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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研究報告-1-51號令第11條說明--建設單位預評價報告評審要求一、評審組織1.1.評審機構選擇(1)評審機構的選擇是確保預評價報告評審工作質量的關鍵環節。根據相關法規和標準,評審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和經驗,能夠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評審工作。在選擇評審機構時,應綜合考慮其專業能力、行業經驗、信譽度等因素,確保評審工作的科學性和權威性。(2)評審機構的選擇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建設單位應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或競爭性談判等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評審機構。在評審機構確定后,建設單位與評審機構應簽訂正式的委托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確保評審工作的順利進行。(3)評審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一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二是具有環境保護相關領域的專業技術人員,三是具備開展預評價報告評審工作的經驗和能力,四是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和業績。建設單位在評審機構選擇過程中,應對其資質、業績、信譽等方面進行嚴格審查,確保評審機構能夠滿足項目需求。2.2.評審專家組成(1)評審專家的組成是預評價報告評審工作的重要環節,專家團隊應具備廣泛的專業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專家應從環境保護、工程、法律、經濟等相關領域選取,確保評審的全面性和專業性。(2)評審專家的選取應遵循隨機抽取、公開透明、專業匹配的原則。建設單位應從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或根據項目特點邀請特定領域的專家參與評審。專家的選取過程應確保公正、公平,避免任何形式的利益沖突。(3)評審專家應具備以下條件:一是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相當的專業水平;二是具有5年以上環境保護相關領域的工作經驗;三是熟悉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四是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獨立判斷能力。專家的組成應確保評審意見的客觀性和權威性,為建設單位提供科學、合理的決策依據。3.3.評審程序安排(1)評審程序安排是確保預評價報告評審工作有序進行的重要環節。評審程序應包括評審前的準備工作、評審會議的召開、評審意見的形成以及評審報告的編制等階段。(2)評審前,建設單位應向評審機構提供預評價報告及相關資料,并明確評審的時間、地點和議程。評審機構應根據項目特點和評審要求,制定詳細的評審計劃,包括專家分組、評審方法、時間安排等。(3)評審會議應按照評審計劃進行,包括專家介紹、報告匯報、提問討論、意見匯總等環節。會議期間,專家應充分交流意見,對預評價報告進行全面、客觀、公正的評審。評審結束后,應形成書面評審意見,并由評審機構向建設單位提交評審報告。二、評審內容1.1.項目概況(1)項目概況部分需詳細描述項目的背景信息、建設目的和意義。這包括項目的起始時間、發展歷程、預期目標以及對社會經濟發展的影響。項目概況還應闡述項目所處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氣候條件等自然地理特征,以及項目周邊環境狀況和居民分布。(2)在項目概況中,需對項目的規模、組成和主要技術指標進行詳細介紹。這包括項目的投資總額、建設內容、主要產品或服務、生產能力等。此外,還需說明項目采用的關鍵技術、工藝流程、設備選型及運行參數,以及項目可能帶來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3)項目概況還應包括項目實施過程中可能遇到的風險和挑戰,以及相應的應對措施。