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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互聯網+”時代中心城市法治保障與公共安
全
伴隨著歷史進步和社會發展,城市.在創造著越來越多財富的同時,也逐步面臨著越來越多的
風險和公共安全問題。2015年年中的天津大爆炸事件使得城市公共安全問題又一次進入到
公眾視野。在這之前,各種事故對于轉型時期中國中心城市的公共安全帶來了切實的威脅,
2002年SAKS肆虐中華大地,2010年上海靜安高層住宅大火,2。12年北京洪澇災害,2014
年昆山市工廠大爆炸,2015年元旦上海外灘的踩踏事件,2015年上半年的廈門PM爆炸事件
以及各地層出不窮的拆遷征地群體事件,一次又一次地震撼著人們。目前,中國社會建設與
社會治理結構嚴重滯后于社會經濟的發展,城市公共安全管理體制嚴重滯后于社會經濟的發
展,群眾對公共安全的需求與經濟快速發展的矛盾越來越凸顯,嚴重影響和制約了社會經濟
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在這樣復雜的背景下,如何保障我們的城市公共安全,如何破解
中國社會轉型時期城市的公共安全管理面臨的重大問題,如何提高應對城市公共安全問題的
能力是當務之急。
中國城市目前正處于公共安全事件的多發高發期,城市公共安全應加快法治化步伐,為市民
提供強有力的公共安全保障,城市政府應該從加快形成對法律普遍服從的社會氛圍、加快城
市公共安全立法步伐、加快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和加快形成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幾方面
入手加快城市公共安全的法治化(李永清,2015)。學者們分別從以下幾方面研究了法制保
障對城市公共安全的影響,首先,我國重大公共事件的形態、原因與形成機制發生新的變
化,重大公共事件的偶發性、突變性、擴散性和不確定性特點日益明顯。為此,應當以法治
思維實現重大公共事件的源頭治理,以法治方式指導重大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以法治手段
規范重大公共事件的常態管理(李昊、鐘劍鳴,2014)。其次,為了積極化解新生代農民工
非制度化利益表達行為,維護城市公共安全,應該在各級人大和政協中增加農民工利益代表
的比例,農民工利益代表必須由農民工親自選出;從立法上給予工會應有的權力,使其能夠
對企業起到應有的制衡作用;簡化程序、降低成本,提高司法救濟實效(張志勝,2014)。
再次,在應對交通事故案件時,需要重視完善法律規范、人員培訓和設備保障投入(杜鳴
曉,2011)。然而,也有的學者提出了不同的應對城市公共安全的思路,政策評估顯示,司
法投入對犯罪率沒有顯著影響,不斷增長的犯罪率更大程度上是轉型期多種社會經濟特征綜
合所致,因此中國的犯罪治理應以疏為主,以堵為輔,對非法行為進行直接打擊雖然必不可
少,但政策重點應該轉向增加福利支出、提高教育水平、改善收入分配及給予外來居民戶籍
等方面(陳碩,2012)。總之,中心特大城市危機管理體系構建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建
立健全法律法規機制和體制,在國家法律框架下,建立一套比較完善的綜合防災和統一應急
救援的城市法規體系,并根據危機形勢的發展不斷修改完善,才能保障中心特大城市應急管
理工作有序、有效運行(于曉勇、尚贊娣,2011)。
學者們還研究了中心城市公共安全管理體制中存在的問題及其改革。目前,中國城市政府的
公共安全管理體制存在很大缺陷。治理理論對我國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啟示在于政府的責任
并非是無限的,但它需明確自身的應有角色并有效履行相應責任,促成一個能夠有效維系城
巾公共安全的治理網絡并在其中扮演先行者、指導者、溝通者和激勵者角色(趙汗青、柏維
春,2010)。總體而言,中國應急管理結構固化與結構演進并存,目前以結構固化為主,但
也存在推進結構演進的動力,中國應急管理脫離結構單獨推進是目前陷入發展困境的根本原
因,中國應急管理的發展需要回歸結構,順勢而為推動應急管理的結構演進(張海波、童
星,2015)。從理論上看,中國社會風險治理應采取主動治理、動態治理和系統治理三位一
體戰略(張海波、童星,2015)。基于海恩法則,城市公共安全風險的治理路徑是強化政府
風險意識、完善風險監管和預控機制;建立約束各社會主體行為的制度體系;實現社會公眾
自組織能力與公共安全風險防范自救能力的有機統一;提升城市公共安全基礎設施,將風險
預控嵌入城市的規劃與建設(曹惠民,2015)。為應對具有復雜性和擴散性的城市風險,需
