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S-T 181-1-2020 內河航標技術規范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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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施行日期:2020年7月1日制定說明本規范根據“交通運輸部關于下達2012年度水運工程建設標準編制計劃的通知”障功能需求更大。這些新的情況都對航標技術和航標維護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進一步規范航標維護管理工作。為此,在總結近二十幾年來我國內河航標維護實踐經驗和技術發展狀況的基礎上編制了本規范本規范共分7章和6個附錄,并附條文說明,主要內容包括航標制式、視覺航標結構附錄A:曹德良附錄B:馬憲浩附錄C:胡才春鄧乾煥陳先國附錄D:曹德良附錄E:胡才春周俊安毛紅華張欽松附錄F:王勇胡才春2本規范于2019年4月18日通過部審,2020年5月20日發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本規范由交通運輸部水運局負責管理和解釋。各單位在執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和意見,請及時函告交通運輸部水運局技術管理處(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內大街11號,郵政編碼:100736)和本規范管理組(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解放公園路20號,長江航道局,郵政編碼:430010),以便修訂時參考。 1總則 2航標制式 2.1一般規定 2.2視覺航標 3視覺航標結構與外形尺寸 3.1一般規定 3.2航標結構 3.3航標外形尺寸 3.4航標顏色 3.5航標視距 4航標燈器與燈質 4.1航標燈器 4.2航標燈質 5航標遙測遙控 5.1一般規定 5.2系統技術要求 6航標電源 6.1一般規定 6.2蓄電池 6.3空氣電池 6.4太陽能電池 6.5其他電源 7航標配布 7.1一般規定 7.2配布類別 7.3配布基本原則 7.4航標設置技術要求 7.5航標配布調整 附錄A視覺航標主要外形尺寸 附錄B航標視距計算方法 附錄C航標燈質表 2附錄D典型航道航標配布設計示例 (47)附錄E內河航標圖例 (53)附錄F本規范用詞說明 引用標準名錄 (56)和管理組人員名單 (59) 1.0.1為適應內河航運發展、完善內河航標制式,統一內河航標技術要求,制定本規范1.0.2本規范適用于江、河、湖泊、水庫、運河等內河通航水域的航標建設、管理和維護。1.0.3內河航標的建設、管理和養護除應符合本規范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22.1.1內河航標應包括視覺航標、無線電航標、虛擬航標。2.1.2內河航標應具有標示航道方向、界限與礙航物,揭示有關航道信息,為船舶航行指示安全、經濟航道的功能2.1.4無線電航標、虛擬航標助航信息表達方式應符合無線電航標、虛擬航標有關技術標準的規定,2.1.5無線電航標和虛擬航標應根據船舶航行需要和航道實際條件設置,可與視覺航標組合使用。2.1.6河流左、右岸應按面向河流下游,左手一側為左岸、右手一側為右岸的原則確定;河流的上、下游應按徑流水流方向確定,對于水流流向不明顯的河流,應按下列順序確定(1)通往入海口的一端為下游;(2)通往主要干流的一端為下游;(3)河流偏南或偏東的一端為下游;(4)以航線兩端主要港埠間的主要水流方向確定上、下游2.2.1視覺航標按功能分為航行標志、信號標志、專用標志、警示標志四類23種,見表2.2.1。組成。2.2.4.1過河標(圖2.2.4-1)應符合下列規定:(1)功能:標示過河航道的起點或終點,指示由對岸駛來的船舶在接近標志時沿著本岸航行,或指示沿本岸駛來的船舶在接近標志時轉向駛往對岸;設在上、下方過河航道在本岸的交點處時,指示由對岸駛來的船舶在接近標志時再駛往對岸;(2)形狀:標桿上端裝正方形頂標兩塊,分別面向上、下方航道,必要時在標桿前加裝 3梯形牌,以增加視距,梯形牌面向所標示的航道方向;或者正方形頂標安裝在三角形錐體頂端;或者安裝在塔形體上端;過河標安裝在具有浮力的底座上時作為浮標設置;航行標志1信號標志2鳴笛標3導標界限標456間接導標789專用標志管線標警示標志(3)顏色:左岸,頂標和梯形牌為白色或黑色,標桿或塔身為白、黑色相間橫紋;右岸,頂標和梯形牌為紅色,標桿或塔身為紅、白色相間橫紋;(4)燈質:左岸為白色或綠色,莫爾斯信號“A”閃光(·一),右岸為白色或紅色,莫爾斯信號“N”閃光(一·);或左岸為白色或綠色,莫爾斯信號“M”閃光(一一),右岸為白2.2.4.2沿岸標(圖2.2.4-2)應符合下列規定:(1)功能:標示沿岸航道所在岸別,指示船舶繼續沿著本岸航行;4(2)形狀:標桿上端裝球形頂標一個,必要時頂標安裝在塔形體上,以增加視距;(3)顏色:左岸一側頂標為白色或黑色,標桿或塔身為白、黑色相間橫紋;右岸一側頂(4)燈質:左岸一側為綠色或白色,單閃光;右岸一側為紅色,單閃光2.2.4.3導標(圖2.2.4-3)應符合下列規定:(1)功能:由前后兩座標志所構成的導線標示航道的方向,指示船舶沿該導線標示的航道航行;(2)形狀:前后兩座標志的標桿上端各裝正方形頂標一塊,頂標均面向航道方向;導線標示的航道過長,標志不夠明顯時,在標桿前加裝梯形牌,梯形牌面向所標示的航道方向;在導線標示的航道內,使駕駛人員白天看到前標比后標略低,夜間保持后標燈光不被前標(3)顏色:按背景的明、暗確定頂標、標桿和梯形牌的顏色,背景明亮處均為紅色或黑色,背景深暗處均為白色;紅色或黑色梯形牌中間一道豎條為白色;白色梯形牌中央一道 2航標制式5豎條為黑色或紅色;(4)燈質:前后標均為白色單面定光,背景燈光復雜、用白光容易混淆時,用紅色單面2.2.4.4過渡導標(圖2.2.4-4)應符合下列規定:(1)功能:由前后兩座標志組成,標示一方為導線標示的導線航道,另一方為沿岸航道或過河航道,指示沿導線標示的航道駛來的船舶在接近標志時駛入沿岸航道或過河航道;同樣也指示由沿岸航道或過河航道駛來的船舶在接近標志時駛入導線標示的航道;(2)形狀:前標與過河標相同,后標與導標相同,前標的一塊頂標與后標的頂標組成標桿前加裝梯形牌,梯形牌面向所示的航道方向;(3)顏色:前標的標桿和梯形牌的顏色與過河標相同,面向導線標示的航道的頂標與后標頂標的顏色相同,另一塊頂標的顏色與過河標相同;后標的顏色與導標相同;(4)燈質:前標左岸為白色或綠色,雙閃光或頓光;右岸為紅色或白色,雙閃光或頓背景深喑處背景明亮處圖2.2.4-4過渡導標2.2.4.5首尾導標(圖2.2.4-5)應符合下列規定:(1)功能:由前后鼎立的三座標志組成兩條導線分別標示上、下方導線標示的航道方向,指示沿導線標示的航道駛來的船舶在接近標志時轉向另一條導線標示的航道;(2)形狀:三座標志中,一座為共用標,與過河標相同,另兩座與導標相同;共用標的兩塊頂標與另兩座標志的頂標分別組成兩條導線,面向上、下方導線所標示的航道方向;道過長,標志不夠明顯時,在標桿前加裝梯形牌,梯形牌面向導線所標示內河航標技術規范(JTS/T181—1—2020)6座標志的顏色與導標相同;(4)燈質:共用標的燈質與過渡導標的前標燈質相同,另兩座標的燈質與過渡導標的后標燈質相同;同一導線的前、后標的光色一致,特殊需要時,各標都用定光2.2.4.6間接導標(圖2.2.4-6)應符合下列規定: 7(1)功能:由前后兩座標志組成,所標示的航線與相鄰標志標示的航線不是相連續的,而是間接連續的,設置在較為復雜的重點淺灘航道;線標示的航道過長,標志不夠明顯時,在標桿前加裝梯形牌,梯形牌面向所標示的航道(3)顏色:按背景的明、暗確定頂標、標桿和梯形牌的顏色,背景明亮處均為紅色或黑色,背景深暗處均為白色,紅色或黑色梯形牌中間一道豎條為白色,白色梯形牌中央一道豎條為黑色或紅色;(4)燈質:前標為紅色或綠色,單面定光;后標為紅色或綠色,單面快閃。