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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徐州安全生產條例第一章后面直接寫1.的內容即可。
1.總則
《徐州安全生產條例》是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而制定的。本條例適用于徐州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生產經營單位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安全生產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安全生產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安全生產保障能力。
2.安全生產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級、各崗位的安全生產職責,并落實到具體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與生產經營單位的組織結構、業務范圍相適應,確保每個崗位都有明確的安全生產責任。
3.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內容應當包括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操作規程、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
4.安全生產條件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證安全生產所需的資金投入,用于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更新安全技術裝備、開展安全生產檢查等。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對安全生產條件進行檢查,發現不安全的因素及時整改。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確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水平。
5.安全生產檢查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安全生產檢查應當覆蓋生產經營單位的各個方面,包括生產設備、作業環境、安全管理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并指定專人負責。對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專項治理方案,并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章安全生產風險管控
1.風險評估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生產過程中的危險因素進行辨識和評估,確定危險源,并制定相應的風險管控措施。風險評估應當基于科學的方法,結合生產經營單位的實際情況,對可能發生的事故進行預測和分析。風險評估的結果應當作為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依據。
2.風險管控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風險評估的結果,制定相應的風險管控措施,包括工程技術措施、管理措施和個體防護措施。工程技術措施應當優先采用,通過改進生產工藝、設備設施等方式,從源頭上消除或減少危險因素。管理措施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個體防護措施應當作為輔助措施,為從業人員配備必要的個人防護用品,并監督其正確使用。
3.風險告知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生產過程中的危險因素和風險管控措施告知從業人員,并在作業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應當清晰、醒目,能夠有效地提醒從業人員注意安全。生產經營單位還應當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風險告知,確保從業人員了解和掌握生產過程中的危險因素和風險管控措施。
4.風險監控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風險管控措施的實施情況進行監控,確保風險管控措施有效。風險監控應當包括對工程技術措施、管理措施和個體防護措施的檢查和評估。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防止事故發生。風險監控的結果應當記錄在案,并作為改進安全生產工作的依據。
第三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1.設備設施安全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生產設備、安全設備、特種設備等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對設備設施進行維護、保養,保證其安全運行。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設備設施,應當立即停止使用,并進行整改。特種設備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安裝、改造和維修,并按照規定進行檢驗檢測。
2.作業環境安全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提供符合安全生產標準的作業環境。作業環境應當通風良好、照明充足、清潔衛生。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場所,應當采取措施進行控制,并定期對作業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對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3.作業安全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明確作業過程中的安全要求,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對危險性較大的作業,應當制定專項安全方案,并指定專人進行現場監督。作業過程中,從業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作業過程的監督,發現違章作業的,應當立即制止。
4.事故應急準備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包括事故風險分析、應急組織機構、應急物資儲備、應急流程等內容。應急救援預案應當根據生產經營單位的實際情況進行制定,并定期進行修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應急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應急處置能力。
第四章安全生產監督
1.政府監管職責
徐州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綜合監督管理全市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制定安全生產政策法規,指導協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督促有關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職責。
2.監督檢查方式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現場檢查、書面審查、詢問調查等方式。監督檢查應當重點檢查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生產條件、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等情況。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積極配合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拒絕、阻撓監督檢查。
3.監督檢查頻次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風險狀況,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并按照計劃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安全生產風險較高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增加監督檢查頻次。監督檢查結果應當記錄在案,并作為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其他管理措施的依據。
4.監督檢查記錄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應當制作監督檢查記錄,并交被檢查單位簽收。監督檢查記錄應當包括檢查時間、檢查人員、檢查內容、檢查發現的問題、整改要求等內容。被檢查單位對監督檢查記錄有異議的,可以提出申辯,并由監督檢查人員予以復核。監督檢查記錄應當作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進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依據。
第五章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
1.應急預案編制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自身的生產特點、危險源狀況以及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編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事故風險分析、應急組織機構及職責、應急物資儲備、應急處置流程、應急保障措施等內容。應急預案應當科學合理,具有可操作性,并能夠有效地指導應急救援工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對應急預案進行評估和修訂,確保其與實際情況相適應。
2.應急預案備案
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應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應急預案備案時,應當提交應急預案文本、生產經營單位的基本情況、事故風險分析、應急組織機構及職責、應急物資儲備、應急處置流程、應急保障措施等內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對應急預案進行備案時,應當對預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進行審查,并提出改進意見。
3.應急演練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組織應急演練,檢驗應急預案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從業人員的應急處置能力。應急演練應當模擬實際事故場景,包括事故發生、事故報告、應急響應、事故處置、應急救援等環節。應急演練結束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演練情況進行評估,總結經驗教訓,并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完善。
4.應急救援指揮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成立應急救援指揮機構,負責應急救援工作的統一指揮和協調。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應當根據事故情況,制定應急救援方案,組織應急救援力量進行事故處置。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并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5.應急救援保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應急救援保障機制,確保應急救援工作的順利進行。應急救援保障機制應當包括應急物資儲備、應急通信保障、應急交通運輸保障、應急醫療救護保障等內容。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對應急物資進行清點和維護,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應急救援通信保障應當確保應急救援信息的及時傳遞。應急救援交通運輸保障應當確保應急救援力量和物資能夠及時到達事故現場。應急救援醫療救護保障應當確保傷員能夠得到及時救治。