這涉及項目在環境保護、安全生產、資源利用等方面的潛在問題,以及項目團隊為降低風險、保障項目順利進行所采取的具體措施。此外,還需對項目的實施進度、資金來源、投資回報等方面進行概述。2.2.環境影響分析(1)環境影響分析部分應詳細闡述項目實施過程中可能對環境產生的影響,包括但不限于大氣、水、土壤、生態、聲環境等方面。分析應基于項目特點、地理位置、周邊環境狀況等因素,采用科學的方法和模型進行預測。(2)在大氣環境影響分析中,需評估項目排放的廢氣對周圍空氣質量的影響,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等污染物的排放量、濃度及擴散范圍。同時,分析項目對區域氣候、氣象條件的影響,以及可能導致的酸雨、光化學煙霧等環境問題。(3)水環境影響分析應關注項目對地表水、地下水的潛在影響,包括廢水排放、水資源消耗、水生態系統破壞等方面。分析應考慮項目對河流、湖泊、水庫等水體的水質、水量、水生態的影響,以及可能引發的水污染事故和災害。此外,還需評估項目對周邊居民飲用水安全的影響。3.3.環境保護措施(1)環境保護措施應針對項目可能產生的主要環境影響,制定一系列預防和控制措施。對于大氣污染,可以采取廢氣處理設施升級、采用清潔生產技術、優化運輸方式等措施,以減少污染物的排放。(2)在水環境保護方面,應設置廢水處理設施,確保廢水達標排放。對于水資源消耗,應采取節水措施,如循環用水、雨水收集利用等。對于可能的水生態系統影響,應實施生態修復工程,如植樹造林、濕地恢復等。(3)生態保護措施應包括對項目周邊自然生態系統的保護,如設立生態緩沖區、保護生物多樣性、控制土地開發強度等。同時,對于噪聲污染,應采取隔音降噪措施,如安裝隔音屏障、優化施工時間等。此外,還應制定應急預案,以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確保環境保護措施的有效實施。三、評審標準1.1.符合性審查(1)符合性審查主要針對預評價報告是否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標準和技術規范。審查內容應包括項目是否符合產業政策、環境保護標準、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以及是否履行了環境影響評價的法定程序。(2)審查過程中,應重點關注報告內容是否真實、準確、完整。這包括項目基本信息、環境影響分析、環境保護措施等關鍵部分。審查人員應核實報告所引用的數據、資料來源的可靠性,確保報告的客觀性和真實性。(3)符合性審查還應評估項目實施過程中是否充分考慮了公眾參與和社會穩定。這涉及項目對周邊居民生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影響,以及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來減少或消除負面影響。審查人員應關注項目對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貢獻,以及是否符合可持續發展戰略。2.2.完整性審查(1)完整性審查是確保預評價報告內容全面、詳實的重要環節。審查應涵蓋項目概況、環境影響分析、環境保護措施、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環境風險分析、公眾參與和社會穩定分析等所有必要內容。(2)在審查過程中,應檢查報告是否包含了所有與項目相關的環境影響因素,包括直接和間接影響,短期和長期影響。同時,應核實報告中的數據、圖表、模型等是否完整,是否能夠充分支持報告的結論和建議。(3)完整性審查還應關注報告的結構是否清晰,邏輯是否嚴密,各部分內容之間是否協調一致。審查人員應檢查報告是否遵循了規定的格式和內容要求,確保報告的完整性和可讀性,為后續的評審和決策提供可靠的基礎。3.3.合理性審查(1)合理性審查旨在評估預評價報告中提出的環境保護措施和技術方案是否科學、合理,能否有效預防和控制項目對環境的影響。審查應重點關注環境保護措施的可行性、有效性以及經濟合理性。(2)審查過程中,應對環境保護措施的技術先進性、適用性進行評估,確保措施能夠適應項目的實際需求和環境條件。同時,審查還應考慮環境保護措施的成本效益,即是否在合理成本范圍內實現了環境保護目標。(3)合理性審查還應關注項目對周邊環境和社會的潛在影響,評估環境保護措施是否能夠滿足公眾參與和社會穩定的要求。此外,審查還應考慮環境保護措施的長遠影響,包括對區域環境質量的改善和可持續發展目標的貢獻。