要有新型、綜合、高效的風險防控和公共安全管理體系,實現由事后處置型應急管理向風險
防控型公共危機治理體系轉型(容志,2012)。此外,建立完善的城市公共安全管理體系是
做好城市公共安全風險管理的有效辦法(李彤,2008)。
學者們從諸多視角研究了法治保障對中心城市公共安全的影響,并對中心城市公共安全的管
理體制中存在的問題及其改革進行了研究,為以后研究奠定了一定的學術基礎,但是以上研
究多以定性分析?、描述分析和案例分析為主,忽視了現代研究方法的運用,有少數應用數據
對城市安全管理的研究也存在一些不足之處。而“互聯網+”時代大數據完成了以信息和數
據為中心的一系列觀念、技術、應用的技術變革,這種廣泛性、根本性的變革必然引起人類
生產、交往方式的變革,社會管理方式、結構的變革,也必將呼吁與之相應的公共安全管理
制度的變革。因此,本部分運用樣本數據從法治保障角度分析其對中國中心城市公共安全風
險問題的影響,然后結合“互聯網+”時代的特點提出詳細、可行和有效的法治保障改革建
議,對中國中心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研究具有較大的現實意義。本章剩余部分的安排如下:
第二部分主要介紹了“互聯網+”時代中心城市傳統公共安全治理面臨的新挑戰;第三部分
主要通過理論論述和數據描述提出本章的理論假設機制;第四部分主要構建了計量模型,并
介紹了運用的數據來源與研究方法;第五部分主要對理論假設機制進行了實證檢驗;第六部
分總結了本章的主要結論,并提出政策建議。
一“互聯網+”時代中心城市傳統公共安全治理的新挑戰
(一)公共安全事件越來越頻繁,破壞強度越來越大
有研究表明,近年來中國群體性事件一直保持著快速上升的趨勢,2006年15人以上的群體
性事件達8.7萬起(吳忠民,2012)。2009年上升到9萬余起(李利璇,2012)。據統
計,我國突發環境事故近幾年每年都發生約2000次,75%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是由突發環境
事故引起的,且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呈上升趨勢(李靜等,2008)。近年來中國用于公
共安全方面的財政支出數額急劇攀升,從2011年開始中國用于公共安全方面的財政支出預
算就高達6244.21億元,超過國防財政支出預算的6011.56億元(財政部,2011)□我國每
年因公共安全問題造成的經濟損失達6500億元,約占GDP的6%,其中,安全生產事故引發
的損失約2500億元;社會治安事件造成的損失約1500億元;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約2000
億元;生物侵害導致的損失約500億元;每年公共安全問題奪去約20萬人的生命。在可以
預見的將來,我國的城市公共安全問題還有進一步惡化的可能,具體將呈現出以下幾個趨
勢:非傳統安全因素引發的公共安全問題不斷增多;群體性事件呈上升趨勢;公共安全問題
呈現跨國性的特征;食品藥品安全、社會運行管理安全等城市公共安全問題已經成為政府和
人民必須面對和解決的緊要問題。從圖8-1、圖8-2、圖8-3可以看出,上海環境事件次數
一直處于上升趨勢,北京和重慶的環境事件次數前些年處于上升狀態,只是近幾年才有所下
降;三個中心特大城市的公共安全支出總體呈現持續上漲態勢。
圖87上海公共安全情況
(二)政府公共安全治理機制滯后于社會的發展
1.社會治理制度滯后于社會的發展
當前公共安全系統要求廣泛的管理方法,包括與公共安全問題相關的所有公共政策以及適當
關注的管理問題,公共安全的主題范圍廣泛,因此公共安全系統管理應具有自適應特性、現
代管理知識和組織能力。然而在中國快速的社會經濟轉型過程中,政府轉型卻遠遠慢于社會
經濟轉型,政府社會經濟治理結構滯后于社會經濟的突飛猛進。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的發展
明顯滯后,其表現為中國公共投入的優先順序明顯顛倒,國家在基本民生方面公共投入的比
例小得可憐。民生改善的滯后,使得中國民眾的基本生存缺乏底線保證,因而拉大了貧富差
距,中國已進入世界上貧富差距比較大的國家行列,而過大的貧富差距又引發了種種社會矛
盾問題,對社會安全造成了多方面的負面影響(吳忠民,2012)o由于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
的發展明顯滯后于經濟發展,社會矛盾問題日益凸顯,特別是在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的核心
內容即社會公正方面出現了明顯的問題,社會公正是社會安全的基礎,只有維護并促進社會
公正,才能有效地解決和緩解社會矛盾,確保中國社會的安全運行(吳忠民,2012)。2009
年人民論壇的千人問卷調查顯示,6555名受訪者認為“分配不公激化社會矛盾”是未來10
