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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ADDINCNKISM.UserStyle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辦法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規范本市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以下簡稱監督抽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產品質量條例》、《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的產品(含本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的產品以及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產者在電子商務平臺銷售的產品)實施監督抽查,適用本辦法。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地方性法規對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三條本市監督抽查分為由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為市局)組織的市級監督抽查和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為區局)組織的區級監督抽查。第四條市局負責統籌管理、指導協調全市監督抽查工作,組織開展市級監督抽查,匯總、分析全市監督抽查信息。市局執法總隊(以下簡稱執法總隊)受市局委托可以協助實施市級監督抽查相關工作。各區局、機場分局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區級監督抽查工作,匯總、分析本行政區域監督抽查信息,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不合格產品及其生產者、銷售者的處理和其他相關工作。第五條監督抽查應當遵循科學、公正原則,突出質量問題導向。第六條同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得在六個月內對同一生產者按照同一標準生產的同一商標、同一規格型號的產品(以下簡稱同一產品)進行兩次以上監督抽查。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在抽樣時能夠證明同一產品在六個月內經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抽查的,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得重復抽查。對監督抽查發現的不合格產品的跟蹤抽查、按照上級部門指示或為應對突發事件開展的監督抽查,不適用前兩款規定。第七條監督抽查所需樣品的抽取、購買、運輸、檢驗、處置以及復查等工作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第二章監督抽查的組織第八條市局統一管理本市監督抽查計劃,每年一季度組織制定年度全市監督抽查計劃,并通報各區局和執法總隊。各區局應根據全市監督抽查計劃安排,結合工作實際,組織實施區級監督抽查。第九條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應當按照政府購買服務有關要求,選擇承擔監督抽查工作的檢驗機構。按照上級部門指示或應急監管需要,組織開展專項監督抽查的除外。第十條市局統一組織制定本市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并向社會公開。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應當根據監督抽查計劃,制定監督抽查方案。監督抽查方案應當包括抽查產品范圍及適用的實施細則、工作分工、進度要求等內容。第十一條市局統一建立本市監督抽查信息系統,通過信息系統強化監督抽查數據歸集,實現監督抽查全流程管理。第三章抽樣第十二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行抽樣或者委托抽樣機構抽樣。對通過電子商務方式銷售的產品抽樣時,可以以消費者的名義進行買樣。第十三條抽樣人員不得少于兩人。抽樣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標準等規定。第十四條樣品分為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除不以破壞性試驗方式進行檢驗,并且對樣品質量不會造成實質性影響的外,抽樣人員應當購買檢驗樣品。備用樣品由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先行無償提供。需啟用備用樣品進行復檢的,按前款規定另行付費購買。通過網絡交易方式獲取樣品的,備用樣品一并付費。第十五條在生產者處抽樣時,抽取樣品付費按照該產品的出廠價核算;在銷售者處抽樣時,抽取樣品付費按照該產品的市場價核算。第十六條抽樣過程中發現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涉嫌存在無證無照等無需檢驗即可判定違法的情形的,應當終止抽樣,立即報告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并同時報由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處理。第四章檢驗第十七條檢驗人員收到樣品后,應當通過拍照或者錄像的方式檢查記錄樣品的外觀、狀態、封條有無破損以及其他可能對檢驗結論產生影響的情形,并核對樣品與抽樣文書的記錄是否相符。對于抽樣不規范的樣品,檢驗人員應當拒絕接收并書面說明理由,同時向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報告。對于網絡抽樣的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應當分別加貼相應標識后,按照有關要求予以存放。第十八條被抽樣產品實行生產許可、強制性認證等管理的,檢驗人員應當在檢驗前核實樣品的生產者是否符合相應要求。檢驗人員發現樣品的生產者涉嫌存在無證無照等無需檢驗即可判定違法的情形的,應當終止檢驗,立即報告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并同時報告涉嫌違法的樣品的生產者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第十九條對需要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配合安裝、調試的樣品,經完成樣品確認后,由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負責安裝、調試,檢驗機構應對安裝、調試過程全程視頻記錄。安裝、調試完畢后,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和檢驗機構共同在《檢驗樣品安裝確認書》上簽字確認。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拒絕安裝、調試的,視作同意由檢驗機構代為安裝、調試。抽查結論告知后,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因安裝、調試原因提出異議的,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不予受理。