四、評審程序1.1.報告提交(1)報告提交是預評價報告評審流程中的關鍵步驟。建設單位在完成預評價報告的編制后,應按照規定的格式和內容要求,將報告及相關附件提交給評審機構。提交的文件應確保完整、準確,包括項目概況、環境影響分析、環境保護措施、公眾參與記錄等必要內容。(2)報告提交時,建設單位需提供報告的電子版和紙質版,并確保兩者內容一致。電子版報告應采用標準的文件格式,便于評審機構進行查閱和評審。紙質版報告應裝訂整齊,封面、目錄、頁碼等信息清晰。(3)報告提交的同時,建設單位應向評審機構提供項目相關的背景資料、法律法規文件、相關技術標準等輔助材料。這些材料有助于評審機構更全面地了解項目情況,為評審工作提供依據。提交材料后,建設單位應與評審機構確認接收時間,確保報告按時提交。2.2.評審會議(1)評審會議是預評價報告評審的核心環節,通常由評審機構組織召開。會議應邀請相關領域的專家、建設單位代表、政府部門代表等參與。會議議程應包括報告匯報、專家提問、討論交流、評審結論等環節。(2)會議期間,建設單位代表應向評審專家詳細匯報預評價報告的內容,包括項目概況、環境影響分析、環境保護措施等。評審專家則就報告內容進行提問,對項目實施過程中的潛在環境影響進行深入討論。(3)評審會議應確保各參與方的充分交流和意見交換。專家應根據項目特點和環境影響分析結果,提出針對性的建議和改進措施。會議結束后,評審專家應形成書面評審意見,并由評審機構向建設單位提交評審報告,為項目后續決策提供科學依據。3.3.評審意見反饋(1)評審意見反饋是評審過程的重要組成部分,評審機構在完成預評價報告的評審后,應及時向建設單位反饋評審意見。反饋意見應包括對報告內容的總體評價、存在的問題及改進建議。(2)評審意見應具體明確,針對報告中的關鍵問題提出解決方案。對于報告中存在的不足,評審專家應提供詳細的解釋和建議,指導建設單位進行修改和完善。反饋意見還應包括對環境保護措施的評估,確保其科學性和可行性。(3)建設單位在收到評審意見后,應根據評審專家的建議對預評價報告進行修改。修改后的報告應再次提交評審機構,由其進行復核。在確保報告符合評審要求后,評審機構將正式出具評審報告,并通知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應將評審意見和最終報告作為項目決策和實施的重要依據。五、評審結果1.1.評審結論(1)評審結論是預評價報告評審工作的最終結果,反映了評審專家對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綜合評價。結論應明確指出報告是否滿足相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要求,以及項目實施對環境可能產生的影響。(2)評審結論應包括對項目環境影響分析、環境保護措施、環境風險分析等內容的評價。如果報告符合要求,結論中應肯定報告的質量和水平,并指出項目實施的環境可行性。如果報告存在不足,結論中應明確指出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改進建議。(3)評審結論還應提出對項目實施的建議和注意事項,包括但不限于環境保護措施的實施、環境監測計劃的制定、環境應急準備的完善等。結論部分應具有指導性,為建設單位的決策提供科學依據,同時為后續的環境管理提供參考。2.2.評審建議(1)評審建議是評審過程中對預評價報告提出的重要改進意見,旨在幫助建設單位提高報告質量,確保項目實施過程中的環境保護措施得到有效落實。建議應針對報告中的薄弱環節,提出切實可行的改進措施。(2)評審建議可能涉及多個方面,如項目環境影響分析方法的完善、環境保護措施的具體實施步驟、環境風險管理的強化等。例如,對于環境監測計劃,建議可以細化監測指標、頻率和監測點的設置,以確保對環境變化進行有效監控。(3)評審建議還應關注項目的可持續發展和公眾參與。建議可能包括對項目周邊社區的影響評估、公眾意見收集和反饋機制的實施、以及與當地政府和社會各界的溝通協調策略。這些建議旨在確保項目不僅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而且能夠得到公眾的理解和支持,促進項目的和諧發展。3.3.評審報告編制(1)評審報告的編制是預評價報告評審工作的總結性文件,它詳細記錄了評審過程、專家意見和評審結論。報告應按照規定的格式和內容要求編制,確保報告的規范性和一致性。(2)評審報告應包括引言、評審依據、評審過程、評審結論、評審建議、附件等部分。引言部分簡要介紹項目背景、評審目的和范圍。評審依據部分列出評審過程中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標準。