年的嚴峻挑戰,占受訪人數的80.6%(周曉燕,2009)o
2.傳統城市公共安全管理體制滯后于社會的發展
中國傳統型的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已經明顯不適應現代經濟社會的發展。中國對城市公共安全
問題的處理一般是成立臨時的領導工作機構,重在應急處理,忽視預防、監控與評估,缺乏
完整的體系和流程設計;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更多地強調政府自上而下的管控,主要手段是
公共資源和公共行政權力;根據海恩法則,城市公共風險治理最好的辦法是將著力點和重心
前移,在事故的源頭上下功夫,及時發現事故征兆,立即消除事故隱患(曹惠民,2015)。
因此,我們需強化對于風險的預控和系統治理,城市公共安全治理強調政府與其他社會主體
之間的協同治理,依靠多元社會主體的互動參與,注重對潛在公共安全風險的預控,將潛在
風險消滅在搖籃中,盡最大可能降低公共安全風險對于社會公共利益和價值的損害(曹惠
民,2015)。從根本上減少突發事件有賴于社會風險治理,需要在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
四個維度減少社會風險的制造(張海波,2012)o風險社會的到來超越了傳統意義上的治理
范疇和危機應對理念,公共安全涉及的社會主體日益多元化,因此對于城市公共安全風險的
防范和預控,我們必須從傳統的管理模式轉向現代的基于政府與社會高效協同的治理模式,
實現城市公共風險管控主體多元化、技術精細化、安全教育普及化以及社會公眾的廣泛、有
序和有效參與(曹惠民,2015)o
3.網絡數據技術的興起對傳統政府公共安全治理機制形成新挑戰
近年來,網絡社會興起,其與風險社會、轉型社會交互影響和互相放人,使得中國社會變遷
的風險變得更為復雜(張海波、童星,2012)。信息技術的進步降低了溝通過程的成本,因
此群體規模不再是集體行動的主要障礙。McCarthy和Zaid(1977)指出社會為運動產業運
用溝通媒介,而網絡使運動產業的基礎發生了根本性的變革,溝通的媒介更快捷、成本更低
廉,所能動員和獲取的資源已經超越了實體空間的限制。隨著互聯網的廣泛應用,它在集體
抗爭的動員過程中的作用逐漸呈現,加速了擴散的過程,縮短了抗爭的周期,從而可能強化
沖突的程度。另外,網絡對城市公共安全發揮止⑶作用,中國社會保障體制的不健全和官方
救助覆蓋面較小的現狀,決定了每天發生在普通民眾身上的突發性災難不易受到官方和社會
的救助,網絡的出現和普及使人們開始利用網絡作為呼吁援助和組織救援的工具,與傳統媒
體相比網絡動員的介入門檻不高,成本較低;網絡的無限延展性突破了傳統資源動員在物理
上有限的空間約束,并以難以測度的途徑實現對象間的互動(章友德、周松青,2007)。
(三)突發性有其必然性邏輯
公共安全事故表面看來都具有突發性及不可預測性的特點,但通過對大量公共安全事故數據
的梳理研究發現,每一個突發性公共安全事件的背后都隱藏著一系列必然的邏輯,那就是中
國城市政府的公共安全管理體制存在巨大缺陷。①政府中存在的嚴重腐敗問題為滋生公共安
全事件提供了土壤。例如,2015年天津的大爆炸事件背后就存在嚴重的腐敗現象。據最高
檢察院發布的消息,天津港“8?12”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發生后,檢察機關介入事故調
查,經調查發現眾多問題,天津市交通委、天津市安監局、天津市新港海關和天津港集團等
單位及個人存在嚴重腐敗問題,相關負責人已被立案調查,嚴重的腐敗問題使得看似完善的
安全管理制度變得漏洞百出。②立法、執法和司法保障體制滯后于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立
法滯后必然導致一系列管理法規滯后于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執法理念和執法措施的滯后會
直接導致公共安全事件的發生。例如,2015年元旦上海踩踏事件的直接原因就是上海市公
安局的安保措施預案不完善,造成對外灘的人流失去控制。司法保障滯后必然造成違法者得
不到應有懲罰,不能懲前宓后,警示其他違法者。
二理論機制假設
(-)“互聯網+”時代中心城市的法治保障與交通事故
一方面,我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修訂之后,對道路交通事故責
任歸責原則進行了修正,其基本的歸責原則是過錯推定原則,輔之以過錯責任原則,這構成
了我國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二元歸責原則體系,不同的歸責原則調整不同的道路交通事故責
任(楊立新,2008)o改善中國道路交通安全狀況的壓力主要來自對機動車駕駛人的監管,
