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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刑法分論3-4

金融詐騙罪

周銘川一、金融詐騙罪概述

二、192集資詐騙罪

首先,行為人的非法集資是以詐騙方法進行的。所謂詐騙方法,主要是指采取虛構資金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公眾集資款。其次,這種詐騙行為具體表現為違反法律、法規,在社會上進行非法集資的活動。非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個人或者其它組織未經批準,違反法律、法規,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集資僅限于募集資金,不包括資金以外的財物;其面向的是多數人或不特定人,但不要求已經實際上騙取了多數人的資金;集資以是承諾給予回報為前提的,便不要求所承諾的回報一定不能兌現。再次,詐騙集資必須數額較大。至于行為人是否已實際將募集的資金據為己有,并不影響本罪的成立。浙一村主任集資詐騙4809萬到澳門賭博輸掉2000萬袁爽趙燁嬌傅金霞

發布時間:2021-09-2614:01:08

近日,浙江省麗水市居民黃永豪因三年向社會集資詐騙4809.31萬元,被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挪用公款罪兩罪并罰終審被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據了解,2004年—2007年3月間,黃永豪以承包工程急需資金等為由,以支付月利率17‰—150‰的高息為誘餌,在“助手〞陳紹群、黃偉豪或其妻劉某的幫助下,大肆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共計人民幣4809.31萬元,共有146戶集資戶“落入圈套〞。

有了這筆不義之財,自2004年開始,黃永豪先后幾十次到澳門賭博,輸掉近2000萬元。同時,黃永豪還將這筆資金用于購置高檔汽車、支付高額利息等。據統計,直到案發時,尚有2844余萬未能歸還。

三、193貸款詐騙罪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其具體表現形式包括:〔1〕編造引進資金、工程等虛假理由騙取貸款。〔2〕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騙取貸款。〔3〕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騙取貸款。〔4〕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騙取貸款。〔5〕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所謂數額較大,一般是指一萬元以上。3、主體是一般主體;4、主觀方面是直接成心,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一是單位不能構成貸款詐騙罪。對于單位實施的貸款詐騙行為,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分,也不能以貸款詐騙罪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但是,對于單位十清楚顯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簽訂、履行借款合同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符合刑法224條規定的合同詐騙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分。二是要嚴格區分貸款詐騙與貸款糾紛的界限。對于合法取得貸款后,沒有按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到期沒有歸還貸款的,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分;對于確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備貸款的條件而采取了欺騙手段獲取貸款,案發時有能力履行還貸義務,或者案發時不能歸還貸款是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經營不善、被騙、市場風險等,不應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分。11.關于貸款詐騙罪的判斷,以下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甲以欺騙手段騙取銀行貸款,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的,構成貸款詐騙罪

B.乙以牟利為目的套取銀行信貸資金,轉貸給某企業,從中賺取巨額利益的,構成貸款詐騙罪

C.丙公司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編造虛假的工程騙取銀行貸款。該公司構成貸款詐騙罪

D.丁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騙取銀行貸款后攜款潛逃的,構成貸款詐騙罪69、以下哪些說法是錯誤的?

C、貸款詐騙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D、信用卡詐騙罪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單位

70.以下哪種行為構成貸款詐騙罪?

A.編造引進工程的虛假理由B.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

C.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D.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

三、194信用證詐騙罪〔3〕騙取信用證。是指行為人編造虛假的事實或隱瞞事實真相,欺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為其開具信用證的情形〔騙開〕;或者通過欺騙手段騙取他人已經持有的信用證〔騙取〕。單純騙開或騙取,尚未著手實施詐騙的,僅屬于預備〔中止〕。〔4〕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例如利用“軟條款〞信用證進行詐騙的行為。所謂“軟條款〞信用證,又稱為“陷阱〞信用證,是指在開立信用證時,成心制造一些隱蔽性的條款,這些條款實際上賦予了開證行或開證申請人單方面的主動權,從而使信用證可以隨時因開證行或開證申請人單方面的行為而解除,從而到達騙取財物的目的。五、196信用卡詐騙罪信用卡是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向個人和單位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局部或者全部功能的特制載體卡片,其形式是一張正面印有發卡銀行名稱、有效期、號碼、持卡人姓名等內容,反面有磁條、簽名條的卡片。憑其可以向特約單位購物、消費和向銀行存取現金。作為一種支付工具的銀行卡,按性質可以分為借記卡、準貸記卡和貸記卡三種,其中借記卡不能透支,所對應的帳戶內有多少錢只能用多少錢,準貸記卡是具有中國特色的信用卡,在社會征信體制不完善的情況下,往往需要憑擔保或存保證金才可以有條件有限度地透支消費,目前正逐漸退出金融領域,而貸記卡是真正意義上的信用卡,和準貸記卡最大的區別在于,申辦無須擔保無須保證金、透支消費具有免息期。信用卡按使用對象分為:單位卡和個人卡;按信譽等級分為: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按幣種分為:人民幣卡、國際卡或兼有兩種功能的雙幣種卡。〔二〕信用卡詐騙罪的司法認定1、惡意透支的認定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行為。持卡人在銀行交納保證金的,其惡意透支數額以超出保證金的數額計算。2、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分。其盜竊數額應當根據行為人盜竊信用卡后使用的數額認定。3、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詐騙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71.以下哪種行為屬于信用卡詐騙罪?

