場地采取各類生態修復措施,使其生態系統健康、安全、穩定,并與周邊生態環境相協
調的過程。
3.13
生態重建ecologicalreconstruction
通過生物、物理、化學、生態等工程技術方法,圍繞廢棄露天采坑受損生態功能的修復生境、恢復
植被和生物多樣性重組等過程,重構生態環境并使其進入良性循環。
4選址
4.1一般規定
4.1.1填埋場地應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及相關法定規劃要求,應與所在地國土空間規劃協調一致,
應與當地的生態環境與水土資源保護要求相一致。
4.1.2擬用于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回填廢棄露天采坑和生態恢復工程,應充分收集填埋場及其周邊既有
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和礦山開采資料,通過現狀調查、固體廢物污染特征調查,經綜合研究
診斷出影響工程建設的問題與潛在風險,重點進行不穩定斜坡、滲透、地球化學異常等地質災害危險性
評估工作,以確定填埋場地的適宜性。
4.1.3對擬定場址應經過勘察和填埋工藝方案設計,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并應進行相應的環境影響
評價,通過相關管理部門審查,確保利用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回填廢棄露天采坑和生態修復的環境風險可
以接受。
4.2其他規定
4.2.1用于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回填和生態恢復的露天采坑選址不應位于以下地區:
——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補給區、水源保護區;
——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以及國家和地方長遠規劃中
的水庫等人工蓄水設施的淹沒區和保護區之內;
——活動斷層、巖溶強發育區、地質災害發育區以及天然濕地等區域;
——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及地方人民政府劃定的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永久基本農田和其
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
——在長江干流岸線三公里范圍內和重要支流岸線一公里區域范圍內;
——上述選址規定不適用于以提升安全、生態環境保護水平為目的的改建工程。
4.2.2所選露天采坑地質條件應滿足回填后的地基承載力與變形要求,避免防滲工程、管道工程、構
筑物的功能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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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4541—2023
5勘察
5.1一般規定
5.1.1勘察目的
廢棄露天采坑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回填與生態修復工程應進行工程勘察,須查明露天采坑場地的水文
地質條件、工程地質條件,評價邊坡穩定性和生態環境影響,并提出場地水土污染防控、邊坡工程防治
建議。
5.1.2勘察范圍
5.1.2.1應根據回填露采坑及其影響區域的水文地質單元、地表徑流和流域、地下水流場等因素綜合
確定。
5.1.2.2廢棄露天采坑一般工業固廢處置場地工程勘察除應滿足本章條款要求外,還應符合GB55017
的規定。
5.1.3勘察工作任務
在充分收集原礦山開采情況和回填的廢棄物物理化學性質及滲濾液化學成分等資料基礎上,以水文、
工程地質測繪、物探、鉆探、原位測試與室內試驗等綜合方法,獲取工程設計所需參數,對地質結構穩
定性和環境風險進行評價,提出設計施工和監測工作建議,重點做好下列工作:
——查明場地水文地質條件及地下水動態特征,劃分含水層(帶),預測露采坑滲水量和污染滲
漏有關水文地質問題;
——查明場地巖土體結構、不良地質作用、特殊性巖土等工程地質條件,提供巖土體物理力學參
數,評價露采場巖體質量和邊坡穩定性,預測可能發生的工程地質問題;
——調查有價值的自然景觀、文物、采空區分布情況,查明水土環境本底數據,評價場地生態環
境質量;預測場地整理等建設過程中可能引起的主要地質環境問題,預測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填埋過程對周邊水體和巖土體的影響,并提出防治建議。
5.2水文地質勘察
5.2.1勘察內容
5.2.1.1確定場地所處水文地質單元中的位置,查明場地地下水的補給、徑流、排泄條件,重點調查
周圍地表水體對礦坑水補徑排關系,查明充水水源、補給通道及含水層的滲透性。
5.2.1.2查明研究區的含隔水層的水文地質特征,包括巖性、厚度、分布范圍、埋藏條件等;查明不
同含水層之間水力聯系,地下水水位、水質等動態變化,地下水流場特征,確定礦坑水文地質邊界,分
析填埋場對隔水層的影響。
5.2.1.3查明礦坑充水影響較大的構造破碎帶,主要包括位置、規模、性質、產狀、充填與膠結程度、
風化、溶蝕特征、儲水性、導水性、隔水性以及與其它含水層和地表水聯系,分析構造破碎帶可能存在
突涌水段、滲濾液滲漏地段,并提出防治建議。
5.2.1.4對可溶巖分布區,應重點查明巖溶發育條件,溶洞、土洞、塌陷分布范圍,巖溶發育通道及