法律虛擬變量的系數均顯著為負值,研究表明200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修訂顯著地降低了道路交通事故百萬人口傷亡率(任英、彭紅星,2013)o另一方面,
“7?23”甬溫特大鐵路交通事故應急響應措施所出現的問題癥結之一是缺乏應急救援規范
和標準化,映射出某些關鍵響應行動自由裁量的隨意性大于制度規范性。因此,針對突發事
件應急響應中涌現出的系統脆弱性和我國公共安全管理體系的結構性缺陷,應盡快制訂有關
應急準備、應急指揮和事故調查等方面的規程和標準,從制度上規范應急響應行為,增強重
大突發事件應對能力(劉鐵民,2011)。另外,根據統計數據可知,超速行駛、不按規定讓
行、無駕駛證與無牌照、違法會車、占道行車和酒后駕駛機動車等違法行為造成的死亡人數
占事故次數的平均比例相對較高,因此,這些違法行為是影響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因素
(董玉波,2013)。從圖8-4也可以看出:從1999年至2013年16個中心特大城市的交通
事故死亡人數和公檢法支出水平基本呈現負相關關系。因此,通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假
設。
假設1:日益強化的法制保障措施將會降低中心特大城市的交通事故的死亡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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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8-416個中心城市交通事故死亡人數與公檢法支出之間的關系
(二)“互聯網+”時代中心城市的法治保障與火災事故
一方面,嚴格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和標準,落實設計、施工、監理、建設等單位消防主體責
任,實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審核、驗收質量責任終身制,加大消防執法力度,嚴
肅查處降低消防標準的違法行為(李經明、商紅松,2012),可以有效減少火災事故的發
生。另一方面,火災事故會給受害人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存在民事責任,探討火災事故民
事侵權責任,從法律的角度研究火災事故民事侵權責任的追究和賠償,并建立和完善損害賠
償專家證人制度及火災保險制度,完善火災民事賠償制度(黃秋浩,2010),可以通過加大
火災事故的事后懲罰及賠償來有效減少火災事故。從圖8-5也可以看出:從1999年至2013
年16個中心城市的火災事故數量和公檢法支出水平基本呈現負相關關系。因此,通過以上
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假設。
假設2:R益強化的法制保障措施將會降低中心城市的火災事故的發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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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20052010201520002005201020152000200520102015200020052010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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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8-516個中心城市火災數量與公檢法支出之間的關系
(三)“互聯網+”時代中心城市的法治保障與環境生態事故
一方面,生態文明建設的實現不僅需要相應的理念和價值追求的更新,也需要完善的法律保
障,構建生態文明建設法律保障體系,從法律框架體系上,應當制定以《生態文明建設基本
法》或《環境保護基本法》為主體,以污染防治、資源保護、生態保護、資源和能源節約法
為分支的完整體系,在所有立法中貫徹生態優先、不得惡化、生態民主、共同責任的基本原
則,并分別從預防、管控、救濟三個維度建立起完善的生態文明制度(王燦發,2014)o另
一方面,突發環境事故已經成為現在主要新聞熱點來源之一,如化學品泄漏、石油泄漏、核
電站爆炸等,這些事件無一不引起人們極大的關注,旦直接影響到事故所在地人民的人身健
康及財產安全,因此,通過建立完善的環境事故應急法律制度體系來保障人類和環境安全十