2.2.4.7側面標(圖2.2.4-7)應符合下列規定:(1)功能:設在淺灘、礁石、沉船或其他礙航物靠近航道一側,標示航道的側面界限;設在水網地區優良航道兩岸時,標示岸形、突嘴或不通航的漢港,指示船舶在航道內(2)形狀:浮標采用柱形、錐形、罐形、桿形或桅頂裝有球形頂標的燈船等形式,錐形、罐形一般設置在具有浮力的底座上;需要以標志形狀區分左、右兩側航道時,左側浮標為錐形或在柱形體上加裝錐形頂標,右側為罐形或在柱形體上加裝罐形頂標,見圖2.2.4-7(a);或者只在左側浮標加裝球形頂標;固定設置在岸上或水中的側面標采用錐形、罐形、桿形、塔形等形式,見圖2.2.4-7(b);桿形側面標需要增加視距時,加裝頂標,左岸一側加裝錐形頂標,右岸一側加裝罐形頂標;塔形側面標加裝頂標時,左岸一側加裝錐形頂標,右岸一側加裝罐形頂標;(3)顏色:左岸一側為白色或黑色,或岸標、燈樁的標桿、塔身為白、黑色相間橫紋,浮標加裝的錐形或球形頂標為黑色或白色;右岸一側為紅色,或岸標、燈樁的標桿、塔身為紅、白色相間橫紋,浮標加裝的罐形頂標為紅色;燈船的球形頂標均為黑色;(4)燈質:左岸一側為綠色或白色,單閃光、雙閃光或定光;右岸一側為紅色,單閃光、雙閃光或定光左岸一側右岸一側左岸一側右岸一側左岸一側右岸一側(a)浮標左岸一側右岸一側左岸一側右岸一側圖2.2.4-7側面標8 9(1)功能:設在航道中范圍較小的孤立河心礙航物或航道分漢處,標示該標兩側都是通航航道;或者連續布置在相鄰的兩條航道分隔線上,標示標志連線兩側分別為不同航路的航道;(2)形狀:浮標采用柱形、錐形或燈船;岸標、燈樁采用塔形;(3)顏色:標體每面的中線兩側分別為紅色和白色;(4)燈質:白色或綠色,三閃光。(1)功能:設在湖泊、水庫、水網地區或其他寬闊水域,標示島嶼、淺灘、礁石、通航河口以及大型水工構筑物等特定位置,供船舶定位或確定航向;(2)形狀:塔形;(3)顏色:根據背景采用白、黑、紅色,或白色與黑色相間、白色與紅色相間非垂直條紋;設在通航河口處時,符合“左白右紅”原則,同一河流的示位標區別于塔形側面岸標;(4)燈質:白色、綠色或紅色莫爾斯信號閃光,不與其他種類標志的燈質相混淆,標示通航河口的示位標左岸為白色或綠色莫爾斯信號“H”(····)閃光、右岸為紅色莫爾斯信號“H”(····)閃光2.2.4.10橋涵標(圖2.2.4-10)應符合下列規定:(1)功能:由橋涵標牌和通航凈高標牌組成,指引船舶通過橋梁;橋涵標牌設在單向通航橋孔迎船面的橋桁的中央,或設在雙向通航橋孔的上、下行航路迎船面上方橋桁的適當位置,標示橋梁的通航孔位置;通航凈高標牌設在橋梁通航孔迎船面橋桁兩側,標示橋梁通航孔滿足設計通航凈高的范圍;(2)形狀:橋涵標牌分為正方形標牌和圓形標牌,正方形標牌不區分大小輪通航孔時表示橋梁通航孔,區分時表示大輪通航孔;圓形標牌表示小輪通航孔;通航凈高標牌為菱形標牌,以垂直對角線為界分成左右兩個共底等腰直角三角形,垂直對角線與水面垂直設置,并與通航橋孔內滿足設計通航凈高的邊線重合;(3)顏色:正方形標牌為紅色;圓形標牌為白色;菱形標牌左右兩個直角三角形用紅白兩色區分,紅色三角形的直角頂點指向航道一側;橋梁背景顏色與標牌顏色相近時,在標牌四周加裝隔離色帶;(4)燈質:大輪通航孔橋涵標燈為紅色單面定光;小輪通航孔橋涵標燈為綠色單面定光;通航凈高標牌燈為黃色單面定光;(5)不同水位期,水中設有橋墩的橋梁,在通航橋孔迎船面兩側橋柱上,各垂直設置綠色單面定光橋柱燈2~4盞,標示通航孔橋柱位置,具體數量根據橋柱高度確定。2.2.4.11泛濫標(圖2.2.4-11)應符合下列規定:(1)功能:設在被洪水淹沒的河岸或島嶼靠近航道一側,標示岸線或島嶼的輪廓;(2)形狀:標桿上端裝截錐體頂標一個,或者安裝在具有浮力的底座上作為浮標設置;(3)顏色:左岸為白色或黑色或白黑相間橫紋;右岸為紅色或紅白相間橫紋;(4)燈質:左岸為綠色或白色定光;右岸為紅色定光。2.2.5通行信號標、鳴笛標、界限標、水深信號標、橫流標、節制閘標、航道信息標、航道整治建筑物提示標等8種信號標志的功能、形狀、顏色、燈質應符合下列規定2.2.5.1通行信號標志(圖2.2.5-1)應符合下列規定:(1)功能:設在上、下行船舶相互不能通視,同向并駛或對駛有危險的狹窄、急彎航段或單孔通航的橋梁、通航建筑物,以及水上水下施工等需通航控制的河段,利用信號控制上行或下行船舶單向順序通航或禁止通航;(2)形狀:由帶橫桁的標桿和號型組成,橫桁與岸線垂直,號型懸掛于橫桁一端;號型 2航標制式一為箭形,箭頭朝下表示允許下行船通航,箭頭朝上表示允許上行船通航;號型二為兩個錐尖朝上的三角錐體垂直排列,表示禁止通航;(3)顏色:標桿與橫桁為白、黑色相間斜紋,箭頭和三角錐體為紅色,箭桿為黑色或(4)燈質:由垂直懸掛于橫桁一端的紅色、綠色定光燈組成信號,綠燈在上,紅燈在示禁止船舶通航;對控制船舶進、出通航建筑物的通行信號標,根據需要在通航建筑物上示允許船舶通航;白天根據情況用紅、綠旗代替紅、綠燈;在確保信號清晰可辨的前提下,號型也可使用光電設施顯示。(a)允許下行船舶通行(b)允許上行船舶通行2.2.5.2鳴笛標(圖2.2.5-2)應符合下列規定:圖2.2.5-2鳴笛標(1)功能:設在通航控制河段或上、下行船舶不能相互通視的急彎航道的上、下游兩(2)形狀:標桿上端裝圓形標牌一塊,標牌正中寫“鳴”字,標牌面向來船方向;(4)燈質:綠色,快閃光(1)功能:設在通航控制河段、橋區水域或其他需要標示范圍的河段上、下游,標示特定的河段范圍界限;設在船閘閘室有效長度的兩端,標示閘室內允許船舶安全停靠的界限;(2)形狀:標桿上端裝菱形標牌一塊,標牌面向來船方向;安裝在具有浮力的底座上時作為浮標設置;船閘界限標鑲繪在閘墻上;(3)顏色:標桿為白、黑色相間斜紋,標牌為白底、黑邊,中間有黑色橫條一道,或黑色單箭頭,設在下游側時箭頭朝上游,設在上游側時箭頭朝下游;(4)燈質:紅色,快閃光。(1)功能:設在淺灘上、下游靠近航道一側的河岸上,揭示淺灘航道的最小水深;(2)形狀:由帶橫桁的標桿和號型組成,橫桁與岸線平行,基本號型為“■”代表數字“1”,“Z”代表數字“4”,“上”代表數字“6”,其他號型由基本號型組合而成;將上述號型懸掛在橫桁的兩邊,從船上看,左邊所掛號型標示水深的“米”數,右邊所掛號型表示水深的“分米”數;(3)顏色:標桿與橫桁為紅、白色相間斜紋,號型為黑色或白色;(4)燈質:每盞白色定光號燈代表數字“I”;每盞紅色定光號燈代表數字“4”;每盞綠色定光號燈代表數字“6”;或者用水深數字牌、水深數字燈顯示。