地下水流向,結合區域地質條件預測巖溶發育規律,分析巖溶對防滲、構筑物穩定性的影響,評估抽排
礦坑積水誘發地面塌陷的可能性及危險性,預測生態修復前后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滲濾液可能污染的范圍
和危害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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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5查明硫化型殘留礦(化)體等地質體中可能成為污染源的物質賦存狀態、含量、分布規律以
及遷移特征。
5.2.1.6查明對礦坑有影響的地表水、淋溶水的匯水面積、分布范圍、水質及其變化特征,分析論證
其對水土環境的影響,并提出地表水防治建議。
5.2.1.7環境水文地質參數應進行現場試驗,依據GB50021-2001中7.2和附錄A規定的測定地層滲
透系數、給水度等水文地質參數。
5.2.1.8分析判斷地下水對建筑材料的腐蝕性。
5.2.2水文地質測繪與調查
5.2.2.1水文地質測繪分為區域和場區,其中:區域范圍一般為一個相對完整的水文地質單元,以查
明區域地下水補、徑、排條件為重點;場區范圍應包括礦坑疏干排水區域、補給邊界和污染物隨地下水
滲流發生遷移、擴散可能影響的范圍。區域比例尺一般采用1:25000~1:5000,場區比例尺一般采用
1:5000~1:2000。
5.2.2.2調查、收集與采坑相關的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環境本底值或對照值。
5.2.2.3地表水污染調查包括:污染源位置、污染物的濃度、排放量、排放途徑,廢水、廢渣處理和
綜合利用情況。
5.2.2.4礦坑水污染調查,重點調查硫化型礦床礦山邊坡含礦性及面流滲出液水化學特征,礦坑排水
及廢棄的尾礦和廢石堆在降水淋濾作用下對水體的污染程度,調查礦坑排放的高懸浮物和高礦化水的排
放濃度、分布范圍及其對環境的危害程度。
5.2.2.5水文地質鉆孔設計和施工,應盡量布置在勘探線上,并控制地下水天然流場的補給、徑流、
排泄各個地段及礦坑排水后流場變化。
5.2.2.6勘探線宜垂直地層走向、構造破碎帶、邊坡殘留礦(化)體布置。
5.2.2.7物探應與水文地質、工程地質測繪和鉆探相互配合,所采用方法可根據探測對象的物性、工
程分辨率要求和地形地質條件等因素確定。
5.2.2.8水文地質剖面數量2條~4條,每條剖面鉆孔數量不宜少于3個。
5.3工程地質勘察
5.3.1勘察內容
5.3.1.1查明巖體的分布,研究巖體的工程性質,并應劃分工程地質巖組,區分軟弱巖層和風化破碎
帶。
5.3.1.2查明場地的構造特征,查明斷層、褶皺、密集節理帶、巖脈的空間分布狀況、組合規律及其
工程地質特征,對其中直接影響邊坡穩定的軟弱結構面應重點研究;查明各組節理和其他成組不連續面
的發育程度,確定其優勢產狀及表征其性質的統計參數。
5.3.1.3確定可能被滑動面切穿的巖體的抗剪強度和可能構成滑動面的不連續面的抗剪強度。
5.3.1.4查明崩塌、滑坡、采空區地表變形等不良地質作用的分布、成因、發展趨勢,判定其對邊坡
穩定性的影響程度。
5.3.1.5提供區域性地質構造、地震地質資料,分析場地地震效應,提供抗震設計有關參數。
5.3.1.6在工程地質分區的基礎上進行邊坡分區,對各邊坡分區進行破壞模式和邊坡穩定性計算分析。
5.3.1.7對穩定性不滿足規范要求的邊坡提出治理措施建議。
5.3.2工程地質測繪與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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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1工程地質測繪比例尺宜采用1:2000~1:1000,測繪成圖范圍應包括露采坑境界線以外寬
1/2~2/3邊坡高度地帶。對邊坡有重大影響的地質單元體,崩塌、滑坡工程地質測繪比例尺宜采用
1:500~1:200。
5.3.2.2調查臺階邊坡的變形與破壞情況及影響因素。
5.3.2.3各工程地質分區應布設不少于1條勘探線,分區面積較大時,不少于2條勘探線。勘探線宜
垂直于邊坡走向或平行于沿潛在滑坡方向布設。每條勘探線不少于3個鉆孔。鉆孔應穿過不連續面或
預計的最低可能滑動面,并深入其下不小于10m。
5.3.2.4測定巖層產狀,判定褶皺類型和褶皺要素,并調查斷層性質;對節理裂隙進行詳細測量;分
析地質構造對地形、水文地質條件及滑坡等不良地質作用的影響。
5.3.2.5邊坡巖體結構類型見表B.1,巖體完整程度見表B.2。
5.3.2.6對滑坡地段的測繪與調查應單獨進行,測繪范圍應包括滑體周界外側滑體高度1倍~3倍的
距離。滑坡調查及分析應符合下列規定:
——確定滑動前的地質條件和原有的臺階或地表形態;
——調查和測定滑坡體周界、滑動面位置及其他滑坡要素、地表水和地下水的作用情況、滑動帶
的組成、結構面的產狀、切割關系和力學屬性;
——分析滑坡成因、變形規律,預測滑坡的發展趨勢,并提出滑坡治理的建議。
5.3.2.7對崩塌地段的測繪與調查應單獨進行,測繪范圍包括崩塌區周界外側崩塌高度1倍~2倍的
距離。調查及分析應符合下列規定:
——調查構成崩塌或危巖體的邊坡形態和地形條件、坡體變形開裂情況、崩塌歷史、地層巖性、
坡體結構、結構面組合特征、可能的自然與人為影響因素;
——判斷邊坡發生崩塌或轉化為滑坡的危險性及可能的影響范圍。
5.3.2.8調查成組不連續面的詳細測線每條長20m~30m,應記述的內容包括:不連續面類型、產狀、