第六章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1.事故報告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按照規定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人員傷亡情況、事故性質、初步原因等情況。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事故發生單位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
2.事故調查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事故等級,成立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應當查明事故原因、性質、責任,并提出處理意見。事故調查組應當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部門、工會組織以及專家組成。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
3.事故處理
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應當報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事故處理意見應當包括對事故責任人的追究、對事故責任單位的處罰、對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實等內容。事故責任人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事故責任單位應當接受行政處罰,并落實事故防范措施,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4.事故賠償
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故責任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事故責任單位應當及時對受害者進行救治和賠償,并與保險公司進行協商處理。對無法通過協商解決的賠償問題,受害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對賠償問題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
5.事故教訓總結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對事故進行總結,吸取事故教訓,并采取措施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事故教訓總結應當包括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責任追究、事故防范措施落實等內容。事故教訓總結應當作為安全生產工作的參考,并用于指導今后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七章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1.從業人員的權利
徐州市的從業人員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享有一定的安全生產權利,這些權利是法律賦予的,是保障自身生命安全和健康的重要措施。從業人員有權了解所在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危害后果以及應當采取的安全防護措施,有權獲得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有權使用。從業人員有權對所在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有權在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停止作業,并撤離危險場所。從業人員有權因工傷事故獲得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培訓。從業人員有權對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控告。
2.從業人員的義務
徐州市的從業人員在享有安全生產權利的同時,也必須履行相應的安全生產義務,這是維護自身安全和他人安全的重要保障。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的安全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提高安全生產意識。從業人員應當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從業人員應當積極參加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3.對從業人員的保護
徐州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保護,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得到落實。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級、各崗位的安全生產職責,并落實到具體人員。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其正確使用。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4.違反義務的法律責任
徐州市的從業人員違反安全生產義務,造成事故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從業人員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從業人員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制止他人違章行為,避免事故發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給予獎勵。從業人員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控告,經查證屬實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給予獎勵。
第八章安全生產責任追究
1.責任追究范圍
對違反《徐州安全生產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追究責任:(一)生產經營單位未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二)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三)從業人員未履行安全生產義務的;(四)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五)遲報、漏報、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六)阻礙、干涉對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的;(七)其他違反《徐州安全生產條例》規定的行為。責任追究的范圍包括對單位的責任追究和對個人的責任追究。
2.責任追究方式
對違反《徐州安全生產條例》規定的行為,責任追究的方式包括:(一)責令改正;(二)罰款;(三)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四)吊銷有關證照;(五)追究刑事責任。責令改正是指責令違法行為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采取措施改正違法行為。罰款是指對違法行為人處以一定數額的經濟處罰。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是指責令違法行為人暫停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整頓,待符合安全生產條件后方可恢復生產經營活動。吊銷有關證照是指吊銷違法行為人的相關證照,如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等。追究刑事責任是指對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責任追究程序
對違反《徐州安全生產條例》規定的行為,責任追究的程序包括:(一)調查取證;(二)認定事實;(三)作出處理決定;(四)送達處理決定;(五)行政復議或者訴訟。調查取證是指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收集證據。認定事實是指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調查取證的結果,認定違法行為的事實。作出處理決定是指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認定的事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送達處理決定是指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將處理決定送達違法行為人。行政復議或者訴訟是指違法行為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責任追究的實施
徐州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徐州安全生產條例》的規定,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責任追究。責任追究的實施應當遵循公正、公開、合法的原則,確保責任追究的效果。責任追究的實施應當與違法行為人的過錯程度、危害后果相適應,確保責任追究的公平性。責任追究的實施應當及時、有效地維護安全生產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第九章附則
1.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徐州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生產經營單位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本條例所稱生產經營單位,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個體工商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本條例所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是指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以及其他與安全生產有關的部門。
2.術語解釋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一)安全生產,是指為預防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二)生產經營單位,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個體工商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三)從業人員,是指生產經營單位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人員。(四)危險因素,是指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因素。(五)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中存在的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品、設備、設施或者管理缺陷。(六)職業病危害,是指在生產過程中對人體健康產生的危害。
3.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一)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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