2.2.5.5橫流標(圖2.2.5-5)應符合下列規定:(1)功能:標示航道內有橫流,警告船舶注意; 649(2)形狀:菱形體安裝在具有浮力的底座上,或者在標桿上端安裝菱形頂標設在岸上;(3)顏色:左岸一側菱形體為白色或黑色,標桿為白、黑色相間斜紋;右岸一側菱形體為紅色,標桿為紅、白色相間斜紋;(4)燈質:左岸一側為綠色,頓光;右岸一側為紅色,頓光。2.2.5.6節制閘標(圖2.2.5-6、圖2.2.5-7)應符合下列規定:(1)功能:設在靠近節制閘上游或上、下游一側的岸上,或者將燈懸掛于節制閘的上游或上、下游水面上空架空線上,標示前方是節制閘,防止船舶誤入發生危險;(2)形狀:標桿上端裝圓形標牌一塊,標牌面向上游或上、下游來船方向,標牌上繪有船型圖案及禁令標志;(3)顏色:標桿為紅、白色相間斜紋,標牌為白底、紅邊、黑色船形圖案加紅色斜杠;(4)燈質:并列紅色定光燈兩盞內河航標技術規范(JTS/T181—1—2020)紐、船閘、航道管轄分界點等的名稱、方向、距離,或標志所在地點的航道里程等信息;(2)形狀:長方形牌,輔之于箭形、文字、圖案、數字、字母;(3)顏色:牌面為綠底或藍底;箭頭、箭桿和文字、圖案、數字、字母均為白色;立柱為黑、白色相間斜紋或者藍、白色相間斜紋;2.2.5.8航道整治建筑物提示標(圖2.2.5-8)應符合下列規定:800米800米 字(單位為米)為側向航道整治建筑物的范圍;正方形標牌上繪有壩頭和水紋圖案,或以文字標明整治建筑物名稱;(3)顏色:標牌為藍底,圖案、文字、數字為白色;立柱為黑、白色相間斜紋或藍、白色相間斜紋;(4)燈質:岸標不設燈光;安裝在具有浮力的底座上時設燈光,燈質為黃色單閃或雙閃;或利用光電設施顯示信息內容。2.2.6管線標、專用標2種專用標志的功能、形狀、顏色、燈質應符合下列規定。(1)功能:設置在需要標示管道、電纜、電線等跨河管線的兩端或一端岸上,或設在跨河管線的上、下游適當距離的兩岸或一岸,禁止船舶在敷設水底管線的水域拋錨、拖錨航行或垂放重物,警告船舶駛至架空管線區域時注意采取必要的措施;(2)形狀:兩根立柱上端裝等邊三角形空心標牌一塊,設在跨河管線兩端岸上的標牌與河岸平行,設在跨河管線上、下游的標牌與河岸垂直;標示水底管線的三角形標牌尖端朝上,標牌下部寫“禁止拋錨”,并根據需要配單箭頭橫條,上游側箭頭朝下游方向,下游側箭頭朝上游方向;標示架空管線的三角形標牌尖端朝下,標牌上部寫“架空管線”;(4)燈質:標牌的三個頂端各設置白色或紅色定光燈一盞(1)功能:標示錨地、漁場、娛樂區、游泳場、水文測量、水上水下施工作業等特定水域,標示取水口、排水口、泵房以及其他航道界限外的水工建筑物;(2)形狀:任選;(3)顏色:黃色;(4)燈質:黃色,單閃光或雙閃光。2.2.7禁止拋錨標、危險水域標2種警示標志的功能、形狀、顏色、燈質應符合下列規定。2.2.7.1禁止拋錨標(圖2.2.7-1)應符合下列規定:(1)功能:設在水下或河岸附近有航道整治建筑物或其他水工設施的河岸上或水上,警示船舶不能拋錨、拖錨航行或垂放重物;(2)形狀:帶立柱長方形牌面上繪鐵錨圖形,上壓斜杠;圖2.2.7-1禁止拋錨標2.2.7.2危險水域標(圖2.2.7-2)應符合下列規定:(1)功能:設在有沉船、水下礙航物、水工建筑物等船舶駛入存在特別危險的水域,警示船舶不能穿越該水域;圖2.2.7-2危險水域標2.2.7.3當警示標志需要標示作用方向或范圍時,可在主標志下部附加帶箭形的輔助游或上、下游的范圍 3.1.1視覺航標按設置方式分為設置在岸上的岸標、設置在水中的浮標和其他形式航標三類。3.1.2航標部件應易于安裝、運輸、拆卸3.1.3航標材料應符合安全、環保要求,金屬結構的航標應進行防腐處理,并滿足有關防腐技術標準要求3.1.4航標結構形式和外形尺寸除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3.2.1岸標基礎、標體、頂標和附屬設施應滿足下列技術要求。3.2.1.1基礎應滿足下列要求:(1)選在岸坡穩定、地質條件相對較好的位置;(2)根據地質條件合理選取基礎結構形式;(3)基礎設計需滿足強度和穩定性要求。3.2.1.2標體應滿足下列要求:(1)結構采用桿形、塔形等形式;(2)材質采用金屬、非金屬或混凝土等;(3)形式滿足抗風、抗凍等安全穩定性要求;(4)結構美觀,方便維護。3.2.1.3頂標應安裝在標體頂端中心位置,并應滿足下列要求:(1)結構滿足抗風等安全穩定性要求;3.2.1.4附屬設施應滿足下列要求:雷設施等;(2)爬梯符合相關標準要求;(3)維護平臺設置維護欄桿,其高度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并設置漏水孔;(4)爬梯和維護平臺采取防滑措施;(5)燈架滿足航標燈器安裝要求,并朝向航道一側,太陽能板支架選擇無遮擋陽光的(7)岸標防雷設施的安裝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3.2.1.5塔形岸標的設計荷載除結構自重外,主要為風荷載,對于高聳結構以及對風荷載比較敏感的其他結構,提高基本風壓的取值,并應符合有關結構設計規范的規定。大型燈塔結構應進行專項設計,燈籠應具備良好的散熱、通風性能,并滿足防塵、防水的要3.2.2浮標結構主要由浮具、標體、頂標和系留設施等組成,并應滿足下列要求3.2.2.1浮具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浮標通用技術條件》(JT/T760)、《鋼質船形浮3.2.2.2浮具材料可采用金屬或非金屬材料,鋼質浮具應采用船用鋼板。3.2.2.3浮具宜設置密封隔倉,并設置檢修口。3.2.2.4浮具吊環設置應考慮平衡和維護方便,滿足承重要求3.2.2.5浮標錨鏈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浮標錨鏈》(JT/T100)的有關規定。考慮冰荷載3.2.3其他形式航標包括橋涵標、標牌、水中燈樁等,應滿足下列要求3.2.3.1橋涵標結構設計應考慮便于安裝和維護,并滿足橋區航道調整的需要;橋涵標安裝不得影響橋梁的通航凈空尺度和橋梁本身結構安全,并應滿足結構抗風要求;橋柱燈安裝高度應設在橋梁最高通航水位以上適當位置,橋柱燈間距應根據橋柱水上高度和燈光視距合理均衡布置;橋涵標及橋柱燈宜設置必要的維護通道和維護平臺。3.2.3.2標牌支撐可采用雙柱式、單柱式、懸臂式、附著式等結構形式;標牌結構應滿足基礎承載力和結構強度要求,并便于運輸和安裝。3.2.3.3水中燈樁結構應便于維護。3.2.3.4設置在懸崖上的航標應設置維護平臺3.3航標外形尺寸3.3.1航標主要外形尺寸應符合附錄A的規定,可根據航道條件和視距要求,按比例放大或縮小。制閘標等具有標桿的內河航標,其標桿頂端應高出標牌100mm~300mm。通行信號標、水深信號標其標桿頂端應高出橫桁300mm~500mm標桿需涂橫紋或斜紋時,其每條紋寬應為300mm~500mm,斜紋角度應為30°~60°。需加裝梯形牌時,梯形牌與標桿間的夾角不得大于30°。塔形標標體紋寬應按上述尺寸成比例放大。