粗糙度、起伏度、間距、長度、開度、搭接關系、充填狀況、流水情況、巖石硬度等。
5.3.2.9詳細測線測量的結果應及時整理,將不連續面按類型和產狀分組;根據各組的發育程度、貫
通情況及對邊坡穩定性的影響,劃分等級次序,確定出優勢組、軟弱組和產狀不利組;邊坡巖體結構面
測量與統計見規范附錄C。
5.4可行性分析與評價
5.4.1評價原則
利用廢棄露天采坑填埋一般工業固體廢棄物與生態修復工程勘察評價應以生態環境保護為中心,將
自然地理、地質、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生態環境等作為一個整體,綜合運用多種手段進行分析與綜合
研究,針對地質環境問題進行現狀評價、預測評價和風險評估。
5.4.2水土環境影響評價
5.4.2.1場地地表水、地下水環境、土壤環境、生態本底與預測評價應照HJ2.3、HJ610、HJ964、
HJ19規定執行。
5.4.2.2根據場地區域生態環境管理要求,以本底值和環境保護目標為評價目標,依據勘察成果建立
適宜的預測模型,重點對地表水環境、地下水環境、土壤環境、生態影響等開展環境影響預測分析,明
確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用于露天采坑回填與生態修復時對環境保護目標的影響范圍,以及特征污染物在環
境中的遷移轉化和生態環境影響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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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3根據生態修復模式確定土地利用性質和環境質量控制目標,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判別一般工
業固體廢物回填與生態修復的適宜性,并給出環境風險管控目標、防控措施、監測計劃等建議,并作為
設計的重要依據,確保環境風險可以接受。
5.4.3邊坡穩定性評價
5.4.3.1邊坡穩定性評價應在定性分析的基礎上定量計算,進行綜合評價。
5.4.3.2地質結構和破壞模式見附錄D,并按破壞模式選擇相應的計算方法,確定計算參數,進行邊
坡穩定性計算;應對影響邊坡穩定的主要因素進行敏感性分析。
5.4.3.3邊坡穩定性計算以極限平衡法為主,分別按自重+附加荷載+地下水壓力(Ⅰ)、自重+附加荷
載+地下水壓力+采坑水位下降(Ⅱ)二個荷載組合進行,設計安全系數滿足荷載組合Ⅰ1.20~1.10、
荷載組合Ⅱ1.15~1.05的要求,潛在破壞面上存在固體廢物反壓狀況時取低值,否則取高值。
5.4.3.4邊坡穩定性應按邊坡分區分別選擇代表性剖面進行二維分析與計算。
5.4.3.5對存在多種破壞模式或多個滑動面的邊坡,應分別對各種可能的破壞模式或滑動面進行穩定
性計算,并以最小安全系數作為邊坡安全系數。
5.4.3.6巖質邊坡中不同性質結構面抗剪強度取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硬性結構面抗剪強度應取峰值強度最小值的平均值;
——軟弱夾層及軟弱結構面抗剪強度應取屈服強度;
——泥化夾層抗剪強度應取殘余強度。
5.4.3.7巖體及其結構面的抗剪強度指標宜采用室內試驗、原位實驗等方法確定;無條件進行實驗時,
可采用反演分析、經驗類比的方法綜合分析確定。
6設計
6.1設計原則
6.1.1廢棄露天采坑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填埋與生態修復工程應根據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生態空間、農
業空間、城鎮空間布局,結合地形、水文地質條件,充分利用廢棄露天采坑空間進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無害化處置,選擇合理的修復模式,因地制宜實現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與周邊自然環境、景觀相協調,
區域整體生態功能得到保護與恢復。
6.1.2廢棄露天采坑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填埋與生態修復工程應確保工程安全,控制污染環境,突出生
態功能,尊重自然風貌。
6.1.3廢棄露天采坑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填埋與生態修復工程應遵循生態效益、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相
統一的原則,根據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條件,合理確定填埋場庫容、分區和治理方法、防滲
工藝、生態修復模式。
6.1.4入場填埋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應滿足附錄E的要求。
6.1.5根據填埋一般工業固體廢物類別和污染控制技術要求,填埋場分為Ⅰ類場和Ⅱ類場。不相容的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應分區、分類建設;相容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宜分區、分類建設,并對應不同的技術
要求,混有Ⅱ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區域按Ⅱ類場建設。