第二十條檢驗人員應當按照監督抽查實施細則所規定的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判定規則等進行檢驗。檢驗中發現因樣品失效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檢驗無法進行的,檢驗人員應當如實記錄,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報送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第二十一條檢驗機構出具檢驗報告,應當內容真實齊全、數據準確、結論明確,并按照有關規定簽字、蓋章。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應當對其出具的檢驗報告負責。第二十二條檢驗機構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將檢驗報告及有關材料報送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第五章異議處理第二十三條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應當及時將抽查結論書面告知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并同時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在銷售者處抽樣的,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還應當同時書面告知樣品標稱的生產者或進口商。第二十四條被抽查生產者、銷售者以及樣品的標稱生產者或者進口商(以下簡稱異議申請人)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抽查結果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提出書面異議處理申請,并說明理由,提交證明材料。樣品的標稱生產者或者進口商對監督抽查樣品信息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抽查結果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提出書面異議材料。逾期未提出書面異議的,視為認可抽查結果。第二十五條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應當及時審查異議材料,包括異議申請人提交異議的書面材料和相關證明材料,并做好異議登記。第二十六條對下列情形,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應當要求異議申請人在三日內補充提供書面異議材料:(一)異議申請人僅在“抽查結果確認回執”中表示異議而未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二)異議申請人在規定時間內以其他形式提出的異議。逾期未補充的,視為未提出異議。第二十七條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負責組織異議材料的調查,抽樣單位、承檢機構應配合對異議內容進行核查,并將核查結論書面答復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核查結論應當給出準確的理由和依據。第二十八條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可以組織第三方專家就異議內容進行分析研判,并形成專家評估意見。第二十九條異議申請人僅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并申請復檢的,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應當組織研究,對需要復檢并具備檢驗條件的,應當組織復檢。復檢機構與初檢機構不得為同一機構,但本市行政區域內僅有一個技術機構具備相應資質的除外。第三十條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應當明確復檢的時間、地點、項目、要求等內容,制作復檢申請受理通知書并書面通知異議復檢的承檢機構和異議申請人。復檢申請人應收到復檢申請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日內書面確認復檢內容,逾期未確認的,視為放棄復檢申請。第三十一條異議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復檢申請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日內辦理復檢手續和向復檢機構送達復檢樣品,并辦理樣品確認和交接手續。異議申請人可以書面委托復檢機構辦理樣品的確認和交接手續。異議申請人逾期未辦理復檢手續,未確認和交接樣品的,視為放棄復檢申請。異議復檢可以采用檢驗樣品或備用樣品。第三十二條對需要異議申請人配合安裝、調試的復檢樣品,經完成復檢樣品確認和交接后,由異議申請人負責安裝、調試,復檢機構應對安裝、調試過程全程視頻記錄。安裝、調試完畢后,異議申請人和復檢機構共同在《檢驗樣品安裝確認書》上簽字確認。異議申請人放棄安裝、調試的,視為放棄復檢申請。第三十三條對需要復檢并具備檢驗條件的,由受理復檢的監督抽查組織部門按監督抽查實施細則組織復檢。一般僅對申請復檢的項目進行復檢;必要時,應當對與其關聯的項目一并進行復檢。復檢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復檢工作,并將檢驗結果及時報送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由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將復檢結論書面告知復檢申請人。復檢結論為最終結論。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檢程序終止,維持原結論:(一)因異議申請人原因,導致復檢樣品運輸、安裝、調試過程中受損且無法進行復檢的;(二)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擅自拆封、替換、隱匿、轉移、變賣、損毀復檢所需樣品的;第三十五條異議申請人應當向復檢機構先行支付復檢費用。復檢結論與初檢結論一致的,復檢費用由異議申請人承擔;與初檢結論不一致的,復檢費用由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承擔。第六章結果處理第三十六條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公布監督抽查結果。未經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公布、使用監督抽查結果。鼓勵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對監督抽查結果進行科學客觀的解讀、分析、科普、宣傳。第三十七條監督抽查結果處理(以下簡稱后處理)工作由生產者、銷售者注冊地的區局負責管轄。監督抽查發現不合格產品生產者在外省市的,由市局將相關信息通報生產者所在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處理。外省市移送本市的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信息,統一由市局轉交生產者所在地區局處理。監督抽查發現進口產品不合格的,由市局將相關信息通報對進口商有管轄權的海關部門處理。