3.3.3航標的標體、標牌可采用實心牌或板條結構。采用板條結構時,板條間空隙不得大于板條寬度的三分之一,并不得影響標志圖案和文字。 3.4航標顏色3.4.1航標顏色應滿足第2章的有關規定。3.4.2航標顏色色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視覺信號表面色》(GB/T8416)的有關規定。3.4.3航行標志塔形標體涂橫紋時,其最上端橫紋的顏色應按右岸為紅色、左岸為黑色3.4.4航標名稱標識應顏色鮮明,易于辨識3.5.1視覺航標的視距主要包括晝間顯形視距和夜間燈光視距;顯形視距應不小于白天船舶駕引人員能分辨出航標形狀、顏色時的最大距離,燈光視距應不小于夜間航標燈特征能為觀察者辨別清楚時的最大距離。3.5.2航標的夜間燈光視距還應滿足具體航道條件、航運需求和航標配布的要求3.5.3視覺航標晝間顯形視距和夜間燈光視距可按附錄B計算。4航標燈器與燈質4.1.1航標燈器按照用途及光線的發射方向分為定向航標燈、環照航標燈與發光標志三(1)定向航標燈為燈光向特定方向照射的航標燈,導標燈、橋涵標燈、橋柱燈采用定向航標燈;(2)環照航標燈為燈光沿水平方向360°發光的航標燈,其規格根據航標燈透鏡直徑決定;(3)發光標志為發光器件附著在標志面板上,夜間發光并顯示標志形狀的航標燈,其規格根據標志尺寸確定4.1.2.1環照航標燈透鏡宜采用鼓形菲涅爾透鏡,定向航標燈與發光標志宜采用盤形4.1.2.2底座與標體連接時應滿足強度與剛度要求。4.1.2.3航標燈光源宜采用發光二極管,發光壽命不應小于50000h4.1.2.4航標燈控制電路宜采用單片機控制電路,安裝撥碼開關,實現多種閃光燈質選擇與控制。4.1.2.5航標燈光控閥組件宜采用防紫外線的有機玻璃或聚碳酸酯材料,光敏元件應采用靈敏度高的信號級元件。4.1.3航標燈器光學性能應滿足下列要求4.1.3.2航標燈在公布光強范圍內其水平配光均勻度不應小于85%4.1.3.3各類航標燈50%峰值光強處的發散角應符合表4.1.3的要求。垂直發散角水平發散角圓周連續焦點菲涅爾透鏡航標燈用于環照航標燈時一中心焦點圓周菲涅爾透鏡航標燈用于環照航標燈時一用于定向航標燈時定向航標燈或發光標志燈一定向航標燈或發光標志燈4.1.3.4航標燈器的閃光周期誤差不應超過規定值的±2% 4.1.4.1航標燈的靜態電流不應大于5mA4.1.4.3當采用交流電源(220V,50Hz)供電且電源電壓變化范圍為額定值±15%、頻率變化范圍為額定值±5%時,航標燈應能正常工作,其燈光強度變化范圍不應大于±10%。當采用直流電源供電且電源電壓變化范圍為額定值-20%~+20%時,航標燈應能正常工作,其燈光強度變化范圍不應大于±10%定的測量和試驗用標準大氣條件下,航標燈的絕緣性應符合表4.1.4的電源電壓4.1.5航標燈器應具有良好的抗碰撞機械性能和環境適應性,在-35℃~55℃環境溫度4.2.1航標燈的閃光周期應根據各河區具體情況確定,需要區分同一功能的相鄰航標光周期不宜超過10s4.2.3在確定各種燈質時,其中閃光的持續時間不得小于0.4s。選用莫爾斯信號閃光時,其中長閃光時間應為短閃光時間的三倍,每兩次閃光間的間隔時間與短閃光時間相4.2.6航標燈質應符合附錄C的規定。同一河區不同種類的航標,其燈質應明確區分,5航標遙測遙控5.1.1航標遙測遙控系統應由數據采集終端、通信系統、監控服務系統和客戶端等組成5.1.2數據采集終端應具備采集、發送航標設備的實時運行數據的功能,并執行由監控服務系統和客戶端下達的遙測遙控指令5.1.3通信系統應能夠按照規定的數據傳輸協議,傳輸航標設備運行數據和遙測遙控指令數據查詢、分析航標設備的運行信息,以及控制航標設備運行狀態。5.1.5客戶端類型的選用應考慮用戶的級別、管理的內容與范圍、所處的工作環境,客戶端的功能定位由監控服務系統設定。5.2系統技術要求5.2.1數據采集終端應符合下列規定,5.2.1.1數據采集終端應按規定的通信協議與航標設備、監控服務系統通信。5.2.1.2數據采集終端采集的主要數據信息應包括航標設備的工作狀態信息、位置信(1)航標設備的工作狀態信息包括航標位置、工作電壓、工作電流,蓄電池電壓、充電光閾值等;(2)位置經度、緯度分辨率為0.0001';(3)環境信息包括工作環境溫度、相對濕度。5.2.1.3數據采集終端應按一定周期不間斷地邊采集邊存儲,采集周期與存儲頻率應能遠程設置,最小采集周期應滿足實際應用,存儲頻率不應小于1次/h,存儲數據的天數不應少于10d5.2.1.4數據采集終端應按上報周期向監控服務系統上報采集數據信息,上報周期應能遠程設置,最小上報周期應滿足實際應用需要5.2.1.5數據采集終端在接收到查詢指令后,應能及時向監控服務系統發送數據5.2.1.6數據采集終端應能自動進行設定范圍判斷,當采集到的數據信息超出設定范5.2.1.7數據采集終端應能接收來自客戶端和監控服務系統的遙控指令,根據指令要 求對航標設備進行相應設置與控制。主要設置應包括終端的采集周期、上報周期、工作模式,主要控制包括航標燈燈質、日光閾值的更改或航標燈的強制開5.2.1.8與數據采集終端連接的電源、天線饋線、通信線等引入端應裝有防雷裝置,防雷裝置的接入不應影響接入系統的正常工作。5.2.1.9數據采集終端的平均無故障工作時間(MTBF)不應小于10000h5.2.2通信系統應滿足下列要求。5.2.2.1通信系統數據傳輸鏈路可采用有線、無線或有線與無線混合的通信組網模5.2.2.2通信網絡可在運行中根據需要接入或關閉節點用戶,滿足其可靠性和可擴5.2.2.3每條通信鏈路每年中斷時間應小于50h5.2.3監控服務系統應滿足下列要求5.2.3.1監控服務系統硬件設備應能夠保證在多種通信方式的情況下,監控服務系統應與數據采集終端和客戶端之間進行定時、定序和實時的有效通信5.2.3.2監控服務系統軟件應由航標設備管理、終端通信、數據分析處理和數據存儲等模塊組成,各模塊之間相互聯系并能保證通信控制、信息處理和數據顯示的實現,其軟件系統應具有統一的標準數據格式和標準通信接口,并具有擴展性。5.2.3.3航標設備管理模塊應具有定義與維護航標設備的功能,且能自動生成航標設備的定義與維護日志5.2.3.4終端通信模塊應能同時支持終端的長連接和短連接方式5.2.3.5數據分析處理模塊應支持多類通信終端協議的解析,對上報數據進行分析處5.2.3.6數據存儲模塊應實時存儲原始數據報文、終端狀態數據、終端報警數據,數據實時處理入庫時間不得超過60s,存儲的終端狀態和終端報警歷史數據不少于一年5.2.3.7監控系統平均無故障工作時間(MTBF)不應小于6000h,并具備故障時自動啟動、自我恢復的功能,確保系統在無人管理的情況下能夠持續穩定運行。5.2.4客戶端應滿足下列要求。5.2.4.1客戶端的功能應包括航標基礎數據管理、動態監測與控制、信息服務。5.2.4.2客戶端應能方便地定義、修改、查詢和統計區域中航標基礎數據、航標動態信息和航標工作狀態等數據信息。5.2.4.3客戶端應具有對數據采集終端的報警門限、休眠時間、通信頻次和路由等參數進行遠程設置的功能5.2.4.4客戶端應以表格、圖形、報表等表現形式反映采集終端的數據,并提供報狀態數據的統計信息。對查詢和統計信息應具有導出和打印功能,以便資料存檔5.2.5系統的安全標準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信息安全技術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耗電需求別是導線接線柱上的氧化物質。