6.1.6堆體的堆置高度、分層碾壓厚度、放坡坡率、平臺寬度、臺階高度應根據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
物理力學性質、地形、水文地質及工程地質條件等確定。多臺階堆填的總體坡度應滿足整體穩定性要求。
6.2總體設計
6.2.1一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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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1廢棄露天采坑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回填與生態修復工程總體設計應優先采用成熟的技術和設備,
做到技術可靠、節約用地、設施安全、作業方便、經濟合理。
6.2.1.2主體工程設計內容可包括場地整理、攔擋壩、防洪及雨污分流系統、防滲系統、地下水導排
系統、滲濾液收集和處理系統、生態修復及監測系統。可根據露采坑實際情況、固廢屬性以及環境風險
情況最終確定所需系統。
6.2.1.3輔助工程設計內容應配備保證工程周期內良好運行的輔助工程,包含場區臨時道路、堆放及
分選場、供配電、給排水設施、生活和辦公管理設施、設備維修、消防和安全設施、環境保護設施、通
信監控設施等。
6.2.1.4應盡可能地利用場地整理過程中產生的土方、石方資源,用于截排水溝、攔擋壩、封場、植
被重建等工程設施建設。
6.2.1.5應盡可能地利用填埋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作為原材料,采用合理的工藝和有效的處理方法,
用于填埋場區域內施工道路、分區隔離帶填筑和水平防滲體等工程設施建設。
6.2.2總平面布置
6.2.2.1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根據庫容、堆填施工流程、交通運輸、環境保護,并兼顧防火、安全、
衛生、節能、施工、維護等要求進行合理布置,主要功能區包括露天采坑回填作業區、安全隔離區、管
理區、進出場道路等。
6.2.2.2應根據場地水文地質條件、邊坡穩定性和作業條件等實際情況分區實施,分區設置應有利于
物料運輸、回填等作業,并與各車輛進出場道路合理銜接。便于堆填作業,提高堆填作業效率,減少機
械倒運和推平距離,達到提高效率和節約成本的目的。
6.2.2.3工程人流和物流的出入口設置應符合區域交通有關要求,宜采用人流和物流分離,方便廢物
運輸車進出,盡量減少中間運輸環節。工程應布置車輛清洗設施,宜設在外運通道出口附近,以便于及
時清洗卸料后的車輛。
6.2.2.4回填作業區周圍應設置圍墻或防護柵欄等隔離設施,并應在回填作業區邊界周圍設置防塵設
施、安全防護設施及防火隔離帶。
6.2.3豎向設計
6.2.3.1填埋場豎向設計應結合地形,做到有利于雨污分流、地下水自然導排以及滲濾液處置與導排。
6.2.3.2填埋場垂直分區標高宜結合露采邊坡防滲膜錨固平臺高程和擬修復的生態功能分區確定,生
態修復所采取的安全、環保措施應滿足堆體穩定性與污染控制要求。
6.2.3.3露采坑底部地下水、滲濾液導排系統縱向坡度不宜小于2%。截、排水溝走向應充分利用既
有地形,坡度應使雨水導排順暢且避免過度沖刷。
6.2.3.4地下水溢流、滲濾液等調節池宜設置在地勢較低處,以利于自然排水。
6.2.3.5應對填埋場的堆填體、封場覆蓋系統等邊坡,采用簡化畢肖普法進行穩定性驗算,并滿足下
列要求:
——堆填體邊坡抗滑最小安全系數,正常工況不小于1.30,暴雨工況不小于1.15;
——堆填體抗剪強度指標可采用現場試驗、室內直剪試驗、室內三軸試驗、工程類比或反演分析
等方法綜合確定;
——土工材料界面抗剪強度宜取最小峰值強度指標;
——每填高20m和封場時,應驗算的破壞模式包括通過堆填體內部的滑動破壞、通過填埋體與
攔擋壩基底的滑動破壞、攔擋壩壩頂以上標高堆填體沿土工材料界面的滑動破壞。
6.3露采坑場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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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邊坡處理
6.3.1.1位于堆填高度以下的邊坡應進行分臺階修整,以保證邊坡平整度滿足邊坡防滲施工的要求。
6.3.1.2欠穩定邊坡處理宜盡量采用坡率法,并分臺階施工,以便于邊坡排水、防滲膜錨固、植被生
態恢復工程施工。
6.3.1.3對影響堆場施工與安全運行的崩塌、滑坡地質災害,可按GB/T38509的有關規定采取削坡
減載、錨噴、支擋、錨固等結構形式治理。
6.3.1.4碎裂、裂隙發育邊坡宜采用噴射混凝土、土工復合物等作為保護層。
6.3.1.5高出堆填體的裸露邊坡應盡早進行植被重建。
6.3.1.6產生酸性水滲流的邊坡,應采取可行的物理阻隔或微生物屏障等方法進行處理。
6.3.2地基處理
6.3.2.1對于非巖石類地基,應進行地基承載力和變形驗算,對于不能滿足承載力、沉降控制及穩定
性等工程建設要求的地基應進行相應的處理,以防止地基沉降、局部差異沉降造成防滲襯層材料和滲濾
液收集管道的拉伸破壞。
6.3.2.2填埋場地基及其配套建(構)筑物地基的設計及處理應按國家現行標準GB50007、JGJ79
的規定執行。
6.3.3宕底處理
6.3.3.1應對宕底進行清基修整,保持宕底基巖平整或緩變型,不應留設臺階,以保證堆填后不產生
過大的的沉降差。
6.3.3.2基底層應密實,密實度不小于0.93,材料以級配良好的細粒土為主,最大粒徑應不大于5mm。