(3)評審過程部分詳細記錄了評審會議的召開情況、專家討論內容、意見分歧及解決方式等。評審結論部分應明確指出報告的優缺點,以及項目實施對環境可能產生的影響。評審建議部分應具體、詳細,為建設單位的后續工作和項目實施提供指導。附件部分則包括評審過程中使用的相關資料和數據。六、評審紀律1.1.保密紀律(1)保密紀律是評審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的基本原則之一。評審專家和所有參與評審的人員都應充分認識到保密的重要性,對項目涉及的技術、商業信息、環境數據等敏感信息進行嚴格保密。(2)保密紀律要求評審專家不得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向第三方透露任何與項目評審相關的信息。在評審過程中,所有文件、數據、討論內容等都應視為機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給非相關人員。(3)違反保密紀律的行為可能導致嚴重的法律后果和道德風險,不僅損害了建設單位和評審機構的利益,也可能對項目的順利實施造成負面影響。因此,所有參與評審的人員都應簽訂保密協議,并自覺遵守保密規定。2.2.客觀公正紀律(1)客觀公正紀律是評審過程中必須遵循的核心原則,要求評審專家在評審工作中保持獨立、客觀的態度,不受任何利益關系的影響。專家應基于事實和數據,對預評價報告進行公正的評審,確保評審結果的真實性和可靠性。(2)在評審過程中,專家應避免任何可能影響評審公正性的行為,如接受與項目相關的任何形式的禮品、饋贈或資助。同時,專家應保持職業操守,不參與可能損害評審公正性的活動。(3)客觀公正紀律還要求評審專家在遇到利益沖突時,應主動回避,并向評審機構報告相關情況。評審機構應確保評審過程的透明度,對專家的評審行為進行監督,以保證整個評審過程的公正性。3.3.誠信紀律(1)誠信紀律是評審專家和參與評審人員必須遵守的基本職業準則。誠信要求評審專家在評審過程中誠實守信,不隱瞞事實,不提供虛假信息,確保評審意見的真實性和可信度。(2)評審專家在提出意見和建議時,應基于對項目實際情況的深入了解和客觀分析,不得故意夸大或縮小項目的影響,也不得利用評審機會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3)誠信紀律還體現在評審專家對評審工作的高度責任感上。專家應認真履行職責,對評審報告負責,對建設單位的決策負責,對公眾和環境負責,確保評審工作符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標準。七、評審費用1.1.費用標準(1)費用標準是根據預評價報告評審工作的實際需要和專家工作量制定的。標準通常包括評審專家費用、評審機構管理費用、會議費用、資料印刷費用等。費用標準應考慮專家的專業水平、工作經驗、評審難度以及項目規模等因素。(2)費用標準的制定應遵循公開、透明、合理的原則,確保評審工作的經濟性和合理性。評審機構應向建設單位明確費用構成,包括具體收費標準、計算方法以及支付方式等,以供建設單位參考和決策。(3)費用標準應定期進行審查和調整,以適應市場變化和評審工作成本的變化。在制定費用標準時,應綜合考慮物價水平、勞動力成本、評審服務質量等因素,確保費用標準的合理性和可持續性。2.2.費用支付(1)費用支付是預評價報告評審流程中的一個重要環節。建設單位應在評審合同簽訂后,按照約定的支付方式和時間節點支付評審費用。支付方式通常包括預付款、進度款和結款,以確保評審工作的順利進行。(2)預付款通常在評審工作開始前支付,以覆蓋評審機構的前期準備和專家的初始費用。進度款則根據評審工作的進展分期支付,以反映實際工作的完成情況。結款則在評審報告提交并經建設單位確認無誤后支付。(3)費用支付的具體細節應在評審合同中明確,包括支付金額、支付時間、支付方式(如銀行轉賬、支票等)以及違約責任等。在支付過程中,建設單位和評審機構應保持良好的溝通,確保支付流程的順利進行,避免因支付問題影響評審工作的進度和質量。3.3.費用使用(1)費用使用應嚴格按照評審合同的規定和評審工作的實際需求進行。評審機構應確保所有費用用于評審工作的開展,包括專家費用、會議費用、資料印刷費用、通訊費用等必要支出。(2)評審機構應建立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對評審費用進行詳細記錄和核算。所有費用支出都應有相應的發票和憑證,以備查驗。同時,評審機構應定期向建設單位報告費用使用情況,確保費用使用的透明度。(3)費用使用過程中,評審機構應遵循節約原則,避免不必要的浪費。對于超出預算的支出,評審機構應提前與建設單位溝通,并尋求解決方案。