6.1.7報廢的航標電池必須統一回收6.2.1航標蓄電池的供電電壓和電流應與航標燈器及輔助設備的額定工作電壓與電流常工作的規定天數以及蓄電池自身充電補償和放電深度要求等綜合因素測算,并保留一I——航標燈器額定工作電流(A);h——航標燈日平均發光時間(h); 6航標電源K——蓄電池充電系數。6.2.3航標蓄電池應有優良的電氣性能,小電流連續或間歇放電時,電壓平穩,自放電較小;應有良好的荷電保持和恢復能力6.2.4航標蓄電池應有良好的充放電性能,應能適應長時間小電流充、放電特點,在工作電壓位于額定值-20%~+10%范圍內,應有平穩的充放電曲線6.2.5航標蓄電池應有良好的耐候性,應根據配置地點的自然條件,考慮低、高溫放電特性,采取必要措施滿足在-20℃~60℃時能正常工作的要求。6.2.6航標蓄電池應便于裝卸,單體的外形尺寸和重量應適合單人作業。6.2.7室外電池組應設置在通風、防雨、防盜的電池箱中,電池箱尺寸應與電池組整體尺寸相匹配,6.2.8航標蓄電池應定期進行維護,鉛蓄電池應視情況補充電解液、定期充電并防止過量放電。6.2.9同一組蓄電池不得新舊單體蓄電池混用6.3.1空氣電池組的電壓、電流、放電容量等,應與航標燈器的額定工作電壓、電流及工作時長等需求相匹配。6.3.2空氣電池的極端應始終保持良好的電接觸。6.3.3使用過程中,空氣電池的表面不應出現電解質、密封劑或其他內部組分。6.3.4空氣電池在安裝前,應測量其電壓是否符合額定電壓,并檢查電池極端是否清潔,極性是否正確。更換時,同一組電池應全部更換。6.3.5空氣電池不應直接暴露在陽光直射處和潮濕的環境中。6.4太陽能電池6.4.1太陽能電池板宜選用轉換效率高的單晶硅材料,轉換效率不宜低于15%6.4.2太陽能電池板組件的充電電壓宜高于航標蓄電池的工作電壓30%6.4.3太陽能電池板組件的功率應能滿足航標蓄電池對航標燈器供電后的補充需要。6.4.4太陽能電池板組件宜自帶充放電保護裝置,其與航標蓄電池間的連接應極性準確、安裝牢固、導線可靠。設在岸標及大型浮標上的太陽能電池板組件應按當地最長日照時間的角度安裝,在浮標上可采取平裝等方式,6.4.5太陽能電池板組件的外形尺寸、安裝尺寸及質量應滿足使用需要。組件接線裝置應密封,極性標志應準確和明顯,與引出線連接牢固可靠,6.4.6太陽能電池板組件應定期維護,清理表面灰塵污物,檢查接線柱及導線連接情況,測試充電電壓和電流。岸標上太陽能電池板組件應根據季節變化和氣候條件適時調整安內河航標技術規范(JTS/T181—1—2020)充、放電保護裝置。6.5.2.1交流電源額定值應為220V,50Hz6.5.2.2交流電供電應采用專線引入并配置交直流轉換和穩壓裝置。切換,保證航標燈工作正常。備用蓄電池的容量按6.2.2條計保護。 7.1.1航標配布的主要內容應包括航標配布類別、配布原則、設置技術要求和配布調整7.1.2航標配布應根據各河區航標配布類別,按照配布基本原則,在滿足航標配布技術7.1.3視覺航標系統應完善,無線電航標和虛擬航標應根據航行需要設置,并與視覺航標組成綜合助航服務系統7.2.1航標配布類別應根據航道條件與運輸需要,以河區為單位,通過技術經濟論證確7.2.1.1一類航標配布,航標夜間應全部發光。白天船舶應能從一座標志看到次一座標志,夜間船舶應能從一盞標燈看到次盞標燈;實施雙側連續配布航標的高等級航道,白天船舶應能從一座標志看到同側配布的次一座標志,夜間船舶應能從一盞標燈看到同側配布的次一盞標燈。7.2.1.2二類航標配布,發光航標和不發光航標應分段配布。在晝夜通航的河段上配布發光航標,其標志配布與一類航標相同;在夜間不通航的河段上配布不發光航標,其標志配布與三類航標配布相同7.2.1.3三類航標配布,航標配布的密度可較稀,對優良河段的沿岸航道可沿岸航行不再配布沿岸標,但每一座標志所表示的功能與次一座標的功能應互相連貫,指引船舶在白天安全航行。7.2.1.4重點航標配布,航行困難的河段和重要地點應配布航標,優良河段宜標示出礙航物,根據需要配布發光航標或不發光航標7.3配布基本原則7.3.1航標配布應與航運、港口、船型發展以及內河航道建設相協調,考慮現狀需求,兼顧發展需要。7.3.3航標設置的密度和數量應根據航道自然條件、航路船舶流量及船舶航行風險程度確定,相鄰航標之間應有效銜接。7.3.4在滿足航標工作效能的前提下,浮標宜設置在便于維護船舶日常維護管理作業的水域,岸標宜設置在便于維護船舶靠泊、維護人員登陸的陸域7.3.5航標配布應注意岸標與浮標之間的有效結合,注重發揮岸標的作用7.3.6實施船舶定線制的河段,應根據航路布置和船舶航行特點進行航標配布7.4航標設置技術要求7.4.1航標布設應綜合考慮航道條件、航路設置與航行規則、船舶航行習慣等因素,科學合理設置航標7.4.2除示位標、橋涵標以外的航行標志,應規定每種航標的最小安全航行距離。設置在陸域的岸標的最小安全航行距離應從標位處的水沫線起算,設置在碼頭、躉船等臨河設施上的岸標的最小安全航行距離應從臨河設施的外緣線起算;浮標的最小安全航行距離應從標位處起算。7.4.3各河區應根據河道特點、航道條件和船舶航行需求,規定航道雙側設置航標的寬度,即設標寬度。應根據不同水位期的航道維護水深要求對航標進行統一調整。在水位上升時期,可通過調整側面浮標的設置適當將航道放寬;在水位下降時期,應逐步縮窄航道寬度,保證滿足航道維護水深要求。7.4.4在按一、二類航標配布的山區河流上,當航道寬度小于或等于設標寬度時,航道兩側均應布設航標。當航道寬度大于設標寬度時,可只在一側布設浮標。所設的岸標和浮標宜規定其設置水位或時間:7.4.5平原河流一、二類航標配布應符合下列規定。7.4.5.1航標配布應以標示水深較大的航路作為主航道。對具有適合于航速慢、吃水淺的船舶、船隊航行的緩流水域或漢道,宜辟為緩流航道或捷水道,其所設的航標應與主航道的航標相銜接。7.4.5.2在過河航道上,當與兩岸過河標相連直線平行的兩側航道寬度均大于規定設標寬度的1/2時,兩側均可不設置浮標。當某一側寬度小于或等于設標寬度的1/2時,此側應設置浮標;當另一側航道界限與已設浮標一側航道界線的垂直距離大于規定的設標寬度時,此側可不設置浮標,當其小于或等于規定的設標寬度時,此側也應設置浮標標示航道界限。7.4.5.3在沿岸航道上,當近岸一側的航道界線與另一側航道界線的距離大于規定的設標寬度時,另一側可不設置浮標,當其小于或等于設標寬度時,則應設置浮標標示航道界限。7.4.5.4在河心航道上,當航道寬度小于或等于規定的設標寬度時,航道兩側均應設浮標標示航道界限;當其大于規定的設標寬度時,可只在航道一側設置浮標7.4.5.5配布導標的航道,當航道近旁有礙航物時,應加設浮標。位標;在淺灘區、礁石或其他礙航物處應配布浮標,供船舶定位或確定航向 方向7.4.8洪水期航標配布應標示出淹沒的河岸、江心洲和其他礙航物。枯水期航標配布應標示航道方向,并標示出淺灘航道的輪廓。當水位變幅較大時,應及時調整標位,岸標不得距水沫線過遠、過高或被水淹沒。7.4.9在多孔通航的橋區航道上,可根據航道條件結合船舶航行需要,在通航橋孔上游設置多對浮標,其中,靠近橋梁一對浮標間的寬度應與橋孔內的通航凈寬一致,其余各對可自下而上順序放寬;各對浮標所標示的航道方向應與水流方向基本一致。