6.3.3.3詳細排查宕底的溶溝、溶槽、破碎帶、斷層、落水洞并作好處理。宕底修整過程中,對揭露
的淺埋溶洞、裂隙發育密集帶,應進行必要的清理、回填或注漿處理,并進行針對性勘察和防滲專題論
證。
6.3.3.4對豎井狀溶洞或落水洞的回填處理,應利于地下水的排泄,其下部應回填塊石料后,上部采
用梁板跨越。
6.3.3.5應盡量留存滿足防滲要求的自然隔水層。
6.3.4采坑積水處理
6.3.4.1露天采坑積水不滿足地表水排放要求時,應進行處理以達標排放。
6.3.4.2酸性水處理方法應根據污染強度和受納水體要求進行專題論證,可采用沉淀法、堿性材料中
和法、微生物法等方法處理。
6.3.4.3輕度污染水盡可能采用具有生態修復功能的石灰巖溝、人工濕地等被動處理技術進行水質提
升。
6.4防滲及導排水
6.4.1地下水導排
6.4.1.1當場區地下水位較高或變幅較大,且地下水位的變化可能對防滲膜產生頂托破壞作用時,應
設置地下水導排系統、泄壓排水井;場區防滲系統覆蓋范圍內已有的泉水點應納入地下水集排系統,不
應直接堵埋在防滲膜下。
6.4.1.2應根據水文地質條件計算地下水相關參數,選擇地下盲溝、碎石導流層、土工復合排水網導
流層等不同類型導排水系統,并滿足以下設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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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盲溝:應根據滲流計算確定盲溝尺寸、間距、埋深和坡度;
——碎石導流層:碎石層上、下宜鋪設反濾層,以防止淤堵;碎石層厚度應不小于400mm,碎石
粒徑應控制在20mm~40mm;地下水為酸性水時,所采用的碎石材料碳酸鹽巖含量不大于5%,
且厚度不小于450mm;
——土工復合排水網導流層:應根據地下水的滲流量,選擇具有相應抗拉強度和抗壓強度的土工
復合排水網。
6.4.1.3地下水(泄壓)排水井(群)布置、結構設計應滿足GB50296相關要求,管材可采用混凝
土、PVC-U塑料管或鋼管,同時應根據地下水Ph值選取管材或采取防腐蝕措施。
6.4.1.4地下水導排應充分利用地形條件自然外排,當無法自然外排時可設置地下水收集系統,采用
溝渠、排水廊道、暗管等方式進行導排,地下水收集管管徑應滿足地下水水量的要求。
6.4.1.5地下水水質不滿足受納水體排放標準時,應經過收集處理,處理方法見6.3.4。
6.4.2地表水截排水系統
6.4.2.1填埋場應建立完善的地表水截、排水系統,攔截來自上游匯水區和堆填區之外的降水,以實
現防洪、雨污分流,有效阻止降水進入堆填體,減小滲濾液收集處理壓力。
6.4.2.2地表水截、排水系統設計應滿足GB51018的規定,計算方法見附錄F。
6.4.2.3封場后堆填體上排水溝宜采用柔性生態排水溝,以具有適應堆填體不均勻變形的能力。
6.4.3I類場防滲要求
6.4.3.1當天然基礎層飽和滲透系數小于1.0×10-5cm/s,且厚度不小于0.75m時,可以采用天然基
礎層作為防滲襯層。
6.4.3.2當天然基礎層不能滿足6.4.3.1防滲要求時,可采用改性壓實粘土類襯層或具有同等以上隔
水效力人工復合原料制備防滲阻隔材料,替代天然基礎層,露天采坑地基、邊坡防滲襯層的防滲性能應
至少相當于滲透系數為1.0×10-5cm/s,且厚度為0.75m的天然基礎層。
6.4.3.3防滲阻隔層應采用合理的結構,避免材料的變形導致防滲失效。復合材料選擇普通高密度聚
乙烯土工膜(GH-1)時,厚度不應小于1.5mm,土工膜連接宜采用雙焊縫搭焊焊接方式,搭接寬度不
小于20mm,其上下設置保護層,保護層宜采用非織造土工布,規格不小于400g/m2;采用(噴射)
混凝土或其它膠凝材料阻隔層時,厚度不小于150mm,應根據埋置深度選擇合理的配合比,以滿足相
應的抗滲等級,無壓工況下,抗滲等級不低于P8,伸縮縫處理宜采用瀝青填縫。
6.4.3.4在巖質邊坡鋪設防滲膜時,應采取嵌入和錨固的方法將土工膜牢固固定,并在土工膜與巖石
間設置柔性止水,錨固后采用混凝土壓住形成的防滲體。
6.4.4II類場防滲要求
6.4.4.1應采用單人工復合襯層作為防滲襯層。人工合成材料應采用高密度聚乙烯膜,厚度不小于
1.5mm,并滿足GB/T17643規定的技術指標要求。采用其他人工合成材料的,其防滲性能至少相當于
1.5mm高密度聚乙烯膜的防滲性能。粘土襯層厚度應不小于0.75m,且經壓實、人工改性等措施處理
后的飽和滲透系數不應大于1.0×10-7cm/s。使用其他粘土類防滲襯層材料時,應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
力。
6.4.4.2對于巖溶與構造發育的露天采坑,底部、邊坡防滲襯層宜采用雙襯層結構,邊坡噴射結構層
可兼做一層剛性防滲襯層;防滲阻隔層做法詳見6.4.3.3條款,也可采用土工膜嵌入噴射結構層連接,
長度不小于0.8m。
6.4.4.3巖質邊坡防滲材料鋪設應進行錨固,詳見6.4.3.4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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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4應設置滲漏監測系統,監測防滲襯層的完整性。滲漏監測系統的構成包括但不限于防滲襯層
滲漏監測設備、地下水監測井。
6.4.4.5人工合成材料防滲襯層、滲濾液收集和導排系統的施工不應對粘土襯層造成破壞。
6.4.5滲濾液收集處理
6.4.5.1填埋場內應實行雨水與污水分流,減少運行過程中的淋溶水、滲濾液產生量。