任何未經授權的額外費用支出都應立即停止,并報告相關責任人和建設單位。八、評審檔案管理1.1.檔案建立(1)檔案建立是預評價報告評審工作的重要環節,旨在確保評審過程和結果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檔案應包括評審會議記錄、專家意見、評審報告、相關文件和資料等。(2)檔案建立時應遵循規范化、系統化的原則,對檔案進行分類、編號和歸檔。檔案分類應依據評審內容、時間順序、文件類型等進行,確保檔案的有序管理和方便查閱。(3)檔案應采用電子和紙質兩種形式保存,電子檔案應備份存儲,確保數據安全。紙質檔案應存放在通風、干燥、防潮、防火的專用檔案柜中,定期進行整理和檢查,防止檔案損壞或丟失。2.2.檔案保管(1)檔案保管是確保檔案資料完整、安全的重要工作。保管過程中,應嚴格遵守檔案管理的相關規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檔案損壞、丟失或泄密。(2)檔案保管應實行分級負責制,指定專人負責檔案的整理、存放、查閱和維護工作。檔案柜應定期清潔、防蟲、防潮、防塵,確保檔案存放環境的適宜性。(3)檔案查閱應遵循申請審批制度,查閱者需提供合理的查閱理由,并經檔案保管負責人批準。查閱過程中,應確保檔案不被涂改、損毀或帶離保管場所,同時做好查閱記錄,以備查核。3.3.檔案利用(1)檔案利用是檔案管理的重要目的之一,旨在為決策、研究、教學等提供歷史數據和經驗參考。檔案資料應保持開放和可利用的狀態,便于相關單位和個人依法查閱。(2)檔案利用應遵循合法、合規的原則,確保檔案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查閱者需提供有效身份證明,并承諾遵守檔案保密規定。檔案保管部門應根據查閱目的和內容,提供相應的檔案資料。(3)檔案利用過程中,檔案保管部門應提供便捷的服務,包括檔案檢索、復制、掃描等。同時,應定期對檔案資料進行整理和更新,確保檔案信息的準確性和時效性,提高檔案利用效率。九、爭議解決1.1.爭議類型(1)爭議類型在預評價報告評審過程中可能涉及多個方面。首先,可能出現的爭議類型包括評審專家對報告內容的理解和解釋上的分歧,這可能與專家的專業背景、經驗或對法規理解的差異有關。(2)另一類爭議可能源于評審過程中對環境保護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的評估。專家之間可能對某項措施是否能夠充分減輕環境影響持有不同意見,或者對措施的執行難度和成本效益有不同看法。(3)第三類爭議可能與評審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有關,例如,專家的選取是否公平、評審會議的記錄是否完整、評審結果的反饋是否及時等問題,都可能引發爭議。此外,爭議也可能涉及建設單位與評審機構之間的溝通和合作問題。2.2.爭議解決機制(1)爭議解決機制是預評價報告評審過程中應對各類爭議的重要手段。首先,應建立明確的爭議解決流程,包括爭議報告、初步調查、調解、仲裁或訴訟等步驟。(2)在爭議解決機制中,調解通常是最初的解決方式,由評審機構或第三方調解人介入,協助各方就爭議問題達成共識。調解過程應保持中立,確保所有參與方的意見得到充分聽取。(3)如果調解未能解決爭議,可以考慮仲裁或訴訟等法律手段。仲裁是一種快速、靈活的爭議解決方式,適用于解決復雜的爭議問題。在仲裁過程中,仲裁員應基于事實和法律作出公正的裁決。如果仲裁結果仍有異議,爭議各方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3.3.爭議解決程序(1)爭議解決程序的第一步是爭議報告的提交。當爭議發生時,任何一方均可向評審機構或調解機構提交書面爭議報告,詳細說明爭議的性質、涉及的人員、爭議的事實和訴求。(2)接到爭議報告后,爭議解決機構應組織初步調查,收集相關證據和資料。調查過程中,所有相關方均有權提供陳述和證據。調查結果應形成調查報告,為后續的調解或仲裁提供依據。(3)在調解或仲裁階段,爭議解決程序應包括聽證會或仲裁庭的召開。聽證會或仲裁庭上,爭議各方應有機會陳述自己的觀點和證據。爭議解決機構或仲裁員將基于調查報告和聽證會記錄,作出公正的裁決或調解方案。裁決或調解方案一旦形成,即對爭議各方具有約束力。十、其他1.1.相關法律法規(1)相關法律法規是預評價報告評審工作的法律依據,包括但不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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