第三十八條市局在接到國家、本市、外省市監督抽查不合格檢驗報告及相關文書材料后,按照第三十一條的管轄原則,向區局發出《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移送處理單》(以下簡稱《后處理移送單》),將不合格產品生產者、銷售者情況移送區局進行后處理。第三十九條區局自接到《后處理移送單》或在完成區級監督抽查不合格檢驗報告異議處理之日起五日內向不合格產品生產者、銷售者發出《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責令整改通知書》,明確整改要求。對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的產品,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同一產品。不合格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自責令之日起六十日內予以改正。第四十條不合格產品的銷售者應當在整改期限屆滿之日前向區局提交整改報告,報告不合格產品停止銷售和后續處理情況。不合格產品生產者應當在整改期限屆滿之日前向區局提交整改報告,并提出復查申請。因停產、轉產、以銷定產等原因不再繼續生產的,或者因遷址、自然災害等情況不能正常辦公的,導致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的生產者,可以在改正期限屆滿之日前向區局提出暫停整改申請,并提交書面停產證明及其它相關證明材料。生產者需要恢復生產的,應及時整改,并向所在地區局提交整改報告,提出復查申請。復查所需樣品由生產者無償提供。除為提供復查所需樣品外,生產者在復查合格前,不得生產、銷售同一產品。第四十一條負責后處理的區局應當在整改期限屆滿之日或生產者提出復查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監督抽查實施細則組織復查。生產者整改到期無正當理由不申請復查的,視為逾期不改正,負責后處理的區局應當組織強制復查。第四十二條生產者經復查不合格的,負責后處理的區局應當上報市局,由其向社會公告。第四十三條負責后處理的區局應當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后九十日前對生產者組織復查,經復查仍不合格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七條規定,責令停業,限期整頓;整頓期滿后經復查仍不合格的,吊銷營業執照。第四十四條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生產者、銷售者有下列逾期未改正的情形的,由市局向社會公告,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七條處理:(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整改的;(二)整改期滿后,未提交整改完成情況報告;(三)在規定期限內提交了整改報告和復查申請,但產品經復查仍不合格的。因未能取得聯系而未開展整改的生產者,由負責后處理的區局按相關規定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第四十五條對監督抽查發現存在嚴重產品質量問題或者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生產者,市局或所在地區局可以組織約談相關生產者、銷售者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第四十六條監督抽查發現產品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區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產品質量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查處。在查處期間,不停止對不合格產品生產、銷售者的后處理工作。第四十七條對各級監督抽查中反映傾向性質量問題,或者產品質量問題嚴重、抽樣合格率較低的產品,市局或區局可以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檢驗機構召開質量分析會,指導相關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加強質量管理。第七章樣品處置第四十八條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可以委托承檢機構承擔樣品處置具體工作,并與承檢機構簽訂委托協議。承檢機構應當嚴格履行協議內容,違反協議規定的,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第四十九條檢驗結果為合格的未付費樣品,承檢機構應當在檢驗結果異議期滿后及時退還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檢驗結果為不合格的未付費樣品,承檢機構應當在檢驗結果異議期滿三個月后退還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不合格樣品不得用于銷售。未付費樣品因檢驗造成破壞或者損耗而無法退還的,承檢機構應當向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說明情況。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提出樣品不退還的,由承檢機構按相關要求自行處置。第五十條檢驗工作結束后,檢驗合格的付費樣品留樣期為檢驗工作完成、出具檢驗報告后3個月;檢驗不合格的付費樣品留樣期為檢驗工作完成、出具檢驗報告后6個月。保質期小于3個月的樣品,樣品保存至保質期。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樣品,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實際需要保留至規定期限。第五十一條檢驗工作結束且留樣期滿后,付費的樣品除檢驗已損耗外,應當根據現狀、用途按照以下方式處置:(一)銷毀;(二)拍賣;第五十二條承檢機構應當組織對留樣期滿后的付費樣品進行定期集中處置。樣品處置前,承檢機構應當提出檢驗樣品處置意見,經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審批同意后,方可實施處置。第五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付費抽樣的樣品應當予以銷毀:(一)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二)失效、變質的;(三)失去使用和回收利用價值的;樣品銷毀時,承檢機構應當有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參加,制作銷毀記錄,記明銷毀時間、地點、方式,銷毀物品的名稱、種類、數量以及執行人,并拍照或攝像。第五十四條對檢驗合格或經技術處理后仍有使用和回收價值的樣品,應當按有關規定進行拍賣。拍賣款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及時上繳同級財政國庫,款項上繳憑證由承檢機構存檔備查。第八章監督第五十五條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工作人員、抽樣人員、檢驗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工作紀律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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