6.4.5.2填埋庫區應鋪設滲濾液收集系統,并宜設置疏通設施。
6.4.5.3滲濾液產生量和處理量應按填埋場類型、填埋庫區劃分和雨污水分流系統情況、填埋物性質
及氣象條件等因素確定。滲濾液產生量計算方法可參照GB50869進行。
6.4.5.4滲濾液收集及處理系統應包括導流層、盲(管)溝、調節池和滲濾液處理設施等;導流層材
料須考慮滲濾液的化學性質,不應出現溶蝕、堵塞等影響排水功能的化學反應;采用碎石時,厚度應不
小于450mm;盲(管)溝宜隨填埋高度分層設置,豎向間距10m~15m,橫向間距50m~60m。
6.4.5.5滲濾液通過露天采坑回填區底部鋪設的導排系統收集至收集池,調節池及滲濾液流經或停留
的其他設施均應采取防滲措施,收集池滲透系數小于1×10-7cm/s。調節池容積應與填埋工藝、停留時
間、滲濾液產生量及配套的滲濾液處理設施規模等相匹配。當具有自然排水條件時,應首先考慮自然排
水,主管收集滲濾液排入污水收集池;當不具有自然排水條件時,應采用抽水系統從集水井抽水排入水
收集池。
6.4.5.6滲濾液處理方法見6.3.4,處理后水質滿足受納水體標準時,方可排放。
6.5攔擋壩
6.5.1攔擋壩類型
可根據生態修復地形重塑需求設置攔擋壩,根據壩體材料不同,壩型可分為碾壓式土石壩、漿砌石
壩、混凝土壩。
6.5.2壩高及筑壩材料的選擇
6.5.2.1壩體應與周邊地形相銜接,壩高不宜超過10m,超出10m時應進行安全專項論證。
6.5.2.2筑壩材料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下游存在集中居住區、重要水域,可能造成重大生命財產損失,應選擇混凝土壩、漿砌石壩;
——下游不存在集中居住區,或為裸地、林地、農田等,不會造成重大生命財產損失,可選擇混
凝土壩、漿砌石壩、碾壓式土石壩。
6.5.3壩基處理及結構設計
6.5.3.1壩基處理應滿足滲流控制、靜力和動力穩定、化學穩定、允許總沉降量和不均勻沉降量等方
面要求,保證攔擋壩的安全運行。
6.5.3.2壩體與壩基連接面不應發生水力劈裂和鄰近接觸面巖石大量漏水;不得形成影響壩體穩定的
軟弱層面;不得由于邊坡形狀或坡度不當引起不均勻沉降而導致壩體裂縫。
6.5.3.3攔擋壩壩基開挖揭露的溶洞應進行清理、回填處理。
6.5.3.4壩體與壩基應進行防滲設計,應能保證防滲體或防滲層在服役期內對污染物進行有效阻隔,
滲透系數應滿足一般工業固體廢物Ⅰ、Ⅱ類對應的污染控制要求。
6.5.3.5漿砌石壩和混凝土壩結構設計可按重力式擋墻進行設計,并應符合GB50330的規定;碾壓
式土石壩結構設計應符合DL/T5395的規定。對有特殊要求,或受力復雜以及采用新型結構的擋土壩
設計,應進行專項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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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6攔擋壩設計應進行壩體、壩體與堆體共同作用的穩定性分析計算。漿砌石壩和混凝土壩的穩
定性計算方法可參照GB50330;碾壓式土石壩的穩定性計算方法可參照現行行業標準DL/T5395。
6.6場區道路設計
6.6.1原則
6.6.1.1場內道路設計應根據填埋場的總圖設計,結合地形、地質條件、堆填推進方向,各堆填臺階
標高以及卸廢點位置,合理布設路線;道路設計應結合堆填作業分區進行設計,堆填區道路可作為分區
單元隔斷使用。
6.6.1.2場內道路設計應為道路建成后的經常性維修、養護和綠化創造有利條件。
6.6.1.3場內道路應滿足施工機械和運輸車輛、固廢轉運交通要求,設置交通標識和采取安全防護措
施。
6.6.2設計要求
道路設計應符合GBJ22四級以上道路設計規定。
7堆填
7.1施工準備與過程控制
7.1.1應根據工程設計文件、技術文件進行施工,施工前應根據設計文件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各項工
程施工均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要求。
7.1.2施工方案中應包括施工質量控制方法和保證措施,明確環保條款和責任,作為項目竣工環境保
護驗收的依據和建設環境監理的主要內容。
7.1.3施工質量過程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涉及安全、功能性的原材料、半成品應進行進場驗收,按相關規定進行復驗;
——各工序按施工工藝要求進行質量控制,實行工序檢驗;
——隱蔽工程在封閉前按相關規范規程進行驗收。
7.1.4入場固體廢物根據設計分類、分區填埋,并符合GB18599-2020中6.1、6.2、6.3要求。
7.2堆填作業要求
7.2.1應根據設計制定分區、分單元堆填作業計劃,作業分區應采取有利于雨污分流的措施。堆填作
業分區的工程設施、其他主體工程、配套工程及輔助設施應按設計要求施工。
7.2.2堆填作業應根據分區堆置高度、分層碾壓厚度、放坡坡率、平臺寬度、臺階高度、堆體頂部標
高等設置堆填單元進行堆填。
7.2.3堆填單元應根據固廢物理力學性質選擇有效的堆存工藝及施工順序,應采取自下而上分層堆存
工藝,每層固體廢物應進行壓實處理后方可進行上層堆填作業。
7.2.4單層固體廢物攤鋪厚度應根據堆填作業設備的壓實性能、壓實次數及固體廢物的可壓縮性確定,
每一單元的單次壓實堆填高度宜為2m~4m,壓實度不小于0.8,最高不得超6m,單元的坡度不宜
大于1:4。
7.2.5堆填單元作業時應控制堆填作業面面積,作業寬度按堆填作業設備的寬度及高峰期同時進行作
業的車輛數確定,最小寬度不宜小于6m。