分必要。美國政府在聯邦層面通過一系列的立法,構建起了一個完整的環境事故應急法律框
架,環境事故應急機制已從過去的事后救援朝著事先預防的方向轉化(吳宇、李靜云,
2012)o2000?2008年上海市突發環境事故的直接原因可分為安全事故、運輸事故、違法
行為及自然因素等,其中,由安全事故引發的事故最多,占事故總數的49.4%,其次是運輸
事故和違法行為,分別占事故總數的27.7%和故.0%(湯慶合等,2010)。李靜等人
(2008)研究發現工業企業個數、載貨車輛數、廢水排放量、廢氣排放量和固體廢物排放量
等因素是造成中國環境事故的主要因素,因此他提出建立嚴格的制度保障和社會監督,同時
加大執法力度,按照規定嚴厲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以防止類似事件頻繁發生。從圖8-6
也可以看出:從1999年至2013年,隨著16個中心城市的公檢法支出水平不斷提高,環境
污染事故數量先升后降,這說明公檢法支出水平的提高可能會抑制或減少環境污染數量的發
生。因此,通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假設。
假設3:日益強化的法制保障措施將會減少中心城市的生態環境污染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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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8-G1G個中心城市環境污染數量與公檢法支出之間的關系
(四)“互聯網+”時代中心城市的法治保障與犯罪率
“互聯網+”時代,移動電話和互聯網的普及所導致的網絡社會中犯罪的增加成為我國犯罪
率持續上升的重要原因之一,移動電話普及率、互聯網普及率與我國財產詐騙犯罪率之間具
有顯著的正相關性,移動電話普及率每提高巡將導致財產詐騙犯罪率平均上升約0.76%(陳
增明等,2015),互聯網普及率每提高1%,會導致刑事犯罪率上升約0.38的財產型犯罪率
上升約0.48%;要從根本上有效抑制網絡犯罪的持續增長,必須加快信息網絡法治建設,通
過健全網絡信息安全法律制度來維護網絡社會的安全與秩序;針對現實社會的傳統刑法滯后
于網絡社會發展的嚴重問題,立法或司法部門應該通過發布網絡犯罪的司法解釋以及制定網
絡犯罪全新的立案標準體系來有效解決這些問題(陳力朋等,2014)o另外,中國的犯罪率
同公檢法支出水平及司法效率顯著負相關(徐宏發,2015)。同時,日本的犯罪防控實踐也
顯示,防控犯罪不是單一部門的事情,構建環環相扣的社會治安管理機制和犯罪防控體系是
預防犯罪、保障社會長治久安的基礎,現代社會中警察職能具有擺脫傳統的政治傾向性,保
障警察執法的公正性,緩解警民矛盾和解決社會沖突的功效,警察的職業化、機動化加警力
下沉,可形成點線面結合的治安防控網絡(張荊,2015)o從圖8-7也可以看出:從1999
年至2013年16個中心城市的犯罪數量有的減少,有的增加,但是犯罪數量增加的城市,其
增速也非常緩慢;16個中心誠市的執業律師人數、公檢法支出水平基本呈現增長趨勢,這
顯示執業律師人數、公檢法支出水平的增長抑制或減少了16個中心城市的犯罪數量。因
此,通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假設。
假設4:日益強化的法制保障措施將會減少中心特大城巾的犯罪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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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8-716個中心城市犯罪數量與執業律師人數、公檢法支出間關系
三計量模型構建、數據來源與研究方法
(一)計量模型構建
1.法制保障影響交通事故的動態面板計量模型
lnm.=仇+dlnTRA-i+£LAW+B』nPGDP、“+£JnQPGDPG
2+勿兒+B.GGDPd31nTRL+£⑸/北力?+3+
3,+〃址(1)
其中,被解釋變量祝L表示d市在%時期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數;主要解釋變量表示d
市在Z時期的執業律師數量;尸〃S”表示d市在「時期的公檢法支出水平;表示d市在t
時期的有關交通安全領域的法律法規數量(包括國家層面法律法規)。控制變量包括:
次4,T表示"市在A-1時期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夕67火,表示“市在「時期的人均GDP,
(PGDPG,表示d市在t時期的人均二次項;表示d市在t時期的民用機動車數