在通航橋孔下游,應根據水深和流態等實際情況配布必要的浮標。7.4.10在通航橋孔的橋身中央或在橋身兩側引導船舶通過橋孔的重要浮標上可設置雷達應答器,滿足能見度不良情況下的船舶航行安全需要,增強通航橋孔位置及橋孔中央位同步閃光技術。7.4.11航道信息標應設置在船舶駕引人員便于發現和判讀標志的地方,標牌面向航道,顯形視距應滿足船舶航行需要。標牌信息內容應簡潔明了、規范工整,標牌信息中的里程數字應采用整數標注,并標明計量單位。7.4.12航標命名應滿足下列要求7.4.12.1航標命名應以方便船舶駕引、航標管理和維護為原則7.4.12.2航標可采用地名、編號或地名加編號命名。編號命名時,應自下游至上游順序連續編號。7.4.12.3連續設置的過河標、沿岸標和各種導標,可按河區或轄區為單位,從下游向上游順序編號,也可自起點港埠開始編號。特殊區段可根據具體情況自行編號,同一河流的航標編號應連貫,同一組導標編號相同游順序編號。當航道兩側成對設置側面浮標時,左右兩側浮標可分別自下而上順序編號。7.4.12.5編號應采用阿拉伯數字,涂在頂標正中或標身明顯部位。編號的顏色與頂標或標身底色應有明顯反差。7.4.12.6標志編號確定后,增設標志時,其編號應采用前一座標志的號碼,并在其右時應重新編號。7.4.12.7小河流航標編號可將岸、浮標統一順序編號7.5航標配布調整7.5.1航標配布調整應根據確定的配布類別,按航標配布的基本原則和技術要求進行。7.5.2航標配布調整應在實地考察、現場調研的基礎上進行,考察和調研應包括地形地7.5.3航標配布調整應包括航標配布圖、航標制式、航標配布類別、航標配布的技術參7.5.4航標配布宜以岸標為主,轉向點、危險礙航物、淺灘以及實施船舶定線制水域宜設置浮標,岸標應設置在通視條件良好的位置。7.5.5航標配布調整應從淺灘、危險障礙物、重要轉向點等關鍵河段和位置處的航標開始,逐步全面、系統地配布全河段的航標,編制航標配布圖。初步確定航標標位后應進行實地勘察核對,征求船舶單位和駕引人員的意見,進行修正。典型航道航標配布設計見附錄D。7.5.6編制航標配布圖應采用最新長河段航道圖,并應滿足下列要求7.5.6.1編制航標配布圖應進行現場調研,征求駕引人員和有關單位的意見,圖示符號應符合附錄E的規定7.5.6.2航標配布圖應主要包括下列內容:(1)航道概況及維護尺度;(2)航標配布類別;(3)航標的位置或數量,標志的名稱或編號,航標設置、撤銷和調整位置的水位或時間;(4)信號臺設立、撤銷的水位或時間,控制河段的起訖點;(5)經濟航道的起訖點、維護里程及其開放與封閉時間或水位;(6)航標燈質;(8)航行水尺的位置;(9)航標結構、類型和規格;(10)維護管理機構所在地及管轄范圍7.5.6.3航標配布圖應根據航道及航標配布的變化情況,及時修訂附錄A視覺航標主要外形尺寸A.0.1過河標、導標、間接導標的外形尺寸應符合圖A.0.1及表A.0.1表A.0.1過河標、導標、間接導標外形尺寸過河標、導標外形尺寸(m)間接導標外形尺寸(m)視距(km)Hh6Hh6123表A.0.2過河標、導標、間接導標加裝梯形牌的外形尺寸外形尺寸(m)視距(kim)Hbh間接導標123內河航標技術規范(JTS/T181—1—2020)A.0.3沿岸標的外形尺寸應符合圖A.0.3及表A.0.3的規定。表A.0.3沿岸標的外形尺寸外形尺寸(m)視距(km)HD123附錄A視覺航標主要外形尺寸A.0.4錐形浮標的外形尺寸應符合圖表A.0.4錐形浮標的外形尺寸外形尺寸(m)視距(km)HD1234A.0.5罐形浮標的外形尺寸應符合圖A.0.5及表A.0.5的規定圖A.0.5罐形浮標外形示意圖表A.0.5罐形浮標的外形尺寸外形尺寸(m)視距(km)HD1234內河航標技術規范(JTS/T181—1—2020)表A.0.6裝在側面浮標的球形、錐形、罐形頂標的外形尺寸DDHhDHh12345A.0.7柱形燈樁的外形尺寸應符合圖A.0.7及表A.0.7的規定附錄A視覺航標主要外形尺寸表A.0.7柱形燈樁的外形尺寸外形尺寸(m)視距(km)Hb123表A.0.8具有錐形、罐形頂標的桿形側面岸標的外形尺寸外形尺寸(m)視距(km)Hh6Hh123A.0.9泛濫標的外形尺寸應符合圖A.0.9及表A.0.9的規定表A.0.9泛濫標的外形尺寸外形尺寸(m)視距(kim)Hh12內河航標技術規范(JTS/T181—1—2020)A.0.10橋涵標的外形尺寸應符合圖A.0.10及表A.0.10的規定。表A.0.10橋涵標的外形尺寸外形尺寸(m)視距(km)外形尺寸(m)視距(kim)DBa123表A.0.11鳴笛標、節制閘標的外形尺寸外形尺寸(m)視距(km)HDb12注:本表中所列航標的視距系指大氣透明系數約為0.74條件下的參考視距.附錄A視覺航標主要外形尺寸A.0.12界限標的外形尺寸應符合圖A.0.12及表A.0.12的規定。表A.0.12界限標的外形尺寸外形尺寸(m)視距(km)HBb12內河航標技術規范(JTS/T181—1—2020)表A.0.13水深信號標的外形尺寸外形尺寸(m)視距(km)HLa123表A.0.14通行信號標的外形尺寸外形尺寸(m)視距(km)HLa123附錄A視覺航標主要外形尺寸表A.0.15橫流標的外形尺寸外形尺寸(m)視距(kim)HB123內河航標技術規范(JTS/T181—1—2020)A.0.16管線標的外形尺寸應符合圖A.0.16及表A.0.16的規定表A.0.16管線標的外形尺寸外形尺寸(m)視距(km)HB612附錄A視覺航標主要外形尺寸表A.0.17航道信息標的外形尺寸外形尺寸(m)字體尺寸(m)HBL6字寬123②本表中所列航標的視距系指大氣透明系數約為0.74條件下的參考視距..A.0.18危險水域標頂標外形尺寸應符合圖A.0.18及表A.0.18的規定。表A.0.18危險水域標頂標的外形尺寸外形尺寸(m)G61A.0.19禁止拋錨標外形尺寸應符合圖A.0.19及表A.0.19的規定。圖A.0.19禁止拋錨標的外形示意圖內河航標技術規范(JTS/T181—1—2020)表A.0.19禁止拋錨標的外形尺寸外形尺寸(m)HLab1(In)應成反比D?=1.15BB——標志顯形寬度(m),取標體(標牌)寬度和高度尺寸中的較小值B.0.4航標燈光視距應小于查表B.0.4換算:I=0.686D2/0.74°D——燈光射程(nmilc)內河航標技術規范(JTS/T181—1—2020)表B.0.4航標燈夜間光強與射程換算表(T=0.74)123456789一一一一一一B.0.5實際應用中,可在B.0.4條計算的基礎上,按紅光40%、綠光30%進行相應類別岸(類)別1左岸白色或綠色,莫爾斯信號“A”閃光白色或綠色,莫爾斯信號“M”閃光右岸白色或紅色,莫爾斯信號“N”閃光白色或紅色,莫爾斯信號“D”閃光2左岸右岸3一白色或紅色,單面定光白色,快閃光4左岸一右岸一5一白色或綠色,三閃光一6間接導標一紅色或綠色,單面定光、快閃一7左岸一側右岸一側8一白色或綠色,三閃光紅色和綠色(紅色和白色),定光并列各一盞..