A.張某使用已經作廢的信用卡購物

B.李某借用楊某的信用卡買房

C.趙某在使用信用卡時明知錢已不多仍透支使用

D.孫某拾得劉某的信用卡并以劉某的名義使用58.甲到銀行自動取款機提款后,忘了將借記卡退出便匆忙離開。該銀行工作人員乙對自動取款機進行檢查時,發現了甲未退出的借記卡,便從該卡中取出5000元,并將卡中剩余的3萬元轉入自己的借記卡。對乙的行為的定性,以下哪些選項是錯誤的?A.乙的行為構成盜竊罪B.乙的行為構成侵占罪C.甲乙的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D.乙的行為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答案及解析:BCD。根據題意,甲取款后未將信用卡退出,在這種情況下無論是誰發現,只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能夠獲取甲賬上的錢款,乙并沒有利用職務之便,而是恰好發現了上述事實,產生非法占有的目的,秘密竊取甲賬上的錢款。所以乙的行為構成盜竊罪,而不定職務侵占罪。注意盜竊罪與職務侵占罪的區別。關于D項,根據?刑法?第196條第4款,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第264條的規定以盜竊罪定罪處分,故D項錯誤,應選。注意在此題中,該銀行工作人員乙對自動取款機進行檢查時,發現了甲未退出的借記卡,以銀行工作人員的身份發現未退出的借記卡完全有條件可以歸還給喪失者,不能認定為“拾得〞,故乙的行為不是“冒用〞而是“盜竊〞,不應定為“信用卡詐騙罪〞。被告人江某與被害人鄭某是同一家電腦公司的工作人員,二人同住一間集體宿舍。某日,鄭某將自己的信用卡交江某保管,3天之后索回。一周后,鄭某發現自己的信用卡喪失,到銀行掛失時,得知卡上1.5萬元已被人取走。鄭某報案后,司法機關找到了江某。江成認是其所為,但對作案事實前后供述不一。第一次供述稱,在鄭某將信用卡交其保管時,利用以前與鄭某一起取款時偷記下的鄭某信用卡上的密碼,私下在取款機上取款;第二次供述稱,是仿制了一張信用卡后,用所獲取的鄭某信用卡上的有關信息取款;第三次供述卻稱,是拾得鄭某的信用卡后,用該卡取款。但被害人鄭某疑心是江某盜竊其信用卡后取走卡上所存的錢款。請答復以下85-88題。

86.如果江某用自己仿制的信用卡在自動取款機上提取了現金,以下說法正確的選項是:A.江某構成偽造金融票證罪B.某構成偽造信用卡罪C.江某構成信用卡詐騙罪D.應該實行數罪并罰答案及解析:C。根據刑法第196條第一項的規定,“使用偽造的信用卡〞進行購置商品、提取現金等詐騙活動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偽造信用卡的行為又觸犯了偽造金融票證罪,信用卡詐騙罪和偽造金融票證罪之間是牽連關系,依照牽連犯的處理規那么,從一重處分,應以信用卡詐騙罪處分。所以D選項“實行數罪并罰〞是錯誤的。B項中的偽造信用卡罪在刑法中沒有這一罪名,故不選。

第194條〔票據詐騙罪〕有以下情形之一,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1〕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2〕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3〕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4〕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5〕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金融憑證詐騙罪〕: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分。注意,第177條“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中的“金融票證〞包括“匯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信用卡〞;第194條第1款“票據詐騙罪〞中的“票據〞包括“偽造、變造、作廢、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所簽發的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無資金保證的或者出票時作了虛假記載的匯票、本票。〞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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