7.2.6堆填中宜避免從高處直接向防滲膜上傾倒,以免造成防滲膜受力過大破壞;機械設備不應直接
從防滲膜上通過,以免防滲膜受到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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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堆填中嚴禁機械設備碰撞導排水井、滲濾液收集井,通過管道時應采取保護措施。
7.3堆填污染控制要求
7.3.1利用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回填露天采坑之前,應制訂運行計劃、環境污染管控措施和突發環境事
件應急預案。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應說明各種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情景及應急處置措施。
7.3.2一般工業固體廢物進入填埋場應進行檢查和計量,記錄固體廢物類型、填埋部位及其數量。
7.3.3運輸車輛離開堆填場前應沖洗輪胎和底盤,防止將固體廢物遺棄在填埋場外。
7.3.4堆填單元作業工序應為卸車、分層攤鋪、壓實,達到規定高度后應進行覆蓋、再壓實;尚未進
行壓實處理的區域應采取覆蓋措施,防止揚塵污染。
7.3.5每一作業區完成階段性高度后,暫時不在其上繼續堆填時,可采用聚乙烯膜進行覆蓋,膜的厚
度不宜小于0.75mm。
7.3.6堆填應避免雨天作業,做好防雨應急措施。
7.3.7施工現場應設置收集設施,其滲透系數小于1.0×10-7cm/s,收集填埋過程中受雨水淋溶產生
的滲濾液、排水或抽提水,以及場區內沖洗水、初期雨水等。收集水可用于填埋區揚塵治理、提高固體
廢物壓實度;需排放時,應進行處理并符合GB8978的要求。
7.3.8當露天采坑不再進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回填時,應及時封場。
8生態修復
8.1封場
8.1.1封場設計應考慮固廢堆體整形、邊坡處理、環境保護及封場后生態修復、土地利用的要求,選
擇封場覆蓋技術形式、結構類型、材料及輔助工程。
8.1.2封場工程應包含以下內容:
——對堆體進行整形與處理,應根據堆體性狀對堆體整體穩定性進行評價,控制堆體整體坡度;
邊坡大于10%時應采用臺階式收坡,臺高5m~8m,臺階間坡度不宜大于1:3,臺階寬度
不小于2.0m;
——堆體頂部和各級平臺應建立完整的封場覆蓋系統,Ⅰ類場可直接覆蓋土層,Ⅱ類場封場覆蓋
系統自下而上應依次包括阻隔層、雨水導排層、覆蓋土層。如果存在排放氣體,應在阻隔層
以下設置排氣層;
——阻隔層可采用改性壓實粘土類材料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的其他材料,其防滲性能應至少
相當于滲透系數為1.0×10-5cm/s且厚度為0.40m的壓實粘土層。最終覆蓋土層的厚度視擬
種植物種類及其對阻隔層可能產生的損壞確定;
——封場后,仍需對覆蓋層進行維護管理,防止覆蓋層不均勻沉降、開裂。
8.1.3應建立地表水導排系統,確保覆蓋區外的地表水不進入覆蓋區,減少滲濾液產生量。
8.1.4封場后應設置標志物,注明封場時間及使用該土地時的注意事項。
8.2生態修復模式與技術要求
8.2.1修復模式
應根據國土空間功能屬性選擇修復模式。位于生態空間區域的Ⅰ、Ⅱ類場地和農業空間、城鎮空間
的Ⅱ類場地,修復模式應復墾為林草地;位于農業空間區域的Ⅰ類場地,修復模式宜優先考慮農業生產
功能,“宜耕則耕、宜園則園”;位于城鎮空間區域的Ⅰ類場地,修復模式可復墾為建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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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質量控制標準
土地復墾質量控制標準應滿足TD/T1036的規定。
8.2.3林草地修復模式技術要求
8.2.3.1應按照不同立地類型分別采取相應的措施,重建土壤-有機質系統,以構建穩定的植物群落。
填埋場地覆蓋土層厚度應視擬種植物種類及其對阻隔層可能產生的損壞確定。
8.2.3.2局部未修整的大于45°的巖質陡坡,可采取人工成穴(孔)、植生槽組合植生袋(棒)技術,
植物群落類型宜為藤灌型,選用常綠、固氮能力好的豆科類物種。生長基質中有機質含量宜大于20%。
8.2.3.3坡度30°~45°的巖質邊坡,宜采取噴播技術,植物群落類型宜為喬灌型,選用落葉量較大、
固氮能力較好的物種。生長基質中有機質含量宜為8%~16%。
8.2.3.4填埋場區域,可采取穴栽或噴播技術,Ⅰ類場植物群落類型宜為喬灌型,Ⅱ類場植物群落類
型宜為灌草型。植物選擇應遵循因地制宜、鄉土適生、碳匯能力強、構建近自然植物群落的原則,并符
合下列規定:
——抗旱、抗瘠薄、抗病蟲害能力強,適應在惡劣環境中生長;
——根系發達,萌芽能力強,能夠有效固定土壤、防止水土流失;
——對填埋固廢有一定的耐受性和修復能力;
——成活率高,繁殖能力強;
——城鎮空間區域應考慮景觀效果。
8.2.4農用地修復模式技術要求
8.2.4.1Ⅰ類場固體廢物重金屬和有機物含量滿足GB15618的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時,可直
接進行土壤重構;滿足GB15618的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和管控值之間時,應先采用封場阻隔層
后再進行土壤重構,厚度不小于0.6m。