面右側為綠色(白色)9一一一圓形標牌一一一左岸右岸續表C.0.1類別岸(類)別一定光各一盞;定光各一盞;一鳴笛標左岸右岸左岸右岸一每盞白色定光號燈代表數字“1”;以用水深數字牌和水深數字燈顯示一左岸一側右岸一側一一一一航道整治一(雙)閃一專用一白色或紅色,定光三盞成三角形一一一注:除采用規定的燈質外,可根據具體條件選用代用燈質..D.0.1淺灘航道航標配布(圖D.0.1-1、圖D.0.1-2、圖D.0.1-3)淺灘過河航道的兩端河岸上設置過河標或過渡導標,過河處的岸邊灘較大或在岸上一時無法設標時,在不影響視距條件下,過河標可改用浮標形式設置。淺灘航道設置側面浮標時,設在淺灘、礁石伸向航道的一側每對側面浮標的設置,盡量互相錯開。根據礙航物的形狀、大小和礙航程度,用一座或幾座側面浮標揭示出礙航物D.0.2深槽航道航標配布(圖D.0.2-1、圖D.0.2-2、圖D.0.2-3、圖D.0.2-4、深槽過河航道的兩端河岸上設置過河標。如過河航道為礙航物所束窄,可設過渡導標,必要時在礙航物靠近航道一側設置側面浮標,標示船舶偏離導線的允許范圍。如果同岸相鄰兩座過河標之間的沿岸航道距離過遠或者被突出部分所遮擋,不能從一座標志看到同岸的另一座標志,則在兩標中間或岸邊突出處設置沿岸標。如果航道彎曲,同岸相鄰兩標間連線超出航道界限,則在河岸凹入處設置沿岸標。圖D.0.2-1窄深槽過河航道航標配布圖D.0.2-2凸岸深槽沿岸航道航標配布圖D.0.2-3凹岸深槽沿岸航道航標配布狹窄沿岸航道的陡岸河段,設置沿岸標有困難時,可以將錐(罐)浮標改設在岸上,作為岸標形式設置。也可以設在露出水面的孤立礙航物上(礙航物附近必須有足夠河心航道,主要用側面浮標標示,如果航道狹窄,也可以用一系列的導標標示航道方向D.0.3湖泊、水庫航標配布(圖D.0.3-1、圖D.0.湖泊、水庫水面比較寬闊,一般用側面標標示捷徑航道的界限和礙航物,用示位標標從湖泊、水庫或寬闊水域進入河口的航道,如較為寬闊和順直,可在河口的一岸設置示位標,標示河口的位置。如果進口航道比較狹窄,還可設置導標標示航道方向風浪較大的湖泊、水庫,根據需要或可能在有足夠水深的上風岸設置沿岸標,開辟沿岸副航道。圖D.0.3-2湖泊航標配布D.0.4水網地區航標配布(圖D.0.4-1、圖D.0.4-2)水網地區船舶基本上沿河心航行。航標配布重點標示通航河口、岸灘、突出水網岸嘴和特別彎曲的岸形,以及防止船舶誤入支河汊港。比較順直的優良航道,可不配布航標在有橫流的節制閘附近,必要時設置橫流標。圖D.0.4-1水網地區航標配布水網地區的沙洲,視具體情況在其上、下兩端設置側面浮標或左右通航標,用以指出單側航道或兩側都能通行的航道。兩條航道分漢處,可加設指路牌,指出通往的地名與里程蘇州平湖蘇州圖D.0.4-2航道信息標D.0.5小河流簡易航標配布(圖D.0.5)航運不甚發達的小河流,可只在航行困難的河段重點配布航標。白天通航的河段,主要配布一些指示狹窄航道邊緣礙航物的側面標。一般情況下,側面浮標可以不遵循同側浮標之間連線不得有小于維護水深礙航物存在的要求,只要求在相鄰兩標連線上有足夠水深,指示船舶遵循標志順序航行。夜航河段,除上述標志發光外,在彎曲河段、河岸突嘴處還適當配布發光的側面標標示航線,使船舶能按照燈標所標示的岸形駛過彎曲河段,避免發生觸岸的危險。D.0.6通航控制河段航標配布通行信號標設置在通航控制河段的上、下游兩端,利用信號控制船舶單向順序通航通航控制河段的上、下界限,分別設置界限標標示。如果上、下兩座通行信號標分別設在通航控制河段的上、下游界限處時,可以不再設界限標在上界限標的上游和下界限標的下游各設鳴笛標一座。鳴笛標與界限標之間應有適當距離,使被禁航的船舶在界限標前能根據信號的指示及時采取穩船、停泊或掉頭等等候措施。在未設置通行信號標的河段上因故需要臨時封航時,可在該河段上、下游兩端設置臨時信號標或利用岸標懸掛禁止通航信號,為避免夜間燈光混淆,原岸標燈光應熄滅D.0.7橋區航道航標配布(圖D.0.7)雙孔或多孔通航的橋梁,一般選擇主流通過的橋孔,供下行船舶通航,并在該橋孔面向上游一側設置橋涵標;選擇流速較小的橋孔供上行船舶通航,并在該橋孔面向下游一側設置橋涵標。單孔通航的橋梁,在橋孔上、下游兩側適當位置均設置橋涵標。必要時,可設置通行信號標控制船舶單向順序通航,航行條件復雜的橋區航道,在通航橋孔迎船一側橋柱上加設橋柱燈。根據航行需要,橋區航道可在進入通航橋孔前的航道上配布側面標(航行條件優良或小河流的橋區航道可不配布側面浮標)。當橋梁位于順直河段,水流流向與橋梁軸線連線與橋梁平行。當橋梁位于彎曲河段上或水流流向與橋梁軸線的垂線之間的角度超過10°時,在由上游駛向橋孔的航道上,設置兩對側面標;第一對側面標距離橋梁100m~300m;第二對側面標距離橋梁400m~800m,每對標的連線應與橋梁平行。必要時還可再增設側面標,與其橋梁的距離可以根據具體條件適當增大,幾對側面標的中心線應與水流流向平行。前述第一對側面標之間的距離一般與橋孔的航道寬度相等,后續各對側面標的距離根據具體情況可稍大于前一對側面標的距離。在下游駛向橋孔的航道上,可根據需要配布側面標。D.0.8船閘航道航標配布(圖D.0.8)在船閘引航道上、下導堤首段各設置側面標一座,標示引航道的進、出口。引航道較長的,可根據航道條件與航行需要,在引航道兩岸適當配布側面標標示岸形。如果引航道閘門附近或引航道進、出口設置通行信號標。大型船閘需要進行遠程控制的,可在船閘上引航道的上游和下引航道的下游,根據通航控制河段的航標配布原則,配布通行信號標與鳴笛標,控制船舶進出引航道船閘閘室有效長度兩端界限處,設置或在閘室墻上鑲繪界限標。在上、下引航道供船舶等候進閘的停靠界限處,也可設置界限標或用標牌標示船舶停靠的界限附錄E內河航標圖例附錄E內河航標圖例左岸右岸左岸右岸1(設于岸上)里里側面標及及2(設于水上)合合3(裝梯形牌)時時合合4空空點點5導標中空中空具6導標(裝梯形牌)只只7左右通航標女女8(裝梯形牌)蟲蟲AA9我我(裝梯形牌)跳定跳定間接導標只只家家且且續表E.0.1航道整治左岸右岸(設于岸上)管線標水底管線(設于水上)架空管線(設于岸上)(設于水上)鳴笛標注:凡需區分左、右岸的圖例如套色印刷時,右岸(或背景明亮的導標)的圖例均為紅色,發光標記為紫色;以上圖例加虛線圓圈時,表示虛擬航標圖例,如左岸虛擬沿岸標圖例為-附錄F本規范用詞說明附錄F本規范用詞說明為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的用詞說明如下:(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4)表示允許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引用標準名錄2.《內河助航標志的主要外形尺寸》(GB5864)9.