量;兒表示d市在£時期的經濟增長速度;加乙表示d市在,時期的公路里程;£粉“表
示"市在[時期的城鎮化水平;〃四表示d市在1時期的執'業醫師數量;為C,表示d市在。
時期的家庭酒類消費量;分洶,表示d市在£時期的人口密度;曲兒表示d市在!時期的教
育水平。兒表示市的固定效應,3表示時間固定效應,〃擊是隨機擾動項。
2.法制保障影響火災事故的動態面板計量模型
lnm(=甬+⑶In物〃1+£/n£/Q.+4LAW+BlnPGDP/"InQPGDP&)
2+仇GGDPdBAnURBd尸/na:必+力汁3汁(2)
其中,被解釋變量&鞏,表示d市在[時期的火災事故數量;主要解釋變量£4『表示d市在£
時期的有關火災安全領域的法律法規數量(包括國家層面法律法規)。控制變量出丸『表
示"市在t~\時期的火災事故數量。
3.法制保障影響犯罪率的動態面板計量模型
InCRM二仇+dInCRM…+凡In〃以.+£』n〃OS”+£L\W+B』nPGDP1,+£Jn(PGDPG
2
+B』RROL/B,GGDP*+BlnSlQ仆Bwh\URIL+BInNHQdBAnDENdB\nEDU*+Ad+心+
(3)
其中,被解釋變量或必表示"市在「時期的犯罪率;主要解釋變量〃/表示d市在〃寸期
的有關刑事安全領域的法律法規數量(包括國家層面法律法規)。控制變量。血-表示d
市在1時期的犯罪率;/ML表示d市在t時期的征收土地數量;S/Q.表示d市在1時期
的社保參保人數;A?/。表示,市在1時期的非戶籍人口數量。
4.法制保障影響環境事故的動態面板計量模型
InEVXF£.+£/n以九z+£/n〃Q:+£/nAOS”+£LAW+£JnAG〃凡+£Jn(PGDPm)
2i七JB.GGDRP"nURBQ£JnTALJL/s/〃力(4)
其中,被解釋變量球久表示d市在t時期的環境污染事件;主要解釋變量£川「表示d市在「
時期的有關環境領域的法律法規數量(包拈國家層面法律法規)。控制變量的4-表示"
市在t-\時期的環境污染事件;表示d市在。時期的工業產值。
(二)數據來源
2014年11月20日國務院發布的《關于調整城市規模劃分標準的通知》,把特大城市的標
準定為城區常住人口500萬?1000萬,1000萬以上的為超大城市;為了使研究更具現實意
義,我們以國務院規定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為基礎,選擇了16個中心特大城市作為樣本
城市,包括:東部地區的上海、杭州、南京、蘇州、廣州、深圳、青島、天津、北京;中部
地區的鄭州、武漢、長沙;西部地區的西安、重慶、成都;東北地區的沈陽。研究時期為
1999-2013年共計15年的面板數據。
本部分所使用的數據來源于《中國統計年鑒》、有關省份統計年鑒、有關城市統計年鑒、中
國城市統計年鑒、中國區域統計年鑒及有關部門的政府網站。
(三)研究方法
本文應用動態面板數據模型進行實證研究,動態面板數據模型有較低的共線性和較高的自由
度,研究者能運用相關技術方法,通過加入被解釋變量的滯后項作為遺漏變量的代理變量從
而控制內生性問題,同時又能較好地控制個體異質性,反映變量的動態調整過程(Hsiao,
2003)o本文首先運用動態0LS和動態FE方法進行估計,然后運用系統GMM方法對動態面
板數據模型進行估計,比較估計結果的差異,以使估計結果更加穩健;系統GMM方法即使不
引入外部工具變量,也能從變量的歷史變化中選取合適的工具變量,這是其最大的優勢所在
(魏國學等,2010)o系統GMM方法的有效性還取決于變量的有效性,因此,需要運用
Sargan過度識別檢驗工具變量的過度識別問題,運用AB檢驗工具變量選取的合理性。
四假設檢驗
(一)對假設1的檢驗
表8-1中報告了主要解釋變量對交通事故死亡人數的計量回歸結果,模型(1)至(3)分別
使用了動態OLS、動態EE和SYS-GMM模型對法制保障影響交通事故的死亡人數進行檢驗。
因為SYS-GMM模型是動態的并且使用了工具變量,所以其檢驗結果可能更可靠,因此主要報
告其檢驗結果。雖然SYS-GMM估計量具有一致性,但如果系統GMM回歸中的工具變量識別力
不夠,則會在小樣本的情況下造成有偏估計(Bun,Windmeijer,2010),對此,Bond
(2002)提出了一種直觀的方法判斷是否發生了較大程度的偏倚,即把GMM模型的被解釋變
量的滯后項與OLS模型和FE模型的被解釋變量的滯后項進行比較;因為OLS模型被解釋變
量的滯后項與不可觀測的地區效應正相關,因此OLS模型估計量有高估傾向;因為FE模型
被解釋變量的滯后項與隨機擾動項負相關,因此FE模型估計量有低估傾向,所以被解釋變
量滯后項的GMM估計量應該介于0LS模型和FE模型估計量之間;如果系統GMM模型回歸得
到的自回歸系數小于0LS模型自回歸系數且大于FE模型自回歸系數,就可認為系統GMM模
型使用的工具變量是合適的。在表87中,系統GMM模型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數滯后期系數