8.2.4.2重構土壤應滿足GB15618的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要求。
8.2.4.3農用地修復設計應包括耕作田塊和高程布置的土地平整設計以及灌溉與排水、田間道路等輔
助工程設計,農作物產量三年后應達到周邊農地同等水平。
8.2.4.4修復的農用地應進行土壤環境監測和農產品協同監測,存在食用農產品質量不符合食品安全
質量標準、土壤污染風險時,應禁止種植食用農產品、退耕還林等管控措施。
8.2.5人工濕地修復模式技術要求
Ⅰ類場固體廢物未回填充分,存在凹陷時,可修復為人工濕地,并滿足如下技術要求:
——應對補給量(降雨量、匯水量)與蒸發量、滲漏量進行盈虧分析,論證其可行性;
——應根據水文地質條件和填埋固廢特征,進行濕地水質污染評價,必要時采取隔離、防滲、水
質處理等措施,確保對周邊水土不產生污染;
——防洪設計標準宜滿足20年一遇工況,且在流速較大區域采取覆蓋、防沖蝕處理措施,避免
引起固體廢物隨水流溢出場地;
——采用組合式生態功能濕地系統,合理布置集水、布水系統;根據進水水質,優選功能性填料;
填料孔隙率不低于35%;
——選擇適宜于當地氣候條件的水生、濕生植物,根據水深合理配置挺水植物、浮水植物和沉水
植物,禁止外來物種。
8.3建設用地修復模式技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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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類場地形較平坦,可修復為建設場地,應采用阻隔、固體廢物膠凝固化充填、地基處理等措施,
以滿足污染管控、地基和下臥層承載力要求;施工過程中的渣土應按照一般工業固體廢棄物處置要求滿
足污染控制標準。
9安全與環境監測
9.1主體工程安全監測
9.1.1監測內容
應包含壩體位移、壩體沉降、壩體傾斜及固廢堆體內部水位監測。碾壓式土石壩的監測應符合DL/T
5395、DL/T5259的規定。
9.1.2回填期間監測
9.1.2.1回填作業施工期間,露采坑邊坡和堆填體應巡視檢查,宜每天1次,遇暴雨等特殊情況時加
密巡視。
9.1.2.2分層堆填作業期間,施工單位自行對堆填體變形、坡度、密實度進行觀測和檢測,滿足設計
要求時方可進行上層回填;當回填至攔擋壩設計高度的80%時,壩體變形監測頻率每月不宜少于2次,
遇暴雨、有感地震等情況時,應加大監測頻率。
9.1.2.3回填至設計高程、沉降相對穩定后,方可進行封場和土地復墾。
9.1.3封場后監測
封場后應對攔擋壩穩定、堆體變形進行長期監測,監測時間不宜少于5年。前2年期間監測頻率
每2個月不宜少于1次,第三年后監測頻率每年不宜少于2次,直至穩定;發現異常情況,應加密
監測頻率、延長監測年限。
9.2地下水監測要求
9.2.1監測井布置
9.2.1.1應根據場地水文地質條件,以及時反映地下水水質變化為原則,布設地下水監測系統。至少
應設置地下水監測井(點)如下:
——對照井1眼,布設在回填場外地下水流向的上游30m~50m處;
——排水井1眼,布設在地下水導排系統集中出水口處(針對設置有地下水導排系統的);
——污染擴散井2眼,分別布設在垂直于地下水走向的兩側各30m~50m處;
——污染監視井2眼,分別布設在回填場地下水流向下游30m~50m處,以及下游最有可能影
響區域;
——巖溶地區,應加大下游監測井布設密度,監測井的位置、深度應根據巖溶發育特征進行針對
性布置;并對填埋場地下巖溶系統下游所有出露的泉水作為監測點。
9.2.1.2在填埋場投入使用前應測量地下水環境質量本底值。
9.2.2監測內容
地下水常規水質監測因子按HJ/T164的規定,并應根據入場固廢的特點增加相應特征污染因子。
填埋場運行期及封場后以特征污染因子監測為主。
9.2.3監測頻率
15
DB34/T4541—2023
9.2.3.1回填過程期間,監測頻率每月1次;當監測數據能夠說明填埋場防滲效果良好且運行穩定時,
采樣頻率每2個月1次;
9.2.3.2填埋場封場后每年按枯、平、豐水期各監測1次,直到地下水水質連續2年不超出地下水
本底水平。
9.3地表水監測要求
9.3.1監測斷面布置
應根據填埋場地下水系統與周邊地表水的水力聯系情況設置地表水監測斷面,數量不得少于2個,
并監測地表水本底值:
——在填埋場上游一定范圍內布置監測背景斷面;
——在填埋場下游一定范圍內布置污染監控斷面;
——如果填埋場地區域水文地質條件復雜,地下水通道較多、流向復雜時,應根據區域水文地質
調查結果,增加下游影響河段的監測斷面數量。
9.3.2監測內容
地表水常規水質監測因子應至少包括pH、高錳酸鹽指數、化學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總
磷等常規因子,并應根據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特點增加相應特征污染因子。
9.3.3監測頻率
地表水監測頻率每年不應少于2次,遇暴雨、水質異常等情況時,應加大監測頻率。
9.3.4監測機構
建設單位應委托有資質的監測機構,按環境監測計劃定期開展地下水和地表水監測。
9.4大氣監測要求
9.4.1無組織氣體排放的監測因子由企業根據處置廢物的特性提出,必須具有代表性且能表征固體廢
物特性。采樣點布設、采樣及監測方法按GB16297的規定執行,污染源下風方向應為主要監測范圍。
9.4.2運行期間,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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