《信息安全技術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基本要求》(GB/T本規范主編單位、參編單位、主要起草人、主要審查人、總校人員和管理組人員名單江蘇省交通運輸廳港航事業發展中心黑龍江省航道局長江航道規劃設計研究院湖北藍宇航標股份有限公司長江重慶航運工程勘察設計院主要起草人:李國祥(長江航道局)鄧乾煥(長江武漢航道局)王勇(長江航道局)(以下按姓氏筆畫為序)馬憲浩(長江重慶航運工程勘察設計院)毛紅華(江蘇省交通運輸廳港航事業發展中心)呂永祥(長江航道局)畢方全(長江重慶航道局)李昕(長江航道規劃設計研究院)陳先國(湖北藍宇航標股份有限公司)張欽松(廣東省航道事務中心)周俊安(長江武漢航道局)胡才春(長江航道局)徐秀梅(長江航道局)曹德良(黑龍江省航道局)傅鋼(長江航道局)(以下按姓氏筆畫為序)管理組人員:劉懷漢(長江航道局)鄧乾煥(長江武漢航道局)王勇(長江航道局)胡才春(長江航道局)李昕(長江航道規劃設計研究院)條文說明2航標制式 2.1一般規定 2.2視覺航標 3視覺航標結構與外形尺寸 3.1一般規定 3.3航標外形尺寸 3.4航標顏色 3.5航標視距 4航標燈器與燈質 4.1航標燈器 4.2航標燈質 5航標遙測遙控 6航標電源 6.1一般規定 6.2蓄電池 6.3空氣電池 6.4太陽能電池 6.5其他電源 7航標配布 7.2配布類別 7.3配布基本原則 7.4航標設置技術要求 7.5航標配布調整 附錄A視覺航標主要外形尺寸 附錄C航標燈質表 條文說明2.1.1內河航標是船舶在內河安全航行的重要助航設施,隨著內河航標的發展,音響航標在各內河已不再使用,故未將其列為內河航標的組成部分。近年來,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和在內河航標中的應用,特別是電子航道圖技術的發展,虛擬航標在內河航標中逐漸被應用,為體現內河航標的技術水平和發展狀況,將虛擬航標作為助航設施列為內河航標的組成部分。2.1.2~2.1.4這三條是對視覺航標、無線電航標、虛擬航標三類助航設施的信息表達、使用要求所做的原則性規定2.1.6本條規定了河流左右岸的原則,先按水流流向確定河流的上、下游,再按照面向下2.2.1視覺航標按不同的屬性可做不同的分類,本規范從功能上將其分為航行標志、信號標志、專用標志、警示標志四類共23種,既遵循和銜接現行國家標準《內河助航標志》《內河助航標志的主要外形尺寸》,又對現行國家標準作了補充和完善。2.2.2、2.2.3顏色是船舶區分航標種類、功能的主要依據之一,為了更好地表達助航信息,不同種類的航標需在顏色上有所區分。這兩條主要對航標顏色及燈質中的光色作出規定,較之于現行國家標準《內河助航標志》,本規范在燈光光色上保持了一致,在航標表面顏色上增加了藍、綠兩種顏色,主要是用在航道信息標、航道整治建筑物提示標兩種信號標志的標牌底色上。2.2.4航行標志共分為11種,與現行國家標準《內河助航標志》相比,主要有以下幾方面調整:(1)將航行標志分為11種,新增了間接導標,比現行國標多了一種。(2)過河標、沿岸標在頂標設置方式上作了拓展,增加了頂標安裝在塔形體上的設置方式,以增加航標視距。(3)專用浮標增加了作為浮標設置時,在標體頂部加裝“×”體,用于標示危險水側面標加裝頂標的規定,主要是為了區別于示位標。(4)左右通航標的功能、形狀作了拓展,新增規定也可以連續布置在相鄰的兩條航道分隔線上,標示標志連線兩側分別為不同航路的航道;在形狀上增加了燈樁也可以采用塔型。(5)橋涵標的功能、形狀、顏色、燈質,以及橋柱燈的設置均作了如下拓展:除了橋涵標牌外,新增了通航凈高標牌作為橋涵標的組成部分,標示橋梁通航孔滿足設計通航凈高的范圍,這也是隨著經濟發展,跨江橋梁建設增多所帶來的航標需求,是對現行國家標準《內河助航標志》的合理補充,同時對是單孔雙向通航橋梁出現后所帶來的新情況,有必要在橋涵標牌上做細化規定。信息標、航道整治建筑物提示標等8種,較之于《內河助航標志》主要對以下內容作了補充和拓展:(1)增加了航道信息標、航道整治建筑物提示標兩種標志。目前,在內河航道,特別是京杭運河和長江干線,各類航道標牌較多,但《內河助航標志》未將其列入航標制式,導致航道標牌的設置和維護缺乏規范依據,這是本規范新增航道信息標的目的。在《長江干線橋區和航道整治建筑物助航標志》中列有航道整治建筑物提示標志,提示該水域為整治建筑物保護水域,提醒船舶遠離航行。其他內河隨著航道整治建設力度加大,航道整治建筑物也越來越多,為保護船舶航行安全和整治建筑物安全,本規范新增航道整治建筑物提示標這一種類也是必要的。(2)對界限標的功能范圍作了拓展,除了標示通航控制河段范圍界限,還用于標示橋區河段或其他需要標示范圍的河段,在實際工作中用于標示橋區河段已有廣泛應用。2.2.7船舶應該在航標標示的航道范圍內航行,但部分船舶由于片面追求經濟效益或其舶安全航行需求,新增了警示標志這一類型,包含禁止拋錨標、危險水域標兩種標志。禁止拋錨標主要是用于航道整治建筑物水域,警示船舶在航道整治建筑物保護水域范圍內不能有拋錨、拖錨航行或垂放重物等可能危害整治建筑物安全的行為。危險水域標用于揭示沉船、水工構筑物等船舶駛入存在特別危險的水域,警示船舶在航行至危險水域時提前采取避讓措施,防止誤人造成危險。這種標志為專用標標體頂部加裝“×”形體頂標,標示危險通航水域,警示船舶臨近危險水域時提前采取相應的避讓措施,不可駛入,以策安全。條文說明3視覺航標結構與外形尺寸3.1.4本條規定的航標結構形式形式和外形尺寸需要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定主要3.3.1內河航標外形尺寸在本規范附錄A中作了原則性統一規定,但全國內河航道條實際需要同比例放大或縮小的靈活性規定用了這幾種形狀對航行船舶導航或避離危險區都有利4航標燈器與燈質4.1航標燈器《內河助航標志》(GB5863—93)實施以來,航標燈器和光源發生了較大變化,為此,本規范從光學性能、電器性能、機械性能等方面對航標燈器作出了一般性的規定,作為對現行國家標準的合理補充4.2.1航標燈燈質包括所顯示的燈光顏色、燈光節奏、燈光周期和燈光在空間的分布,作為具體航標的識別特征,是目視航標極為重要的一個方面。本規范視覺航標共有四類23完全一致,因此對燈質的燈光周期不做統一規定,在總體要求下各河區根據具體情況確定。4.2.2~4.2.7《內河助航標志》(GB5863—93)實施以來的實踐表明,目前的航標燈質是滿足船舶航行需要的,故本規范對航標燈質的規定與現行國家標準保持一致。本規范4.2.6條對于航標燈質的選用作了原則性規定。同一河區或同一地區的不同種類標志,其燈質是有明顯區分的,同種類標志一般采用相同的燈質;相鄰河區或跨地區河流,同種類標志的燈質需協調一致,避免相互混淆而造成誤會;在航道比較順直、水流條件較緩慢的優良航道,船舶駕駛員觀察和辨認助航標志的時間比較寬裕,閃光周期定得要長一些;一般采用定光,過河標一般采用頓光或莫爾斯燈光;在布設一系列側面浮標或側面水中燈有助于船員記憶、辨認和判斷。條文說明5航標遙測遙控航標遙測遙控技術是將航標設備的狀態信息通過現代自動控制、計算機、通信技術,實時反映到控制中心,達到對航標設備遠程監控的目的,是航標技術進步的體現,在全國內河已有大量的應用。航標遙測遙控系統不僅要考慮航標技術,更多地還要考慮自動控制、計算機、通信等現代技術,其相關的技術標準規范需要獨立制定。本規范結合內河的特點和實際情況,對遙測遙控系統的組成、一般功能要求、技術要求進行了規定。6.1.4航標遙測遙控的模塊終端,由于技術進步,其耗電量已下降到可以集成到燈器內,共用航標燈電源。但航標的基本功能是助航,航標燈是船舶夜間航行的主要助航設施,航標電源的配置需要考慮到其他設備的用電。6.1.6從實踐來看,由于處于高濕、溫差大的嚴峻環境,航標燈器故障多是由于電源與燈6.2.2本條文提出供參考的蓄電池容量計算公式,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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