0.029,小于OLS模型的系數0.084且大于FE模型的系數0.009,這表明系統GMM模型的工
具變量選擇是合適的。
在控制了其他解釋變量后,解釋變量的主要指標執業律師數量對交通事故死亡人數的影響系
數不顯著,而公檢法支出水平對交通事故死亡人數的影響系數為-0.074,且顯著,這表明公
檢法支出水平的提高可以減少交通事故的死亡人數。這主要是因為:①職業律師數量的增加
對交通事故沒有直接的影響,所以影響不顯著;②公檢法支出水平的提高,使得警察的數
量、執法設備得到保障,執法積極性提高,顯然會減少交通事故。
主要解釋變量法律法規數量對交通事故的影響系數為-0.029,且顯著,這顯示有關的法律法
規能夠明顯地減少交通事故,因為交通領域對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執行是非常嚴格的,所以有
關的法律法規頒布實施后都能起到明顯的作用。
另外,其他控制變量對交通事故的影響也比較符合現實情況,人均GDP對交通事故是正相關
的,但其二次項是負相關的,這顯示人均GDP對交通事故的影響不是線性的。
被解釋變量:交通事故死亡人數
解釋變量
(1)動態O1S(2)動態FE(3)SYS-GMM
-0.288-0.0070.018
執業律師數量
(0.085)(0.004)(0.004)
-0.132,--0.021**-0.074**
公檢法支出水平
(0.094)(0.011)(0.015)
-0.079***-0.013*-0.029**
法律法規數屬
(0.326)(0.004)(0.015)
0.150…0.033?0.028.
人均GDP
(0.0827)(0.008)(0.006)
-0.053*-0.001*-0.007*
人均GDP二次項
(0.040)(0.(X)3)(0.006)
表8T法制保障影響交通事故的回歸結果
被解釋變量:交通事故死亡人數
解釋變量
(1)動態O1S(2)動態FE(3)SYS-GMM
0.215***0.043…0.048***
民用機動車數量
(0.062)(0.011)(0.011)
0.095**0.036…0.066…
CDP增速
(0.009)(0.005)(0.009)
0.021…-0.002**0.007**
公路里程
(0.069)(0.001)(0.001)
0.0H*0.0060.004
城市化水平
(0.003)(0.015)(0.015)
0.4890.0020.196
執業醫生數量
(0.138)(0.001)(0.001)
0.155***0.0020.052…
家庭酒類消費量
(0.050)(0.004)(0.070)
0.042,0.003*0.018*
人口密度
(0.124)(0.003)(0.124)
-0.1660.125***0.142
教育水平
(0.055)(0.077)(0.074)
0.084…0.009***0.029?*,
交通事故死亡人數滯后期
(0.185)(0.018)(0.078)
-4.92-2.96-1.74
常數項
(5.041)(2.071)(4.791)
R20.8450.8670.759
樣本量240240240
AR(2)檢驗0.475(0.635)
Sargan檢驗35.627(0.051)
注:*、**和***分別代表顯著性水平為1%、5%和10%,括號內的值為標準差,兩個檢驗括號
內為P值。
續表
(二)對假設2的檢驗
表8-2顯示,在控制了其他解釋變量后,主要解釋變量的主要指標執業律師數量對火災事故
數量的影響系數不顯著,而公檢法支出水平對火災事故死亡人數的影響系數為-0.083,且顯
著,這表明公檢法支出水平的提高可以減少火災事故的發生率。主要解釋變量法律法規數量
對火災事故的影響系數為-0.025,且顯著,這顯示有關的法律法規可以顯著地減少火災事故
的數量,原因可能是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能促進消防部門更加嚴格執法,推動企業更加遵守
消防法律法規,嚴格作業流程,從而減少了火災的發生。
被解釋變量:火災事故數負
解釋變量
(1)動態O【S(2)動態FE(3)SYS-GMM
-0.0640.0120.038
執業律師數量
(0.035)(0.005)(0.019)
-0.271***-0.009*-0.083*
公檢法支出水平
(0.173)(0.001)(0.006)
-0.029***-0.018,,-0.025'
法律法規數量
(0.014)(0.001)(0.009)
0.092**0.036,0.057
人均GDP
(0.077)(0.013)(0.008)
-0.008--0.002*-0.003
人均GDP二次項
(0.019)(0.003)(0.001)
0.263*0.029**0.093**
GDP增速
(0.394)(0.007)(0.031)
0.029***0.002**0.011??
城市化水平
(0.063)(0.005)(0.007)
0.016*0.0014-0.010*
人口密度
(0.009)(0.001)(0.003)
-0.0740.0240.021
教育水平
(0.038)(0.017)(0.005)
0.147***0.045…0.073…
火災事故滯后期
(0.093)(0.005)(0.019)
-9.624-1.901-2.772
常數項
(3.903)(3.174)(0..771)
R20.8840.8170.795
樣本量240240240
AR(2)檢驗0.371(0.719)
Sargan檢驗40.821(0.067)
注:*、**和一*分別代表顯著性水平為1%、5%和10%,括號內的值為標準差,兩個檢驗括號
內為P值,
表8-2法制保障影響火災事故的回歸結果
另外,其他控制變量對交通事故的影響也比較符合現實情況,但是人均GDP對火災事故的發
生率系統GMM估計結果不顯著,可能是因為人均GDP對火災事故的發生率本來影響就有限,
再加上系統GMM估計要求較高,所以導致不顯著。
(三)對假設3的檢驗
從表8-3可以看出,系統GMM回歸結果中兩個主要解釋變量都不顯著,Sargan過度識別檢
驗的P值為0.239,顯示不能接受所有工具變量都有效的原假設,可能是并不存在內生性問
題,而在使用了工具變量后變成了無病吃藥,擾亂了回歸結果,因此,我們選擇運用沒有使
用工具變量的動態FE模型回歸結果。在控制了其他解釋變量后,主要解釋變量執業律師數
量對環境事故數量的影響系數不顯著,而公檢法支出水平對環境事故數量的影響系數為一
0.0006,且顯著,這表明公檢法支出水平的提高可以降低環境事故的發生率,可能是因為公
檢法支出水平的提高,一方面加大了執法檢查力度,從而減少了環境事故的發生;另一方面
加強了事后懲罰力度,加大了環境破壞者的違法成本,對潛在環境事故發生的相關當事人起
到了震懾作用。主要解釋變量法律法規數量對環境事故的影響系數為-0.058,且顯著,這顯
示有關的法律法規明顯地減少了環境污染事件。
另外,其他控制變量對交通事故的影響也比較符合現實情況,人均GDP對環境事故是正相關
的,但其二次項是負相關的,顯示人均GDP對環境事故的影響不是線性的。
被解釋變量:環境事故數量
解釋變量
(1)動態0【6(2)動態FE(3)SYS-GMM
-0.0170.002-0.011
執業律師數量
(0.011)(0.001)(0.007)
-0.025**-0.0006*-0.009
公檢法支出水平
(0.019)(0.001)(0.006)
-0.197***-0.058…-0.063,
法律法規數量
(0.071)(0.032)(0.025)
0.274***0.031,0.047*
人均GDP
(1.737)(0.052)(0.011)
表8-3法制保障影響環境事故的回歸結果
被解釋變量:環境事故數量
解釋變量
(1)動態01$(2)動態FE(3)SYS-GMM
-0.008*-0.002*-0.003'
人均GDP二次項
(0.040)(0.003)(0.006)
0.092…0.055,?-0.029
民用機動車數量
(0.183)(0.021)(0.007)
0.157**0.0773***0.094**
CDI”普速
(0.581)(0.011)(0.017)
0.204***-0.074**0.069**
工業產值
(0.118)(0.028)(0.005)
0.007***0.003*0.009
城市化水平
(0.003)(0.015)(0.015)
0.077,0.009,0.041?
人口密度
(0.043)(0.001)(0.007)
0.179…0.()83**0.089**
環境事故滯后期
(0.115)(0.049)(0.021)
19.63***-5.92***-8.35…
常數項
(11.04)(3.01)(1.05)
R20.8730.802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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